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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网合注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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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六

    姚秦三藏法师鸠摩罗什译

    明菩萨沙弥古吴智旭注

    菩萨比丘温陵道昉订

    (庚)第二十一嗔打报讐戒

    若佛子。不得以嗔报嗔。以打报打。若杀父母兄弟六亲。不得加报。若国主为他人杀者。亦不得加报。杀生报生。不顺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骂辱。日日起三业。口罪无量。况故作七逆之罪。而出家菩萨。无慈心报讐。乃至六亲中故报者。犯轻垢罪。

    不顺孝道者。被他杀害。必有夙因。快意报讐。重增未来怨结。非所以爱死者也。尚不畜奴婢者。举轻况重。然出家人。总不得畜。在家得畜。但不应非理打骂耳。七逆罪者。如孟轲云。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去自杀惟是一间。今我为父报讐。彼复结讐于我父。又种将来害父之因。故报讐即可名七逆也。结云出家菩萨者。意显在家菩萨。犹得兼用王法。以直报怨。出家断不可矣。 此是性遮二业。既伤慈忍。复结来怨故也。五缘成罪。一是讐。二讐想有六句。初二句轻。谓讐作讐想讐疑而行嗔报。二句稍重。谓非讐而作讐想讐疑。二句更重。谓非讐非讐想。讐非讐想。而行嗔打。即第九重戒摄也。三有报复心。四行嗔报事。五前人领纳。谓受其打骂。结轻。若害命。结归第一杀戒。在家菩萨。以直报怨。凭断事官依律决判。无有私情。若打若杀。皆不犯。或私行报复。或贿赂求托官府。过分治罚。一一刑辱。结轻。害命。结重。又戒本经云。若菩萨于他起慊恨心。执持不舍。是染污犯。亦可此戒兼制。又菩萨怨不宜报。恩则宜报。故戒本经云。受他恩惠。以慊恨心。不以若等若增酬答彼者。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作方便而无力。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欲报恩而彼不受。 七众同犯。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报则相讐相害。更无休息。不报则解怨释结。永无讐对。 理解者。见思尘沙无明为讐。以空假中观破之为嗔报。若了达烦恼即菩提。则无嗔报。亦名以直报怨。 忏悔者。事报。作法。理报。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报。圆住无理报。 性恶者。破烦恼怨。杀无明贼。

    (庚)第二十二憍慢不请法戒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聪明有智。或恃高贵。年宿。或恃大姓高门。大解。大福。大富饶财七宝。以此憍慢。而不咨受先学法师经律。其法师者。或小姓。年少。卑门。贫穷。下贱。诸根不具。而实有德。一切经律尽解。而新学菩萨。不得观法师种姓。而不来咨受法师第一义谛者。犯轻垢罪。

    初始出家者。明其染法未深。未有所解者。无佛法中正解。既染法未深。未开正解。则更不宜憍慢。而惟其染法未深。未开正解。往往易生憍慢也。自恃凡有七事。一恃世间聪智。二恃位高。三恃年尊。四恃门族。五恃大解。六恃大福。七恃富财。其法师者。小姓则非大姓。年少则非年宿。卑门则非高门。贫穷则非富财。下贱则非有位。诸根不具则非聪明大解而实有德。是有真修。经律尽解。是有正解。解行双美。何得更论种姓。今不来咨受。其过何如。 此是性遮二业。慢如高山。法水不住。失传化之益。乖参学之方。四缘成罪。一法师。二法师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憍慢心。正是业主。与前第六嗔患为异。四不咨受。随所应咨不咨结罪。又戒本经云。轻说法者。不生恭敬。嗤笑毁呰。但著文字。不依实义。是染污犯。亦此戒兼制。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于应请者。而憍慢不请。则犯。余惟不得憍慢。不制悉请。大乘求法为务。一切应请。一切不应憍慢。 惟遮不开。 果报者。憍慢则失正法种。顽愚陋劣。重法则智慧开明。菩提增长。 理解者。一切诸法中。悉有安乐性。不善用观。横于其中取一舍一。就所舍处。不能于中如实观其法性。名憍慢不请。 忏悔者。事憍。作法。理憍。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憍。圆住无理憍。 性恶者。天上天下。惟吾独尊。不见世间诸天及人。堪受如来迎接礼拜者。假使佛为起迎。令彼即时头破七分。

