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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拉卜楞和它的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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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其子旺丹多吉帕拉(Dba?-ldan-rdo-rje-pha-lam)继位。1771年旺丹多吉帕拉之子阿旺答甲(?ag-dba?-dar-rgyas)继位,由于犯法而被剥夺了“亲王”的头衔,他只得保留“郡王”头衔,后因害病,于1807年由其长子札喜迥内(Bkra-çis-?byun-gnas)所继承。札喜迥内解职以后,由长子札喜旺加(Bkra-çis-dban-rgyal)于1833年继任,札喜旺加子曲加(Chos-rgyal)又继其父位,即额尔的尼局囊以后第六代。

    但曲加没有儿子可以继承,乃于1887年由额尔的尼局囊的弟弟斯当巴八(Si-tha?-dpal-hbar)的第七代孙班觉拉丹(Dpal-?byor-rab-brtan)继承。民国建立,班觉拉丹立即表示拥护共和,于是,1913年由总统赐还其祖宗的“亲王”封号。1920年由其独子滚噶班觉(Kun-dga?-dpal-?byor)继承。滚噶班觉的母亲,是嘉样四世的侄女,所以在寺院和贵族之间,较——般寺院与施主的关系更为密切。

    在滚噶班觉这个蒙古亲王还小的时候,有一个大喇嘛说,他得出家,不然不能长命。他的家人自然关心他的命运,于是他当了和尚。然因没有继承人,后来他又不能不还俗娶亲,以延续家业,可是变得重病难当,就在嘉样五世由拉萨回来之前,他竟于1940年去世了。

    年轻的亲王没有继承人,他的家庭遂令他的妹妹札西采郎(Bkra-çis-tshe-rin)暂作女亲王,希望在她结婚以后,生个男孩,以便有后继人。已故亲王的母亲和他的夫人拉谋采仁(Lha-mo-tshe-ri?)分享对拉卜楞和青海的百姓的统治权。听说女亲王札西采郎与保安司令黄正清的儿子结了婚。我们知道,黄正清即嘉样五世的长兄。

    这个蒙古家庭,即一般人都知道的河南亲王家,它统治着青海和硕特蒙古前首旗。当拉卜楞初建寺的时候,那是这家的地方,但在青海的回族首脑与拉卜楞寺于1924年冲突以后,拉卜楞寺于1927年辖入甘肃,则蒙古贵族的环境,甚为难处。因为王府在拉卜楞,而所属老百姓绝大多数在青海,所以青海的统治者,才是贵族家庭和首脑所需要服从的。

    寺院印经院的地方,原为蒙古亲王的官邸,在寺院修建的时候,就把它让给寺院了,王府迁入现在的住处,后来这里包括黄正清的保安司令部,这是当嘉样五世一家人搬来时才如此的。王府另在寺院西边修建新房,这时候,王子死了。

    河南亲王一家虽遭不幸,但这一家依然是青海蒙古族最大的王府。我们虽不详述,但可记下这些事实:

    亲王将属地捐给寺院以后,自己还保留大参,在甘肃省夏河县境,300户,约1200人;陶主,在青海省,500户,约2500人;臧戈,在青海省,500户,约2500人;“十一箭”,在青海省,500户,约2500人。

    这些数字都是大概估计,亲王治下蒙古族人约15000,或多或少都藏化了,与旁的青海蒙古贵族比较,如刻瑞(Kheri)约有1000户,刻刻(Khekhe)约有300户,擦克(Tshakher)约有80户,庆海(Tshinghai)约有30户,甚至还有八户的,则河南亲王在安多(A-mdo)一般衰败的贵族中不能不算十分显赫了。蒙古族夹在回族和藏族中间,就要被同化,也是很清楚的。

    以上是拉卜楞寺院、保安司令、河南亲王在拉卜楞区域彼此关系的大概。寺院内部的关系,还要在以下各章阐述(除了十五章是讲寺院治下人口的),这里不妨只简述一下一般百姓与寺院的关系。

    上面一开始我们就说了嘉样的历代转世,都是寺院及所属寺院和辖区的统治者。在活佛喇嘛以下,又任命一个喇嘛,总管一切,叫作“香佐”(Phyag-mdzod),即“宝库在其手中的人”。宗教领域中嘉样历代转世相当于教皇,香佐相当于大主教;在学术领域,前者相当于大学校长,后者相当于副校长,在两人之下,再任命教务长和训导长,以统管六个学院。每个学院再有一个院长统管以下职员。但这些职务,留在下章评述,只在政治方面,我们将嘉样与皇帝相比,将其指派的香佐与总理相比。虽然这种说法太不伦不类,因为寺院太小了,但这种比较,并不致将读者引入歧途。寺院最高主持人和他的助手香佐,对于他们治下的百姓,有类似皇帝和总理对于他们治下的子民一样的权力。为了执行他们的命令,寺院最高领导人和香佐需要选任僧官,直接统治百姓。

