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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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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文公上

    滕文公为世子,将之楚,过宋而见孟子。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

    滕文公,是滕国的诸侯。之字,解作往字。道,是言。

    昔滕文公为世子时,将往楚国,修交邻之礼。因平日仰慕孟子,闻得孟子在宋国,乃先过宋而见之。观世子之急于见贤,正是他天性之善,可与入圣的机括。孟子欲从本原上启发他,开口便说个性善。盖人生下来便有个性,乃天所命于人的正理,本有善而无恶。自圣人以至途人,性中个个有仁、个个有义;其不仁不义者,必是物欲害之,而非其本然之性也。当时性学不明,故孟子特举以告世子,欲其先认得本来真性,然后可励其必为之志;而又恐言之无征,必称尧、舜以实之。盖尧、舜之德,虽荡荡巍巍,万世莫及。然其所以为圣者,岂是于人之外更有所加?不过由其本善无恶者充之以造其极耳。称尧、舜之仁,便见得性中同有是仁;称尧舜之义,便见得性中同有是义。仁义不假外求,则尧、舜可学而至也。世之以不善言性、以圣人为绝德而自弃者,其亦弗思甚矣。此孟子所以惓惓于世子也。

    世子自楚反,复见孟子。孟子曰:“世子疑吾言乎?夫道一而已矣。成谓齐景公曰:‘彼丈夫也,我丈夫也,吾何畏彼哉?’颜渊曰:‘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公明仪曰:‘“文王,我师也。”周公岂欺我哉?’

    成覸,是古人姓名。彼,指圣贤说。公明仪,是鲁之贤人。

    战国之时,性学不明久矣。世子骤闻孟子性善之说,未能了然;且望以尧、舜之圣,益加疑畏。故自楚国回还,复来见孟子,意以前日之言高远难行,或别有卑近易行之说也。孟子乃告之说:“世子此来,得非闻吾之言而有所疑惑乎?吾言固无可疑也。夫性即是道,道之在人,同出于天,同具于心,无古今,无圣愚,一而已矣。若说人性不皆善,尧、舜不易为,则是尧、舜一道,众人又一道,道为有二矣。天下岂有二道哉?试以古人的言语一一验之。昔成对齐景公说:‘今之人见说个圣贤,便怵然畏之,不知他也是个丈夫,我也是个丈夫,其性一也。我若自家奋发,也做得到他的地位,吾何畏彼哉?’颜渊尝说:‘古今称圣人必曰虞舜。然舜是何等人?我是何等人?看来性非有二也。我能立志有为,也就和舜是一般,何难之有!’公明仪亦尝说:‘周公是文王之子,事事取法文王,曾说:“文王是我师也”。以今观之,人患不为文王耳。吾性中自有文王,人人可以师法,这是明白简易的道理,周公岂故为大言以欺我哉?’夫此三子之言,正以古今圣贤本无二道,非有高远难行之事,故其说之吻合如此。世子试以三子之言证吾前日之言,则必有恍然觉悟、慨然奋发者矣,而又何疑哉?”

    “今滕,绝长补短,将五十里也,犹可以为善国。《书》曰:‘若药不瞑眩,厥疾不瘳。’”

