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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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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六简众是非

    释 简者。简别也。众者。谓出家五众并白衣人也。上云。应法和合。应来者来。然恐来中杂其非众。故第六复明简众是非。

    律云。未受具戒者出等。

    释 此引第二分说戒揵度。未受具戒者。乃小三众。由沙弥盗听比丘羯磨说戒同僧法事。名曰贼住。于受具时。便成遮难。故当令出。五分律云。若布萨时。遣沙弥着不见不闻处。应看床下以灯火遍照。而云等者。摄白衣人也。缘平沙王信敬三宝。差人守僧伽蓝。于布萨日。恐违王命。不敢远去。佛言。当方便使白衣人出者善。若不尔者。诸比丘出界布萨。不得白衣人前作羯磨说戒。

    又云。有四满数。一者有人得满数不应呵。若为作呵责。摈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四人者是也。

    释 此引第三分呵责揵度。明满呵四料简也。初句总标。向下别释。若僧已为作呵责羯磨者。此因斗诤骂詈。于众中起诤事故。若已为作??出羯磨者。此因依聚落住。行恶行。污他家故。若已为作依止羯磨者。此因痴无所知。多犯众罪。共诸白衣杂住亲附。不顺佛法故。若已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者。此因以下贱言讥骂信乐檀越故。如是四人虽经羯磨。乃苦切治罚。容有乞解。未破根本。仍共僧住。若与众同集。但得满现前之数而已。不得遮僧羯磨。若遮者则犯所夺事中之一。呵即遮也。故云有人得满不应呵。

    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呵。谓若欲受大戒人也。

    释 若欲受大戒人。是谓沙弥也。故不得满僧数。应呵者。彼临受戒。正秉白四时。言我不受大戒。此即名遮。令僧羯磨不可作故。此据十诵毗尼序中。佛言。沙弥受具戒时心悔。不用受具。作是言。我不用受具戒。是言遮。故云有人不得满数应呵。

    三者不得满数不得呵者。若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足数。

    释 此第三中广引律证。先明尼及小三众。若大僧界内和集。为比丘作羯磨者。多是举过治罚等事。其比丘尼并小三众不得作满数人。不得呵遮大僧羯磨。

    若言犯边罪等十三难人。

    释 十三难者。一犯边罪。二犯比丘尼。三贼心受戒。四破内外道。五黄门。六弑父。七弑母。八弑阿罗汉。九破羯磨转法轮僧。十出佛身血。十一非人。十二畜生。十三二根。若有此等事者。谓之十三难人。傥受戒持。知有无容受戒。设有众不知。受已后若知者。即当灭摈。不与共住。今言犯者。是受后有犯。犯则非僧。故不得满四种僧数。不得众中遮僧羯磨。

    若被三举。若灭摈。若应灭摈。若别住。

    释 三举者。谓不见举。不忏举。不舍恶见举。若灭摈者。绝其形迹曰灭。弃之界外曰摈。法食无分。永不共住。由犯不可悔罪。法当如是。应灭摈者。谓事露实犯。法应灭摈。尚未集僧秉宣白四。言别住者。谓一界同居。和集作法。别住一边而不现前和会。如是之人。不得满僧数。不得遮羯磨。

    若戒场上。若神足在宣隐没。离见闻处。若所为作羯磨人。

    释 已上满呵双明。此下唯明不满也。戒场大界标相各别。神足在空。非地所摄。众中隐没显异无形。离闻在见。秉白莫听。离见在闻。自身屏障。若为他人作法现前。僧不满数。欲将彼等为满数者不得。故云若所作羯磨人。

    如是等二十八种不足数。

    释 此句结上。谓尼及小三众十三难人。三举二摈别住。戒场在空隐没。离见离闻。是二十八等人于四种僧中。皆不得足数故。

    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十诵云。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故。

    释 此引第三分覆藏揵度。因六群所制。彼等自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而与他人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及足二十人。与他出罪。

    十诵缘起亦尔。谓行覆藏竟。行本日治竟。还有六夜及出罪在。行六夜竟。尚未出罪。不应作足数人。与他覆藏羯磨。乃至出罪。本律中文阙行竟。故引十诵以补之。

    十诵又云。睡眠人。乱语人。愦闹人。入定人。哑人。聋人。哑聋人。狂人。乱心人。病坏心人。树上比丘。白衣。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数。

