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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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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強悔者:杖七十。哀悔者;笞五十,聽悔一次,仍紀過罰一子。纂注:言白晝則燈下在其中,搶奪者,謂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而遽從手中奪之,以起其子也。情雖強而實則弱,故徒懲之。強悔:杖七十,惡其強也。若哀悔者:尚有服輸之意,笞之而聽悔一次,所以示憐,又必紀過罰子以責其改。所以示法律,可謂寬嚴並濟矣。

    事發在逃

    凡局分勝負,因而挾憤逃去不終者:杖一百,總徒四年。纂注:擄掠猶聽人之揶揄,在逃則不復施己之面目,況云挾憤,是剛而昧恥者。吾非斯人之徒與誰與!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公取、竊取,皆以盜論。公取:杖七十,徒一年半。竊取:杖六十,徒一年。仍計贓科罰:每一子,加三等。纂注:公取,當人前而溷取之也;竊取,乘人背竊取之也。公取甚於竊取,故加重。然恥莫恥於盜,故皆三倍罰之也。

    威力制縛人

    凡挾威力拆撳人棋而制縛之者:杖一百,罷局不敘。恐嚇人者:笞四十。纂注:此與威逼不同,威謂威勢,力謂氣力。挾者,如挾貴、挾尊、挾長、挾潑、挾慣、挾嬌之類。拆則不止悔人之棋,撳則不待人弈之定。制者,拘也。縛者,捆也。是必欲以強取勝而拘捆之,使不得動也。律惡強,故杖一百,雖勝不敘,恐嚇人,如口稱決殺之類,亦亂人觀聽者,並笞之。

    奏對不以實

    凡奏對詐欺,不以實告者:杖一百。纂注:奏對,即應答也。詐欺不以實告,謂敵或他有應酬,問著何著,而故詭言以哄之也。此自可恥事,查出杖以一百,亦痛快人心矣。

    詐為瑞應

    凡詐為端應,詐稱死亡,詐喜、詐悲、詐驚、詐乞,暗邀人心者:各笞五十.纂注:瑞與遂同,詐為遂應,原不欲應之,而故為應狀,以誤其著也。詐稱死亡,原未必即殺,而故云已殺,以懈其著也。詐喜者,未勝而賀。詐悲者,未失而預愁。詐驚者,有陡然一悟之意。詐乞者,有無故索憐之情。是數者心甚苦勞,態俱鄙猥。然詐偽與強竊有間,故僅笞以五十也。

    那移出納

    凡將出納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隱蔽者罪同。夾帶飛詭者:杖八十,徒二年。纂注:出納之子,即在局中之子也。那移則非其原著矣。隱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影,俱係弊端,故俱杖以六十。至夾帶飛詭,即亡而為有,東而或西,弊大而為盜矣,故當杖八十,徒二年也。

    教唆詞論

    凡教唆者:杖八十。把持、喝令、扛幫、扶同者:杖九十。罷局中敘,願終者聽,該著立案不行。纂注:弈如兩家之論,久之曲直自見,乃旁觀人代為之弈,何為也?教唆以言語,把持喝令,則以強力,扛幫扶同,則以串謀矣。故杖有不同,罷局則一,願終者聽,聽被害之人願終也。所教之著,斷然不許依用也。

    詐教誘人犯法

    凡詐教誘人犯法至死者:杖九十。若左使殺人者,杖一百。纂注:詐教與左使,情同而事異。詐教則可信而可疑,稍驚覺則不墮其術中:左使則為彼而為此,至死亡則猶不知其就裏,故一杖九十,而一杖一百也。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見人棋子有病,初無故害之情,不按方術,強為針刺,因而致死者:杖六十,終身不許行術。纂注:庸醫乃低棋之別名,方術即棋譜之正法,雖有救人之心,而甚有殺人之著,杖以六十,而禁其終身弈棋,嘗自謂不冤也。

    術士妄言禍福

    凡旁觀原無確見,而恣口得失,代人驚喜者,笞五十。纂注:得失者,其口之妄也,驚喜者,其色之妄也。勞而取厭,忠而被侮,何赧如之,當笞五十。

    漏泄軍情大事

    凡旁觀將機密重情及緊關事務漏泄,而又代為打點者:杖一百。隱相告語者:杖九十。隱者:杖八十。以手足聲氣者:杖七十。色目者:杖六十。纂注:重情則係一局之利害,緊關則係一著之存亡,豈宜泄漏,而又代為打點,是既為之開提,又為之畫策,則對局者難堪,故杖一百。顯相告語,如云某處當補,某處當棄,公然無憚,豈可為訓?隱者,如西南緊,且管自家之類,言雖含糊,大要點破矣,故杖八十。至於手足、聲氣、色目之類,猶有畏心,故因其淺深,而分杖之多寡也。

    同行知有謀害

    凡同行知他人有謀害,而輒相告誡者:杖六十。纂注:此條重「同行」二字,與旁觀不同。曰謀害,則著中已見,以其,同行也,故罪止於杖六十,而杖止於告戒也。告戒,如泛云詳慎、從容之類。

    宮內忿爭

    凡對局時兩相忿爭者:各杖七地下。本日罷局不敘。纂注:弈本雅戲,而忿爭則惡道矣。本日不敘,所以冀兩家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立子違法

    凡下子須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觀望者:俱以違法論,笞五十。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而不明;倒者,既放復取而不決;觀望者,察言觀色而不定。皆陋品也,笞五十,宜矣。

