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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卡理斯玛支配及其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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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之阙如。

    最后,在中国,儒教的理性主义的独特性格、其习律主义(Konventionalismus)、其被采纳为教育的基础,条件在于:世俗的家产官僚阶层之官僚主义的理性化,以及封建势力的缺乏。

    12. 卡理斯玛的追求之金权政治化

    任何教育类型,包括培养巫术性卡理斯玛的教育与作为英雄性的教育,都有可能成为公会成员之小圈子的事,并以此而发展出教士的秘密结社,或上流社会的贵族俱乐部。这其中存在着各种可能想得到的阶段,从政治或巫术的行会(Zunft)————这在西非特别是被组织成秘密团体————之条理井然的支配,到此种行会之随机的掠夺。并且,所有朝着行会与俱乐部发展的那些共同体————无论其原先是由战士的扈从团发展出来,或是由所有通过试练拥有武装能力的男子所组成的团体发展出来的————具有共同的倾向,亦即:越来越以纯粹经济的资格来取代卡理斯玛资格。

    对一个年轻人来说,接受卡理斯玛教育————既耗时费日,在经济上又没有直接的获益————的前提条件在于:他的劳动力对于家计而言并非不可或缺的;然而此种条件则随着经济劳动之集约度的逐渐增加而越来越少有。非但如此,卡理斯玛教育逐渐被富裕者所独占的情形,也更进而被人为地强化。随着原初的巫术或军事功能的崩解,纯粹的经济层面则不断地更加强其势力。发展到最后阶段,例如在印尼,人们轻易地就可买得他们在政治“俱乐部”(Klub)的各不同等级里的地位;在原始的情况下,或许摆出一场豪华的飨宴就够了。卡理斯玛的支配阶层之转化为纯金权政治的支配阶层则特别另外是原始民族的典型现象————一旦军事的或巫术的卡理斯玛失去其实际的意义,情形通常是如此。

    如此一来,确实并不必然是财产本身使人成为贵族,而是生活样式————不过也只有财产使之可能。中世纪里,所谓的骑士生活,特别指的是:拥有开放给客人的屋子。在许多民族里,只消大开宴席,便可取得被称为首领的头衔,并且也用同样的方法来维持住此等头衔;这种“贵族伴随义务”(noblesse oblige)的方式,无论在什么时代,很容易就导致那些向自己课税的望族(Notabeln)贫穷破落。

    13. 现存秩序之卡理斯玛的正当化

    当支配被冻结到永久组织上时,作为创造力的卡理斯玛即此退却,并且只有在选举或类似的机会里显现于短命的、其作用无法预测的群众情绪中。虽然如此,卡理斯玛————尽管其意义已大为不同————仍然是社会结构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此处,我们必须回到前面所提及的〔按即:本章第二节开头〕引起卡理斯玛之日常化的主要因素,亦即经济动机:通过现存的政治、社会与经济秩序而位居特权地位的阶层,寻求“正当化”他们的社会与经济地位,换言之,寻求将此种地位由纯粹现实的势力关系状态转化为一种既得权力的秩序,并使之神圣化。此种利害关怀构成了保持卡理斯玛要素————在支配结构里,以即事化的形式存在的卡理斯玛要素————的最强烈动机。可是真正的卡理斯玛,既非奠基于制定秩序或传统秩序,也非奠基于既得权力,而是以个人的英雄性或个人的启示之正当性为其根基,因此即与上述动机全然相对立。不过,正由于卡理斯玛之具有超日常的、超自然的、神圣的性质,在其日常化后,对于卡理斯玛英雄的后继者而言,正好成为正当取得支配者权力的适当根源,并且也有利于所有那些依存于此一支配者权力————其权力与财产皆受此一支配者权力所保障————的人。然则,能够表现出支配者之卡理斯玛正当性的形式是多样的,这要视与超自然的力量————此种正当性基础之所在————保持何种关系而定。

    如果支配者本身的正当性并非靠着世袭性卡理斯玛(依循明确的规则)而确定不移时,那么他就有必要靠其他的卡理斯玛力量来正当化,一般而言,能够扮演此一角色的,惟其为教权制的力量。同样的,对那些本身作为神的化身,因而拥有最高“固有卡理斯玛”(Eigencharisma)的支配者而言,所需也正是如此。只要支配者本身并非由自己的功业来确证其卡理斯玛时,那么其拥有卡理斯玛的宣称,就必须由职业的事神专家来认定。正因为如此,那些神所化身的君主即被最切近于其正当性之物质的与理念的利害关系者————宫廷官吏与教士————置于其独特的隔离过程中,而可能达到被永久幽禁于宫中,甚至成年之时即被杀害的地步————为的是此一神君不至于以其言行损及神性,或使自己脱身于此种监护。不过,由于卡理斯玛支配者对于被支配者(按纯正的观念)实在负有重大责任,故而也强烈地造成有必要对他加以监督的实际取径。

    这类支配者,例如现今[95]东方的哈里发、苏丹、沙皇(Schah[96])等,正由于其崇高的卡理斯玛资质,故而迫切需要有这么一个人来代他为统治行为————特别是失败的或不得人望的施为————负起责任,此即所有这些帝国里,“大宰相”(Grosswesir)之所以具有传统的特殊地位的基本缘故。在最近这个世代里,波斯曾试图废去大宰相一职,以使皇帝亲政下的官僚制专家内阁得以成立,不过还是失败了,其原因在于:在此种措施下,波斯皇帝个人要为所有的人民疾苦与行政上的失败负起行政首领的责任,这不仅严重危及他本人,也不断地严重伤害到对“卡理斯玛的”正当性的信仰。因此,为了有人担当责任以掩护皇帝及其卡理斯玛,大宰相一职不得不重新恢复设置。

    这就是西方,特别是议会制国家里,相当于责任内阁首长地位的东方对照版。在西方,所谓“国王并不君临统治”(le roi règne, mais ne gouverne pas),以及,国王为其地位之尊严起见,“不得未披大臣衣饰即现身”的理论;更进一步:同理,国王应该完全避免干涉在官僚制专家管理下的一般行政事务,而将之委诸居于阁臣之位的政党领导者;以上种种皆完全对应于被神格化的家产制支配者之受娴熟传统或仪式的专家————教士、宫廷官吏、大臣————所隔离的现象。所有这些现象的造成,固然是由于宫廷官吏或政党领导者及其扈从的利益之所在,同样也是由于卡理斯玛的社会学本质所使然。

    议会制的国王,尽管没有权力,还是被保留下来,其原因特别在于:光是因为他的存在,以及权力因此“以他的名”而被行使,既存的社会与财产秩序的正当性即因他的卡理斯玛而受到保障,并且,现存秩序的所有利害关系者也必须戒惧,国王若被排除,结果是对此一秩序之“正当”(Rechtmäsigkeit)的信仰产生动摇。

    各个优胜政党的统治行为之“正当化”(Legitimierung)————成为“正当的”(rechtmäsig)行为————的功能,也可能在纯粹形式上的依照明确规范而被选举出来的总统担当起来,只不过,议会制的君主还具有一种被选任的总统所无法担当的功能,亦即:由于他终究是占有国家里的最高地位,因而在形式上限制住从政者的权力争逐。此种本质上消极的功能,换言之,光只靠着这样的(基于明确规则的)君王的存在而具有的功能,若纯就政治观之,实际上恐怕是最重要的一种。更正面地说,此种功能,在其最典型的案例里,意味着:君王可以靠着卓越的个人能力与社会影响力而真正积极地参与政治权力(此即:影响力的王国,Kingdom of influence),而不是靠着权力规则(位权的王国,Kingdom of prerogative)。正如最近的事例与人物所显示的[97],尽管“议会的支配”强劲,君主还是可以在实际上发挥出这样的影响力。在英国,“议会制的”君主制意指:一种选择淘汰,只让具备政治家资格的君主得以发挥现实权力。因为国王可能会因内政或外交上的失误或因提出与其个人禀赋或威望不符的要求而失去宝座。就此而言,英国的议会君主制,比起欧陆的君主制来,是更纯正“卡理斯玛的”形态;后来不论其君主为蠢材或政治天才,光只因其具有继承权,就一律承认其作为支配者的要求。

    三、支配形态的纪律化与即事化

    1. 纪律的意义

    当卡理斯玛流入共同体行动的永久组织之后,面对着渐增的传统力量与理性的结合体关系的力量,其势力往往减退,这就是它的命运。整体观之,卡理斯玛的消亡意味着:个体行为之作用力的衰退。致使个体行为的重要性减退的力量当中,最无可抗拒者为合理性的纪律(die rationale Disziplin),它不只根除个人性的卡理斯玛,连基于身份荣誉的阶层等级也加以清除,或者至少是使之合理性地变形。

    在内容上,所谓纪律,所指无它,是即:所受命令被彻底理性化地执行,换言之,计划周全地、事前整备地、精确地、无条件地排除一切个人评论地执行所受命令,并且,一切内在的志向始终完全贯注于此一目标。除此,另一标志为:受命行为的划一性。纪律之发挥其特殊的作用,是基于其具有作为一个群众组织(Massengebilde)之共同体行为的性质。此处〔群众组织〕,服从者绝无必要是被纠合于某一处、同时地服从,或者在数量上特别庞大。具有决定性的是:多数人的服从被合理地齐一化。

    纪律本身决非敌对于卡理斯玛与身份荣誉。相反的,想要支配庞大地域或组织的身份团体,例如威尼斯的议会贵族阶层、斯巴达人、巴拉圭的耶稣会士、或者有其君侯为首的近代军官团,唯有以其内部非常严格的纪律为手段,方能保持住其对被支配者之确实、有效的优势;同样地,被支配者之“盲目的”服从,也唯有靠教育,训练他们服属于此一(并且别此无他)纪律之下,方能达成。以此,身份团体往往仅是为了要确保纪律之故,而使得其坚持身份威望与身份生活样式之培养与规格化的态度,转变成相当有意识的、合理性的意欲政策(Gewolltes),并且,此一意欲政策又对上述〔身份〕共同体影响所及的整体文化内容,产生反作用(关系此种反作用,此处不予讨论)。同样地,卡理斯玛英雄也可以利用“纪律”,并且,他也必须如此,如果他想要扩张其支配范围的话:拿破仑即为法国创造出纪律严明的组织,至今仍然有效。

    一般所称的“纪律”,与特殊言之,其最合理性的子嗣————官僚制————一样,都是“即事的”;它断然地以其“即事性”听任任何权力————想要它服事又知道如何制作它的权力————的发落。这并不妨碍它本身之与卡理斯玛及身份荣誉(特别是封建荣誉)最内在本质的对立。勇猛战士(Berserker),以其狂迷暴怒,以及骑士,为了获取个人荣誉而与极具英雄之誉的个别对手兵刃相向以一争高下,此皆与纪律相乖违:前者是由于其行为的非理性,后者则由于其内在态度的非即事性。纪律以“调教”(Abrichtung)————目标在于一种经“训练”(Einübung)而达到机械化程度的熟练————来取代个人的英雄性忘我、恭顺(Pietät)、对领导者个人的狂热激情与献身、名誉的崇拜以及个人能力之如同一种“艺术”(Kunst)般的培养;并且,在纪律诉诸强烈“伦理”动机的情况下,乃是以“义务”与“良心”的意识为其前提(以克伦威尔的话来说,就是“良心之士”〔man of conscience〕,相对于“荣誉之士”〔man of honours〕)。所有这些,目的都在于确保群众(在一致无二的调教下)之生理与心理的冲动力之于理性的计算下最佳的程度。

