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卷十二 典禮類(上)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朱子有白鹿禮殿塑像說,漢文翁石像是跪坐,不是跏趺,蓋臀壓膝而坐也,非今之盤膝也。盤膝乃是原壤之夷俟,一名魁踽,一名跏趺。

    古不輕拜人亦不輕受人拜

    晉庾袞與諸兄過邑人陳準家,不肯拜其母,曰:「夫拜其親者,將自同於人之子也。袞與準交未若弟兄,不應拜也。」東漢王丹不受侯昱拜,昱曰:「家公與君拜交,故拜。」丹曰:「君房雖有是言,丹未之許也,故不敢受也。」張詠不喜人拜,有見者,典客預戒之;有違者,詠連拜不止。

    孝子可以出門

    《禮》士夫三年之喪,國君不呼其門,似孝子無出門之禮。然《士喪禮》云:「主人乘惡車,白狗幦,蒲蔽。」是孝子亦出門也,但木官木鑣,欲其無聲耳。《檀弓》曰:「士於公門脫衰。」可知非公門則不脫袞,俱孝子可以出門之證。

    古不共廁

    《士喪禮》:「隸人涅廁。」注:「古人不共廁,涅者,填之也。」

    尸柩無拜禮

    《禮》屍柩所在,不但賓不拜,子孫亦不拜,何也?古人掘聿見衽,不使人見棺也。未虞耒練,猶以生禮事之,練而祔乃埋,重立主以神禮之,便不日祭。虞而立尸,卒哭而諱,蓋人事畢而鬼事始焉,虞以前皆不拜。

    容車

    今喪禮以肩輿輿畫像而行,號曰客車,其禮最古,所謂「詳車曠左」是也。《春秋》公孫蠆卒,天子賜大路,皆吉駕之明文,今之鼓吹導從是也。古人無畫像,大抵木主在耶?

    祠大而奠小

    《尚書》疏「伊尹祠於先王」:「祠有主有屍,其禮大;奠者,奠器而已,有主無屍,其禮小。」殯殮之祭皆曰奠,虞祔卒哭始名曰祭。賈公彥曰:「非時之祭曰莫。」

    乳母緦

    乳母緦者,謂母死莫養之兒,非謂人人乳母皆有服也,晉梁氏辨之甚詳。然韓文公乳母墓銘稱「孤子愈、孫男某」,北魏佛狸竟尊乳母為「保太后」,又稱「玉京太后」,亦非禮之禮矣。

    暖孝

    古有粲者,見《廣韻》「粲」字注,即暖孝意,秦人饋喪家食也。

    並喪

    《曾子問》:「並有喪,如何?」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奠先重而後輕。各服其服,卒事反服。」賀循云:「父服未終又遭母喪,當父服應畢之日,皆服祥祭之服,如除喪之禮,卒事反母服也。父喪內有祖亡,應立二廬以受吊,吊父則往父廬,吊祖則往祖廬。居重喪而遭輕喪,則以輕服包重服。當除服,其除服畢,反喪服。」宋儒周鴻有並喪,乃畢母服而後服父服,蔡虛齋駁之曰:「如此則母服未終之日,其哀父之念,能格之使有待、遏之使不行乎?」

    在遠除服乃歸

    己在遠聞喪,除服乃歸,晉董勳以為先至墓,斂發祖絰,不制粗衣及杖也;哭盡哀,遂除於墓,家人待之如常,不變服也。按此云在遠聞喪,未知是何服之喪。設是期功以下,則哭盡哀,遂除於墓可也;設是三年之喪,雖係聞訃在除服之後,亦當追服三年,以伸其天性不容已之情。正如今世士大夫在外丁憂,以聞訃之日起扣限二十七個月,甚合禮意。否則於墓上除服之後,依然食稻衣錦,似未能有當於人子之心也。

    大功數閏

    哀公五年閨月,葬齊景公。《公羊傳》:「閨不書,此何以書?喪以閏數也。」注:「謂喪服大功以下諸喪,當以閏月為數。」又《白虎通》:「三年之喪不以閏月數,何也?以其言期也,期者復其時也。大功以下月數,故以閏月除。」齊高帝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妃以去年九月卒,其年閏九月,若以閏算,南郡王兄弟應以四月小祥。王儉稱「三年周喪,歲數沒閏;大功以下,月數數閏」,蓋以計年計月為分。後魏將軍乙龍武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龍武數閏月以求仕,元珍以為宜加罪也。

