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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典禮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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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孫為子、以子為孫

    《五代史•陳洪進傳》有相者言洪進一門受祿,當至萬石。時洪進與三子文顯等皆領州郡,而文顯之子始生,洪進欲實其言,乃以為子,名文頊,與父並行。《宋史•王普傳》普子貽孫,貽孫子克明尚太宗鄭國公主,改名貽永,令與其父同行。此以孫為子也。《五代史•晉家人傳》重允,高祖弟,高祖愛之,養以為子,故名下齒諸子。《宋史•周三臣傳》李筠保澤州,太祖拔其城,筠將赴火,妾劉氏欲俱死,筠以其有娠,麾令去。筠子守節購得之,生一子。守節卒,無後,以劉氏所生之子為嗣。此以子為孫也。

    居喪奪情

    《曾子問》「三年之喪卒哭,金革之事無避」,明他事皆不與也。《王制》亦云「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此古今不易之正禮。然《喪服大記》云:「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禮運》云:「三年之喪與新有婚者,期不使。」《檀弓》云:「父母之喪,使必知其反。」玩此數語,又似喪中未嘗不從政,未嘗不為君所使也。注「欲曲合」,《大記》則云「《王制》之『三年不從政』,指庶人也,非大夫也」;欲曲合,《王制》與《曾子問》則云「所服王事即金革之事也」。《公羊傳》閔子要絰而服事,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疑即在官守制之濫觴。自漢以後,此禮大逾,原涉服三年之喪,名聞天下。河間惠王行母喪三年,詔書褒美。光武絕告寧之典,竟不許人終服。孫權令三年喪交代未至者不得告,孟宗聞喪輒去,罪至減死一等;胡綜定以大辟之科。唐賢如房玄齡、褚遂良、張九齡,皆奪情起復;惟歐陽通以奪情故,徒跣入朝,非公事不言。《宋史•禮志》:凡奪情之制,文臣給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後恩制起復,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內職遭喪,但給假而已,願終喪者亦聽。惟京朝幕職、州縣官皆解官行服。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張廓言「京朝官丁父母憂者,多因陳乞,與免持服,望自後並依典禮,三年服滿,得赴朝請」,然則京朝官並有乞免行服者矣。蘇明允與歐陽公書云: 「二子軾、轍竟不免丁憂,今已到家。」然則二蘇當日亦可起復也。宋丁憂起復,先授武官,如富弼起復初授冠軍大將軍,亦墨絰從戎之義,餘官授雲麾將軍。

    滕文公

    孔子答子夏問「金革之事無辟也者,非歟」曰:「吾聞諸老聃,昔者魯國伯禽有為為之也。今以三年之喪從其利者,吾勿知也。」蓋指淮夷作亂事。滕文公父兄不肯主三年喪,曰:「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即引此以駁孟子耳。

    妻期最重

    《酉陽雜俎》曰:「今之士大夫喪妻往往杖者。禮:彼以父服我,我以母服報之。故妻杖削杖也,稽顙也,居廬也,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禫也,三年不娶也,非他期可比。」

    祭天一歲四舉

    鄭康成以祭天之禮終歲有九,王肅則云一歲二祭:一南郊,一祈穀也。五時行氣,是祭人帝,非祭天帝也。程綿莊以為一歲四祭:一祈穀,一雩,一明堂報享,一南郊。宋郊最少,太祖在位十七年,僅郊四次;真宗以天書故三年一郊。

    喪三年不祭

    余嘗問程綿莊云:「《王制》『喪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豈宗廟之祭亦三年不行歟?」綿莊答曰:「《王制》所言為天子禮也,越紼之義取諸未葬以前,不得通三年而言未葬也。按《曾子問》『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既殯既葬則皆祭』,不以己之私喪廢社稷尊神之祀也。夫既殯既葬則外祭不廢,而宗廟之祭不言可知。又稱『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廟,卒哭成事,而群主各反其廟。』當群主聚於祖廟之時,象其同然以憂子孫之凶禍,自不遑於享祀,卒哭成事,則子孫之哀稍減,群主皆反,後來者侍於其側,而坐觀皇祖之餒,此非新祔者之安,亦非孝子之所安也。然則時祭之行當在卒哭祔廟而後矣。《南齊書》云:『越紼之義,事施未葬。既葬之後,何紼可越?』杜氏云:『新主既立特祀於寢,則宗廟四時之常祀自宜如舊,三年禮畢,乃審禘昭穆而同於吉。』可知三年不祭,即《左氏》『特祀於主』之意,言不祭新死者於廟,非謂廟中之祭竟三年不行也。」「然則《春秋》之譏喪祭何歟?」曰:「閔之吉禘,文之大事,皆殷祭也。喪未終而殷祭於廟,非禮也。若夫不配之祭,而又何譏焉?」顧寧人則云:「古人喪服所以諸侯絕、大夫降者,為其居喪以廢祭故也,非僅貴貴也。」

