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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官職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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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朝尚書台有二書體

    六朝宋、齊之間尚書台文檄有二體:召人用虎爪書,告下用偃波書。取其不能倉猝書成,所以防奸偽也。見宋子京《筆記》。

    領、行、兼、假之分

    漢官以上兼下曰領,霍光以大將軍領尚書事是也。以下攝上曰行,韓安國以御史大夫行丞相事是也。以本官任他職曰兼,常惠以右將軍兼典屬國是也。暫署曰假,趙充國為假軍司馬是也。

    爵、官、職、秩之分

    爵者,公侯伯子男也;官者,宰相尚書也;職者,一品至九品也;秩者,光祿大夫至文林郎也。俸之深淺亦曰秩。

    古無教官

    古有大司成、大司樂主教士之責,其庠序學校之在鄉者,其師皆致仕之大夫歸老於鄉者,為之教授,不別立官,有類今之掌教書院者是也。漢人校官碑所稱 「潘君諱乾,字元卓」者,先佐上郡,再除曲阿尉,以其能興文教而歌誦之,非今之教官也。宋慶曆始命天下小州小縣皆立學,而設官以教焉。朱子記漳州教授廳云:「官雖有統,而其任之本諸身者,非期會簿書之可考,上之人又以其儒官而優容子,故仕者反利焉。」《魏志•武帝紀》興平八年令郡國各修文學,縣滿五百戶置校官,選其鄉之俊秀而教學之。校官之設,蓋始於此。

    唐、宋銓選

    唐選官有小選、東選、南選之分。小選者,凡流外,兵科、禮部舉人,得自主之。東選者,應選之人集於洛陽,就近銓選。南選者,因嶺南、黔中太遠,遣郎官御史為選補使,至其地選之。其州縣官亦不由吏部選授,聽彼處都督辟上人而用之。宋神宗八年詔川、陝、閩、廣八路之人免其赴選,令轉運司立格就注而已,皆為體恤遠人之意。

    勳、階、封、號、食邑、實封之分

    宋大臣有勳、階、封、號之分:階者,如程琳碑贈太師尚書令本階開府儀同三司是也;勳者,上柱國廣平郡公是也;封者,封七千四百戶是也;賜號者,推誠、保德、守正、翊戴功臣是也,餘皆仿此。其食邑與實封有別者,如余襄公食邑二千六百戶,實封二百戶是也。唐之實封可以食其租稅,至宋皆為虛名。封號起於唐明皇與肅宗、德宗,如賜號開元功臣、寶應功臣之類。

    小門下

    六朝呼侍中為門下省,故給事黃門侍郎呼小門下。

    賜金紫非本秩

    光祿大夫銀印青綬,南齊樂安任遐為光祿大夫,向王宴乞一片金,宴為啟上賜以金紫。所云賜者,非其本秩應有之章服也。故凡書賜紫金魚袋及賜銀青、賜緋者,皆沿此例。紫綬則金魚袋,青綬則銀魚袋。

    相國尊於丞相

    吳仁傑《兩漢刊誤補遺》言:《百官表》蕭何為丞相,七年遷為相國。《何傳》又言使拜丞相為相國。《史記》秦惠王拜張儀為相,又以樗裏疾、甘茂為左右丞相。是丞相者,佐相國之名,相國尊於丞相也。

    尚書令尊於尚書

    《東漢•百官志》尚書令,千石。且云在孝武時宦者職耳,成帝才用士人。故周堪以尚書令升光祿卿,在漢時不甚尊。至六朝而其職漸重。《唐六典》尚書令正二品,六尚書其屬也,皆三品。又置左丞一人、右丞一人,從二品。是尚書令尊丞相之上,即秦漢之相國也。淳化三年詔升尚書令在三師之上,大臣薨而贈尚書令者必兼他官,惟韓魏公以功大獨得單贈,此其證也。

    唐、宋正一品皆贈官

    唐、宋正一品者,只太師、司徒、司空、太尉,皆贈官耳。或以太師致仕,或以太尉致仕,或死後加贈,非現任也。如其起用,則反落免之,如元豐元年文彥博落太師致仕,平章軍國重事。

