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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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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一

    在一切技术和科学中,若视研究对象为整体,而非零碎的枝节,就须全面考察所有各个方面。例如,就体育训练而言,我们需考虑适合于不同体质的不同锻炼方法,还要探究什么样的训练方法是最好的(最好的训练方法就是最适合于天赋优秀且生活富足无虞的人);其次,哪一种训练方式又最适宜普通大众;另外,还有的人可能并无必要达到专业水准,体育教练或老师则可为他们设计一些标准较低的训练方法。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医疗技术、造船技术、制衣术等技术行业中。

    显然,之于政治学科的研究同样应该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我们必须考虑什么样的政体是最佳政体?排除外在条件的干扰之后,具备哪些特征的政体可称为理想之政体?某一特定城邦适用何种政体?理想之政体极难实现,因而真正的立法者和政治家应当考虑的不能仅仅是绝对的理想政体,还有最符合实际的最佳政体。并且,在给定的条件下,我们还应研究城邦的产生:它是怎样兴起的、兴起之后何以维持长久?我所列举的城邦远非最佳政体,甚至最佳政体的基本条件都不满足,只有一套较差的政体。

    除此之外,还需了解一切城邦普遍适用的政治体制。尽管大多数政论作家都见解独到,但却不符合实际。我们不仅应当研究理想当中的最佳政体,亦须考虑符合实际的适用于所有城邦的政体。而今,有的人倾向于只追求形式完满的政体,其实那是需要具备诸多基础条件的。还有的人满足于谈论易于实施的政体,却拒绝关注目下生活于其中的政体,而只是盛赞别的(譬如斯巴达)政体。一切政体方面的改进都应从现行的体制入手,使人们乐于接受。我们都知道要建立一套新的体制有多困难,何况是对现存政体的改造————摒弃以往之习得的艰辛并不亚于学习新的知识。因此,真正的政治家除了要具备上所述及的素质而外,还应当有能力推动现行政体走上改良之路,这些我们之前已经提及。但除非对所有可能的政体形式都有所了解,否则他将无从下手。人们通常以为只存在一种民主制和一种寡头制。但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为了避免该种错误,我们首先应当认清各种政体之间的差异以及各自的内部构成。具备足够政治眼光的人们还应明白何为优良的法律以及政体与法律之间恰当匹配。法律的制定应以政体为基础,不能削足适履,反其道而行之。政体,可以定义为某一城邦之内的各种官职之组织和架构,并由此决定了权力的分配和共同体的最终目的。但法律的架构方式不同于政体,它是执政者借以行使行政权力、防止违法乱纪行为之规程。因此,为制定相关法律,我们须记取诸种政体之可能的差异及其数目。同一套法律不可能适用于一切寡头政体或一切民主政体。除非是只存在一种单一的寡头制或民主制。

    章二

    在之前(卷二及卷三)的政体研究中,我们论证了三种正当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以及这三种政体的变体(僭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我们业已论述了君主制与贵族制的不同,而谈论“理想的最佳政体”实则就是在谈论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其二者都须以德行为最终指向并满足若干必要条件。我们阐释了贵族制与君主制的区别,也详述了君主制适用于何种情形。以下我们将要讨论的是共和制政体————既作为多种宪政形体的通称又作为一种特定政体的专称,及其僭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三种变体。

    区分这三种变体中何者最劣、何者次之并无多难。三种正当政体之中最神圣的应该是第一种政体,而这种政体的变体则最为劣等。就君主制而言,要么是有名无实的傀儡政权,要么君主个人确实具备异乎寻常的品德和才略;所以僭主制最劣,它是对应于最好政体的反向极端。寡头制次之,它与贵族制也相去甚远;最终,在此三者中民主制算是较好的了。

    曾有一位先哲做出过类似的区分,但是个中观点不同。他设定了一套原则,一旦一切政体形式都为优良时,民主制便是其中最差的;但反过来,一旦所有政体形式都是恶劣时,民主制又成了其中最好的。但我们认为无论何种形式,这些政体都有其缺陷,与其说寡头制有好坏之分,不如说某一形式的寡头制与另一形式的寡头制相较更加不堪。