    招魂葬非禮

    晉袁環禁曹僕射之招魂,以魂不可掩遏於棺也。故漢之新野公、魏之郭循俱為非禮,其實始於漢昭靈後之葬櫟陽。傅純禁東海王越妃裴氏招魂合葬之請,以為古人招魂於廟,於祊,於寢,並無於墓者。

    今喪過古

    顧寧人以為今之喪過古人者三:一子為母服斬三年,一子婦為姑服斬三年,一改喪禮之二十五月為二十七月。蓋鄭以二十五月之中為禫,則空月為二十六月,出月而禫祭為二十七矣。《服問》云:「中月而禫。」注云:「中月者,間一月也。」只二十五月也。

    斬衰可笑

    唐駙馬為公主斬衰三年,金世宗命子為改嫁母服斬三年,皆可笑也。至於蔡徐州薨,主簿服斬;慕容熙妃符氏薨,熙為服斬,尤奇。

    婚而遇期功之喪

    婿親迎而有期大功之喪,則夫改服於外,女改服於內,即位而哭,卒哭,婿入束帶相見而已,不行初婚之禮。

    拜掃與上墓為二事

    按《開元禮》所載拜掃禮外,又有上墓之禮。拜掃無祭,而上墓有祭,是拜掃與上墓係二事,不知何時復合為一也。

    子婦為舅姑斬衰三年

    子夏《喪服傳》:「婦為舅姑齊衰期,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服青縑衣,以俟夫之終喪,此古禮也。唐相鄭餘慶《書儀》有「斬衰三年」之說,尚未通行。至宋孝明皇后為杜太后服斬三年,而後此制遂行。昆山《讀禮通考》言之最詳。

    祔婦舅主之

    《喪服小紀》:「婦之喪,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父未殯而祖亡承重議

    沈冠雲曰:「震澤縣西濠沈維墉父亡未殯而祖亡。或謂維墉今以適子為適孫,一身兼主二喪,宜即正承重之名位以事其事。維墉疑之,乃屬其族父來問余曰:「維墉既兼主祖喪,固應事承重之事矣;若欲即並其名位而正之,奚其可?」蓋所謂承重者,承祖喪,先祀於其父若祖之謂也。先祀之重在祖,則承之於祖;祖喪之重在父,則承之於父。承之祖者,祖葬而後承;承之父者,父殯而後承。故父而未殯,宜攝重而不宜承重。曰:「主祖喪而事承重之事,則承重矣,何謂攝重?」曰:「父未殯而主祖喪,謂之攝主,宋庾蔚之所謂『父為傳重正主,己攝行事』是也。主攝則重亦攝也。」曰:「父未殯而主祖喪,何以必攝也?」曰:「不忍死其父也,豈惟不死之而已,《禮》云『三日而後斂,以俟其生』,故自君及士,凡死於道者,未在棺則入自門,升自阼階,見《曾子問》,皆奉之以生之禮。未殯而不攝,非之死而致死之之尤者哉!」曰:「然則維墉之不宜正承重之名位於父之未殯也決矣,至其殯父而具狀與刺也,宜何稱?」曰:「未承重猶孤子也。」 曰:「子謂承先祀之重而必於祖之既葬也,何居?」曰:「古者喪三年不祭,恐致哀於新而不誠於故耳。今之喪雖不如古,然未卒哭而祭,苟致其誠則哀之殺為已疾,故必於祖之既葬也。」曰:「重之名始見《喪服傳》,鄭氏以宗廟注之,則所承宜專在先祀,今之兼喪何本也?」曰:「《論語》謂『所重民食喪祭』,喪固與祭並重。且啟殯而朝,卒哭而祔,練而祭,喪禮有行於廟者,則鄭之言宗廟亦兼喪矣。」