    (庚)第二十三憍慢僻说戒

    若佛子。佛灭度后。欲以好心受菩萨戒时。于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当以七日佛前忏悔。得见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相。应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萨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虽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若先受菩萨戒法师前受戒时。不须要见好相。何以故。是法师师师相授。故不须好相。是以法师前受戒时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得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见好相。若法师自倚解经律。大乘学戒。与国王太子百官以为善友。而新学菩萨。来问若经义律义。轻心恶心慢心。不一一好答问者。犯轻垢罪。

    师师相授不须好相者。以其展转传来。即是如来嫡胤。亦是法身常住。故律藏云。持律之人。是人补佛处也。生至重心者。谓视师如佛也。不得好相不名得戒。明自誓受戒如此之难。生至重心便乃得戒。明从师受戒亦复不易。既受得已。请问先达。先达岂可忽之而不好答乎。轻心者。忽彼来人。恶心者。悭吝嫉妒。慢心者。自恃福慧也。 此亦性遮二业。乖接引教训之道。四缘成罪。一求法人。二求法想。三憍慢心。四僻说出口。语语结罪。 七众同犯。皆得说法故。 大小乘共。小乘亦不许僻说故。 惟遮不开。 果报者。悋法则愚痴。憍慢则陋劣。不悋不憍。则功德智慧以自庄严。 理解者。有修有证。皆名憍慢。不知四悉因缘。皆名僻说。 忏悔者。事慢僻。作法。理慢僻。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断事中慢僻。圆住断理中慢僻。 性恶者。我为法王。于法自在。随智随情。种种僻说。

    (庚)第二十四不习学佛戒

    若佛子。有佛经律大乘法。正见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学修习。而舍七宝。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昙杂论一切书记。是断佛性。障道因缘。非行菩萨道者。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经律大乘法者。通指菩萨藏也。正见者。万行之解。正性者。正因之性。正法身者。正果之性。邪见者。通指下文诸法。二乘堕于偏空。外道执其谬计。俗典仅谈世务。阿毗昙。即二乘论。杂论。即外道论。一切书记。即俗典世论也。断佛性者。二乘焦菩提之芽。外道刳正觉之种。障道因缘者。内惑正解之因。外乱正修之缘也。 一向习小。惟是遮业。非染污犯。一向习外。性遮二业。是染污犯。不犯者。若上聪明。能速受学。若久学不忘。若思惟知义。若于佛法具足观察。得不动智。若于日日。常以二分受学佛经。一分外典。又菩萨比丘比丘尼。不学声闻毗尼。亦犯轻垢。故戒本经云。若菩萨。于如来波罗提木叉中。毗尼建立遮罪。护众生故。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广。同声闻学。何以故。声闻自度。乃至不离护他。何况菩萨第一义度。又复遮罪住少利少作少方便者。菩萨不同学此戒。谓一者从非亲乞衣。二者受自恣与。三者多受鉢。四者自乞缕令织。五者卧具坐具。六者金银。惟此六戒。声闻遮其自为。菩萨开其为他。则其余二百四十四戒。皆须同学明矣。设不学不持。则既犯比丘戒。亦犯菩萨戒。厥罪比声闻加一等。以是菩萨比丘。不同菩萨沙弥等故。即菩萨沙弥。亦须同学十戒。并威仪法。以非菩萨优婆塞故。若不学不持。比声闻沙弥亦加一罪。盖七众受此菩萨戒时。即举五戒。十戒。六重六随。二百五十戒等。一切转为无尽戒体。皆为菩萨之所应学。故经文但云学二乘阿毗昙者犯罪。不言学毗尼者犯罪。以毗尼乃大小通途。原不单属二乘故也。 七众同制。各有所急。比丘先习此经。及二部律。尼先此经。及尼具戒。式叉先习此经。及二六法。沙弥男女先习此经。及十戒威仪。在家先习此经。及优婆塞戒。余力方许徧习。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以本法为急。亦同不得习外。异者。大不学毗尼犯。小不学此经非犯。 开遮者。示同邪小以诱接之。 果报者。一向习小。障菩提。习外。堕爱见。 理解。忏悔。修证。同第八戒。 性恶者。邪小究竟即大。

    (庚)第二十五不善知众戒

    若佛子。佛灭度后为说法主。为行法主。为僧坊主。教化主。坐禅主。行来主。应生慈心。善和斗诤。善守三宝物。莫无度用。如自已有。而反乱众斗诤。恣心用三宝物者。犯轻垢罪。

