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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一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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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想无文,是故律云不成偷兰,则摄四位可以知也。

    宗致者,显示七缘皆有诚据。宗即文之所出,致谓立之所以。问意可见。答中,初指三种所出。律中境想五句:初、人作人想,夷;二、人作非人疑,兰;三、人作非人想,兰(上三通名想疑);四、非人人想,兰;五、非人非人疑,兰(此二名境差,文略后句)。余下,次明四种义立。克、漫二位本出境想,今此四缘皆可具之,故云义通,则明境想有义无文也。是下,指通文以摄。由此四缘皆不至果,故可通准不成之文。私谓阙比丘缘,准诸戒末并云颠狂、心乱、痛恼所缠,即其文矣。

    【疏】大门第四,明持犯义,略分四门:初、知名字;二、明体状;三、释成就;四、辨位致。

    四、明持犯。钞具七门,此但明四,故云略分。名必召体,体成有处,心容明昧,四段辨相,大途已显。余如对篇,逐位别配。

    【疏】就初门中,言名字者,持有两种,犯亦同然,各有止作,例分为四。

    名字中,名即是字,无别所以,不必强分。然须先了二名,并依受体而立。由本受时,不出二心:一者断恶,二者修善。所发业性,即本愿体;随中守护,对分两持;违反本受,即戒两犯。

    【疏】先明二持。

    【疏】所言止者,方便正念,护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诸恶,目之为止。止而无违,戒体光洁,顺本所受,称之曰持。持由止成,号止持戒。如初篇等,可以自明。此对不作恶法为宗。

    止持中二:初牒名;方下,释五节。初释止义。言方便者,或但摄心离过,或复修诸对治。止而下,明持义。持由下,总合。如下,举事以显。此下,指归行宗。所以尔者,欲使四行无滥故。

    【疏】恶既已离,事须修善,必当勤?三业,修习戒行。有善斯护,名之为持。持由作成,故号作持。如衣食四缘,威仪杂行,作意防拟,方成戒净。此对修习善法为宗。

    作持中,蹑前生起。必下,释义,亦五。初释作。有下,明持。持由下,合名。如下,指事。衣、食、药三,皆通受净。房有制量乞法,或可粪衣、乞食、树下腐药。羯磨疏中,科为根本,作持修道,假此故名。四缘杂行,总收众共,皆作持摄。此下,示宗,可知。

    【疏】所以前后不同者,论云:戒相止,行相作也。又云:恶止善行,义之次第。

    次所以中,初徴意者,以修舍义顺,今相反故。又止作体同,今分异故。论下,次引释。论即百论,文有二段。初释不同。彼明佛说法有二种:一、止相,二、行相。谓息一切恶名止,修一切善名行。外道难曰:已说善行,不应复说恶止,以恶止即善行故。内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违故。今变其语,取其义耳。又下,次释前后。彼云:外人又难曰:善行应在初,以善法有妙果故。内曰:次第法故,先除粗垢,后染善法。

    【疏】次明二犯。

    【疏】言作犯者,出家五众,内具三毒,我倒自缠,不思对治,鼓动三业,违教造境,名之为作。作与持违,污本所受,名之为犯。犯由作成,故曰作犯。此对造作恶法为宗。

    作犯中。初牒名。出下,释义,有四。初释作。初句标能犯之人。次二句叙起业之本。不下,正明造业,释成作义。作与下,次释犯。犯由下,三、合名。此下,四、显宗。两犯并不指事者,翻持可知故。

    【疏】恶既作矣,必不修善,是以第二即明止犯。良由痴心怠惰,不奉教法,行违本受,厌而不学,故名为止。止而有违,反彼愿本,故名为犯。犯由止成,故名止犯。此对不修善法为宗。

    止犯中五:初蹑前生起;良下四段,亦如上分;作犯造恶,则通三毒;止犯慢法,偏对痴心。

    【疏】二、明体状者。

    【疏】如昔解云:离身三邪,离口四过,意地不起三不善根,名止持体。屈身礼拜,行檀放生,赞叹三宝,读诵经教,意修三善,对治三毒,各修诸观,乃至离染净行,慈悲四弘等,名作持体。起十不善,名作犯体。止不礼拜,布施修慈,乃至观行,名止犯体。

    二、明体状。昔解中,初明止持,通指十恶。屈下,明作持。初二句即身业。赞下,是口业。意下,即意业。上明事行。各下,次列心观。初句即指五停心、总别相念等。离染行者,即十二头陀。四弘,即四无量心。文举慈悲而略喜舍,如后对破。二犯相反,可解。此师大要不明化、制两教业行不同,故下并约制教难破。

    【疏】有人问曰:止!不行施、礼拜、读诵,悉为犯者,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应制也。何以得知不施非犯?如智论中:兄弟二人,出家造业,各于施戒,互不修行。弟为白象,以不持戒;兄获罗汉,乞食不得。由不行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

    次引正解斥破中,标有人者,即是首师。初难中四:初牒彼计;出下,责其无据;如下,引文显妄。即律中非制不制,是制便行文也。何下,举事证非。迦叶佛时,曾为兄弟,兄但持戒,弟专行施,故云互不修也。至释迦时,感报乃异。今谓兄不行施,乃名持戒,明知不施非破戒也。

    【疏】又且律中但约身口,至于意地,未闻戒训,如何而言不修四弘便是犯也?

