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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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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就解戒本,广宗八篇,次解第二。

    【疏】义门分别有八种意:初明业不自成,必由惑发,虽众多,不出三毒,故以篇戒配毒成相。发虽在惑,畅必在具,所以第二配属身、口。两业乃现,作必有由,故次第三明自、他义。上显成业,由境而兴,故次第四遮性、相摄。然初制意,为存道本,故次第五配篇种类。名相乃异,须定行基,故次第六持犯方轨。凡所禁制,约报彰持,故次第七僧尼同异。上虽张相,未辨小学,故最末论沙弥任运。

    释僧残篇。初总列八段,束之为四:初即是惑,二、三约业,四、五、六据教,七、八就人。从二已下,一一皆有结前生起。遮、性二位,或约情非情,或就事轻重,并从境分,故云由境也。八篇戒相,遮、性统收,故云相摄也。为存道本者,下篇诸戒,为防四重,四重即是入道之基,故持、犯总收四行,四行统一切行,故指持、犯以为行基。

    【疏】初、明第一配三毒者。

    【疏】就此十三,初有七戒,因虽三毒,成必贪心;次二谤戒,因亦三毒,成在瞋、嫉;二、破两戒,亦因三事,痴、慢心成;后有二戒,因瞋、痴起,成亦同之。

    配毒中,因即始起,成谓究竟。始终二心,同异不等,故须两列。然起不可定,今但取成。初七贪成者,漏失等五从内色起,二房由外事生。二、谤、瞋、嫉成者,如律缘起,瞋恨沓婆,嫉他好请,嫉对违境,亦属瞋中。二、破痴、慢者,痴谓立邪破正,慢则称佛自尊,慢摄于痴。后二瞋、痴起成同者,瞋谓遭摈被谏,痴谓谤僧抵拒。

    【疏】若当讲解,须叙戒缘,用显三毒成业相貌。

    次广叙中,因佛制淫戒,迦留陀夷欲盛,次第起前四戒;迦罗旧知媒法,遂结第五;佛听造房,比丘广乞,因制六、七,故总归贪。余略如上,至后注中,更自委释。

    【疏】故僧祇云:有戒从贪欲生,如弄身、淫、触、染语、媒嫁也;有罪从瞋恚生,如无根谤、毁呰、驱出、打搏等;有罪从愚痴生,如边邪等见;有罪非三毒生,如无学犯。

    引证中。僧祇通明诸罪,非止一篇。僧残篇中,止有七戒,染语即兼二粗,邪见即二破,如无学犯者,误心遮也。

    【疏】第二、明身口相者。

    【疏】漏失、摩触,唯身、心犯。二房据本,由身成犯,亦有教人口业犯义。自余九戒,口业成犯,亦有身业助成之义。如后四谏,纵设不言,随满便结,何待口也?意通前业,不可别配。

    三业中,初配漏、触。但是身业,而云心者,以通从别,相带而言。次二房亦有口业犯者,如下教遣是也。后九下,明互造。且举谏戒,不必假言。而二粗、媒嫁、二谤,如后戒本,并通作相。故意下,若单意业,未必有身口;若身口业,其必兼意业,故云通前也。

    【疏】故僧祇云:有罪非身,口从心生,即应问言:何心取物、杀人、触女、断草、掘地?是名取心不取事也。有罪取事不取心者,不应问他:汝以何心淫、饮酒、与未受人宿?过限随有犯者,当如法治。

    引证中,除后三戒,罪从境制(四分破僧从境,同宿约心),自余一切,皆从心制。故知无心不犯,可证上文意通之义。

    【疏】第三、教遣不同相者。

    【疏】二粗、二房四戒,自作成重,故不须说;教人作者,于身无润,不同犯轻。

    教遣中,通示四戒者,一往粗分,如下细简。

    【疏】若二粗,能所互有染,随染而结重。

    别释中,二、粗能所互染者重,不染者兰义。钞云:能所互有染心,能所互轻重;能所俱有染心,能所同犯。明有教人成重之义。

    【疏】若论媒相,不问利非利,俱同犯残。

    媒嫁中,初科,古约得利,今取染分,故云不问等。

    【疏】昔人解云自重教轻者,便引律云若我语僧,恩不在我,故知有利方结残者,不如此也,斯引缘耳。必结成业,教他同犯,如白二遣人媒合,众同犯者,以染爱分故。

    古解中引律者,即调部文。彼因檀越凭求他女为妇,僧为白二,差使往问。许已,作使比丘念言:我今若还白僧,恩不在我。即自往彼,语居士已,生疑白佛。佛言:众僧偷兰,使比丘僧残。古谓僧犯偷兰,则是能教不得利耳。不如此者,斥其错解。以佛判僧兰,乃是方便,非约不得利也。斯引缘者,指彼误引。以彼使言恩不在我,乃叙本缘,非正判犯故。必下,示正判也。以僧犯兰,由不至果,若同往报,合众皆残,故云必结等也。如下,引证,亦出调部,缘起同前。但作使比丘问已,还伽蓝中白僧,僧即告彼居士令知。佛言:一切僧残。爱染分者,分字去呼,谓皆沾染分故。

    【疏】若如二房,亦有共作,义亦同犯也。

    二、房中共作同犯者,虽是教他,由有己分,即如善见段段计人过量,亦犯。

    【疏】二、谤为言。教人起谤,损境畅思,不问为己不为己,皆同犯也。

    二、谤中,初文。诬污清人,损境情重,故不独为己。

    【疏】有人云:不同犯。所以然者,若教他言:持我三根,往谤彼人。僧若捡校,不问所教,故知是轻。故善见云:慈地得残,能教人也;尼得吉罗,所教人也。

    次科,初标所立;所下,释成;故下,引证,以慈地比丘教妹尼对众僧前谤沓婆故。

    【疏】任情所存,然作业是重,未可同于外部。

    三中,初句纵古;然下,夺归今判。古据善见,乃执异部耳。

    【疏】次有六戒,教人但轻,漏、失、摩、触及四谏戒。若僧未设谏,教者但吉;若僧设谏,教莫舍者,兰,以有僧命,众法可违故。漏、触教人,成者犯兰,义不待言。

    释后六戒,正示中,初总示;若下,别释。先释四谏;漏下,次释漏触。不待言者,以易知故。

    【疏】问:如漏、触,教若未成,但犯吉罗,如何四谏作未成,犯已结兰者?答:不同也。彼但自坏损他,又无僧命可违,故待事成方兰。此谏教人,自他俱损,复有违于众法,反前故重。