    说法主。即今法师。行法主。主清规者。亦可律师。僧坊主。知安居房舍等事。即今直院。教化主。劝人作福业者。坐禅主。知习禅事。如僧堂首座之类。行来主。知乍到客情事者。今名知宾。慈心者。和诤守物。能与一切人乐也。 此是遮业。不善灭诤。随事结过。不善守物。随用结过。若三宝互用。自属盗戒。若发起诤事。别得性罪。 比丘比丘尼全犯。余五众未知僧事。不犯。设充职事。亦犯。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善灭诤。得破僧方便罪。不善守物。招贫穷困苦报。善和善守。则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观解者。不能和融事理。不知善守法财。 忏悔者。不善知事。作法。不善知观。无生。 修证者。无疑解脱。能和事诤。能守事财。圆初住。能和理诤。能守理财。 性恶者。兴般若兵杖。与一切法战。是名乱众斗诤。等赐诸子白牛大车。是恣用三宝物。

    (庚)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后见客菩萨比丘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国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中。先住僧应迎来送去。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床。事事给与。若无物。应卖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卖。供给所须。悉以与之。若有檀越来请众僧。客僧有利养分。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而先住僧独受请。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无量罪。畜生无异。非沙门。非释种姓。犯轻垢罪。

    菩萨。谓大士众。比丘。谓声闻众。皆应有利养分也。国王宅舍。谓王所造立安僧宅舍也。应卖自身等者。举重况轻。谓卖身割肉。尚应供给。况本皆有分之利养耶。 此具性遮二业。以僧次请僧时。凡在界内者。皆应有利养分。而今不差客僧。乖施主心。贪利独受。是盗戒之等流也。四缘成罪。一有客。谓应得利养分者来在界内。二有客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独受心。正是业主。四差竟。据义疏云。若知僧次的至彼人而不差者。且犯轻垢。以临差时。界外或更有来者。尚未专有分故。若差竟而别与余人。余人自知未应受请。而受得施主家食(贝+亲)。五钱入手。与差者同结重罪。畜生无异。又客来不与僧中物分。不起迎接。亦此戒兼制。同犯轻垢。 比丘比丘尼全犯。余五众未知僧事。不犯。或有时受差分食。若偏厚偏薄。偏有偏无。皆犯轻垢。善生经云。僧中付食。若偏为师选择美好过分与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 大小乘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如慈悲道场忏法广明。 理解者。不以大乘法普化一切。名独受利养。 忏悔者。独受事养有二。若但犯方便轻垢。须作法忏。若已得五钱入手。结重。失菩萨戒。须取相忏。独受理养。须一心无生忏。 修证者。初果不独受事利。圆住不独受理利。 性恶者。尽十方是个自己。安有第二人同受供养。

    (庚)第二十七受别请戒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已。而此利养。属十方僧。而别受请。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已。及八福田中。诸佛圣人。一一师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轻垢罪。

    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已等者。以施主修福。法应普徧平等。一切利施。本通十方僧众。繇汝别受。令彼十方不得利养。远有夺取十方之义。又八福田。并有应得僧次利养之义。如佛或应迹为僧。余可知也。 此是遮业。令施主失平等心。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三缘成罪。一是别请。若有僧次一人同受。不犯。二别请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又或请受戒说法。或知此人非我则不营功德。皆无犯。三受竟结罪。 出家五众同犯。在家无受利养事。善生经云。若优婆塞。受招提僧卧具床座。得失意罪。亦应此戒兼制。 大小不同制。小乘遮别众食。若四人中有一人是僧次者。不犯。不遮别受请。 开遮者。戒本经云。檀越来请。若至自舍。若至寺内。若至余家。若施衣食种种众具。菩萨以嗔慢心。不受不往。是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若狂。若远处。若道路恐怖难。若知不受令彼调伏。若先受请。若修善法不欲暂废。为欲得闻未曾有法。饶益之义。及决定论。若知请者为欺恼故。若护多人慊恨心故。若护僧制。解曰。此乃率众受供。非别受也。又云。有檀越以金银真珠摩尼瑠璃种种宝物。奉施菩萨。若嗔慢心。违逆不受。是染污犯。舍众生故。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知受己。必生贪著。或施主生悔。或施主生惑。或施主贫恼。若知是三宝物。是劫盗物若知受己。多得苦恼。所谓杀。缚。讁。罚。夺财。诃责。解曰。此则受以为众。非自享也。 果报者。既远有夺取十方之义。亦是盗戒等流。 观解者。受入空请。是别于俗谛。受出假请。是别于真谛。受但中请。是别于二谛。 忏悔者。受事别请。作法。受理别请。一心无生。 修证者。别初住。圆初信。不受事别请。别初地。圆初住。不受理别请。 性恶者。法界妙供。念念自受。如人饮水。冷暖自知。谁能共之。

