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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无德部四部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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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忏悔羯磨生惭发露。立誓责心。仍净差使羯磨具德。堪能僧命。应办其事。治摈羯磨量情。调伏折摄。改往修新因缘。本是为人发起。故云为人。如说戒羯磨。半月长净单白。即诵木叉。自恣羯磨。安居期竟。一秉随次恣举因缘。本是为法发起。故云为法。此为人法者。皆属本羯磨也。唯结界发起因缘属他羯磨。若无他对。何须结界。如结大界戒场。本为众僧。一切羯磨事起。依托而结。如结摄衣。本为令人离过事故结。如结净地。本为煮畜饮食事故结。如结库藏本为贮积物事故结。所以界因有事方结。岂结界即名曰事。故言因缘属他羯磨也。又文虽分差使为人。莫过以其大概而论。非一切差使亦尔。于中不无为法事者。此但略举三缘。故末皆以等字摄之。余诸羯磨后文随释自显。

    或具或单。时离时合。并先须量。据使成应法之缘示也。

    释 羯磨虽分人法事三行用。复有具单离合之别。宣祖婆心。训后而令精持毗尼者。并先量度为据。使成应法之缘。故尔垂示也。或具或单者。指法而言。时离时合者。指人法而言。谓一切羯磨各各用处。有必具必单。或具或单由其施法。随事有已定未定不同。凡一事中用一二三四法。名之为具。唯用一法。名之为单。言定具者。如受比丘具戒。一事中单白有三。白四秉一。如尼在本部受具一事法。同比丘无殊。如五人以上僧自恣。一事中单白有二。白二亦二。如三十舍堕中。除五长及三坏。舍第二十二畜钵减五缀。更求新钵。此一事中单白有一。白二有二。余二十一。每一事中单白有一。白二亦一。如上所具羯磨。必在一番集僧秉宣。决无单作之制。是说已定属具之法也。又受具初集僧秉四法全具。次后略去差教。不须更差坛。坛唯具三法。又本部尼往大僧中受大戒。但具后二。以男女两异。律无屏问。故缺差唤二法。是为必具中之差别也。如犯十三僧残。覆则有三白四。无覆有二白四。或覆与无覆。二罪同时发露。此皆随各犯缘必然。一一单秉。无二可具。是为已定单之法也。言未定者。如半月说戒和僧单白。人多则白二。差人单白行筹。或尼请教诫。或曾已受差。四三二法同时随秉。若但四人一白说戒。由人增减。法亦未定。故名或具或单也。复有通单具者。如结解说戒等三小界。以其问答。非具理无双答。论其一坐结解法。复非单也。若总判具单者。单白羯磨三十九法。如二十七受忏法。行筹法。差教授法。唤入众法。对众问法。说戒和法。自恣和法。受功德衣法。此八属具。余三十一法属单也。白二羯磨五十七法。如二十七还衣法。护钵法。差受自恣人法。赏看病人法。分轻物法。差守付功德衣二法。差人行筹法。此八属具。余四十九法属单也。白四羯磨三十八法。唯受具戒一法属具。余皆属单也。又但对首羯磨三十一法皆属单也。众法对首五法如忏舍堕法。及自恣法。人满四五。则同僧法。人减二三。唯用对首。是故此二亦名或具或单。余三属单也。又但心念。对首心念。众法心念。此三种羯磨共十四法。皆属单也。以上百八十四种羯磨。或具或单。其间差别。准制如此。而言时离时合者。欲谙其离。先量其合。若昧于合。离从何有。譬俗家父子兄弟同居名合。出外名离。如清净比丘。一界共住名合。有事远众名离。离合是羯磨之名。能离合者。却是比丘谓有羯磨。能使人离。复有羯磨。能使人合。离合因缘各有其时。时有久近。故云时离时合也。然离非一有。令永离有。暂时离有。定期离有。不定期离。及但名离离非离等多种离法。如灭摈羯磨。能使永离。如遣不诵戒毗尼二法。令暂时离。事毕非离。余法同僧不来别众。如受日出界。及二篇覆藏等法。离有定期。期满非离。如摈出等法。由不伏首求解。不得满众如旧。此则离无定期。又如解界等法。但名属离。无界可摄故。又如学悔羯磨。具戒已失。非大僧数。法应名离。既听布萨自恣。学比丘戒。此复非离。乃离而非离也。所言合者。如摩那埵羯磨。虽非别住。尚未出罪。是合而非合。如与出罪解摈等法。皆名属合。仍同净众法食故。是为百八十四种羯磨中时离时合之差别也。