    释 睡眠者。心落无记。身徒临座。乱语者。口无禁忌。言多扰众。愦闹者。心乱不静。意缘别境。入定者。摄心反观。问答不觉。哑者。应成白四。言不能证。聋者。难于察听。是非罔谙。哑聋者。言听双阙。无益前人。狂者。失却本心。知觉昏昧。乱心者。语言颠倒。坐起乖仪。病坏心者。四大相违。自无主宰。树上比丘。谓树上作安居者。托处有异。远众非同。白衣者。谓虽已剃发。戒品未沾。此十二种人。中边国土受戒。不得足师僧之数。岂但受戒。即一切羯磨亦不得满数故。

    摩得勒伽论云。重病人。边地人。痴钝人。如是等三人不成满众。

    释 重病者。心缘痛苦。难候事毕。边地者。国语有殊。言说不解。痴钝者。愚无所知。不诵毗尼。如是三人亦不成受具满众。

    僧祇律云。若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间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

    释 若与欲人者。谓凡满众之人。皆为作法中证明。一人秉白羯磨。余众察其是非。如法则忍可。非法即应遮。故须本人现前。余众与欲则可。若以与欲人。满中边授具师僧者不许。若隔障者。谓其人虽集。复有屏风帘幔等隔障。视听非明。故不得满众。若半覆露者。谓半隐半显。仍同异众。非现前数。故不听满众。中间隔障者。谓人已来集。身无遮隐。中间复有物隔。彼此面障。各不相睹。故不得满众。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者。虽无物隔。覆露仍异。故不成满众。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者。虽无覆障。坐处是一。与众复远。手不相及。故亦不听满众又云。若众僧行作羯磨。坐则非法。乃至住坐卧互作亦尔。第四分云。我往说戒处不坐。为作别众。佛言非法。

    释 凡入众为足数僧者。坐起行来。同众不异。异则不和。在众非众。而云卧者。为足四仪。不阙法数。故下引本律。申明僧祇别众之由。事因六群比丘彼于布萨日。作念云。我往说戒处不坐。恐余比丘为我作羯磨。若遮说戒。令众羯磨。不成遮故。佛知呵责。六群云。如是作者非法。

    五分云。病人皆羯磨说戒。

    释 彼律云。布萨日病人若来。僧中若病者。多不能来。僧应集病人所羯磨说戒。此明别众。病尚无开。况余小缘而违圣制。

    佛言。别众义如醉人等。或自语。前人不解。心境不相称等。并名非法。故律中受戒舍戒法内云。若眠醉狂恚不相领解。如前缘者。并不成故。

    释 初三句准律出义。下依律释明。受戒揵度云。时诸比丘有与眠人受具。觉已还家。诸比丘言。止莫还家。汝已受戒。答云。我不受戒。有与酒醉人受具。有与狂人受具。有与瞋恚人受具。其酒醒已。得本心已。瞋恚止已亦尔。此谓正受戒时。心境不称。受已还家。非僧所摄。故云。别众义如醉人等。初篇舍戒法云。若于颠狂人前舍戒。乱心人前。痛恼人前。聋哑人前。中国人在边国人前。边国人在中国人前舍戒。此谓正舍戒时。自语前人不解。虽未成舍。舍念已决。体非比丘也。末二句总结。第三不得满数。不得呵者。谓如前广引毗尼详明。所遮等缘并不成。应法满数僧故。

    又须知别众不足数等四句差别。临机明练成坏两缘。

    释 前文唯简满数之僧。此复兼明别众。故云又复须知别众不足数等四句差别。初句谓有人不得于受戒出罪受忏治罚等。羯磨僧中足数。以被治罚。尚未求解。所犯之罪未曾忏悔。故余羯磨中得足僧数。若离见闻处。乃至申手不相及。非足数僧。犯别众过。此即被呵责等四种人是也。二句谓有人于受戒。乃至一切羯磨中。皆不足数。虽在界内。不犯别众。此即比丘尼等四人及十三重难三举二灭??等人是也。三句谓有人于受戒及一切羯磨中。皆不得足数。若不来不与欲犯别众罪。此即哑聋痴钝乱心重病边地等人是也。为彼不能证明是非故。皆不听足数。由本是比丘。故不来犯别众。四句谓有人于受戒。乃至于一切羯磨中。皆得足数。不来不与欲犯别众。此即清净无过比丘是也。若能如是一一简之如法。是谓羯磨成也。不能如是一一简之非法。是谓羯磨坏也。斯乃四句差别之义。若和集秉白。以便临机明晓。是为善闲。毗尼熟练成坏两缘。

