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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一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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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大门第二,七聚重轻,四门分之:初、明位立七聚,并解聚义;二、明离分品位之意;三、解七聚得名不同;四、解诸罪隐显之相。

    【疏】初门位立者,夷为第一,残为第二,兰为第三,提为第四,尼为第五,吉为第六,恶说第七,并如律文增七中说。

    第二门,初科,位立中,且据一途以列,律中或以偷兰为五,第六或云恶作。

    【疏】有人讲论,作七聚义,素不读律,以意出之。总取诸篇方便,以之为聚;成究竟者,以之为篇。亦是一家,唯识普决,不可依也。云何名聚?众罪非一,号之为聚。若如此释,五罪可尔,偷兰恶说,聚在何处?

    解义中,初科为二。初斥无稽讲论。论即是说,谓诸传律者,或指他宗论师,故言素不读律等。此有二失:一者名局,二者罪局。律中七聚,通摄本因,不唯方便故。亦下,斥非。唯识普决者,即人造伪论,如钞序所列。谓古所出,同彼伪妄耳。云何下,次斥妄释。五罪在文,容可指处。偷兰恶说,不入戒本,则非聚处。故举以攻之,足彰虚谬。

    【疏】今解云:古人以戒本罪相,文籍所收,云聚一处。今不存此,以名义收。但有罪相轻重不同,或七或五,统以收之,随名束罪,用通篇聚。若以名聚,则止如文。夏不依人,犯堕罪者,非戒本收,应不篇摄。乃至众学如法治处,其相无限,故不同昔。今但名收,无罪不尽,义可解。

    今解为二。初出古意。今下,次申正解,又三。初立义。名义收者,如举吉名,则总摄尘沙无边轻罪,余皆例之。或七或五者,言七通本因,言五唯果罪,篇聚二名任称无在。若作此解,通达无疑,与彼昔义条然天别。若下,质非。上二句牒非。夏下,引难。特引戒本不摄之戒,难彼局文,理不可立。故下,结示。

    【疏】二、明离分品位之意,即辨离分置七意者。

    二、明离分标,云即辨者,点上科语。

    【疏】如昔解云:语罪为言,体唯不善,理须就本置不善聚。但以体含轻重,业相莫分,故不就体立一聚也。

    古解中,初文有二。初叙须立。一切业相,不过善与不善,制戒禁恶,故云理须等。但下,明不立。

    【疏】若尔,身、口造业,用收众罪,恶作、恶说,应有二聚,何以无者?今解:以此二业,体含轻重,相亦难分,故不置也。

    次科,初、叙难身口业别应须立;二、今下,明不立,即古师自释。

    【疏】是以随义离分,出于五聚,五所不摄,还复二位,以二配五,故有七聚生焉。

    三中,彼谓一切恶业,不出二聚,由相难分,故离五聚,谓夷、残、兰、提提舍为五;自余罪相,归本二位,足上成七。上约从通派别,故从一分二,就二分七,是知七祇是二,二还归一。

    【疏】有人言:如斯意言,出何圣量?若言造罪不出身、口,恶作、恶说违略方有,何得辄言离出于五?若未制戒前,身、口通中便有恶作,俗人所犯亦应入聚;若制后别中有恶作者,五年制淫,未有吉罗,无广教故,何得云离?故知是难。

    他难中,初难为二:初、通斥;若下,二、牒难。初难后分五聚。七聚并因违略而制,是则七聚俱从略出,那云五聚从二出耶?若未下,次难先有二聚。五从二出,二必在先,故约二教两以徴之。初约略教难。略是通制,二聚别制,岂得通中先容有别?身口通者,即目略教。次约广教难。淫是制广之始,此时无吉,明非先有。制后别中者,即是广教。

    【疏】有人解云:未制广前,实无恶作,悬借后制,用拟前罪。此亦不然。七聚并在未来,俱借齐妙,何止身、口二吉,用以离分?

    斥曲救中,初出他义。谓作说虽后,用后拟前,不妨前有,则成上义。此下,正斥。后既有七,何独借二?于理亦乖。

    【疏】如此云云,并是古义。今人行诵,曾未思择。不叙,谓言不知;若知,复无所以。如世五尘,不无受用。若不述者,显相无由,不可着也。

    结示中,初指古;今下,嗟时;不下,显意;如下,举类。谓五尘虽过,不述焉知?古义虽非,不叙宁辨?此显识非,方能离过。

    【疏】今正解云:大圣立教,为显时心,或立结业以收非,或立名相以束罪,随其所通,得解便止。如阴、界、入,随迷故分,可以例晓。

    今解。初科中。初叙随机不定。结业谓十业七支,名相即五篇七聚。如下,举例。一切诸法无出色、心,为迷心众生说五阴(分心为四,对色为五),又为迷色众生说十二入(分色为十一,心但为二),又为俱迷者说十八界(复分上心为七)。例今篇聚,七、五离合,并随迷示。如下,三阶。