    初问。以漏、触四谏,教人未成,结犯轻重,故问释之。答中,初句略示,彼下,正释。初明漏、触。反下二义,文多自坏二字。义钞云彼教人者,但是损他,可验传误。此下,次明四谏,相比可知。

    【疏】问:所谏之人,违白未竟,但结吉罗,何以能教犯重,所教轻者?解云:所谏结罪,因果分齐,违白若竟,其果是兰,故白未竟,其因但吉。又有僧残,重果可趣,能教之人,无果可趣,随语违命,故但偷兰。

    次问。所教拒众,应合犯重;能教语助,理合过轻。事乖常理,故须问释。解中,初明所谏犯轻,二义通之。初对前轻过释。此就一白自分因果,果既是兰,因不当重。又下,望后重果释。由后有重,故结前轻。能下,次释能教重义。言无果者,无上二果,当体即果故。

    【疏】次明遣人,谓九戒遣人为己作者,同于自犯,如漏触于己身之类也;四谏无有教人为己违谏,故所不论。

    遣人中,教谓令彼自为,遣即使他就己。如漏、触等,举事可为,众法行谏,必对犯人,止容自拒,故无遣义。

    【疏】第四,明于遮性之义。

    【疏】媒、嫁二房,是恶名遮;自余十戒,体是不善,名性恶也。以媒、房等自损妨道,等同残业者,如母论云:结戒法异,轻制重名,欲令行者稀而不为,令进道也。

    遮性中。初总分诸戒。以下,别释媒房。初约事轻,徴其所以。如下,引论释通。初正释。彼分四位:犯重报轻(如疏所引),犯轻报重(如杀畜等),犯报俱重(四夷等是),犯报俱轻(误心吉等,广如事钞持犯篇明)。欲下,显意。

    【疏】第五、明戒,皆初篇种者。

    【疏】如多论云:如初四戒,各有种类。

    种类中,多论云:二百五十戒,以类而言,有四种类;以罪而言,有五差别。即四戒为种,下篇为类。

    【疏】何以知然?如十三中,初有五戒;三十中,尼衣、使浣、染毛三戒;九十中,与女人说法、同宿、安坐、强坐、露坐;教尼已下,有十戒;悔过法中第四戒,于众学中高眄视等,属淫种类。

    初淫中,十三有五(漏、触、粗、叹、媒),三十有三(如疏),九十有十五戒。上列五戒,露坐即在。教尼下十中,则有十四。准论,后列与女议共道行,乃成十五,文中阙之。上四可知(同宿通道俗,余三对俗女)。教尼下十(一、辄教,二、日没讥,三、教,四、同道,五、同船,六、与衣,七、作衣,八、屏坐,九、与女露坐,十、尼赞食。第九对俗女,余并对尼)。悔过第四,即兰若受女人食。众学高眄视,彼因佛入舍卫,人民于屋楼阁看佛及僧,六群仰视男女好丑,因制不得眄视入白衣舍及坐。二戒即四分左右顾视(已上二十六戒)。

    【疏】二房畜宝、??宝、贩卖、乞缕、夺衣、回僧、藏衣、用净、贼期、四悔、学家、覆食、污草水等,为盗种类。

    盗中十三,有二(二房)。畜下,即三十,准论有七,文阙劝织。藏下,即九十,有三(用净,即真实净辄着戒)。四、悔中,学家盗摄者,以僧法制断,往受同盗故。覆下,众学中三(覆食,即以饭覆羹。草水,即生草、净水二戒。十诵:因六群从守园人索菜令浣衣,彼不与菜及不浣衣,乃于菜、净水中大小便。由坏他物,故落盗中。已上十六戒)。

    【疏】污家憍奢,用虫饮虫,杀畜打抟,尼食大抟,便于草水并杀种类。

    杀中污家,即十三中一。若取摈谤,合在妄中;今取污家,令他不得供给,故在杀中。(或取恶行种华溉灌,于义似疏。)憍奢,三十中一。即四分蚕绵卧具也。用下,九十中五。尼食,即四悔中初戒。因取尼食,令彼饥困故。大抟下,众学中三。大抟在杀者,或能令他不得食故。(或云容有食曀致死者,非。)草水,即上盗中二戒。望损物命,又在杀中。义通两用,故列前后。(已上十二戒。)

    【疏】二、谤两破戾语:一、二居士,王臣妄语;次、十指授食、说法戒等,并妄种类。

    妄中,初十三中五。戾语,即恶性不受语也。一下,三十中三。妄下,九十中十(一、妄语,二、毁呰,三、两舌,四、僧断事发起,五、为女说法,六、以偈句教未具,七、未具前说过人法,八、说粗罪,九、与欲后悔,十、毁毗尼)。指授,即四悔中第二佛令呵止,不呵而食。而食,故在妄摄。说法等者,即众学诸戒。十诵二十一条(一、骑乘,二、在前,三、在道,四、在座,五、人坐,六、人卧,七、覆头,八、褁头,九、叉腰,十、现??,十一、现胁,十二、抄衣,十三、左右反抄,十四、放衣挑,十五、着屐,十六、着革屣,十七、捉杖,十八、捉盖,十九、捉五尺刀,二十、捉小刀,二十一、捉弓箭。四分但有二十。已上总四十戒):