    并不是狂热与义无反顾的献身在纪律里全无地位,相反的,任何近代的战事指挥者往往对军队之战斗力里的“道德的”要素比什么都要来得重视,并且利用所有一切的情绪性手段————这和最精巧的宗教纪律化手段(Disziplinierungsmittel),例如罗耀拉(Ignatius de Loyola)的心灵修业(exercitiäspiritualia)[98]之利用情绪手段的方式完全如出一辙————以“鼓舞士气”(Eingebung),或更重要的,以教育被领导者“感情投入”(Einfühlung)于领导者之意志的办法,来开发出战斗效果。

    不过,就社会学而言,具决定性的是以下各点:(1)如此一来,一切————特别是以上这些“不可估量的”(Imponderabilien)、非理性的、感性的要素————都是被理性地计算的(rational“Kalkuliert”),至少,在原则上,一如吾人之计算煤熿矿层的出产量;(2)尽管在一个有魅力的领导者存在的具体情况下,“献身”具有如此浓厚的“人的”(persönlich)色彩,然而其目标及其一般内容在性格上却是“即事的”(sachlich),所意味的是对共同的“事务”(Sache)、对某一被理性地追求的“成果”的献身,而非对某人的献身。

    事情唯有在以下的情况下才是两样的,亦即:由奴隶主的支配者权制作出纪律的情况,诸如在大型农场经营、古代东方的奴隶军,以及古代及中古时期由奴隶及受刑者划桨的大型般只里的情形。在此等情况下,事实上唯一有效的要素乃是:机械化的操练与个人之被编整到一个无可脱逃的、强制“共同动作”的机制里————此一机制可以说是“迫使”个人统合到整体全员里,而此种统合又是一切纪律之实效力的一个强力要素,特别是在讲求纪律之遂行的战争里————并且,如同“残渣”般留存在凡是“伦理的”资质,换言之,义务与良心,失去作用的情况里。

    2. 纪律的军事起源

    纪律与个人性卡理斯玛之间胜负无常的斗争,在交战(Kriegführung)结构的发展中有其古典的战场。在此领域上,斗争过程就某种程度而言固然纯粹是决定于战争技术,不过,武器的种类,诸如矛、剑、弓等,并不必然是决定性的要素,因为这些武器无论是纪律化的战斗或个人间的战斗皆可利用。虽然如此,在近东及西方之吾人所知的历史起点,马的输入即扮演了决定性的角色,而铁之作为工具金属(无论就哪一点来看皆具划时代意义)的兴起,也在某种(但并不明确)程度上扮演了重要角色。马拉着战车跑,英雄驾着战车驰入战场,并且必要的话,跳下战车作个人的格斗。这样的英雄,不但支配了东方、印度、古代中国的诸王会战,也支配了整个西方,包括凯尔特人(Kelt),甚至爱尔兰(一直到晚近)。骑乘比起战车来是较晚的产物,但持续了比较长的时间,“骑士”————诸如波斯的骑士、帖撒利亚(Thessalia)、雅典、罗马、克尔特、日耳曼的骑士————即由此产生。在骑士出现之前,步兵的确在某种程度之纪律化的发展上有其地位,然而较之骑士,其重要性沉寂了好一段时间。后来导致情况往反向轨道发展的一个契机,是铁制近距离武器取代了铜制的投射矛枪。不过,并不是铁本身带来变化————因为远程武器与骑士的武器也用了铁制的————就像中世纪时,并不是火药本身引起变革一样。

    促使〔战争由非纪律的往纪律的方向〕变革的是希腊人与罗马人的重装步兵队的纪律(Hoplitendisziplin)。荷马在一处常被引用的段落里,显示出他已知道禁止擅离队伍作战的纪律之萌芽[99];在罗马方面,一段传说:执政官之子因为照着古老的英雄行径单枪匹马地击杀了敌方的将领而被处死,则象征着这种大转变[100]。诸如以下这些顺次而起、训练有素的军队:斯巴达的职业士兵军队、比欧提亚人(Boeotia)的神圣部队(Lochos)[101]、马其顿人(MaKedonen)的长枪密集方阵(Sarissenphalanx)[102],以及罗马人更具机动力的小配队战术(Manipeltaktik)[103],在在皆优胜于波斯的骑兵队、希腊与意大利的市民军、及蛮族的人民军。我们已可从希腊重装步兵制早期之通过“国际法”(Völkerrecht)来排除长程武器(以其为非骑士的)之使用的事端中(就像中世纪之试图禁止弩的使用一样)看出,武器的种类乃是纪律之果,而非纪律之因。

    惟步兵的短兵相接战术一意采用的结困,导致骑兵队在古代各处的没落;在罗马,“骑士登录”(Rittercensus)事实上即为免除兵役的同义词。到了中古末期,首先打破骑士之军事独占权的,是瑞士人的密集部队(及其相应的及附随的发展),纵使如此,瑞士人还是允许戟兵在主力部队————由“射手队”为其外翼————密集突击之后,跃出本队做英雄的格斗。这唯有在骑士的个人作战方式大为减少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至十六、十七世纪的战场上,骑士本身————当然是以越来越纪律化的形式————仍然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正如英国的内战之过程所显示的,若无骑兵队,则攻击战及真正打倒敌人是不可能的。

    然而,是纪律,而非火药,最先导致战事的变革。摩瑞兹·冯·奥拉宁[104]麾下的荷兰军队,是近代纪律化的、被解除一切“身份”特权的最初几支军队之一————例如在此以前,雇佣兵向来有权拒绝修筑工事(以其为“奴隶的劳务”opera servilia)。克伦威尔之所以能战胜强悍勇猛的骑士军,还得归功于冷静、理性的清教徒纪律。他的“骑铁队”(Eisenseiten)[105],亦即“良心之士”,以坚实密集的阵容跑步挺进,同时沉着地开火,然后切入敌阵;与无纪律的军队不同的主要是,在进击成功之后,他们仍然保持密集的队形,或者迅速地再次编整队伍,这比骑士军的狂热,在技术上更胜一筹。因为,骑士军的习性是:在疾驰的狂热中进行攻击,然后毫无纪律地分散开来,有的是将之捕获以便要求赎金。此种习惯往往一再地错失一切成果,典型的例子常见之于古代与中世纪,例如塔利亚柯佐(Tagliacozzo)一役[106]。唯有在纪律的基础上,究极而言,也唯有在以纪律为前提条件的机械军火使用上,火药以及与火药相关联的一切战争技术方才开始具其重要性。

    对于纪律之发展的可能性而言,各个军制据以奠立的经济基础虽非唯一的决定性要素,但当然是极为重要的。不过,反过来,训练有素的军队之纪律,在战争进行中扮演的角色(尽管有大有小),对于政治体制与社会体制却有着最为长远的影响。只不过这种影响并不是那么明确。纪律,作为实战的基础,是种种体制的母体。纪律蕴生出祖鲁人(Zulu)的王制,不过这种家父长式的王制却因诸军司令官的权力(以斯巴达的Ephoren之类的方式)[107]而受到宪法上的限制[108]。同样地,纪律生出备有操练场(Gymnasia)的希腊城邦之“贵族制”与“民生制”:当步兵训练达到最高练达的情况下,必然是贵族制的(斯巴达),反过来,当海军纪律备受重视的情况下,则为民主制的结构(雅典)。军事纪律也同样是性质相当不同的瑞士“民生制”的基础:在其盛产雇佣兵的时期,包括了对(以希腊词汇来说)“非全权居民”(Periöken)[109]与“无权居民”(Heloten)[110]等领地的支配[111]。军事纪律还是罗马的名门望族支配的母体;最后,也是埃及、亚述以及近代欧洲之官僚制的国家制度的母体。

    以上这些例子在在显示出,军事纪律可与全然相异的各种经济条件携手并进。只是,军事纪律往往会对国家体制、经济体制、甚或家庭制度造成某种影响。因为,在过去,一支完全纪律化的军队必然是“职业军”,因而以何种方式来负担起兵员的生活所需,往往成为根本的问题。筹设军队————训练有素、随时备战且纪律严整的军队————的原初方式,是前面已提过的战士共产主义(Kriegerkommunismus)[112],其所采取的形式可以是:广布于全世界各地的“男子集会所”,即职业战士的一种“兵营”(Kaserne)或“集会所”(Kasino);或者是亚得里亚海的共产主义的海盗团,或是斯巴达市民按“食物捐献”原则(Picknik-Prinzip)所组织的“餐会”(Syssitien)[113],或哈里发·乌玛的组织或中世纪的宗教战士团的组织。

    以此,如我们先前所见的,战士共同体可以是一个完全自主的、对外闭锁的组织体,或者,一般而言,被编入一个明确界定的政治的领域团体里————作为此一团体的构成要素,战士共同体在成员的补充上要受到政治团体的秩序之限制(但反过来,也会对此一秩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此种限制多半是相对性的。例如斯巴达人并不无条件地坚持“血缘的纯净性”,因为战士教育的参与也是决定性的因素(关于战士教育,会在另外的相关处论及)。在此种种条件之下,战士团的生活其实是修道僧生活的完全对照版。僧侣的修院生活与共产制为的是维持纪律以服事其彼岸的主(有时其结果是也服侍其此岸的主子)。当战士团的制度达到完全发展的地步时,我们可以在独身制的修道骑士团————由修道教团直接类推而来————之外,发现到与家族及一切私人经济特殊利益分离的现象,甚至往往到达完全排除家庭关系的程度。男子集会所的居住者买来或掠夺来女人,或者要求被支配者共同体的女子,只要在她还没被卖为人妻的情况下,自由地供其使用。在波利尼西亚,阿瑞欧伊(Areoi)支配身份团体的小孩要被杀死[114]。男人唯有在“服勤期”终了、离开男子集会所————因此,往往年纪老大————之后,才能踏入永久的性结合关系及拥有私人的经济。对某些民族而言,在性关系的规则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年龄阶级”(Altersklassen)的结构[115],以及共同体内部所谓原始的性的“族内乱婚制”(endogamer Promiskuität)之遗迹,或者全体成员对尚未被个人占有的女子即享有的,往往被认为是“自然的”“要求权”,以及所谓“婚姻”之“最古代”形式的妇女掠夺,及特别是“母权制”(Mutterrecht)[116],所有这些大部分都可以说是〔共产制的〕军事制度的残留现象。此种军事制度由于长期的战争状态而广为存在,所要求于战士的,是无室亦无家。

