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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关要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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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淫。必落魔道。上品魔王。中品魔民。下品魔女。又云。当观淫欲。犹如毒蛇。如见怨贼。先持声闻四弃八弃。执身不动。后行菩萨清净律仪。执心不起。禁戒成就。则于世间。永无相生相杀之业。又云。必使淫机身心俱断。断性亦无。于佛菩提。斯可希冀。

    梵网经云。持佛禁戒。作是愿言。宁以此身。投炽然猛火。大坑刀山。终不毁犯。三世诸佛经律与一切女人。作不净行。

    法苑珠林云。二种淫报。一妇不贞洁。谓因前世犯他妻妾。邪行秽污。故感今生妇不贞艮端洁也。二得不顺意眷属。谓因前世邪淫夺人所宠。令不如意。故感今生眷属常不顺意也。

    ○第二盗戒

    初总释。

    盗乃最为不良之事。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

    梵网经云。自盗。教人盗。方便盗。咒盗。乃至鬼神有主物。劫贼物。一切财物不得故盗等。此是性罪。然菩萨见机。得作戒本。经云。菩萨净戒律仪。善权方便。为利他故。于诸性罪。少分现行。由是因缘。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

    律摄云。此由痴故。因积畜事。畜积烦恼。制斯学处。

    二缘起处。

    尔时佛游罗阅城耆阇崛山中(言罗阅者。此云王舍域。大论云。昔有须陀摩王。精进持戒。常依实语。晨朝乘车。与诸婇女。入园游戏。出城门时。一婆罗门来乞财物。而语王言。王是大福德人。我身贫穷。当见愍念。赐我少多。王言。当相布施。须我出还。作此语已。入园澡浴嬉戏。时两翅王名曰鹿足空中飞来。捉王将去。至所住处。置九百九十九王中。须陀摩王言。我不畏死。自恨失信。我从生来。初不妄语。即语前事。鹿足王言。汝意欲尔。听汝还去。七日布施婆罗门讫。当便来还。若过七日。我有翅力。取汝不难。须陀摩王得还本国。恣意布施。立太子为王。大会人民。忏谢之言。我智不周。初治多不如法。当见忠恕。如我今日。身非己有。正尔还去。举国人民及诸亲戚叩头留之。愿王留意。慈荫此国。勿以鹿足鬼王为虑。当设铁舍奇兵。鹿足虽神。不畏之也。王言不得。而说偈言 实语第一戒 实语升天梯 实语为大人 妄语入地狱 我今守实语 宁弃身寿命 心无有悔恨 如是思惟已。即发去到鹿足所。鹿足喜言。汝是实语人。不失信。要一切人皆惜身命。汝从死得脱。还来赴信。汝是大人。今相放舍九百九十九王。亦布施汝。随意各还本国。由此千王共居。故名王舍。此城有三名。或言罗阅城。亦言摩竭提。亦言摩竭陀。此三义一名异。汉言王舍城。罗者言王。阅者言舍。故言王舍。又翻无害。从劫初以来。无刑害故。中印度境 善见律云。王舍城国邑人民有八亿万户。邑外属王舍城者。有八万聚落。国土纵广三百由旬 耆阇崛山者。耆者鹫鸟。崛者顶也。耆阇鸟食竟。还就山顶栖。故名耆阇崛山。又有一解。山顶名崛。形似鹫鸟。是故名耆阇崛山也)。

    三起缘人。

    时罗阅城中有比丘。字檀尼迦。陶师子(陶师者。即瓦师。此比丘是瓦师之子)。在闲静处。止一草屋。入邨乞食。后有取薪人。破其草屋持归。比丘乞食。还作是念。我今自有伎艺。宁可和泥作全成瓦屋。取薪牛粪烧之。屋成赤色如火。尔时世尊从耆阇崛山下。遥见此舍色赤如火。知而故问。诸比丘以此因缘。具白世尊。世尊以无数方便诃责。自今已去。不得作赤色全成瓦屋。作者突吉罗。时世尊敕诸比丘。汝等共集。相率速诣打破(善见律云。檀尼迦比丘作屋。自用物。作屋成。如来何故打破。答曰。所以破者。此屋不净故。是外道法。复有余义。无慈悲众生作此瓦屋。檀尼迦是瓦师家子。善能和泥。作屋窗牖扄。悉是泥作。唯户扇是木。取柴薪牛粪及草。以赤土污涂外。烧之熟已。赤如火。打之鸣唤。状如铃声。风吹窗牖。犹如乐音也)。檀尼迦见屋破已。时摩竭国王有守材人。与檀尼迦亲厚知识。乃语守材人。汝知王瓶沙。与我材木不。彼人言。若王与者。好恶多少。随意自取王所留要材。比丘辄斫截持去(梵语瓶沙。此翻模实。身模充实故。又翻形牢。亦云影坚。影谓形影。亦云影胜。又名频婆娑罗。此云颜色端正。皆取强壮姝好为义。其形长大。性行雄猛。常自躬为征战也)。时有一大臣。统知城事。至材坊见王所留要材斫截狼籍。问知其故。白王。檀尼迦比丘后往王所。王言。大德。应死。王自念言。何以少材而断出家人命。是所不应诃责已放去。诸臣不平。罗阅城中居士讥嫌。少欲比丘闻白佛。佛以此因缘。集比丘僧。知而故问。檀尼迦比丘。汝审尔不。答言实尔世尊以无数方便诃责。有一比丘。名曰迦楼。本是王大臣。善知世法(迦楼或作迦留。或作迦罗。秦言黑。此比丘是王瓶沙旧大臣。善知世法。故佛问之。然后随国法制戒)。去佛不远。在众中坐。世尊知而故问。王法不与取。几许物应死。比丘言。若取五钱。若直五钱物。应死。世尊告诸比丘。檀尼迦痴人(善见律云。因痴故掘土蹋泥。取火烧多。诸众生因此而死。故云痴人也)。多种有漏处。最初犯戒。自今已去。与诸比丘结戒。

