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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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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职。当众人聚在一起时,拥有很强的洞悉能力,与贤能阶层配合时,有益于城邦(就像是精粮和粗粮调配在一起食用,比只食精粮更有营养),各自分开后,作为单独个体的判断力不似集体。另一方面,此种政体的安排也面临若干确切的麻烦。首先便是,对于医生医术之评断,需借由相关方面专业人士,即评判者本人也是医生。对于各行各业的技术,皆是如此。医生分为三类:一般医疗人员、主治医师和专家、懂得一些医疗技术的人,后一类人在各种技术中均可见,且这类人判断力并不弱于前述两类专业人员。在举行选举时,这难道不适用吗?懂得相关知识的人才能选出真正的人才;同样,精通几何学的人才能选出合适的几何学家;熟悉航海的人才能找出真正的舵手。即使在若干职业和技术中,一些非专业人士也分担一些辨别职能,但他们始终不如业内行家。如此,群众不应持有选举行政人员及后期考核的权利。但此种看法并未十全十美,就先前论述,只要群众不过于堕落,尽管他们作为个体的判断力有限,逊于专家,但会聚到一块儿之后,其判断力优于————至少不亚于————专家。其次,在某些技术中,创造者并非是唯一的或最佳的评判者,而那些非专业人员反倒更加善于欣赏和评判。例如,建筑技术并非为建筑师一人所知,房屋的使用者,即主人,才是这栋建筑的最佳评判者。同理,掌舵人比起造船匠更能体验到船舵的优劣;食客较于厨师更能尝到菜肴的好坏。

    这个问题似乎得到了圆满的答复,但又出现了第二个连带问题。在重大事件的决策上,品质低劣的公民竟有高出贤能之士的决策权力,这不是很荒谬吗?毕竟对于城邦而言,选举行政人员及对其后期的考核是件最为重要的事。可是在某些政体中,就我们所见,城邦赋予群众决定重大事件的权力,在这些地方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但是,不限年龄,也不比财资,人们就可参加公民大会,参与议事和审判事务,而对于担任更好级别公职的人员,如财政长或将军,则有高度的财产要求。要解决此问题亦可用前一办法,而现行政体中所遵循的实例也较为可取。因为权力没有交由一个具体的陪审员、议事员或公民大会成员手中,而是掌握在审判法庭、议事会和公民大会这样的机构中,各个个体仅作为全体成员中的一部分而已。于是,人们呼吁将重大事件的决策权交由由众人组成的议事会、审判法庭和公民大会。他们的集体财产将超过一个或数个担任最高公职的个体的财富。

    在讨论第一项难题中,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即公正的法律是最后决策依据,而行政人员仅应在法律无法做出一般规定之时行使裁判权,作为辅助。但是就什么样的法律才是合适的,尚无明确说明,难题依然存在。法律的好坏,公正与否必然与城邦政体相对应。因此,法律必针对政体而制定。若事实如此,正确的政体必然会有公正的法律,堕落的变体制定的法律一定是不公正的。

