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三卷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章一

    当我开始探究政体问题,讨论其本身性质和属性,首先需要清楚城邦的概念,即“城邦是什么”。人们至今对此争论不休,有人说城邦就是采取了某些措施,别人说,不,那不是城邦,只是寡头制或僭主制的手段。立法者和政治家的一切活动皆是为了整个城邦,而政体或政府是为市民所设立的一套系统。城邦是一个结合体,它由许多公民组成。因此,在我们探究城邦之前,需要考虑谁才是公民?公民又具备哪些属性?然而公民的性质也无普遍的定论。寡头制往往就不会认可民主制中的公民。我们暂且搁置那些凭偶然因由获得公民机会或被允许入籍的人,可以发现,公民之为公民非借由其住地,试看与之同处一隅的外邦人和奴隶,皆不是公民。公民也不是享有自由诉讼权的人,但凡在其条约之下的所有人都享有此权利。作为外邦人,他们也能在拥有一位合法担保人的情况下,行使一定范围之内公民的权利,我们称他们为公民也只是在某种定义内,类似于称未能登记入册的小孩或不用担负主要责任的老人一样。我们可以称其为公民,但需附加一定条件,诸如可以是未成年的公民,或年迈的公民,或者是其他类似的,无论何种说法都无伤大雅,只要有所限定,意义一定可以清楚明了。我们定义的公民是基于严格层面上,无补充保留的,不是那些或年幼或年迈,被剥夺公民权利,甚至受到驱逐的人。我们定义的公民是拥有司法审判权利,享受参政议政机会的人。我们把公共职能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时间上无连续性,即同一个人不可担任同样职位两次,除非有定期的时间间隔。第二类则没有一定任期,例如审判法庭的审判员,或者公民大会的代表。有人会说这些法官和代表不算行政人员,他们的职能中没有执政的权限。这样想未免太可笑,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却不能执政。对此我们可不必做过多的论述,此问题只关乎名分。我们试图寻找一个合适的词来表述法官和代表的共同职能,为着能有确切的区分,我们就姑且称之为“不定期公职”吧。在此,我们规定公民即为担任这些公职的人。大概,这个定义是最准确恰当,适用于全体在此意义上所谓的公民。

    但是我们不可忽略事务的基础原则。这些基础种类不同,分按第一、第二、第三依序排列,它们之间毫无共同之处,即便有也很细微。各种政体彼此不同,有的在先(优),有的靠后(劣),凡是毛病多多性质扭曲的政体(“扭曲”之意,后将详述)总是逊于完善合理的政体。相较之下,政体有异,公民亦然。我们对公民的定义最适合于民主体制,至于其他政体,或许存在,但不必须。在一些城邦民众不被认可,没有定期的公民大会,只有临时性的召集会议,诉讼审判交由各行政分支。在斯巴达,监察官处理契约类案件,他们会把案件一一分派给各个监察员,长老会审理杀人案件,其他行政机构则解决其他案件。在迦太基情况也类似,部分行政官员负责一切诉讼案。倘若我们将公民的定义稍加修改,它也适用于这些政体。在所有非民主政体中,议事员和法官不是不定期的,他们的职务任期有限,分工明确,负责着一切或若干议事和审判的事务。由是,公民这一概念的轮廓渐次分明。

    任何城邦,凡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我们就称他为该邦公民。简而言之,城邦就是人数足够自给自足的公民联合体。

    章二

    但是依照实际情形,公民的定义还应加上其父母双方均为公民。有时这种条件还坚持被追溯到第二代、第三代甚至更久远的祖先。这是一个简便且实际的定义,但有人或许又要问,第三代或第四代的祖先又是怎样成为公民的呢?或许是出于窘迫,或许是出于自嘲,里昂吉尼(Leontini)的高尔吉斯(Gorgias)回答说,既然石灰泥浆是由石灰匠造出的,那么拉里萨(Larissa)的公民就是拉里萨的造人匠造出的,那里行政官员职责就是制造公民。但是这个问题实在简单,由已给的定义可知,有权参与政体事务的就是公民。这要比“公民的父母必为公民”好得多,因为后者无法适用于城邦最早的开拓者。