    绝字,解作截字。瞑眩,是烦乱的意思。瘳,是病痊。

    孟子勉世子说:“即成、颜渊、公明仪之言观之,可见道之无二,而圣贤之必可师矣。世子勿以滕国为小,而惮于有为。今若将滕之地界截长补短,几有五十里之大,建国之规模固尚在也。苟能奋发自强,修身立政,以古帝王为法,犹可以拨乱兴衰,为治安之国。但恐安于卑近,不能自克以从善耳。《书经》上说:‘若药不瞑眩,厥疾不瘳。’比喻人君为治,如人有疾病,以苦口之药攻之,必是腹中烦乱一番,方才除得病根;若药不瞑眩,这病如何得好?为人君者,若非克己励精,忍人所不能忍;虚心受谏,容人所不能容,则治无由成,而国亦终于不振矣。世子诚有志于圣贤之道,亦在自勉而已,岂以国小为患哉?”夫滕在战国极称褊小,孟子犹以尧、舜之道期之,况于君临万国,继帝王之统,而能勉强行道,何治之不可成乎?若所引《书经》二语,于治道尤为亲切。盖王者以天下为一身,凡四方水旱兵荒,即是人身的病痛;远近内外许多弊端蠹政,即是人身经络脏腑中致病的根源。若能听逆耳之言,怀侧身之惧,将那蠹弊的去处一一扫除,使阴阳和顺,灾渗不作,就如用苦口之药攻去病根,使气血调畅,身体康宁一般。即此推之,尧、舜之道,亦不外此。图治者可不勉哉!

    滕定公薨。世子谓然友曰:“昔者孟子尝与我言于宋,于心终不忘。今也不幸至于大故,吾欲使子问于孟子,然后行事。”然友之邹,问于孟子。孟子曰:“不亦善乎!亲丧,固所自尽也。曾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诸侯之礼,吾未之学也。虽然,吾尝闻之矣:三年之丧,齐、疏之服,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

    滕定公,是文公之父。世子,即文公。然友,是世子之傅。齐,是齐衰。疏,是粗布。稀粥,叫作饘。

    滕文公为世子,既得闻孟子之教,有所感悟。已而遭其父定公之丧,因谓送终大事,不当安于世俗之礼,遂与其傅然友说:“昔时我因过宋,得见孟子。他曾与我论尧、舜性善之道,大有启发,我常记念在心,终不能忘。今也不幸有此大变,不知丧葬之礼如何举行,方合于圣人之道。我欲使子往问孟子,求其一一指教,然后行事,庶免于悖礼之失也。”此时孟子在邹,然友即自滕至邹,以世子之言问于孟子。孟子答说:“方今王教陵夷,丧礼废坏,世子此问,独有慨然复古之心,不亦善乎!然人子居父母之丧,其哀痛迫切至情根于天性,于凡送终之礼,只要自己竭尽其心,而不忍一毫亏欠,原非人所能强,亦非人所能沮者,宜乎世子于此有不能自己也!曾子尝说:‘父母在生之时,左右就养,当事之以礼;既殁之后,衣衾棺椁,当葬之以礼;祭享之时,礿祀蒸尝,当祭之以礼。自始至终,礼无不尽,则心亦无不尽,而可以谓之孝矣!’这是曾子泛论人子之礼,我尝学之。若夫诸侯的丧礼,则我未之学也。然我虽未学此礼,而礼之大经有一定而不可易者,吾亦尝闻之矣。彼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故父母之丧,必以三年为定;所服的必定是齐、疏之服;所食的必是粥之食:此乃居丧之礼,出于天理人心,不容已的。上自天子,下至庶人,无贵无贱,都是这等。从夏、商、周、三代以来,未之有改也。我之所闻大略如此。世子欲尽其心,亦惟遵行此礼而已。”

    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于子之身而反之,不可。且《志》曰:‘丧祭从先祖。’”曰:“吾有所受之也。”

    反命,是复命。父兄,是滕国同姓的老臣。滕与鲁都是文王之后,鲁祖周公为同姓诸侯之长,诸侯皆宗之,故滕以鲁为宗国。《志》,是《记》。

    然友归到滕国,将孟子所论三年之丧的说话一一复命于世子。世子以孟子之言为必可行,遂定为三年之丧。盖其良心感悟,勇于从善如此。是时,古礼湮废已久,一旦行之,众心骇然。那父兄百官都哄然不欲,说道:“如今称秉礼之国莫如鲁,乃吾滕之宗国,所当取法者也。三年之丧,鲁先君不曾行,吾滕之先君亦不曾行,至于子之身,顾欲行之,以反先君之所为,是祖制可变,而旧章可废也,断然不可!且《志书》上说道:‘丧祭之礼,当从先祖。’其意盖说上世以来所行的典礼都有个传受,不是一人创造的,虽或不同,不可改也。今子遽自改之,欲行古礼,而先悖古训,如之何其可哉?”夫周公、滕叔之时,何尝不行三年之丧?今所称先君者,不考之于开国之初,而考之于数传之后;所称从先祖者,不从之于创礼之日,而从之于坏礼之时,积习所溺,其弊至此。何怪古礼之不可复哉!

