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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网合注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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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欢喜。根本律云。不应令无智人为看病者。必有他缘。须自出外。于不善解看病之人。当可教示。勿令病者非理损害。堕水火。食诸毒。持刀斧。堕岩壍。或升高树。食所忌食。皆应遮止。律摄云。若病人贫无药直者。师主知识等应为办之。或施主边求。或用僧伽物。或塔物。或旙盖等庄严之具。依价卖之。以供药直。若后病差。应偿。若无力者。不还无罪。大师之子。是父财故。若看病苾刍供给病者。除性罪已。余皆应作。 果报者。不看。失慈心益。失悲敬二田。自有病苦。亦无人看。能看。则成就第一福田。 理解者。众生具有见思尘沙无明等病。不以四教法药治之。名不看病。 忏悔者。事不看。作法。理不看。无生。自于四种无生善通达已。乃能以法药疗他。 修证者。生缘慈。能看身病。法缘慈。能看见思病。无缘慈。能看无明病。 性恶者。常与舍心相应。名不看病。又复示现病行。

    (庚)第十畜杀具戒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斗战之具。及恶网罗罥杀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萨乃至杀父母尚不加报。况杀一切众生。不得畜杀众生具。若故畜者。犯轻垢罪。

    矛者。长枪。罥者。所以羁禽兽足。杀父母尚不加报。举重况轻。 此是性遮二业。杀之方便。且结轻垢。随害物时。更结杀罪。 七众同犯。斗战具。旧开国王王子。余杀生器。道俗皆制。 大小共。 开遮者。或劝人戒杀。若买若化其器而藏举之。毁坏弥善。 果报如杀戒中说。 理解者。前三教观行。皆是杀理之具。 忏悔者。畜事具。作法。畜理具。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永舍事器。圆住永舍理器。 性恶者。正以圆顿止观为究竟杀具。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下六度品中广明。

    此总结第一段十戒。悬指广文也。

    (庚)第十一国使戒

    若佛子。不得为利养恶心故。通国使命。军阵合会。兴师相伐。杀无量众生。而菩萨尚不得入军中往来。况故作国贼。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利养恶心。明非和合息诤因缘也。尚不得入军中往来者。军中喧杂。非佛子所行之处。举轻以况重也。国贼者。孟子云。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贼是害义。兴师相伐。必害于民。民为国本。害民即是害国也。 此是性遮二业。正制为利养故。作此相害因缘。随事随语结轻。若嗔怒因缘。自属杀戒。若贪夺宝物因缘。自属盗戒。 七众同犯。 大小俱制。 开遮者。如隐峰飞锡止兵。图澄占铃息难等。 果报者。交扇失欢。得上品两舌恶口报。杀戮取利。得上品杀盗报。 理解者。无明国。不可交通。烦恼军。往来得罪。 忏悔者。事使。作法。理使。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不为事使。四教分证。不为理使。 性恶者。或为事使。即如图澄等。或为理使。则方便破无明国。善巧摧烦恼军。又于无明国里出入。烦恼军中往来。以度众生。

    (庚)第十二贩卖戒

    若佛子。故贩卖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尚不应自作。况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轻垢罪。

    贩卖良人奴婢。则有眷属分离之苦。贩卖六畜。则为杀害之缘。市易棺材板木。则必利人之死。教人作者。或为我作。或令自作。皆得罪也。 此亦性遮二业。希利损物。乖于慈心。事事结罪。若偷贩生口。卖畜令杀。咒人令死。以售棺材。别犯盗罪杀罪。 七众不全同。在家畜耕牛等非犯。然据善生经。须先作净施。然后受戒。否则得失意罪。 大小俱制。 开遮者。买畜放生。施棺给贫。 果报者。眷属分张。多病短命。 理解者。取果行因名贩卖。偏真涅槃名死具。又不达性具之理。别图积功累德。别求中道。皆名贩卖。 忏悔者。事贩。作法。理贩。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无事贩。圆人无理贩。 性恶者。分离无明眷属。断绝十二生因。尽法界众生。市以无缝棺材。所谓皆以如来灭度而灭度之。

