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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止持会集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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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考 五分律云。若妇是圣。夫是凡。或夫是圣。妇是凡。皆不应与作学家羯磨。若夫妇俱是圣。无悭贪心。财物竭尽。乃与作学家羯磨。若僧有园田。应与令知。使毕常限。余以自供。若无园田。乞食得已。就其家食。与以所余。若不能尔。应将至僧坊。给其房舍。卧具次第与食。非时浆饮。皆悉与之。有可分衣。亦应与分。彼学家妇女诸尼亦应如是料理。

    第四恐处受食戒

    若比丘在阿兰若。迥远有疑恐怖处。若比丘在如是阿兰若处住。先不语檀越。若僧伽蓝外不受食。在僧伽蓝内。无病自手受食食者。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名悔过法。

    缘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释翅搜国尼拘类园中。时舍夷城诸妇女持饮食。诣僧伽蓝中供养。盗贼闻之。于道路娆触。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应语诸妇女。莫出道路。有贼恐怖。若已出城。应语言。莫至僧伽蓝中。道路有贼恐怖。此初结戒也。时诸檀越先知有疑恐怖。而故持食来。诸比丘有疑不敢受。复有病比丘。亦疑不敢受。又有施主。以食置地与。若教人与。诸比丘疑不敢受。佛皆听之。更加先不语檀越及无病自手受食之语。此第二结戒也。由饮食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乃初篇淫根本种类。

    释义 文分二节。若比丘下明所犯之事。应向余比丘下明悔过之法。律云。阿兰若处者。去村五百弓(谓一拘卢舍即五里也 律摄云此据缘起作是言。若更远处亦同此处)。疑恐怖者。疑有贼盗恐怖。檀越者(檀是梵语。此翻为舍。越是华言。谓其能破悭嫉行。于舍施自可越渡贫穷之海。后获巨富。而引生福德资粮也)。病者(僧祗律云。下病冷病风病不堪出外 前之三戒。由在聚落家内成犯。此戒因在寺中生过故也)。

    结罪 是中犯者。若阿兰若比丘在如是迥远处住。若先不语檀越。于僧伽蓝外不受食。僧伽蓝内无病自手受。食食咽咽波罗提提舍尼。

    此戒具五缘。方成本罪。一是在寺内。二路迥疑怖。三不先语施主。四身无病缘。五自受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罗(同制别学)。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为犯。

    随开 不犯者。若先语檀越。若有病。若置地与。若教人与。若来受教敕听法时。比丘自有私食。令授与。及最初未制戒等。是为不犯。

    此戒大乘同学。

    附考 按根本部及十诵律。俱令白二羯磨。差一比丘为观察看守险路人。

    萨婆多论云。若比丘受僧羯磨已。是比丘知是中有贼入。应将净人是中立。若是中见人有似贼者。应取是食。语诸持食人。莫来是中。有人似贼。若是持食强来。不犯 所差羯磨人。必使勇健多力。能却贼者。若不能却。一切僧尽应至有贼处。若复不能应语聚落檀越。令多人防护也。

    因此戒中明阿兰若。故录阿兰若行法。第三分云。清旦洗手。取衣抖擞。着大衣。着头上或肩上。洗钵放络囊中。取革屣打露杖。持钥出房。闭户推看牢不。若不牢应更安居(音簟。户牡所以闭户也)。若牢。应推绳着。内四顾看。若无人见。应藏户钩。若有人见。应更着隐处。或持去在道路行。应常思惟善法。若见人应先问讯言。善来。若欲入村。安钵置地。着大衣。以革屣打露杖。寄村边。入村时。应看巷相。若空处相。市相。门相。粪扫相。入白衣家。应看第一门相。乃至第七门相。若欲正衣应向璧。右手捉杖。左手捉钵。不应当道住。不应屏处住。不应迎取食。若唤应往。若得饭干饭等不应。并着一处。若是一钵。应以物隔。若树叶皮。若键??。若次钵。若小钵麨应手巾裹。不应选大家乞。不应强要得。若知当得。应待乞已。出村下道。安钵置地。褋大衣。着头上肩上行时。常思惟善法。见人应先问讯。善来。至常所食处洒扫。具水器残食器床座洗脚石水器拭脚巾。若有余阿兰若比丘来。应起远迎。为取钵与座与水器等。乃至澡豆洗手已。净洁别留残食。若有娑那来。应与(娑那此云贼)次授水。与彼阿兰若比丘次授食。与彼食时。应看供给所须盐醋菜水扇等。若日时欲过。应俱食。食已。应为取钵与洗手。若有余食。应与人非人等。洗盛残食器床座等物。复本处。洒扫食处。若有娑那来。应语。此是水。此是洗足物。此是食。为汝等故。别留清洁。欲食便食。阿兰若比丘应善知夜时节。善知方相。善知星不应敷好卧具。应初夜后夜警心思惟。