    【疏】讲者不可单历,欲令他解,次第张相,结过属着,岂不然乎!疏者加之甚易,恐繁故也。

    结示中,初令广示;疏下,次显文略。疏中,准论总配九十三戒,余虽不出,大略可知。但不显摄属之意,故令讲者临文提示。然今记中随有隐者,已略明之。余如图相,一一列示。

    【疏】第六,明持犯方轨。唯有二房具两持犯,余名止持,造则作犯。

    持犯中,标判者,前约心用教行,以明双持;今就戒本,须从后义。

    【疏】若为明者。

    【疏】如昔解云:止不作房名止持,从僧乞法名作持。言二犯者,止不乞法名止犯,作房成者名作犯。据犯名体是一,据持名体各异。

    释中,初科。引古又二。初列示四行。彼约守戒无污为止持,故云止不造房也。造房、乞法,方有作、持两犯。据下,次总判名、体。据犯,名体一者,文误。准义钞,合云名异体一。言名异者,止、作别故;言体一者,同造、作故。据持,名体异者,名异同上。言体异者,止持守戒,不为作持、造房、乞法。今详古解,略指三失。彼以止不作房而为止持,则全不晓持义。前约四心,分为二别:行前三心,体无污染,义名止持;行心思虑,业相显彰,方得名持。岂有不为而名持耶?又止持、作犯,须约一事相翻以明。若谓不作名止持,作成名作犯,则事非一体,义非相翻。又若不作即名止持,则应不问量之如非。但使作房即成作犯,又复依量而造,为属何持?若属止持,理应不可;若属作持,且非乞法。是则二持俱无所属。又双持、双犯,亦据一事而分止、作。今既二持名、体各别,则非双持之义,不可立矣。略言三过,余如正解。

    【疏】今解:持犯之生,皆从法起,违顺教相,故有犯持。据房为言,事法分二,各具二持,名体须显,安有端坐不修为持?如杀、盗等,随境制御,识达业相,方成前行,号曰止持。岂可卧地我不杀生,便于生境能发随戒,戒随三善缘境而生?前立义中,约行明持,无问止、作。前之三心不名持犯,云何此中我不造房名为止持?义不可也。

    今破中,初通示持犯之本。法即是教,未立教法,无持犯故。据下,别示房戒。初立正义。反古三失,事法各具,止作名体,如下所显。安下,次斥古非。初举重戒例破。御谓正念离非,即能治之行。识达谓明辨行相,即解教之智。必须此二,方得成持。自余悠悠,但名泛善。学者临文,细意详究。戒随下,次约随戒翻破。指前立义者,即持犯成就中。今师必据造房以明,与古全异,故此斥之。

    【疏】故前义立,后以事法明持犯相,如此可识。

    次科生起中,上句结前,余文生后,事理合作事法写误。

    【疏】就房事明持犯者,依教不越名止持,验教知量名作持;出于教量名作犯,不顺教故名止犯。此则约其度量,显其违顺,止、作、持、犯,名体各别。

    次分事法中,初科。四行举要为言。止取离过,望不犯罪,则名止持,反成作犯。作取修善,望依制法,名曰作持,反则止犯。方显四行名体不滥。验合作捡度量,即长广制法。

    【疏】次就法论,恐犯教制。如法无违名止持,从僧乞法名作持,故违不乞名作犯,即此违教名止犯。此亦名体各别,止据无违,作据顺教,极分明也。若有昧者,翻犯可知。

    后法中,先列四行止;据下,重示二持。令翻犯者,古谓乞法但有作持及以两犯,既存两犯,必具二持,以翻作犯,即止持故。

    【疏】问:准此持犯,与前既乖,约事明作,身营可悉,故犯僧残。约法明作,其相如何?答:此之过量,及以不乞,缘虽两望,果由房结。对相思事,随有四违,才一举手,营构土木,即有偷吉,四罪随生,安有过量,偏属作犯?若如此问,后戒无过,无作犯矣。准此成例,身业是过,约缘分罪,随多少也。

    问中意者,以不乞法但是不为,何有作犯?故蹑前事相比徴之。答中,初正答。两望即过重处分,此谓不乞还望造房得有作义。对下,次斥偏局,又二。初约多罪难对。相即房境,思事即行心筹度。事法各有止作两犯,故云四违偷吉。此约方便,二作犯两兰,二止犯两吉。(或将妨难二处为二吉者,妨难之罪但是离过单持所摄,非此所明。)若下,次引后戒例难。此二重难虽释前问,乃是对破古师耳。准下,结显。后戒无过而有作犯,可例此戒具二作犯。既有二作,则兼两止,并望身业造作过量,具兼四犯。又复乞过有无不定,故云约缘等也。

    【疏】今以句法,用收教相,意同持犯。方轨中说,九人造房,中有迷悟,一人识达,法犯无疑,故不结其不学无知。余之八人,随相多少。

    历句中,初科为二:初指前文;九人下,示立句。

    【疏】初但一句,识法、识犯。法谓白二,犯谓僧残。既随僧乞,名曰作持;于僧残罪欲犯不得,名曰止持。如此约句,何有不解?

    上品中,初标句法;谓下,释相;既下,判行;复示双持,于义益显,仍斥偏执。

    【疏】中有四句:一、识法疑犯,二、识法不识犯,三、疑法识犯,四、不识法识犯。并乞造房,同号作持。由于法犯,迷而不学,各有罪故。

    中品列句结行,在文易解。

    【疏】问:罪是止犯,作持何用?答:就事作故,无犯名持,何妨于法无学故结?

