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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网合注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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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秦三藏法师鸠摩罗什译

    明菩萨沙弥古吴智旭注

    菩萨比丘温陵道昉订

    (戊)二明四十八轻戒三。初总标。二别释。三总结。

    (己)今初

    佛告诸菩萨言。已说十波罗提木叉竟。四十八轻今当说。

    初句结前。次句示后也。

    (己)二别释四十八。第一不敬师友戒。(至)第四十八破法戒。

    (庚)第一不敬师友戒

    若佛子。欲受国王位时。受转轮王位时。百官受位时。应先受菩萨戒。一切鬼神。救护王身百官之身。诸佛欢喜。既得戒已。生孝顺心。恭敬心。见上座和尚阿阇梨大德同学同见同行者。应起承迎礼拜问讯。而菩萨反生憍心慢心痴心嗔心。不起承迎礼拜。一一不如法供养。以自卖身国城男女七宝百物而供给之。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一切受佛戒人。皆应敬重师友。以有爵位者易生憍慢。故偏举王及百官为诫也。受戒则福庇幽明。所以鬼神救护。又能弘护法化。故诸佛欢喜。上座有三。一生年上座。戒腊在先。二福德上座。众所推敬。三法性上座。证入圣位。和尚。或云邬波驮耶。此翻亲教师。或翻力生。繇此人力。生我无漏妙戒身故。阿阇梨。或云阿遮梨耶。此翻轨范师。谓教授威仪。示我轨式。即下文所称教诫法师也。大德者。总叹具大功德。同学者。宗同一师。同见者。心同一解。同行者。身同一业。憍者。亢己。慢者。忽人。痴者。不知贤圣。嗔者。心怀忿恚。以自卖身等者。举重况轻。谓尚应如此供养。况迎拜之仪而不为耶。此四十八轻戒。准十重法。亦应有不敬因。不敬缘。不敬法。不敬业。饮因。饮缘。饮法。饮业。乃至破法因。破法缘。破法法。破法业等。但以众轻垢。成与未成。同称恶作。故不复委明耳。 此亦性遮二业。四缘成罪。一师友。谓上座及同行等。二师友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不敬心。戒本经云。若憍慢嗔恨。不起迎拜等。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或无记心。或忘误。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若重病。若乱心。若睡眠不知。若听法。若说法。若在说法众中。护说者心。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护僧制。若护多人意。四应迎不迎。应供不供等。事成。随事结罪。 七众同。 大小共。 惟遮不开。或方便令调伏。亦得名开。 果报者。师友知识。是得道大因缘。是全梵行。不敬则永失法利。魔所摄持。敬则常遇善缘。成就佛法。 理解者。外道不敬真谛。二乘不敬俗谛。藏通不敬中谛。别教不敬二谛之友。 忏悔者。慢人。作法忏。慢法。如次用四种无生。 修证者。初果得不坏净。及净心地菩萨。永断事慢。四教分证人。如次断四种理慢。 性恶者。瑜伽法中作观音慢。是观行慢。十地品云。我当于一切众生中为首为胜等。是分证慢。天上天下。惟吾独尊。是究竟慢。

    (庚)第二饮酒戒

    若佛子。故饮酒。而酒生过失无量。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饮酒者。五百世无手。何况自饮。亦不得教一切人饮。及一切众生饮酒。况自饮酒。一切酒不得饮。若故自饮。教人饮者。犯轻垢罪。

    故饮者。明非不知误饮。一切众生。指异类也。余如酤戒中释。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酒。谓饮之醉人。二酒想六句。二咽咽结罪。二轻垢。二无犯。三有饮心。四入口咽咽结罪。若教他饮。咽咽二俱结罪。不犯者。病非酒不疗。 七众同犯。 大小乘俱制。 开者。如末利夫人事。 果报者。饮酒之罪。有五五百果。第一五百世在咸糟地狱。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虫。四五百在蝇蚋。五五百在痴热无知虫。文云五百世无手。或但举最后五百也。 理解如酤酒中说。 忏悔者。事饮。作法。理饮。无生。 修证者。得法自在人。饮无迷乱。 性恶者。用事饮。如济颠等。用理饮。即法性真酒。耽荒无厌。