    △二法起托处

    释 起者兴立也。托者寄托也。谓凡作法必有托处。前已详明称量。示作法有据。若托处乖制。则法亦难兴。故第二复明法起托处。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律中若作羯磨。必先结界。

    释 文引僧祇。谓一切僧伽蓝大小不一处无定限。若未结界前。名非羯磨地。不得在中受欲行僧事。非法所托之处。此明遮制也。复引本律。谓一切僧伽蓝若作羯磨行僧事者。必先和合白二。圣教纵广方隅有限。僧居作法托中有缘受欲。无事亲临不得别众。此明定制也。

    然托处有二种。若自然界中。唯结界羯磨一法。自余僧法。并作法界中。

    释 托处有二者。谓作法界自然界也。盖事因人起。法假人弘。人有行住不定之缘。故作法托处亦不定矣。如作法界。本为住比丘秉法依托而结。倘遘缘出界不能随。倏尔事起。岂置之不行。名持戒比丘。所以世尊应机立法。复有四种自然界之设。若人乘舟而往。则有掷水约界之法。若从陆路而行。则有六百步中之限。遇聚落则有可分别不可分别之定制。逢兰若则有有难缘无难缘之边畔。由不须竖标唱相作法而结。各有已定限齐。尽名为自然界。亦名为不作法界。此为行比丘作法依托之处也。若托此自然界中作法者。唯除结界羯磨一法不得作。自余一切僧法羯磨。并同作法界中秉白无有异也。

    若对首心念二法。则通二界。

    释 此明托通法拣也。恐后人疑谓二界中不能别众作法故。即随云。若但对首及心念法托处。则通二界。别众作如法。同众秉非法。若僧法于二界中。同众秉如法。别众作非法。故赘而论之。

    △三集僧方法

    释 集者聚也。僧谓四种满数。上引律证。已知托处。有二僧法和集。若无准约。则聚会何凭。故第三复明集僧方法。

    律云。佛言当敷座打楗槌尽共集一处。

    释 此引第二分说戒楗度。敷座者。西域僧集。寺无椅凳。凡欲会聚。年少比丘先净其处。就地敷具。以待众座。楗槌者。无正翻译。至呼召时。自从声论也。

    五分律云。随有木瓦铜铁鸣者。令净人沙弥打之。若无沙弥者。比丘亦得。不得过三通。

    释 复引五分者。以释楗槌从声之义。兼明能打之人。鸣者。凡物有声皆曰鸣。如击钟挝鼓敲板扣罄。随打何物有声者。即是集僧楗槌也。净人乃僧伽蓝民。恒为僧使。缘从王施。依栖净众。故号净人。沙弥有形法二同。此谓法同。非形同者。虽听比丘打。是命初夏。非令腊长。以三通为定。不得过者。此明佛制如斯不得越故。越则以违毗尼罪治之。

    付法藏传中。令有长打之法。

    释 此传四卷。后魏时出。彼中因他请升座。故令长打。犹今升堂讲法受戒等方丈传炉座前伐鼓之仪。今所引者。俾知讲法。莫用三通集僧。不可长打也。

    三千威仪中。具明杵下之数。

    释 上云三通。未言下数。故复明之。此威仪三卷。后汉安世高译。杵者砧杵也。彼中以五十四下为一通。所云具明者。除集僧三通。若无常时随打(即送亡僧也)。若县官至大火大水贼盗。此四亦随时打。不定下数。若会沙弥打三下。会优婆塞打二下。呼私儿打一下。言私儿者。拣非王施僧伽蓝民。是众私畜为执劳之行童也。

    萨婆多论云。夫集僧楗槌。必有常准。不得互易。

    释 复引斯论者。恐紊杵数。以明僧约。必不可更也。常准者。谓一定之恒规。若通数互易。则集此彼至。信约既失。有误羯磨。所以增一阿含经云。阿难升讲堂击槌。槌者是如来之信鼓也。