    囑託公事

    凡囑託人代謀代數者:笞四十。代者罪亦如之。纂注:此條明顯。

    罵人

    由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纂注:罵人者,罵局也。如云臭矢之類。

    搬做雜劇

    凡弈時腐吟優唱,手舞足蹈,觀聽狂惑者:俱笞五地下。纂注:數者不惟擾亂人心,抑且抑蕩己志,故笞之。

    守支留難

    凡弈棋久持不下,令人悶待,過一刻者:笞一十。若本當擬議,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亂之者:笞二十。纂注:笞久持,所以創滯膩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鬧也

    冒支

    凡正著官著,須一遞一著,敢有乘忙,冒支多著者:杖八十。纂注:此條明顯

    得遺失物

    凡數棋,誤將棋道遺失者:即當白還,違者笞五十。纂注:如棋塊散碎,或花做誤遺,應當明白說還,豈可隱昧。此條為數五數十而設。

    收留迷失子

    凡數棋,偶然迷失一子,許收留作數,不許徑起,違者笞三十。纂注:迷失自當留算,徑起則圖幸少,故笞之。此條為一子而設。

    公事失錯

    由因公事偶錯,即自覺舉,許紀過罰二子改正;其已經應決者,不許改換。纂注:公事突忙,豈無錯失?即刻檢舉,方許罰二子改正,然此為敵人未應者言也。若已經應決,則不聽其換矣,是亦兩平之道。

    檢踏災傷

    凡局中檢起死子,須面同清理,違者杖六十。若非死子而作死子,本九子而作十子者:杖八十。被傷人慍慚不肯看拾者:杖七十。纂注:面同清理,則無有後言;子數實責,則不敢虛報,律意無非所以杜爭也。

    事畢不放回

    凡事畢不即輸服,而苦留再弈者:杖七十。纂注:事畢即局終之謂,再弈乃歪纏之情,故當杖七十。

    謀反

    凡曾經投師輸拜,而忽然拒敵,不肯饒服者;以謀反論。但列子,杖一百,總徒四年。止係平交,昔弱今強者,彼此增減勿論。纂注:律意止重師字,如曾經學弈輸拜,則雖青出於藍,亦當木思其本。如輒敢對壘驕抗,不須與弈,但列勢子,即當杖一百,總徒四年,所以懲倍惡而正終身也。若平交,彼此互饒增減,勿論也。

    私和

    凡弈棋有犯,不即舉發,而同罪相抵以私和者:杖八十,仍盡本法。纂注:同罪相抵,如各擄一子、各悔一著之類。

    禁止迎送

    凡弈棋不許迎、送,違者笞一十。纂注:迎送則心志不專,爭托有漸,故笞之。

    上言大臣德政

    凡以弈諂事貴長,巧為稱訟者;杖七十。或隱忍退敵,有所圖為者,杖一百。纂注:稱頌至巧,止欲取人之悅;有為詐敗,則將行己之私,一奸一險,故分別杖之。

    誆騙

    凡棋力高出人上,而故求對著減饒,誆賭人財物者:杖六十,計饒子之力,每一子,加一等,財物追入官。若止求省力,匿不盡長者,笞二十。棋力本低,而不服饒,及妄欲饒人者,各杖八十。纂注:原可饒而必欲對,原可多而必求少,誘人輕賭,是為誆騙,既杖之矣,而又計子加等、追財物入官,庶其罪乃盡也。若但求省力,而不盡所長,雖屬詐情,猶有謙意,僅笞之而已。至不服饒與必欲強人饒者,皆不量之妄人也,故均杖之。

    侵占街道

    凡棋子不由棋路,而欲多挨一子,希圖算賴者:以侵占論,杖八十。纂注:此條明顯。

    冒破物料

    凡敲棋碎子,或因爭奪而致傷他物者:杖六地下,責令賠償,係己者勿論。纂注:此條明顯。

    造作不如法

    凡棋局俱要開闊鮮明,故不如法,希圖溷人者:杖六十,限三日內改造。違者杖一百。纂注:此條明顯。

    辯明冤枉

    凡弈棋犯罪,果出冤枉,而旁人不為辯明者:杖八十。纂注:此條重旁人而設。或主懦敵強,或跡似實非,俱要旁人代為伸雪,而律之委曲亦至矣。

    起解金銀足色

    凡弈所賭進,務要足色足數,如抵假短少,每三錢,徒一年。賭飲食者,亦如之。纂注:此條明顯。

    市司評物價

    凡博進不便,而以他物抵償者:赴市司評估,不實者,杖八十。強抵者同罪。纂注:博進不便,謂所博之貲不便也;他物如書畫扇物之類;市司即旁人也;不實,兼低昂而言。

    虛出通關

    凡銀物不持,而徒寫欠券者:杖八十,受者減一等。若彼此對支者:杖六十。纂注:此條明顯。

    貢舉非其人

    凡弈須其人相當,若故為貢舉,而實陷害之者:杖六十。綦注:貢舉推遜之意,其人即弈棋之人也。若大相懸絕,而必欲其弈,雖未曾誆騙之,而亦戲弄之矣。況戲弄之久,即興誆騙之心乎,故曰陷害之也,杖六十,宜矣。

    化外人有犯

    凡《弈律》頒行天下,係我同志者,各當遵守,如化外人聽其有犯,不用此律。纂注:化外人,乃負固不服,而必犯此律者,直縱之麾之而已,何足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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