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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止持会集卷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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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宝华山弘律沙门 读体 集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应当学(第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如上。佛为结戒 律云。掉臂者。垂前却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为人所打。举手遮。或值恶兽盗贼。或逢担棘刺人。来举手遮。或浮渡河水。或跳渡坑墼泥水。或共伴行不及。以手招唤。并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根本律云。不得附肩。不应肩相接。不应连手入白衣舍。

    僧祗律云。若是王子大臣本习未除。应当教言。汝今出家。当舍此俗仪。从比丘法 若欲呼人。不得双举两手。当以一手招。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十七)。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唯坐威仪别也。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动手动足舞手舞足。当安靖住。若有所问。当先护戒随顺而说。

    好覆身入白衣舍。应当学(第十八)。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见者讥嫌。谓如婆罗门。佛为结戒 律云。不好覆身者。处处露现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被缚。或风吹衣离体。及最初未制戒等。

    附考 僧祗律云。安陀会当用致物作。若疏者当二重三重。若安陀会疏者。郁多罗僧当用致物作。若郁多罗僧疏者。僧伽黎当用致物作。若僧伽黎疏者。郁多罗僧当用致物。(文)三衣而分疏致。听用二三重作者。所制元为御寒障暑。律中详列十种衣财。今有相传云。佛制三衣俱用粗麻布造。止因世尊初出家时。既脱珍御。树神献一麻衣。而此麻衣。乃百年前辟支佛之留。极为精细。亦非粗疏。由未稽考。讹来久矣。若云不许绵布。唯许麻布者。非制而制。实非律文。须知此方国风不同。别有随常衣服。设无两重三重亦可。然受具名僧。断不可无守持之三衣。

    好覆身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十九)。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此殊坐也。

    会采 僧祗律云。坐时不得坐衣上。当一手褰衣一手按坐具。然后安详而坐 若精舍中食上。和尚阿阇黎。若长老比丘前。应好覆身坐。

    根本律云。在白衣舍。不累足坐。不重内踝坐。不重外踝坐。不敛足坐。不长舒足坐。不露身坐。

    不得左右顾视行入白衣舍。应当学(第二十)。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见者讥嫌。谓似盗贼人。佛为结戒 律云。左右顾视者。处处看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仰瞻日时节。或命难。梵行难。左右处处伺求方便道欲逃走。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谛视行时。不得如马低头行。当平视行防恶象牛马。当如担辇人行。不得东西瞻视。若欲看时。回身向所看处。

    律摄云。不高视者。举目视前一逾伽地。一逾伽量者。长四肘也。

    不得左右顾视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二十一)。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所不同者。唯坐也。

    会采 根本律云。在白衣舍。他不请坐。不应辄坐。不应不善观察而坐。

    僧祗律云。坐时不得如马延颈低头。当平视。勿令不觉檀越持热器来搪突手 若精舍内食上。和尚阿阇黎上座前。当平视坐。

    静默入白衣舍。应当学(第二十二)。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诸居士见六群高声大唤入白衣舍。讥嫌。谓似婆罗门。佛为结戒。

    律云。不静默者。高声大唤。若嘱授。若高声施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若聋不闻声。须高声唤。或高声嘱授。若高声施食。若命难。梵行难。高声而走。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律摄云。设有须唤。他不闻时。应请俗人。为其大唤。

    静默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二十三)。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唯异坐也。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高声大唤。坐俗家内。若欲唤者。应弹指。若前人不觉者。高语近边人 若精舍中食上。若和尚阿阇黎上座前坐。不得声大唤。若欲语时。语比座。如是展转第二第三。令彼得知。

    不得戏笑行入白衣舍。应当学(第二十四)。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见者讥嫌。谓如猕猴。佛为结戒 律云。戏笑者。露齿而笑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唇病不覆齿。或念法欢喜而笑。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有可笑事。不得出龂现齿大笑。应忍之。起无常苦空无我想死想。复不止者。当以衣角掩口。

    根本摩得勒伽云。欠时不遮口。突吉罗。

    不得戏笑白衣舍坐。应当学(第二十五)。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所别坐也。

    用意受食。应当学(第二十六)。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有居士请僧设供。手自斟酌种种饮食。六群不用意受食。捐弃羹饭。居士见已。自相谓言。沙门释子不知惭愧。不用意受食。贪心多受。如谷贵时。佛为结戒 律云不用意受食者。弃羹饭食也。