    △四僧集约界

    释 约者期约也。上明作法托界。界总标二。集僧有方。方定楗槌。今详分界别集。亦不同故。第四复明僧集约界。

    夫界有二。若作法界则准三种。谓大界。戒场。小界。若论小界。无外可集。若戒场大界。并须尽唱制限集之。

    释 夫界有二。此句总标。下别释之。准律则作法界有三。一谓大界。就中复分六种。一单大界。二摄衣大界。三内有戒场大界。四法食二同大界。五法同食别大界。六食同法别大界。第二戒场者。此因大界边际宽广众集疲极听结。即今受戒公所是也。第三小界者。若论小界。界非恒存。僧不住中。本为众不同意。暂开作法。更无外来可集。若是戒场及大界者。结时所唱方有。各有齐畔。并须尽此制限内僧集之。唯食同法别大界。若在此作僧法者。此处僧应集。若在彼作僧法者。彼处僧应集。以法别不名别众。若受僧施。众应均分。不得别众。

    若自然界则分四别。谓聚落。兰若。道行。水界。初言聚落。则有二种。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别者。准僧祇七树之量。通计六间六十三步。若无异众。得成羯磨。

    释 若依律制。自然界则分四别。谓聚落等此标。下释。聚落者。谓人所聚居。犹村落也。此有二种。若聚落界限博大。不可分别。准僧祇七树之量为分齐。彼律云。佛在舍卫时。有婆罗门。名生闻。请问世尊云。何种庵婆罗树。使根茎坚固。枝叶茂盛。华果成就。扶疏生长不相妨碍。佛言。以五肘弓。七弓种一树。如是种者。能令根茎坚固。乃至不相妨碍。彼闻欢喜作礼而去。有优波离知时。启白佛言。已闻种树分齐。今复请问。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作羯磨。应齐几许。名为善作羯磨。不犯别众。佛言。齐七树之量。得作羯磨。虽有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故今文云。七树之量通计六间六十三步。今若准数约之。以五肘弓。七弓一树。共计四十二弓。一肘一尺八寸。五肘为一弓。每弓九尺。共该三十七丈八尺。此乃西域之弓量也。若较此方。唐时丈田积步之量而言。以六尺为一步。六十三步正合西域七树之量四十二弓。于此量中。无有异众。得成羯磨。若此量外。虽有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此明不可分别聚落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若可分别聚落者。准十诵律。尽聚落集之。

    释 可分别者。谓聚落非广。分齐可知。十诵律云。时诸比丘。于无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佛言。随聚落界。是僧坊界。诸比丘不应别布萨及僧羯磨。若作者犯。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不作法界。若诸比丘在村者。齐墙棚内。并外势分。应尽集一处。为长净事。及作随意。单白白二白四悉皆应作。若不集者。作法不成。得别众罪。此明可分别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二言兰若。亦有二种。若无难者。诸部多云一俱卢舍。按杂宝藏。云五里是也。相传以此为定。

    释 初二句总标。下文别释。兰若亦名阿练若。此翻云空寂。又翻闲寂。以空闲则无诤。乃绝喧幽静之所也。一者无难兰若。谓处无恶兽盗贼。出入平安。诸部多云一俱庐舍者。如十诵云。时诸比丘于无聚落空处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佛言。方一拘卢舍。是中诸比丘不应别众布萨及僧羯磨。翻译集云。梵语拘卢舍。此云五百弓。又云大牛吼。或云一鼓声。俱舍论云二里。今按杂宝藏经。云五里。一往译家相传以此为定。故所准用。此明无难兰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若难事兰若。如善见论云。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

    释 难事兰若者。谓处多兽贼。道路恐怖。不得例无难兰若之界。此界如善见论所明。梵语槃陀。此云二十八肘。七槃陀之量共计一百九十六肘。每肘一尺八寸。共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每步六尺。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不满五十九步。故云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于此量中。得作布萨羯磨。此明有难兰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三明道行界。准萨婆多十诵律。纵广六百步。

    释 道行界者。准十诵律。有二因缘开听。一为布萨日。二为自恣日。诸比丘同道行。不及至僧中故。令方便在道结界。布萨自恣。东西曰广。南北曰纵。方圆六百步。每步六尺。共计三百六十丈。于此量中。得作布萨自恣。按五百问。结道行界时。须断两头行人。除去取水地及田处所。彼乃俗人往来处。若穷路无人行。不可为相以不知也。若断路有人车行。虽断三四村。亦可为相。此明道行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四明水界。如五分律。船上众中。有力人以水若砂。四面掷所及处。

    释 五分律云。诸比丘同船行。遇布萨日。欲说戒故。听船内说戒。令就浅水泊船已定。众中命一有力比丘。出立船头。以水四面洒掷。随水所至之处为界。余者在内。随观四方。若掷砂亦尔。此明水行自然界中得作法僧法也。