    谓然友曰:“吾他日未尝学问,好驰马试剑。今也父兄百官不我足也,恐其不能尽于大事,子为我问孟子。”然友复之邹问孟子。孟子曰:“然,不可以他求者也。孔子曰:‘君薨,听于冢宰。歠粥,面深墨,即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先之也。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尚之风必偃。’是在世子。”

    冢宰,是六卿之长。歠,是饮。深墨,是颜色深黑,乃哀戚之容。君子,指在上的人说。小人,指在下的人说。尚,是加。偃字,解作仆字。

    世子欲行三年之丧,见群臣不从,乃反躬自责,谓然友说:“凡人平日所行,人都敬服,然后有所举动,无不信从。若我往日所为,原未尝勤学好问,在道理上究心,只好走马试剑、游戏驰骋,因此不见信于群臣。故今日欲行大礼,内而父兄,外而百官,心里都不满足,说我行不得古礼。这等众志未孚,恐不能尽送终之大事。子为我再问孟子,如何可以厌服人心,勉成此礼?”然友乃又至邹,问于孟子。孟子答说:“世子谓群臣不从,由素行之不孚,其言是矣。然送终之礼,实起于哀痛迫切之至情,凡人皆有此心,皆可感动,是不可以他求者,只在世子自尽而已。孔子曾举古礼说:‘君薨之日,为嗣子的以百官之事听于大臣之长,自己居次守丧,歠饮粥汤,面容毁悴,至有深黑之色;即丧次之位,朝夕哭临,于是百官有司莫敢不哀。所以然者,以在上之哀痛,有以先之也。盖在上之人意有所好,则在下者观感而效法之,必有甚于上者。可见在上的君子,其德能感乎人,譬如风一般;在下的小人,其德应上所感,譬如草一般:草上加之以风,无不偃仆。小人被君子之化,无不顺从,此理之必然也。’孔子之言如此。今世子乃在上之君子,若能自尽其哀,则父兄百官莫敢不哀矣。是丧礼之行,只在世子而已,岂可以他求哉?”

    然友反命。世子曰:“然,是诚在我。”五月居庐,未有命戒。百官族人可,谓曰知。及至葬,四方来观之,颜色之戚,哭泣之哀,弔者大悦。

    庐,是居丧之舍。知,是知礼。

    然友闻孟子之言,遂复命于世子。世子悟,说:“孟子此言极是。送终之礼在我,诚当自尽以倡率群臣,不必他求也。”于是断然行三年之丧,凡五个月居庐守丧,不发号令。盖古时诸侯五月而葬,谅阴不言,故世子遵照古礼而行。此时百官族人皆已感悟,称其知礼。及至葬期,四方之人皆来聚观,见世子颜色惨戚,哭泣哀痛,凡诸侯宾客来弔于滕者,亦无不喜其尽礼,而相与悦服焉。

    盖天性至亲,人所同具。故丧礼一行,而远近人情翕然称服如此。可见人性之善,无间于古今,而良心之触,莫切于父子。孟子道性善以启发文公,文公触善念而遵修古礼,遂使先王久湮之典,一旦行于小国,而足以感动人心。孰谓尧、舜之道为高远而不可行哉?