    章十二

    一切科学和技术中,其最终目的即是善,而最权威的学科追求的是至善,在政治学中,善即是公正,换句话说,就是共同利益。所有人认可公正就是一种平等,这与我们在《伦理学》中所做的哲学探讨近似。人们承认公正存在于事务以及与之相关的人群之中,平等者理应得到平等。但这又引出了另一问题:平等者或不平等者究竟为何?我们需要对此做出政治推测。有人很可能会说,按照优选原则不平等地分派公共职位,尽管在其他方面,他同其余大众并无丝毫差别。那些在某些方面特别突出的公民就应该根据其优点分配到相应的权力。倘若这一论断成立,那么面容清秀,或身材健硕,抑或其他优势,也可以借以要求更大的权力了。这不是明显有错吗?关于这点,我们可借由其他技术和科学来说明。假设有一群水平相当的笛师,任何人都不可能因为出身高贵就得到更好的笛子,也不会因此吹出更动听的笛声,上好的笛子理应赠予一流的笛师。若我讲得还不够清楚,我们还可做进一步阐述。假若有一个笛师,他技高一筹,但出身和容貌逊于他人,即使出身和容貌比笛艺重要,甚至其他人在这些方面优于他的比他在吹奏造诣上胜过他人的部分还多得多,但最好的笛子还是应该归他————除非财富和出身的优势有助于笛艺的精进。再者,照此原则,任何优点都能与其他优势做比较。假如一既定的身高可以量度财富和自由,则身高也能与任何优点做比较。因此,若甲在身高方面所占的优势超过乙在德行上的优势,尽管一般情况下德行的优势更高于身高的优势,则甲就是更优于乙的了。若某一数量之物优于其他数量之物,显然某一数量之物可以代替其他数量之物。但是这种类比是不成立的,即可说明,在政治中,不可能借由种种不平等的原因获取权力。有的人温暾,有的人迅捷,也不可能根据这个就判定人所得的多少。即使在体育比赛中这些优势可能获奖。政治权力的分配依据应当是对城邦构成之因素的贡献。所以,贵族、自由人或富裕者便具有更充分的担任公职的理由。那些执政者也必须是自由人和纳税者;一个城邦不可能全由穷人或奴隶组成。若说财富和自由是必要因素,那公正和英勇也不例外;没有前者城邦就不会存在,没有后者城邦就不会好起来。

    章十三

    若只考虑城邦存在的要素,那么上述一切或若干因素都是公正的。但若考虑到优质的生活,教育和心灵才是最正当的因素。然而,那些在某一方面平等若干方面不平等,或是在某一方面不平等在其余所有方面也不平等,一切基于此种原则建立的政体都是堕落的变体。

    或许每个人的要求都各有道理,但不是都有意义。富人要求更多的权力,因为他们占有若干土地,而土地是城邦的公共部分,富人们通常也较为诚信。自由人和贵族联系紧密,他们提出了同样要求,原因也合理。出身高贵者较出身卑微者更容易成为公民,不仅是本邦看重家世,而是因为人们认为杰出的祖先往往会培养杰出的子孙,贵族就是所有种群中的佼佼者。同时,德行也是一样。我们也已承认公正是一种社会德行,必然联系着其他一切德行。之所以多数人可以针对少数人提出要求,是因为他们的财富总量、综合势力要超过少数人。倘若贤士、富人、贵族和其他等级共同生活在一个城邦,他们是否会为政权而起争执呢?显然,这并非是前述问题中的任何一种。城邦正是因其执政主体不同才各有差异。富人、贤士,我们可以以此类推。但现在的棘手之处在于当所有这些人同时存在时,我们该做何选择呢?假设贤士的人数极少,我们是否应当委以这些少数人治理国家的重任呢?就其职能与人数的匹配程度而言,又或者其人数是否必须达到足以组成一个城邦之限度?以出身的高低或财富的多少来分配政权是极不公正的。若依照此种观念,一群人中的领袖必为那群人中最富有者,出身最为高贵的人就有权统治整个国家了。在贵族制或最优政体中,同样的推论也适用于贤能之士。若有一人优于公民团体中的任何人,他就可以统治所有人了。而假如是在多数人执政的城邦中,若有一人或一小撮人强于一切众人,他们似乎就有理由取代群众成为执政主体了。