    结罪 是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钵小故。食时弃饭。或还堕案上。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五分律云。一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持钵。右手扶缘。

    当平钵受食。应当学(第二十七)。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祗园中。六群赴请。溢钵受食。诸居士见讥嫌。谓如饥饿之人贪多。佛为结戒律云。不平钵者。溢满也。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会采 根本律云。不得满钵受饭。更安羹菜。令食流溢。于钵缘边。应留曲指。

    平钵受羹。应当学(第二十八)。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会采 律摄云。受食之时。应观其钵。勿令流溢。所有羹菜。不应多请。后安钵时。恐溢出故。

    羹饭等食。应当学(第二十九)。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祗园中。有居士设供请僧。自手斟酌下饭已。入内取羹还。六群饭已尽。居士与羹已。复入内取饭还。彼食羹已尽。居士讥嫌。谓似饥饿之人。佛为结戒 律云。不等者。饭至羹。未至饭已尽。羹至饭未至。羹已尽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正须饭不须羹。或时正须羹不须饭。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先取羹后取饭。当先取饭按已。后取半羹 若国法先以羹。后以饭者。当取键镃拘钵受。若无者得以钵受羹。但受饭者。应以手遮。徐徐下钵。中勿太令溢出 若病比丘宜取羹者。多取无罪(拘钵者是小钵也。谓取键镃。小钵受之)。

    以次食。应当学(第三十)。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赴请讥嫌。谓譬如禽畜。佛为结戒 律云。不次第者。钵中处处取食食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患饭热挑。取冷处食。若日时欲过。若命难。梵行难。如是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遍刳食。

    十诵律云。不得钵中摘好食。

    根本律云。不应憍慢食。

    不得挑钵中而食。应当学(第三十一)。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律云。挑者置四边。挑中央至钵底。现空也。

    若比丘不病不得自为己索羹饭。应当学(第三十二)。

    缘起 佛在舍卫国祗树园住。时有居士请僧。自手斟酌。种种饮食。六群自为己索食。如饥饿时。居士讥嫌。佛为结戒。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病者自索。若为他索他为己索。若不求而得。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以饭覆羹更望得。应当学(第三十三)。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有居士请僧设供。手自斟酌羹饭。与一六群比丘羹已识。次更入内取羹。彼于后即以饭覆羹。居士问言。羹在何处。彼便默然。居士讥嫌。谓似饥饿人。佛为结戒。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请食。或为同梵行者。或为病者。请食还与彼。或时正须羹。有时正须饭。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云。若比丘迎食虑污衣者。不得尽覆。当露一边 若食尽者。前人问得。未应答已得 若比丘病宜多须羹者。多取无罪。

    律摄云。羹饭不得互掩覆者。意欲多求。长贪心故。应于饮食生厌离想。是为出家所应作事。随得随食。少欲为念。

    不得视比座钵中。应当学(第三十四)。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祗陀林。有居士设供请僧。手自斟酌饮食。六群中有一人得食分少。见比座分多。即语居士言。汝有爱居士。报言我平等相与耳。何故言我有爱。佛为结戒 律云。视比座钵中者。谁多谁少耶。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比座病。若眼闇为看得食。不得食。净不净。受未受。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监食人看食。何处得。何处不得。无罪 若共行弟子。若依止弟子病看其钵中。是应病食。不看无罪 若看上下座为得食不。无罪。

    当系钵想食。应当学(第三十五)。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有居士请僧。诸比丘往诣其家。就座而坐。六群受羹饭已。左右顾视。不觉比座取羹藏之。彼自看。不见羹。问言。我向受羹。今在何处。比座比丘言。汝何处来耶。答言。我在此置羹在前。左右看视。而今无尔。佛为结戒 律云。不系钵想者。为左右顾视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比座眼闇。为受取瞻看。净不净得未得。或自看日时。或命难。梵行难。欲逃避左右看。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当端心观钵。食不得放钵在前。共比座语。若有因缘。须左右语者。左手抚钵上缘。若食到第三人时。当先将钵预擎待食至。