    滕文公问为国。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

    民事,是农事。于,是往取。绹,是绳索。亟字,就是紧急的“急”字。乘,是升。播,是布种。

    滕文公嗣位之初,以礼聘孟子至滕。一见孟子,便问治国的道理。这是他锐意求治,可与有为之机也。孟子欲以行王政劝之,乃先告之说:“国之所重在民,民之所重在食。那农家耕种之事,不要看得轻了,乃国家命脉所关,第一件要紧的事务,当汲汲然为之经画区处,不可缓图也。《诗经•豳风•七月》之篇述农家相劝的言语说道:‘当此农隙之时,日间则取茅草,夜间则绞绳索,急忙升屋修盖,趁早完工。到了来春,又要从新播种百谷,无暇为治屋之事矣。’夫时方冬月,而预为来春之计。可见农家终岁之间,无一日不勤于畎亩,无一念不在于稼穑,其艰难辛苦一至于此。人君想着这等情状,可不以民之心为心,而重其事乎?”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

    恒产,是衣食的常业。恒心,是民所常有的善心。罔民,是说人君陷民于罪,就如张设罗网,掩其不见而取之一般。

    孟子又说:“国家事务甚繁,我独谓民事不可缓者,何故?盖以民之为道也,有这衣食的常产,便能相生相养,不去为恶,而常有之善心以存;无这常产,便朝不谋夕,无暇为善,而常有之善心以忘,此理之必然者也。苟无常心,则放荡淫僻,邪妄侈肆,举凡是不好的事都做出来,将无所不为,而犯罪者众矣。既陷于罪,岂得不以刑法治之?夫平时不能制民之产,培养他的良心;及其无知犯法,则刑法必加,无所逃避,就如张设网罗,驱之使入其中一般,非罔民而何?若此者,不仁甚矣!焉有仁人在位,以爱养百姓为心者,而乃为此等罔民之事乎?”然则恒产有无所系甚重,为人君者,诚不可不以民事为急也。

    “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阳虎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

    阳虎,即阳货,是鲁大夫季氏家臣。

    孟子承上文说:“恒产有无所系之重如此。可见民事之当急,而取民不可以无制矣。所以古之贤君,其持己谦恭,不敢以贵而骄;其自奉节俭,不敢以富而侈。惟其谦恭,故能以礼接下,托之以腹心,视之如手足;惟恐一有侮慢,至于失臣下之心也。惟其节俭,故取于民有制,赋税无额外之征,供输无不时之索;惟恐有一烦扰,至于伤小民之生也。此惟贤君乃能如此。若不恭不俭,则侮人夺人,无所不至,岂复能爱惜小民,取之必以其制乎?昔阳虎有言:‘天下之事,理欲公私,不容并立。若欲为富,必至罔利害民,就行不得仁了;若欲为仁,只得损上益下,就致不得富了。’”阳虎本是不仁之人,其意主于求富。然就这两句言语看来,有国家的,若罔民而取之无制,便是为富不仁;若能制民恒产,取之有法,便是为仁不富。为君者宜知所择矣。要之,为富固甘于不仁,然财聚而民必散,亦不可以为富;为仁固非以求富,然民足而君亦足,又岂至于独贫?此则不以利为利,而以仁为利,又孟子未发之指也。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

    彻,是通融均一的意思。藉字,解作借字。

    孟子举三代制产取民之法以告文公,说道:“夏家之制,每人一丁受田五十亩,征其五亩之租,叫做贡法。殷家始为井田,其法以田六百三十亩画为九区,每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分一区,使之同治公田,以给国用,而不复税其私田,叫作助法。周家之制,每人一丁受田百亩,近郊乡遂用夏之贡法,十夫共为一沟;远乡都鄙用殷之助法,八家同为一井。耕种则通八家、十家之力,在一处合作;收获则计一井、一沟之入,算亩数平分,叫作彻法。”这三样田制,名虽不同,然究其取民之实,则贡者取五亩之入于五十亩之中,助者取七亩之收于七十亩之外,彻则兼之:都是什分之中取其一分,未尝过重也。然谓之贡者,自下贡上,其义固易明矣。至于彻与助之义,却是为何?盖彻者,始而通力合作,有通融之义;继而计亩均分,有均一之义,故谓之彻也。助者,借八家之力以助耕公田,故谓之助也。其义不同,而总之则皆取民有制,三代之仁政如此。”夫什一之制,轻重适均,公私两便,乃三代之良法,而万世不可更易者。自阡陌既开,列国之赋始不止于什一。而后世暴征横敛,使小民终岁勤动,止足以办公家之税,而无一饱之余,视古法又甚远矣。何怪乎民生日困,而国用益诎也。重邦本者尚念之。