    以上分析表明,凡人们借以要求统治之权、纳众人于麾下的理由或标准,全是不正当的。对于那些想凭借自身德行或财富上位的人们,群众大可无畏地斥责他们,集体的力量必然胜过少数人的贤能或富有。于是问题也就随之而来,那些企求制定公正法律的立法者是该以贤能的上层等级的利益为主还是以群众的利益为先。我们业已界定,定义公正和正确是一种平等,基于平等性的正确原则因而就是重视国家利益及公民的共同利益。公民的普遍定义为享有轮流执政机会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他们随政体的改变而改变,但在理想的最佳政体中,公民是那些为着高尚的生活而自愿接受统治和施行统治的人。倘使有一人或若干人之德行与才能令他人望尘莫及,这样的人便不能被视为城邦的一部分。倘若他受到的待遇等同不如他之人,对他来说就是不公正的。因为这样的人在世间上只会被视为是神,一切规则和法律与其无关。所以,立法家在制定法律时,只需考虑那些能力和出身都不相上下的普通人,那些超凡入圣者是无须法律的约束的,他们自身便是法律。有些愚昧之人妄想为这类人立法,并常常假借安梯斯西尼的童话寓言中那只狮子的话:“尔等爪牙何在?”那时,在动物王国的议会里,兔子正在滔滔不绝地发表演说,演说的内容就是要求一切平等。也因此,民主政体采用了贝壳投票法,在这类政体中平等高于一切,于是,他们就用贝壳投票法来限制或判决城邦中那些集聚了大量财富、结识了众多朋友,政治势力强大的人物。在神话故事中,阿格诺的水手们撇下了赫拉克里斯,便是如此。阿格诺的水手拒载他,就是担心这样的事实,即赫拉克里斯强于水手们太多。人们把皮里安德对斯拉苏布罗的劝告视为专制手段而加以苛责,但我们并不认为这是对的、是公正的。据说,斯氏曾派专使去向皮里安德求教,可是皮里安德什么话也没说,他只是挥了挥手杖,斩断了稻田里特别突兀的稻穗,致使整块田面平整,专使不明其意,只是将情况如实回复,而斯氏却明白了皮里安德的意思是要他剪除城邦里拔尖的人物。此项政策不仅为僭主制所特有,得益者也并不限于僭主,在寡头制和民主制中均属必要,贝壳投票法就是这么一项措施,用以打垮并驱除豪绅乡士。

    强权国家对其他地区和城邦实行同样的政策,雅典就曾对塞莫斯岛人(Samians)、启沃岛人(Chians)和雷斯波岛人(Lesbians)进行过此类征伐。一旦他们掌握了霸权,就会不顾条约、背弃信用,力求征服其余城邦。波斯几度讨伐米迪亚和巴比伦等地区,当他们因昔日的繁盛激起斗志想要有所行动时。

    此刻所讨论的问题有关于所有形式的政体,无论正当与否。若是堕落变体为了私人的利益而采取此类政策,为了公共利益的政体也会这样做。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各种科学技术中。就像无论如何美丽,画家也不允许画面中出现不合比例的大脚,造船匠不会容忍或舵或其他部分超出比例,乐队中不允出现更洪亮更细腻的单声。所以君主制仍然可以维持城邦的安定,只要他们沿用固有的统治方式获取城邦的利益。因此,不得不承认,贝壳投票法所依据的是政治公正这一基本原则的。假如立法者们一开始就能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政体,那当然比事后补救要好得多了。倘若不得不补救,较为次之的方法是,尽可能地使用此种或与之相近的措施。然而,各城邦这些补救法并非出于同样的原因,他们运用贝壳投票法取代固有的城邦机制,目的是谋求私人利益。

    诚然,若从堕落变体的立场来看,这种方法无疑是既公平又便捷的,即使其本质并不公正。想要在理想政体中实施这一政策却不太容易,困难并不在性质上的优越,如政治实力、财富、关系网、受欢迎程度等,而在于面对一位神一样的存在应该如何应对。没有人会认为应当将这种人驱逐,另一方面,他们也不可能受制于人。否则就真如向宙斯宣示统治权一样,人们随意充任各种公职(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行的)。所剩下的唯一选择就是,所有人甘心情愿,顺应自然法则,服从他们的统治。于是,这样的人就成了各国永久的君王了。

    章十四

    接下来讨论的关键自然转换到君主制的问题上,一种我们所承认的正当的政体。当下的问题则是,一个城邦或国家想要得到井井有条的治理效果,是应该采取君主制政体还是其余形式的政体;或者,实行君主制对有些城邦效果明显,对另外的城邦毫无作用。所以,首先我们需要确认君主制是只有一种或者还有其他若干变体。不难发现,君主制存有多种,相应的政体形式随之也不尽相同。

    有一种见于斯巴达政体中的君主制,一度被认为是所有受法律约束的君主制中最佳的模式。但王权并不绝对,除了君主领兵出征时,他们有总指挥的权力。宗教问题也受君主管辖。君王的职责类似于一个拥有无限任期的将领。他们不掌握生杀大权,除非是用在战场上,例如,在远古时代,君主们于出征中用其强权,处人以极刑。荷马曾经在他的诗里描述过,阿格米农王(Agamemnon)在公民大会中备受诘难,但在战场上却行使生杀大权。他是否说过:?