    这些问题的讨论暂时到此为止,首先须识别各政体之差异及其类型(民主制和寡头制就有多种);其次,我们还须考察哪一类政体是仅次于理想政体、最能被普遍接受的?此外,哪一类政体既具备贵族制特点且构造良好又能普遍适用?再者,何种政体适应于何种公民团体?例如,民主制较寡头制可能更适合于某一公民团体,而寡头制则较之民主制更适用于另一团体。进而,我们还要考察人们应采取何种方式建立各自的不同政体————民主制或者寡头制;最后,简要论述了以上问题之后,我们当尽力说明,在一般或特殊的情形之下,各政体何以被毁灭、何以被保存、导致其毁灭或幸存的缘由是什么。

    章三

    存在诸多政体的缘由乃是各城邦都有其各自极不同的组成。首先,我们可见,每一城邦是由众多家庭组成的;在众多的公民中必定会存在贫富之分别,一些人贫穷,一些人富裕,还一些人条件适中;富人配备了利兵重甲,穷人手无寸铁。在平民中,有的是农民,有的是商贩,也有的是工匠。在显贵之间亦有财富和产业方面的差异,就以养马为例,越富贵的人饲养的马匹越多。所以在古代,用骑兵对抗邻邦,以骑兵作为主要军力的城邦多为寡头制。比如,在爱勒特里亚、卡尔西狄亚、迈安德罗河上的马格勒西亚以及亚细亚的许多地方都是这样。除开财富之外的差别,显贵之间的差异还在于门第、德行等方面,这些因素我们之前在论述贵族制时已经提及。这些因素的差异,或全部或部分地,决定了政体之多样。由其组分之差异,不难推断各政体形式之不同。每一政体乃是城邦之各官职的组织,它遵照某一特定原则进行职能分配;或以不同等级————如富人和穷人————掌握的不同程度上的权限为依据,或以人们当下所享有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因此,由于城邦各部分之优越性和差异性,有多少种政体,就有多少种相应的分配方式。

    现下人们普遍认为政体只有两种形式,就像人们谈论的风仅被定义为北风或南风一样,而其余的风全被看成这两种风的变种;同样,人们认为政体也只有两种,一类是民主制,一类是寡头制。贵族制被列于寡头制之下,视其为寡头制之一种变体;而所谓的共和制则被列在民主制中,也被视为其一种变体。这就像是,人们视西风为北风的一个变种,视东风为南风的一个变种。由此,据说音乐也只有两种曲调,即多利安调和弗里京调,其他事务也施以二分之法。对于政体的形式,这是最普遍的观点。但是,为了更接近真实,我们采用另外的分类法,即将一种或两种视为正当政体,而把其余的视为它们的变体;此种方法无论是对最优美的乐章还是最优质的政体都适用。于是,我们可把寡头制看成比平常更加严苛、更为专制的政体;而民主制就是较为松散、较为温和的政体。

    章四

    不应该像一些人那样,简单地以为民主制就是以多数人执政。在寡头制或其他所有政体中,实际上都可看作多数人执政;同理,我们亦不可定义寡头制为少数人执政。假定有一个总人口一千三百人的城邦,其中一千人为富人,三百人为穷人,富人不允许穷人享有一切担任公职的权利————即使这些穷人是自由出身,且与富人在其他方面同等,也不会有人说这就是民主制。又比如,若穷人为少数,富人为多数,但人数占少数的穷人却掌握了全部的执政权,那也无人会说这就是寡头制。因此,较为适当的说法是,由自由人执政的政体就是民主制,由富人当权的政体就是寡头制;而前者人数多,后者人数少,只是偶然存在的事实,毕竟在众人中富裕者本来就少。否则,若以地位的高低来分配职能,或者以容貌的美丑做取舍,那就是寡头制了,因为身材高大或仪表堂堂的人只能是少数。但民主制与寡头制的区别,不仅仅在于财富和自由。这两者都包含了诸多要素,因此需要深入分析;一个少数自由人统治多数非自由人的政体,例如在伊奥尼亚湾(Ionian?gulf)的阿波罗尼亚(Apollonia)和忒拜(在这些地方贵族作为首批定居者而具有荣耀,但他们在整体人口中占少数),我们不能说这种政体就是民主制的。同理,我们也不能称一个富人较穷人多而掌权的政体是民主制,例如,在科罗丰(Colophon),那里的多数居住者都在吕底亚战争(Lydian?War)前成了大富翁。而民主制的正确定义为贫困且多数的自由人控制政权;同样,寡头制指的是富裕而出身高贵的少数人控制政权。