    【疏】罪虽丛聚,一位三阶。定其轻重,取究竟者,莫不齐五,故有五聚、五犯、五制、五品、五篇、五部等是也。定其来报年劫远近者,莫不齐六,故有六犯聚、六种犯是也。定其果由因成,自有因不感果者,莫不齐七,故有七犯聚、七种制、母论、七篇等是也。

    次科。初二句总举一位。三阶者,如五篇罪,通五、六、七而无有别,唯偷兰罪局下二阶。定下,列示初阶。次牒六名者。上三,本律品是十诵,篇即僧祇,部乃了论。第二阶中,二名如律,如杂心论,别对六天、六狱。偷兰第三,且据上品,中、下来报,可对堕、吉。第三阶中,不感果者,谓拥住方便也。二名亦见本律母论名篇。准知二名不局

    【疏】如斯位置,意在净行,薳(于轨反)妄悠悠,费时损业,则无益也。

    三中,初总示教意;薳下,嗟古妄传。薳者,草木丛杂貌,注字疑是后加。

    【疏】三、明翻名得名者。

    【疏】列名翻出,不异前篇。

    第三、解名翻名中,初文指前,即余五聚,名义同篇,故不重出。

    【疏】偷兰遮者,善见云:大障善道也。能为上篇方便,又是二逆罪根,体是不善。

    别示中,初科二逆,即出血、破僧。

    【疏】恶作、恶说,从具标目,故母论云:身名恶作,口名恶说。作义是长,通名身、口,故律下文无问身、口,皆突吉罗,善见解云即恶作者是也。

    次科又二。前明别分,具即身口。以吉罗无限,分之令易,故为七聚。作义下,次显通含。作通说局,故云作义长也。此就罪体,鼓动不异,故或为六聚。律下文者,即诸犍度。

    【疏】言得名义者。

    【疏】有人言:聚虽有七,得名有五:初之二聚,从法立名,谓无余、有余也;第三偷兰,从过立名,言障道也;第四就恶果;第五从对治;六、七从具也。

    得名中,初释可解。

    【疏】有人言:聚虽有七,得名有六。波罗夷者,名为极恶,当体受名。僧残,体境合目,有残之罪,假僧除灭故也。偷兰,障道为称。余则还同前解。

    次释中。夷从体者,即僧祇云义当极恶是也。僧残从体境者,僧是忏境,残即罪体,偷兰前约能障,此据所障。

    【疏】如律犬疏,更有诤名废立,终非济人,神爽不常,何得及之!但如上解,足为道分蹊径也。

    结告中,初示广,终下,显略。初句明无益,次二句明难晓。神爽即指诸师心见,此谓他师情见各异,故云不常。无暇尽述,故云何得及之。但下,指前已备。蹊,小径也。

    【疏】四、解篇部隐显相者。

    【疏】问:戒本立相,如篇所明,偷兰恶说,何为不叙?

    四、解隐显,即明戒本出没之意;辨兰吉中,叙问可解。

    【疏】答:斯出圣心,非凡能决。律中所列,多云二百五十戒为行正宗,故此戒本成斯大数。至于余罪,不入戒本,非余所解,不可情求。

    答中。初明圣意难裁。律下,依文示数。多云者,诸律并同故。至于下,谦己让他。

    【疏】有人解云:二百五十,且以数求,比丘感戒,量周法界,可不然也?偷兰一罪,不在戒本者,岂不以体相不伦,因果难定?故单抽出,用在聚收,所以前后通塞不定。

    古解中,初科。前示数量。偷下,明不入所以。体相约品位重轻,因果即从生根本。所下,指证。律中或列第三,或在第五,通谓三品,皆名为戒,并号威仪。塞即上品是戒,中下名威仪。

    【疏】今就通论,俱名为戒,是故律云最初犯戒。若就相说,齐号威仪,故云非威仪也。又据轻重分之:前之三聚,过相粗着,能治名戒,偷兰则在第三;下四过轻,能治之行,名曰威仪。

    释成中,初科。前约通论。又下,次就别辨。问:偷兰第三,但摄上品,余二何收?答:中下随重,亦在第三。约杂第五,亦总三品。但在前则上品为正,在后则下品为主。中品无位,但随上下。故知在前戒分,参有威仪;在后威仪,复杂戒分。不入之意,良由于此。问:前问二聚,但答偷兰,恶说不入,复有何意?答:据后问。答:吉罗体同,文摄究竟,自余因罪,故所不入。

    【疏】若据均、杂往分,前四为均,后三为杂。偷兰,杂中之重,故在第五。

    次科,均唯果本,杂通本因。问:前明篇义,五具三均,今均杂中,乃云四者?答:此义如后。

    【疏】上来判约,并据律中,可以类解。因解偷兰,非篇是聚,有何义邪?