    问答者,以持中说犯,理不当故。

    【疏】下品四句:一、疑法疑犯;二、疑法不识犯;三、不识法疑犯;四、不识法不识犯。

    【疏】所言疑者,疑法白二、白四,或用单白、直和,或须、不须,故曰疑也。言不识者,谓直单白,不须白二,或须白二,不识通塞,亦是不识。对法既尔,约犯僧残,迷、疑同此。

    下品释迷疑中,迷即不识。言约犯同者,疑谓为残、为兰、为无罪等,迷谓直犯兰、吉等。

    【疏】既无识兼,不及中故,名为下品。若论法、犯,俱有迷者,最是下下之人;而名持者,由于僧残,有乞无犯。

    示品位中,初三句正示。无识兼者,异前中品半识相兼故。若下,别简末句。而下,结行。

    【疏】问:等同不学,疑、迷二相,结罪不同者?答:疑两缘生故,是解律分,有智性故,结吉罗。不识不尔,痴故昏迷,同于黑业,故结提也。如上广之。

    门中,但问无知两结之意。答中,初明疑相。由半涉是非,故云两缘生也(解律字,有改为津,非)。不下,释迷相。黑业,经论明白黑二业,即善恶也。此虽非恶,由痴暗心,纵毒成业,故云同也。

    【疏】第七,僧尼不同门者,轻重分戒有六不同。

    僧尼中,尼十七戒,今约僧中十三,对明同异。

    【疏】言漏失者,僧重尼轻。如多论解:女人烦恼染重,难拘难制;若制与重,罪恼众生故也。又云:女作在屏,苦乃盈流,故轻;男子不尔,随事能出,故重。

    明异中,初科。言尼轻者,但犯提故。多论二义:初约染心,男轻女重,教必随教;又下,次约难易,则男易女难,教则缓急。

    【疏】摩触一戒,尼重僧轻。所以然者,尼则烦惑情重,既受摩捉,必为陵逼,成大过故,方便之内,制与重名。丈夫摩捉,必无陵坏,不假深防,但就限分,故制轻也。又女人贪触情重,律有背夫从触之相,如彼贤愚,试蛇以?,女住男去,情有着故。

    摩触中。初正示。尼重,即八夷之一。所下,显意,两义明之。初约陵坏有无。又下,次约触情轻重。律下,引证。律明女人有十种恶业,第六谓体背夫主。若见端正,男无羞追逐。下至从彼受于触乐。贤愚云:时特叉、尸梨舍卫二国不和,特叉王欲试舍卫有圣智否,遣使送二蛇,粗细长短相似,能别雌雄,斯为大善。波斯匿王及诸群臣无能识者。时梨耆弥归问儿妇,妇言:以一端细?敷置于地,取此二蛇着上,雌者静然,雄则搔扰。何以知之?女之为性,爱着细滑,得软生染,不欲动摇;男子性刚,转侧不安,故可别也。疏云:女住男去,即雌者静然,雄者搔扰也。

    【疏】言二粗语,僧重尼轻。男则刚犷无羞,为之事数,故重;女则软弱多耻,为之义稀,又趣重果,方便纵造,但结兰罪。

    二、粗尼轻,但犯兰故。亦约二义释之:初约稀数;又下,次就趣果。问:比丘为淫故语,为得何罪?答:亦方便兰。若尔,与尼不异,何以尼众一向结兰?答:女既耻为,自非交染,必无泛语。若尔,必非期淫,为语何罪?答:如文亦兰,但非因罪耳。

    【疏】二房亦尔,所以不同。僧是多利,孤游造房,事数故重;尼则反前,故轻。又如多论,二人共造,不独宿故,人无房量,纵有过者,轻而不重。

    二房中,尼兰同上,故云亦尔。所下,徴示。初约稀数释。尼反前者,化缘微寡,则非多利;出处须伴,则非孤游。又下,次约共不共释。人无房量者,由是共造,各不满量也。

    【疏】媒谤已下,同犯可知。

    显同中,媒嫁、二谤、四谏,共七戒,二众不异。

    【疏】第八,明方便任运义者。如沙弥时,遣人为己粗语、叹身、媒嫁、二房及以二谤;进受戒已,前所遣人,七事成就,三性之中,任运成残;余无遣人,同犯义故,不说任运。

    任运中,但使有遣人义,即有任运。初、明有中,文列七戒;余下,二、明无,谓漏、触、乐在他,四谏须身现。

    【律】诸大德!是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疏】次消文中,标、释、结并同,须引。

    牒释中,先示三章,八篇皆尔。

    【疏】就释相中。

    【律】初、故出不净戒。

    【疏】第一,漏失戒。

    【疏】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放逸心性,不思死至故也。若依涅槃,常思观察:我此生死,未有边际,世之事者,无由造矣。多论云:佛所以不听者,为令正法久住故,又止诽谤故,又欲生天龙善神信敬心故,又淫欲恶法正是生死之源,障道根本,理宜制断,令梵行清净故。

    释初戒,制意中。初叙过本,引涅槃以证;次明制意,引多论委示。文列四义:初、住持,二、四灭恶,三、是生善。钞云:四律并言:云何以不净手受人信施?

    【疏】次释戒名者。方便动转,标心究竟,名之为故;体分盈流,故曰也。

    释名中,体分即不净。

    【疏】言具缘者,但唯三缘:一、标心出不净意;二、方便动转;三、出便犯。

    具缘有三,随境成犯,故不列境。

    【注】佛游舍卫城,迦留陀夷欲意炽盛,身色瘦悴,独处一房,好床蓐被,地施敷具,饭食丰足,随念弄失,诸根悦豫,颜色光泽。诸比丘举过白佛,佛无数诃责已,而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明独处安敷,故起逸过。岂非不思世间不可乐想,故致斯过也?