    关于拉卜楞寺周围的“十三庄”,香佐所任命的僧官,叫作尼尔巴(Gñer-pa)。尼尔巴再选任每一村庄的头人(Rgan-pa),头人再选任一名喊命令的人,每天早晨都要大声喊叫,告知老百姓要干什么。对于日常事务,尼尔巴是最后权威,遇着重要事务,尼尔巴则要报告香佐。在“十三庄”以外的村庄,僧官有不同的名称,如古擦(Sku-?tshah)、锅瓦(go-ba)、尼尔巴等。

    任各种职务的人,除了由老百姓那里分取的酥油外,都没有薪金。他们也分班轮流服劳役。这些僧官的生活靠罚金,老百姓如果没有完成寺院交给他们的任务,或没有遵守传统的习惯,都要处罚。罚金多少,除了根据案情的轻重外,也根据僧官个人的脾气,宽大的人罚款少一些,斤斤计较的人罚款多一些。如是小数目,他们可以自取。案情较大,所得半数归寺院,交香佐,半数归自己。当案情严重,不是他们自己能处理得了的,则交给香佐自己去处理。

    尼尔巴和其同等的僧官,在活佛的侍从中任命,任期三年。当有人告发到香佐手里,而且证明不是诬告,则任期未满也可撤职。但老百姓害怕上告对自己不利,他们并不常运用这种权利。一般而论,当这些僧官任满时,都比较富有了。有人感到寺院生活不够味,于是离开寺院,过家庭生活。实际上,藏族中许多富人,除了传统土司以外,很多是过去的僧官。

    实际上,两个他洼的土地,都归寺院所有。假定有人为了个人居住打算在该处盖房,每一间屋的地方先收三银元的费用,然后每年交125个铜元,当时每一百铜元相当一个银元。为了耕种属于寺院的土地,佃户要交出相等于下种数量的谷子,以作田租。假定开垦土地,则租额相当于一半到两倍下种的数目。

    寺院占有的土地,除了原来重要捐助者所贡献的以外,任何不动产都可捐给寺院作为死亡者取得幸福的手段————特别是当他没有继承人的时候。结果,寺院取得的不动产越来越多。“十三庄”所占有的全部土地,90%以上已归寺院所有。

    (四) 人民对寺院的贡献

    至于义务与传统。可用下述的例子来说明:

    第一,无偿的运输,叫作“乌拉”(Ula),听到尼尔巴的命令,必须服从。关于十八大活佛和其他小活佛个人的需要,则由从事乌拉的人管饭吃。

    第二,柴与料由老百姓轮流供给,交给管理老百姓的僧官。

    第三,在寺院与旁的地区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所有老百姓中的男人都是兵丁。他们使用自己的马匹、枪支、子弹进行战争。假定这些装备不齐全,则要处罚。在战争中不管任何损失,都由自己负担。假定战争的双方有“命价”的争议,则赔款由群众分担,进款归寺院所有。

    在日常生活中,群众依靠僧人为他们举行宗教仪式,而僧人所得则是实物或钱财。在按季节进行的乞求福利的仪式以外,疾病和死亡,尤其要请僧人作仪式。当僧人到了的时候,他们注意的往往是超过或违反传统的行为。譬如,超过一般的干净,用页岩造窑洞(那是出家人才能用的),油漆了门(那也是出家人才能用的),妇女穿上袜子了(那是藏族以外的人才有的)。还有其他违反传统的行为,都可招致不同的罚款。

    在“十三庄”以外有传统头人的地方,各村和各村的社会负责人,是由这些头人选派的。但这种地方,永远有拉卜楞的分寺。为了当地贵族头人的威信,他们都要求那样做。一旦分寺建立起来,它便生了根。在分寺中给要求建分寺的贵族一所官邸,是寺院给贵族的一项光荣;礼尚往来,得官邸的贵族,也必给寺院某种方便,好像他们的老百姓直接在分寺的统治之下。因为藏族重视前例,一旦成了固定的制度,就再也不能变了。从长远来看,寺院势必成为老百姓的统治者,而原来的贵族家庭便慢慢地衰落下去,成了有名无实的统治者。

    在十三章还要描述拉卜楞的公开大会。在正月上半月举行祈祷大会时,整个参加祈祷大会的群众都能享用免费饮食,而且还能分到捐献的钱,这些捐款是拉卜楞治下的部落轮流捐献的。先说吃的,有三口大锅在伙食殿中,每一锅都上3头牛、40斤米、80斤葡萄干、70斤酥油,每日一顿,15日统计如下:

    每一锅值4770银元,三锅计14310银元。除管吃的以外,参加祈祷会僧众,还分得酥油和钱,如下:

    三项加在一起,总钱数为46710银元。

    考虑到藏族地区生产形式和水平,开支这一祈祷大会,实比现代的所得税更要重些。因为部落轮流负担,所以部落要储蓄几年,才能供给一次会。他们不遗余力地彼此竞争,看谁最充裕地供给祈祷大会。另外,教务长也许用某种方式动员群众用这种办法进行祈祷。理论上,他要找不到施主,他自己必得出钱供应祈祷的费用。他的威望必须很高,首先是在学术和修养上,其次则是在财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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