    領、錄尚書事更尊於尚書令

    漢武時霍光領尚書事,章帝時以太傅趙熹、太尉牟融並錄尚書事,尚書有錄名自熹、融始。蓋即虞舜大麓之職也。和帝時太尉鄧彪以太傅錄尚書事,位上公,在三公之上,每少帝立則置此官,猶古塚宰總己之義也。《宋書•褚淵傳》太祖崩,遺詔以淵為錄尚書事,江左以來無單拜錄者,有司疑立優策,王儉有策而不優之義,淵表稱「總錄之任,江左罕授」,蓋尊之至也。《隋書》錄尚書一人,位在尚書令之上。

    太史公位在丞相上

    衛宏《漢儀注》以「太史公位在丞相上,天下記書先上太史公」云云,晉灼非之,以為《百官表》所無也。史遷亦自謂先人「文史星曆,近乎卜祝之間」,則位在丞相上之說可疑。於文定公以為位者,朝著之位,非爵位也。如唐宋螭頭記注之制,在人主左右耳,故不見於《百官表》而見於《儀注》也。「太史」二字見《尚書•立政篇》。

    尚書侍郎古不甚尊有遷縣令者

    《周官》「司會」康成注云:若今尚書矣。秦世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發書,故謂之尚書。尚者,主也。漢有尚衣、尚冠、尚浴、尚席、尚書,謂之「六尚」,官六人,俸六百石。李固有北斗喉舌之稱,以其出納王命故耳,官不甚尊,非今之所謂尚書也。以六曹尚書當周之六官,始於武后,光宅元年以天地四時分六部,故《通典》已有六部之條。侍郎乃掌守門戶之名,有儀郎、侍郎、中郎、郎中之分,比四百石。蔡質《漢儀》曰:「尚書郎初從三署詣台試箋奏,初上台稱守尚書郎中,歲滿稱尚書郎,三年稱侍郎。」揚雄為侍郎,乃三署郎,非尚書郎也。恰從此員推升侍郎,五年遷大縣令。尚書郎只五品,初以令史久缺補之,光武參用孝廉,故丁邯寧受杖不肯補郎,恥以孝廉補令史之職故也。西漢侍郎千餘人,東漢三十六人,一尚書領六郎。光武時尚書之權已重,所謂「不任三公,事歸台閣」者,章懷太子注云:「台閣,謂尚書也。」其後以侍郎貳尚書,亦自唐始。

    稱令公

    《新唐書•郭子儀傳》子儀為中書令,人稱之曰郭令公。白居易有《寄獻北都留守裴令公五言四十韻》首一句:「天上中台正,人間一品高。」自注:「中書令上應中台,司徒官一品。」按此以中書令而稱令公。宋楊業由雲州觀察使贈太尉、大同軍節度使,未為中書令而亦稱令公,何也?《明一統志》載楊令公祠在密雲縣古北口,祀宋楊業。

    平章事非本職

    唐平章事雖宰相之官名,而非其本職也。有以侍郎平章者,有以尚書平章者,至中書令領平章事而極尊故稱曰令公。

    御史有不主糾察者

    監察御史主糾察,而侍御史則主藏書冊,老聃曾為此官,不司糾察。按《通考》侍御史即周之柱史,漢之太史是也,非御史臺之御史也。如後世有給事中之名,而不司宮禁;有司馬之名,而不司兵;有太常之名,而不司音樂。

    署理

    今官有署理、實授之分,其來最久。《楚漢春秋》曰「會稽假守殷通,項梁所殺者」,假即署也。

    柱史二解

    老聃為周柱下史,故御史稱柱史,一解也。《通考》云御史冠以鐵為梁柱,故號柱史,亦號端公,又一解也。

    長史

    漢制一宰相兩長史,又邊防郡守亦有長史,是長史者似是掾屬之官。唐劉濟為都督府長史,是都督亦有長史矣。元稹為虢州長史,豈州縣亦有長史歟?