    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关于历经变革后取得公民权利的人。雅典的克里西尼人(Cleisthenes)在驱逐僭主以后,将许多外邦人及奴隶编入各部落中。在此例中,问题不再是“谁是公民”,而转成了“是不是真正的公民”。随着问题的深入还有一个不该是公民的人是否可以转变为真正的公民,而不合情理的事务是否即为不真实?如今有些本来不该掌权的人做了官,我们也并没有因为他们的不公正就否认了他们的职位。公民的定义里也包含权益意识,我们定义公民是享有参选和审议权利的人。显然,符合上述标准的人们也应是公民。

    章三

    究竟哪些人应该成为公民?这个问题与我们之前讨论的问题有着密切联系。另一个与城邦相关的问题,即一种既定的行为是否能看作城邦的行为。就如,从寡头制或僭主制转化为民主制。在这种情况中,人们拒绝履行契约责任,拒绝承担相关义务,他们认为这种契约是出于僭主的个人意愿,而非国家。他们反对由强权建立的不维护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以上论断也许同样适用于民主制,一旦它过于依赖武力而存在,那么基于这种民主制下的城邦行为无异于寡头制或僭主制下的行为。这个问题又引起了我们对另一问题的思考,究竟该依据什么准则来判定城邦本质的延续和改变呢?只考虑区域和人口显然是很片面的(土地和人口可能被分开,一部分人住这里、一部分人住那里)。但是,要解决此问题也并不困难。我们只需注意到城邦的多重含义。

    问题依然存在,即使一个国家的全部人都住在同一个地方。什么条件或情况下它才被认可是同一城邦呢?当然这个界限不是指城墙,把整个伯罗奔尼撒围起来倒有可能。还存在城邦拥有多个土地负荷的人口,巴比伦就是这样的一个国家。据说,在被占领的三日后,巴比伦才有一部分民众知道此事。但这个问题最好还是留待以后另行讨论。至于城邦规模大小、是否应该包含多民族,则是政治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再说,我们是否能认定,只要一个城邦的居民种族不改变、栖居的地域不改变,这个城邦就不会发生本质上的改变呢?尽管不断地有人生生死死,这种情况就像江河与泉水,尽管河水(或泉水)不停地流进流出,是否我们就该认定城邦人口和江河水没有变,而城邦却不复从前了呢?城邦是一种联合体,这种联合体是由同一政体中的公民构成,一旦政体形式发生了改变,不复从前,就可以认定城邦也无可避免地发生了改变。这就类似唱戏,有的演员,一会儿演悲剧,一会儿又演喜剧,虽然演员没变,但剧目却不同了。这个道理也适用于一切团体或联合体,但凡其组合方式有异,即不被认可为同一事务。例如,同一些音符可根据多利安(Dorian)调或弗里京(Phrygian)调等谱成不同的曲子。如此,城邦本质的改变与否主要决定于城邦的政体,它是沿用旧名或另取新名,栖居者的成分依旧如前还是彻底不用,已经无关紧要了。至于当政体形式发生改变后,城邦是否需要继续前任任务,那又是另一回事儿了。

    章四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道德品质良好的人是否必然是一个好的公民。开始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当对公民的品性有个大致的了解。如水手一样,公民是共同体的一分子。水手们都有各自的分工,有的负责划桨,有的是舵手,还有的是瞭望员,其职责不同,称谓不同。显然,每一水手的德行都应当符合他的职责,此外对于全体人员的职责还有一个共同的规定。所有人员的目的就是保证航海途中安全。同样,公民可以有个体殊异,但保证共同体的安全却是他们全体的责任。而共同体是基于政体的,因此公民的品性必然关联于其所属之政体。由此得出,倘使存在若干政体,好公民的德行亦必有若干品类,可见单有良好的品性并不能使公民完满。但我们说好人就是有单一完满品性的人。如此,即便不具备好人应有的品质,也可以成为一个好公民。

