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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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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公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公子遂如齊逆女。 弑君而言逆女,皆與弑,與翬相同。

    尊君命也。 大夫于君與夫人名稱有差别。爲稱號小例。

    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 不稱氏,譏喪娶。夫人一體,貶夫人即貶公。

    尊夫人也。 據逆氏公子,此不氏,君前臣名也。

    夏,季孫行父如齊。 斥言行父如齊,惡行父也。

    季文子如齊,納賂以請會。 明賂齊本末。見三家權重,以著世卿禍亂。

    晉放其大夫胥甲父于衛。 蔡放稱人,此稱國,無罪辭。《經》兩見「放」。

    晉人討不用命者,放胥甲父于衛, 分封之世,放之鄰國;一統之世,放之外州,如四凶。 而立胥克。先辛奔齊。

    公會齊侯于平州。 平州、陽州皆齊地。言公會齊侯。明公事齊也。

    會于平州,以定公位。 赤,齊出,宣弑赤而立,故爲此會。

    公子遂如齊。

    東門襄仲如齊拜成也。 已與齊會,往拜成,并許賂田。一年大夫三如齊,罪之也。

    六月,齊人取濟西田。 《公》《穀》皆以爲賂齊。

    齊人取濟西之田。 凡外内相取以田爲言,「田」者,諸侯之閒田,諸侯不得以地與人,故託之閒田。 爲公立,故以賂齊也。 明非齊取,實魯賂之,以著其惡。

    秋,邾子來朝。 朝惡人,與朝桓同。

    楚子、鄭人侵陳。 蔡、許不序,獨序鄭,以起下伐鄭。

    遂侵宋。 遂,繼事也。

    楚子侵陳,遂侵宋。

    晉趙盾帥師救陳。

    晉趙盾帥師救陳、宋。 宋弑君當討,晉受賂而還,楚討而反救之,《經》不許其救,故獨言救陳。

    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于棐林,伐鄭。 不言趙盾,目晉師者,君不會大夫之辭,故避盾而目師。以大夫主諸侯,則不可爲訓。

    會于棐林,以伐鄭也。楚蔿賈救鄭, 不書楚救,不與夷狄救中國也。 遇于北林。囚晉解揚,晉人乃還。

    冬,晉趙穿帥師侵崇。 《公羊》作「柳」,云「天子邑」也,本《傳》以爲秦屬國,東西通畿,蓋梁州國而近于雍者。

    晉欲求成于秦,趙穿曰:「我侵崇,秦急崇,必救之, 崇近秦。 吾以求成焉。」冬,趙穿侵崇,秦弗與成。 《經》以秦爲梁牧,東遷後,周京且屬秦。《經》存西京,故《公羊》謂之「天子邑」,實則晉侵秦,非侵王也。

    晉人、宋人伐鄭。 「人」者,貶。宋有罪不討而與之伐鄭,晉失伯討,故貶之。

    晉人伐鄭,以報北林之役。 時陳、衛、曹皆從楚,故獨目宋以貶之。

    二年,春,王二月,壬子,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于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 大棘,宋地。以宋及鄭者,大及小、主及客。○鄭非七穆不見公子,此非七穆而亦見者,以起弑也。