    (庚)第三食肉戒

    若佛子。故食肉。一切众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食肉得无量罪。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故食者。明非不知误食。一切众生肉者。不论水陆空行。但是有情身分。悉遮止也。一切众生。皆有佛性。与我同体。而今食啖其肉。残惨之甚。故云断大慈悲佛性种子。准此。则蚕口兽毛。亦所不忍。是以鸯掘经云。若丝绵绢帛。展转传来。离杀者手。施于比丘。亦不应受。受者非悲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肉。谓有情身分。二肉想。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有食心。正是业主。四入口咽咽结罪。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初听三种净肉。一不见杀。二不闻杀。三不疑为己杀。又有九种十种不净肉等禁食。余非所制。大士怀慈。一切悉断。又知水有虫。或疑有虫。不看不漉。辄饮辄用。大小俱制。又蚕绵大小俱制。大乘为众生故。得畜憍奢耶等。而非自用。兽毛小乘不制。大乘亦无特制。而佛顶经中亦兼及之。不用弥善。 开遮者。或鹿角虎骨等。制入药中。此应非犯。若为药故伤生命。同得杀罪。 果报者。楞伽经云。为利杀众生。以财网诸肉。二俱是恶业。死堕呌呼狱。若无教想求。则无三净肉。彼非无因有。是故不应食。佛顶经云。死死生生。互来相啖。恶业俱生。穷未来际。又云。杀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经微尘劫。相食相诛。犹如转轮。互为高下。无有休息。又云。服其身分。皆为彼缘。必使身心于诸众生若身身分。身心二途不服不食。我说是人。真解脱者。 理解者。凡外食断常瘜肉。二乘食偏真枯肉。菩萨食出假脂肉。别教食但中顽肉。 忏悔者。事食。作法。理食。用四种无生。 修证者。别初住。圆初信。永断事食。四教分证。断四理食。 性恶者。用事食。如释迦本生。现恶罗刹形。怖人令受归戒。用理食。则中道法性。名为第一美肉。恣意饱啖。

    (庚)第四食五辛戒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葱。慈葱。兰葱。兴渠。是五辛。一切食中不得食。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茖葱。即韭。慈葱。即葱。兰葱。即小蒜。兴渠。此方所无。一切食中杂有此辛。亦不得食。非但戒单食也。 此是遮业。臭秽妨于净法。故制。四缘成罪。一是辛。二有辛想。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有食心。四入口咽咽结罪。 七众同。 大小共。大乘防过义深。较小略重。 开遮者。病非蒜等不愈。须处僻静别室食之。不得入佛塔僧堂。不得入僧浴室。不得上都圊内。俟断食更七日后。臭气都尽。沐浴浣衣。香熏入众。具如律明。 果报者。佛顶经云。是五种辛。熟食发淫。生啖增恚。纵能宣说十二部经。十方天仙嫌其臭秽。咸皆远离。诸饿鬼等。舐其唇吻。福德日消。长无利益。修三摩地。善神不护。魔王得便。命终自为魔王眷属。受魔福尽。堕无间狱。 理解者。见思辛。尘沙辛。无明辛。 忏悔者。事食。作法。理食。无生。 修证者。事辛为修行第一渐次。最初应断。初果断见辛。四果断思辛。出假断尘沙辛。别地圆住。分断无明之辛。 性恶者。辛是薰染为义。以法界辛。徧熏法界。如击涂毒鼓。置毒乳中等喻。既以毒喻圆理。亦可以辛喻也。

    (庚)第五不教悔罪戒

    若佛子。见一切众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毁禁。七逆。八难。一切犯戒罪。应教忏悔。而菩萨不教忏悔。同住。同僧利养。而共布萨。一众说戒。而不举其罪。不教悔过者。犯轻垢罪。