    (庚)第二十八别请僧戒

    若佛子。有出家菩萨。在家菩萨。及一切檀越请僧福田求愿之时。应入僧坊问知事人。今欲请僧求愿。知事报言。次第请者。即得十方贤圣僧。而世人别请五百罗汉菩萨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别请僧者。是外道法。七佛无别请法。不顺孝道。若故别请僧者。犯轻垢罪。

    次第请即得十方贤圣僧者。以凡圣难测。不应妄生分别故。七佛者。一毗婆尸佛。或云维卫。此翻胜观。二尸弃佛。或云式弃。此翻为火。三毗舍浮佛。或云毗舍婆。或云随比。或云随叶。此翻徧一切自在。此三世尊。皆在过去庄严劫出世。四拘留孙佛。或云拘楼秦。此翻所应断。五拘那含牟尼佛。此翻金寂。或翻金仙。六迦叶佛。此翻饮光。七释迦牟尼佛。或云释迦文。此翻能仁寂默。亦翻能儒。此四如来。皆于贤劫出世。经中处处每引七佛证义。以其并在此土。又近在百小劫内。长寿天皆曾见也。不顺孝道者。不遵佛训。轻慢众僧。 此是遮业。分别是田非田。其心狭劣。不顺平等法门故也。据声闻律。若僧次中请得一人。余别指名请求。非犯。此或应同。若一概于僧次请。弥善。 七众同。 大小共。 开遮者。如亲师取友。则善须简择。如欲说法授戒。化导众人。择其才德俱优者请之。非犯。 果报者。别请。则违平等无相法门。失广大圆满福德。不别请。则一滴投海。顿同海体。 理解者。知对待妙。不知绝待妙。轻藏通别教之法。而别尚圆教。是别请义。 忏悔者。事别请。作法。理别请。须以一心融四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别请。圆信无理别请。 性恶者。于十法界中。别令各得佛界之利。

    (庚)第二十九邪命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为利养。贩卖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梦吉凶。是男是女。咒术。工巧。调鹰方法。和合百种毒药。千种毒药。蛇毒。生金银毒。蛊毒。都无慈愍心。无孝顺心。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明非见机益物之心。为利养共列七事。一贩色。二作食。三占相解梦。四咒术。五工巧。六调鹰。七毒药。 此是性遮二业。然惟贩色毒药二事。兼有性罪。余但遮罪。又今时养鹰。多为捕猎。此亦性罪。或属损害众生戒摄也。毒药且就和合时结轻。若害物时。随结杀罪。调鹰亦尔。又出家人四邪。五邪。八秽。皆此戒兼制。四邪者。一仰口食。谓仰观星宿。推步盈虚等。二下口食。谓种植田园等。三方口食。谓干谒四方。交结权贵等。四维口食。谓医卜杂伎。种种营生等。五邪者。一现奇特相。二自说功德。三卜相吉凶为人说法。四高声现威令人敬畏。五说得供养以动人心。八秽者。一田宅园林。二种植生种。三贮积谷帛。四畜养人仆。五养系禽兽。六钱宝贵物。七氊褥釜镬。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 出家五众全犯。在家除贩色调鹰毒药三种。其余如法自活。不犯。又善生经云。若优婆塞须田作者。不求净水及陆种处。得失意罪。亦可摄属此戒。净水者。谓无虫水。陆种者。陆生谷麦等。不须用水。致伤虫也。 大小俱制。 开遮者。出家人或偶用占相咒术工巧。随机诱物。令入佛道。非希利心。亦复无犯。咒术是治病救难所用。故大小两乘。亦通有之。 果报者。缁门警训云。今时讲学。专务利名。不耻五邪。多畜八秽。但随浮俗。岂念圣言。自下坛场。经多夏腊。至于净法。一未沾身。宁知日用所资。无非秽物。箱囊所积。并是犯财。慢法欺心。自贻伊戚。学律者知而故犯。余宗者固不足言。谁知报逐心成。岂信果繇因结。现见袈裟离体。当来铁叶缠身。为人则生处贫穷。衣裳垢秽。为畜则堕于不净。毛羽腥臊。况大小两乘。通明净法。倘怀深信。岂惮奉行。 理解者。不知性具。而取果行因。积功累德。名为贩卖。不达无作道灭。名为作食。不证自心现量。名为占相。不知开权显实。名为咒术。未达无功用道。名为工巧。有所取攫。名为调鹰。偏真偏俗但中法门。名为毒药。 忏悔者。事邪。作法。理邪。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邪。圆住无理邪。 性恶者。如维摩经中三堕受食。是为究竟邪命。又置毒乳中等。

