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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关要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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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令光泽 萨婆多云。针筒者。以是小物故。所以不入三十事中。又应破故。若还主。主不受。若与他则生恼。施僧则非法。唯毁弃贪好故。不净故犯也)。

    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方成本罪。一心存贪好。二用骨牙角。三是作针筒。四自作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若作骨牙角针筒。自作教他刳刮成者。波逸提。

    不成。突吉罗。

    若为他作成不成。一切突吉罗。

    律摄云。若得先成者受用。无犯。若对苾刍说悔罪时。彼应问曰。所作针筒已打碎未。若不问。得恶作罪。

    僧祇云。不破悔过者。越毗尼罪。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铁。若铜。若铅锡。若白镴。若竹。若木。若苇。若舍罗草(即是甘蔗草)用作针筒。不犯。若作锡杖头镖??。若作伞盖子(今时穿绒为严饰。作子连缀如璎珞)。及斗头镖(即伞顶也。如今时作银顶)。若作曲钩。若作刮污刀。若作如意。若作玦?。若作匙。若作杓。若作钩衣??(用刮衣令光直。或用刻为痕。使针行之。以直也)。若作眼药篦。若作刮舌刀。若作擿齿物。若作桃耳篦。若作禅镇(比丘坐禅。时听作禅。镇置额上。以自警觉 十诵云。禅镇作孔已。以绳贯孔中。绳头施粈。挂耳上。去额前四指。着禅镇。禅镇一堕听一舒。脚二堕二舒。脚三堕应起行)。若作熏鼻筒(律摄云。吸烟鼻筒。此筒法长十二指。以铁作。或一嘴双嘴。吸烟入鼻。可治诸疾)。如是一切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八十七过量作具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制不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不依量。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时世尊不受请檀越送食。诸佛常法若不受请。遍行诸房舍。见众僧卧具。敷在露地。不净所污。时天大暴雨。佛以神力。令卧具不为雨渍。诸比丘还以此因缘告言。乃至不为雨渍。当知此污。是有欲人非是无欲人。是有瞋恚人非是无瞋恚人。是痴人非是无痴人也。若外道仙人离欲者。无有此事。况阿罗汉。若比丘念不散乱而睡眠者。无有此事。况阿罗汉。自今已去。听比丘为障身障衣障卧具故。作尼师坛(事钞云。为身者。恐坐地上。有所损故。为衣者。恐无所替。三衣易坏故。为卧具者。恐身不净污僧床榻故。不将余用。今时持用礼佛及僧。反为恭敬。此非圣意)。

    起缘人。

    六群便多作广长尼师坛。诃责结戒。迦留陀夷体大。尼师坛小。不得坐。知佛从此道过。便在道边。手挽欲令广大。世尊知而故问。答言。欲令广大。是故挽耳。佛告诸比丘。听更益广长各半磔手。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尼师坛。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二磔手。广一磔手半。更增广长各半磔手。若过截竟。波逸提。

    释义 尼师坛者。敷下坐(根本云。尼师但那。唐言敷具。谓敷僧卧具上随时坐卧也)。长佛二磔手。广一磔手半(此明本制数量)。更增广长各半磔手(则横量有三尺二寸。竖量该四尺也。义净律师云。然其大量与自身等。顶上余有一磔手。在斯乃与卧具相当。若其量小不堪替卧)。律摄云。尼师但那应量重。作叠为三分。在下一分应截断作叶。与三衣叶同(所以南山律祖错裁坐具。天人指授。乃作如法。以垂后式)。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为己作。二违教过量。三造作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作尼师坛。若长过量。广不过量。广过量。长不过量。广长俱过量。若自作。若教他作。成。波逸提。

    不成。突吉罗。

    若为他作成不成。突吉罗。

    僧祇云。尼师坛是随坐衣。不得作三衣。不得净施。及取薪草盛巨磨。唯得敷坐。若道路行得长。叠着衣囊上肩上担。

    十诵云。应截断已悔过。若未截。僧应敕令截。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应量作。或减量作。若从他得。已成者裁割如量。若叠作两重。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犯缘定罪开缘后三戒并同)。