    次非篇中,初文。上三句结前,即指戒仪、均杂二义。并据律者,即诸犍度、增一等文,列名前后也。下三句生起。问:如上破古,篇聚名局,今云兰罪,非篇是聚者?答:彼据二名,分定五、七,但破彼执,随称无在。下文皆云五篇、七聚,意亦如是。

    【疏】今释此义,如上已论。且以义约,言位五者,皆究竟罪,莫不三均。偷兰不尔,根本、从生,各有三品,随品三悔,如钞疏中,故是聚摄。

    次科正释中,初文指上,即前三阶;且下,示义。

    【疏】若尔,吉罗亦有因、果二品两忏,体相不均,何得名篇?

    【疏】如昔解云:且据当律,或有小罪,不从人悔,吉罗重轻,非本律故。

    初难中。昔解意谓本律吉罪,皆是责心,故云不从人也。既无两忏,则成均义,吉分轻重,出明了论,故云非本律也。

    【疏】今解不然。如律文云故作犯二罪,误作除非威仪,二相历然,何得不有?且如堕罪,三十为重,罪对僧除;九十为轻,别人自灭,何为不疑?同一篇摄。吉罗亦尔,重者对人陈过,轻者心念自责,相同无异,故得篇收。

    今解中,初斥非。律中故、误二心,结犯单复,不独责心。且下,举类。堕分两忏,合作一篇,吉罗同尔,不足致疑。

    【疏】问:波逸提忏,三悔不殊,故同一篇;吉罗不尔,对、独两异,何得相比?答:僧别有殊,三悔是一,对、独乃异,一说不差故也。

    释:难中,以堕、吉、悔别,不合相例;答中,据事各异,约说皆同。

    【疏】问:吉罗罪中,既通方便,如何在篇?

    【疏】答:简究竟者,以入篇中;余方便者,入聚所摄。

    次明通因难中。问答可知。若尔,与前古师所立何异?答:古师篇局戒本,文相聚中不通究竟。今师不尔,以名摄罪。篇中吉罗,通收作、说;果头之罪,聚分作、说。名含因、果,非独摄因,故与昔异。所言方便入聚者,谓此聚中通摄方便,非谓纯取方便一色。

    【疏】问:偷兰罪中,亦简从生取究竟者,用以入篇?答:不同也。偷兰究竟,或均或杂,或前或后,难定其罪。大约分三,忏同堕位,故入聚收。如大疏中,偷兰灭摈,大小众悔,广有废立,无暇述之,又非时世所行务也。

    反难中,兰、吉俱杂,吉得入篇,兰亦应尔。答文为二。初正答。以兰、果、罪自分三品,当局名均,相收还杂,前后如上。吉罗究竟,体无轻重,故知不杂。定在末篇,故非前后。言同堕者,堕有三忏,大众、小众、一人、对首,对兰亦尔。但兰分三体,互忏不成;堕唯一品,随界三别,故为异耳。如下,引证。逆兰、灭摈,余通三悔,故知体杂。下文指广,可解。

    【疏】二、不定中。举处录罪,罪唯疑似,同篇聚收;废罪论处,处非罪缘,篇聚不摄。

    二、不定中,处即屏、露二处,同篇聚者,即所疑罪,文列三、二,实通六聚。

    【疏】七、毗尼中,用法殄诤,诤通染净,持犯自明,故此不论。

    七、灭诤中,通染净者,谓所诤事,忆念、不痴是净,觅罪、草覆为染。若据下文,不定生疑,罪是吉罗;七药用差,亦应同吉。不定灭净,宜归第五。今云篇聚不摄,此不论者,未详何意。

    【疏】七、佛略教,广前无罪,制后犯者,但是吉罗,同聚收故。何以知之?初未制广有犯过者,最初犯戒,戒是略教,所制有罪,心违三善,况制广后而无犯耶?若不立犯,略教不行,广何所补?用略何为?今则广略俱陈,明知两犯不惑。

    略教中,初定犯。何下,二、释所以。前举初制以况三善,即不贪、不瞋、不痴。若下,次约无用以质问。此明犯者,犯在何时?有云:随犯广制,更兼犯略。细寻诸部及悔法中,都无此说,未可准的。意详心违三善,未落广教。随七佛偈所诠行相,有违即结,学者宜更思之。