    戒缘,同上制意。不可乐想者,谓观世间无常、不净,生厌离故。

    【律】若比丘,故弄阴失精。

    【疏】就戒本中四句。

    【疏】初、能犯人。

    【疏】二、故弄下,明其过业。男阴女阳之相,无暇述之,生沈终浮,死则伏仰异也。

    次句释文中,男体是阳,而用属阴;女体是阴,其用属阳。凡人溺水,生则沉下,死则浮上,男伏女仰,可验阴阳。今戒制僧,故目其根以为阴耳。

    【疏】精者,持身之宝也。必遍身分中,如善见所释,律中分色轻重,乃至二果色如浆者,欲心薄也。

    释精中,指善见者,彼云:举体有精,除发、爪及燥皮无也。律下,彼云:精有七种:一、青者,转轮圣王;二、黄者,轮王太子;三、赤者,犯女色多;四、白者,负重人;五、黑者,轮王第一大臣;六、酪色者,须陀洹;七、如疏引。

    【注】实心故作出不净意,前境有六:若于内色、外色、内外色,若水、若风、若空,随作方便,若出即犯。

    【疏】注解云:实心故作者,谓非心所行,不名犯也。解上故字也。

    释注初科非心不犯者,反释实心,故作成犯。

    【疏】言境有六者,据戒无境也。何以知然?若空动身,亦名犯也。若不出境,通收内外,恐漏罪网,故便列之。

    境中,初云无境者,以随缘可出,非局一境,故引空动,证无可知。若下,次明律中列境之意,内外如下所列。

    【疏】言内色者,律中受色,谓心领纳,名之为受,与受相应色,名为受色,即是人身有识持者;二、外色者,谓非情色也;三、内外色者,两色中间也,五分云内色己身,外色他身也;四者、水中,逆顺而出也;五者、风中,相同于水,乃至口吹者;六者、动身也。文相可解。

    别相中。初释三色。内即有情,通于自他(如自手或他身分是);外即非情(床褥壁穴等处);两色中间,即兼二色(如以手持物,他身衣障等)。前释受色。受即四阴之一,心依色阴,和合成身,故云相应色也。即人身下,直指其相。人身即色,识持即心(人多错解,故委示之)。次引五分,示不同相。本宗自他,并是内色。四水、五风,并谓逆顺触根,皆可出故。第六即空为境。

    【律】除梦中。

    【疏】三、除梦中者,开缘也。

    【注】佛言:乱意睡眠有五过失:一者、恶梦;二者、诸天不护;三者、心不入法;四者、不思惟明相;五者、于梦中失精。善意睡眠有五功德,即反上句也。

    【疏】注解善恶两梦,其相可知。

    【疏】善见论:梦有四种:一、四大不和故梦,如见山崩地动,飞腾虚空,虎狼贼逐等;二、先见故梦,如昼见青黄男女,夜则梦见;三、天人与梦,或有善恶,天子为现善恶两梦;四、想心故梦,此人前身为福,则有善梦,诵经礼佛等,若为恶者,则见杀盗等。前二不实,经云如梦幻等是也;后二为实,经云但取梦相,如方等佛名所说。

    第三句,释注引教中。初科,前列四种,后总判虚实。如梦等者,经中多取,喻法不实故。如方等者,悔法有三:一、无生,二、作法,三、取相。彼明取相,故令求梦,以表罪灭。此皆圣人所示,如上第三是也。

    【疏】如善见云:梦通三性,若见礼诵是善性,乃至见青黄赤白为无记也。

    次科引示中,乃至者,文略梦杀生、偷盗、奸淫,是不善性。

    【疏】若尔,三性岂非罪耶?如成实梦中,成业如蛐蚁等,是以律中五种过失,岂非罪也?如五分中,不摄而眠,五吉罗也。此云不犯,开于残耳。

    徴释中,蹑上恶性,以难今开。如下,释通。初引成论明结业。如蛐蚁者,示感报也。次引二律明违制。律中者,如注所引,过失即罪,但无罪目,故引五分决之。义钞明梦业,不感总报,不无别报。

    【疏】如僧祇中云:梦者,虚妄不实。若有实者,于我法中修梵行者,无有解脱;以不实故,得尽苦际。

    三中,引祇律者,以修行者尚有梦中造罪,由无实故,不能障道。

    【律】僧伽婆尸沙。

    【疏】僧伽婆尸沙下,结罪名。

    【注】若方便弄,不失偷兰。比丘自相教,若失犯偷兰,不失突吉罗,尼波逸提。下三众吉罗。不犯者:一切不作出精意。

    【疏】下注解辨相,可知。

    第四句点注中,亦应科分犯与不犯。犯中分三:初明方便,次辨相教,后对余众。

    【律】二、触女人戒。

    【疏】第二,触女戒。

    【疏】佛所以制者,多论云:有六义:一者,出家之人,飘然无所依止,今制此戒,与之作伴,有所依怙故;二者,息诤根本故;三、为息疑嫌心,不但为捉而已,言即作大恶故;四、为断大恶之源,禁微防着故;五、为护正念,若捉女人,失正念故;六、比丘出家,理应迹绝尘染,标心累外,为世轨则,若捉女人,则丧世人崇敬心故。

    二、摩触戒,制意中,一、五、六生善意,二、三、四灭恶意。息诤者,人多妒色故。息疑心者,疑谓作淫,故云大恶。失正念者,以着欲乐,不能摄故。

    【疏】次辨释名者,轻、重、离、合三意。

    【疏】言释名者,身相摩对,名之为触,故曰也。

    释名可知。

    【疏】言轻重者。

    【疏】问:僧尼俱触,而罪有轻重;二人俱宿,而罪无阶降者?答:触对为言,陵不陵别,故夷、残;宿中悬对,讥义是同,故俱提也。

    轻重中,问意,以二众触宿,结犯不等故。答中,上明触别,下示宿同。未即有讥,先防而制,故云悬对。

    【疏】若尔,如尼受染心衣食,共男入室,讥义不殊,何为阶降?答:染心衣食,深防重罪,故重;共入闇室,当相讥疑,故轻,故非决也。

    转难中,受染心衣食犯残,共男入暗室结提,此引尼戒难前同宿讥同罪等。答中,初明染心,不就讥论故异;次明入室,从讥故同。异上悬对,故云当相。制缘既异,不可相决,故云非也。或可决合作例。

    【疏】言离合者,有人问曰:九十制坐,则尼女分戒;十三明触,则道俗同罪者何?