    八戒者。八关斋法。又地持八重。五戒者。清信士女所受。十戒者。十善戒。沙弥十戒。又此经十重。毁禁者。总明犯一切戒。即毁三世诸佛明禁。七逆。现在下文。八难。乃犯戒果报。一地狱。二畜生。三饿鬼。四盲聋喑哑。诸根不具。五生邪见家。世智辩聪。六佛前佛后。七北洲。八无想天。一切犯戒罪者。若大若小。若重若轻。若因若果。皆教忏悔。教忏悔者。以见闻疑三根举事。令改往修来。舍过迁善也。梵语忏摩。是此方请忍请恕之意。即表除于往愆。悔乃此方之语。义称恶作。谓追责前来所作是恶。决志改途易辙。即表修于来善。同住同利。是共食味。布萨说戒。是共法味。理应如法举罪。故不举不教者犯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有罪。二有罪想。若实谓无罪者非犯。三不教心。戒本经云。嗔心不举。是染污犯。懒惰懈怠。非染污犯。四默然同住。不教悔是一罪。同食味复一罪。同法味又一罪。随事各结。不犯者。戒本经云。若狂。若知不说令彼调伏。若护他心。若护僧制。又云。见众生造今世后世恶业。以慊恨心不为正说。是染污犯。不犯者。若自无智。若无力。若使有力者说。若彼自有力。若彼自有善知识。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为正说。于我憎恨。若出恶言。若颠倒为。若无爱敬。若复彼人性弊(忄+龙)戾。又自不悔过。亦应此戒兼制。戒本经云。若菩萨不护不信之言。不护讥毁。亦不除灭。若实有过恶不除灭者。是染污犯。实无过恶而不除灭。非染污犯。不犯者。若外道诽谤。及余恶人。若出家乞食。修善因缘。生他讥毁。若前人嗔狂而生讥毁。解曰。不教人悔。惟是遮业。自过不悔。兼得性业也。又善生经云。若优婆塞见他四众毁所受戒。心生憍慢。言我胜彼。彼不如我。得失意罪。解曰。斯亦此戒兼摄。亦具性遮二业。亦通七众同犯也。 七众不全同。比丘应举七众罪。比丘尼得举六众罪。不得举比丘罪。若与比丘亲里知识。私相劝谏。无罪。式叉摩那得举五众罪。不得举比丘比丘尼罪。沙弥得举四众罪。不得举上三众罪。沙弥尼得举三众罪。不得举上四众罪。在家二众得举自类罪。不得举出家五众罪。若亲厚知识。私相劝谏。皆悉无罪。又在家二众。无同利养事。惟有不举。及同布萨二过。 大小乘俱制。 开遮者。僧祇律云。若彼人凶暴。若依王力。大臣力。凶恶人力。或起夺命因缘。伤梵行者。应作是念。彼罪行业。必自有报。彼自应知。尔时但护根相应。无罪。又四分律云。内有五法应举他。以时。不以非时。真实。不以不实。有益。不以减损。柔软。不以粗犷。慈心。不以嗔恚。 果报者。大涅槃云。若善比丘。见坏法者。置不诃责。驱遣举处。是人佛法中怨。若能责遣。当知得福无量。不可称计。菩萨善戒经云。旃陀罗等。及以屠儿。虽行恶业。不能破坏如来正法。不必定堕三恶道中。为师不能教诃弟子。则破佛法。必堕地狱。优婆塞戒经云。宁受恶戒。一日中断无量命根。终不养畜弊恶弟子。不能调伏。何以故。是恶律仪。殃齐自身。畜恶弟子不能教诲。乃令无量众生作恶。能谤无量善妙之法。坏和合僧。令多众生。作五无间。是故剧于恶律仪罪。 理解者。前人破于理戒。应教理忏。又观心释者。前念起恶为罪。后念觉意观察。名为教悔。 忏悔者。事不教。用作法。理不教。用无生。 修证者。他人犯戒。于四诤中即是犯诤。若举过不服。即是觅诤。若复有人不知戒相。不决重轻。即是言诤。若于三诤事发。又即事诤。此之四诤。具十法者乃能灭之。一持戒。二多闻。三诵毗尼极利。四广解其义。五言辞了了。堪任问答。六诤起能灭。七不爱。八不恚。九不怖。十不痴。又僧祇明成就十四法。名为第五持律。所谓善能灭诤。大约是无疑解脱阿罗汉也。教悔理罪。位在圆住。通教见地。亦灭界内理诤。 性恶者。维摩经云。外道六师。是汝之师。汝师所堕。汝亦随堕。则非惟不教令悔。又从而和之矣。此亦具有事理二堕也。

    (庚)第六不供给请法戒

    若佛子。见大乘法师。大乘同学同见同行。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来者。即起迎来送去。礼拜供养。日日三时供养。日食三两金。百味饮食。床座医药。供事法师。一切所须。尽给与之。常请法师三时说法。日日三时礼拜。不生嗔心患恼之心。为法灭身。请法不懈。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日食三两金者。极势之语。三时者。中前。中后。初夜。嗔心者。恚彼法师。患恼者。恐己侈费。为法灭身者。举重况轻。 此是遮业。丧资神之益。故制也。四缘成罪。一是法师。二法师想。若不知者非犯。三不请心。若嗔。若恼。是染污犯。懈怠。忘误。非染污犯。四漠然空过。随事结罪。又不受师教。亦应此戒兼制。戒本经云。欲求定心。慊恨憍慢。不受师教。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若知彼人作颠倒说。若自多闻有力。若先已受法。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未满五夏。未谙律藏。见有持律人来。应请。余非所制。大乘求法无厌。一切应请。 开遮者。若知不请令彼调伏。 果报者。不请则失闻熏益。障智慧种。请则常能不离正法。 理解者。观慧不现前。名不供给请法。 忏悔者。事不请。作法。理不请。无生。 修证者。入净心地菩萨。常法供养一切三宝。事请理请俱无犯。 性恶者。事恶。则如阇王之女。见大声闻而不起迎礼敬。理恶。则观于绝待法性。不得能供所供。能请所请。

    (庚)第七不往听法戒

    若佛子。一切处有讲法毗尼经律。大宅舍中有讲法处。是新学菩萨。应持经律卷。至法师所。听受咨问。若山林树下。僧地房中。一切说法处。悉至听受。若不至彼听受咨问者。犯轻垢罪。