    【疏】大门第三,诸篇方便。

    【疏】四分诸律,但言方便,不约篇聚位立多少。今依明了论,解律说罪有五部者。

    三、诸篇方便今家中,初科,前明诸部名通;今下,示今所用。

    【疏】彼疏释云:此间为篇,今依本义立名部也。故知梵本各有所由,翻经之家,以意商度,以篇译之,何事纭纭浪诤字也?故彼解云:何故名部?有二义故:一、成就根本义,二、随顺根本义。

    引疏解中,初文分三:初引疏标文;言本义者,即下二种根本;故知下,因斥古非。以疏标五部,显是随义为名,不必三均独得名篇。纭纭,杂乱之貌。浪,虚也。故彼下,引释部义。二种根本,如后结合。

    【疏】初之二篇,立三方便;下诸篇聚,立二方便。

    别配中,初科。所以多少者,示现戒仪不同,罪位轻重故。

    【疏】故云第一波罗夷部有十六罪,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

    次科总举,云一一者,即指四戒;言四部者,因本各有部类故。

    【疏】一者,远方便。如行淫时,先起欲心,未动身口,便止不作,责心即灭。

    远方便责心者,且依论出,今须对首了论。宗正量部,大同空宗,故结意犯;若约有部,未入犯科。

    【疏】二者,次方便动身,就彼口陈欲作,此对人灭,通名吉罗。

    次方便中,初文言对人者,此明动色,业粗故重。

    【疏】若准十诵多论,此则初篇远方便、偷兰,名虽有异,对人不殊也。故彼文中,初、二两篇,各有远近。方便位分三阶:初篇近者,界内僧忏;初篇远者,二篇近者,合为一阶,界外四人边悔;二篇远者,为第三阶,一人前悔。俱号偷兰,忏同堕罪。

    次科会通中,分二。初准文会异。言远方便者,彼宗但立两方便,动色为始,故云远也。中兰与吉,并对首忏,故云名异等。若论词句,三一实异,且就所对,故云同耳。故下,正引彼文。偷兰三品,分对两篇,上下各局,中品两通。

    【疏】若依本律,初、二两篇不成之罪,同号偷兰;至于定罪,不分轻重,可依上律如法治之。广如删补羯磨疏钞。

    取舍中。初示律文。初篇广解,皆云成者波罗夷,不成者偷兰遮,僧残亦尔。可下,取用。十诵两兰,以替了论次吉,颇合今宗不成偷兰之义。广下,指略。羯磨及疏,即忏法篇事,钞即在篇聚及持犯中。

    【疏】三者,近方便至彼人边,或欲摩触,身未交前,是偷兰遮。为行淫故触,不为戏乐故触,所以不成僧残,故此偷兰对僧忏也。

    近方便分三:初示犯相;为下,简滥;故下,显罪体。

    【疏】第四,身交是根本也。

    根本中四分,入如毛头,即为分齐。

    【疏】前三方便,皆为成犯,故名部也。若根本未成,前三可忏;若已成就,则随根本,悉不可忏。

    结部义中,果由因克,是成就义;揽因归果,即随顺义。以兰、吉别聚,由此二义,总归初篇,同一部类。

    【疏】余篇方便,例此可知。

    指例中,以下四篇,多少虽异,次第大同。

    【疏】若讲至此,可引钞疏相润成宗,必观时宜广略机变,不事诵文,彼此同恼。有人不解道理者,云为我尽底道,余云底何可尽,至佛方知。今且大略识相奉持,勿乖正行,是则可矣。