    但凡发现有人离岗,

    没人能营救你于绝望。

    野狗和秃鹰将你撕碎,

    而我手里握着的便是死亡。

    以上所立就是一种指挥官式的君主制,当然在这类君主制中,若加以细分,还可归纳为:传统式和选举式。

    此外,另一种君主制常见于未开化民族中,且其特点近于僭主制。但是这种君主制也是合法的,并且还是由上一辈传给下一辈的。未开化民族比希腊人更具奴性,如同亚细亚人之于欧人,他们忍耐性强,不会轻易反抗专横的统治。在这种君主制中自然带有僭主制的特点,因为这些人们是天生的奴隶。而合法性和世袭制确保此制度远离被取缔的危险。同时,我们注意到这些君主的卫兵不同于僭主制的卫兵,前者是借由本国臣民的武装来保护的,而后者则是靠雇用外来武力保护的。君主的统治顺应民意并受法律保护,故可在臣民中挑选卫兵;而僭主的统治是违反人民意愿的,因此只能雇用外民。

    君主制还有第三种形式,可见于古希腊,称为独裁制。这种制度可简略定义为选举式的僭主制。它同未开化民族的君主制一样具备合法性,但不同之处是其为非世袭的。其间,有些人终身任职,有些人只担当一段固有期限,或者直到某一任务完成。例如,皮达古斯(Pittacus)曾当选米提林(Mytilenaeans)的首领,以对抗安提米奈德(Antimenides)和诗人阿尔凯斯(Alcaeus)指挥的流亡者联盟。阿尔凯斯在他的一篇饮酒诗里提到了皮达古斯的当选是临危受命式的,对此他愤懑不平:

    出身低贱的皮达古斯,

    竟然统治了和他一样不堪的城邦

    拥趸者此起彼伏

    那景象多么荒唐。

    此形式的政体,一方面拥有独裁权力具有僭主制的特征,另一方面经过选举和征得臣民同意而又属于君主制。至于第四种君主,那是英雄时期的君主。此种君主是合乎政体的,且获得法律和臣民认可的,能够世袭罔替。他们通常功勋卓著,享有名望,带领人民开疆扩土建立都市,授以土地田产,因而得到广大群众拥戴,世袭为王。这类君主具有三项机能:在战时作为总指挥;在祭祀时主持祭典;平时担任法律事件的最高审判官。在审判之前,他们有时需要进行宣誓,有时则不必,而宣誓仪式就是举起他们的权杖。在古代,他们享有一种永久的权力,包括城镇的、乡村的和外交方面的事务,后来却逐渐改变了。他们渐次放弃了一些特权,还有一部分的权力被民众取去了,再后来,在大多数的事务中君主的权力也仅限于主持祭典。虽然君主在一些城邦中尚且可见,但其作为旨在担任对外作战的军事指挥。

    因此,君主制有四类形式:(一)英雄时期的君主,由人民共同推选,承担固定的机能,担任元帅、法官、宗教仪式主持者;(二)未开化民族的君主,实行世袭制,行使专制但合乎政体的权力;(三)所谓的民选,不过是经由公推的僭主制;(四)斯巴达式的君主,拥有世袭的统帅权力,行使永久的军队指挥权。这四种形式各不相同,但仍有与上述四种形式不同的第五类。这种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个人为每一事务的主权者,其权力全权代表某一部族或城邦对本部族或本城邦的统治,相当于一家之内家主对于家庭事务的管理。正如此,这种形式的君主政体也可看作某一城邦或某一部族或若干部族之内的家务管理。