    如果我们从思考最优政体的角度去探讨上述问题,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假使一个城邦不全由好人组成,而每一位公民被要求恪尽职守,他们的恪尽职守又依赖于自身品性,那么,既然所有公民不可能一律相同,作为好公民或好人要具备的品性便不会一致。要有具备品质的好公民,仅仅是一个城邦得以完满的必要条件,他们不一定非得是好人,除非我们是这样规定的。

    再者,城邦是由不同分子组成的,就像生命体是由灵魂和身体组成一样,而灵魂是由理性和欲望组成的,家庭是由丈夫和妻子组成的,所有权是由主人和奴隶组成的,城邦也是由这些不同的分子以及其他不同因素组成的,也因此,所有公民不会只有一种品性,正如乐队指挥与他身旁的演员绝对不具同一品性一样。

    然而,是否好公民的品性与好人的品德就没有重合之处呢?我们通常说,一位优秀的统治者是贤明的人,作为一个政治家也必须贤明。有人会说,统治者所接受的教育非同一般,就连王室子女也必须接受骑术训练和军事训练,正如欧里庇得斯说:

    吾不为深文奥妙,

    但求治国之要道。

    这表明统治者一定需要某种特殊教育。假如优秀的统治者与好人拥有相同的品质,我们可以推断公民就等同于统治者了,好公民的品性与好人的德行绝不完全一致,尽管在某些事例中存在一致。统治者的品质与公民的品性是不同的。(费雷城的)杰森说:“要么是僭主,要么是饥寒交迫之人。”显然此人不能忍受处士生活。另一方面,人们称赞既能统治别人又能受人统治的人,并认为好公民的品性就在于此,若我们假设好人的德行即是统治,而好公民的品性则在于统治和服从,就不能把两者等量齐观了。有时,我们认为统治和服从是不同的两回事情,公民却必须同时掌握,这个推论显然成立。这样,作为管理者的主人不仅应当清楚一切日常事务,还要知道如何安排奴隶执行。带有奴役性质的若干活动需要许多奴仆提供服务,诸如手工业者、工匠、技工。因此,在古时某些国家,劳动等级不享有参政权益————他们只能在极端民主制的情形之下才能具备这种特权。当然好人和政治家以及好公民都不需要学习这些技艺,除非为己偶然之用。如果他们常常为之,那么主奴区别就不存在了。

    但是还有另外一种统治形式,实行在同等出身的自由人之间,这就是宪政统治。统治者是以服从开始的,这就像是一个想任职骑兵将军的人,先服役于一些骑兵将军麾下,或者是想清楚步兵司令的职责的人,先服役于一些兵部司令帐下,从联队长甚至是中队长当起。古人有云:“不知兵卒,不成头领。”虽然这两者互不相同,但好公民需要同时掌握。作为一个好公民,他应当知道如何像自由人一样地去统治,也要清楚怎样似自由人一般地去服从,这些就是他的品性。尽管统治者的节制和公正有别于服从者,但是好人需要这些品质,因为他既是一个自由人,又是一个服从者。如公正,他不会有且仅有一种品质,他需要多种,一些便于他进行统治,一些使得他能够服从。又如男人的节制和勇敢异于女人的,若有男人的勇敢只同于一个女人的勇敢,他就会被认为是懦夫;若有女人的慎言不如一个好男子的慎言,那么她就被看作多嘴。同样地,在家务活动中,男女分工也不同。一方主要负责获取,另一方负责操持。明智是统治者所独有的品质,而其余品质则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拥有。服从者的品质不能是明智,而可定义为真实,他就如同制笛者,统治者则是吹响笛子的人或者说是使用者。