    结告中。初令援引。必下,教随宜。有下,杜非议。彼意嫌略,故持遮之。答云至佛方知者,即智论云:智度大海,唯佛穷底。今下,示略意。

    【疏】古德相传,立四方便:一远,二近,三进趣,四阙缘。此之四位,通于篇聚。

    次明古德所立。

    【疏】所言远者,远资前境,借势成犯,事绝情殊,名体全隔,故名为远。及论成果,非不别因,即以此罪,名为方便。今于此过,位分有五。

    远方便中,通示远义,彼谓果罪次第相因,名为方便;非不别因者,即下近中自有方便也。

    【疏】言夷远者,自言感圣,声了成犯,后受名利,与盗作缘。

    释中,初夷,且约因妄成盗,余可准说。

    【疏】言残远者,染心触语,与淫作缘,同是残中支类可比。

    残中为二:初望根本;同下,就当篇,如先粗语,后得相触等支流也。

    【疏】言提远者,取衣、作衣、染、浣、坐等,并与初、二而作,犯缘。

    提中,取衣染浣即三十,作衣坐等即九十,与初二为缘者,或因此过而致淫、触等。

    【疏】乃至四、五,种类相收,缘成果克,便成后犯。

    四、提舍:受尼、受女食、众学、入白衣舍等,并由先犯,后通上篇种类摄戒,寻之可知。

    【疏】如自覆露,教他行非,过状自成,体不相及,非不积习,生于后犯,犯由缘成,故号方便。

    举例中,自覆犯吉,教他随篇重轻,此二别犯,并容相续。犯由缘者,缘即前罪。

    【疏】此方便者,但有异义,至结罪时,两不通涉。所以立者,欲令行人观犯兴厌,或因染习,便成大犯。故律文中大妄语戒,乃诃大贼,明知盗受,远因妄语,文证可知。

    立意中。初示义。谓假异罪相成之义,立此方便,故言异义。然各果罪,故不相通。所下,推益。故下,引证。

    【疏】二者,近方便,揽体成果,情事相状,如上明了三方便说。

    近方便中,虽三方便,远近不同,相从根本,故并云近。

    【疏】三者,进趣方便。心规前境,运用不息,或自造业,或设杀具,心虽克漫,事无暂止,即号此缘名进趣也。

    三、明进趣。初解中,初科。规犹谋也。专心一境名克,泛通多境名漫。

    【疏】若事未差,念念增其不善,未结兰吉之??;若事毕心达,终成至果,中遭阻碍,初是阙缘。

    次科,古谓未至止隔,但是违理,故增不善;若论违制,自归果罪及以阙缘,故约制教,则无进趣。

    【疏】问:善本难生,律明步步有福;恶本易就,宁不步步有罪?答:今言制教,必须心事止隔,方定其罪,步步进趣,非教所明。上问罪福,乃是理之违顺,如何将顺理福,难我违制罪也?

    问中,举律福文,比例罪相,可立进趣。答中,初正答,上下,反责来问。

    【疏】若此立义,何故诸谏、白二舍者有三兰?故知有进趣也。答:此亦以羯磨言教第三息处,故言三兰,非谓三罪。如世人言堂中有三伯,门外有三兄,但第三耳,非三人也。

    次难白二者:一、白二羯磨竟舍,故结三兰。答中,但作一罪通之,举事为比,在文可见。

    【疏】有人言:进趣方便,或有或无。若藉一世因成,中无隔绝,既因不定,如何结罪?或藉异世因成,如诸谏戒中有法隔,乃至杀、盗,微涉迟疑,皆有其罪,如律文中舍者三兰。

    次解中。初通标不定。若下,别释。初释。或无一世,谓同时无间。对下,异世可解。或藉下,释。或有诸谏、羯磨、杀、盗、迟疑,皆谓心事相间,不一时故。

    【疏】有人解言:一切造业,其必有因,业成当果,则篇聚所摄,如何此因乃名违理?若以违理恶因而成违制罪者,则违制罪时更无违理恶业。然违理违制,各有二业,故知其因双分两缘,其义极矣。是以十诵多论步步偷兰,文诚验也。

    第三,立义中,初科。初难破。彼谓因中违理,果方违制,因果不等,故云如何等。若下,正难。因既违理不违制,果应违制不违理。然下,立义。初明理制相兼。以违制其必违理,故云各二业也。故下,正立。前明因但违理,今须违制,故云双分等。是下,引证。

    【疏】据如此理,亦无同异。两世念念趣境,皆有违教之心,是以律云发心作,心念作,即其证也。

    次科中,初点破。上句承前义,下句显古非。两世,即上一世、异世。念念下,立义。初正立。是以下,引证。律中发心、心念犯吉,明知违制。

    【疏】问:此之进趣与近方便,复何殊邪?答:言进趣者,心事不绝为名;言近方便者,从因至果,时分延促为义。何以分之?如前了论立三方便,此义合之,总名为近。

    初问,可解。答中,初示名义不同。远者名延,近则名促。次通延促。何下,正分两别。但近方便定约三时,进趣念念随结。如起淫心,即远方便;后心思度,未动身口,念念吉罗,则是进趣;才动身口,即次方便;身未交前,步步偷兰,则是进趣;身分才交,即近方便;未至究竟,并是进趣。欲令易晓,不觉词繁。

    【疏】问:延促虽异,趣果不殊,即是进趣,何必有别?答:息不息别。

    次难,以望趣果,则三方便俱名进趣,义无别故。答中,息即近方便,不息即进趣。

    【疏】问:不息名为进趣,有息必在阙缘,何须繁纸,横立斯位?答:不息方便,如箭不停;近方便者,如行暂息,不妨意远,非是阙缘。

    第三难,以息不息各有所归,则近方便义成无用,故云何须等。答中,先约二喻显二方便;不妨下,正通前难,谓近方便虽复暂息,而远期根本,阙缘不尔,事止不成故。

    【疏】四者,阙缘方便,义分二门:初、列名显相;二、校量同异。

    【疏】初、列名者。言方便者,乃是趣果之都名。业未成前,诸缘差脱,故令此罪壅住方便。

    第四,阙缘列名中,初科,前示名;业下,释义;言诸缘者,总下,通、别二种。

    【疏】有人制疏,改曰不成。以律文云不成偷兰,今解亦得,何须较执?即律文云方便求盗,不得偷兰,斯则明证。

    斥古中,初引古。彼谓方便既是趣果之名,今不至果,岂名方便?止可名为不成罪耳。今下,斥局。较音觉,定也。然既各有诚据,义无不可,岂得专执一文邪?