    次难中,即善见云:凡夫常缘欲境,圣人若制心犯,无有得脱之期。

    【疏】又若犯者,何曾见悔、不施等罪?故智论云:不行十二头陀、四无量心,不名犯戒,但是于戒阙庄严耳。

    三难中,由律悔法,必据犯制、不施等善,律既不制,岂得有忏?故下,引论,可见。

    【疏】故知上立违于律论。若论自行,止可违理,若不修慈,何成道业?毒蛇未出,义不安眠,如救头然,名有惭者。

    结显中。律论即如上引。若论下,遮疑非。谓施、慈等行都不修之,但非持犯体耳。须知善行约教二别,如上所列,但属化教。道俗通修,如后制听所摄事法,局于制教,唯道行之。故云止可违理,则明非违制也。若不下,显示。须修,可解。问:此中但破止犯,彼立作犯,有何过失?答:前举十恶,还是化教。十中,前七乃入律制,本宗心犯,如别所论。

    【疏】今更依教,立持犯礼,能所分别。

    正立中。标云依教者,能、所二体,皆出本律。以四分结犯,并问何心。律序又云:当审观意,虽兼身、口,由是无记,非罪福性。今明持犯,必约成业,故专取心为能持体。问:受中作戒,色、心为体。今此能持,即是随作,但云思心,受、随应等,那不同者?答:受、取缘成,必须兼色;随取成业,但约心论。学者深思,方见远致。

    【疏】言能持者,即心为体,身口是具,不名为业。若不思虑,不成持犯。

    能持体中,初科,虽通指心,正取思业。

    【疏】故成论云:是三种业,皆但是心,离心无思,无身口业。又云:身口者,乃是造善恶具,非善恶业体。

    次科成论,由是当宗,故可为证。皆是心者,此指意识,犹通四阴。若据成业,须至行心。行即意思,以思从心起,身口二业复由思成,今从业本,故言心耳。

    【疏】以此文证,故知意思为能持犯体。

    三中,正显体状,体用齐举,故云意思,意即心也。

    【疏】言所持者,收二种持,就制、听两教,交络互明。

    所持中,标示。但云持者,下列四行,合须云犯,或是语略,或可翻持,自可明故。下约制、听二门,止作互历,故言交络。

    【疏】先出二教之意。

    先出二教者,今明持犯,唯据律藏,文虽浩博,不出制听,特异古师滥通余行,故须先示二教大纲。

    【疏】言制教者,禁诸出家。有恶皆断,名制止也;有善斯习,名制作也。若斯以明,是大略也。若违此二,双结两罪,并由制成,故号制教。

    制教中。初示二持。未陈别相,退举总意,故云大略。若下,明两犯制止、反作。制作、反止,皆名违教,一一结罪。

    【疏】言听教者,作与不作,一切无罪。

    听教中,如造房畜长,必不俯从,乃成上行;依开而作,自摄下根。今望作、不作边,故言无罪。然至作时,还须依教房舍尺量、长衣日限,违则有罪。

    【疏】故地持云有罪行者制,无罪行者听,文成证也。

    引证中行字平呼,谓造作也。

    【疏】所以须二者,唯制不开。中下绝分,进道无由。唯开不制,则令上行慢求,息于自励,故立此二,摄机斯尽。

    出意中,初句总徴。唯下,别释。初明须听。唯开下,次明须制。上行忻制乃能勇进,唯开退屈故云慢求。故下,通结。立斯二教摄彼三根,故云斯尽。然上根禀制未必从听,中下二根制听齐奉。上来诸文且陈两教大体,未显持犯体状。有人即以二教为体,又复有立万境为体,并由错认前文致斯妄立,委如事钞所破。

    【疏】如昔解云:二教摄法,各有分齐。止、持、作、犯,唯对二教事相以明;作、持、止、犯,通对二教法事以辨。所以前段不通法者,法唯进修方知,事但离过自摄,故所以异。

    正明体中,初科。昔解止持作犯,局事无法,与今少异,余则大同。所以下,自释不通之意。以律制法,正在进修,止持离过,非进修故。又事通善恶,故该二持;法唯是善,故唯局作。