    四者有人得满数。亦得呵。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离见闻处。乃至语傍人。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释 此谓如法比丘同一界住。作法来集。不离见闻。乃至傍近羯磨人。令语可闻。是故称名善也。由善而无过。亦得满僧数。亦得遮羯磨。故云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七说欲清净

    释 前应法和合是非已简。若有应与欲者。与欲来不知与说轨则为何。故第七复明说欲清净。

    律云。诸比丘不来者说欲及清净。于中有三。谓与欲受欲说欲等法。

    释 此中总引第二分说戒揵度。先标三法。后别明之。俱摄但对首内与欲法属公私也。

    一明与欲法。

    释 与者。付授也。欲者。乐欲也。若在一界同居。凡行如法僧事。此则人人乐欲。和合共办。由被缘务所羁。不能躬诣。故将自己乐欲之心。对一知法比丘。具仪说之。乞彼至时。传向僧中。俾知心同不异。以准现前集众。设若有缘不开心集。则机教莫同。将何拔济。故听传心口。应僧前事。方能彼此俱办。缘斯故开。与欲之方便也。

    若有佛法僧事病人看病事者。并听与欲。唯除结界一法。

    释 此按本律。听三宝及病事与欲。然于法病二事。开缘未详。今采根本部明之。彼云。若羯磨与欲。或现有病。或恐病将生。或遇新病差。或瞻病人疲困。或遭饥渴寒热。或禀性多有闇睡。修余善品。冀遣惛沈。或于静房自诵戒本。或于他听受戒义。或守文句人。系心思义。恐其废忘。或创始修得。妙观现前。为伏心故。或于觉分善品不令间杂。若杂缘恐失正念。或时见谛得。斯皆与欲无犯。若与欲者多。同集者少。老苾刍当废余善事。当赴其处。若苾刍懈怠。及为鄙法而与欲者。得突色讫里多罪(即突吉罗)。唯除结界一法者。凡作一切僧法。必具十缘。方成。唯结界羯磨只具七缘。一者无处可托。二者无界可约。既无界摄。故不说欲。又则结界先唱方隅。必知纵广创立之限。应须尽集。故亦不听与欲。据灭诤揵度中。用多人语及草覆地灭诤。亦不听与欲。恐不现前。后更发起诤事故。

    有五种与欲。若言与汝欲。若言我说欲。若言为我说欲。若现身相若广说欲成与欲。若不现身相不口说者不成。应更与余者欲。

    释 现身相者。时有病比丘。于布萨日。不能口说清净欲。诸比丘白佛。佛言。应与身清净欲。若举手。若举指。若摇身。若摇头。乃至举一眼。名与清净欲。若病者不现身相。若四种口说言音不明等。皆不成与欲。应更与余者欲。谓待病人惛沉苏惺。再现身相。及余四再向他人言说明了。俱成与欲。

    又云。欲与清净。一时俱说。不得单说。

    释 律中制缘。因六群比丘与欲不与清净。僧中事起不得说戒。彼持欲比丘言。我持欲来。不得清净。而羁留羯磨说戒。以此白佛。佛言。与欲时应云我与欲。清净准此。谓一令告其自己乐欲之心。一令告其半月清净无过。虽不现前。亦不碍于众僧作法。故云与欲清净一时具说不得单说也。

    若欲广说者。应具修威仪。至可传欲者所。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

    释 具修威仪者。具谓无阙。修谓整饰。凡入僧中及对一人作法时。应整衣肃容。三业必恭。以表至诚也。向下具仪准此不繁。大德者。梵语娑檀陀。律摄云。是相敬言。于苾刍若少若老不应呼名及姓氏等。老呼小者为具寿。小称老者云大德。而言一心念者。是乞其慈愍注念于己也。如法僧事者。此是总句。律中因六群称事与欲言。我以此事与汝欲。及清净僧中事起。持欲比丘言。我持某事欲清净来。不持余事欲清净来。故所羁留僧事。诸比丘白佛。佛言。不应称事与欲。自今已去。听如法僧事与欲清净。此乃定制也。