    三祖配天

    兩漢、魏、晉配天一祖而已,唐高宗始以高祖、太宗雙配,垂拱時又加以高宗,是三祖同配。

    特牲少牢只一尸

    方望溪問程綿莊以「特牲少牢為士大大合祭祖禰之禮,而經中不見昭穆二筵,又止言一尸,此十七篇內不解之疑也」,程答言:「祔者,附也。諸侯之士惟有一廟,當以《王制》之說為是,《祭法》二廟之說為非。復一則曰祔,二則曰祔,統於所尊。故祖有屍而禰無屍,及至祧遷而禰亦為祖矣。」「然則《昏禮》之 『受於禰廟』,非二廟乎?」曰:「非異廟也。其義有不得先祖而後禰者,猶三月之奠菜以見舅姑為先也。《曾子問》『父沒而冠,則掃地而祭於禰』,亦是類也。大抵冠昏先其所親,而祭祀則統於所尊,此聖人之深意也。

    以庶子為長子後五家駁義

    本朝汪鈍翁長子卒,命庶子為之後。其意本劉原父為兄後一議,引公孫嬰齊為例:公孫嬰齊卒,《春秋》謂之仲嬰齊,以謂為人後者為之子,當下從子例,不得顧兄弟之親稱公孫也。僖公以兄繼弟,《春秋》謂之子,嬰齊以弟繼兄,《春秋》亦謂主子。既以子名,則僖公不得不以閔公為昭,而歸父亦不得不以嬰齊為穆矣。顧寧人駁之云:「嬰齊為後,後仲遂,非後歸父也。《傳》拘於以王父字為氏之說,而以嬰齊為後歸父,則以弟後兄,而亂昭穆之倫。且三桓亦何愛於歸父而為之立後哉?」閻百詩駁之云:「魯閔公,諸侯也,鈍翁不得以諸侯比其子。公孫歸父,亦大夫之有采地者也。有采地者稱君,春秋時其家且有宗人、膳宰、司馬、司士,史進象笏之儀,亦非鈍翁所可比例也。」毛西河駁之云:「《公羊》誤以王父之字為字,故鈍翁亦誤焉,不知國僑、駟夏、季氏、叔孫皆以父字為字也。《公羊》疑東門襄仲之子稱仲嬰齊,必以父為祖而以兄為父,故得氏仲,以致吳中習俗多亂倫妄繼之事。」黃梨洲駁之云:「經書公孫嬰齊不一而足,既為父子,則不得並稱公孫,其不為歸父之子明矣。臧孫問惠伯事,諸大夫皆雜然曰仲氏,此時嬰齊未嘗後歸父,已得名公子遂為仲氏,可見公子之氏即宗之為氏,不必至孫而後稱也。」陳見復駁之云:「同時有叔盻之子聲伯,亦名嬰齊。經既書為公孫嬰齊,則此仲遂之子烏得不異其文?蓋嬰齊自後仲遂而稱仲耳。劉原父以漢文不後惠帝、宣帝不後昭帝、光武不後哀成、唐睿宗不後中宗、宣宗不後武宗為非,不知《史記》商之盤庚、陽甲至小乙兄弟四人相承,均不稱嗣子而但曰及也。《晉書•賀循傳》言之甚明。」

    婦人無尸

    古之婦人祔廟而不立主,故無屍。《禮》所稱「男為男尸,女為女尸」者,專主虞祭而言。迎精而反,猶未祔廟,不得不為屍以別男女也。「周旅酬六尸」者,蓋太祖之屍不動而六尸相為酬酢,故曰「《周禮》其猶醵歟」。醵,合錢飲酒也,此其間自著不得女尸。

    貴貴

    《禮》曰:「貴貴為其近於君也。」故《鄉飲酒禮》三命而不齒,不齒者,席於尊東,大夫射則公士為賓,當射時樂作,大夫不入。注云:「不使鄉之人加尊於大夫也。」《士相見禮》大夫於士終辭其贄,注云:「不答拜也。」《喪服小記》主人主婦坐,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可見餘人皆立矣。《雜記》云:「士之子為大夫,喪父母不能主也,必使其子主之。無子則為立後。」注云:「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士不可也。」言父貴可以及子,而子貴不可以及父也。《士喪禮》 「士代哭不以官」,蓋大夫以上皆懸壺代哭矣。《左傳》晏嬰居桓子喪過毀,室老曰:「非大夫之禮也。」曰:「惟卿為大夫。」蓋謙言諸侯之卿得比於天子之大夫也,是天子之卿可以降殺也。夫三年之喪達乎天子,何至春秋而降殺及於大夫耶?《儀禮•喪服》「大夫之家臣皆斬衰三年」,似乎貴貴之禮皆屬太過。蘇州彭芝庭大司馬僭朱觀察紹基之坐,朱不悅,或告之曰:「《禮》『一命齒於鄉里,二命齒於父族,三命而不齒』,大司馬官已三命,不得拘《孟子》『鄉黨莫如齒』之說也。」《荀子》曰:「三命者,族人雖七十,不敢先焉。」