    春,鄭公子歸生受命于楚伐宋,宋華元、樂吕禦之。二月壬子,戰于大棘,宋師敗績。囚華元,獲樂吕。 不書,非卿。

    秦師伐晉。

    以報崇也,遂圍焦。 不書,略之。

    夏,晉人、宋人、衛人、陳人侵鄭。 稱人,皆大夫也。存其政于諸侯,不列數大夫之專兵也。

    晉趙盾救焦,遂自陰地及諸侯之師侵鄭,以報大棘之役。

    秋,九月 注 ,乙丑,晉趙盾弑其君夷皋。 不葬者,賊未討。

    趙穿攻靈公于桃園,宣子未出山而復。太史書曰:「趙盾弑其君。」以示于朝。 《經》舍穿而首盾,故託于史書。 宣子曰:「不然。」 弑賊不再見,趙盾别牘再見,以明非弑,重在討賊,如華元已越境猶反討。不越境句以證其與謀。 對曰:「子爲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討賊,非子而誰?」宣子曰:「烏呼!『我之懷矣,自貽伊慼。』 此《詩》異文攝引,非逸詩。 其我之謂矣。」孔子曰: 二《傳》亦引孔子《春秋》説與先師並見。《傳》不引先師,但曰「君子曰」。 「董狐,古之良史也, 《春秋》之義。 書法不隱;趙 如首司馬昭。 宣子,古之良大夫也, 《穀梁》:「于盾見忠臣之至。」 爲法受惡。 《史記·自序》引董壺説:「爲人臣而不知《春秋》,身被大惡之名而不能辭。」 惜也, 惜太史之言。《論語》:「惜乎,夫子之説君子也。」 越竟乃免。」 討賊,則未越亦可;不討賊,即越之與弑。「越竟」句本微文,恐後人據以爲説,如俗所疑。 宣子使趙穿逆公子黑臀于周而立之。 《傳》言使穿逆新君,與翬遂逆女同。明穿爲弑,後世史凡假手于人皆書主者,或猶以《傳》必合《經》爲説,誤矣。

    冬,十月,乙亥,天王崩。 在位六年,事不見《經》。

    三年,春,王正月,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猶三望。 《穀梁》:「乃者,亡乎人之辭。」言公意急欲郊,以牛死不郊,非公意也。

    不郊,而望,皆非禮也。 以尊天。 望,郊之屬也。 不郊不必望,即郊則不譏望。有主不能無屬,亦猶有君不能無臣。 不郊,亦無望可也。 經傳神鬼祭祀皆爲「天學」初階,秦漢以下皆無其德用其事。靈魂學已精,祭乃必能受福,與草昧之多神教迥别。或乃疑爲神權,大誤。

    葬匡王。 五葬惟此時,危之。

    楚子伐陸渾之戎。 夷狄相伐不志,志者,地近京師也。

    楚子伐陸渾之戎, 避觀兵,以伐戎主之。 遂至于雒,觀兵于周疆。 《春秋》使齊、晉伐楚,不以楚伐伯國,尤不使近王。至此觀兵、問鼎,故諱之。

    夏,楚人侵鄭。

    楚人侵鄭,鄭即晉故也。 争鄭。楚 注 稱人,貶之。

    秋,赤狄侵齊。 赤狄與晉接壤,不可言晉伐,故以赤狄目之。存晉伐齊之文者,一見例也。《春秋》不以小侵大、外侵内,若果赤狄伐二伯,則諱不當書。○《傳》于狄侵齊六七見皆無傳者,以非實狄也。

    宋師圍曹。 小國兵事不書,曹居首一見,其餘皆不書。

    報武氏之亂也。 事在文十八年。○宋伐、圍小國皆朝于我,以宋與我同主青州,以爲二王後。

    冬,十月,丙戌,鄭伯蘭卒。 《春秋》卒皆日,貴賤嫌則異辭。

    鄭穆公卒。穆公有疾,曰:「蘭死, 蘭先死。 吾其死乎? 以爲兆。 吾所以生也。」刈蘭而卒。 四字當爲注,誤入《傳》文。

    葬鄭穆公。

    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 齊二伯、魯方伯、莒卒正、郯連帥,同時見四等之尊卑,此明上下相制五長之法也。