    此之六相。皆谓身面所向方隅齐限之内。集僧无人。方可应法也。

    释 此文结上。谓上所明六种自然界相。不同唱相立标。作法界之边畔也。皆以彼时身面所向方隅。为界相故。尽此内集僧布萨自恣。若一人不集。则布萨及自恣不成。无人方可应法也。

    △五应法和合

    释 上云僧集约界。唯戒场大界尽集。若集而不和。仍同别众。故第五复明应法和合也。

    律云。应来者来。应与欲者与欲来。现前得呵人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成别众者尔。

    释 此引第三分呵责揵度。谓界内楗槌一鸣。同居闻声即至。乃名如法。应僧前事。初句谓身心俱集者。次句谓身有事缘开心集者。第三句身心现前。纵得呵人。而意悦忍可。默然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种则成别众者尔。

    毗尼作持续释卷第一

    音义

    凡例

    凡者大概也。例者比例也。左传序云。发凡而起例。

    敛

    廉上声。收也。聚也。

    讨

    寻也。

    逭

    逃也。

    浩

    浩浩大水貌。况文言之深广也。

    赘

    附赘也。

    秉御

    谓颁宣佛制。如宣人王之旨也。

    委

    谓原委。原泉所出也。委流所聚也。

    研

    穷究也。

    校雠

    两本相对。覆校如仇也。

    窥

    小视也。

    搜

    求也。索也。

    足

    满也。无欠也。

    遂

    随去声。就也。因也。

    博应圣凡

    搏者普也。羯磨是法王严制。普被僧徒。纵是无漏圣僧。残质未谢。或菩萨示迹僧伦。莫不钦遵。无敢违者。

    禅

    蝉去声。传与也。

    辇

    连上声。步挽车。

    毂

    音谷。毂者车轮之正中。而幅之所凑也。

    讳

    生曰名。死曰讳。

    孕

    音胤。怀妊也。

    頵

    音均。

    谥

    音示。行之迹也。讄行立号。以易其名也。自周公始。古者卿大夫殁。则君命有司累其功德。为文以表之。谓曰讄行之谥。故唐懿宗钦祖之德。谥号澄照律师。塔名净光也。讄同诔。音磊。

    鹤林

    世尊于拘尸城娑罗林间。入般涅槃。林木皆白。故称鹤林也。

    初度陈如等百一十人

    谓陈如等五人。耶输伽并友五十人。波罗柰国同婚姻者五十人出家。此乃世间最初之一百一十僧宝。俱证阿罗汉果者。

    几

    尚也。

    序 五住烦恼

    一一切见住地惑。即三界分别见惑。谓诸众生由意根对法尘分别。起诸邪见。住着三界。

    二欲爱住地惑。即欲界思惑。谓诸众生由五根对五尘境。起贪爱心。而于欲界住着生死。

    三色爱住地惑。即色界思惑。由诸众生不了此惑。住着禅定。不能出离。

    四有爱住地惑。即无色界思惑。由诸众生不了此惑。住于禅定。不能出离。

    五无明住地惑。即根本无明惑。谓声闻缘觉未了此惑。沉滞真空。住方便土。方便土者。谓修方便道。断见思惑。所居之土也。大乘菩萨方能除断。由余惑未尽。住实报土。实报土者。称实感报也。故明无明住地。若总而言之。则三界见惑为一住。三界思惑为三住。根本无明为一住。故云五住。

    二死

    一分段生死。分即分限。段即形段。谓六道众生随其业力。所感果报。身则有长有短。命则有寿有夭。而皆流转生死。故名分段生死。

    二变易生死。谓声闻缘觉菩萨。虽离三界内分段生死。而有方便等土变易生死。如初住为因。后位为果。又后位为因。后后位为果。以其因移果易故。名变易生死。

    三身

    身即聚集之义。聚集诸法而成身也。

    一理法聚即法身。谓始从初住显出法性之理。乃至妙觉极果理聚方圆。是理法聚名法身佛。

    二智法聚即报身。谓始从初住。终至妙觉极果。智聚方圆由智契理。报得此身。是智法聚名报身佛。

    三功德法聚即应身。谓始从初住。终至妙觉极果。功德聚方圆。故能随机应现。种种说法。度诸众生。是功德聚名应身也。

    汪洋

    浩瀚深广也。

    邑润

    上音邑。湿润也。

    溢

    盈满也。

    滥觞

    上音烂。下音商。谓泉始流不过杯水泛滥。而渐至横流也。

    硕

    音石。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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