    会详 戒坛经云。尼师坛如塔之有基也。汝今受戒。即五分法身基也。良以五分由戒而成。若无坐具。以坐汝身。则五分定慧无所从生。

    ○第八十八过量作覆疮衣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诸苾刍过量而作。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诸比丘患疮疥。脓血流出。污衣污卧具。佛言。听畜覆疮衣。诸比丘覆疮。衣粗。多毛着疮。举衣患痛。佛言。听大价细软衣覆疮上。着涅槃僧。若至白衣家请坐时。应语言。我有患。若主人言。但坐。当褰上涅槃僧。以此衣覆疮而坐。

    起缘人。

    六群便多作广长覆疮衣。诸比丘问。佛制三衣不得过。此是何衣。六群言。是覆疮衣。诸比丘嫌责。白佛呵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覆疮衣。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四磔手。广二磔手。裁竟过者。波逸提。

    释义 覆疮衣者。有种种疮病。持用覆身。

    长佛四磔手。广二磔手者(长有六尺四寸。广则三尺二寸。此为定量)。裁竟过者(成犯)。

    犯缘 (如上过量作具戒)。

    定罪 此中犯者(如前不异)。十诵云。乃至疮瘥后十日若过。是畜。波逸提(应同长衣犯舍堕)。僧祇云。若屈量缩量。水洒量欲令干已长大作成。波夜提。

    受用。越毗尼罪。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亦如前同)。

    ○第八十九过量作雨衣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诸苾刍过量而作。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毗舍佉母作雨浴衣。遣人持诣僧伽蓝中。与诸比丘。

    起缘人。

    六群闻听作雨浴衣。便多作广大雨浴衣。诸比丘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雨浴衣。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六磔手。广二磔手半。过者裁竟。波逸提。

    释义 雨浴衣者。诸比丘着在雨中洗浴。长佛六磔手。广二磔手半(长有九尺六寸。广有四尺。是为应量。若过量裁竟。悔罪)。

    犯缘定罪开缘并如前。

    会详 萨婆多云。凡比丘浴。若露覆室。要不共白衣。及覆上身。要当着竭支(即僧祇支是掩腋衣也)。一当有羞愧。二喜生他欲想故。昔有罗汉比丘洗浴。有一比丘见其身体鲜净细软。便生欲心。后不久男根堕落。即有女根。休道为俗生子。后遇见。便识知本所。因罗汉教令悔过。用心纯至。还得男根故。宜不露形也。淫持戒大比丘及沙弥罪同破七宝塔。劝人令出家精进。斯福同塔也。

    ○第九十与佛等量作衣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招讥过。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释翅搜尼拘类园中。尊者难陀短佛四指(此云欢喜。是佛亲弟。姨母大爱道生。与佛身相似。有三十相。唯少白毫相千辐轮相。身长一丈五尺四寸。四月九日生。佛后度令出家。为说胎经。获阿罗汉果。于佛声闻弟子中。善护诸根。能防外境。最为第一)。诸比丘遥见彼来。谓是佛来。即起奉迎。至乃知是难陀。彼此惭愧。诸比丘白佛。佛制难陀比丘着黑衣。

    起缘人。

    六群与如来等量作衣。或过量作。诸比丘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与如来等量作衣。或过量作者。波逸提。是中如来衣量者。长佛十磔手。广六磔手。是谓如来衣量。

    释义 等量过量下(明制戒法。以下明定衣量)。如来衣量者长佛十磔手广六磔手(萨婆多云。佛身丈六。常人半之。衣量广长皆应半也。佛弟难陀短佛四指。衣应减长中一尺广中四寸。难陀先着上衣。佛着中衣。今不听过等。听着下衣。常人则下中下也。又佛衣如金诘。施加毛?。色亦尔故。难陀衣宜当覆沙。令同比丘衣色。文覆沙者。此云坏色。准量则佛衣长一丈六尺。广有九尺六寸。谓以长短坏色。用别如来衣之色量也)。