    【疏】问:如上立义,止持唯事,不通法者,如五邪、七非,并非正法,若作有违,义须止约。此法与事,杀、盗不殊,有何等故,不在止摄?如昔解止,但对事明,于义有乖;今不同彼,无论事、法。圣制止、作,则通持、犯,下以位分,体、状无别。

    今义中,初牒彼解;如五下,举法比难;如昔下,斥非立义。此谓事法既有止作,则通四行。下以位分者,即后四门并举事法,对可学不可学以明体状,方显止门与作齐等,故云无别,则异古师单复偏对也。

    【疏】前就止持制教门中,有二种位。

    止、持制门中云二种者,即下制止、制作,或是可、不可学。问:今论所持体状,何者是耶?答:如后所明,善恶事法,即其体也。问:何不直明事法,而先出二教者?答:此有二意:一、为简化教,不使相滥故;二、由此二教各摄事法,体状各异,持犯不乱。故前标云摄法分齐,意可见也。问:所以事法复论止作者?答:由善恶不同,四行所摄,体相别故。问:何故须分可、不可学?答:若在二教,一切心境皆名可学。由心迷悟,犯不犯别,所以分之。问:旧记何以立二教为体?答:彼将前文即为出体,正明体处,谓论四行。所以攻异,浪争不息。问:立境为体,复有何过?答:境是戒缘,体无持犯。坛场受戒,岂唯受境?随中持戒,岂但持境?应知于本受体有护有毁,遂与教相有顺有违,故有持犯耳。问:如母论云:犯必托境。又事钞云:森然万境,何事非持?今不取境,则违彼文。答:但由持犯,必对境缘。如犯淫戒,须托三境;如持杀戒,亦对三趣。至论持犯,自指淫杀。论云托境,岂不思之?又境是局狭,收缘不尽。如诸戒列缘,境唯一种。若言淫事,一切皆收。又复于一男境,自发五十六戒。若但言境,境即通漫。今言事者,即指别戒。大抵诸家所立,与今现文略无关涉,不足为破。但恐新学致疑,故此略辨,委如事钞。

    【疏】一者,可学事制止。何者是邪?如淫通三境,盗分四主,既是恶事,不可妄行,故须止也。

    可学事中,三境者,人、非人、畜。非人摄四,天修鬼狱。故知此三总收六趣,三皆犯重,故云通也。言四主者,三趣之外,加三宝境,四犯各别,故云分也。

    【疏】二者,可学法制止。如五邪、七非,体乖圣教,明了其相,必不得行,故同止也。

    法中五邪,即调达五法:一、乞食,二、粪衣,三、露坐,四、不食酥盐,五、不食鱼肉。五皆尽形,一制无开,故名邪也。七非者,谓所作羯磨违律制也:一、非法非毗尼,二、非法别众,三、非法和合,四、如法别众,五、法相似别众,六、法相似和合,七、呵不止。广如业疏。此二恶法,不殊淫、盗,故云同止。

    【疏】言不可学事者,由心迷倒,随境不了,于杀、盗境,疑虑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心不了,是不可学。

    不可学中,约迷忘者,谓临事造境,忽起之迷,非可预学令知,故言不可(旧谓心迷学不得者,非也)。

    【疏】二者,不可学法。如四依、五邪、七非三法,是非相滥,忘思不了,虽未依行,故名止持,非学所知,名不可学。

    法中云四依者,以调达倚傍四依而立五法,邪正相滥,容有迷昧。三法者,即单白、白二、白四,或可心念对首众法。

    【疏】问:如此生迷,与愚教者,复有何异?答:愚教之徒,生来不学,故随所坏,并结无知。今此不尔,素并明练,忽然迷忘,非学所知,故于教相,无罪可结。

    问答分示愚迷两相,在文可解。

    【疏】二、就止持对制门,可学事中,制必作者,如衣钵体量也;言可学法者,制必须作,如三羯磨等。

    制作门中。今明止持不宜论作,为欲显示双持犯义,如后问答。衣以布、绢为体,长五、广三等为量;钵以泥、铁为体,三斗、斗半为量。三羯磨中,说、恣二法,必须常行;余对别缘,有必依作。

    【疏】问:此止持中,但得守戒而已,若有作者,便同作持。今明作者,岂非合乱?答:今言制作,即成止持;若不依行,则是作犯。今顺教作,便成止持。如三衣、一钵,法须具有,故制畜之,岂非作也?望无犯故,名为止持;依教奉行,又是作持。

