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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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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律云。先作诸羯磨。然后说戒。又如十诵律云。一切事先作竟。僧应说戒自恣。今文符此二律所说。皆是露罪忏悔之法。不同余事。集僧便作。必须清净方堪诵听。故先令发露。作法忏悔已。次后方可说戒自恣。故云事有先后也。然虽今非昔。比不能当。下作法忏。除预期忏摩。即名先事发露无覆。亦名清净说戒自恣。又云受戒舍堕。义兼通别者。谓此二种答法。义兼通别。不同余法。唯一别名而已。如受戒羯磨。若在一切羯磨中。论其名各别。若但于受戒中论其名。是通以戒有多种不同故。凡遇作法问答时。不得但以通名答。受戒羯磨应兼通别答云受某戒羯磨。又如舍堕羯磨通别亦尔。倘忏第一畜长罪者。不得以通名答。忏舍堕羯磨亦不得以别名答。受畜长衣忏悔羯磨应兼通别答云受畜长衣波逸提。忏悔羯磨如是。则事与罪名。两得无遗。乃名如法善答。故云受戒舍堕义兼通别也。又云结界舍界理无双答者。谓解旧结新。虽在一时。其结解事异。岂可将两事于一问中双答哉。理应先答解界作法。解已更问。方可答结如是。随事问答。使法无缺。若不详知原委。则有三过。一人非堪任。二于事有缺。三作法不成。故复叮咛云。并先须详委。然后问答。

    已上十科总明僧法前方便。凡作法时。先当称量(即第一称量前事)。欲作僧法必有所托(即第二法起托处)。临行僧事先鸣楗槌(即第三集僧方法)。楗槌既鸣尽界僧集(即第四僧集约界)。任羯磨人问僧集否和合否(即第五应法和合)。问未受具戒者出否(即第六简众是非)。问不来说欲及清净有否(即第七说欲清净。其第八正陈本意。摄称量中)。僧今和合何所作为(即第九问有端绪)。僧中维那合掌答云作某羯磨(即第十答所成事)。然此前方便制有增减。非十科。一切僧法全用。若布萨时。于简众下。加云谁遣比丘尼来请教诫。若自恣时问。改请教诫。作请自恣。若结界及灭诤时。不问说欲。凡后文书云。作前方便者。皆准斯义。初明僧法竟。

    ○中明众多人法

    释 前列对首羯磨纲目法。有三十六种。今复申明便于称量。

    若作但对首法。如持衣说净等。通二界人唯是别。若作众法对首法。如舍堕说戒等。二界尽集人。非别众法。则两异并前须明识。义无杂乱。

    释 此文将二种对首比论。令晓所托中之差别也。若但对首三十一法。必须别众二人屏作。对众犯非。若作众法对首五法。随界尽集。不应别众。别则犯非。是谓二种对首。并通二界。法则两异。如斯制义无容杂乱。

    ○后明一人法

    若但心念法。事通二界。人唯独秉。若对首心念及众法心念。界通二处。有人不得并如前集法中列。三相应然。不容临机。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释 此申明三种心念也。谓但心念有三法。若作此者二界俱通。不禁正制人唯自秉。对首心念有七法。众法心念有四法。若作此二者。论界则二处随依。秉法则量度现前。若果无二人三人四人。且作心念。以办前事。斯乃开中复开。贵乎用时善用。并如集法中所列三种心念。名相各各分别。已定作法。自然不同行者。不容临机。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已上略辩成法具缘。后明非法之相。

    释 篇首标云。缘通成坏教相须张故。上句结前僧法称量十科及对首心念五种。引制详辩成法之缘已竟。此后复明非法之相。俾知缘坏。准律可凭。

    ○僧法羯磨具七非

    佛言。有七羯磨非法。不应作之。

    释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中所制缘。六群比丘发起六群。或云六众。谓聚集成众。群出队入。作诸非威仪事。一难陀。二?难陀。三迦留陀夷。四阐陀。五马宿。六满宿。此之六人无法不晓。通达三藏内教。精谙五明百艺之术。俱是豪族。共相影响。契交为友。宣通佛教。内为法门之栋梁。外作佛教之大护。兴起制缘。建立毗尼。所谓大权示现人。各弟子九人。共为六十。故号六群比丘也。先标七非之名。随依揵度释之。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谓一人举一人。乃至僧举僧。一白众多白一羯磨众多羯磨。单白白二白四羯磨。交络互作。