    此种共产主义的战士团似乎不论何处皆为卡理斯玛战侯之扈从团的遗制(caput mortuum)。当扈从团本身“组织”成一个永久的体制且存在于平日时,战侯国制则消亡崩解。当然,在有利的情况下,战侯本身也能变成纪律化的战士团之无出其右的支配者,即此,以“庄宅”(Oikos)为基础的军制正与此种依靠战利品及女人、无武装能力者、甚或隶属民的贡纳维生的战士团共产主义极端相对反:换言之,靠着一个支配者的仓储来给养、武装且受其指挥的家产制军队,特别如我们所知的埃及军队(不过其特征也或多或少极为广见于他种军制当中),从而形成专制的君主权力之基础。相反的现象是:战士团从无所制约的君主权力那儿解放出来,就像斯巴达之设置餐会所显示的,不过这也只限于纪律所能容许的范围内。因此,在城邦里,王权的衰落,换言之,纪律的衰微,多半也只发生在平静时日及本国内,以罗马官僚法的技术用语来说,只发生在“内地”(domi),而非“外地”(militiae)。斯巴达人的君主支配权在平日几近于零,但在战场上,为了维持纪律之故,则是全能的。

    反之,纪律的全面衰微,通常是与各种分权的(dezentralisiert)军事制度,诸如俸禄制的军事制度,或封建的军事制度,联结在一起。只是,其衰微的程度极为不同。训练精良的斯巴达军队,以及其他希腊城邦、马其顿、某些东方国家之军制里持有分地的农兵(克里娄,kléros),以及土耳其之俸禄式的采邑,最后,日本及西方中古的采邑,皆为经济的分权化的各种阶段;此种经济的分权化通常与纪律衰微及个人的英雄性意义的高升携手并进。就纪律的观点而言,也正如就经济的侧面来看,领主的封臣(Lehensmann)————他不仅自行武装、自行补给并引领自己的扈从出阵,且召集同样是自行武装的下级封臣出动————是家产制或官僚制的士兵之正对反的版本;并且,前者〔纪律面〕正是后者〔经济面〕的结果。

    与此相对的,中古末期及近代之始,占优势的是由佣兵队长以完全或半私人资本主义的方式来征集雇佣兵,以及由政治权力以公共财政的方式来召集与装备常备军,二者皆意味着纪律的强化,其基础在于:战争经营手段越来越集中于军事支配者手中。

    至于军队的筹措补给之渐增的理性化————从奥伦治家的摩瑞兹到华伦斯坦(Wallenstein)、古斯塔夫·阿道夫(Gustav Adolf)[117]与克伦威尔的军队,以及法国军队、普鲁士腓特烈大帝与奥地利特蕾西亚女皇(Maria Theresia)的军队————我们在此无法一一详述;同样地,我们也无余裕详细论及因法国大革命而由职业军转变为人民军的过程,及其再由拿破仑重组为(部分是)职业军的纪律化过程,最后直至十九世纪普遍义务兵制的实施。所有这些发展,在在明确地指出,纪律之渐增的重要性,以及,其相应的经济过程〔战争经营手段的集中〕之首尾一贯的贯彻〔译按:从私人资本主义到公共财政作为军制之基础的进展〕。

    步入机械战的时代后,普遍的义务兵役制之绝对支配是否即为最后的结论,尚待观察。例如英国的海军射击纪录似乎即取决于操作舰炮的佣兵多年来所持续的团队合作。特别是当缩短服役期的步骤继续进行下去时————目前此种步骤在欧洲是停顿了下来————认为对某些兵科而言,职业兵的军事技术会较高一筹的见解(已暗地里为某些军官团体所抱持),几乎可确定是发挥了影响力。法国于1913年实施的三年义务兵役制度,即为四处要求“职业军”的呼声所推动,虽然在完全不管各兵种之分化的情况下,此种呼声有其不当之处。这种种尚且非常不明确的可能性,及其可以想见的(包括政治的)结果,此处不允讨论;然而,所有这些无论如何是改变不了群众纪律的极端重要性。此处,重要的是以下这个事实:战士与战争经营手段的分离,以及,战争经营手段之集中于军事支配者的手中,无论何处皆是群众纪律之典型的基础,而不问其过程是发生于家产制、资本主义或官僚制的情境中。

    3. 大规模经济经营的纪律

    军事纪律是所有纪律的母体。对于纪律的第二个伟大的教育者,是经济上的大规模经济(ökonomische Grossbetrieb)。从法老的工场与土木兴筑(虽然其组织的详情我们所知不多)到迦太基——罗马的大农场、中古末期的矿山经营、殖民地经济的奴隶农场、最后到近代的工厂,其中并无直接的历史承接,其共同之处只在于一个要素:纪律。

    古代大农场里的奴隶夜宿于工寮,过着既无婚姻也无财产的生活。唯有农场的管理员,特别是庄头(Villicus),才能拥有个别住屋————类似我们的下级士官的住宅,或近代大农业经营的农地管理人的住宅;一般而言,也唯有庄头才能拥有准财产(Peculium〔特有财产〕,原意为家畜财产,Viehbesitz)及准婚姻(contubernium〔事实婚〕)[118]。劳动奴隶一早便“分队”(作“十人组”,decuriae)集合,由鞭挞者(监督,monitores)领着去上工[119]。其必需品贮藏于(用兵营的术语来说)“补给室”(auf Kammer),根据需要而配给。医务所与禁闭室也不缺。中古及近代的封建领地(Fronhof)的纪律就远为松懈得多,其原因在于已被传统所定型,并从而限制了领主的权力。

    反之,“军事纪律”乃是近代资本主义的工场经营之理想模范,完全如同于其之于古代大农场的意义,这是毋庸特别加以证明的。不过,与大农场相异的是:此处,经营的纪律完全是奠定于理性的基础上,借着利用适当的测定手段之助,无论是物质的生产手段,还是个别的劳动者,都是在以最高收益的出发点上被一一计算。基于此种原则,劳动功效的理性调教与演练得致最高的胜利之处,众所周知的,是在美国的“科学的管理”系统下(System des “scientific management”);在其中,实现了经营的机械化与纪律化的最终归结。依此,人类的精神肉体机制被完全调适于外界,亦即工具与机械,换言之,机械作用,对人类所提出的要求,并且,被解除来自于本身之有机结构的自然节奏,而通过个别肌肉功能的有计划分割与体力之最佳经济效益的创造,被赋予一个适于劳动条件的新节奏。这整个理性化的过程,在此〔经济的经营〕一如其他各处,特别是于国家的官僚机制里,是与物质经营手段之集中于支配者的处分权下,同步进行的。

    4. 纪律与卡理斯玛

    以此,伴随着政治与经济的需求满足之理性化,纪律化,作为一个普遍的现象,越来越无所顾忌地伸张其领域,从而也越来越限制住卡理斯玛的意义,以及个体别具差异的行为之意义。

    * * *

    [1]Berserker是北欧神话中的勇士。原意为可变幻为熊的人(Berserker=Bärenhaut),后转为具有异常力量、发怒之时常常不着铠甲即迎向战斗的勇士。————中注

    [2]Cuchulainn为爱尔兰英雄故事“Táin Bó Cúailgne”里的主角。库·丘林服务于乌尔斯达王柯诺,独立对抗其他爱尔兰部族而守住乌尔斯达。————日注

    [3]此指金发的北欧日耳曼人。此语为尼采所用。根据韦伯的说法:“中古拜占庭时期,统治者经常维持一支由具有此种格斗之勇的卡理斯玛的人所组成的队伍,作为统治的武器。”————中注

    [4]约瑟夫·史密斯(Joseph Smith)于1830年创摩门教于美国纽约州。稍后,杨格(Brigham Young)重新组织该教派,并创立盐湖城于犹他州,以为该教大本营。摩门教最引人注意的是赞成一夫多妻制,因此引起当时社会一般的反感,1890年以后,终于放弃此一制度。

    史密斯宣称他获得天使的通知:在他住处附近山丘上藏有数枚黄金叶,上面以象形文字记载了救世福音全文。数年后,他寻得这些金叶,以及记有解读方法的石块,因此得以翻译出所谓《摩门经》(Book of Mormon)。————中注

    [5]Rudolph Sohm(1841——1917),德国的法学史家。此处参照其Kirchenercht Ⅰ(1892), p.6, 26; Ⅱ(1923), p.176 ff.。————日注

    [6]St. Francesco d'Assisi(1181——1226),本为阿西西地方的富商之子,原名Giovanni Francesco Bernardone,后被尊为阿西西的圣方济。他为了贯彻清贫的理想,而抛弃一切财产,过着托钵的生活,献身于祈祷与服务贫者,与少数弟子创立最初的托钵修道会(圣方济会)。根据此一修道会的原始会规,不论是修道士个人或是修道会本身的财产所有,皆被否定。不过,随着修道会的发展,产生严格派与缓和派的对立;罗马教皇于1317——1318年以两道勅令承认修道会的财产所有,其后,两派对立仍以各种形式存在。————中注

    [7]Gefolgschaft一词并不限于法学史上严密的界定,而是指皈依于卡理斯玛的支配者、成为其左右手的战士或政党党工,亦即卡理斯玛的行政干部。在韦伯的用法里,当所涉及的是卡理斯玛的世俗的内容时,则用Gefolgschaft及Gefolgsleute,而就宗教的精神内容而言时,则为Jünger,Jüngertum(使徒、门徒)。以此,Jüngertum一词,广义而言,指一般包括被支配者在内的卡理斯玛的皈依者,狭义而言,则特指属于支配者团的卡理斯玛行政干部。————日注

    [8]耶稣会为天主教修道会,1534年————即宗教革命后————由西班牙教士罗耀拉(Ignatius de Loyola)所创,1540年获教廷认可。他们认为,如要光耀上帝荣光,会士应成为耶稣基督旗下勇猛善战的士兵。他们对基督新教诸派、自由主义、启蒙主义等皆采猛烈攻击的态度,是天主教诸修会中最具战斗性格者。其活动主要是对异教徒布教及学问传播,明末天主教之传入中国即由耶稣会士首开其端。耶稣会禁止会士担任教职及拥有财产。————中注

    [9]“……基本上,就艺术型的卡理斯玛门徒而言,可以如此地认为,亦即,原意下的召命,只限于‘经济的独立者’(因此也就是坐食者),因而,超越于经济斗争被视为正常的。(Stefan George那帮朋友间,就是如此,至少其主要意图确系如此。)”————中注

    [10]“约在申初,耶稣大声喊着说,以利,以利,拉马撒巴各大尼,就是说,我的上帝,我的上帝,为什么离弃我。”(《圣经·马太福音》,27:46。另见《马可福音》,15:34。)————中注

    [11]“在世袭性卡理斯玛支配中,追随者所承认的,不再是领导者个人的卡理斯玛特质,而是他由世袭继承所获得的该职位的正当性。这可能导致传统化或理性化之方向。君权神授的观念乃从基本上被改变,而成为个人对支配的权利。这项权利之取得,毋须仰赖服从支配者之认可。个人卡理斯玛可能因之而荡然无存。”————中注

    [12]这是在1914年之前所写。————德注

    [13]“泰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孟子·万章上》)“曰:臣杀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杀君也。”(《孟子·梁惠王下》)“君之视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中注