    我们也已阐释了政体的各种形式,并就产生多数之原因做了相关说明。此外,还需解释为何上述两者之外还有政体、它们具体是什么、又是出于怎样的原因。为此,我们可从业已认定的原则入手,即每个城邦不是由单体组成的,而是由不同的部分构成。若我们以对动物进行分类为例,要区分动物的种类,首先须明确各动物不可或缺的各器官,如感觉器官、接受和消化器官(口与胃)以及其他各运动器官。假如所有的器官仅如上述列举的那么多,而这些器官都彼此不同————不同种类的口、胃、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此,这些器官的组合将产生各种动物(拥有不同口和耳的动物不可能是同种)。于是,有多少种不同的组合,就有多少种不同的动物。同样地,正如城邦之诸多部分要素彼此不同,由此构成的政体亦不同。这些要素中粮食生产的等级就是农民;第二种被称为工匠等级,他们从事各种技术性行业,这些行业也是城邦存续的关键;有些技术属于必需,而有些只是为了奢华或高等的生活。第三部分就是商贩等级,所有致力于买卖活动的人,包括商人和零售者。第四部分则是农奴或雇工。第五部分是武士,若一个国家不想变成侵略者的奴隶,武士就必不可少了。一群天生奴性的人构成的共同体怎能被冠以城邦之名?一个城邦的存在条件即是要能够独立和自给自足,而奴隶根本谈不上独立和自给自足。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国家篇》一书在这个问题上论述精彩,但也存在一些缺憾。苏格拉底认为一个城邦由四类必要人员组成;他们是织工、农人、鞋匠和建筑者;后来,他发现这四部分尚且不够,于是加上了铁匠、畜牧者、商人和小贩。所有这些人群组成了他所描述的最初的城邦,似乎这样的城邦之所以存在只是为了实现基本的生活,而非为了最终的善,又好像它需要鞋匠一如需要农人一样。等到城邦的领土扩大了,开始与邻邦的领土接壤并引发了频繁的战争之后,才开始添加了实现国防目的的武士等级。但是,即使在他最初设立的四类公民中,或者无论有多少附加部分,总需要有人主持公正,断定是非曲直。正如灵魂被视为比身体更为真实的一部分,那么与确保生活之必需的等级相比,武士等级、司法等级以及最了解政治常识的审议等级,才是城邦最为重要的部分。这几种职能群体到底是分属于几种公民团体还是一个单一的团体,与论点无关;不过,有的人既服兵役又耕农田,这倒是颇为常见的。由此可知,若将担当更高职能的人们与提供生活所需的人们等而视之,那至少还应将武士阶层包括在内。以财富为城邦提供服务的富人是第七部分。第八部分则是担当公职的行政人员,城邦不可能没有政府而存在。所以必须有人能够胜任统治,连续地或轮流地为城邦服务。余下的两个部分,即刚才稍稍提及的审议或判决诉讼的人们。这些便是一切城邦所宜具备的人们,尤其是他们的公正品质,因而他们是政治方面的良才。同一个体常常肩负着不同的职能;例如武士也可能是个农夫或工匠;议事员亦可兼任判决官。并且,人人自认具备政治才能,能够充任大多数种类的公职。但同一些人不可能既是富人又是穷人,这样看来,富人和穷人更应是城邦的部分。再者,一个城邦中的富人所占比例总是极小,而穷人的数量则特别庞大,自然两者就构成了同一集体中相对立的部分,并分别指向以各自利益为主的政体。所以,人们通常以为只有两种政体,即民主制和寡头制。

    政体之种类、数目、起因,业已论述。当下我们论述民主制和寡头制之各类形式。百姓和显要彼此不同且各有多种层次。以百姓而论,一类是农人;一类是工匠;再一类是商贩,进行买卖活动;还一类人从事航运事务,他们中有的受雇于海军,有的进行贸易,有的营以摆渡,有的专门捕鱼[在许多地方,这几种人形成人数庞大的团体,如塔伦图(Tarentum)和拜占庭(Byzantium)的渔民,雅典船舰上的水手,埃伊纳岛(Aegina)和基阿斯的海上商人,忒涅多斯的摆渡人]除此之外,还应当加上劳工和为生活所迫不得不日日劳作的人以及不自由的人们,还有其他各类人们。而显要们亦会根据财富、出身、德行、教育等标准分类。