    初问答意。以佛制作,不作有罪,望不犯制,即成今止。若望依作,归后作持,方显止持离过,作持进修,于一事法,兼具二持。今取离过,收归止中,则非乱矣。

    【疏】问:与后作持,复何别邪?答:义同意别。具二持犯,其致在兹。

    问:后答中,义同者,无别事故;意别者,止中说作,但取无犯,还成于止;后作持门,正约造作。具二下,发起后文。

    【疏】因此便明双持只犯义,略分二意:初约心用,后约教行。

    次双持犯,标中语略,合云双持双犯,单持只犯。

    【疏】若据心用以明持犯,一切诸戒并二持犯。何者是邪?且如淫戒,顺教禁防,即止持义。观厌现前,无思染秽,纵有境逼,三时不乐,名为作持。违作止犯,违止作犯。

    心用中通诸戒者,凡持一戒,必起护心。望离恶边,即成止持;望起护边,复是作持。两犯亦尔,违教作恶,必无对治。文约淫戒,示相可解。此谓二持两犯,各自相通,非谓持中有犯,以善恶行别,违顺心乖故也。

    【疏】若据教行,必托境生。依教奉行,作而无犯,何者是邪?且如三衣,教遣备具,不敢违侮,名为止持;如教?修,顺行不犯,名为作持。违此二持,便成两犯。可同杀、盗,有教开作,名作持邪?

    次教行者。此门须约有教令行,方具二持。如僧残二戒(二房有处分故),三十中九戒(长衣、月望、长钵、长药、急施,此五佛令净施故。二、离减六年,此三有羯磨开畜宝,说付俗人),九十中十二戒(说粗罪辄教尼,有羯磨开背请别众切德衣,开食前后并非时入聚,有嘱法足食劝足余食法,开残宿不受七日尽形开口法,故净施问主僧事与欲),提舍二戒(尼指授教令呵止,兰若受食令语使知),众学中一戒(杖囊有法开)。此约戒本具双持者,余皆单持。是则一切作持,其必兼止;若但止持,未必有作。自余羯磨、衣、钵等事,则见广律。文举三衣,其相甚显。侮音武,慢也。可同下,对单持辨异。以杀、盗等无教开作,则无双义。

    【疏】问:依教造境名作持者,如淫怨逼,禁心境合,岂非顺教应具二持?答:此以难缘,禁心名止,非谓恒尔。若无怨逼,对境有犯,况复合邪?若作此释,莫问事法,无圣教听,并是单持,广更如后。

    引难中,初篇四戒,淫开怨逼,律令作蛇口、火中等想,教既开作,合成双持。答中,怨逼作想,岂与三衣等作同耶?若作下,总判。广下,指后诸篇。

    【疏】二、明止持对听门中事法者,亦有可学及不可学。

    【疏】言可学事法者,谓房舍尺量,长衣广狭,指授白二,加说净法是也。于此事法,亦听作、听止。必有房财,理须加法,故听作也。若有妨难,犯过衣财,不合加法,故听止也。

    听门,释可学中,初标示;谓下,出体;于下,明止作。听中有违,还复令制,故得有止。

    【疏】言不可学事法者,谓房财大小,迷忘互生,作法是非,昏昧杂起,望不违教,名为止持。迷非可学,故不制犯。

    【疏】次对作持,亦就制听以明持相。

    次作持中,标云亦者,亦前止持故。

    【疏】先将作持,对制教中,明制作者,位通事法。

    释中,依古者,昔谓作持无不可学,今且一向依彼出体,下文难破,方显今疏还通二位。

    【疏】言可学者,并制修学。事,谓衣钵行护也;法,谓一切教行也。并托事法,进用修成,而无违犯,名为作持;不敢违越,又是止持。

    制门通示中,初句牒示;次句明行相,对简止持,是离过故;事下,出所持体;并下,显示双持。

    【疏】问:此止持与前制门中止持,复有何异?答:前对恶法,无由可作,名为止持;此就善法,必不违越,名为止持。各有意致,可通解不?

    问:答:为简两门止别。若尔,前制作中止,与今何异?答:与彼同也。今所简者,指制止中止耳。若尔,今此明止,为属于何?答:还属前门。由此而知,止分二种:一、断恶门止,正摄止、持;二、修善门止,旁收作、持。作唯有一,但局修门。又复止恶局前,作善定后,作中之止,则通两门。在止则离过不殊,在作则同由善事。约此以分,止、作无滥。

    【疏】就听门中,亦对法、事。事谓长财、房舍,法谓处分、说净。亦有听作、听止,如前所言。

    次听门止作,还指止持,事法无别,何以分之?答:听门事法,二俱是善,本属作门,但兼止义,故在前出。但前取听止,此明听作,故不同也。若尔,所以前后俱明止作者?答:为显双持义故,及论止作,各摄所归,不可混也。