    “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挍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

    龙子,是古之贤人。狼戾,譬如说狼藉,是多余的意思。培壅田禾,叫作粪。盻盻,是恨视的模样。称贷,是借贷起利。

    孟子承上文说:“贡与助,虽皆什一取民,然贡法不能无弊,又不如助法之善也。龙子尝说:‘古来治地之法,莫善于殷人之助,莫不善于夏后氏之贡。’何以见贡之不善?盖年岁有丰歉,则收成有多寡,此天时地利,难以预定者也。今夏之贡法,计算数岁之中多少收获,不管他极丰极歉的时候,只就中定下规则,年年征收这些。所以法格于难行,民苦于不便。且如遇着丰年,粒米狼藉,百姓每充然有余,便多取些不为虐害,乃寡取之,只够这些常数;遇着荒年,收获不多,以此为粪田之费尚且不足,却也要这些常数,必满足而后已。是乐岁之寡取,民不为恩;而凶岁之取盈,民实不堪命矣。夫人君为民父母,当勤恤民隐,如保赤子可也。今以取盈之故,使民盻盻然怨咨愁恨,把一年辛苦中所得的尽数输之于官,不得养其父母;又借贷起利以足取盈之数,致使官粮私债,上下逼迫,仰事俯畜,一无所资,那老稚之民,皆转死于沟壑而莫之救矣。百姓每这等困苦,上面的人全不爱惜,又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贡法不善,一至于此。若助法,则随公田所得之多寡而取之,安有此弊哉!即龙子之言观之,可见助法之当行矣。

    “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凡人臣有功于国,子孙世世食禄的,叫作世禄。

    孟子又告滕文公说:“先王之制,有世禄以养君子,有井田以养小人,这两件乃王政之本也。然世禄取之公田,实与助法相为表里,有不容不并举者。今世禄之制,滕固见今行之,所以厚君子者,固率由先王之旧矣。惟是助法未行,得无以商人之法,非我周之故典乎?不知我周初时也用此法,观之于《诗》可验矣。《周诗•大田》之篇小民祝告于天,说道:‘愿

    天下雨溉我公田,遂及我私田。’这是小民先公后私之意。然贡法无所谓公田,惟助法有之。以公田之名,而出于周人之诗,这等看来,虽我周盛时,实已兼用助法,其公田足以制禄,其私田足以养民,无非由商之旧制也。周不能改乎商,而滕独可不从周制耶?信乎助法之善。滕当与世禄并行而不废可也。”

    “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

    这一节是三代建学之制。

    孟子举以告文公说:“为国者诚能制民之产,则民有恒心,而教化可兴矣。于是设为庠、序、学、校,以施立教之方焉。然庠、序、学、校四者,其义为何?盖古之建学以教民为主,而乡饮、乡射之礼,亦皆举于其中。故谓之庠者,取养老之义为名也;谓之校者,取教民之义为名也;谓之序者,取射以序贤之义为名也:这三样都是乡学。其地本非有二,但三代相继,各举一事为名,所以在夏则谓之校,在殷则谓之序,在周则谓之庠,而各有不同如此。惟学则设于国中,以教成材之士,三代皆同此名,无所损益焉。要之,名义虽有沿革,然原其立校之意,都是要讲明人伦之理,以厚风俗而已。盖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五件是人之大伦,天下古今所同具而共由者。惟教化不明于上,则民志不亲,而争乱之端起矣。所以三代盛王建学立师,将这五伦之理讲解宣示,昭然大明于上,然后天下之民莫不率由于伦理之中,以恩相与,以分相维,而亲睦之俗成于下矣。然则教化所系,岂不大哉!”《书经》上说:“百姓不亲,五品不逊。”可见彝伦之理,有关于百姓之亲而不可一日不明者。然立教之法,虽行于学校,而惇伦之本,则始于朝廷。盖未有皇极不建,而能敷锡于庶民者。此又作君师者所当知也。