    释 一人举一人乃至僧举僧者。此制文繁。依律略为四句收之。初句谓一人举一人举二人举三人举僧。

    二句谓二人举二人举一人举三人举僧。

    三句谓三人举三人举二人举一人举僧。

    四句谓僧举僧(此第四句以四种僧互举作句。如上复成四句)。一白众多白乃至交络互作者。谓若作白二羯磨者。作一白已一唱说。是二羯磨。若作一白二白三白众多白。不作羯磨。若作一白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二白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三百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众多白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不作白。

    若作一羯磨二白三白众多白。皆非法非毗尼。不应作。故云一白众多白一羯磨众多羯磨。其单白白四各有七句。唯除本法。余句亦尔。故云单白白二白四羯磨交互联络而作也。

    若有病。无药有药。无病。有事有法。施不相当。毗尼母云。若说羯磨。言不明了。如是等人法事相。并非所摄也。

    释 上二句设药病不投之喻。以明有事有法施不相当。结显非法非毗尼不应作之义。复引母论者。谓羯磨一句说不明了。致人法事三相皆非。一者人不堪任。是人相非。二者言不明了。使法相非。三者于事无成。故事相非。所以言如是等人法事相并非所摄也。此即一事中具人法事三非。更显非法非毗尼。羯磨作法不成故。

    △二者非法别众羯磨

    谓白此事为彼事。作羯磨。名为非法。应来者不来。应与欲者。不与欲。来现前。得呵人呵者是名别众。

    释 凡秉羯磨。先白僧知所作之事。次方准白牒事羯磨。以如是法。办如是事故。若白此事为彼事。作羯磨者非法。若鸣槌集众。闻声不来。及不与欲。虽来同集现前。然意不喜悦所为。得呵人便呵。而不忍者。是名别众。

    △三者非法和合众羯磨

    非法同前。和合反上。

    释 此则人虽共秉信鼓。无违法。不如制。非过难逭。

    △四者如法别众羯磨

    如法反非法。别众同前。

    释 此则法遵定制。人乖准约。事无成济。罪有所归。

    △五者法相似别众羯磨

    谓先作羯磨。后作白名法相似。别众同前。

    释 羯磨问忍。据白凭僧。以后作前。理逆缘坏。名曰相似。毗尼过在。秉法轻侮。别众同前。无慈体以背六和也。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法相似如上。和合同前。

    △七者呵不止羯磨

    谓如法羯磨。须僧同秉。今得呵人呵。若住应法违。呵不止即名非法。

    释 初二句标定僧不同意必不可作羯磨也。今得呵人呵者。正显不同意之人。此人非是被治罚。乃是无过之比丘。若彼意不忍。可遮羯磨者。众僧应住而莫强作。若住已不作。则于法相应。若彼遮而不止。纵然作竟。亦名非法。由非同意秉故。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云何不和合羯磨。谓诸苾刍同一界内。作羯磨时。众不尽集。合与欲者不与欲。虽然总集应遮者。遮而不止。强为羯磨。如是名为不和合羯磨。反此即名和合羯磨。与今文呵不止羯磨第七非一也。

    ○义立七非

    谓律据事随事分七。今以义求。收非斯尽。谓单白羯磨三十九种。各有非相义同过别。白二白四类亦同之。若不别明。成非莫显。

    释 此明准上制义。立下七非。谓上列僧法七非。律载瞻波揵度。据六群所作事起故。佛随事分七。今以此七义。求觅一切羯磨之非。则收斯尽矣。谓单白羯磨三十九种。各有非相。然非法之义。是同而犯过之相。复别白二羯磨五十七种。白四羯磨三十八种亦尔。若不一一辩别分明。临时成非。莫能显了。

    今且就单白说戒。具解七非。余之二种例之可晓。

    释 上准一僧法之非。义立一切羯磨之非。此解一单白之非。义例一切羯磨之非也。

    △一人非

    谓识过不忏。疑罪不露。界内别众人非应法等。

    释 律制。犯者不得听戒。忏悔已听。若诵戒时。忆识所犯。不忏而集。于犯有疑。不露而听。同界不来及不与欲。不简小众。集离见闻。坐诵立听。故云人非应法等。

    △二法非

    谓三人以下单白说戒。颠倒错脱。有呵不止。说不明了等。

    释 律制四种僧。满单白羯磨说戒。但有三人二人。唯听对首布萨。若三人以下单白说戒。或文句颠倒。错脱遗忘。或戒文生涩。说不明了。若有呵不止。此释同前。皆名法非。

    △三事非

    谓时非正教。广略无缘。众具有阙。界非圣制。

    释 言时非正教者。显人鲜决信作。事多任情也。广诵者。乃一定恒规。略诵者。因难缘故。听难谓水火贼兽重病非人及王等。缘谓众多座少露湿天雨斗诤。已久说法夜半等。众具。谓座敷水器灯火舍罗等。界非圣制。谓结小界。屋内不解。或场界之相互乱。如是皆违律制。名曰事非。