    【疏】如昔解云作持门中,事法唯可学,无不可学者,非此所明。以非进修,圣不制学,不同止持通不可学,以唯离过,故得明也。

    今破中,古解为二:初直判不通;以下,对止显意。彼谓学必造修,如四重等,非可为之,故有不可学。

    【疏】今解不然。不可学迷,非学能了,乃至四果犹有事迷,何况下凡而能通辨?故于事法,无问止作,皆有迷忘,而非罪摄。何以明之?如律长财开忘不染,房舍、指授亦开想疑,既不结正,明知不犯。

    今解中,初文。古师约事,所以不通。今立心迷,则该四行、四果。事迷者,见思已破,理解虽穷,于事未达,故有忘认瓶、衣之类。故下,决通诸门。何下,引文以证。二、戒想疑,文见戒本。

    【疏】问:若不结犯,何以律文结偷兰邪?答:忘非偷兰,此结想疑方便耳。前心欲作过量不处分房,后心转想,谓是应量处分之房,想差前因,不至后果,故结偷兰,可不解也?

    释疑中,此引房戒境想为难,彼结兰罪,今云无犯,则相违故,答约方便,文义易知。

    【疏】若依此明,与昔持犯通塞全异,诸有读者,任情两取。

    显异中,通塞者,彼不可学,俱局止持,今通四行。诸下,劝令从长。非谓存古而言任情,欲明今古两解,是非已彰,特以此语激励后学。下明两犯。对翻二持者,但望心违,无别体状,是故一一皆指事法,即其体矣。然止犯中明云所对,世人不知事法是体,读至此文,如何消解?教旨极详,但未思审,或复情执,何足为论?

    【疏】三、明作犯。其状如何?此犯所立,翻对止持,但不依戒行,事法有违,皆名作犯。

    【疏】第四,止犯。以对作持,所对事法,怠而不修,皆名止犯。

    【疏】此二犯中,亦有可学及不可学,类止持中。彼此交映,则衢术历然,为繁纸墨,故不疏出。

    双结中,由不别陈,故须略点,制听止作可不可学,一同二持,但犯为别。

    【疏】三、明持犯成就处所,心、行、对业三门分别。

    三、成就门,标中。前虽明体,未识四行成在何时,故以三门辨明分齐:初、约三心,二、就行心,三、兼身口。

    【疏】前将止持对心以明,若无染污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义,谓识、想、受。此之三心,非业非记,流入行心,方成别业,故分四阴以为二分。岂非本有戒体,外无染污,光洁纯净,名之为持?三心非记,受体是记,故得持也。

    初科。上句标举。若下,正释,为三。初通示。据此非持,取本受体,说名为持,故云有义。古人目为端拱止持,以非造作,任运成故。谓下,别简四心,分二所以。统论四行,止持有二,余之三种,并局行心故也。岂下,结显。三心下,释疑。问:三心何分?答:了别所缘境名识(即通指六识),取所领之相名想(谓取所领六尘之相,则为六想),领纳所缘名受(谓六触因缘生六受,一一各有苦、乐、不苦不乐三受之异,皆从违、顺、非违非顺而生),造作之心能趣于果名为行(谓六受之后,各起善、不善、不动业等,亦名六思,思即是业)。若大乘经,则受、想、行、识,列次不同(由受生想,从想起行,由行成识)。今依小论,则识、想、受、行,以取最初一念了别之心名识,次起想像名想,复次领纳名受,后起业思造作名行。问:破毁之人,有此持否?答:据篇聚中,犯一重戒,余戒常净俨然,是则持毁皆有持义。今文且从持说,故云无染耳。

    【疏】二、就治行明止持者。必入行心,方得成就。前之三心,不名为持。善性便有,恶、无记无。如欲离过,作意遮约,或对境防,或起心护,岂彼无记而得成持?若据作持,例同后止;既就境论,三心非分。

    次科二持中。初明止持。以非思虑,不成事业,故云必入等。前下,拣三心。善下,拣二性。如下,举事显相。若下,二、明作持。同后止者,简前三心止故。

    【疏】若据二犯,行心成就(前言持者,三善为行;今言犯者,三毒为行),前三亦无(识、想、受等,通善、恶行),局不善性,善、无记无。

    二犯中,亦约四心、三性以定行体,寻文可了;注中以行通善恶,故须简异。

    【疏】若事前后,心则异生,别持别犯,则可知矣。

    前后心者,即钞中自作教人、自业相成二种义门。广文如彼,今略举之。如前遣人漉水,即止持;令人送欲,即作持;教他杀生,即作犯;令他造房,不乞处分,是止犯。后修止持,彼四同辨。乃至前作四事,后作止犯,例上可知。虽心境不同,善惡閒雜,不妨前后行业自异,故云别持犯也。自业相成,亦类同上说,但望自作为异。

    【疏】三、就业明持犯相者。

    【疏】言身、口者,离杀等过,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身作持。离语四过,名口止持;知净语等,名口作持。身、口二犯,反上可知。

    三中,初科。初句双标。离下,列释。前释二持。身下,明两犯。言反上者,行杀、盗等,名身作犯;不受食食,名身止犯;造口四过,名口作犯;不作知净,名口止犯。

    【疏】单意业中,不名持犯,故律文云单意者,不名犯也。

    单意者,若至身口,必兼意思,如上二业,未及身口,粗细心念,通名单意。初科,据文立义。然单意语通,此据瞥尔,制限大乘,故云非犯。

    【疏】若尔,何故律云发心作、心念作,皆名犯者?