    律摄云。系心而食。充躯长道。不得观他生嫌贱心附考 勒伽论云。若食一一食时。当观此食。从何处来。从仓中出。仓从地出。地以和合种子得生。今复还养粪身。举抟时作粪想。正念在前。不以散乱心啖食。当作逆食想。从地得想病想等。

    智度论云。思惟此食。工夫甚重。计一钵之饭。作夫流汗。合集量之。食少汗多。此食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净。宿昔之间。变为屎尿。本是美味。恶不欲见。行者自思。如是弊食。我若贪着。当堕三涂。如是观食。当厌五欲。

    不得大抟饭食。应当学(第三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赴供讥嫌。谓似畜类。佛为结戒 律云。大抟者。口不容受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大抟。亦不得小。如淫女两三粒而食。当可口食 上座当徐徐食。不得速食竟。住看令年少狼狈食不饱。

    不得大张口待饭食。应当学(第三十七)。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律云。大张口者。饭未至。先大张口。以待也。

    会采 僧祗律云。比丘食时。当如雪山象王食法。食入口已。以鼻作后口分齐。前食咽已。续内后团若口有疮得预张。无罪。

    不得含食语。应当学(第三十八)。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如上。佛为结戒 律云。含饭语者。饭在口中。语不分明。令人不解也(此据缘起但云含饭语。须知食有二五。比食啖一切。皆不得含口而语。含食语乃白衣法。及诸婆罗门无惭受施。非比丘赴供之仪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噎而索水。或命难。梵行难。作声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和尚阿阇黎上座唤。若咽未尽。能使声不异者得应。若不能者。咽已乃应前人嫌者。答言。我口中有食。故不即应。

    五分律云。益食时。听言须不须。不嫌诃食。

    不得抟饭遥掷口中。应当学(第三十九)。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赴供讥嫌。谓如幻师。佛为结戒 律云。遥掷者先张其口。乃以饭抟遥掷而入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被系缚掷口中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酸枣。若蒲萄。如是种种乃至熬豆挑掷啖。无罪。

    不得遗落饭食。应当学(第四十)。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祗陀林城中。有居士请僧。手自斟酌饮食。六群手把饭抟啮。半食居士讥嫌。佛为结戒 律云。遗落者。半入口。半在手中(准犯缘。据西域食仪结戒。其今东土应钵用匙。若遗落者。事同此治)。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啖薄饼焦饭。若瓜甘蔗菜果。及最初未制戒等会采 僧祗律云。若麨团大当手中分。令可口。饼亦如是。

    不得颊食食。应当学(第四十一)。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赴请讥嫌。谓似猕猴。佛为结戒 律云。颊食者。令两颊鼓起。如似猕猴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口中回食。食谓含饭。团从一颊。回至一颊。当一边嚼。即嚼边咽。

    不得嚼食作声。应当学(第四十二)。

    释义 缘处发起亦如上。赴供生俗讥嫌。佛为结戒。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嚼干饼焦饭。或嚼甘蔗瓜果。及最初未制戒等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作声食 不得全吞嗗嗗作声。若咽喉病。无罪。

    十诵律云。啜粥不得作声啖根茎等。勿令大作声。

    不得大噏饭食。应当学(第四十三)。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如上。佛为结戒 律云。噏饭者。张口遥呼噏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口痛。若食羹。若食一切浆。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食薄粥羹。饮不得噏。使作声。当徐徐咽。

    根本律云。不弹舌食。不??食。不诃气食。不吹气食(若实口病。当依本部听开。若口无病。宜遵僧祗根本)。

    不得舌?食。应当学(第四十四)。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如上。佛为结戒 律云。舌?者。以舌?饭揣食也(揣者。试探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被缚。或手有泥。或垢腻污。手舌?取。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手食。若酥油蜜石蜜着手者。当就钵缘上。概取一处。然后取食 不得??指食。若蜜盐着指头得??。无罪。

    不得振手食。应当学(第四十五)。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讥嫌谓似王如大臣。佛为结戒。振者(谓以手动摇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食中有草有虫。或时手有不净。欲振去之。或未受食。手触而污。手振去之。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振手时。不得向比座振。若食着。手当已前振。若钵中抖擞。