    这些分析足以回答好人的德行和好公民的品质相同还是相异,或者有多相似,有多不同。

    章五

    我们还有另一项关于公民的疑问:公民只能是担任公职的人吗?或者可否包含工匠在内?我们不可把工匠当作公民,因为他们不具备公民的统治和服从的品性。若所有低层等级都不是公民,那么他们又该归为何类呢?他们不是侨居者,也不是外邦人。这或许很难回答,但若奴隶和自由人没有归属,工匠没有归属又有何奇怪呢?因此,我们不能把国家存在的一切必要归为公民。例如,儿童和成人就不是同样的公民。成人作为绝对公民,而儿童、未成年人则只作为假设意义上的公民存在。在古时的一些国家里,工匠完全是充作奴隶或外邦人,直到现在,大量的工匠还是奴隶和外邦人。可以说,最优形式的城邦也不会承认工匠是公民。若工匠获得了公民的身份,我们对于公民德行的定义就不再适用于每个公民,也不适用于自由人,只限于那些没有从事卑贱职业的人。作为卑贱职业的从事者,奴隶是为了满足私人所需,工匠和劳工则为社会效劳。若进行更进一步的探讨,后两者的地位就会很快清晰,只要理解了前面的分析,一切可知。

    若政体存在很多形式,公民的种类也就有很多,尤其是那种处于统治之下的公民。虽然在某些政体中,工匠和劳工被视为公民,但在其他政体中就不可能了。例如,在所谓的贵族制政体中,一切公职皆由德才兼备的人来担任,以手艺和劳力为生的人们由于无法获得那种公民品质,因而就无缘此职。在寡头制中,对于公职人员的要求更高,劳工不可能成为公民,但工匠有可能,因为工匠大都富裕。在忒拜,有法律明文规定,凡未脱离买卖业务十年者,不得从政为官。此外,在某些城邦,法律明细规定准许外邦人入籍。在一些民主制地区,只要其母为公民,他也为公民;同样的准则还适用于私生子。当城邦人口减少,死亡率升高的时候,便会放宽相关政策。反之,一旦人口剧增,首先便会排除父母一方为奴隶的孩子的公民资格,其次会排除只有母亲为公民身份的,最后,公民权就限定在父母双方都是公民的婴儿身上。

    因此,由上可知,公民的种类很多,最高等的公民即是享有国家荣誉的人。荷马有诗:

    如同那些不光彩的异邦人。

    凡是被排除在国家荣誉之外的人,无异于是外来民。倘若采用隐蔽的方式,也无非是为了蒙蔽他人。

    至于好人品德和好公民的品质是否相同的问题,我们业已证明,在一些城邦中,两者相同,另一些城邦中,两者有别。当它们相同时,并非每一位公民都是好人,仅仅是政治家或其他一些独自或协同他人处理公共事务的人。

    章六

    在解决以上问题之后,我们开始探讨政体的存在形式,是一种还是多种?若有多种,它们分别是什么?相互之间有什么差异?

    政体是对城邦行政人员所责公共事务之安排,它还是最高行政长官。政府管辖着城邦内各个地区,而政体在实际上等同于政府。比如,在民主制中,公民占据着最高地位,而在寡头制中,决定权却归于少数人手中。因此,我们就说这两种政体互不相同,其他情况,亦可推及。

    首先,我们考虑城邦存在的目的,以及在人类社会中产生的所有政体形式。在本书第一卷,已经述及家务之管理与奴隶之管理,人是一种天生的政治动物。因此,即便是一个无须他人帮助的人,亦渴望过群居生活,由于共同的利益,所有个体也能得到相应的利益从而过上富足的生活。这是一切个体和城邦的最终目的。仅仅是为了生活本身(一些美好的元素),人类也要共同生活,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即便身遭困苦、忍受忧难,人们亦不会放弃生活,因为生活本身就存在着一份美好和甜蜜。