    【疏】今言方便,随相众多,且以事约,分为七种,所谓阙缘乃至心息,此列名也。

    正列七缘,且举初后,略中间五种,如下牒释。

    【疏】言显相者。

    【疏】初明阙缘,泛解有三。

    【疏】一、通名阙缘。七方便者,阙不至果,并为缘来,岂非通也?

    显相中阙缘三种,通即总该篇聚。

    【疏】二、别名阙缘。如诸戒下,各有阙缘,不可以盗而开杀戒,各不相通,故名别也。

    别谓随相不同,上二泛论,总收一切,第二两亦正示初缘。

    【疏】三者,亦通亦别。何者是邪?凡是犯戒,体是比丘。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终,舍戒、邪见、二形生等,或未制广教,或病、狂、痴,但有三缘,不名犯戒。俱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阙比丘缘。望下六别,对戒并通,故兼二号。

    三中,初标徴。凡下,示相。初标缘。若下,次明阙相。罪未果者,方便义也。列相有三:初列四舍,体坏无法;次未制广,最初不犯;后病狂等,自不了知。初则体相俱坏;次则体相俱如,但无制法;后谓体具相乖。问:未制广教,那名阙比丘耶?答:虽曾纳体,未辨法相,无教可犯,还同阙人。今已制广,则无此绿。所以钞中止存前后二种,仍加十三难受戒不得等。但下,总结。初结阙缘。望下,次结两亦。问:已下六缘,可例此不?答:亦可例也。以互望皆别,对戒并通,但境强一种,不必尽通,如是思之。

    【疏】二、境强者。如欲行杀,前境及强,倒欲害我,差此进趣,壅住在因,故曰方便。然境强非偷兰,偷兰由强而生。余之上下,类此可释。

    次缘分二:初叙缘;然下,定罪。强非罪缘,故曰非兰;因强壅住,故云由生也。余下,指例。如云阙缘非偷兰,偷兰由阙缘而生等。问:境差中亦有境强,与此何别?答:此本境强,下异境强,故不同也。

    【疏】三者,缘差方便。如欲杀、盗,往逢异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毁坏,或要期未遂,总号缘差。就义通名,七缘皆是,随相取别,唯此第三。

    第三分二。初列相,有四:一、非本所期,二、虑他所获,三、杀具有阙,四、如不见前境等。总下,结名。以名通七缘,相局四位。

    【疏】四境差者,随戒并有,且据大杀四境来差,谓人、非人、畜生、杌木。

    第四,境差标中,初示缘通;且下,次标所出。人是同类,非、畜是异趣,杌木即无情。

    【疏】如欲杀人,克心在张,王人异境而代张处。缘王张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由异境来,张人不死,杀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

    人异境中。初科分二。初明差相。且举张、王两姓,以分本、异二境。缘下,结犯。初结异境。由下,结本境罪。是偷兰号,阙缘方便也。

    【疏】问:本杀王时,但作张解,无杀王心,何因得重?答:张王非罪缘,人是杀境,虽无王心,然有人想,杀缘既具,何得非重?是故律云男想杀女,佛言波罗夷罪,可以类之。

    初问。以心境既差,理非结重。答中,初正答。望张境差,望王心差,故云非罪。张王是别,人趣是通,今就通结,故成杀重。是故下,例证。

    【疏】问:杀王重罪,乃取张因而成极果,为望张边别有方便?

    次问,意谓果成因没,应无方便,古有异解,故问以决之。

    【疏】解云:张、王姓别,人境不殊,重果位同,轻因相等,故揽张因,用成王重。如律本中,列过五因,用成五重。

    古解为二:初立理,谓本异并人,因果无别,故揽相成。如下,引例。如律盗戒有四句:一、方便求过五钱,得过五钱,波罗夷;二、若方便求过五钱,得五钱,波罗夷;三、方便求过五钱,得减五钱,偷兰遮;四、方便求过五钱,不得,偷兰遮。今引第二,过五方便能成五果,此亦因果两别,相揽而成,可为今例。

    【疏】问:既揽张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无境差矣?