    犯缘定罪开缘亦如前戒。

    会详 僧祇云。作时或减量。不得过量。当随自身量。是僧伽黎有三种。上者长五肘广三肘。中者长五肘一不舒手。广三肘一不舒手。下者长四肘半广三舒一不舒手。郁多罗僧亦尔。安陀会上中二种亦尔。下者长四肘半。广二肘一不舒手。

    律摄云。若减此量不得罪。若过五肘已上。皆得恶作。

    五分云。肘量长短不定。佛令随身分量。

    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三结问。

    诸大德。我已说九十波逸提法。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问)。

    四劝持。

    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六四悔过法。分四。初总标。二别列戒相。三结问。四劝持。

    初总标。

    诸大德。是四波罗提提舍尼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释 波罗提提舍尼者。此无正翻。事钞准义翻。向彼悔从对治境以立名。

    律摄问曰。自余诸罪亦听对说。云何于此得对说名。答曰。谓于住处。现有苾刍。皆须一一别对陈说。不同余罪。故受别名。又犯罪已。即须陈说。不得停息。亦异余罪(详斯四法。事同贪恼。由生二过故佛禁之。一以饮食长自烦恼。二由无厌退他信敬。今此悔篇虽次堕章。然其罪事逾于逸提)。

    二别列戒相。分四。初从非亲尼受食。乃至第四恐怖处取食也。

    ○第一受非亲尼食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但观可受不可受。不问亲里非亲里。然在末世。与尼疏绝为是。

    律摄云。由苾刍尼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此戒四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时世谷贵。人民讥饿。乞求难得。

    起缘人。

    莲华色比丘尼乞食。所得尽持与比丘。如是三日不得食。有长者乘车觐王。驱人避道。尼因避道。堕深泥中。面掩地而卧。长者慈愍。敕人扶起。问知其故讥嫌。比丘不知义让。诸比丘闻。白佛诃责结戒。诸比丘不敢受亲里尼食。佛言。听受病比丘疑。不敢受非亲尼食。佛言听受。非亲尼持食。置地不敢取。或使人授与。亦不敢取。佛言听受。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入村中。从非亲里比丘尼。若无病。自手取食食者。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法名悔过法。

    释义 邨中者(必以村中成犯 萨婆多云。若天祠中多人聚中与。若沙门住处与。聚落外与。比丘尼坊舍中与。不犯 非亲如前)。病者(僧祇云。不谓小小病。谓疥癞黄烂。疮病痈痤。人所恶贱。是名为病)。自手取食食者(自手取食者。显非置地与。使人持与。谓手从尼授受食者。必须入咽而得罪。故曰自手取食食也)。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此犯罪比丘应向余清净持戒者对说悔罪悔。过言者。即自陈首所犯事。下文乃是悔词)。大德。我犯可诃法(正陈罪体)。所不应为(世尊所遮。非比丘所应。为事自责之词也)。我今向大德悔过(不敢覆匿而陈露也)。僧祇云。前人应问汝见罪不。答云见罪。语言。慎莫更作。答言。顶戴持是法。名悔过法(总结上文)。

    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方成本罪。一是村中。二身无病。三非非亲里。四自手取食食。

    定罪 此中犯者。入村中从非亲里比丘尼若不病自手受食。食咽咽提舍尼。

    五分云。若比丘在邨外。尼在邨内。比丘在村内。尼在村外。若比丘在空。尼在地。若比丘在地。尼在空。如是受食。皆突吉罗。

    僧祇云。非亲里尼边自手受饮食时。越毗尼罪。

    食时。犯悔过法。

    非亲里非亲想。

    非亲里疑。皆犯悔过。

    非亲里亲里想。

    亲里非亲里想。

    亲里疑。皆越毗尼罪。

    亲里亲里想。无犯。

    为余人受。越毗尼罪。

    为病人受。无罪。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受亲里尼食。若病。若置地与。使人与。若在僧伽蓝中。若在村外与。若在比丘尼寺内与。无犯。