    离合中,问意可解。

    【疏】昔齐大德隐律师曰:结罪便故,所以合之。若对比丘,二女俱残;若对于尼,二男俱重,故不分戒。九十须离者,僧对二女俱提,理应须合;但结尼罪,则道俗轻重不同,故使离之。

    释中,初科。初总示。即高齐昙隐依光师学律,撰钞四卷,今用彼文。若下,别释。初明触合。僧尼二触,并合制故。九下,次明坐离。尼对比丘屏坐吉,俗男则提。此谓因尼犯不同,致僧戒两立。

    【疏】若尔者,尼离五衣俱提,如僧对二女坐提;僧则三重二轻相同,尼对二男坐也。此亦轻重不同,何为得合?答:若就二、三结罪不同,实亦应离,俱对受法以明离,故合也。然前屏露,直是事中之讥,随义故别;不同衣有圣法,对法以明同离,故不分之。

    次难中,初引僧尼离衣相并。前既尼犯两别,僧坐因离;此亦僧制重轻,尼衣何合?答中,初纵夺释通。然下,事法对简。事中,讥者,与尼坐戒,律因迦留陀夷与偷兰难陀尼共坐,居士讥嫌;与女露坐,亦因迦留与优婆私坐,乞食比丘嫌,故白佛等。随义别者,即上对尼轻重之义。不同衣者,五衣加受,离、失不异故。

    【疏】又难:若使结罪便故,戒不分者,如下行戒,僧则二女俱提,尼则二男俱吉,此亦是便,何故分耶?答:结便应合开,缘有异故离。如尼女同行,尼则开僧将援,俗女则无。又尼行必假多伴,为除讥丑,俗女但有第三,便无滥过,所以分也。

    后难中,以同行戒彼此犯同,亦应须合。答中,初句纵,次句夺。如下,引缘以释。初约将护有无释。又下,次约伴行多少释。下云行途迥远,招讥过大,纵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为伴方开。

    【疏】三、具缘成犯,有五: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二俱无衣;五、着,便犯。

    【疏】阙缘中,境、心二阙,略同前篇,罪轻为别。

    阙缘中,初二指前非、畜等。替心定境,差名阙境;前境不改非、畜疑想,则是阙心。历句辨犯,轻重有无,同故不出。

    【疏】阙第三缘,无染心者无罪,或结非威仪。十云:若女为水所没,开令接出。虽淫心起,但捉一处,莫放至岸,更捉僧残。僧祇中:若他女人没水作地想者,持出;不尔者,与竹、木、绳、索等。

    阙。第三中,初正明或结。非威仪者,钞引僧祇:若共女人捉物、咒愿、捉器、行食等,皆非威仪。有欲心者,吉。十下,引示。十诵淫心,由是开缘,故无所犯。捉一处者,开中制也。至岸无开,乘前欲心,再捉成重。僧祇地想,治胜故开;治力未充,则不开捉,故云不尔等。钞云十诵四分,开处犹多,僧祇水溺难缘,至死不开是也。

    【疏】阙第四缘,二俱有衣,吉罗;互有衣,偷兰。

    阙第四中,通上具缘,二俱无衣,共为四句,结犯阶降。

    【疏】阙第五缘,随有远近方便,二偷兰故。

    阙五中,远合作次,远方便吉,具兰,并归第三缘明之。

    【疏】不同昔人,受乐便犯。但先有染,来触于女,着便是犯,何得论乐?故十诵云:比丘触女,不问乐不乐,皆残。若女来触比丘,要须动身受乐,结残。余广如钞。

    斥古中,初斥非。故下,引证。往来两分,据断有准。下指钞者,彼分三别:一、比丘往触,不问乐不乐;二、女触比丘,动身受乐,残(亦准十诵);三、不动受乐,律但结吉,钞约先有染心,不动犯兰,动亦得残。

    【疏】问:淫、触近重境,犯残非方便;盗四亦近重,而成方便者?

    问中,以邻重既同,而因果制别,故以为问。

    【疏】答:盗五必假四,故四而非重;大淫不假触,故触非方便。故多论云犯淫不假他,如己二处也。

    初释引论自淫以证。

    【疏】又云:盗有续成重,故作方便名,再触非大淫,如何结究竟?如律云:再盗不满五,佛言相续夷。

    次释引律,此据初盗,期心未遂,必作断心,多反亦兰。

    【疏】又内外起心异,故分因果别。

    后释中,淫为内触,心期淫事,触则因兰;摩是外触,即成残果,故云因果别。盗唯外起,无别因果。

    【注】佛在舍卫国。迦留比丘以佛前制,便在内外,伺诸妇女将至房中,手捉扪摸,乐者便笑,有不乐瞋恚骂辱。诸比丘举过白佛,便集僧制戒。

    【疏】就戒缘中,俗女讥笑有二相者,如萨婆多云:诸女何以来者?一、以世俗匆务出家,住静安乐故;二、善友知识闻法故;三、僧房严饰可观故。何故入房者?谓出家人断欲清净,信无疑故。何为笑骂者?一、有欲心多少故;二、为知识非知识故;三、乐覆乐露故;四、有亲有难,无者无故。如是应知。

    戒缘引论,次列三意:初女来意,复有三别;次入房意,言无疑者,信彼出家必无欲故;后笑骂意中,四句双列,分配笑骂,上二可知;三中,乐覆则笑,乐露则骂;四中,有亲则畏难故骂,无亲则无畏难故笑。