    [14]参照前一章第7节末。————日注

    [15]aequum et bonum一语,表示裁判时的“平衡”之意,为罗马法源里常用之语。例如“quantum bonum et aequum iudici videbitur”(只是在审判人认为善与平衡下的总额),“non esse bonum et aequum ob eam remcondemnari”(此事故被认为有罪,是不合于善与平衡的)等等。在法官给予审判人的格式中,例如在因侵害而导致的诉讼里,有“quantum pecuniam bonum aequum videbitur, tantam pecuniam”(在善与平衡考量下的金额),又如在请求归还嫁资的诉讼里,有“quod eius melius et anquius erit”(较为善与平衡的数额)等判决的指示。在本来的法源史料之外,以“bonum et aequum”作为裁判基准的思考方式也经常见到。例如“ex aequo et bono, non ex callido versutoque iure rem iudicari oportet”(倘若无法根据精妙巧致的法律,不如就以平衡与善来仲裁事件),Cicero, Oratio pro Caecina, 23。————日注

    [16]参照《经济与社会》,第七篇《法社会学》,第2节与第5节。————德注

    [17]在罗马法的诉讼权里,有严正诉讼权(actio stricti iuris)与诚意诉讼权(actio bonae fidei)。前者的诉讼里,只以当事者的意思表达为基础,并且对此意思表达加以非常严格的文字解释。反之,在后者的诉讼里,并不只当事者的意思表达,举凡在定契约当时的一般状况,交易上的惯例,反对债权的有无,等等,皆依照信义诚实的原则,一一被考虑进去而做出判决。在文书格式上,诚意诉讼时,对于审判人予判决权限的文字如下:“quidquid ob eam rem...dare facere oportet ex filde bona, eius, iudex, ...condemnato.”————日注

    [18]在《经济与社会》的第三版里,有关卡理斯玛的叙述散于第二部第五章(《正当性》)、第九章(《卡理斯玛制》)与第十章(《卡理斯玛的变形》)三处,以及《卡理斯玛君主制》一节里。当今版本(第五版)的编辑者已于第四版时,将《卡理斯玛君主制》往后挪动(见本书第5章第2节第10小节),而代之以《卡理斯玛的革命性格》一节(原为第三版第十章开头)。有关此种章节安排的变更。可参照Johannes Winkelmann于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第四版(1956),962页以下的说明。————日注

    [19]见本书第二章第8节最后。————中注

    [20]K. Weyerstrass(1815——1897),德国数学家,1864年后任教于柏林大学。他与瑞曼(Riemann)同为奠定复素变数之解析函数论基础的最大功劳者。然而威尔史特拉斯反对瑞曼之根据几何学、物理学的直观,而着重于严密的解析表现。————日注

    [21]并且,顺带地,在此种“价值”领域里————虽然我们在此处尚未涉及————这些理念在下面这点上是完全一致的,亦即:所有这些理念(包括艺术的直观在内),为了使自己客观化,换言之,为了确证其现实性(Realität),皆意味着一种对“作品”之要求的“把握”(Ergreifen),或者也可以说,使“作品”的要求“成为被把握的”(Ergriffenwerden),而不是一种主观的“感情”或“体验”等等。————韦伯原注

    [22]参照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 3. Aufl. S.471ff。————德注

    [23]见前述,页502、513〔按:即《法律社会学》部分〕。————德注

    [24]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五节注20。————中注

    [25]关于日耳曼人,恺撒有如下的描述:“发生在各部落境外的掠夺,在他们看来并非不名誉的。反之,他们称此种掠夺是为了训练青年、不使其怠惰才发生的。在人民大会里,当论及首长当中由谁来担任将领并提出由谁扈从的时候,认同某人及其目的的人起立并答应给予援助,而获得众人的喝彩。在答应助力者当中,未从军者,即被当作反叛者,尔后在一切事上皆无信用可言……部落在防备战争或进行战争的时候,指挥战事者皆被选举出来,且被赋予生杀允夺的大权(Casear, De bello Gallico, Ⅵ, 23)。”前半段所记的是关于私人的(但经人民大会所承认的)掠夺行为,后半段则是关于部落全体的公的战争。

    塔西图斯(Tacitus, Germania, c.7, 13.14)的记述,比起恺撒来,更让人想到制度化的进展。在他的记述里,我们已见到私的扈从制(Gefolgschaft)与公的将军制(dux,Herzog)的区别。其中,将军很明确的只有一人,在战争时,平时的一切机关皆停止活动,将军握有绝对的权力。和平恢复时,将军之职被撤废,平时的组织复活。不过,譬如在民族移动时期里,由于准战争状态的半永久化,将军职遂转化为常置的官职;在民族移动期之后的日耳曼诸国里,即以此成为强大君主制的一个基础。————日注

    [26]参见M. Weber, 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 S.46。————日注

    [27]Henry Villard(1835——1900),德裔美籍实业家。由德赴美后,先为新闻记者,后与铁路公司搭上关系,而于1881年成为北太平洋铁路公司董事长,并购入经营《纽约晚报》(New York Evening Post)。————日注

    [28]“共产主义的、无法与计算相容的功效共同体关系或结合体关系(Leistungsverge-meinschaftung oder-vergesellschaftung),并非以算出最善的生计(Versorgungsoptima)为其基础,而是奠基于直接被感知的连带性。因此,此种社会关系————直到现在————犹能显现为基于原则上采取非经济取向的意识态度(ausserökonomisch orientierte Gesinnungs-Einstellungen)。换言之,此即为(1)家族的家共产主义(Hauskommunismus)————在传统的或情爱的基础上,(2)军队的战友共产主义(Kameradschaftskommunismus),(3)(宗教)共同体(Gemeinde)的爱的共产主义(Liebeskommunismus)。后二者原则上是奠定于特殊情绪的(卡理斯玛的)基础上。”(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S.88)。————中注

    [29]利古里亚海为包括热那亚湾(Gulf of Genoa)在内、被利未拉与科西嘉岛所包围的海域。————日注

    [30]Omar ibnúl-khāttab(c.581——644),第二代哈里发(634——644年在位)。征服叙利亚、埃及、波斯,奠定伊斯兰教帝国的基础。占领地全被视为战利品,土地及其上一切皆属国家所有,禁止阿拉伯战士占有土地。战士只能根据名簿(含有兵员名簿兼市民名簿之意)分到来自被征服民的贡纳。————日注

    [31]Jean de Labadie(1610——1674),法兰西神学者。起初加入耶稣会,尔后走向奥古斯丁的神秘思想与詹森主义(Jansenismus)的内向性,而意图复活原始基督教的教团生活。虽然曾任天主教的俗世教士,但随着天主教的压迫之增强,他于1650年转到改革派教会,起先在日内瓦,后来到荷兰担任教师而相当活跃。然而,由于其神秘的、虔敬主义的倾向不为荷兰的国民教会所容,于1669年被免去牧师职,遂成立独立的教派(亦即拉巴迪派,Labadismus)。此派主张财产共有。对于史宾纳(Spener)及其他虔敬派有极大影响。————日注

    [32]“我实在告诉你们,世人一切的罪和一切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凡亵渎圣灵的,却不得赦免,乃要担当永远的罪。”(《圣经·马可福音》,3:28-29)“凡说话干犯人子的,还可得赦免,唯独亵渎圣灵的,总不得赦免。”(《圣经·路加福音》,12:10)————中注

    [33]佛陀释尊入灭之后,人们期待有取而代之的佛陀出现。换言之,即“未来佛”的意思。未来佛即“弥勒”,人们认为弥勒将来会出现于此世,并继承起释尊的行迹。不过,这就发生了弥勒到底将出现于怎样的一个世界里的问题。于是,兴起了“现在他方佛”的思想,亦即,佛陀虽然并不存在于现在的这个世界里,但是存在于另一个世界里。著名的现在他方佛为东方的阿勅佛与西方的阿弥陀佛。————日注

    [34]马哈地在阿拉伯语中为“被神所引导者”之意。为人们所期待的救世主,会在世界末日时,从法蒂玛(穆罕默德之女,第四代正统哈里发、阿里之妻)的氏族里出现。这是产生于对乌玛雅王朝抱持反感的虔敬派中的信仰。其后,此一信仰进入伊朗一系的什叶派之中而被保持下来。————日注

    [35]根据韦伯的说法,佛教的救赎,虽然在于自无常之业的世界中解脱出来,但为此之故,则有必要超克生的欲望,因为此乃生出无常业的根源。佛陀为此救赎,提出四圣谛(四个真理)与八正道(正见、正思、正语、正业、正命、正精进、正念、正定)。换言之,救赎之道在于:根据冥思而获得宗教的睿智。因此,“佛教的救赎,惟其为各个人自身的事务。没有为得救赎而求助于神或救世主的余地。佛陀自身并不知何谓祈祷,所谓宗教的恩宠根本不存在”。并且,“没有任何人,特别是没有任何社会共同体,能够〔在救赎一事上〕给予援助”。因此,“教会”或“教团”本来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只不过,极早以来,即有“出家”(僧)与“在家”(众)的区分,为达完全的救赎唯有出家,而在家俗众则能借着对出家僧施予物质上的援助而达到最大的功德……

    以上有关原始佛教的叙述,详见M. Weber, 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Religionssozi-ologie, Bd.2, S.217ff;亦即《印度的宗教》之佛教的部分。————中注

    [36]巴利圣典为以巴利语书写的南方佛教圣典。传说为公元前一世纪由赛隆编纂而成。现在的形式则为五世纪以来陆续整理而成,是佛教经典中最接近原形的一部。————日注

    [37]阿庇斯圣牛在古埃及(特别是孟菲斯)被视为欧希里斯神(Osiris)的化身。这种牡牛必须是黑色的,前额有一三角形的白斑,在右侧有一弦月形的白斑,舌下还有一肿瘤。发现这样的黑牡牛后,首先在朝东建筑的屋中养四个月,然后趁新月之日运到Helipolis,养四十天再送到孟菲斯神殿,奉之为神。活到25岁时即杀掉,尸体经防腐处理后埋葬,然后再重新寻找黑牡牛,其间往往需要数年的岁月。————日注

    [38]此种形式,韦伯已有如下的说明:“由原有的卡理斯玛领袖指定继承人,并由其追随者加以承认。这是一个很普通的形式。古罗马的政务官本来完全根据这个方式任命。这个制度后来出现在‘狄克推多’的任命及‘摄政王’的制度(《支配的类型》)。”“由卡理斯玛领袖指定自己的继承人的最显著史例是罗马时期。就‘国王’的继承而言,安排早由传统加以肯定。至于元首制中‘狄克推多’‘共君’及其继承者的任命而言,此项继承原则确曾存在。所有高级政务官被赋予统帅权的方式,也清楚显示他们是由军队司令官指定的继承者,并由具有公民权的军人认可。候选人则由在职的政务官来加以检定。他们可以根据任何独断的理由,拒绝某些候选人。这个事实清楚地说明了这项发展的性质。”————中注

    在共和制前期,将成为政务官候补者的人,向执政官当中负责选举民会的那人提出候补的申请:接受申请的执政官单独来审查、决定此候补者是否具备担任政务官的资格(而不接受来自其他执政官之否定权的行使)。若他认定符合资格,则将之提案于民会,此时,民会只能决定赞成与否。只是,古代被提案的候补者往往只及于政务官之数,所以民会并未被赋予选择权。此种任命方式,在韦伯说来,明白地具有强烈的卡理斯玛性格。————日注