    (庚)第十三谤毁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无事谤他良人善人。法师师僧。国王贵人。言犯七逆十重。于父母兄弟六亲中。应生孝顺心。慈悲心。而反更加于逆害。堕不如意处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嗔恼之心。欲前人陷没也。无事者。无见闻疑三根。父母兄弟六亲者。大士视一切人。皆如父母兄弟六亲也。 此是性遮二业。六缘成罪。一无罪。二无罪想六句。四犯。二非犯。三谤毁心。正是业主。四所说过。七逆十重等。五所向人。向同法谤同法。或向外人谤外人。故轻。若向外人谤同法。自属重戒中摄。六前人领解。随语随人结罪。若说实。非犯。以恶心说。亦犯轻垢。 七众同。 大小共。 惟遮不开。 果报如妄言恶口中说。 理解亦如重戒中说。 忏悔者。事谤。作法。理谤。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不实谤。三果无恶心说实。圆人无理谤。 性恶者。方便说此性恶法门。谓佛是究竟大贪等。

    (庚)第十四放火焚烧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放大火烧山林旷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若烧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烧。若故烧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恣情任意。不知慎重也。四月至九月。一往约多寒国土言之。若少寒国土。尤须审察时宜也。烧他屋宅等者。谓因不慎。放火而误及之。若为损他故烧。自属盗戒等流罪摄。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烧者。放火非为烧生。有必伤生之势。故专制四月乃至九月。远防杀缘。若为杀故烧。自属杀戒中摄。今结云若故烧者。明非慎重而偶误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非时。二非时想。三不慎心。四正放火烧。 七众同。 大小共。 开遮者。在家为耕种等业。出家为除妨害。择时慎烧。无犯。 果报者。不慎则有误杀之业。 理解者。放见思火。烧真谛理智。放无明火。烧中道理智。 忏悔者。事烧。作法。见思烧。四种无生。无明烧。须次第一心二种无生。 修证者。初果断事烧。四果断见思烧。佛断无明烧。 性恶者。放三智火。烧尽法界三惑窟宅。

    (庚)第十五僻教戒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恶人。六亲。一切善知识。应一一教受持大乘经律。应教解义理。使发菩提心。十发趣心。十长养心。十金刚心。于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而菩萨以恶心嗔心。横教二乘声闻经律外道邪见论等。犯轻垢罪。

    佛弟子。单指内众。外道恶人。单指外众。六亲。通内外众。一切善知识。谓交游往还。素相亲善者也。应教解义理使发菩提心者。繇解义理。始堪发心。不同盲修瞎炼也。又解义不发心。增长狂慧。发心不解义。增长无明。教之使之。令知真解真修也。恶心者。概欲令人入于偏邪。嗔心者。偏恼此人。不以正教。横者。枉其根性。不称机宜。明非应病与药也。 教以外道。性遮二业。教以二乘。惟是遮业。恶心嗔心。是染污犯。无知根智。非染污犯。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不得教以外道。异者。小乘本习小。非犯。 开遮者。用随情说。逗彼机宜。乃至示同外道等。 果报者。以外教。得邪见报。以小教。障大菩提。以大乘教。自他俱利。 理解者。除一乘妙法。皆名邪小。故曰自此以前。我等皆名邪见人也。 忏悔者。教事邪小。作法。教理邪小。须一心无生。悟一心无生法已。为实施权。开权显实。以正入邪。引邪归正。无所不可。 修证者。初果无邪教。出假无小教。圆人无理内邪小。 性恶者。徧用一切邪小法门。摄一切机。又究竟邪小。即究竟一乘。

    (庚)第十六为利倒说戒

    若佛子。应好心先学大乘威仪经律。广开解义味。见后新学菩萨。有从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律。应如法为说一切苦行。若烧身烧臂烧指。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非出家菩萨。乃至饿虎狼师子。一切饿鬼。悉应舍身肉手足而供养之。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使心开意解。而菩萨为利养故。应答不答。倒说经律文字。无前无后。谤三宝说者。犯轻垢罪。

    好心者。上求下化之心。先学者。自利利他之本。威仪者。化导之轨范。经律者。进修之门户。广开解义味者。致广大而尽精微。明非浅近粗疎而已。烧身臂指供养诸佛。与众生同悲仰而上求佛道之极致也。舍身肉手足供饿鬼虎狼等。与如来同慈力而下化众生之极致也。先为说此如法苦行以大其心志。坚其誓愿。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谓随问而说。不颠倒说。不邪谬说。故能使其心开意解。此诚先学菩萨之职任也。应答不答。则不一一说。倒说。则不次第。谤三宝。则非正法。又倒说即名为谤。所谓说法不当机。所说为非量也。 此是遮业。不先学是一过。不正说又一过。为利。是染污犯。无知机智。非染污犯。 七众同。 大小共。小乘依小法教人。亦不得隐没义理。 开遮者。知机故不说。或为断邪命而诃苦行。破愚执而谈理行。 果报者。为利。则邪命所摄。倒说。则谤法等流。 理解者。不知四悉檀因缘。皆名倒说。 忏悔者。事倒。作法。理倒。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为利心。出假具知根智。圆观晓了四悉。 性恶者。一切法倒。一切法正。以正相入倒相。以倒相入正相。