    【律】若比丘,淫欲意。

    【疏】戒本五句:初、犯人;二、染心;三、女人者,触境;四、身相触下,明过业;五、若触下,结罪。

    【疏】就解文相,言欲意者,明本缘也。凡有触女,不必皆残,故出其心,用成业本。

    戒本第二句中,初释欲意。言本缘者,以爱染心,是触之本。凡下,显示戒本须出之意。

    【注】爱染污心。

    【疏】注云爱染心者,心本性净,由爱染之,故曰也。然爱有二相,如子之爱二亲,如父之爱一子,斯则念之重也。今言爱者,谓淫欲染污之爱也,非净心故。

    释:注中但云爱染,则知欲意非为期淫。然下,简辨爱心,明非通滥。

    【律】与女人。

    【疏】言与女人,明其触境,女名乃通,人趣别也。如下,轻重对趣分心。

    第三中,如轻重者,指注辨相。若准下文,但明畜吉,钞引僧祇非人女亦吉,释云谓无淫心,意显有淫心理,应结兰罪。

    【注】谓境有四:觉、睡、新死及少分坏。

    【疏】就境有四:觉、睡,生分;新、少,死分也。

    释:注中总约生死,用收四女。

    【律】身。

    【注】从发至足。

    【疏】言身相触,约其业相也。从发至足者,括结两头,纲网遍也。

    第四句释身中,初点文。从下,释注。身相多别,触皆成犯。发足二字,统摄一身,无不尽故。纲网遍者,教制无遗故。

    【律】相触。

    【注】若捉摩、重摩,或牵、或推,逆摩、顺摩,或举、或下,或捉、或捺,若余触方便。

    【律】若捉手,若发。

    【疏】言相触者,律明触相,乃有十种,易解。若捉手发者,手谓犯起先由,发谓释除疑结也。时有疑云:捉手身肉,则有适乐细滑,发是身分,何业之有而结罪耶?故今以发入于戒本,但着则犯,由染污心。

    触相中,初科。前指律中十种者,如注所列。今引律释之:一、捉摩者,摩身前后;二、重摩(律文不释,相亦同上,但重为别);三、牵者,牵前;四、推者,推后;五、逆摩者,从下至上;六、顺摩者,从上至下;七、举者,捉举上;八、下者,若立捉令坐;九、捉者,捉前捉后,捉乳捉?;十、捺者,以手按也(四处同上捉中)。若下,次点戒文二相。时下,别释除疑。初叙疑情。故下,示出意。

    【疏】今四分中,不分其相,应以四句明其轻重。觉不觉境,如是分之。故善见云:发发相着,爪爪相触,悉得偷兰,俱无觉故。若互触者,理结僧残,同戒本也。

    历句中,初指句:一、觉触不觉(手捉发爪),二、不觉触觉(爪触女身),三、觉触觉(上三并残),四、不觉触不觉(偷兰,如下引)。故下,次引善见,别证第四句。若互下,后约义意,决前二互。钞引十诵互触并兰,今据戒本捉发成重,故云理结僧残等。(旧云此决初句,次句亦兰,然今文中但云互触,须通两句。)

    【律】若触一一身分,僧伽婆尸沙。

    【疏】若触一一下,引业成过也。

    第五文中二句,蹑前触相,结成罪名,故云引业成过。

    【注】若触四女,着便僧残。女触比丘,动身同犯;若不动身,但犯吉罗。先有染心,偷兰。互触有依,偷兰。俱有衣者,吉罗。若与二形相触,偷兰。若以欲心触男子身,或衣、坐具,乃至自触,及以畜生,一切突吉罗。尼波罗夷。下三众吉罗。不犯者,有所取与,戏笑相触是也。

    【疏】就注解,人女中三位,初二俱无衣,分二:初明比丘触四女相,后明女来触比丘相。犯有轻重,可解耳。二、明互触有衣相。计应约身动、不动,约心乐、不乐分轻重,以偷兰含故,文中不分也。对后俱衣,例同下断。

    释注犯中,初科三位。初对文可见。次互有衣中,言计应者,亦须同上分二:比丘触女,并兰;女触比丘动身受乐,亦兰;不动,但吉;先染,亦兰。偷兰含者,由互触中多结偷兰,罪相通含,故不别举也。对下,即第三俱衣,亦应分二:往触、来触,动及不动,无非吉罗。故云例同下断也。

    【疏】触衣、钵等亦结罪者,并是禁约之极,心为罪本,故随境制,不令妄起故也。

    次科触衣钵者,即深防制,故云禁约极也。

    【疏】尼结夷者,大分为言,约境有深浅,义非即重也。

    三中,境深浅者,即分重轻。腋已下,膝已上,腕已后,名重境;余名轻境。重轻二境,互触皆夷,俱重可知,俱轻得兰,故云非即重也。

    【疏】言戏非犯者,不以淫心,则余戏耳;为开残故,非不损威仪。

    不犯中:虽内心无染,而外相乖仪,理须结吉,故云非不等。

    【律】三、与人女粗语戒。

    【疏】第三,共粗语戒。

    【疏】下及叹身,制意同触,莫非欲染缠心,随境而避,佛制如缘可寻。

    三、粗语戒,指制意中,探引后戒,双指同前。莫非下,略示大意。四戒并因迦留陀夷避制相由而结,如注委引。

    【疏】释戒名者,淫欲鄙恶,极是不善,故名为粗。今说其状,表彰于口,故曰语也。

    【疏】犯缘有七:一、女人;二、作人女想;三、有染心;四、粗恶语;五、粗语想;六、言章了;七、前人知解。

    【注】佛在舍卫国。迦留陀夷闻佛已制前二戒故,便于女前,欲心向彼说粗语。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就缘中,列前二制者,释成后犯缘也,如上解之。

    释戒缘中,言如上者,即指制意,避制之文。

    【律】若比丘,淫欲意与女人。

    【疏】就戒本中,有五:初、出犯人;二、明内染;三、出犯境;四、陈过相;五、随说下,结罪也。

    【注】女人有智,命根不断。

    【疏】三、出语境中。注解人女有智,命根不断者,异于触境。彼境通于死活,此则唯是其生,故云命根不断也。彼则通于昏睡孩童,此则唯论有智时,可知。言染净迷悟,罪分轻重,故此戒女异于前也。