    律摄云。若尼为施主施食。非乞得受取。无犯。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不止尼指授食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饮食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多比丘与六群在白衣家内食。六群尼为六群索羹饭。与此羹。与此饭。而舍中间不与。乃越次与。六群而食之。诸比丘嫌责。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至白衣家内食。是中有比丘尼。指示与某甲羹。与某甲饭。比丘应语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姊且止。须比丘食竟。若无一比丘语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姊且止。须比丘食竟者。是比丘应悔过言。大德。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诸大德悔过。是法名悔过法。

    释义 白衣家内者。有男女者是。

    指示与某甲羹与某甲饭(指示者。即指教檀越。偏与其食)大姊且止。须比丘食竟(大姊乃称呼之词。且止即遮止之语。须待比丘食竟。或言且止少时待诸比丘食竟。或言小住待诸比丘食竟。或言小却待诸比丘食竟。若止者善。不止者第二。第三语令止也)。若无一比丘下(结成所犯)。

    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方成本罪。一在白衣家。二大尼偏指与食。三见闻不止。四受食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无一比丘语言。大姊小止。须比丘食竟。而食者。咽咽提舍尼。

    五分云。余二女众教益食不语言小却者。突吉罗。

    比丘教益食不平等。突吉罗。

    僧祇云。若不语受者。越毗尼罪。

    食者。犯悔过法。

    不满三呵而食者。越毗尼罪。

    满三诃不止食者。无罪。

    一人诃已一切食。无罪。不见不闻者食。无罪。

    律摄云。若在门外食。应问门内无苾刍尼指授食不。若不问者。得恶作罪。

    若见有尼出入。亦应问之。若不问者。亦得恶作罪。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语言。大姊且止。须比丘食竟。若尼自为檀越。若檀越设食。令尼处分。

    若不故作偏为。与此置彼。如是一切无犯。

    僧祇云。若檀越未曾请僧。不知仪法。尔时尼得。教安置形像。教益食法。然后应坐。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学家受食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乞食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此戒四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耆阇崛山中。

    起缘人。

    有居士家。夫妇俱得。信乐为佛弟子。诸佛见谛。弟子常法。于诸比丘。无所爱惜。乃至身肉。若诸比丘至家者。常与饭食。及诸供养。故令贫穷。比居讥嫌。先大富饶。供养沙门释子。反得贫弊。诸比丘闻白佛。听僧与居士作学家。羯磨结戒。有比丘先受学家请。疑不敢往。佛言。听先请者往。病比丘疑不敢受学家食。佛言。听受彼置地与。若使人与。疑不敢取。佛言。听受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先作学家羯磨。若比丘于如是学家。先不请。无病自手受食食。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法名悔过法。

    释义 学家羯磨者(谓夫妇俱登圣果。名为。学家。有一居凡。不名学家也。学者对无学而言。若爱结断尽。则果证无生。名曰无学。我生已尽。罗汉支佛已断分段生死。故说我生已尽。梵行已立。得有余果证。故说梵行已立所作已办。凡夫人天所不能办。七种学人先所未作。虚伪烦恼断。故说所作已办。不受后有。罗汉支佛所断烦恼更不能受后有。故说不受后有。无法可学。故云无学。若初二三果俱惑未尽。有法须学。有惑须断。故曰学也。惟此学人处在居家。故曰学家。谓刹利婆罗毗舍首陀四姓之家 羯磨者。谓佛听僧与作遮护法。白二羯磨。一切比丘不听至其家而受。饮食。护世讥嫌。增长道意)无病自手受食食者(此有三开。若先受请。或病或置地与。使人与圣。咸开听外。则成犯)。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作学家羯磨。二无缘辄受。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先不请。又无病。于如是学家中。自手受食食者。咽咽提舍尼。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先受请。若有病。若置地与。若从人受取。若学家施与。后财物还多。无犯。彼学家财物还多。从僧乞解学家羯磨。佛言。僧应与作白二羯磨解。