    (庚)第十七恃势乞求戒

    若佛子。自为饮食钱财利养名誉故。亲近国王王子大臣百官。恃作形势。乞索打拍牵挽。横取钱物。一切求利。名为恶求多求。教他人求。都无慈心。无孝顺心者。犯轻垢罪。

    自为者。明非为三宝等。为饮食乃至名誉。明非为道也。恶求者。威逼故非善。多求者。无厌故非少。教他者。教人为我求。如遣使作书之类。 此具性遮二业。盗戒之等流也。或将本觅利。或荐书强化。皆属此戒。若非分陵夺。自属盗戒。又戒本经云。多欲不知足。贪著财物。是染污犯。亦此戒摄。 七众同犯。 大小俱制。 开遮者。为三宝。为病人。为众生。如法营求。非犯。 果报者。乞求。则妨道恼他。不乞。则正命清净。自他俱利。 理解者。二乘横取真。藏通菩萨横取俗。别教横取中。 忏悔者。事取。作法。理取。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断事取。圆观伏理取。圆住断理取。 性恶者。横于九界逼取佛界善根。横于二十五有逼取真常我性。

    (庚)第十八无解作师戒

    若佛子。应学十二部经。诵戒者。日日六时持菩萨戒。解其义理。佛性之性。而菩萨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缘。诈言能解者。即为自欺诳。亦欺诳他人。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为他人作师授戒者。犯轻垢罪。

    大士以传法度生为正务。故应学十二部经以为度生之本。而戒经尤大士之根本。故应日日六时诵持。令其精熟。然不但诵文而已。又必解其义理。佛性之性。谓先悟本源自性清净。为无作戒所依体性。即依此无作戒。还为成佛种子。是知自性清净者。正因佛性也。菩萨戒者。缘了佛性也。全一性以起二修。全二修而成一性。故名佛性之性。犹云诸佛本源佛性种子也。不解一句等。举轻况重。盖凡夫浅智。谁能法法全通。但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斯无过咎。设但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少分因缘。而不肯阙疑。诈言能解。即为内乖己心而自欺。外误前人而诳他。何况一一戒律皆不解。一切佛法皆不知。则自且从师求学之不暇。岂可为他人作师授戒哉。 此是遮业。受戒不学。是一过。妄欲作师。又一过。随事结罪。 七众者。旧云。比丘比丘尼犯。余五众无作师事。未制。今按善生经中。在家菩萨亦得畜在家弟子。似亦同制。然在家虽畜弟子。无授戒事。故云不犯耳。 大小乘俱制。义疏曰。大乘为师。必是出家菩萨。具足五德。一持戒。二十腊。三解律藏。四通禅思。五慧藏穷玄。什师所传。融师笔受。流传至今。此其正说。次地持云。必须戒德严明。善解三藏。堪能发彼敬心。方可从受。不尔得罪也。四分律曰。五法不成就。不得授人具足戒。不得与人作依止师。不得畜沙弥。一戒。二定。三慧。四解脱。五解脱知见。又不能教人坚住此五。又成就五非法。不得授人具足戒。与依止。畜沙弥。一无信。二无惭。三无愧。四懒惰。五多忘。又五。破增上戒。破增上见。破增上威仪。少闻。无智慧。又五。不瞻视病。不方便住处。不能破疑。不教舍恶见。减十岁。又五。不知犯。不犯。若轻。若重。减十岁。又五。不知教授弟子增上威仪。增上净行。增上波罗提木叉。白。羯磨。又五。不知增戒。增心。增智慧。不知白。不知羯磨。一一反上者。得与人授具足戒。得与依止。得畜沙弥。僧祇律曰。十法成就。听度人出家受具。一持戒。二多闻阿毗昙。三多闻毗尼。四学戒。五学定。六学慧。七能出罪。能使人出罪。八能看病。能使人看病。九弟子有难。能送脱难。能使人送。十满十岁。是名十事听度人出家受具足。下至满十岁。知二部律亦得。受依止者亦尔。萨婆多律摄曰。满足十夏。方住师位。复须成就五法。一知有犯。二知无犯。三知轻。四知重。五于别解脱经。广能开解。于诸学处创结随开。若遇难缘。善知通塞。常诵戒本。能决他疑。戒见多闻。自他俱利。威仪行法。无有亏犯。具如是德。名亲教师。繇其亲能教出离法故。若虽近圆。于诸学处。不识重轻。设六十夏。仍须仗托明德。依止而住。若师小者。惟除礼足。自余咸作。此即名为老小苾刍。不得与他出家。及受近圆也。智旭曰。传法度生。乃名报佛恩德。此戒不是禁人作师。只是责人无解耳。堪嗟末世。颠倒多端。或驾言度生。谬为师范。不解而诈称能解。门庭高设。我相炽然。或懒学律法。退不为师。或宗教自负。藐视律门。竖我慢幢。则诃毁戒学。贪收徒众。则仍授戒名。昧心厚颜。莫此为甚。又或谬谓大乘融通。不须小律。讵知小不兼大。大必兼小。如河不纳海。海必纳河。若不大小并学。那名菩萨比丘。故今略引声闻师德。用裨大士芳规。观者幸勿厌其繁琐。 开遮者。为白衣授终身五戒。及六斋日授八戒法。皆悉无犯。然亦须知五戒八戒义趣。又八戒法。若无比丘比丘尼。则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亦得授之。五戒法。设无出家五众。则在家二众亦得授之。 果报者。佛藏经云。身未证法而在高座。身自不知而教人者。法堕地狱。 理解者。未真见谛。总名无解。 忏悔者。无教门解。须作法。并善学。无入理解。须无生。 修证者。观行相似位人。有教门正解。分证位人。有入理真解。 性恶者。一切法本不可解。忘情绝解。乃为法界之师。