    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区分各种统治和权力。在很多次的非专业讨论中,人们就此早有定论。关于主人的统治,尽管奴隶和主人的利益在本质上相同,但在实际中更注重主人的利益,考虑奴隶利益————如果奴隶消失,主人的统治也不在了————只是偶尔为之。另一方面,我们称其为家务管理的对于妻儿和家庭的管理,其目的是为着被统治者的利益,或者是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的利益,但本质上还是在于被统治者的利益。我们可从医疗、锻炼及其他各种技术看出,技师们获得的利益带有偶然性。这就是为什么训练者经常会加入体育锻炼,掌舵人总是水手之一。训练者和掌舵人都是为着他们领导的人着想。因为,他们也是这些人中的部分,他们偶然分享了其中的好处,掌舵者如此便是水手之一,训练者是被训练中的一员。在政治统治中也是如此。城邦根据平等相同的原则而建立,人们就认为人人获得轮流执政的机会。它的本意为,每个人起先行使各自的义务,考虑别人的利益,然后,有人也会如他照顾别人的利益一样照顾他的利益。但是如今,由于能从公共财物和公共事务中获得好处,人们总想继续任职。这些人仿佛得了疾病一般,只有继续任职才能保证健康,一旦去职便闷闷不乐。总之,我们推断,凡是依照严格的公正之道,为大众的共同利益着想的便是正当的政体。仅为统治者一己的利益考虑的是不正当而堕落的政体,这些政体是专制的,只有城邦才是自由人的共同体。

    章七

    接下来我们讨论政体的种类和划分。明确了政体的正确形式之后,那些堕落的变体就一目了然了。政体和政府二者之间存在相通之处,政府作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掌握在一人(或少数人,或大多数人)手上。因此,正确的政府形式应为,那掌权的一人、少数人、多数人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实施统治的。反之,若这些人为着私人的利益实施统治,那就是堕落的政体。若城邦的成员是真正的公民,他们就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参与执政。在各种政体中,由单个人实施统治并顾及了全体民众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王道或君主制;而少数人治理的政体就是贵族制,之所以这样称呼,原因不仅是那部分少数人德才兼备,还因为他们永远心系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当大量公民为着公众的利益联合执政时,我们冠以其一种统称————共和制政体。这种称呼是不无道理的。一个或几个人可能有特别显著的品性,但若数量增加,作为一个整体他们很难在各方面都达到完满,唯有军事方面的品性是可能的,因为他们本就来自大众。因此,在此种政体中军队拥有最高权力,那些掌握武器的人便是公民。

    上述政体的变体如下:王政的变体是专制;贵族制的变体是寡头制;共和制的变体是民主制。专制是为个人利益而统治;寡头制是为富人利益而统治;民主制是为穷人利益而统治;此三者之中,没有一种是为了大众的公共利益。

    章八

    我们有必要详述上述政体的自然本性,以解决个中难题。我们运用哲学的方法研究各种学科,不能单指重视实际事实,还要细致地注意每一个细节。僭主制,如上所述,是一种统治者沿用主人对奴隶的方式处理政事的专制;寡头制,即是有产者作为统治主体的政体;相反,民主制则是一群贫民掌权的统治。于是就出现了第一个问题,有关于区分的界定。我们业已定论民主制就是多数人共同执政,但若这多数者是富人并掌握了政权,又会怎样呢?同样,寡头制就是少数人拥有主权,但若穷人少于富人其凭其力量获得了政权呢?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对于区分的界定尚不完善。

    倘若我们在原有基础上加以限定,富人归于少数,穷人归于多数。于是,寡头制即是富人少数而执政,民主制即是穷人人多而掌权,这又涉及另一个困难。如果政体形式仅有以上那些业已提及的,我们又该如何描述那些富人较多或穷人较少且掌握政权的政体?

    这种矛盾似乎表明,无论是寡头制或民主制,掌权的人数是一项偶然因素,不管是民主制中的多数,或者寡头制中的少数,都是因为毕竟世上总是富人占少数,而穷人占多数。因此,原来叙述的原因并非是寡头制和民主制之间的真正区分所在。它们间的真正差异的原因是贫与富。只要是富人掌权,无论其数量多寡,都是寡头制;同理,只要是穷人掌权,就是民主制。但在实际中,富人属于少数,穷人占据多数,一个政体中富人居少数,但全体都有分享自由的权利,一据以财富,一据以自由,这就是寡头制和民主制两派争取政权的真正基础。