    [39]“狄克推多”,古罗马在国家非常状态时(战争、内乱等)任命具有独裁权力的官员。他不由人民大会选举,其任命过程是由元老院(Senate)决定有设置之必要,然后由执政官(Consuls)提名,再由“部族议会”(curia)通过。产生后,所有政务官即在其治下,集军事、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狄克推多制”(dictatorschip)在罗马与迦太基之间的第二次布匿战争后(Punic Wars,前216)已不再出现。等到苏拉(Sulla)、恺撒等人再出任“狄克推多”时,此一制度已有大幅度改变。引自The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 (Oxford, 1970), p.339。————中注

    [40]lex de imperio,盖指赋予元首广泛权力的法律(人民大会议决)。实际上,残留至今的唯有69年赋予韦帕芗以权力的lex de imperio Vespasiani的断片。只不过,是否真有民会议决,尚待考,而民会议决则逐渐转化为不定型的“人民欢呼”。————日注

    [41]指定共同统治者为后继者并将之收为养子以确定自己之地位的继承者,这种方式是众所周知的,在罗马的元首制时代特别是一般的习惯。例如奥古斯都为恺撒的养子,提比留(Tiberius)为奥古斯都的养子等等。尤其是自尼瓦(Nerva,96——98年在位)之后,养子继承王位的办法制度化起来,使得帝国政府的继承人选之才能比遗传更具决定性,其后四位最能干的皇帝————图拉真(Trajan)、哈德良(Hadrian)、皮亚士(Antonius Pius)、奥理略(Marcus Aurelius)————即说明了这点。————中注

    [42]Gaius Iulius Caesar(前102——前44),自公元前46年成为终身统帅后,夺取军政大权,施行独裁制,亦称恺撒制(Caesarism),破坏了共和国的法制,特别是造成各种议会与各行政官员间之互相牵制与均衡制度的解体。他自己出任“狄克推多”,又集执政官、护民官与祭司等大权于一身,除了还没用到王或君主的称号、地位的世袭化未被确定下来之外,其地位与东方专制君主的地位实不相异。事实上,恺撒将自己的肖像陈列于古代诸王之旁,并获得穿着诸王所用衣饰的特权,意图令臣民崇拜如神。————中注

    [43]Augustus(前63——前14),本名Julius Caesar Octavianus,于公元前27年接受元老院之Augustus的称号。他虽为元首制的树立者,但尽量避免给人独裁的印象,并谨守共和制的形式,借合法的程序而掌握权力。例如他重组元老院,并允许它保留所有从前的声望,但却以他的朋友和拥护者加入元老院。他给予元老院任命高级政府官员的权力,但剥夺了元老院对政治两大支柱的控制,亦即:军队与征税权。他允许“百人议会”与“部族议会”继续存在,但只是无权的机构。塔西图斯写道:“他以偿金安抚军队,以降低谷价安抚人民,以和平的乐事安抚世界……使他自己和元老院的职权合一,也即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结合……贵族现在拥护新秩序与安全,而不愿过旧秩序和冒险的日子。”比起前此的内战,罗马人为了得到安全,他们很愿意接受这似旧实新的体制,虽然牺牲许多旧共和政权机构的代价极昂,但这也正是奥古斯都的成就。他的统治造成了“罗马大一统”(Pax Romana)的开端,并延续了两个世纪之久。————中注

    [44]确定帝国选侯成员为麦滋(Maiz)大主教、科隆(Köln)大主教、特里尔(Trier)大主教、莱茵宫伯、萨克森公爵、布兰登堡伯爵及Böhmen(波西米亚地区)王等七名,大约是在十三世纪中叶。不过,正确说来,此时他们当未明确地组成选侯“会议”,只不过是发展为独占性的选举“预备”团体。————日注

    [45]拿破仑三世(1808——1873)经1852年1月第一次人民投票结果,成为世袭皇帝,其“自由主义的改革”则由1870年5月的第二次人民投票获得信任支持。————日注

    [46]一般史家以克里昂(Cleon)为第一个demagogue(群众领导者,群众煽动家),韦伯则从权威基础的分析出发,认为伯里克利先于克里昂:“在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经由发展成熟的民主制度所产生出来的真正政治领导者,即为群众煽动家,通常踞有军事指挥的职位,实际上,他的权力并非基于法律或官职,而是完全基于个人的影响力及‘人民’(demos)的信任。因此,他的地位可说是不正当的,甚至是非法的————尽管整个民主制的本质即为了配合此类人物的存在(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5. Aufl., S.783)。”————中注

    [47]Eduard Meyer(1855——1930),德国的古代史家。据他所说,数名将军(Strategos)之上尚设有一“最高将军职”(Oberstrategenamt),见氏著Geschichte des Altertums, Ⅳ, 1, 2. Aufl., S.321ff.。不过此一主张未必为一般所承认。例如H. Bengtson, Griechische Geschichte, S.152,就认为此一主张缺乏史料根据而否定之。————日注

    [48]Archon为希腊城邦里的最高官职,在雅典最初为三名,起先是选举制的官职,自公元前八世纪中叶以来为任期十年,至公元前683年改为一年任期。其后再加六名,合计九名。在公元前七至六世纪的政治斗争期间,Archon职位的选举行之有素,然至公元前48年改为抽签制,政治权力遂转入将军手中。

    Konsul与其认为是罗马的“执政官”,毋宁更可说是中世纪意大利城市的政务官,亦即:形式上是由全体市民、实际上则只有上层市民所选举出来的、任期一年的城市最高政务官。

    Doge是威尼斯与热那亚的支配者之称。————日注

    [49]Boiotarch是Boeotia同盟(公元前四世纪上半叶)的最高官职之一。同盟最初分为十一个区,每个区各出一名Boiotarch、六十名同盟会议议员、一千名重装步兵及一百名骑士。后来Boiotarch的人数由十一名变成七名,握有同盟的最高指导权。参见H. Bengtson, Griechische Geschichte, S.247, 256f., 262; Ettore Ciccotti, Griechische Geschichte, 1. Aufl., 1920, S.184 (L.M. Hartmanns, Weltgeschite, Bd. Ⅰ, 2)。————日注

    [50]Demos是雅典在贵族制发展为民主制之际,用以取代原有之氏族团体Phyle的新设地理“区”。在克利斯梯尼(Cleisthenes)的改革下,原有的四个phyle被扫除,而以十个新部族来取代,每一部族包括若干个散布于雅典境内的Demos。在此安排下,部族无足轻重,重要的是Demos本身,故而贵族势力的旧有氏族基础被摧毁。Demos不但有地方自治权,其代表所组成的“五百人会议”也被托付处理城邦的日常公务。————中注

    [51]“他们〔在民会里〕因国王(rex)之生来高贵的缘故而选立他(Tacitus, Germania, C.7)。”“……他们在这同一个集会里,选举首长(principes)(l.c., c.12)。”“王与首长,与其说是通过命令的权力,倒不如说是通过说服而得的权威,使人听从(l.c., c.11)。”————日注

    [52]韦伯曾一再指出政党与官职叙任权之获得,这两者的结合。例如:“政党,在近代国家里,特别是奠基于两个不同的终极内在原理而存在。〔就第一个原理而言〕政党————如美国在有关宪法解释大对立消除之后的政党————基本上是官职叙任权获得组织(Amtspartronage-Organisation)。此时,政党的目的只在于通过选举将其政党指导者送上领袖的宝座,以此,他得以将国家官职授予他的扈从者(Gefolgschaft)————政党的官僚机构与宣传机构。诸政党互相竞争地将内容上虽无甚意义(gesinngslos)、但他们认为对选举人可发挥最大宣传力的各种诉求,写入党纲里。”此种政党性格,最露骨地形于美国。“〔就第二种原理而言〕政党主要是世界观的政党(Weltanschauungsparteien),因而愿意奉献于实现具有内容的政治理想。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德国中央党及彻底官僚化以前的社会民主党,即为外形上相当纯粹的世界观的政党。不过,一般而言,政党皆具以上两种性格。换言之,政党一方面有其……即事的、政治的目标,但除此尚追求官职叙任权的获得。以此,首要的事便是使自己的政党指导占有领导性的————亦即政治性的————官职。当政党在选战里达成这个目标时,政党指导者及经营政党的利害关系人就能够在其政党握有政治支配权期间,为那些在他们庇荫下的人,在安稳的国家权位序列里,谋得一官半职。此即议会制国家里的通则,因而,在这些国家里,世界观的政党也同样的步上此途(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kap. Ⅸ, Abs.8, 4. ‘Parteiwesen und Parteiorganisation,’ S.839)。”————中注

    [53]Palaver是指尚未开化的人(特别是非洲人)与白人之间,或未开化的人彼此之间,往往伴随着长篇大论的商议与交涉。————日注

    [54]Theodore Roosevelt(1858——1919),美国共和党左派政治家。1900年当选副总统,1901年总统麦金莱(W. Mckinley)被暗杀后,罗斯福升任总统。1904年选举中再度当选总统。在内政上他采取广泛的措施来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以对抗商业的独占与卡特尔。1908年共和党改革派的塔夫特(William Howard Taft,1857——1930)继任为总统,罗斯福引退。由于塔夫特屈服于保守派的势力而未能继续维持他的内政改革,罗斯福遂自组第三党(革进党,“Bull Moose”party),主张“新国民主义”,再度出马角逐1912年总统选举,对手为共和党的塔夫特与民主党的威尔逊(Woodrow Wilson)。然而由于共和党的分裂,选举结果是民主党的威尔逊大获全胜。————中注

    [55]拉萨尔(Ferdinand Johann Gottlieb Lassalle, 1825——1864),德国的社会主义者、劳工运动领导者。他主要是以小册子(尤其是1862年的《劳动者纲领》,1863年的《公开信》)与演讲来启蒙与煽动劳工,并组织全德劳工联盟。此一联盟后来与社会民主劳动党合而为一,成为后来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母体。————日注

    [56]在城市人民(popolo)完全站在贵族上风的阶段(亦即capitano del popolo的阶段),形式上,是市民独占了政治权利,而贵族被否定其官职就任资格。然而,事实上,市民不得不依赖贵族所具有的军事力量,因而在贵族也被算入市民身份中且得以加入行会的情况下,等于是承认了贵族的官职就任资格,并且重要的官职还是被他们所占有。此外,历此过程,结果是产生城居的门阀(贵族)与“popolo grasso”(fat people)某种程度的合流。————日注

    关于capitano del popolo与popolo grasso,详见《支配的类型》。————中注

    [57]围绕着主教叙任权与教皇的教权伸张政策,在日耳曼帝国内产生出皇帝派与教皇派的对立,并且由于日耳曼皇帝的意大利政策,也使得此种对立卷入意大利,以至前者称为皇帝党(Ghibellinen),后者称教皇党(Guelfen)。已事实上获得自治权的城市之市民阶层(popolo),为了对抗日耳曼皇帝之欲取得意大利城市的支配权,遂组成教皇党,相反的,因popolo之抬头而失势的贵族阶层则通常是加入皇帝党。韦伯认为“超越个别城市担当起保障市民之支配权的,是教皇党,其政党规约被列为城市法的一部分”。不过,由于两派的对立是以如此的方式被引入意大利的,因此所谓“皇帝派”与“教皇派”之对立的原本意义多半已变质,只是强化了意大利各城市内部的争权夺利性质罢了。————日注