    (庚)第十九两舌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见持戒比丘。手捉香炉。行菩萨行。而斗遘两头。谤欺贤人无恶不造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嗔彼前人。欲令斗诤。或嫉彼贤善。欲为妨恼也。手捉香炉。聊举善行之一事。斗遘两头。谓交扇令造诤端。此虽说实犹犯。况谤欺耶。 此具性遮二业。六缘成罪。一众生。二众生想。应以持戒不持戒六句分别。二稍重。四稍轻也。三两舌心。正是业主。四说过。无论实与不实。五所向人。若向无戒人。自属重戒。若泛向同法。非彼亲友。自属第十三谤毁戒。今正以斗遘为念。的向彼之亲厚。故实与不实皆犯。若欲向此人。误向彼人。结方便罪。六前人领解。语语结罪。 七众同。 大小共。 开遮者。菩萨戒本云。又如菩萨见诸有情。为恶友朋之所摄受。亲爱不舍。菩萨见巳。起怜愍心。发生利益安乐意乐。随力随能。说离间语。令离恶友。舍相亲爱。勿令当受长夜无义无利。如是以饶益心。说离间语。乖离他爱。无所违犯。生多功德。 果报如第六重戒中说。 理解者。说有说无为两舌。说真说俗为两舌。说边说中为两舌。 忏悔者。事中两舌。须作法。有无两舌。四无生。真俗两舌。后二无生。边中两舌。惟用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两舌。圆人无理两舌。 性恶者。随情随智为两舌。一切实一切不实等亦是两舌。

    (庚)第二十不行放救戒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业。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故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而杀而食者。即杀我父母。亦杀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风是我本体。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常教化讲说菩萨戒。救度众生。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应请法师讲菩萨戒经律。福资亡者。得见诸佛。生人天上。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以慈心故。总修三种慈心也。一生缘慈。即观六道皆我父母。二法缘慈。即观地水火风是我身体。三无缘慈。即于生生受生之中而悟不生不灭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者。以此三慈开示于人。救护。则解其现在苦难。教化讲说。则拔其未来苦因。令不受未来苦难。又救是拔苦。度是与乐也。得见诸佛生人天上者。见佛闻法。恒于人天类中修道。永离畜生难处。方名究竟放救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苦众生。二苦众生想。三无慈心。若欲救而力不逮者。至心为称佛名。或为说法。以作救慧命之缘因。不犯。四坐视不救。随事结罪。不救身命。是一过。不救慧命。又一过。 七众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救眷属有罪。余非所制。大士弘慈。一切悉救。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救则失三慈法利。救则成就三慈法门。 理解者。见外凡杀真谛。二乘杀俗谛。权教杀中谛。而不放救。 忏悔者。不救事杀。须作法。不救理杀。须无生。 修证者。慈心三昧成。常行事理二救。 性恶者。或不救事杀。如古人谓猪子云。正两脚时不挣。今既四脚。挣向何处。或不救理杀。杀尽安居。自作教他。宁惟不救。又从而助之。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如灭罪品中广明一一戒相。

    此总结第二段十戒。亦悬指广文也

    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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