    公伐莒,取向。 莒、邾、杞有兵事,曹、滕、薛不言。曹爲同姓,滕、薛爲下等,莒、邾則爲上等異姓。向,内邑,其繫之莒者,前爲莒取可知。

    非禮也。 此如今公法所謂裁判干涉。言「平」,爲有侵伐之事,必有兵事乃爲違反,今但云不肯,非實有罪。

    秦伯稻卒。 秦伯卒有名不葬,葬則不名。

    夏,六月,乙酉,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 歸生不弑而首之者,志重也,與趙盾同。

    夏,弑靈公, 宋首禍。 書曰「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 不以宋主之,權在歸生也,亦書其重者,其徒從同,所以明討賊之義。 權不足也。君子曰:「仁而不武,無能達也。凡弑君稱君, 君字當作「人」,如宋人弑。 君無道也; 弑君有稱人稱臣之别,無不稱君者。下宋人弑其君, 《傳》曰:「君無道也。」正與此凡同。故知「君」爲字誤。 稱臣, 不稱人而目歸生, 臣之罪也。」 稱臣名氏則爲弑賊,不再見。

    赤狄侵齊。 齊不與晉盟會,故再侵齊。文明舉晉,蠻野目夷。萊貉戎曼無役不從,經變文目夷狄,以軍中實有外夷。

    秋,公如齊。

    公至自齊。

    冬,楚子伐鄭。

    楚子伐鄭, 鄭有弑君罪,中國不能討而討之,譏中國矣。 鄭未服也。

    五年,春, 公如齊。 如齊,所以譏恃外。

    高固使齊侯止公,請叔姬焉。

    夏,公至自齊。

    公至自齊,書過也。 公五如齊,惟此踰時始返。

    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天子嫁女,諸侯使同姓大國主之;諸侯嫁女于大夫,亦當使同姓大夫主之。

    齊高固來逆女,自爲也。 以大夫接内。 故書曰「逆叔姬」,卿自逆也。 不言逆女,不與以夫婦辭。

    叔孫得臣卒。 凡弑賊不再見,大夫卒者,皆其黨也。

    冬, 齊高固及子叔姬來。 譏其使而以私事行。

    冬,來,反馬也。 先儒以爲反馬不躬至,歸甯無並行,非也,夫婦同往婦家亦爲常事。尊卑不相爲禮,嫁女于大夫,亦當使大夫主之。

    楚人伐鄭。 前稱楚子,此稱人,貶也。

    楚子伐鄭。陳及楚平。 陳師不序,不以中國伐中國也。

    六年,春,晉趙盾、衛孫免侵陳。 弑賊不復見,盾復見,非親弑也。

    晉、衛侵陳,陳即楚故也。

    夏,四月。 南方炎帝所司三月。

    秋,八月,螽。

    冬,十月。 本年《經》記事只九字。以《經》爲魯史,不應設官年中只書九字之理。

    七年,春,衛侯使孫良夫來盟。 良夫者,免之子。在喪而使,非禮。

    衛孫桓子來盟,始通,且謀會晉也。 孫氏爲正卿,甯氏爲次卿。《經》見孫、甯,起逐君之禍。

    夏, 公會齊侯伐萊。 萊,青州國。淮夷言夷,此不言夷, 《春秋》進之也。

    公會齊侯伐萊, 言會不言及。 不與謀也。 爲齊所使,從而伐萊。 凡師出,與謀 主兵。 曰及, 汲汲。 不與謀 伯國討罪,我聽其命。 曰會。 會,外爲主,

    秋,公至自伐萊。 離不言會,故不致會。

    大旱。

    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于黑壤。 此晉君初立出會諸侯。陳、蔡從楚,故不序。

    冬,盟于黑壤,王叔桓公臨之,以謀不睦。晉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晉人止公于會,盟于黄父。公不與盟,以賂免。故黑壤之盟不書,諱之也。 《傳》言諱,爲内外例,不盡主事實。

    八年, 春,公至自會。 公初會晉,因衛之請也,後又專事齊,兼貳于楚。

    夏,六月,公子遂如齊,至黄乃復。 《公羊》:「有疾也。」按,大夫以君爲重,雖死于使,不廢君命,安得因小有疾而遂自反乎!