    律摄云。非愚痴人。堪住阿兰若处。设非多闻。但明戒相。亦得住(阿兰若亦云精舍。谓其处非粗暴者所止。乃精练行者所居。今人一无所知。而云住静。深可叹之 六四可呵法竟)。

    七众学法

    共有百条。事钞云。律言式叉迦罗尼。义翻众学法。谓是应学事也。

    律摄云。众学法者。谓于广释中。所有众多恶作恶说。咸悉摄在众学法中。是故总言众学法也。

    萨婆多论中问曰。余篇不言应当学。而此戒独尔。答余戒易持。而罪重。犯则成罪。或众中悔。或对首悔。此戒难持。而罪轻脱尔。有犯。心悔念学。罪即灭也。以难持易犯。故常慎心念学。不结罪名。直言应当学也。

    经云。犯众学戒。如四天王天寿五百岁。堕泥犁中(人间五十年彼天一昼夜)。于人间数九百万年。此泥犁即等活地狱。谓诸罪人各各手生铁爪。相掴肉堕。或狱卒唱。或冷风吹。活二缘虽异。等一活故。

    斯众学法文句简略。事多同轨。不繁条列科名。唯随下赘其数目。至于缘起释义。藏卷未全。稽诸犍度。皆由六群所兴。此是行护威仪。非类余篇。故诸部中开合不等。数无一定。或百十以外。或五十以内。独本律文具足百法。今就百法。约为九例一着。衣事。二入村事。三坐起事。四食啖事。五护钵事。六说法事。七塔像事。八便利事。九观望事(此准律摄唯增塔像事以诸部中无故。律摄不载)。

    附考 应当学戒僧祗律六十七法 五分律一百八法 十诵律一百十三法 解脱戒本七十六法(此出迦叶毗部) 根本律四十三法。

    当齐整着涅槃僧。应当学(第一)。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时六群比丘着涅槃僧。或高或下。或作象鼻。或作多罗叶。或时细褶。诸居士见皆共讥嫌。谓似国王大臣。亦似节会戏笑俳说人着衣。有少欲比丘。闻知白佛。佛集十句义。为僧结戒。

    律摄云。众多学法等。皆由法式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于此总出下不别名)。

    释义 当齐整着涅槃僧者(涅槃僧亦云泥洹僧。此翻云裙 当齐整著者。律摄云。谓离不齐整着衣之过也)。律云。不齐整者。或系带脐????下。或高褰齐腰。或垂前一角。如象鼻。或垂前两角。如多罗树叶。或腰绕细褶(律摄云。谓从裙边细叠成褶腰间总压。形似多罗叶。上聚下散者是也。其如法著式。详载内法传中)。

    结罪 是中犯者。若故作犯。应忏突吉罗。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 若不故作犯。突吉罗(善见律云突者恶也。吉罗作也 应忏突吉罗是根本罪。非威仪突吉罗。是从生罪。谓以故作犯本罪。时有乖僧仪故。又从本罪上。犯一非威仪突吉罗。须知若犯时。则根本从生二罪皆成。若忏时。则根本灭。从生随灭以名殊体。同法无两忏。今唯约不覆藏忏法论之。若犯已覆藏。或一日多日方说悔者。理具八品。诘问有无。忏法非总。应前后办。制有明文。慎勿相紊 若不故作犯突吉罗者。此开误犯。不必对人求悔。但自责其心。更不再作。罪则消灭。今于首条详释重轻。以下结罪准此无异 此戒应忏故作法。及不故犯。责心悔法。皆于作持中详明)。

    兼制 比丘尼并下三众。突吉罗。

    随开 不犯者。或时脐????中生疮下着。或脚??有疮高着。若僧伽蓝内。若村外。若作时若在道行及最初未制戒等。是为不犯。

    会采 律摄云。苾刍不依佛教。不顾羞耻。欲为非法者。捉衣开张。得责心恶作 若披着身得对说。恶作 若有顺奉心而着衣。不如法式。或时忘念。或是无知非法著者。唯犯责心。恶作如是。于余学处。准此应知。