    “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诗》云:‘周虽旧邦,其命惟新。’文王之谓也。子力行之,亦以新子之国。”

    孟子承上文说:“助法监于商、周,学校法乎三代,此皆王者之政也。以滕之褊小,一旦能举行之,虽未必即兴王业,然良法美意足以垂范后来。如有兴王之君受命而起,欲举三代之政,必来考子之所已试者,率而行之,以教养其民。是子之所行,乃王者之师也。况兴王之业,未必不基于此乎!《诗经•文王》篇有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言周家自后稷、公刘以来,旧为诸侯之国;至于文王,始受天命,而兴王业以新其国。可见修德行仁,不论国之大小,但恐不能行耳。诚能锐然以三代之治为必可复,奋发而力行之,则人心咸悦,天命自归,亦可以建兴王之业、而新子之国矣,岂但为王者师而已哉?子亦何惮而不为也。”按,三代教养之法,乃王政之首务。战国诸侯皆不能行,使其民日苦于兵戈、赋敛之中,而不得被安养渐摩之化。故孟子惓惓为文公告如此。

    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毕战,是滕大夫。井地,即是井田。经界,是经画田间的界至。

    滕文公一闻孟子之言,遂以井田为必可行,乃使其臣毕战管理井田之事,又使之来问其详。孟子答之说:“先王仁天下之政,莫大于井田。今子之君将行仁政,特选择于群臣之中,而使子委任责成,可谓专矣。子必勉力从事,不负付托之重可也。夫治地分田,各有个界限。行仁政的,必先从这上面做起。如通水道,则有沟洫;正阡陌,则有道涂;定疆塍,则有封的土堆,有植的树木:一一要经画明白,不可紊乱。若经界不正,则田之在民无一定之分,那豪强的人都得以兼并侵夺,而井地遂不均矣。赋出于田,无一定之法,那贪暴的官都得以多取自利,而谷禄亦不平矣。井地不均,如何养得野人?谷禄不平,如何养得君子?故明君贤臣要行仁政,必从此始;而暴虐之君、贪污之吏,则恶其不便于多取,必欲慢而废之,无怪乎仁政之不行也。诚能知经界之为先务,而汲汲焉正之,则田有定分,虽欲兼并而不敢;赋有定法,虽欲多取而不能。凡分田以养小人,制禄以养君子,皆可不劳而定矣,仁政焉有不举哉?子当是任,亦于此勉之而已。”

    “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

    壤,是土。褊,是窄狭。

    孟子又说:“分田、制禄两件,都是先王之仁政,不论大国小国,皆不可废也。今滕国之土地,截长补短,仅可五十里,亦甚褊小矣。然其中将必有食禄于朝而为君子者焉,必有自食其力而为野人者焉。凡出政令,明法纪,以治野人者,君子之责也。若在上没有君子,则两贱不能相使,谁去立法以治野人?凡供赋税、服力役,以养君子者,野人之分也。若在下没有野人,则两贵不能相事,谁去树艺以养君子?是君子、野人,乃国家所必不可无者。知其不可以相无,则知分田、制禄不可以偏废矣,安得不以经界为仁政之首务哉?”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野,是远乡地土。九一,是九分中取其一分。国中,是近城地土。什一,是十分中取其一分。赋,是上纳。