    十诵云。若居士财物损减不增长。若乞不乞不应舍学家羯磨。若财物增长。乞不乞皆应与舍。若不增不减。乞应舍。不乞不应舍。

    律云。时诸比丘皆疑不敢受。已解学家羯磨。居士食。佛言。听诸比丘受食。无犯。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

    会详 五分云。若妇是圣。夫是凡。或夫是圣。妇是凡。皆不应与作学家羯磨。若夫妇俱是圣。无悭贪心。财物竭尽。乃与作学家羯磨。

    僧祇云。若僧已作学家羯磨者。不得如乌鸟远避射。方绝不往。应时时往看。为说法论法事。若学家欲布施者。应语。且置汝边。我自知时。若先请后作羯磨。不得取大价重物。得取小小轻物。若学家言。尊者何故不受是施。谓我贫耶。尔时应语。汝不贫。如世尊说。须陀洹人成就四法。于声闻中。为最大富。何等四。一者于如来应正遍知。生坚固信根。沙门婆罗门诸天世人所不能坏。二者于法生坚固信根。三者于僧中生坚固信根。四者于戒生坚固信根。沙门婆罗门诸天世人所不能坏。是为四法成就。如来声闻中不贫。最为大富。如是说令生欢喜。

    ○第四恐怖处受食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学。

    律摄云。因生讥谤。由饮食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此戒四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释翅搜尼拘类园中。

    起缘人。

    舍夷城中诸妇女俱梨诸女人(舍夷是彼姓氏。俱梨是其种姓)。持饮食。诣僧伽蓝中供养。诸盗贼于道路娆触。诸比丘闻白佛。佛言。诸比丘应语诸妇女莫出道路。有贼恐怖。若已出城。应语言。莫至僧伽蓝。有贼恐怖。与比丘结戒。时诸檀越先知有疑恐怖。而故持食来。比丘疑不敢受。佛言。先语檀越听受。诸病比丘亦疑不敢受。佛言听受。时有施主。以食置地与。若教人与。亦不敢受佛言听受。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在阿兰若迥远有疑恐怖处。若比丘在如是阿兰若处住。先不语檀越。若僧伽蓝外不受食。在僧伽蓝内。无病自手受食。食者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法名悔过法。

    释义 在阿兰若回远有疑恐怖处(阿兰若者。或名阿练若。大论翻远离处。萨婆多翻闲诤处。天台云。不作众事。名之为闲。无愦故名之为诤。或翻无诤。谓所居不与世诤。即去聚落。五里处也。肇法师云。忿兢生乎众聚。无诤出乎空间。故佛赞住阿兰若也 迥远者。谓远离城邑寂寥处是)。先不语檀越(比丘请檀越言。汝莫出越。道路有贼恐怖。若已出城。应语言。莫至僧伽蓝中。道路有疑恐怖。是曰先语 檀越者。即施主也。常能舍施。自可越渡贫穷苦海也)。若无病自手取食食下(结成所犯)。

    律摄云。前三学处过由村舍起。此一学处过在空林也。

    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方成本罪。一恐怖兰若。二不语檀越。三无缘开听。四受食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在阿兰若迥远处住。若先不语檀越。于僧伽蓝外不受食。僧伽蓝内无病自手取食。食咽咽提舍尼。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先语檀越。若有病。若置地与。若教人与。若来受教敕听法时。比丘自有私食令授与。无犯。

    五分云。若军行经过与食。若贼自持食与。不犯。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三结问。

    诸大德。我已说四波罗提提舍尼法。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问)。

    四劝持。

    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毗尼关要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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