    父妾慈己者服議

    沈冠雲曰:吾縣葉氏有二妾。其少者有子某,長者某氏無子,則與少者共撫其子如己子,二十年不衰。其卒也,家長沒矣,某念其恩勤而深痛焉,遂與親黨謀所服之者。或曰:「在律父妾之有子者稱庶母,服期。今某氏無子,某不得為之服。」或曰:「某氏之撫某,恩勤隆至,乃經與律所謂慈母也,宜為之三年。」某不能決擇,乃屬潘生持二說來請。余曰:「父妾無子而為之服庶母之服,則悖於律;有撫己之恩而無服,則不即於人心;為之服而直同慈母,則又過而失其中。愚以為惟半慈母之服以服之,庶幾乎得也。《喪服經》齊衰三年章云:『父卒慈母如母。』《傳》謂『妾無子、妾子無母而父命為母子者,母死喪之三年,貴父命也。』 今某自有母,父無定命,則不成之為慈母,故不得直同慈母之服。然某雖自有母,而某氏實共撫之;父雖無定命,而其撫之也,實心嘉之。是某氏固居慈母之半,故某亦當半慈母之服以服之也。半慈母之服則亦為之期,此雖經與律無其文,而可以義起也。」潘生曰:「鄭氏之注《喪服傳》,謂『不命為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今不可如其說而為小功歟?」曰:「古之為庶母也緦,慈己焉而小功,則為加;今之為庶母也期,慈己焉而小功,是再降也。故不得如鄭說也。然為其慈己焉而加隆於庶母,又不得也。隆於期者惟三年,三年之不得,則期而止,此無如何者也。」曰:「某之所生母亦嘗親於某氏,某為某氏也如之何?」曰:「眾妾以相親制服,亦不見經與律。以同室生緦之義推之,其服緦乎?」

    喪所生母雜議

    (庶出之子謂其母曰「所生母」,繼妻所生子謂其母曰「生母」,見《會典•封司典•封贈篇》注。)

    沈冠雲曰:震澤縣某乙之所生母某氏卒,屬其所親來問魂帛、銘旌及適孫列狀刺之稱,余曰:「在魂帛宜稱先母;書銘而繫以家長,舍側室無他稱;適孫無服不宜列狀刺。」曰:「乙之父某公嘗擬稱某氏為繼室,今以側室稱,則父欲伸之而子故屈之矣,安乎?」曰:「禮在,何伸與屈之有!必探父志而遂之,是陷父於不義也。若以稱側室為未安,曷不觀明吳孝廉側室貞節坊之所題乎?曰:『《四川道監察御史吳煥之母太孺人范氏》』。繫子於母,乃竊取《春秋》書惠公仲子、僖公成風之法。準此為稱,則於義不拂,於情亦不傷矣。」曰:「是誠善,顧今之貴者在乙之弟丙,可以繫其母乎?」曰:「可。主喪則以長,繫銘則以貴。銘,名也,宜繫其著者也。」曰:「繫以子而不繫以家長,其權乎?」曰:「禮也,非權也。《傳》曰:『妾不得體君』,若家長存而主妾之喪繫以家長,其可;家長沒而繫之,時俗則然,故不必然也。」曰:「魂帛之母稱也,殆不得稱妣乎?」曰:「然。妣者,媲也,適母媲於父,所生母但當稱母。」曰:「母上曷不加所生以殊之?」曰:「子不宜殊其母也。孽而妣其母,謂之無妣;子而殊其母,謂之無母。無母之罪,與無妣等。」曰:「適孫無服誠不宜列刺狀矣,顧亦可通其變乎?」 曰:「不可。古之列於狀刺者惟喪主,今眾子諸孫之並列,既從俗矣;而又將及無服之孫,是變之變也。《雜記》曰:『主妾之喪則自祔。』陸佃曰:『然則妾之喪,其主有不主者矣。』蓋貴妾主之,賤妾不主也。今制則嫡孫亦有服矣。」

    孤哀子

    父死稱孤子,母死稱哀子,始於溫公《書儀》,朱子深非之。按《穀梁》曰:「柩在堂上,孤無外事。」又曰:「娣侄者,不孤子之義也。一人有子,三人緩帶。」疑父亡稱孤始此。至於母亡稱哀,則是《蓼莪》「哀哀父母」之義。然孤、哀二字,古人不分屬父母也。

    惟《開元禮》虞祭祝文父喪稱孤子,母喪稱哀子,祖父稱孤孫,祖母稱哀孫,大小祥祭如之。朱子《家禮》:「父母俱亡,即稱孤哀子。」又曰:「凡《禮》中所言孤子,如當室及不純采之類,皆謂已孤之子,非所自稱也。」《左傳》「陳成子三日朝孤子」,注:「孤子,死王事之子也。」鄭氏《禮》注亦云「三十以下無父稱孤」,明三十以上不得為孤也。今欲行古禮,父母喪俱宜稱哀子,然世俗相承已久,恐難卒變。
上一页目录下一章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