    民主制的第一类变体形式据说是严格遵照了平等原则。在这种民主制中,法律宣称穷人和富人地位相当,且任何一方都不得独占主权,两者地位平等。倘若按照某些人所设想的那样,自由和平等是民主制最基本的准则,那人人以同等的身份最大限度地享有政治权利,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和平等了。在一个政体中,若平民占据大多数,且大多数人的意志起决定作用,该政体就一定是民主制。民主制的另一种变体是以财产的多少为依据来选举行政人员,但财产的限额并不高。凡具有一定财产的人都可参与公共事务,而未达到限额的人就被排除在外。第三类变体规定,任何公民只要不存在身份问题,都享有参政的权利,但法律是最高统治。第四类变体为所有具有公民身份的人都可担任公职,但法律依然是最高统治。民主制的第五类变体,在其他方面都与上一类相似,不同之处在于法律不再作为此种民主制的最高统治,多数人成为最高主权者,并代替法律行使权力。其结果便是出现了极具煽动力的政客或领袖。在遵循法律的各种民主制中,就没有这种政客,主持政务的都是城邦内最优秀的公民。若不以法律为准,此类政客就会崛起。人们就会变成具有单一复合性的独裁者,这样集体将取代个体掌握政权。荷马说:“一直掌权是不好的。”但他所指的究竟是众人的集体统治还是诸多个体的联合统治,我们不得而知。无论如何,这种民主制不依法为治,而倾向独裁,滋长君主式的极权,奸佞小人以阿谀奉承而得势;这种形势下的民主制近于君主制中衍生的僭主制。两者拥有相同的作风,且都实行专制,迫害贤良。人民专政的命令无异于僭主的勒令;人民专政中的首领无异于僭主制中的奸佞。他们权势熏天、肆意妄为,分别从僭主和所述变体的民主制中窃取权力。人民专政中的首领将一切问题的决策权赋予抽象的人民,借此以群众的命令权来取代法律。他们的权势因此日益壮大,名为人民为一切事件的决策者,其实人民对他们听之信之,他们还可以主导人民的意愿,他们最终成了最高主权掌握者。还有那些心怀不满,对行政人员抱有消极态度的人会说“让人民来做主”,而人们自然乐意接受这类邀请,于是一个个权威就逐渐瓦解没落。这种民主制根本就不算是一个政体,若法律失去了权威,政体亦不复存在。在一切问题上,法律都应当是权力的主体,而执政者和公民团体仅有权决定细节,如此,才能被视为一个政体。若民主制可为一套政体形式,但在此系统中事事以人民的命令行之,即使按照字面意思也不能称其为民主制,因为命令是不可能广泛适用的。

    以上便是平民政体的各种类型及相互区别。

    章五

    同样地,寡头制也有多种变体,其中一种有关于担任公职的财产要求。尽管穷人占大多数,但这种要求却把他们隔在了政权之外。而第二种变体的财产要求更高,于是政体中的职权便落到了更为富裕的人们手中。若选举完全限定在有资格的候选者之列,则此种政体存在贵族制倾向,若仅从某一特定团体中选出,则是寡头制。第三种变体是父死子继的世袭制度。第四种变体类似于前一种的世袭制,并且执政者的权限还要高于法律。此类变体在寡头制中就等同于君主制或僭主制中的暴君,或者是民主制的最后一类变体。实际上,此种寡头制就是人们所说的王朝统治,或者说“家天下”。

    以上就是寡头制与民主制的若干变体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以法律立邦的政体里,尽管它本身不是民主制,但由于良好的教育及习性,人们更为接受的是民主制统治;反之,有些地方原本是以民主制立邦,实际上却逐渐倾向了寡头制。这种情况常常发生于变革或动乱之后。政体不可能马上被推翻,而在初始时期,执政党满足于胜利之喜,而放任诸多陈规陋习。所以,即便政权落到了变革派别手中,那些陈规陋习依然得以留存。

    章六

    据上可知,寡头制或民主制必有若干种形式的变体。因之必居下述两者之一:或是全部人民团体都能分得政治权力,或是只有一部分参与其中而另一部分不得参与。当农民等级或小有资产的等级取得最高执政权时,他们总是倾向依法治理。他们虽能自食其力,但辛苦的工作使他们没有任何闲暇,于是他们制定法律作为最高权威,并把召开公民大会的频率降到最低。倘使所有人都能达到法定的财产限额,那一切公民都可参政执政。一般来说,凡不准许所有公民享有统治权的政体就是寡头制,许可的则是民主制。若无充足的资财,他们便不能享受闲暇。这也是一种民主制,而其原因在于各自的经济水平。另一种在逻辑标准上次之的民主制,也以出身为标准。任何达到了这种资格的人,依法皆享有相应的政治权利,但实际拥有闲暇的人们才能真正参政。在这种形式的民主政体中,之所以法律供最高权力主体,是因为城邦没有收入以供公共管理。另一种是一切自由人有权参与统治,但权力也并非真能行使,原因已如上所述,最终亦是回归到法律。第四种民主制出现在城邦发展距今最近的年代里。如当下,各城邦版图日益扩大,政府财政收入连年增加,群众的影响大为增强,所有人都拥有了参政权利。加之政府实行公费政策,包括穷苦大众在内的一切公民都享有了政治权利。由于不愁生计,不思家业,群众实际上成了拥有闲暇时间最多的人,但富人却不如此,他们为事业所累以致无法抽身参与公民大会及审议事务,因而贫苦大众成了城邦真正的掌权者,而非法律。