    辛巳,有事于太廟。 凡太廟祭皆祫也。《王制》:「夏曰禘」,又「禘,一祫一犆」,此夏祭,禘于太廟。祫,禘也,未毁廟之主合祭于太廟。 《經》書有 注 事者,則毁廟之主亦祫于太廟,此兩年一行之典禮也。 仲遂卒于垂。 《穀梁》:其曰仲,疏之也。是不卒者,因聞喪事乃卒之。

    壬午,猶繹,萬入,去籥 注 。 此與昭十五年叔弓卒去樂卒事相起。

    有事于太廟,襄仲卒而繹,非禮也。 《檀弓》:「仲尼曰:卿卒繹,非禮。」

    戊子,夫人嬴氏薨。

    晉師、白狄伐秦。 白者,赤之别種,冀州國。北州詳夷,南則略之。

    夏,白狄及晉平。 姜戎言及,此不言及,狄晉也,以晉與狄列數。狄伐秦不見;見者,從晉録之也。

    楚人滅舒蓼。 蓼,舒之别種。滅夷狄不日。

    楚爲衆舒叛,故伐舒蓼, 《春秋》舒有三種,舒庸、舒鳩及此。 滅之。 楚滅國凡十四見。言人,貶之。

    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 此食二日,既,盡也。

    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 不克者,可以克,譏其不備雨具也。《王制》:「葬不爲雨止。」二《傳》同。

    葬敬嬴,雨,不克葬,禮也。 大雨不葬本爲禮,若雨小,託于雨,慢怠,爲非禮。後師以爲卿大夫以下乃不爲雨止,誤。蓋冬非大雨時,何至不克葬?以譏不備雨具爲是。 禮,卜葬先遠日, 己丑爲近,庚寅遲一日爲遠。 辟不懷也。 吉事欲其早,先近日;喪欲其遲,先遠日。速葬于死者恩義不篤。

    城平陽。

    書,時也。

    楚師伐陳。 言「師」愈乎「人」。討陳與晉平,不叙從國,略之。

    陳及晉平,楚師伐陳,取成而還。 《年表》:楚伐陳,陳從楚 注 。故明年晉復伐陳。

    九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公如不月,月者譏,有母喪也。

    公至自齊。

    夏,仲孫蔑如京師。 出使皆行人,不言者,内不言行人也。

    春,王使來徵聘。夏,孟獻子聘于周, 宣五如齊,孟孫一如京師。直書而惡見。 王以爲有禮,厚賄之。

    齊侯伐萊。 萊。青州夷狄,進之有國辭。○今赤道南諸州必用夏變夷,以備大九州,乃成大統之制。

    秋,取根牟。 内滅言取,諱大惡。

    言易也。 《傳》言蒐紅自根牟至衛,即此也。

    八月,滕子卒。 不名,用狄道,與薛初卒同。

    滕昭公卒。 自隱七年百一十七年至此乃「卒」者,宣以後乃正卒,昭以下乃名。小國,世系不詳。

    九月,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會于扈。 陳因楚伐從楚,故晉争陳。不序公,公從楚。

    晉荀林父帥師伐陳。 諸侯會不出大夫,伐使大夫,仍然存其政于諸侯已。

    辛酉,晉侯黑臀卒于扈。 不葬。不討穿,失德也。

    會于扈,討不睦也。陳侯不會, 因陳從楚,故謀伐之。 晉荀林父以諸侯之師伐陳。 晉侯有疾,故使大夫。 晉侯卒于扈,乃還。

    冬,十月,癸酉,衛侯鄭卒。 不葬。失國出奔,又殺叔武。

    宋人圍滕。

    宋人圍滕, 《傳》宋有屬國,《經》尊之爲客,故滕雖魯屬,實則爲宋所屬。 因其喪也。 人者,貶伐喪也。

    楚子伐鄭。 此公與陳、蔡、許皆在,不序,諱也。

    晉郤缺帥師救鄭。 不言使者,晉侯不能行其意。凡大夫帥師皆有所起,此爲殺三郤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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