    今解中,初科。以揽因成果,果成因灭,境差不立,故知非矣。

    【疏】今正解云:人趣乃同,形者有异,不揽相成。与王未交,属前张因,对王已去,别起方便,即揽王因,还成正果。本境张因,壅住方便,号此方便,名王境差。

    立义中,初通示因果各异;与下,释成。初明王果;本下,释张因。言王境差者,以张是本境,不得名差,故从异境以彰差义。

    【疏】问:不揽张因以成王果,何故律文揽过五因,成五重果?答:彼以同损一主,元来有心,故得相成。张、王既别,何得例也?

    释妨中,以向古师执此为例,须为通之,令无后惑。答中,显示境有一异,不例可知。

    【疏】昔来诸师,于人异境,更立诸相,通列六缘,中加疑想,用分多句,事理境心,不无其致。此通戒本,无宜复广,若解本律,可更舒之。

    指广中,初叙古所立诸相,即下六缘及余句法:一、是人,二、人想,三、有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更加第六疑想,以杀但五缘,故言中加也。复于疑想分出句法,且依首疏,三趣各有五句,杌木、非情、无境、强义,但有三句,总十八句。文中但云人异境,至于作句,则通四境,今备列之。

    事即制罪,理谓业道,方便、究竟皆兼两业,境即四异,心谓想、疑。已上并指诸师所立之义。此下,显今略意。

    【疏】余有非人、畜、杌来作异境,通望本境,不死偷兰;若望异境,无心无罪。

    余异境中,初文可知。

    【疏】问:王人异境,亦是无心,何为结重?答:人想而杀,境心相应,是故成重。不起非人想,故无罪也。

    释疑中,初蹑前人异境相并,为难释中,以余三境趣类全乖,不可相例。

    【疏】问:若无罪者,云何律中非人人想偷兰遮者?

    次难中,初引律者,即杀戒境,想第四句。

    【疏】答:此由境差,方便罪也。由非人来,人想不舍,杀张心成,而境乖异,望张方便,望非人边,本无罪也。具足五缘,杀非人者,但偷兰遮。如何其因已是方便?义不然也。

    他师释中,初科。上二句定罪。由下,释所以。彼谓律结兰罪,还从本境,不望非人。具下,引杀非人罪,质成上义。五缘者:一、是非人,二、非人想,三、有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如何等者,以非人作人想,在人为境差,望非人为想差,故是杀非人因也。谓果罪但兰,岂得因罪即结方便兰耶?以非人方便但吉罗,故方便字合作偷兰(或改已是作不为者,非)。此明律结兰罪,不望非人,斥他异解,故云不然也。

    【疏】有人言:上立异境,想、疑心中。想则决彻,人差结重;余则无心,但属本境。疑则不尔,缘两境生,故就两境双结二罪。

    斥疑心中,初文。彼谓想心同上,疑心不同,以未决彻本异二境并有心故。云二罪者,本境方便兰,人异境是夷,余三异境并疑心兰。

    【疏】今解不然,但列本境。纵使四异来差本境,若强若疑,皆列本境。何以明之?畜是小??,杌非生罪,如何来差俱犯偷兰?岂不望人从本境结?

    次科还即古义,对破前解,故云今耳。下云今明正解,始是今义。文中,初判定。云但列者,即指律文境想句中。何下,徴释。且举畜杌,难破前义。据此破词,则知前解异境皆兰。

    【疏】问:异境有强,方便属何?答:强想犹怀本境,故知此强不望异结。如是类例,若疑若想,皆从本境。

    三、问中。据上已明强从本境,更欲别示,故问所属。答中。强是异境,想缘本境,故云强想。如下,例通。据此立义,不问疑想,异境之上,永无罪也。(前门境强,乃约本境;此明异强,须知两别。)

    【疏】问:异境若强,差我不杀,强是本境,异非罪者,异境忽弱而被我害,未害之前,方便属谁?若见异已去,别有方便,此则本境方便自立;若见异已去,无别方便,害异果罪,因还本境。若此立义,则无境差。

    次今释中,初文分三:初牒前义;异下,反以境弱为问;若见下,双难。初约有方便难,则本异两境皆有罪故;次以无方便难,则异境果成,本境因没,故云无境差也。

    【疏】今明正解。本境一品,齐是偷兰。异境来差,人境缘人,有强有疑,莫不杀心,皆结兰罪。若至非畜,例有强疑,以怀人想,强从本境,非畜异境,一向无罪。若兼疑心,从两境生,本境疑兰,非畜疑吉。若至杌木,并结本境,以杌异境,非生罪缘。

    正解中,初明本境通结;异下,明异境别结。又复为二:初明人异境;若至下,次明非、畜境,又二:初通标强;疑以下,别释。初释境强;若兼下,释疑心。非、畜二异,正犯兰提,疑故并吉;杌非罪缘,故无所犯。初师局就本境,异则不结。次师疑心两缘,异境皆兰,不简轻重。观今所判,文理精详,比前可鉴。