    以上即为各民主制之种种,及其产生之缘由。

    至于寡头制,其一种即大多数人拥有财资,但数量不大,这是第一类变体,它允许一切小有资产人士分享政体权力。政权主体如此庞大,法律因而依然是最高权威。此类小有资产的寡头制有别于个人统治的君主制,并且他们所拥有的财产既不足以让他们获得完全的闲暇,但也不至于需要倚赖城邦的津贴,因此,他们不得不依赖法律,而不是自己取而代之。若城邦中拥有资产的公民减少,但是这些人拥有的资产数额却增加了,这就产生了第二种寡头制变体。他们拥有的财富越多,要求的权力也越多,于是他们从其他等级中挑选合适的人加入公民团体。但他们的势力还未强大到明目张胆地不顾法律,因此他们只得暗暗制定一些代表私人意志的条例。若拥有资产的人数进一步减少,而其数量进一步增多,这就形成了势力更大的第三种寡头制变体。这些人将一切政权把持在自己手里,而且还将父死子继的世袭制合法化。而当统治者拥有巨额的财富以及众多附扈时,这样的家族政权就接近于君主制,人的意志就会代替法律。这是第四种寡头制变体,与最后一种民主制变体对应。

    章七

    除了寡头制和民主制之外,还存在其他两种政体,其中之一(君主制)通常被看作四种基本政体形式之中的一种,这四种政体即是君主制、寡头制、民主制和所谓的贵族制。可是在这四种政体之外,还可以增列第五种,它的名称为所有政体共有————宪政体或共和体。由于此种政体实属罕见,长期不被研究政体形式分类的论著者注意,他们也同柏拉图一般,只把政体形式划分为四种。贵族制一称正适用于本书之前所论述的政体,因为真正的贵族制政体是由绝对优秀的人以绝对的善构成的,而非某种标准之下的相对的善。在理想城邦中,好人绝对等同于好公民;而在其余城邦中,公民的善只是相对于各自政体而言的。但贵族制既不同于寡头制又大异于所谓的宪政制或共和制,在这种政体中,行政人员的选举不仅要依据其财资数额,还要依据其品质德行。此种形式的政治体系与刚刚所述的两类都有区别,人们也称之为贵族制政体。即使在某些不以培养公民素质作为宗旨的城邦中,我们也会发现一些德高望重之人。因此,对于遵循财富、道德、人数为基准的一切城邦————如迦太基,都可称作贵族制;而像斯巴达那样,只考虑其中任意两项的,也可称其为贵族制,这种政体混合了民主式原则和贵族式原则。由此可知,除了第一种理想城邦的贵族制外,还包含上述两种贵族制;此外,还有另一类形式的贵族制,它具有明显的寡头制倾向,也是所谓的共和制所表现的变体形式。

    章八

    接着我们讨论名为宪政制和僭主制的政体。我们这样排列,并非由于宪政制或共和制是前一类贵族制的变体,而事实上是,这所有的政体都比不上正当政体的最佳形式,所以被列在变体之内,正如我们在前一部分中业已述及的,所有既已存在的变体都是由这些正当的政体本身所引发的。最后,我们将探究僭主制,之所以将其留至最后,是因为在我们考察的各种政体中,僭主制或专制与其他政体相比,是包含最少属性及特点的政体。