    章十五

    在这五种形式的君主制中,我们所需考察的只是其中两种,即上述所述的专制式和斯巴达式君主制。其余三种君主制大多居于此两者之间,在它们当中,君主权限超越了斯巴达式,但尚未达到绝对主权的程度。我们探讨的问题即缩减为两项:第一,设立常任制或终身制的统帅是否有益?且这一职位是否采取世袭或由民众轮流担任?第二,个人能否作为一切事务的主权者?第一项问题属于法律范畴多余政体,终身制统帅可以存在于任何形式的政体,因此我们可以暂且不论。君主制之余下问题乃是其另一种形式的变体,故而我们不得不对此问题做哲学上的探究,并简要分析其中涉及的各种困难。

    首先我们从最基本的问题入手,即借由杰出的贤能治理城邦是否优于一套卓越的法律体系?那些赞成君主制的人们声称法律只能定下一般性的规定,而无法应对多变的各种情形,因此在任何技艺中恪守成规、因循守旧都是愚昧的。在埃及,医师在完成常规诊断的第四天后便有权酌情改变其医疗方案,倘若他是在更早的时期做出的调整,那么该医师须得承担一定的治疗风险。同理可知,明文规定一句一条的法律并非是最优法律。但是统治者也要遵循一般原则,且不易受情感影响的统治者优于意气用事的统治者。法律中未包含情感成分,而人们的心灵难免不受情感的左右。反驳者称,个人意志在这方面有所不足,但在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殊问题却可以进行更为周密的思考,故而推出以下结论:君王应当为一名出色的立法家,在他领导之下的城邦也应当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但在法律不适用的场合,尽管其仍能保持权威性,却不再作为参照准则。倘若在法律完全不能发挥效用或效果有限的情况下,那么就必须借由个人的意志。可是此类权限应属于贤能个体还是全体公民,于是问题又回到了公民权利这一争论上。在现今多数实际状况中,公民大会具有审议、裁决一切事宜的权力,并且他们亦可凭借这种资格裁决法律无从决定,或不能解决的事件。公民大会的个别成员的资质恐不如他人,但城邦本是众人的组合,由大众通力协作所筹资举办的晚宴定比个人单独准备的丰盛许多,同样地,在诸多事情中,大众的判断定比个人决策来得准确。

    另外,人口基数较多的团体通常比较不易腐化,正如大量的水比之少量的水抗污染能力更强,而单一的个人或群体更倾向于腐败。个体之判断易受制于情绪起伏、喜怒哀乐的干扰,但全体却不会在同一时段同时愤怒并犯错。我们不妨假定一切群众都是自由人,且从不违法乱纪,其所作所为只是在法律之外。或有人提出质疑,认定此类限制不易在全部人中推行,那么我们假定大多数人为善良公民,究竟是个人不易腐败,还是由多数善良公民组成的团体更加稳定?比之而论,难道不应该是后者吗?持反对意见的人们认为集团化易形成派系林立的局面,而个体则不会产生党派之争。对此反对论调,可做如是答复,团体成员也能是同个体一样具备优良品质的人们。因此,倘若我们定义由众多善良公民主政的政体为贵族政体,而称个人执政的政体为君主制或王政,那么,就城邦而言,我们可知贵族制优于君主制,不论君主的统治凭借武力与否,只需找到同样的善良公民团体即可。

    君主制常见于远古时期,其原因或为当时各地人口稀少,城邦中难以觅得尤为杰出之辈。彼时的君主大都德才兼备,政绩突出,但是随着后来愈来愈多的能与君王在德行和才能方面媲美的贤达之士的兴起,他们不甘人下,试图颠覆现行统治,共和政体相继建立。然而,因为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等此类堕落行为,财富被视作荣誉的象征,使得共和政体快速地转为寡头政体。再后来,寡头制又转变为僭主制,僭主制中又分离出来民主制。当权者贪图附着于权力的便宜,玩忽职守,敷衍了事,间接扶植了群众的力量,最终后者群起而攻之,建立了民主政体。今日诸邦幅员扩大,人口增多,除民主政体之外,其余任何形式的政体再难幸存。