    (庚)第三十经理白衣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自身谤三宝。诈现亲附。口便说空。行在有中。经理白衣。为白衣通致男女。交会淫色。作诸缚著。于六斋日。年三长斋月。作杀生劫盗。破斋犯戒者。犯轻垢罪。

    六斋日者。每月六日。谓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三十。若遇月小。则二十八。二十九也。此六日者。初八。二十三。四天王使者巡行世间。简察善恶。十四。二十九。四天王太子巡视世间。十五。三十。四天王躬行世间。若见修善者多。则诸天欢喜。保护国界。若见修善者少。则诸天愁忧不乐。国界多灾。故佛制在家男女。不论但三归者。受五戒者。受菩萨戒者。遇此六日。悉应于一昼夜受持八戒斋法。以不非时食。正名为斋。以不杀等八戒。共助成之。故名八关戒斋。谓以八戒及斋。关闭情欲。作出世正因也。八戒者。一不杀。二不盗。三不淫。无论邪正悉断。四不妄语。五不饮酒。六不著香华鬘。不香涂身。七不歌舞倡伎。不往观听。八不坐高广大床也。年三长斋月者。毗沙门天王分镇四洲。正月。五月。九月。镇此南洲。故佛制在家男女。尽此一月。受持斋法如上也。此戒旧名不敬好时。义疏云。三斋六斋。并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善。福过余日。而今于好时亏慢更犯。随所犯事。随篇结罪。此时此日。不应不知。加一戒。一云七众俱制。皆应敬时。二云但制在家。年三月六。本为在家。出家尽寿持斋。不论时节。(文)今观经文语势。却似从出家人边结过。故易科为经理白衣。大意谓出家人法。宜诱诲白衣。令得解脱。令持斋戒。而反说空行有。为其经理。乃至于六斋三斋好时。不能使其作福修善。反令作杀盗等事。岂非以身谤三宝乎。 此是遮业。但从经理白衣结罪。所云杀生劫盗。破斋犯戒。自是俗人之事。非出家人教其为之。但既有通致男女等事。未免为杀盗等而作远缘。故推极于此。而显其不应耳。若实教其杀生劫盗。兼得性业。自属杀盗戒摄。 出家五众全犯。一切时中。不得经理白衣也。在家二众。已受菩萨戒。不敬好时。亦犯。善生经云。若优婆塞一月之中。不能六日受持八戒。供养三宝。得失意罪也。余时如俗法嫁娶等。不制。若杀生劫盗。破斋犯戒。自随事别结。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经理白衣。亦属邪命如前说。又不敬好时。则诸天愁忧。能招灾异。敬好时。则诸天欢喜。护国降祥。 观解者。于真谛外别缘俗谛。名经理白衣。不知人命在呼吸间。名不敬好时。又不知十世古今不离当念。介尔一念横徧竖穷。名不敬好时。 忏悔者。事犯。作法。理犯。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犯。圆住无理犯。 性恶者。同流九界。名经理白衣。坐断三世。名不敬好时。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广明。

    此总结第三段十戒也。

    (庚)第三十一不行救赎戒

    佛言。佛子。佛灭度后。于恶世中。若见外道。一切恶人。劫贼。卖佛菩萨父母形像。及卖经律。贩卖比丘比丘尼。亦卖发菩提心菩萨道人。或为官使。与一切人作奴婢者。而菩萨见是事已。应生慈悲心。方便救护。处处教化取物。赎佛菩萨形像。及比丘比丘尼。发心菩萨。一切经律。若不赎者。犯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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