    [58]休京诺派为法国的卡尔文教派。起初是以城市里的小资产阶层为其主体,后来对中央政界有所不满的地方贵族,最后连大贵族,也加入其中。十七世纪的六十年代,贵族遂二分为天主教与休京诺派,爆发了所谓休京诺战争。其后,历经亨利四世之南特诏令(1598)的保证宗教宽容、路易十四之枫丹白露诏令(1685)的废止南特诏令,以及法国革命之确立宗教信仰的自由等等曲折的过程。————日注

    [59]Liga在西班牙语中一般意指“同盟”,各式各样的同盟都可以Liga称之,然而通常特别是用来指称法国的天主教徒为了对抗休京诺派而于1576年所结成的同盟。此一同盟的主体诚为贵族与圣职者,但也有像巴黎那样,小老百姓甚具势力的地方。同盟的领导人为吉斯公爵。他以巧妙的宣传博得巴黎的人望,于1588年引发支持他的巴黎叛乱。此时,巴黎十六区的代表(所谓十六人同盟,ligue des seizes)狂热地支持吉斯公爵。后因南特诏令的发布,同盟解散。————日注

    [60]圆颅党为英国清教徒革命之际的议会派。其主体为新兴的中产阶级及下层民众,与保皇党(cavaliers)相对立。随着革命的进行,圆颅党内部产生长老派(presbyterians)与独立派(independents)、独立派与水平派(levellers)的分裂。————日注

    [61]参见本书第一章2,第三章5及14节。————中注

    [62]“德国进步党”(Deutsche Fortschrittspartei)于1866年分裂为二派,一派彻底拒斥俾斯麦的政策,另一派则一方面坚守自由主义的原则、一方面支持俾斯麦的国家统一政策,后者独立为“国家自由党”(Nationalliberale Partei)。其后十年间为国家自由党的全盛时期;不过,1877——1878年俾斯麦采用关税保护政策,于是赞成此政策的一派于翌年(1879)分离出来,而主张绝对自由主义的一派(即“分离派”Sezessionisten)也于1880年自国家自由党中分离出来,遂使此党大受打击。其后,1884年,“分离派”与“进步党”合流,组成“德国自由主义党”(Deutschfreisinnige Partei);此党于1893年再度分裂为承认军备扩张案的“自由主义联盟”(Freisinnige Vereinigung)与否决此案的“自由主义人民党”(Freisinnige Volkspartei)。后来这两党再次结合,并加入南德的“德国人民党”及国家自由党的左派,于1910年组成“进步的人民党”(Fortschrittliche Volkspartei)。

    Heinrich Rickert(1833——1902)为哲学家里克特之父。1870年以后为国家自由党的议员。以此党之左派领导人的身份与“分离派”结合,后来成为“德国自由主义党”的领袖,1893年以“自由主义联盟”领导人的身份与E. Richter分道扬镳。Eugen Richter(1838——1906),“进步党”领袖,1884年以后与Rickert同为“自由主义党”的领导人,分裂后成为“自由主义人民党”的领导者。————日注

    [63]Marcus Licinius Crassus(前114——前53),罗马政治家,公元前83年当苏拉东征归来树立起独裁权之际,他即协力援助,所获代价是获取苏拉没收自政敌的财产,并且以名目上的价格购入其他没收财产,以此累积起无与伦比的财富,赢得“富者”(Dives)的别名。其后,与庞培结合,使苏拉倒台,后来恺撒再加入政局,于公元前60年成立所谓“第一次三头政治”。对于此一三头政治,他也施予重要的财政援助,代价则为东方的包税利益。后来他以帕提亚(译按:Parthia,位于伊朗东北部、里海东南的一个古国)远征军指挥官的身份率军东征,而于公元前53年阵亡于卡拉埃(Carrhae)。————日注

    [64]primary意指:由有权者〔党员〕直接投票来决定谁成为选举职位的党候选人。相对立于:在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党大会(convention)里,只由党员代表来决定候选人的方法。后面这个方法,特别是在地方性的党大会里,极易使得那儿沦为党老大的交易场所,所以美国有许多州明定法律禁止使用此一方法,而代之以primary方法只限于选出派遣到全国大会里的代表阶段,一般即称此为presidential primary。不过,仍有部分人主张总统候选人的决定还是应该直接以primary的方法来进行。本文里的presidential primary恐怕指的是这样的吧!————日注

    [65]1866年,第三次任期的葛莱斯顿自由党内阁将首度的爱尔兰自治法案提交议会,引起以张伯伦为首的自由党保守派的激烈反对,并脱离自由党,新组自由统一党。在新党与保守党的结合下,此一法案被否决。然而,自由党却因此次的分裂,在下一回的选举里大败亏输。另外,关于本文中所谓的张伯伦所设机制,参见第二章注31。

    [66]mana是美拉尼西亚地方的原始民族之用语,此语显现遍在宇宙之非人格性的、超自然的力量之观念。此种力量附着于人或物上,据说某些人和物即具有mana。最初mana是由H. Codrington关于艾拉尼西亚人的报告提出,后来,各种报告皆指出同样的观念存在于世界各地。Orenda为休伦族的用语,含意与mana相同。————日注

    [67]“国王官吏”是“人民官吏”的相对语。参见第二章注3,第三章注18。Graf为法兰克帝国的地方长官,但其起源详情不明,一般认为其源于军事官。可是,在最近的研究里,随着对法兰克帝国国制一般观点的改变,连带的对于Graf的本质也有再检讨的必要。Sakebaro为见诸《萨利法典》(Lex Salica)的国王官吏,一般推测其为财务官。参见R. Schröder, Lehrbuch der deutschen Rechtsgeschichte, 5. Aufl., S.115, 130; H. Brunner, Deutsche Rechtsgeschichte, Bd.2, 2. Aufl., bearb. v. Schwerin, S.205 ff.。————日注

    [68]这或许是参照Ludwig Gumplowicz之《社会学的国家概念》(sociological state concept)的说法,见其所著:The Outlines of Sociology(philadelphia, 1899;德文版,1885),及Die soziologische Staatsidee(1892)及其他著作。————日注

    [69]平安朝初期(814)的《新撰姓氏录》里,将当时畿内的1182个氏依其出处分类为皇族、神族与诸蕃。皇族,如本文所述,是从神武天皇以后的皇室里分支出去的氏族。就时期来分则有古老的“臣”姓(平群、巨势、苏我,等等)与新的“公”姓。神族则是以神武天皇以前的皇祖神、天神、地祇为祖先的氏族,或恐是某些时期里服属于皇室势力者,属于“连”姓,诸如大伴、物部。诸蕃则为归化的氏系。在神武天皇的“八色姓”里(684),“公”被授予“真人”,而臣、连的一部分被赐予“朝臣”“宿弥”等姓。————日注

    [70]天智天皇三年(664)大氏赐大刀,小氏赐小刀。此种大氏小氏的区别,在早期被认为是表示出氏的本支关系(本文即持此见解),现在,认为这只不过是显示出氏之大小的见解较有力。————日注

    [71]自公元前七世纪以后,雅典即显示出其为一个由贵族的大氏族所构成的氏族制国家(此中诸如Alkmaioniden, Eteobutaden, Medoniden, Lykomiden, philaiden等氏族)。耕地大部分都掌握在贵族手中,住民严格地隶属于他们(H. Bengtson, Griechische Geschichte, S.109)。在这些氏族中,Eteobutaden根据传说是以雅典王Pandion之子Butes为其祖先,为雅典之伊瑞克黛翁神庙的世袭神官家族。Alkmaioniden家族为Alkmaion Ⅰ的后裔。史上确知的首位家族人物为Megakles Ⅰ(传说为Alkmaion Ⅰ之子)。他当执政官时,平定Kylon的叛乱(传说前638——前632),其时,叛乱者逃入雅典神殿而获得庇护,Megakles Ⅰ与他们相约保证其生命安全而走出神殿,但却被杀害。以此,Megakles Ⅰ一门被问以渎神罪而遭放逐。本文所说“因血腥之罪而失势”,应该即指此事。这一家族在何时被解除放逐令虽不清楚,但当Peisistratos的僭主制确立之时(前561年之后),如众所周知的,MegaklesⅡ(Megakles Ⅰ之孙)率领“海岸人”(中产派),会同率领“平地人”(贵族派)的Lycurgos(可能是Eteobutaden家族的人),对抗领导“山地人”(贫民派)的僭主Peisistratos(H. Bengtson, S.116)。————日注

    [72]参照本节第13小节,及第六章开头。————中注

    [73]所谓长者继承制意指,一门之中,不问亲等之远近与直系或旁系,由最年长者为继承人的制度。这特别是行之于莫斯科大公国与土耳其的王位继承制。————日注

    [74]由于采邑的继承情况是当封臣死去时采邑复归封主所有,然后再重新授封封臣之子,故而采邑之不可分割的原则容易成立。在采邑继承权(包括妇女与旁系亲属的继承权)被确立为全面彻底的长子单独继承制之处,如英国与法国,王位的继承即确立为长子单独继承制,反观在采邑继承原则并不明确的日耳曼帝国,关于王位,非但长子单独继承制不成立,甚至王位世袭的原则都无法确立。之所以相异如此,究极而言,则在于社会的封建化程度之不同。————日注

    [75]另参照M. Weber, 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Sozī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 S.89; 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Religionssoziologie Bd.3, S.196 ff.。此外,就本文文脉观之,韦伯行文中的Josua,应该是指Josia(犹太王国国王,前638——前608年在位)。另见本书第六章第1节倒数第2段,第2节倒数第3段。————日注

    [76]632年,穆罕默德去世,弟子们遵照阿拉伯古来的习惯,以选举的方式推戴信徒中最长老的阿布巴克(Abū Bakr)为首任哈里发。其后一直到第四代的哈里发阿里(Ali,656——661年在位)为止,新任哈里发一直都是根据选举的方式产生(这四代的哈里发即称为正统的哈里发)。661年,阿里被哈瓦利休派的刺客谋杀,与哈瓦利休派对立的乌玛雅家族的穆阿威亚一世(Muawiya Ⅰ)篡夺哈里发权位,建立乌玛雅王朝。此后,随着哈里发地位的世袭化,专制君主的色彩被强化,虽然伊斯兰教的虔敬性也自然从哈里发的政治中淡去,然而另一方面却也造成对外征服事业空前成功的结果。————日注

    [77]Shia在阿拉伯语中意指“一伙、党派”,shia派(什叶派)即“阿里党”。什叶派不承认第一到第三代哈里发的正统性,而认为阿里(穆罕默德的堂弟,娶穆罕默德之女法蒂玛〔Fatima〕为妻)才是穆罕默德所指定的真正继承人,是第一代的“教主”(Imam,参见第三章注52)。阿里之后,唯有身上流着阿里与法蒂玛血液的人才被什叶派承认具有教主地位的继承权,并且由各教主自行指定继承人。第三代教主胡笙(Husain,阿里的次子)娶伊朗萨珊王朝(见第四章注12)最后一代君主之女夏巴努(Shahr Banu)为妻,生下第四代教主Zain al-Abidin。换言之,自第四代教主以下即兼有阿里与萨珊王朝的血脉,此即什叶派特别在伊朗拥有庞大势力的一个原因。