    基于君主制或王制的相对优点,倘使其为最佳政体形式,那么王室子女又该何以处之?若君主制系于一家族之兴衰枯荣,那么王室子女继承其祖业是否合理?假如他们资质平平,定会危及城邦之社稷。君主制主张者或辩称其君王纵有权力也可不必将王位传与子女,但这是一件令人难以置信之事,要做到这点何其困难,非得有常人所不及的高尚品德。另外,至于武装力量的问题也是一难点,君主是否需要一支能够镇压不甘臣服之人的武装力量?若无武力支撑,又何以保障其正常的统治?纵使是在依法而治的地区,纵使君主从不将私人意志强加于民,掌权者仍然需要一队足以维持统治的武装力量。在实行法治,王权受限的城邦之中,此项问题轻轻松松便能迎刃而解。君主应当拥有一支武装力量,其人员数量少于群众,但强过个体或任何一群个人组织成的团体。在古时,当选的领袖或专制的僭主都会配备一支近卫队。狄奥尼修斯在掌权之后,其大臣就建议由叙拉古人与之配备一队护卫。

    章十六

    此前我们讨论了依法行使治理权的君主,不凭己意决断,接着我们转述恰好与此相反的情况,即肆意行事的君主。如前章所述,遵循法律的君主制其本身尚不算是一种政体。因为终身制的统帅可以存在于诸如民主制或贵族制的任何形式之政体中,且众多城邦都设立了决断政事的最高行政长官。其例可见于埃彼丹诺斯(Epidamnus),亦可见于奥普斯(Opus),不过后者的权限范围较窄而已。然而,所谓专制的君主总揽万权,推行个人意志,一人操持政务,并且凌驾于一切平等的人们之上,在有人看来这是偏离自然规律的行为。据此见解,那些天生平等的人们,当然必须有相同的权利和价值;故而,将荣誉和名位以不平等的方式分配给平等的人,或是以平等的方式对待不平等者,都是影响极坏的;此情形正如同身体素质之于衣食的配给。因此,公道旨在赋予平等者以相当的权益既担任统治者又充当被统治者,即轮流执政。一旦我们讨论涉及法律,那么其制度、安排、政策种种便属于法律范畴,所以,由此推之,法治是由于人和个体的统治。遵循此理,即便是个体的统治更为可取,掌权者也应当成为法律之保卫者或执行者。城邦固然会设立一定的官职,但在若干平辈中集此权力于一人,这显然有悖于公道原则。倘使存在法律不能裁决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个体也无从得解。而法律最大的功用即是以其本身的公正精神影响公职人员,让他们去解决法律尚未涉及的剩余问题。法律亦鼓励他们凭借本身的经验修正或改进现行法律中所存在的漏洞及问题。但凡法治主张者乃是崇尚理智和秩序,而提倡人治者无异在其间掺杂了些许兽性。通常欲望自身都带着兽性的成分,而即使是最为纯洁的灵魂也会因之而堕落,法律即是摆脱了一切欲望的理性。就各种技艺中的例证来看,其间也存在诸多的谬误。按照教科书中的规则一板一眼地从事医疗的定是庸医,而善于结合或运用各种技能的医生们要可靠许多。但是医师与政客之间毕竟有很大的不同,医师们不会因为偏颇而违背理性原则,他们治疗病患,收取诊金。相比之下,政客们往往是出于政见不同而大打出手,时常打击报复与之敌对的一方。倘若人们怀疑医生与其敌人合谋施害于己,他们宁可依照书本进行自我医治。又如医师本人患病,就医于另一医师;体育教练本人在进行训练时,亦可求助于另一教练;人们转而求助于另一中立人士,其原因为他们感觉自身受到情绪起伏的影响,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这就显示了,要追求公道便要借助于某一中立的权威,法律即为此类中立的权威。约定俗成的道理比成文的法律更具权威,且其所涉及的问题也更为重要;因此,或许人治比依照成文的法律统治更为稳妥,但不比习俗根据更加牢靠。

    另外,一人不可能同时处理一切事务,他需要众多下属官员分担和辅佐。但是一开始就设立职位之分,与等到唯一的统治者选举出来再行任命,有何差别呢?为解决此疑难,我们须得旧论重提。假若贤良之辈合当执政,那么两位贤能必定优于一位。荷马有诗云:

    “二子同行,必优于一。”

    又如阿伽门农的祷告词:

    “愿得谋士十名。”

    在现今社会,我们亦不难发现,诸多行政人员,如法官,便有权裁决法律无从断定的案件,但仍旧无人怀疑法律在其范畴内为解决争端的最好方式的事实,也无人辩驳法律作为最佳统治所起的效用。然而却因为同一原因,以法律的涵盖范围有限,对于采用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统治还是倚重贤能之士治理城邦,便成了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法律不能斟酌一切细节,因此可设置多名人员的决策层来代替单一的决策者。

    每位在法律方面受过系统训练的执政者都能做出良好的决断,要说他们的双目所见、双耳所闻、双手所做、双足所行,不如众人的耳目手足,那简直是荒谬的。实际上,统治者们想方设法地利用众人的耳目手足,且任用与其相好或亲近的同僚及亲友。否则,君主的政令将无法推行;而一旦君主与这些人平等,另一些地位与之齐平的人就会认为自己或同辈亦有参政或担任公职的资格,反对君主制或王政的人们,其论调大致如上。

    章十七

    但以上论述及观点只在某些情况下适用,在另一些情况下就不适用了。无论是王制还是其他形式的君主制或共和制,在这些统治中所依据的分别是某种公正和有益的因素。但是在僭主制或其任何变体中,由于其违背了自然属性,也就不可能符合人性。从上述论述可以推知,在平等关系的团体中,一人之力凌驾于众人之上,是既不公道也无益处的;无论法律存在与否————他自己即是法律,也无论统治者善良还是不善良。即使他的德行远远超过所有其他人————除非他的优越是有特殊性质的,也是如此。我们现下需要考察的就是这种特殊的性质是什么,虽则之前已有所涉及,此处再次予以说明。

    我们首先应当考虑,哪些公民团体适宜于君主制,哪些适宜于贵族制,哪些又适宜于共和制。在适于君主制的地方,自然有着这样一种群众,他们中某些人才德兼备并远胜于他人、十分适合做政治领袖;在适于贵族制的地方,自然存在一种人,他们甘愿作为自由人接受那些才德出众、适合充当统治者之人的统治;在适于共和政体的地方,乃是自然存在一种人,他们能以法律为依据,各自执行统治或接受统治,而处于富裕等级的人们也凭借各自的才德分享各种官职。倘若有一家族或个别的某个人确实出类拔萃,远在他人之上,那么这一家族或个人就应当为王为君而拥有绝对的主权,这与公道与否无涉。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惯常的各种政体创建相关公正观念,无论是贵族制、寡头制还是民主制,任何政体都有其优越性,只不过侧重方面不一;不过我们需要确定什么是正当,以解释这种做法符合我们确立的公正原则。杀掉或流放特别优秀的人以及诉诸贝壳投票法都是不当的做法,要求这些人接受其他人的统治也是不公正的。全体不可能逊于部分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是这种超凡脱俗的人正是超越了这一点。唯一的办法就是他们应该成为主权者,不受任期限制,不与他人轮换,而群众须心甘情愿地接受其统治。

    以上结论说明了各种君主制的差异、之于各个城邦的利弊及适用对象和执行方式。

    章十八

    我们已述及三类公正的政体,而最优的政体必定是由最优秀的人主持的。这样的政体就是个人或某一家族或许多人德行超群,远胜于其他所有人,为了过上最理想的生活,就要求一些人能够胜任统治,另一些人能够接受统治。

    在最初的论述中,我们已经论及善良之人的品性与最优城邦的好公民的德行必然是同一的,因之,个人借以成长为拥有高尚情操的善良之人的途径,显然也是城邦借以创建贵族制或君主制统治的途径。因而,造就一个善良人的方式或途径与造就一位政治家或君王所需的教育和训练是完全相同的。

    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我们就可以讨论最优政体了,探究它是在什么条件下由什么方式自然而然地生成的以及它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如若要对此类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就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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