    章九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寡头制和民主制的一般定义是什么以及什么是寡头制和民主制中的公正观念。每个人心中都有公正的观念,但他们的观念并不完善,不能表示公正的全部含义。例如,公正被认为是平等。诚然,平等的确为平等,但仅限于是平等者的平等,而非所有人的平等。不平等也被认为是公正,对于不平等者的不平等,而非一切的人们。人们忽略了这一因素,所以做了错误的判断。原因就在于他们的判断只从自身的角度出发,而在涉及个人利益时,人们的表现似乎都不太好。我曾在《伦理学》中说过,公正暗含了与人或物之间的一种相似的联系,人们同意事务方面的公正,但问题一回到自身时便发生了分歧,其主要原因我已述及————在面对自身利害的事务时,他们常常判断失误。第二个原因是,寡头制和民主制都认同各自的偏狭主张,竟以为他们主张的公正是绝对的和无缺陷的。他们认为若在某一方面————如财富————与人不等,就认为各个方面都是不平等的;若他们在某一方面————如自由出身————与人平等,就认为所有方面都是平等的。当事双方都忽略了最重要的缘因。如果人们是出于财产这一最终目标而联合起来的,并且将个人财产与财产所有者在城邦中享有的权利联系起来,寡头制的主张就会占上风,贡献一米那的人就无权与贡献九十九米那的人共享总共的一百米那,无论是出于原则还是利益的原由。但城邦是为着美好生活而存在的,而不仅仅是生存,若生存成了目标,那么奴隶或动物就可以占领一个城邦,而这样的事情是并不存在的,因为奴隶和动物不能分享喜悦、不能自由选择。同样地,结成联盟确保公正,或者促进交换推进交流,都不是城邦存在的目的,不然爱特鲁斯干人(Tyrrhenians)和迦太基人(Carthaginians)以及所有签署了贸易往来条约的人,都该算是同一个城邦的公民。诚然,这些国家都订立了出入口协议,缔结了互不侵犯、互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条例,也达成了同盟关系。但是他们却没有设立共同的行政官员来监督处理此事,而各国自行其政。没有城邦关注另一城邦的公民品性,也没有注意那些在条约内的不可为非作歹的公民行为,仅仅是规定了不能有针对对方的不公行为。那些关注优质政体的人不得不考虑城邦生活中的善与恶。因此,我们推断真正所谓的城邦,而非名义上的,必着意于扬善。否则,共同体将沦为一种联盟,联盟的成员之间仅有空间差距而已;法律也将变成一纸空文,如学者莱克弗朗所说,“法律是彼此公正的担保者”,无力使公民成为善良且公正的人。

    显然,若把两个不同的地区联合起来,使科林斯(Corinth)和麦加拉(Megara)同处一墙之内,它们也不会成为同一城邦;即便允许公民相互通婚也是枉然,尽管通婚是同个城邦内的生活特征。如果有人彼此居住相距较远,但仍有一些联系,互相之间也订立了一套交换过程中互不侵犯的法律,这样也不能认为他们构成了同一城邦。我们假设有一人是木匠,另一人是农夫,第三人为鞋匠,还有其余诸如此类的人,等等,他们总共的人数达到了一万,但若他们只是进行交换、结盟而已,他们依然不是一个城邦的阶段。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并不是因为两者之间缺乏联系性。即便是像这样一个共同体处于统一地方,而人们只把自己的家当作自己的城邦,他们结盟,只是为了驱逐外敌,而且他们之间的交流比起结盟之前毫无变化,在一个深思熟虑的思想家看来,这不算是一个城邦。显然,城邦并不是一个建立在某个区域,为了防止犯罪以及便于交换而形成的社会。这些是城邦存在的必备条件,但不是说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一定能组成一个城邦。城邦是若干过着良好生活的家庭和氏族的组合,其目的是能过上一种完全自给自足的生活。这种共同体只有满足了聚居一处、相互通婚的条件之后才可能形成。于是,城邦里兴起的嫁娶、结拜、祭祀及其他娱乐活动把人们连在了一起。这些都是善的结果,人们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意志便是善。城邦的最终目标是优质的生活,而这些活动则是达成这个目标的工具。一个城邦是由若干家庭和村镇组成的,为了完满和自足的生活,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幸福而高尚的生活。