    以降為尊

    杜詩辟大司馬府,由公府掾三遷為侍御史,安集洛陽。以狀聞,世祖賜棨戟,往河東剪滅諸賊,乃拜成皋令,以御史作令也。陸遜為大將軍,立功,後孫權欲其出身之正,乃使鄉里重辟舉為秀才,以大將軍作秀才也。二事極相類,皆以降為尊寵。又《陳書》司馬申以戎昭將軍為江乘令。

    學士

    蕭梁有「壽光殿學士」之號,為學士之始。中宗采上官婉兒之言,設宏文館學士,親近陪宴,以至權重於宰相,李鄴侯、陸宣公皆為之。明洪武初仿宋殿閣學士之制,設華蓋殿學士等名,不過五品,備顧問而已。自胡維庸作相,敗後屢召學士解縉等谘詢,而權遂重,永樂時至加師保。

    大學士

    《李泌傳》肅宗加集賢殿崇文館大學士,泌言學士加「大」始於張說,己不敢當,乃以學士知院事。至崔圓加大學士而引泌為辭。宋設集賢殿大學士一人,以宰相充之。丁謂為資政殿學士,在翰林學士下,帝乃加「大」字,班承旨上,然則大學士之尊久矣。

    侍讀

    唐明皇無人問古,盧懷慎薦馬懷素為侍讀,此「侍讀」二字見史傳之始。

    都都知、都都統

    唐相王鐸官拜都都統,樂工李可及官拜都都知。蓋因僖宗奏樂召都知,三十人並進,無所統攝,乃別立都都知。王鐸之官名實始於此可見。

    奉憲

    《史記•三王世家》:「百官奉憲,各遵其職。」《漢書•景帝紀》:「酷吏奉憲失中。」按《穆天子傳》「受敕憲」注云:「憲,教令也。」

    黃堂

    「黃堂」二字見《東漢書•郭丹傳》,注:「太守之廳也。」《郡國志》曰:「雞陂之側,黃歇假居之地,屢有火災,太守塗雌黃以厭之,故曰黃堂。」

    主事是吏非官

    或問黃梨洲「宋官名有某部主事否」,梨洲云:「宋制六部自尚書以下,只有侍郎、郎中、員外郎三項,其主事、錄事、令史、書令史皆吏也,而非官。凡三省樞密皆有之,不獨六部也。」《日知錄》曰:「主事始於後漢,光祿勳有南、北庭主事,其職掾史也。隋有主事令史員。」

    總督

    「總督」二字見《漢書》,《西域傳讚》曰:「總督城郭,三十有六。」《陳書•蕭摩訶傳》吳明徹曰:「步軍既多,吾為總督,必身居其後。」此「總督」二字之再見者。

    刺史

    古刺史一官最為不倫,忽輕忽重。大抵漢之刺史,以六百石而糾二千石,居無定所,似明之巡按也;魏晉刺史,統轄數州,兼領軍務,似今之總督也;隋唐刺史,則今之知府、知州也。

    監司

    「監司」二字始於徐邈與范寗書:「擇公方之人以為監司。」見《晉書》。

    郡縣忽大忽小

    三代縣大而郡小,故曰「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又曰「縣有四郡」。戰國縣小而郡大,甘茂曰:「宜陽大縣,其實郡也。」晉制不宰縣者不得入為台郎,任至重也,故北魏孝文以此官與崔亮。後嗣君失政,以廝役為之,士人不屑。元文遙力除此弊,乃集於神武門,唱名慰諭之。宋寧宗慶元年間,詔改官必作令,謂之「須入」,除殿試三名外,雖宰相子無不宰邑,邑令又重矣。《唐語林》以得縣令為得畜生道,以得學博為入餓鬼道,豈非忽大忽小之證歟?

    元知府或有或無

    或問黃梨洲「元官名有某府知府否」,曰:「元制諸路設總管府,達魯花赤之下為總管,總管下為同知、治中、判官。散府則達魯花赤之下置知府或府尹。若揚州、杭州皆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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