    Sunna意指“惯行、传承”,因此Sunna派(桑尼派)即为“传承主义者”之意。不过,什叶派也具有他们所认为的传承,所以正确地说,桑尼派是指承认所谓“公认六传承”与“伊什玛(即学者Ulema的一致意见,Ulema见第三章注50)的约束力,及特别是第一到三代哈里发之正统性的一派。桑尼派约占全体伊斯兰教徒的九成,故被称为“正统派”。————日注

    [78]德文版编辑于此指示参照M. Weber, 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Religionssoziologie, 2.Bd., S.243(译按:即“印度教与佛教”这部分),然而此处并没有直接与基督教有关的叙述,而是陈述阿难(Ananda,佛陀的堂弟及最高弟子)在原始佛教里的故事:阿难的领导地位不被王舍城的集会所承认,并被弹劾五项罪名。只是韦伯将阿难比拟为基督教里的约翰,并且说阿难之被排除掉,“和原始基督教里的情形一样”。————日注

    按:韦伯在此一佛教故事的引述上似乎有误。简单说来,韦伯将提婆达多(Devadatta,旧译“调达”)误为佛陀另一弟子阿难,日译者亦忽略了这一点。传说中提婆达多与佛陀的决裂,实为原始佛教史上一大公案,至于是否可比拟为原始基督教里的约翰,则为解释性的问题。有关提婆达多的事迹及其与原始佛教的关系,详见季羡林,《佛教开创时期的一场被歪曲被遗忘了的“路线斗争”————提婆达多问题》,《季羡林学术论著自选集》(1991)。————中注

    [79]亚历山大大帝(Alexandros Ⅲ,前356——前323)在未指定继承人前就猝死,他的诸多部将(Diadochoi)为夺取支配权而爆发“Diadochoi战争”。这时,大帝体弱多病的异母弟弟阿利戴欧斯(Arrhidaios,菲立普斯三世)与大帝之妻洛克萨妮(Roxane)所生的儿子亚历山大四世共同统治的方式获得承认,并由部将之一波地卡斯(Perdikkas)来任摄政。后者于公元前321年战败给其他部将并被谋杀,而由另一部将安提帕多洛斯(Antipatros)代之为摄政。安氏死后(前319),由其所指定的波留佩尔孔(Polyperchon)承袭其位,后来被阿利戴欧斯的妻子尤瑞戴克(Eurydike)免职,安提帕多洛斯之子卡桑多洛斯(Kassandros)的势力高涨。另一方面,阿利戴欧斯及其妻尤瑞戴克于公元前317年被亚历山大大帝的母亲奥林匹亚斯(Olympias)杀死,但翌年奥林匹亚斯被卡桑多洛斯所杀,而公元前310左右亚历山大四世亦为卡桑多洛斯所杀,王家的男嗣即此断绝。其后,各部将继续斗争下去,至公元前三世纪,确立分为马其顿、叙利亚与托勒密三个王国。————日注

    [80]指1620年为求信仰之自由而移民新大陆的一百零一(或说一百零二)名分离派的人,他们奠立了新普里茅斯殖民地的基础。————日注

    [81]Pocahontas(c.1959——1617),弗吉尼亚的著名酋长Powhatan之女。据说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建立者史密斯(J. Smith)被印第安人逮捕时,她挺身相救。史密斯归国后,她被英国人当作人质逮捕(1612),后来成为基督教徒,于1614年与英人罗尔夫(J. Rolf)结婚,1616年偕夫共赴英国,最后殁于英国。————日注

    [82]Knickerbocker为纽约地方早期的荷兰移民者之家名。长期以来被惯用来指称一般纽约的名门之士,但严格说来,仅用以指在曼哈顿岛上的早期荷兰移民的子孙。————日注

    [83]一世纪末时,包含罗马主教在内的罗马信徒团具有比其他地方的信徒团更有特殊优越的权威,此一观念明白地显现在克里蒙一世(Clement Ⅰ)写给哥林多人的第一书简中(95——97)。克里蒙在此书简中主张:他作为罗马的主教,受有(以彼得为中介)来自基督的特殊权威,并要求哥林多人服从“基督通过我所说的话”。————日注

    [84]英诺森三世(Innocentius Ⅲ),罗马教皇(1198——1216年在位)。因袭格列高利七世强化教会权力的政策,被称为罗马教皇之世界支配权达到最高潮的时代,诸如:坚持对世俗君主的上级封主权,裁定日耳曼地区的皇帝二重选举制,干涉法国国王菲利普二世的离婚问题,将英王约翰处以破门律,直到约翰誓言臣从才宽宥了他的罪。又如:组织第四次十字军东征,占领君士坦丁堡,建立拉丁王国;并于1215年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大公会议,此次会议列席者在二千名以上,堪称中世纪最大规模者,基督教王国的君王皆派遣其使节参加,在内容上是中世纪最重要的大公会议。————日注

    [85]在天主教会里,“来自圣座”的行为(换言之,“根据职权”的行为)与单纯私人的行为有明白的区分。教皇关于信仰上、伦理上的教义所发布的“圣座宣言”(locutio ex cathedra)虽具无误性,但当他单只作为一名神学者所表明的意见,则非如此。此外,此一圣座“宣言”亦可单以“ex cathedra”称之。————日注

    [86]Abraham Kuyper(1837——1920),荷兰神学者、政治家。1863年任改革派教会牧师,1874年为反革命党的下议院议员,1880年创立阿姆斯特丹卡尔文派的“自由大学”,任神学教授,1901——1905年担任首相。主张严格的卡尔文主义,排斥神学里的自由主义与近代主义,拒斥荷兰已制度化且失却信仰的“官方教会”而创立独立的“改革教会”。在政治上,反对社会主义,并主张限定国家权力及其固有领域。————日注

    [87]“对于官职的自然主义态度,仅只视官职为一种‘因事实上的必要性之故’而存在的东西,在此种态度下,任何将官职以不合理性的形式加以神圣化的事情全无存留的余地。因此,此处就仅有‘合理性的内在态度’的问题。”————德注

    [88]从另一观点来看卡理斯玛王制的,参见Marc Bloch, Les Rois thaumaturges; Étude sur le caractère surnaturel attribué à la puissance royale, articulièrement en France et en Angleterre (Strasbourg, 1924)。————中注

    [89]属于易洛魁语族的五个部族在十六世纪时结成部族联盟,其最高的政治权力是由加盟部族约五十名氏族长所组成的联盟会议,并无联盟的平时首长。不过在战时,则设置两名战时首长。————日注

    [90]原稿在此处以“Dies Kann auf der einer Seite durch Legitimierung vor einer anderen, in...”的文句中断,思路的衔接,请参见本节第13小节及第6章以下。关于卡理斯玛召命的标志,已于本节第2小节中论及。————德注

    [91]详见第12小节。此处的“Zunft”并不只限定于中世纪都市里狭义的“行会”,换言之,并不特指手工业者的组合。————日注

    [92]在雅典,青年至十八岁时即被称为壮丁(ephebos)。壮丁要接受为期一年的国家军事训练,再担任一年的守备勤务。此一制度始于何时,并不清楚,不过早在公元前五世纪时就有发展。公元前四世纪以后,此一制度已广及整个希腊世界,尤其是小亚细亚一地。壮丁训练所(ephebeia)不单是军事训练所,而毋宁是转化成一般性的高等教育机关,成为教授体育、学问的场所。训练所使用的教科书里,荷马的史诗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随着这种变化,能进入训练所的,不再是全体壮丁,而只限于被挑选出来的人。训练所出身者,在各地都被承认具有特权的地位,遂成为国家的中坚分子。————日注

    [93]Heinrich Schurtz(1863——1903),德国人类学家。在其著作Altersklassen und Mannerbünde(1902)里,关于年龄团体、秘密团体等(非基于“血缘”或“地缘”之故)的社会集团广泛存在于初民社会的事实,首先有了综合性的说明,唤起学界对于这种可称为“结社”的集团之注目。————日注

    关于男子集会所,详见《支配的类型》。————中注

    [94]犹太人的会堂之起源,虽不甚清楚,较有力的说法是:当所罗门神殿被毁(前568),接着是巴比伦俘囚期时,会堂才发达来。失去国家与神殿的犹太人,齐集于会堂,举行既无仪式也无供物的纯精神性的礼拜。不过会堂并不只是礼拜的场所,也是犹太人集会与教育的场所,即其精神生活的中心。会堂的精神指导者为拉比,参见本书第二章第三节相关内容。————日注

    [95]本文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注

    [96]关于哈里发、苏丹,见第三章注99。Schah是意指“王”“君主”的波斯语。在伊斯兰教团里,哈里发、苏丹所属的阿拉伯语系语文虽被广泛应用,但至近世,伊朗语却成为宫廷语而广为普及。Schah不只为伊朗王朝所用,土耳其、印度的伊斯兰教王朝也皆以Schah来作为君主的称号。————日注

    [97]“最近的事例”指的恐怕就是:在1910年的议会法案与1912年的第三次爱尔兰自治法案等事端的纷扰上,乔治五世所发挥的政治影响力。在这两件纷争里,乔治五世精力过人地发挥其“接受大臣的商议、激励大臣与警告大臣等等权利”,所靠的不是大权在握,而是其政治影响力,来防止政治破裂局面的发生。————日注

    [98]罗耀拉(1491——1556),耶稣会创立者,首任总会长。成为耶稣会之源泉的“心灵修业”书籍,大部分即其所著。Exercitiäspirtiualia之语虽然在他之前已经为人采用,意指:冥思地、孤独地追求宗教的真理与基督的完美道德;但罗耀拉的心灵修业之特色却在于:完全理性地、主动地抱持着明白的意识来进行。神秘且被动地沉浸于神灵里,乃是心灵修业之际的副作用即可企及,这并不是他所追求的,他所求的是在行为与苦难里,完全主动地、意识地向天主献身。“进行心灵修业的人不只要能如此,最困难的是要为了侍奉天主之故而利用、建构地上的世界,以此,达到出乎此世的内在完全自由。”(《天主教大辞典》,二卷,857页)韦伯则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文中论道:“与东方僧侣生活相比较,西方僧侣的生活在世界史上的意义,乃基于以下这个事实……在圣本笃(St. Benedict)派的教规里,僧侣生活在原则上已从无计划的隐遁性和达人的苦行中解脱出来。这一点在克鲁尼(Cluny)派与西妥派(Cistercians),莫不如是,而在耶稣会则最为明显。此种僧侣生活,已展开一套合理的生活行为之有体系的方法,其目的在于克服自然状态,使人能摆脱不合理的自然冲动及其对俗世与自然的依赖,使人服从于有计划的意志支配下,并慎重地反省自己行为的伦理意义,且把自己的行为置于不断的自我节制之下。此种生活,客观地把僧侣训练成侍奉上帝之国的工人,主观地保障僧侣的灵魂之救赎。这种积极的自我节制,乃是罗耀拉的‘心灵修业’和其他一般合理的僧侣道德之目标,并且也是清教主义在实践生活上最重要的理想。”(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Religionssoziologie, Bd.1, S.116f.)————日注