    所以,我们认为,政治社会是为了高尚的行为存在,而不单为共同生活。因此,对社会贡献卓越的人就该比那些门第相近而政绩不良以及那些财产较多而品性不佳的人在城邦中享有更多尊重。

    如上所述,对于政体问题起争执的人们,显然只考虑了公正原则的一部分。

    章十

    一个城邦谁该掌权,这又是一个难题。多数人?富有者?贤能之人?最高贵的那个人?僭主?所有的这些选择几乎都指向了不圆满的结果。比如,若穷人凭借数量优势瓜分了富人一部分财产,难道这不是不公正吗?(有人回答)不,苍天为证,这是最高权力机构所做出的公正决策。若这不是极端的不公正,我们可以反问,那什么又是呢?不论何时,多数人瓜分了少数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这种行为都近于毁灭城邦。但品德不会毁坏拥有它的人,公正也不会对城邦进行破坏。因此,这种法律绝不是公正的。如若它是公正的,那么僭主所有的行为都是应该的,如同人民强制富人一样,他只是用强权统治他人。假若是少数而富有的人来统治,是否公正呢?假若他们也像他人一样掠夺、侵占人民财产,这又是否公正呢?如果是,那么其他情形也是公正的。然而,毫无疑问,这些行为都是错误且不公正的。

    那么贤能之士又是否合适掌管政权呢?在这种情况中,贤士之外的所有人都被隔离在权力以外,不能分享城邦的荣耀。这种荣耀即是担任公职,若一群人永居高位,另一群人就无法享有有关荣誉了。若是由一个最高贵的人来实施统治,是否优于其他选择呢?不会的,这甚至比少数人的统治更偏向寡头制,被排除在荣誉之外的人也更多了。有人会说,人的灵魂总受感情的影响,人治一定不如法治。但是,若法律本身就包含着民主性或寡头性,它又怎能帮助人们解决困难呢?无论如何,还是会得到同样的结果。

    章十一

    这些问题留待后论。由全体大众执政的原则优于少数优秀者执政,尽管其中还有疑难,但它包含的真理却是确实可靠的。就全体大众而言,虽然他们中的个体平平凡凡,但当这些个体结合在一起时,能力或许会超过少数优秀者。此时的众人不再是单独的个体,而是一个集体,每个人都贡献了力量的宴席可能会超过由个人承办的宴席。同理,若各人都贡献一些德行与才智,当他们聚结在一起时,就像一个有许多脚、许多手和许多感官的人,同样也结合了各种德行和才智。这也是为什么人多更能欣赏音乐和诗歌。一些人理解了一部分,另一些人懂了另一部分,大家合起来就理解了整个部分。出类拔萃的人之所以优秀,就是因为他们能集多数于一身,美人之所以美于众人,艺术品之优于寻常事务,亦如此。它们将各种孤立的元素合并于一体,即使分开来看,现实中一个人的眼睛或某一部分,胜过画中人的那部分。至于这项原则能否适用于民主政体或一切人类团体,就不得而知了。但苍天为证,某些团体的确不适用。若兽群也可适用的话,那么人类与野兽又有什么分别呢?虽然存在反对的观点,但我们认为应用于若干人类团体总是没错的。照此,我们似乎可以回答前章所提问题:既无财富也无特殊品性的大量自由人和公民团体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呢?赋予他们过多的参政权是危险的,因为他们的愚笨会使他们犯错,他们的不诚实会使他们犯罪。但若不给他们提供任何公职,也是危险的,一旦城邦的大群贫民被撇在一旁,城邦就等于遍地树敌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唯一方法便是允许他们参与议事和审判事务。因此,梭伦及其他立法家赋予他们两项权益:一是选举行政人员;一是审查期满的执政人员,但他们自身不得担任任何公职...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目录下一页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