    难通中,以二文相违,故须简辨。问:发心、心念,为同为异?答:上是方便,期成彼事;下是果头,如恶觉、默妄、染心、看女等。

    【疏】答:此谓发心将由身口,虽未动相,即名为犯。

    答中,初释通约远方便论,将由身口故非单意,未动身相即是发心。

    【疏】有人言:制声闻戒,于可制者言之,独头心念,忽起缘非,不名为犯。重缘向念,可得思觉,而不制约,故是犯科,所以文云心念作也。

    次释中。初约大乘释前不犯。独头,即瞥尔异名。重下,次据本宗决后犯。文谓后念还追前事,故云重缘。向即前也。问:意已成犯,何以前约身口明成就耶?答:就意辨成,皆远方便。心念果罪,少分有之。大论趣果,须至身口。

    【疏】任情两取,后为正义。

    结中,上句是纵,下句是夺。问:世云小乘不制意地,今那制耶?答:此由不辨假实两宗,制限深浅故也。小乘实宗,定不制意,动色成犯;假宗制意,但约重缘,简非瞥尔。是则三宗历然,大小无滥。学者至此,宜须精究。

    【疏】上明成就竟。余有通塞诸门,增微杂相,量时须者,可寻事钞中卷持犯,两以相成,故斯略也。

    指略中。初结前。余下,总指。事钞七门,三门同上。第四通塞,自分四位,故云诸门(一、心门,将心望境门,自作教人门,自业相成门)。第五渐顿,文中不指。第六优劣,即是增微。七、杂料简,即今杂相。量下,嘱后讲习辈也。

    【疏】大门第四,位列持犯者。

    第四门中,唯明不学无知,止犯罪相,有无轻重,随一事法,皆须二九,故云位列。

    【疏】佛立教相,止为奉行,若但读诵,非本意也。然受戒后,勤学教行,于诸事法,明若指掌,忽于境想,迷忘而造,律制非犯,此不可学迷也。若由来不学,不思过犯。随所造作,不问事法,但作有违,皆犯根本。缘而不了,结无知。若于二持,虽不违负,望非明决,不名为福。若缘不解,但是无知。是以佛言:随作犯根本,更增无知罪。

    叙结,分三:初明立教之旨;然下,叙结之所以。初明学人开迷。文中明学,须具二义:言学教者,谓精穷三藏;学行者,谓专修对治。若此为学,方开迷忘。自余泛尔,皆不学收。举世相传,才过学肆,便称学人,自谓无罪。观其所业,曾未勤劳;求其所行,略无奉慎。岂能全免不学无知?请详此文,足为龟镜。律制者,即诸戒后境想中开。若由下,次明不学须结,又三:先明迷犯;若下,次明昧持。故知不学由不晓教,持亦成犯。是下,引证,即不摄耳听戒文。

    【疏】今略标举,须配位法。此立两个九句,交络有无,为持犯方轨。

    总标中。初句指前,须下,生后。言交络者,即于事犯,各有识、疑、不识三心,互织作句,如图所显。言方轨者,若解二九,随一事法,无不该通,故事钞云类通法界是也。

    【疏】先就止持,明罪有无轻重分齐,于可学事法作九句,分三品。

    止持可学标中有无等者,有即疑及不识,无即是识;轻谓不学及疑,重即不识。立句之意,如作犯门,具明所以。

    【疏】上品一句,识事、识犯。事谓杀、盗、三衣、一钵,犯谓夷、兰、提、吉。若能于此事法明了,无疑奉行,可谓上品持律之士。

    上品事中,杀、盗制止事,衣、钵制作事;犯中,夷、兰对杀、盗,提罪对衣、钵,吉罗,通上止、作二事。今略示图相,则依文易解。

    【疏】中、下二品,各分四句:初、识事疑犯,二、识事不识犯,三、识犯疑事,四、识犯不识事。下品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识犯,三、不识事疑犯,四、事犯俱不识。

    【疏】言不识者,犯谓不犯,迷轻谓重。疑中亦尔,疑有疑无,疑轻疑重。

    【疏】上品一句,事犯俱识,不可以结不学无知。

    显数中,上品可解。

    【疏】中品事犯,句虽兼识,然于罪事生疑不识,随有迷处,皆结两罪:一是不学,二是无知。四句单双,罪则有八,犹自名为中品持律,以句带识,非是全迷。

    中品,前示罪数单、双者,下半事犯是单,皆有二罪名双。犹下,结品。

    【疏】下品四句,罪事俱迷,随句有四,则十六罪。此则名为下品持律,然于末句最第九也。由涉疑故,是解家津,不识罪事,非智之甚,可不然也!