    在解释清楚次序排列后,我们先由共和政体开始。我们业已论述了寡头制及民主制的各种定论,共和制的属性自然就较为清楚了。简单来说,宪政制或共和制可谓寡头制和民主制的混合物;人们把更倾向于民主制的混合物定义为共和制,而把偏向寡头制较多的政体称为贵族制,因为那些出身高贵、接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士一般都属于富人等级。并且,豪门大户家境优越、衣食无缺、不起歹心、不至作恶,因而赢得了贤达、高士的美称。贵族制推崇最优公民并予以他们显要的地位,而人们很容易自此引申到寡头制,以为寡头制也是由高尚人士统治的政体。若说法治不会存在于受穷人等级统治的城邦中,贵族制也不可能存在于不实施法治的城邦。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公正的法律若不能充分地执行,政体也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因此,良好的政体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服从既已制定的法律,二是此法律本身为良法,因为人们既可能乐于服从良法,也可能乐于服从劣法。第二层面的意义还可细分为:人们可能遵守那些之于他们为切实可行的最优法律,也可能遵守那些绝对最优的法律。

    由此可见,贵族制之主要原则就是选贤举能,而德行才干也是贵族制的标准,正如财富是寡头制的标准、自由是民主制的标准。而在这三种状态中,无论寡头制或者贵族制还是民主制,全都奉行多数原则,即那些享有政治权利的多数人们拥有最终决定权。一般而言,在某些城邦中,有一种被称为共和制的政体,这种政体混合了富裕的上层等级和自由的贫穷等级,通常富人们占据着显要的地位。在一个政体中,人们若要分享权力须具备三个条件,即自由、财富和德行,而所谓的第四项要素只是上述两项混合后的必然结果,高贵的人也必然降生于豪门大族。由此,我们认定共和制即是混合了其中两项要素的政体,而涵盖了全部三项要素的政体就是贵族制政体,除了真正最佳的政体之外,它比任何政体都更配得上该种称呼。

    我们业已论述了在君主制、民主制和寡头制之外,还有的其他几类政体以及其中的相似及不同之处;而共和制与贵族制彼此近似,差异较小。

    章九

    接下来我们探讨除去民主制和寡头制外,所谓的共和制为何会出现,它又该是如何组建的。试图创建一套共和制,只需首先确定民主制及寡头制之异同,以各自部分之中的相应特征拼合,即可成其型。对此,人们可以遵照三个准则。第一是同时采用民主制和寡头制的特征。试以审判法庭为例,在寡头政体中,富人等级如果拒绝出席就面临罚款,而穷人们即使出席了也不会得到相应的补助;但是在民主制中,穷人执行职务时可以获得报酬,富人不出席亦不会遭致惩罚。若是能找出这两条政策之间的共同点或折中之法,共和制就应运而产生了。第二个准则是力求在两政体之中取得一种平衡或折中,比如在民主制中,对于公民大会的成员,毫无资产要求,即使有限额也通常极低;而在寡头制中,所订立的相应的财产资格却很高,这两条政策明显并无共通之处,所以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折中。第三个准则为我们可以合并两种政体中存在的部分属性,即从寡头制中取得一部分适宜的法规混合到出自民主制的另一部分法规。例如,在进行行政人员任选时,民主政体常常使用抽签的法则,而寡头政体通过选举的方式决定;另外民主制不会规定财产资格,寡头制则制定了财产要求的相关法规。因此,共和制或贵族制即是分别从上述政体中选取适宜的要素,既采取了寡头制中的选举做法,又吸纳了民主制中不计财产限额的规定。以上即为各种混合的原则。

    所谓混合良好的民主制和寡头制,其标准即是此政体显现的一切特征,既可称其为民主制又可称其为寡头制。显然,之所以如此描述是因为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而如此表象的共和制大抵是两个极端之间最接近完美的折中。在斯巴达的政体中既有如此印证,多数人认为其政体为民主制,因为其体制中包含了许多民主制的特点。例如在青少年的教育方面,出自富裕等级的儿童与来自底层的儿童享受相同的抚育,而富家子弟所接受的教育亦与穷人家儿童相同,并且在其成年之后,此种原则依然保留,两者之间并无差异。同样地,在共餐制中,富人也与穷人吃同样的食物、穿相似的衣服,没有谁比谁好,也没有谁比谁坏。另一事例可见于各类政体人员的选举中。在斯巴达,人人拥有权利选举两名本邦最高行政长官,也获准参与或享有执政资格。还有些人认为斯巴达是寡头政体,因其政体中亦带有寡头制之特色。例如,他们的行政人员都是由选举产生,而非通过抽签决定;又比如其生杀和流放的大权只掌握在个别人手中,这也是寡头制的特征;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征可做说明。任何混合巧妙的共和制似乎都同时具备民主制和寡头制的特点,但似乎又都不具备。此种政体全借由其内在力量得以维持,而非外部条件的支撑,且其内在力量倚重的是强大的事实,亦非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支持的也可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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