    已受命而未赴任應行故吏之禮

    晉庾仲文為劉義康主簿,未就而徙為丹陽丞,人疑於府公禮敬若何,裴松之議曰:「仲文為吏之道已定於受敕之日,宜以吏禮見。」引《春秋》「祭仲迎王后於紀」之文以斷之。

    連宗

    今俗通譜謂之連宗。《北史•序傳》李倩之死,趙郡李榮來吊,歎曰:「此家風範,海內所稱,今始見之,真吾師也。」欲與連類,即日署名勞之。此通譜之始也。張燕公愛曲江之才,與之通譜,此通譜之善者。李崇德慕義府之勢,與之通譜,義府貶普州,隨削去之。及義府再得權,遂置崇德於死,此通譜之不善者。

    拜墓吉禮

    《資暇錄》:拜墓,吉禮也。而唐人白衫麻鞋,誤矣。

    為師制服葬師於先塋

    自《檀弓》定心喪之制,於是門人之於夫子,若喪父而無服,然猶群居則絰。漢夏侯勝死,竇大後為制服以答師傅之恩,而東漢風俗,遂為制杖,同之於父。甚且有表師喪而去官者,延篤、孔昱,李膺、(見《范史》,)劉焉、王朗,(見《三國志》。)其較著者也,應劭嘗譏之。至晉定新禮,從摯虞之議,謂淺教之師,暫學之徒,不可皆為之服。其制奈何?吊服加麻,三月除之,此魏王肅之禮也。吊服加麻,既葬除之,此宋庾蔚之之禮也。《禮》:大夫三月而莽,士逾月而葬。《春秋》疏云:「逾月亦三月也。」此五服之緦也,其服奈何?朱子之喪,門人用緦麻深衣而布緣。何北山之喪,王魯齋定議玄冠端武加帛、深衣布帶加葛絰履,金仁山易之為玄冠加帛,絰帶方履。《輟耕錄》顧德玉奉師屍殮於家,衰絰就位,邦人來吊者,德玉為之主,葬顧氏之先塋。

    朋友服朋友殯於其家

    「公儀仲子之喪,檀弓免焉。」此無服之服也,鄭康成云:「為師心喪三年,於朋友期。」是朋友亦有心喪而服制無明文。《孔叢子》云:「虢叔死,泰顛閎夭,為之制服。」《喪服傳》曰:「朋友麻。」康成曰:「服,吊服也。其服有三:錫衰也,緦麻也,疑衰也。」漢郭有道碑朋友如韓子助、宋子浚等服心喪期年者二十四人是也。後漢張劭死,范式為服朋友之服。晉京兆韋泓受應詹生成之惠,詹卒,遂制朋友之服,哭止宿草。唐裴佶與鄭餘慶特相友善,佶歿後,餘慶行朋友之服。權皋卒,韓洄、王定為服朋友之喪,搢紳美之,而史亦不言其服制若何。唯戴德撰《喪服變除》有云:「朋友有同道之恩,加麻三月。」徐邈《答禮問》亦稱 「同爨緦,朋友麻。」《喪服記》曰:「朋友死在它邦,袒免,歸則已。」唐崔祐甫有《廣喪朋友議》,引韋觀察、魏尚書兩人聞友喪行事之厚薄以為比例,杜牧亦有《喪友議》,見《唐文粹》。又吳文定公寬有同年賀恩卒於其家,公為殮於中堂,而使其子服衰以答吊者,見陳沂《畜德錄》。

    為殤立後

    《記》云:「臣不殤君,子不殤父。」何謂臣不殤君?魯閔公八歲而被弑,於時即位二年,儼然朝群臣、蒞百姓矣。《左氏》譏躋僖公為逆祀,是則終僖公之世,閔公之主祔廟也久矣。何謂子不殤父?經無明文,以意度之,是必取昆弟之子以後之殤,所以濟禮之窮而重絕人世也。趙稷有二嗣子,曰光曾,曰炳。其兄肩吾死,無後,以炳為兄嗣。光曾十五而殤,將取炳以歸,則負亡兄之約而殤寡嫂之心;如不以炳為嗣,則稷之血胤絕矣。杭堇甫先生執「子不殤父」之說進曰:「炳長矣,需之五六年,或需之七八年,冠而婚,婚而生子男也,即以後光曾。是肩吾無子而有子,稷無子而有孫,於情順,於禮合,於嗣續之計得,善之善也。」或曰:「禮,殤不立主,祔於王父,呼其名而祭之。今既後以炳之子,以稷主祭,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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