    【疏】第五,想差方便,义张八位。

    【疏】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二、境差心方便,如律非人、人想等;三、心差境究竟,如律淫、酒戒,若怀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结究竟;四、境差心究竟,如欲杀诳张人,张去王来,缘王张解,若诳若杀,是境俱差,齐成究竟;五、心境俱差成方便;六、即此互差成究竟,以事思取;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如出佛身血,境强缘差之类;八、心境不差成究竟,诸戒并是。

    五、想差中。此门八位,前四互历,后四具兼。一、三全是想差,五、六心境兼差。此门唯收四句,二、四属前境差,七、八即境想初句。故此四句,皆非科意,句法相从,故为八位耳。五、六二句,令以事思者。五中,如欲杀张王人,替处是境差,心复转想,谓为非人,即想差成方便。第六,如欲杀张王人,替处心作李想,还成究竟。言互差者,互即是俱,承上第五,故云即此。或恐字误。七中,出血一罪,永无根本,境强缘差,事不究竟,心境无改。

    【疏】就此想中,或有从轻向重,如杀、盗、畜生,转想向人者是;或从重至轻,即反上句是;或互转者,如彼淫、酒、破僧,俱是正境,想疑或生,无非究竟。

    料简中三:初、杀畜、盗畜,方便但吉;转作人想,杀、盗皆兰。二、杀人、盗人,转为非畜,后心并吉,故云反上。三、互转俱重。如淫,前作非道想,后作正道想;或前正后非,无非果本。私释更立互转俱轻,如非人、畜生,心想互差,可以明之。

    【疏】第六,疑心方便者,相对义张,八位方尽。

    【疏】我疑他方便,人非人疑也。他疑我方便,身现妄语相。前疑不了,是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如口造语业,但使言章了了,不问自他疑也。

    【疏】上四句单疑也。今此双举,何者是邪?自他俱疑成方便,如身口互造也;即成究竟者,妄语言了也。自他俱不疑成方便,如出血在佛也;即成究竟者,一切戒是也。

    六、疑心中,前四互句,初即境想中第二句。问:与前境差中疑心何别?答:前对异境,此就本境,余三俱约妄语配对。后四俱句,前二还约妄戒,但具两疑,与前为异。言互造者,亦即如上身造口业,后二亦是相从而出。

    【疏】第七,善心息方便者。如欲造罪,身口虽发,未邻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业,壅碍不畅,但居方便。

    七、善心息。初中。邻,近也。云忽起者,或因他勉,或遇胜缘,或思佛戒,或畏因果。若非此类,善心宁发?居方便者,前心偷兰。

    【疏】问:此乃善心生,今何言息?答:实如来问。向若不生,恶必趣果,由此善心,能息恶想,即所息处,号为方便。又如律文:舍者偷兰,舍时非罪。由能舍故,前恶不至后果,故号前因为方便也。

    释难中。此即善生恶息,于义易知。欲生下,答,故此为问。答文为二:初正答;又下,引例。能舍则同善生,所舍可类恶息。

    【疏】第二大门,校量同异者。

    二、校量者,即总料简前七位也。

    【疏】初、以自身造境,对置杀具,明方便多少者。身自造境,具七方便,设置悬拟,既非自身,故阙想疑,但五方便。

    明多少中,初标示身;自下,别释。初明自造故多;设下,次释置具则少。以想差疑心,必约到境,悬拟相成,不可论故。

    【疏】克心辨差,其境则宽,以元在张、王,非畜、杌后来差故。漫心辨差,其境则狭,以通三趣,有境齐害。唯有杌境,用分轻相,乃至想疑,克漫可解。

    次科言宽狭者,谓异境多少也。初明克心宽。王、非、畜、杌,即四异境。次明漫心狭。杌境轻者,非情无过,止有方便。上据大漫,若约小漫,如欲通害人趣,望克为狭,对大犹宽。乃至下,此明境差。想、疑二位,并通克、漫二心,宽狭义同,故言可解。

    【疏】二、心境分别,境差、境强、缘差。据前境论,阙比丘缘,想、疑心息;据自心辨,或阙恶心,如好心息,或阙有心,如狂心息。

    心境中,三种属境,四种属心。阙比丘缘,或约四舍,或是狂痴,故属心也。或下,别示息心,则兼二义。问:狂心息者,与比丘缘何异?答:此据止息,初缘不息,俱不至果。

    【疏】三、宗致分别。问:此七方便,依何而述?答:出在律文境想五句。以彼文言人非人想,人非人疑即是向述想疑二位,非人人想则是境差,如前所指。余四方便,义通克漫,境想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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