    佛言。若能忆姓相名类者。随意多少受之。若不能记者。但云众多比丘与欲清净亦得。

    释 此引开缘。备用律中。因比丘受一人欲已。疑不受二人欲。乃至受三人欲已。疑不受四人欲。佛言。若能尽记识字者。随意多少受。不能忆字者当称姓。不能记识姓者当称相。不能记相貌者。但言众多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亦得。

    续 僧祇律云。当明日布萨。今日与欲。不名与欲。又云。时集应与清净欲。非时集应与羯磨欲。(文)原文唯引本律明时欲。若寻常僧事。准僧祇云。如法僧事与欲。羯磨余词同上。

    二明受欲法。

    释 受乃领纳忆持也。若与者能广略如法与。其受者不善忆持。及身有犯皆不成受。

    佛言。若受欲者。受欲已便命过。若出界外去。若罢道入外道众别部众。至戒场上。若明相出等七缘。若自言。犯边罪等十三难人。三举二灭摈。在空隐没离见闻处。如是等通前二十八缘。并不成受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尔。应更与余者欲。

    释 受欲已便命过者。生死呼吸不与人期。出界去者。倏尔缘牵。身逐事往。若罢道者。贪欲炽盛。戒羸还家。入外道众者。知见颠倒。弃正从邪。别部众者。四诤反和。部党各分。至戒场者。异界经行。忘误所受。明相出者。后夜已过时属次朝。律中有如是七缘。诸比丘与欲已。一一生疑。作念为失欲不失欲。往白世尊。佛言。皆失欲十三难人。乃至离见闻处。义准前释。通前命过等七种。此二十八缘并不成受欲。如此人等受。既不成纵然持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皆不成就。故云亦尔。应当更与余者欲。

    僧祇云。五种失欲。如不足数中说。又云。在界外受欲。持欲者出界外。与欲人出界。与欲已自至僧中还出众。第五持欲在僧中。因难事惊起无一人住者。如是等并名失欲。

    释 不足数中说五种失欲者。谓若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若中间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中申手不相及。是名五种失欲。在界外受欲者。律制依界集僧。界内与欲。非界所摄。不在集中。若布萨日先有事缘出界。界外不须与欲。受欲持欲者出界外。此乃自为因缘。有误他欲。与欲人出界者。法因人开。人去法失。与欲已。自至僧中还出众者。律中时有病比丘。与欲已。闻僧中说法毗尼。自力就听。坐久疲苦。以先与欲。默然离座去。若持欲在僧中。因难惊起无一人住者。谓持欲人已至僧中。与众同遭水火贼兽等难。一齐惊起。四散各避。界内无一比丘。如是等并名失欲。

    十诵云。与覆藏等三人失欲(等其本日治及摩那埵人)。

    五分云。与尼等四人。狂等三人。或倒出众人。皆不成欲。

    释 尼等四人。谓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狂等三人。谓痴狂人。乱心人。愚钝人。倒出众人者。谓受欲人欲令羯磨不成。持欲已。至僧中。复倒出去。如是等皆不成受欲。

    十诵云。取欲清净人。若取时若取竟。自言非比丘者。不成清净欲。

    释 取者索也。谓比丘正索彼人欲时。彼言。我已舍戒作沙弥。作优婆塞。作白衣。我已入外道。我非比丘。彼既自言。非僧则布萨不共。所以与时欲不成故。若索竟。如是言亦尔。

    续 僧祇律云。若上座应言。我是僧上座不应受。若教授尼人。若诵戒人。应各自说不应受。若守房人。若病人。应言我不至僧中更与余人。若言我是乞食。我是阿练。若我是粪扫衣。我是大德人。不取欲者。越毗尼罪。

    释 上座者。夏腊超群。德业无等。律制僧中序四上座。凡说法开导。应供受施。一切作为。众皆恭敬。若教授诵戒者。具德受差已。有其任。如是三人理无受欲。若守房及病自尚与欲。故宜善却。若言我是乞食等。此谓自彰头陀。矜己慢他。不取故犯。

    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诣僧听转授。与余比丘。应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与众多比丘受欲清净。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