    五分律云。若不解不问而作此着。突吉罗 若解不慎而作此着。突吉罗 若解轻戒轻人而作此着。波逸提。

    僧祗律云。不得如淫女法卖色。左右顾视为好。不好应看。令如法齐整着。若放恣诸根。不欲学齐整。着内衣者越学。

    事钞云。世尊处出。深达物机。凡所施为。必以威仪为主故。此百事大乘悉皆同学。息讥生信。自护护他。倍应严净。除是诸大菩萨示现逆行。在处不论。若是学地凡夫难越准绳。

    附考 根本律云。佛在施鹿林中。初度五苾刍出家服饰尚俗。佛作是念。过去诸佛云何教声闻众着衣服耶。是时诸天前白佛言。如净居天所著衣服。世尊即以天眼观知。如诸天所说。事无差异。即告苾刍曰。汝从今后。应同净居天。齐整着涅槃僧萨婆多论问曰。结既在初而在后也。答曰。佛在初结。后集法藏者。诠次在后。何以故。罪名虽一。而轻重有五。以重戒在前。轻戒在后。此戒于五篇中最轻。是故在后。又以一是实罪。二是遮罪。以实在初。遮在后(实罪即性罪也)。又以一是无残。二是有残。是故重者在初。而轻者在后也 又问五篇戒中。佛何以止制着涅槃僧及三衣。观去来现佛及净居天耶。答曰。佛结五篇戒。此最在初。以此贯初故余篇不说。又此戒于余篇是轻者。将来弟子不生重。是故如来以佛眼。观去来诸佛及净居天。而后结也。又三世诸佛结戒。有同不同。于五篇中不必尽同。此着泥洹僧袈裟。三世诸佛尽同。是故此戒观诸佛及净居天。余篇不观也。

    当齐整着三衣。应当学(第二)。

    释义 缘处发起。招世讥嫌。如上。佛为结戒 律云。三衣者。安陀会郁多罗僧僧伽梨也。不齐整者。或下着过肘露胁。或高着过脚。??上或下垂一角。作象鼻。或垂前两角。后褰高作多罗树叶。或细褶已安缘。

    结罪 是中犯者。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肩臂有疮下着。或脚??有疮高着。若寺内。若村外。若道行。若作时。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泥时作时。手得抄举。

    根本律云。苾刍热时。于自房内。但着下裙。及僧脚崎。随情读诵说法。作衣服等。于四威仪。悉皆无犯(僧脚崎旧云僧祗支。此翻掩腋衣。用掩右腋。覆左肩上)。

    舍利弗问经云。修供养时。应偏袒以便作事。作福田时。应覆两肩。现田文相。云何修供养。如见佛时。问讯师僧时。应拂床扫地卷衣裳。乃至移种种供养。云何作福田时。应时乞食。坐禅诵经。经行树下。人见端严。有可观也。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应当学(第三)。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佛为结戒 律云。白衣舍者。村落也。反抄衣者。或左右反抄衣。着肩上行也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胁肋边有疮。若寺内村外作时。道行。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律摄云。上下衣服不得偏抄一边。露现形体。不得双抄两边。置于肩上。凡是行步非大人相者。皆应远离。

    僧祗律云。若风雨时。得抄一边 若偏袒右肩。得抄左边。若通肩披。得抄右边。不得令肘现 乞食畏污衣。故得反抄。不现肘无犯。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四)。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前戒是行威仪。此戒是坐威仪也。在白衣家坐时。应好遮身。勿为撩乱。失比丘仪。当整衣如法。直身正意。生他信敬。若放恣诸根。抄衣露体。令他讥谤。则自损损他。是以禁之)。

    采采 僧仪律云。若乞食。若取食肘。畏污衣。故得抄衣。但莫令肘现 若精舍中。和尚阿阇黎前坐。不得抄衣。若抄者得抄一边。不得抄两边 若偏袒者。抄左边。若通肩披者抄右边。若见长老比丘应还下。

    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应当学(第五)。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如上。佛为结戒 律云。缠颈者。总捉衣两角。着在肩上。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肩臂有疮。若寺内村外道行作时。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六)。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此中于坐有异。前是行也。

    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应当学(第七)。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见者讥嫌。谓如盗贼。佛为结戒 律云。覆头者。若以树叶。若以碎段物。若以衣覆(律摄云。以衣覆头。如新嫁女。故招世讥嫌)。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患寒。或头上疮生。或命难。梵行难。覆头而走。若寺内。若村外。若道行。若作时。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风寒雨及病不得全覆。当覆半令一耳现。若见和尚阿阇黎上座当却 不得覆头入厕。若在屏私房覆无罪(一往律家教授新受戒者。令入厕时以巾覆顶。勿许露之。然律中因比丘蹲踞小便。俗人为是尼僧窥视。及至起身。乃识比丘。而生讥诮。故制便利时。尼则以巾覆头。而别知二部。今令男僧覆巾。讹之极矣。明律者速当改革)。