    △四人法非

    谓具二非准事依法。

    释 此立人法非。不言准人而云准事。盖义用母论事。谓人法今合显之。则事如无过。人法准前。

    △五人事非

    法虽应教。人事乖越。

    释 谓法虽应教。广略知时。秉诵文纯。无诸颠脱。唯人乖众事越常。准如上一三。非相自晓。

    △六法事非

    人虽应律。二乖名坏。

    释 谓人虽清净。法食俱同。其羯磨诵戒尚未通谙。非界而托。众具有阙。故云法事二乖。名曰缘坏。

    △七人法事非

    三相并非。如前类取。理须条贯诸缘。明晓成败。

    释 理须条贯诸缘者。谓缘据律制。总摄人法事三。今以此三理。须条贯合。具互显七非。则一百三十四种僧法。一一明晓。方能获益离过。名善作羯磨也。

    故佛在世一事五处作之。并成非法。况今像末乌可轻哉。义无怠慢。

    释 此引古勉今。诫其精学也。按瞻波揵度云。时有异住处众僧。与比丘作诃责羯磨。乃作非法别众。余众僧闻彼作非法别众。羯磨不成。我曹当与作诃责羯磨。即作非法和合。复有余处僧。闻彼众僧作非法和合。羯磨不成。我曹当为作诃责羯磨。即作法别众。余处僧闻彼众僧作法别众羯磨不成。我曹当为作诃责羯磨。即作法相似别众。余处僧闻彼众僧作法相似别众羯磨不成。我曹当为作诃责羯磨。即作法相似和合羯磨。彼比丘作如是念。我当云何。诸比丘白佛。佛言。诸如是羯磨不成就。如是一切羯磨亦不成就。故云一事五处作之并成非法。此引古也。况今像末乌可轻哉。义无怠慢。此正勉今也。像末者。祖以唐高宗当代而言。如前序明。谓况今像末毗尼。是住持之本。凡为比丘。何肯轻视而不学哉。更当精攻守持。故云义无怠慢。

    ○对首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分二。若但对首法。准取持衣一法。以显非相。余说净等法类解。于缘有异。

    释 但对首三十一法。今准义且取受持三衣一法。用显非相。俾知其成。余说净等三十法类解无殊。于所犯缘。复各有异。

    △一人非

    谓受对之人犯重遮难。有呵者呵。或对僧俗而作作。

    释 律制。犯者不得受他忏。忏者不得对。犯者悔今。犯者但举重以摄轻也。而云有呵者呵。此法界通两处。唯是二人别作对首。不听三人已上。今云有呵者呵。则现前有多人明矣。对僧谓于界内集众。对俗谓向寺内净人。皆名人非。

    △二法非

    谓持法错脱。说非明晓。

    释 谓守持三衣。条相各异。如缺从长。受法名殊。或衣相错称。或受法脱忘。虽知相法。说不明了等。皆犯法非。

    △三事非

    谓犯舍异财。不合圣教。或五大上色。受持不成。

    释 财者。凡入所用皆曰财。异者。谓非同清净衣物。律制不得以犯舍堕物及邪命得者作衣。故云不合圣教。五大上色者。佛谶将来弟子。分律为五。以衣表部。虽云青黄赤皂木兰。然青非东方之青。黄非中央之黄。须坏正色。去其爱好。又母论云。色中上色衣不应畜。谓锦文鬘华等衣。受持不成。皆名事非。

    △四人法非。五人事非。六事法非。七人法事非。

    并如上例知交络识相。

    ○众法对首。亦具七非。

    今摘取舍堕一法。条然具解。余者例同。有异也。

    释 众法对首有五。今取舍堕一法。条谓条贯人法事三。具解七非之义。余者四法。例非是同。示过有异。

    △一人非

    谓界内别众人非。应法呵人。设呵置上即非。

    释 此法二界尽集人非别众。若谓众法对首。唯是三人。界内有众。不集故别。岂名和合。若集同居。僧中舍忏。来者不来。与欲不与。容小众见闻。不遣白衣人。出此谓人非应法呵人。设呵置止。即非者谓知他有事。设欲要呵。理当即呵。若覆心中。置止不呵。便犯人非。