    孟子承上文说:“观君子、野人之相须,则分田、制禄信不可废矣。然其法当如何而后可以通行?且如郊野之外,土地广阔,可为井田,则请行九一之法:以一里之地画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使八家助耕,收其所入,此即殷之助法也。郊关之内,比闾相属,难行井田,则请行什一之法:以百亩之田为一夫之业,使输其十亩之入于公家,此即夏之贡法也。能行此二者,则野人之业,取给于所分之田,而豪强者不得兼并;君子之禄,取足于贡赋之入,而贪暴者不得多取。此分田制禄之常制,而周家之所谓彻者,正此法也。”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圭字,解作洁字。余夫,是余丁。

    孟子承上文说:“田禄之法,固有定分,然又有出于常制之外者。盖因田制禄,固所以厚君子。然卿以下,其禄渐薄,不有以优之,将祭享不备,而不足以养廉矣。于是有圭洁之田,使供祭祀,皆以五十亩为额焉,是又以济世禄之所不及也。计丁授田,固所以厚野人;然一夫之外,有未成丁之余夫,尚未受田,不有以给之,则恒产有限,而不足以相赡矣。于是有余夫之田二十五亩,以待其壮而更授之百亩,是又以济分田之所不及者也。”夫有一定之数以制田禄,又有额外之给以示仁恩,于是君子、野人各得其分,而仁政无不行矣。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徙,是迁居。守望,是防御寇贼。这是详言井田之善,以见助法当行的意思。

    孟子说:“分田制禄,固惟助法为善矣。诚使助法既行,则一乡之民各有世业,安土重迁,死而葬者与迁居者皆不肯出其乡矣。盖远乡之田,八家同井,居止既相联属而不可离,情义自相维系而不能已。故出入往来,则道路之中相为伴侣,而无行旅之虞;昼夜防守,则闾里之间相为应援,而无寇盗之忧。遇有疾病,则视其医药,通其有无,以相扶助,而无窘乏之虑。如此,则乡井之民蔼然相与,苦乐患难无往不同,而亲睦之风成矣。井田之制,有以兴民俗如此,不可以见助法之善哉?”

    按,此一段即《周礼》比闾族党之法,后世保甲乡约,其意多出于此。但古人以分田为务,使其情义相联,自无涣散;后世不均田制产,使有乐生之具,而欲以一切之法束离散之民,宜其徒为文具而不可行也。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孟子又告毕战说:“井田之法,固所当行矣。然其形体之制何如?盖古者分田制里,先相度地势,每方一里,画为九区,其田如‘井’字的模样。每田百亩为一区,九区共九百亩。中间一区百亩,是供给国家的,叫作公田;外面八区,分与八家百姓,各得田一百亩,是养赡家口的,叫作私田。这公田,就教那八家百姓同出力以治其事。凡耕耘收获之时,必先治公田,公事已毕,才敢去治私田之事。虽通力合作,而实有公私之分;虽彼此均劳,而实有先后之辨。这是为何?盖以分别君子、野人之分,使在上者,食人之食而不为泰;在下者,事上之事而不为劳耳。此井田形体之制,殷之所谓助,周之所谓彻,不出于此。主井地之事者,不可不仿而为之也。”

    “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润泽,是变通圆活的意思。

    孟子承上文说:“井田之法,自诸侯去其旧籍,其详已不可得闻矣。我所言定中外之区,辨公私之等,别君子、野人之分,特其大略如此耳。顾时势之变迁不同,地力之肥硗不一;或宜于古而不宜于今,或利于此而不利于彼,又有不可以拘泥者。若夫变而通之,化而裁之,使合于人情,宜于土俗,不泥先王之法,而亦不失先王之意。这等圆活流通,无所胶滞,则在滕君主持于上,吾子协赞于下,同心共济,各尽其责而已,岂吾言所能悉哉?”

    按,井田之制,最为良法,成周所以体国经野,厚下安民,皆本于此。时至春秋战国,如李悝之尽地力,商鞅之开阡陌,尽取先王之法而更张之。后虽有明君贤相,慨然欲行古法,亦无自而考其详矣。惟是什一而赋,使百姓足而君亦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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