    根本律云。以钵水振洒余人。污彼衣服。见他好衣。生嫉妒故。如是等皆不应作。

    不得手把散饭食。应当学(第四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讥嫌谓似鸡鸟。佛为结戒(手把散饭。谓不抟食之。今此方受食。俱用匙钵。无手抟仪式。或落有之)。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会采 僧祗律云。受食时不得令一粒落地。若净人泻时。堕地无罪 食着口中时。勿令落地。误落者无罪 若啖瓜果甘蔗时。皮核滓不得纵横弃地。当聚足边。

    十诵律云。食堕所受草叶上者应食。若有土者。吹去却而食。或有多土著者。水洗得食。

    不得污手捉饮器。应当学(第四十七)。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讥嫌谓似国王大臣。佛为结戒 律云。污手者。腻饭着手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草上受。叶上受。洗手受。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五分律云。不曲指收钵食。不嗅食食。不嫌诃食。

    不得洗钵水弃白衣舍内。应当学(第四十八)。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给孤精舍。时六群在居士家。食已洗钵。弃洗钵水。乃至余食在地。居士见已讥嫌。谓多受饮食。如讥饿之人。而损弃狼藉。如王大臣。佛为结戒 律云。洗钵水者。杂饭水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澡槃承取水持弃外。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十诵律云。问主人弃不犯。

    僧祗律云。食时当称腹而取。不得多受。若净人卒多与者。未啖时应减与比座。若比座不取。应与沙弥及园民 若洗钵时。不应一粒泻弃地。若有者应聚板上叶上。

    附考 五分律云。有诸白衣新作屋。欲得比丘洗钵水洒地。以为吉祥。佛听以钵中无食水洒地。

    根本律云。有人来乞钵水时。应洗净钵。置清净水诵伽陀三遍。授与彼人。或洗或饮。能除万病。不得以残食置钵水中。伽陀云。以世五欲乐。或复诸天乐。若比爱尽乐。千分不及一。由集能生苦。因苦复生集。八圣道能超。至妙涅槃处。所为布施者。必获其义利。若为乐布施。后必得安乐(佛虽亲说此伽陀。必要真正清净持戒之者。持钵三诵。方疗万病。若无戒德。纵诵千遍。亦难感应)。

    不得生草菜上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第四十九)。

    缘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卫国。住祗园中。六群大小便涕唾。生草菜上。诸居士见讥嫌。谓如畜生。佛为僧初结戒也。如是结戒已。有病比丘。不堪避生草菜。疲极故。复随开。除病无犯。乃第二结戒也结罪 是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准尼律中。比丘尼犯波逸提(僧戒结在先。其间乃兼制四众。故结轻尼戒。结在后。一一皆正制本部故结重)。不犯者。在无草菜处。大小便流堕生草菜上。或时为风吹。或鸟所衔而堕生草菜中。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夏月生草普茂。无空缺处者。当在骆驼牛马等行处。及专瓦石上。干草叶上。如上次第。无者当以木枝承。令粪先堕木上。后堕地 若大小便涕唾污手脚。得拭生草。

    律摄云。若棘刺丛处。无犯 若大林中行。枝叶交茂。应离人行处 若涉生田间无空处。应持干叶。布上便利。若不可得者。无犯。

    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第五十)。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如上。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有病。或于岸上大小便流堕水中。或风吹鸟衔堕水。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雨时水卒浮满。当在土块上。及瓦石竹木上。先令堕木上。后落水中 若大小便污手脚。得水中洗 若入水浴时。不得唾中。若岸远者。当唾手中。然后弃。

    善见律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 水虽中用旷远。无人用不犯。

    律摄云。凡为洟唾时。勿令大声。亦不应数为洟唾。若性多洟唾者。应向屏处。

    不得立大小便除病。应当学(第五十一)。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如上。佛为结戒。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有病。若被系缚。或时脚??有垢腻。若泥。及最初未制戒等(然此一戒五天竺搅小行之时。人皆蹲踞。至于海洲诸国。亦符此也。其惟震旦方处不同。事非一定。立者多而蹲者寡。若非蹲之乡蹲者。讥为不男。设非立之地立者。便以为怪。于斯两途。理应通决。盖律依西制。结集时仍列开遮。故无移漏。法流东夏。受持者宜随国风。以护讥嫌。据教善行庶无疑矣)。

    引证 五分律云。佛言虽是我所制。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根本羯磨云。时佛临欲涅槃。告诸苾刍曰。我先为汝等。广已开阐毗奈耶教。而未略说。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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