    下品中,初示罪相;然下,别示。第九,初指句;由下,对简前三句;不下,正显后句(津合作律,又复写倒,甚合作堪)。

    【疏】此中计罪有二十四,六波逸提、十八吉罗。无知故重,则不识是也;有疑不学,但是轻收。

    总合中,初合数;无下,示罪体。无知通轻重,不学一向轻。

    【疏】问:既名愚教,即是犯位,有何等义,名为止持?答:不犯根本,故名止持。事犯有迷,自是愚教止犯所摄。举宗判义,持犯何乖?

    门答中,根本名持,正在今位;枝条是犯,自摄后科,故云举宗等也。

    【疏】次对不可学事法,以明止持,各分三品。

    【疏】初三句中:一、识事识犯,二、识事疑犯,三、识事不识犯。

    【疏】中品三句:一、疑事识犯,二、疑事疑犯,三、疑事不识犯。

    【疏】下品三句:一、不识事识犯;二、不识事疑犯;三、不识事不识犯。

    次不可学列示中,即前九句,欲使结罪有无易见,故三三品列。

    【疏】此三三句,各下二句,于犯带迷,有疑不识,各有不学、无知二罪,合十二也。亦望不犯根本,名为止持。

    合数中,初正合。此三三句,并第一句,于犯俱识,故唯下二句有罪耳。亦下,结宗。

    【疏】但事是可学,想疑忽生,缘而不了,圣不制罪。罪是可学,若有迷者,皆结其罪。

    显意中,所以唯事开忘者,事是临境造修,有迷可恕;犯是教相,纵令先学后忘,还成懈惰,故不开也。

    【疏】问:于事有迷,故开不结。必于犯法亦有迷忘,如上引律,过量、不处分,想、疑皆开,何为于此而结不学无知?答:计理成例,是所不惑,可如作持对法中说。此中交络,事、法互有,不学无知,故生此位。

    问:答中,初难意者,以古师作持中无不可学,故蹑事为难,意使例同。所以答中但指如后,至作持门还指同前。谓事既开迷,犯何结罪?犯既是法而不开者,则作持迷法亦应不开。答中,初承前难意。若迷法者,宜同事开,故云成例。可如下,指后作持不可学九句。此下,显今止持就事立句,但可例同,未该后法。问:此止持门不明法位者?答:影略互彰。止持就事,作持从法,至于四行,各具事、法。故知止持一门,恶事、恶法各有可学及不可学,合四、九句。余三同此,总有十六、九句。不学止犯,立一、八句。此约四行,通数如上。若就别论,一一事、法皆通二、九。是以钞云类通法界,义在于此。

    【疏】问:如杀、盗等论罪,有无人非人想、主无主想,有何义故,律判不定?答:大有意也。或缘罪境,人非人想故,但结心罪;或缘非罪境,有主无想故。然彼迷心,并不结犯,皆约前心方便为言。

    第二难中,上云迷事圣不制犯,而律境想结不结异,故引为问。答文,初句叹教通答;或下,别示有无;然下,结成开意。谓正迷时并无犯故,还归事开。

    【疏】二、明作犯。可学事法,如初九句;不可学者,如后九句。结罪多少轻重皆同,但犯根本以为别耳。

    作犯中,初科。可学则有九根本罪。不可学中,三识并至根本,三疑半涉本境,无不有罪,但重轻为别,如杀、盗等,可以思之。三不识句,除淫、酒犯根本,余戒转想并有,方便本迷,一切无犯。

    【疏】就此根本不识事中,始终无心,如误杀人等,不结其罪。前则有心,中后无心,但转想、疑,除淫、酒戒,余结方便。若不差者,还结根本;若心了境,不造前事,则无罪也。

    料简中。初科为二。初标品位。三识三疑,俱有罪故,不须辨之。唯三不识,有无不定,故此委示。始下,正简,有四。初明本迷。前下,明转想。除淫酒者,该上本迷(准下酒开方便)。若不下,于不可学转为可学。若心下,如善心息也。

    【疏】问:有何等义,分二九句?答:欲使持犯相易也。

    次科问,答云:相易者,谓阶品差降,则结罪有无,多少可见,如次所显。

    【疏】故前九中,上品一句,中下各四者,由缘一事,带疑、不识,交络互明,出其犯相。九句就事,皆结究竟,缘而不了,愚教之罪,自结不学无知也。其愚教罪,亦是究竟,无果可趣,有识无疑,则非罪摄。