    一切处者。通指僧坊俗地。大宅舍。别指俗地。山林等。别指僧地也。法毗尼经律者。法名轨持。毗尼名灭。意指所诠。经律二字。意指能诠。谓经诠法。律诠毗尼。然毗尼正翻为律。经亦训法训常。文言似复。义理须明。谓经律二种。世间共有。而世间之经。未必诠于正法。世间之律。未必诠于毗尼。惟佛经佛律中。明五种远离行相应。名之为法。亦名毗尼。亦名佛所教诫。所谓是出离。非世法。是越度。非有爱。是无欲。非有欲。是无结。非有结。是不亲近生死。非亲近。又五种出要行相应。名之为律。亦名为法。亦名佛所教诫。所谓令少欲。不多欲。令知足。不无厌。令易护。不难护。令易养。不难养。令智慧。不愚痴。是故名为法毗尼经律。此法毗尼。大小齐奉。七众同修。非局在声闻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讲法律。二讲法律想。三不往心。若嗔慢。是染污犯。若懈怠。非染污犯。四不往听。日日结罪。善生经中制四十里内须往。此亦应尔。不犯者。若不解。若病。若无力。若彼颠倒说。若护说者心。若数数闻。已受持。巳知义。若多闻。若闻持。若如说行。若修禅定不欲暂废。若钝根难悟难受难持。不往者皆不犯。 七众同。 大小略异如前说。 开遮者。佛藏经云。若比丘说法。杂外道义。有善比丘勤求道者。应从座去。若不去者。非善比丘。亦复不名随佛教者。 果报者。地持经云。菩萨于善知识。听受经法。于说法人。有五处不应忆念。净心专听。一者不念破戒。谓不念言。此犯律仪。不应从彼听受经法。二者不念下性。谓不念言。我不从彼下性之人听受经法。三者不念丑陋。谓不念言。我不从此丑陋之人听受经法。四者不念坏味。谓不念言。我不从彼不正语人听受经法。但依于义。不依于味。五者不念坏美语。谓不念言。我不从彼粗言说人听受经法。如是五处不忆念者。是菩萨勤摄正法。于说法人。不起嫌想。若下根菩萨。起人过心。退不乐听法。当知是菩萨不能自度。智慧退减。解曰。智慧退减。不听之失也。能至心听。则如沙弥戏掷。堪证四果。况实说正法耶。 理解者。不历法观心。即是不往听法。 忏悔者。事不往。作法。理不往。无生。 修证者。事往。应如常啼善财。理往。如石室观空。又菩萨成就游戏神通。能徧至十方听法。成就念不退法。能念念永不离法。 性恶者。不应以法更听于法。

    (庚)第八心背大乘戒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经律。言非佛说。而受持二乘声闻外道恶见一切禁戒邪见经律者。犯轻垢罪。

    心背者。明非口说。言非佛说者。意言分别计度。受持者。拟欲受持也。 此具性遮二业。计二乘。惟遮业。计外道。兼性业。以是邪见故也。直制犹豫未决。是中下二邪见之方便。以其计尚未成。故且结轻。若计成。则失菩萨戒矣。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是本习。故非犯。计外。得责心罪。发心欲往。步步结应忏罪。闻外道说法。不入其心。悔还。尚许忏除共住。若片语入心。奉行其法。乃至拔一发等。失比丘戒。成重难。现身不复许入僧数。 惟遮不开。 果报者。计外。成邪见。堕三涂。计小。障大菩提。 理解者。除一乘圆理。其余皆名邪小。 忏悔者。事背。作法。理背。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位不退人。永不计外。行不退人。永不计小。念不退人。永不背理。 性恶者。用外用小接外小机。示同其计。

    (庚)第九不看病戒

    若佛子。见一切疾病人。常应供养。如佛无异。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师僧弟子病。诸根不具。百种病苦恼。皆供养令差。而菩萨以嗔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旷野山林道路中。见病不救济者。犯轻垢罪。

    八福田者。一佛。二圣人。三和尚。四阿阇梨。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七是敬田。病兼悲敬。故名第一。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有病。二有病想。三不看心。嗔恨。是染污犯。懈怠。非染污犯。四应看不看。随事结罪。不犯者。若自病。若无力。若教有力随顺病者。若知彼人自有眷属。若彼有力自能经理。若病数数发。若长病。若修胜业不欲暂废。若闇钝难悟难受难持难缘中住。若先看他病。如病。穷苦亦尔。又云。见诸众生有亲属难。财物难。以慊恨心。不为开解。除其忧恼。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亦应此戒兼摄。 七众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惟师友同法共房。及僧尼须看。此外不制。大士弘誓兼物。一切应看。 开遮如不犯中说。又复应知看病法则。四分律云。有五法能看病人。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与。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吐唾。三有慈愍心。不为衣食。四能经理汤药。乃至差若死。五能为病人说法令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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