    戒本第三中。初总示。以摩触境通,粗语境局,故对前触以显别相。彼下,别简。初简死坏。彼则下,次简昏小。知言染净,即辨粗非粗;迷悟,即知误非误。罪轻重者,律云:情相领,结残;解语不解义,偷兰。故下,结显。

    【律】粗恶淫欲语。

    【疏】粗恶淫欲者,正是戒本所防业也。

    【注】粗恶者,非梵行也。淫欲语者,称二道好恶也。若求,若教他求,若问,若答,若解,若说,若教,若骂。所言求者,与我二道作如是事,若复作余语如是解者是也。

    【疏】注解中,非梵行者,释粗恶相也。说二道好恶,明其欲相,文须识者,恐未明了,妄为次死之罪。下有八相,律文具解,既离非相,故广列之。

    第四、释注中。初分语相。文下,显示注中的指之意。下点八相,并谓对女说上粗语差别之事。且出八种,临事何穷?注中次列,但释第一,余七略之,今为具引。律云:若教求者,若复作余语,教他求二道也。若问者,即问言:汝二道何似?若答者,即云:汝二道如是。若解,若说,亦如是。若教者,言:我教汝如是治二道,可令敬爱。若骂者,即言:汝二道破坏腐烂等。既下,示注引意。

    【疏】此律约缘,明比丘向女人说也。就后解中,若问若答,明知女说,染心相领,亦同犯也。故五分中,彼此互说,皆犯残罪,下戒亦同。

    通互中,初示本律前后二文。约缘者,据本迦留,则无互义。后解,即八相中既容问对,显通彼此,互说皆成。故下,次引他文为证。下戒同者,即指叹身互说同犯。

    【疏】若复作余语者,言极非染,表事是秽故也。广如钞中。

    释余语中。言非染者,律因消苏(女名)着赤衣时,女形露,便言:消苏好否?若女情相领,僧残。指广如钞,故不尽录。

    【律】随说粗恶淫欲语者,僧伽婆尸沙。

    【疏】随说已下,引过结罪。

    【注】若一反粗语,僧残。随语多少,说而了了者,一一僧残;不了了,偷兰。若与书、印,遣使作相,令彼女知,僧残;不知,偷兰。除大小道说,余处偷兰。与非女人、黄门二形粗语,知者,偷兰。畜生不能变形,若向男子粗语,一切吉罗。尼偷兰。下三众吉罗,乃至下戒亦尔。不犯者:为说不净观;若说毗尼,受经问答,无欲意故。

    【疏】注解辨相中,不知偷兰者,以解语不解义,故结方便,余可解。

    五中。释注颇略,随与点之。注云:除二道说,余处兰。问:女人淫通三道,此戒但云说二道者?答:口虽通淫,本非淫处,故说非重。非女黄形,非全女相,适情义少,罪亦阶降。畜取不变,能变应兰。不犯中,并约说法教授,因而言及,故非犯科。

    【律】四、叹人向人女索欲供养戒。

    【疏】第四,叹人索供戒。

    【疏】言多巧伪,美己之善,意专在欲,言现清净,荡逸其情,妄谓欢适,故言叹身,索供戒也。

    四、叹身戒,释名中,上二句叙叹身意,下四句明索供。

    【疏】犯缘有七,准上可知。

    【注】佛在舍卫国。因迦留陀夷闻佛已制前三戒故,伺诸妇女将入房中,自赞叹身:汝可持欲以供养我。诸女诃怪,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戒缘明起过者,释重犯相。更避造罪者,计义同犯,无非爱欲;托境少异,故分四相;欲约后犯,除疑妨故。

    戒缘中。初通示。更下,委释。初示义同,谓同粗语。托下,明相异。前唯鄙语,此乃善言,故云少异。欲下,显重意。谓若不别立,恐疑无过故。

    【律】若比丘,淫欲意于女人前。

    【疏】就犯戒中六句:一、是犯人;二、是欲意;三、过境;四、自叹下,正明犯法;五、大妹下,是其所称;六、可持下,结罪属彼。

    【注】女人如上。

    【疏】就注解,人女言如上者,即粗语中女,不同触身也。

    戒本第三句,注释如上者,以上二戒,女境不同,故须定指,不容相滥。

    【律】自叹身。

    【注】叹身端正好颜色,我是刹帝利、长者、居士、婆罗门大姓种。

    【疏】就叹身注中,初、好颜色者,叹其丰美,以调前女也;二、我是刹帝利下,明种族高贵。女人性弱,贪附此二者多,故以动之,令其心醉也。

    第四句,前释色族,女下显意,醉谓迷着。

    【律】言:大妹!我修梵行。

    【疏】我修梵行下,举善法以动也。

    【疏】问:既修梵行,义无行非,何用索欲供者?答:必实行欲,索者偷兰,大淫方便也。今本不行,口言其相,妄开淫门,拟通适故耳。

    第五,梵行中。问答甚要,能破二疑:一、自称梵行,不当索欲;二、索欲淫因,理应兰罪。一披后答,顿释深疑。虽不期淫,发言求索,故云淫门。通即是畅,适即训悦。

    【注】勤修离秽浊也。

    【疏】注言勤修离浊者,浊谓欲染,所以污染,离由勤修也。释上梵字,当唐言净行也。

    释注:欲染即五欲,所以污染离(句绝)。

    【律】持戒精进。

    【疏】言持戒精进者,明止作两持,无有缺也。

    【注】不缺、不穿漏、无染污。

    【疏】注解:不缺不犯第二篇,不穿不犯三、四聚。无染污者,谓余篇聚皆明净也。又解:初持方便,言不缺也;中持正本,言不穿也;后奉持戒随助之心,故云无染污也。或以戒见威仪具持,故以三配之,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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