    明前九中,初明立句。以识等三心,历于事犯,上下不定,故云交络。九句下,明根本罪。缘下,示枝条罪。古师谓是方便,故特点之。

    【疏】论后九句,三品各三。由不识事境非可学,不妨于犯是可学,故致列其相,事总而罪别也。

    次明后九。初中,略举不识,必该疑心。是则三识非不可学,句法相因,故可知矣。此中立句,事但一心。且如上品,上半皆云识事,故云事总(中品疑事、下品不识事皆然);下半犯中,识、疑、不识三心不同,故云罪别。

    【疏】问:若据此论,识、疑二事,分句为六,可是犯摄;不识等三,便是无犯,云何说言作犯九句?答:若就本迷,实唯六句。然缘犯法,有疑、不识,即是其犯,故说九句。

    次科上中二品,有罪可知。此下,唯明下品三句。初问中,以作犯门必须有罪,下三非犯,故设此问。答中,初纵来问,然下,夺归须立。

    【疏】若尔,缘罪疑等,乃是止犯,何得说为作犯位也?答:从根本边,说名作犯。

    次难中,以止作犯别,不合同位故。答中,从根本者,三不识句,虽不犯罪,非不造境,故得归宗。

    【疏】若尔,不识事、识犯,全是无罪,止应有八,何得有九?答:如上已明相从句法。

    后难中,以此初句本枝俱无,义不可立,答如上者,即指初答。

    【疏】有人解云:何须如此?今总为分。若可学事法生可学迷,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也。若可学事法生不可学迷,则有八句,除不识事、不识法也。以心迷故,学不可得。如有主无想,过量、不过量,处分不成,羯磨不辨。若始终迷,除第七句。若转想迷,还有九句,后心无罪,结前心因也。

    次总分中。初三句标示。但随具阙,不必定九,故责云何须等。若下,示可学具九。若可下,明不可学不定,又三。初明六句标简。云八者,写误,准钞并作六字。事、法二位皆无下品,故云除不识等。以心下,释除所以。如下,引事以显。上举盗房,释开事也;下举处分羯磨,释开法也。次明八句。除第七者,即下品初句,余二句枝绦带罪,故得存之。后明九句,可知。

    【疏】三、明作持。二、九句,对于事法立句辨相,如上止持可学法中。此但顺教作事而已,不同止持识相守持,今为略述。

    三、作持中,初科为二:初指同;此下,简异。

    【疏】上品一句,识法、识犯。造房白二,是识法也;不乞犯残,是识犯也。

    【疏】中品四句:识法疑犯,识法不识犯,疑法识犯,不识法识犯。

    【疏】下品四句:疑法疑犯,疑法不识犯,不识法疑犯,不识法不识犯。

    次科,以法立句,同前图样;中品三、四二句,与前小异,合云识犯疑法,识犯不识法。

    【疏】结罪分齐,大分二位:顺教作事,不犯根本;愚教不学,则犯堕、吉。如上例显。

    三中,初标分;顺下,别显。初明持义;愚下,示犯相。还指止持,故云如上。

    【疏】就不可学法,亦有九句,如前段后九句三品。法虽可学,迷倒忽生,佛开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处分想、疑,皆非残故。

    不可学中三:初标指;法下,立理;不同下,斥古。前止持中,问答指后作持者,即此文也。

    【疏】四、明止犯,亦二九句,翻对作持,可以自明。

    四、止犯中,指句可知。

    【疏】如昔解云:止犯法中,无不可学。今言迷倒,随位皆有。如不说净,见罪不露,即是可学;若迷若忘,即不可学。如是例知,通诸戒相。

    引古中,初科为二:初、牒古,二、立今。说净、覆藏,二俱开忘,故引为据。如下,例通一切。文言诸戒,举其大概。须论戒下,若事若法,皆具二九,类通法界,即其义焉。

    【疏】有人解云:止犯位中,对教不学,则唯八句,除法、事俱识也。对事不学,九句通有,如造房舍、衣钵,虽达相了知,何妨不乞处分,受持、加净,皆获残、提等罪是也。

    次科。止犯一位,须分三种:一、不学止犯,即不学无知也;二、事法止犯,即于制听善事善法,故违不作也。如文两别。初止犯中除初句者,二种并识,非无知故。问:与下同异?答:下有根本,故可存九;此则不尔,故但有八。问:二持门中亦无根本,何不除去二识句邪?答:彼是持门,无罪可立;此是犯门,无罪何用?问:二犯门中如何列句?答:应翻二持,下品为上,以犯门解义,罪多为胜。钞意如是。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一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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