    释 若自身缘绊。他欲在己。则两皆失欲。僧事羁迟故。圣慈应机。复开转授。今文为受多人欲。若但受一人欲者。更众多二字作某甲。余词无异。

    三明说欲法。

    僧祇云。不得趣尔与人欲。应与堪能持欲。僧中说者。

    释 此明不得疾与无智者欲。应与堪能持欲者。谓诣一往守护戒品。智忆不忘。人所具仪与之。如是之人方知时欲非时欲。善能持至僧中。如法为说此引僧祇者。为显前失欲诸缘皆由与者。仓卒不择其人故。

    若有说者。羯磨人如上问已。彼持欲者应答是也。

    释 羯磨是总称。凡时集诵戒者。非时集秉法者是。如上问已。谓如上应法和合。简众是非。羯磨人问云。僧集否。和合否。未受具戒者出否。不来说欲及清净有否。若有者。彼持欲人于本座合掌答云。是答已起座。具修威仪。至羯磨者。前作礼一拜长跪合掌。如是言。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净。彼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

    若自恣时。应言与欲自恣。余词同上。

    释 准义说竟。理无默然。诸部文阙答辞。唯根本部百一羯磨云。凡作法了时。及随时白事。皆应答云。奥箅迦。此翻云好。又云尔。答云娑度。此翻云善。若不作是说者。得越法罪故。今说竟。羯磨者答善。彼说者答尔。一拜起已。归复本座。此就坐听诵戒之仪。若是常时立作羯磨。则出入不离本位。向下准此为式。

    佛言。若受欲人。若睡眠。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并成。若故不说。得突吉罗。若病重者。应举至僧中。恐病增重者。僧就病者所。或出界作不合别众故。若中道逢难。界外持欲来得成。

    释 此引开缘。睡眠是五盖烦恼。入定乃刹那三昧。暂忘由专念。善品既非有。意并成说。欲若存心。故不说者成犯。彼如法与者无别众过。若病重者为不能现身相故。若中道逢难者。律云。时有受欲比丘。遇道路隔塞贼兽及河水大涨不得至。更从界外来至僧中。诸比丘生疑白佛。为失欲不失。佛言。成与欲。清净不失。此谓界宽。路远者引据便用。

    △八正陈本意

    释 陈者。敷告也。意者。心之所向也。上引律制缘开。与欲僧无别众。身心既集。意欲何为。故第八复明正陈本意。

    谓僧私两缘僧中。或创立法处。则竖标唱相。或常所集用。则行筹告白等。

    释 初句总标本意。谓所为之事无越僧私两缘。向下分释。若就僧中公事。大约有二。一者或始择净地。创立伽蓝。以为法起。托处必结场界摄衣。此则竖三重之标。唱四方之相。俾共住者。知其齐畔。以便出入经行。次者或寻常集僧。作法办事。如布萨安居受施灭诤等。此则先须行筹。次方告白。若余僧事。唯以告白。不用行筹。斯陈僧中公缘之本意也。

    私事亦二。若违情治罚。则作举乞罪。若顺情请许。多须乞词。并至文具显(上乞音气。与也下乞音诘。求也)。

    释 就私事中。亦有二种。特为一人非公。名私情者。理也。若共众居违理。纵意不守禁戒者。律有明条。必依治罚。或作三举与罪。白四羯磨作举。唯是七法与罪通乎篇聚。顺者不逆也。若善顺治罚。如教改悔。僧中请解。羯磨伏罪。誓不更作众愍。听许作法仍净。此则多用求词。事有巨细。并至文具显。斯陈一人私缘之本意也。

    △九问事端绪

    释 端绪犹头绪也。上陈本意事有僧私。凡会作办委僧量。宜必先对众问其所以。故第九复明问事端绪。

    律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事合通别。临时准一通问。

    △十答所成法

    释 问则唯言端绪律教勿紊。答则当依事说法施有据。若事未确。法亦徒宣。故第十复明答所成法。

    律云。应答作某羯磨。然事有先后法缘通别。说戒自恣应在后。作受戒舍堕。义兼通别。若结界舍界理无双答。并先须详委。然后问答。

    释 初句正明问答。次二句总标答中之差别。下三句随事别释。末二句乃叮咛之语。然事有先后。此但指说戒自恣二法。而言如五分律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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