    △二法非

    舍忏还财。诸法乖正。

    释 谓舍财求忏。请乞颠倒。忏主不秉。单白小罪。八品未悔。是五长者无缘即还。非五长者隔宿作法。或舍已不还。任其杂用。斯皆法非。大乖正制。

    △三事非

    犯过衣财。如律所断。必非圣制。理无忏舍。并识相而加法非。有疑而过分有违。加无知罪亦尔。

    释 谓犯过衣财。如律所断。唯听三九僧中舍忏。若用杂野蚕绵作具者。自以斤斧。细斩和泥。涂其壁埵。若自捉金宝及种种卖买者。应对俗舍。彼与净物。或令与僧。或还本主。此三设类余法。决不可为。故云必非圣制。理无忏舍。然三十舍堕罪种名相各异。不同八品小罪全阙未定。有兼着用。复不兼者。并皆先识种相。而后加法非容。有疑不识。而过分加忏。斯由不学毗尼。有违正制。当于本罪。外更加一。无知波逸提。故云亦尔。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

    显相如上。

    ○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有三。初但心念法。唯取忏轻突吉罗罪。具解余异例同。

    释 谓此有三法。余二缘异例非是同。

    △一人非

    谓对人忏悔。体非佛教也。

    释 此法乃正身诚意。独秉无人。若具仪向他。则乖制体。非佛所教。故名人非。

    △二法非

    谓但心念而口不言。虽言而非明了。或增减错忘。

    释 但心念者。发心念境。口自传情。非谓不言。以办前事。虽言制唯。一说便止。若音不明了。或增三减句。错忘犯缘。皆名法非。

    △三事非

    由事缘故。误犯则轻重。或境通众多。未了前相。

    释 由事缘故。误者。谓作事随缘。造业在心。如有心故为犯则成重。失意误作犯则成轻。若以轻为重。将重作轻。是名事非。或境通众多者。谓众学百条事非一概。并须识相以牒名。八品随生。故犯不无。必当详诘而露忏。若不明了。尽属事非也。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显相如上)

    若对首心念。及众法心念。各具七非。人通别众界缘两处。并须准例随事晓知之。

    释 此二心念人通别众。众有不别界缘两处。处定身栖。对首心念有七众法。心念有四。并须准上例非。各随事缘。明晓方称。善知作持。堪尸律学。

    已上宣祖各取一法。类例于余。缅思羯磨。弛废已久。虽云类例。恐未能彻。今于后诸篇文中。随法立非。诚太琐琐。为便初学。阅者勿厌。

    第一集法缘成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二

    音义

    神足力

    即五神通也。神名天心。通名慧性。天然之心彻照无碍。故名神通。乃欲界中之五通。一足不履地。身能飞行。二知人心命。三回眼千里。四呼名即至。谓呼一切男女巨细众生。闻呼即至。五石壁无碍。

    五明

    一声明。声即声教。明即明了。谓世间文章算数建立之法。悉皆明了。

    二因明。因即万法生起之因。谓世间种种言论。及图书印玺。地水火风万法之因。悉皆明了。

    三医方明。医方即医治之方。谓世间种种病。乃至神鬼咒诅。皆悉明了。其因通达对治。

    四工巧明。工即工业。巧即巧妙。谓世间文词赞咏。乃至营造城邑。农田商贾。种种音乐卜算。天文地理。一切工巧等业。悉皆明了。

    五内明。内即佛法内教。谓持戒治破戒。禅定治散乱。智慧治愚痴。乃至善修行种种染净邪正生死涅槃对治之法。悉皆明了。

    摩得勒伽

    此云智母。

    练

    此同炼煅练也。

    五盖

    盖即盖覆义。

    一贪欲盖。贪欲者。引取无厌曰贪。希须乐慕为欲。谓诸众生贪爱世间男女色声香味触法及财宝等物。无有厌足。

    二瞋恚盖。瞋恚者。即忿怒之心。谓诸众生或于违情境上。或追忆他人恼我。及恼我亲而生忿怒。

    三睡眠盖。睡眠者。意识惛熟曰睡。五情闇冥曰眠。

    四掉悔盖。掉悔者。掉动也。身无故游行为掉。掉己思惟。心中忧恼为悔。

    五疑盖。疑者犹豫不决之义。即痴惑也。无明暗钝不别真伪。犹豫之心常无决断。诸众生由此五盖等惑。盖覆心识。而于正道不能明了。禅定善法不能发生。沉滞三界不得出离。故名为盖。

    末法五百年

    谓末法万年之初五百年也。此五百年中。比丘虽无修无证。亦有解脱禅定持戒。多闻布施者。佛知其法渐衰。故说次第也。

    第一一百年坚固解脱。

    第二一百年坚固禅定。

    第三一百年坚固持戒。

    第四一百年坚固多闻。

    第五一百年坚固布施。

    弛废

    上音始。谓不遵礼度也。

    惯

    关去声。习也。幼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

    琐琐

    繁碎也。

    尸

    主也。

    趣尔

    上音娶。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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