    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八)。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犯所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此唯异坐威仪也。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应当学(第九)。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见者讥嫌。谓如鸟雀。佛为结罪 律云。跳行者双脚跳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疮。若为人所打。若有贼。若有恶兽。若有棘刺。或渡渠。或渡坑堑。或渡泥。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先下脚指后下脚跟。当先下脚跟后下脚指。若脚心有疮。当侧脚行作蔽物系之。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十)。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此别坐威仪也。

    不得白衣舍内蹲坐。应当学(第十一)。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祗园中。有居士请僧设供。往白时到。诸比丘到家。就座而坐。六群蹲坐。比座以手触之。即倒露形。居士见讥嫌。谓无惭愧如裸形婆罗门。佛为结戒 律云。蹲坐者。若在地。若在床上。尻不至地也(尻考平声。脊骨尽处是也。谓以双脚蹈地。两膝并竖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尻边生疮。若有所与。若礼。若忏悔。若受教诫。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抱膝坐。不得交脚坐。若有病无犯。

    不得叉腰行白衣舍。应当学(第十二)。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见者讥嫌。谓如世人新婚娶。得志骄奢。佛为结戒 律云。叉腰者。以手叉腰。匡肘也(谓横举手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胁下生疮。若寺内村外。道行作时。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腰脊痛。若风肿者。得叉腰。若痈痤疮癣。以药涂上。畏污衣故。叉腰无罪。

    不得叉腰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十三)。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此但明坐威仪也 律云。以手叉腰匡肘。白衣舍坐。妨其比坐也(纵无比坐而独受请者。更应严肃威仪。惜护僧体)。

    会采 十诵律云。不得掌扶颊坐。

    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应当学(第十四)。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见者讥嫌。谓如王似大臣。佛为结戒 律云。摇身者。左右戾身趋行也(戾音例斜也。曲也。字从犬出户曲戾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为人所打回戾身避杖。或恶兽所触。或逢担棘刺。如是戾身。或渡抗渠泥水处。于中摇身过。或着衣回身。看衣齐整。及最初未制戒等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摇头行。若老病身振风雨寒雪摇无犯。

    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十五)。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内不同者。此是坐威仪也。

    毗尼止持会集卷第十四

    音义

    刳

    音枯剖也。

    刬

    音产。削平也。

    苇

    音委。大葭也。葭音嘉。苇初生名葭。稍大为芦。长成乃名为苇。其华遇风。吹扬如雪。聚地如絮。取其茎。以为针筒。

    褰

    音牵。谓揭开衣也。

    涅槃僧

    或云泥缚些那。或云泥伐??那。此翻裙也。

    疮

    疮痍伤也。

    痤

    疖也。疖音节。痈也。

    机

    左传云。设机而不倚。

    户牡

    音亩。门关键也。关键即户钥。大抵关有键以止之。又有锁钥以固之。

    三十三天

    即忉利天。大智度论云。昔有婆罗门。姓憍尸迦。与知?三十二人共修福德。命终皆生须弥。由顶憍尸迦为天主。名帝释天。三十二人为辅臣。周围列居。独帝释处其中。三十二天人名字。经论不载。唯正法念处经明之。

    四王天

    东方持国天王。谓能护持国土故。居须弥山黄金埵。

    南方增长天王。谓能令他善根增长故。居须弥山琉璃埵。

    西方广目天王。谓以净天眼常观。拥护此阎浮提故。居须弥山白银埵。

    北方多闻天王。谓福德之名。闻四方故。居须弥山水晶埵。

    掴

    音国。批打也。

    净居天

    净居天有五。谓声闻之人断欲界九品思惑尽。证第三阿那含果。而居其中。亦名五不还天。若据俱舍图言。此五天次第而上。若据楞严经言。此五天皆横在。第四禅天中。彼第四禅天但能闻此五天之名。而不能知见。如世间圣地。道场多有罗汉所居。而人不能见也。一无烦天。二无热天。三善见天。四善现天。五色究竟天。

    佛眼

    谓具肉天慧法四眼之用。无不见知。如人见极远处。佛见则为至近。人见幽暗处。佛见则为明显。乃至无事不见。无事不知。无事不闻。闻见互用无所思。惟一切皆见也。

    褶皱

    上音折。衣褶也。下音绉。蹙也。谓多作细褶也。

    膊

    与腨同音。软腓肠即脚肚也。

    襻

    音盼。衣下系也。

    擪

    音叶。按也。

    矗

    音畜。齐也。

    踝

    音化。胫两旁内外曰踝。足骨也。

    [巾*勾]纽

    上音枢。衫[巾*勾]也。下音钮。结会衫纽也。

    匡肘

    谓横举手也。未详字出。如礼记云。并坐不横肱是也。

    趋行

    疾行曰趋。疾趋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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