    [99]“‘不要以为,’他说,‘一个马车战士的勇敢和技巧,使他可以突破到阵前单独战特洛伊人。不要让任何人落在后面,因而削弱全体的力量。如一人在自己的战车里接近敌人的战车,那是他应该投枪的时候了,这是最好的战术。就是这种办法和精神,使我们的祖先攻破有墙的城池。’老人就这样用他在许多以前的战争里得到的经验,激励他的部队。”(Homer, The Iliad, C.4, L.303——310)中译引自:曹鸿昭译,《伊利亚围城记》(台北:联经,1985),p.56。————中注

    [100]此一传说,见李维(Titus Livius)所著《罗马史》(第八卷第七章):在与拉提乌姆人作战时(前340——前338),当时的执政官Titus Manlius Torquatus以违反命令的罪名将其子(与他同名)处以死刑。因为,后者应敌方勇将Geminus Maecius的挑战,离开队伍去做个人的决斗,并打倒敌方且夺其武器,献到父亲的本营去。执政官父亲听到这个报告后,说:“你,既不尊重执政官的权力,也不尊重父亲的全权,违反我的命令,擅离队伍与敌相战。直到今日,罗马的势力是靠军纪才得以保全,而你却犯下了破坏此一军纪的罪。如今,我变成被迫要在忘怀国家或忘怀我及我这一族,这两者间来做个选择。我,与其因我等的错误而使国家蒙受大伤害,倒宁愿我们一族因我们的罪愆而遭受责罚……你若一死,执政官的命令将得以强化,你若不受惩罚,命令则会永远失效。因此之故,我,要以处你刑罚的办法来恢复因你之错而被削弱的军纪……相信你不会拒绝。”其子遂被处死。————日注

    [101]比欧提亚同盟的盟主铁拜国里,在Epameinondas(约前418——前362)及Pelopidas(约前410——前364)的指导下所创制出来的新战斗队形,称神圣部队(Lochos)。希腊素来的战术,在于强化右翼,以此一右翼来击破敌方左翼而包围敌人。Epameinondas则巧妙地利用所谓“叙线阵”式的密集步兵队,在列乌克多拉一战里(前371)彻底打垮斯巴达的军队。他的战术,与素来的全然不同,是在左翼配置正面60名,纵深50名的密集步兵队(神圣部队),中央及右翼则以梯形列置于神圣部队的斜后方,再以此一被强化的左翼兵力一举击破敌人的右翼,战事立决。参见Hermann Bengtson, Griechische Geschichte, S.258f.。此外,关于“神圣”部队之名,参见布鲁塔克《希腊罗马英雄传》中的“Pelopidas”第18节以下。————日注

    [102]马其顿的军队是由骑兵(hetairoi)、重甲步兵(pezetairoi)、轻装步兵(upaspistai)组成。其中,重甲步兵持长达约十三英尺的长枪(sarissa),形成密集部队(phalanx),是训练精良而机动力高的军队,由骑兵守其腹背而行动。————日注

    [103]公元前四世纪中叶,由于使用投枪,罗马正规军团(legio)遂废止密集方阵战术,转采散开部队战术。换言之,军团分为三十个小配队(manipulus,在Polybios时代〔约前203——前120〕为120名或200名),各小配队再分为两个小队(centuria),由右翼的centuria的指挥官来指挥整个manipuslus。————日注

    [104]Moritz von Oranien(1567——1625),奥拉宁公爵威廉一世之子。威廉一世为荷兰独立战争的领导者,亦为荷兰(尼德兰)联邦共和国第一任总统。威廉一世被暗杀(1584)后,其子摩瑞兹继任荷兰总统(1587——1625),致力于整编军队、充实军火,大破西班牙军队。————日注

    [105]“铁骑队”为1643年清教徒革命之际,由克伦威尔所编组的骑兵队。他认为议会不振的原因之一,在于骑士不足,故而致力于骑兵的养成,做法是:将忠实信仰清教主义者编组为骑兵队,军事训练与信仰上的训练并重。1644年7月2日,克伦威尔率领此一骑兵队大破王军的卢帕特公爵的骑士军。由于卢帕特叹称克伦威尔为“铁骑”(ironside),所以其骑兵队遂被称为“铁骑队”。————日注

    [106]巴伐利亚公爵康拉汀(Konradin,日耳曼皇帝康拉德四世之子)于1267年远征意大利,1268年于塔利亚柯佐(位于罗马东北东)被安如家族的夏路尔所破,遂被逮捕到那布勒斯斩首。————日注

    [107]斯巴达在民主制时期,每年由市民选出五名最高政务官(Ephor),并不负有重任。对所有官员与市民具处罚权与财政权的,是人民大会的议长。每个月,国王要对Ephor宣誓尊重国制,Ephor也只有在国王尊重国制的情况下,才宣誓效忠国王。国王只不过具有军队统率权。Ephor在卸任时,也必须提出施政报告,市民可加以检举。关于此一官职的起源,众说纷纭,尚无定论,但公元前六世纪中叶奇隆(Chylon)就任此职时,这个官职是与国王并列的大位,可以想见其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日注

    [108]祖鲁族为居住在南非联邦的纳塔尔省及奥伦治自由邦的东南特朗斯瓦尔省、属于班多语系的努尼(Nguni)语群的部族。“祖鲁”原来是十五世纪中叶左右自北非往非洲东南移动的一个以畜牧维生的氏族名称,至十九世纪初,此一氏族的族长恰卡(Chaka)在短时间内制伏了努尼族与邻近诸部族,建立起军事的专制王国,所以“祖鲁”变成全努尼族的名称。本文中“祖鲁人的王制”,指的应该就是这个恰卡所建的军事王制。在此一制度下,全体住民皆被军队化,依年龄编组成若干个连队,三十到四十岁之间的男连队与女连队,举行集团结婚。此一王国于十九世纪末败给英军,被并入南非联邦。————日注

    [109]Periöken是古希腊的半自由民。就语源考之,为“周边居住者”之意。在多利安人(Dorians)的各国里有很多这类半自由民,特别是斯巴达境内的最为有名。他们虽无参政权,但被承认具地方自治权,并负担军事与纳税义务。主要是从事工商业,其中也有土地保有者。————日注

    [110]Heloten是斯巴达的隶农,被斯巴达征服的希腊原住民。他们属于国家所有,被牢牢系缚于指定的斯巴达人的土地上劳动,负担一定量的贡纳义务;可以从军,也有因战功而被解放者。解放权在国家。由于比市民具压倒性的多数,经常叛乱,据说市民即定期地举行有组织的“Heloten狩猎”。————日注

    [111]瑞士人大规模出产佣兵,大约是在十五世纪后半叶以后。从这时起,一直到法国革命为止,持续进行。因为当时,瑞士各州政府的实权是掌握在各市委员会手中,旧封建领主出身的特权市民阶层以委员会的方式,进行寡头制的支配。佣兵募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愿去当佣兵赚钱的,二是由州政府自己来征募;二者之中以第二种为主。成为佣兵的,主要是极贫的下阶层农民。州政府从佣兵依赖者(法国国王、日耳曼皇帝、罗马教皇、Bourgogne公爵等)那儿收取佣兵费来从事招募佣兵的工作,换言之,州政府本身在扮演一种佣兵中介业者的角色,而其中的利益则为特权市民所垄断。这样一种体制之所以存在且长期维持下去,是因为瑞士农民,相对于对外之获得“自由”,对内而言是被置于强烈的隶属地位;他们的地位恰似那些“periöken”与“Heloten”。瑞士的“民主制”,可说是唯有市民,特别是特权市民的民主制。此外,可参阅濑原意生,《スウイヌ佣兵の成立》(京大西洋史研究室编,《佣兵制度の历史的研究》)。————日注

    [112]参见本章第1节第6小节。————中注

    [113]在斯巴达,市民每日的正餐是附着在被称为syssitia的餐会团体里。各syssitia约有十五名成员,会员资格的取得,由会员互选而得认可。为了具有完全的市民权,市民必得属于任何一个syssitia。会员必须提供所定的最低限度以上的食物,否则的话,将丧失会员资格。“picknick”原来也是意指食物捐助的会。同样的制度在克里特岛的城邦里也有,只是在那儿用的名称是hetairia。韦伯特别强调此种制度的军事意义。参见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 S.112f.。————日注

    [114]Areoi为源自塔希提岛而影响力广及南太平洋其他诸岛的秘密结社。其原来的任务在于崇拜自然所具有的生产力,会员享有极大特权,他们装扮成波利尼西亚神oro Tetifa的子孙,被认为是神与人之间的媒介者。会员区分为七个或七个以上的阶级,通过进级式而晋升。女会员也被认可,由于赞美性的快乐,女性会员为男子会员所共有(这点尚有争论),此外,这些女子也发下誓约,当小孩生下来时,她们有义务将之杀死。此种“杀婴”的义务,并不课及修炼期的最低阶级。韦伯将此种习惯理解为与具有军事意味的男子集会所制度有所关联,然而关于其起源尚有其他各种解说的尝试。例如:Bode, “Der kindesmord und die Gesellschaft der Erriois auf den Gesellschaftsinseln,” Zeitschrift für vergleichende Rechtswissenschaft, Bd.24, S.204ff.。————日注

    [115]“年龄阶级”制度是在部族社会里,男子依年龄大小而划分为几个团体,例如:少年(成年礼前)、青年(成年礼以后,未婚)、中年(已婚)、老年;各个团体有其一定的生活样式,并负担一定的社会机能(例如军事、政治、宗教等)的一种制度。严格说来,此种年龄阶级制与“男子结社”是奠基于不同的原理上,在“男子集会所”当中,有与年龄阶级制相结合者,亦有与男子结社相结合的。————日注

    [116]关于母权制的说明,参见韦伯的《经济通史》(Wirtsgeschichte),p.50——55;中译见《经济与历史》。————中注

    [117]华伦斯坦(Albrecht von Wallenstein,1583——1634),三十年战争中,靠日耳曼皇帝这一边的名将。1625年华伦斯坦自己筹创军队,并以皇帝军总司令的身份率自己的军队奋战,大破丹麦军而使战事一时终结(1629)。但由于招致旧教徒贵族的反感,而于翌年(1630)退出宫廷。后来他与皇帝之敌瑞典国王古斯塔夫·阿道夫(Gustav Adolf,1594——1632)暗中往来,不久,瑞典国王以拥护新教之名入侵北日耳曼,最后攻入南日耳曼的巴伐利亚。这之间,皇帝再度起用华伦斯坦,他于Lützen大破瑞典军,阿道夫败死(1632)。然而宫廷内部还是强烈地不信任他,故而再度被免职(1634),后来就在计划与瑞典及萨克森相靠拢的筹策中被部下谋杀。另外,古斯塔夫·阿道夫则是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皆留下显著治绩的英明君主。————日注

    [118]contubernium原来是指共同居于幕舍(taberna)之意,后来转化为军事上的意味,指奴隶与自由人、甚或奴隶与奴隶之间,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此种婚婚单只是“同居”,而不具法律上的意义。————日注

    [119]“以一班不超过十个人来劳作的方式,古人称之为decuria,证明是相当优越的一种方式。因为,这样的人数,在劳作之时,最容易监督。在率领他们劳作的监督者(monitor)的注意下,发生混乱的情形是不会有的。”(columella, De re rustica, Ⅰ, 9, 7)————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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