    四所立戒相。

    若比丘。若在邨落。若闲静处。不与盗心取。随不与取法。若为王王大臣所捉。若杀。若缚。若驱出国。汝是贼。汝痴。汝无所知。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释义 邨者有四种。一者周匝垣墙。二者栅篱。三者篱墙不周。四者四周有屋(律摄云。聚落者。中有巷陌店肆。名之为聚。落者邨外之家。名之为落。故云聚落也)。闲静处者。邨外静地(僧祗云。空地者。垣墙院外。除聚落界。尽名空地。聚落界者。去篱不远。多人所行。踪迹到处。尽名聚落界 五分云。聚落外尽一箭道。有惭愧人。所便利处。是名聚落。所行处即界也)。不与者。他不舍。盗者。盗心取随。不与取法者。若五钱若五钱直(萨婆多云。于阎浮提。一切国法礼乐。以王舍城为正。王舍国法。盗五钱已上。入重罪中。佛依此法。盗至五钱。得波罗夷。如阎浮提内现有佛法处。限五钱得波罗夷罪。若国不用钱。准五钱成罪 善见律云。二十摩娑迦成一迦利沙槃。分一迦利沙槃。分为四分。一分是五摩娑迦。过去未来诸佛皆以一分。结波罗夷。一切诸佛不异结四波罗夷。不增不减。是故如来以一分。结第二波罗夷也。十诵云。一铜钱。直十六小钱)。王者。得自在。不属人(贯三才。主万物。无为化。世有道。恩民)。大臣者。种种大臣辅佐王。

    捉者(僧祗云。王使人执。或捉其手。及余身分。是名捉)。杀者(夺其命根)。缚者(僧祗律云。或以屋缚。或以城缚。或以材缚。或着锁绊。或着杻械。是名为缚)驱出国者(驱出聚落。驱出城。驱出国。是名驱出)。汝是贼。汝痴。汝无所知(此诃责之词 律摄云。汝是贼者。是总标痴。无所知等。是别释无明。是贼因正作业时。由痴无所知故。方便兴盗。无现行法怖。及未来怖。应知为盗因也。作如是盗者。正明盗业。不告主知。若强若窃。并名为盗)。

    犯缘 此戒具足五缘。方成本罪。若缘有缺。罪便开轻。一有盗心。二有主物。三有主想。四直五钱。五离本处。

    定罪 此中犯者。共有七十二句。今去复存单。合有十句。若自手取。若看取。若遣人取。非己物想取。非暂用取。非本意取(本字该同字。恐笔误耳)。他物他物想取。若离本处。有主有主想。取他护他护想取。波罗夷。

    处者。若地处。若地上处。若乘处。若担处。若虚空。若树上。若邨。若阿兰若处。若田。若处所。若舡。若水处。若私度关塞不输税。若取他寄信物。若水杨枝树果草木。无足二足四足多足众生。若同财业。若要。若伺候。若守护。若逻要道。是谓处。

    地处者。地中伏藏。未发出七宝。金银真珠。琉璃璧玉。砗磲码瑙。生像金银衣被。若复有余地中所须之物属主者。若以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若牵挽取(言牵者连也。挽者引也。着地牵引而去。名牵挽取)。若埋藏。若举离本处。初离波罗夷。方便欲举而不举。偷兰遮(自下结罪皆同)。

    地上者。金银乃至所须之物属主。

    乘处者。乘有四种。象乘。马乘。车乘。步乘。若复有余乘。尽名为乘。乘上若有金银七宝。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若取乘从道至道。从道至非道。从非道至道。从坑中至岸上。从岸上至坑中。

    担处者。头担。肩担。背担。若抱。若复有余担。此诸担上有金银七宝。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若取担者。从道至道。乃至坑中。

    空处者。若风吹毳。若劫贝。若拘遮罗。若差罗波尼(此云灰水乃衣名也)。若刍摩。若麻。若绵。若钵耽岚婆(汉言绢)。若头头罗(此云细布)。若雁。若鹤。若孔雀。鹦鹉。鸜鹆。若复有余所须之物有主。

    上处者。若举物在树上。墙上。篱上。杙上。龙牙杙上。衣架上。绳床上。木床上。若大小褥上。枕上地敷上。有金银七宝。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邨处者。邨有四种如上。若邨中有金银。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若以机关攻击破村。若作水浇。或依亲厚强力。或以言辞辩说。诳惑而得。得者波罗夷。不得偷兰遮。

    若处者。邨外有主空地。彼空处有金银七宝。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若以方便坏他空地。若作水浇。或依亲厚强力。或以言辞辩说而得。

    田处者。稻田。麦田。甘蔗田。若复有余田。彼田中有金银七宝。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若方便坏他田。若作水浇。若依亲厚强力。或以言辞辩说。诳惑而得。

    处所者。若家处所。若市肆处。若果园。若菜园。若池。若庭前。若舍后。若复有余处。彼有金银七宝。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船处者。小船。大船。壶船(以形似壶)。一木船(以大木刳空。以为船也)。舫船(即方船也)。橹船(橹即进船之器具。以为名)。龟形船。鳖形船(谓形似龟鳖也)。皮船(用皮为之)。浮瓠船(瓠即瓢也。又瓠者瓦器。并可浮物也)果船(亦以形为名也)。悬船(今时神庙中多以船悬。于梁上供神)。筏船(郭璞曰。木曰??。竹曰筏。编竹渡物也)。若复有余船上有金银七宝。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若从此岸至彼岸。从彼岸至此岸。若顺流。若逆流。若沉着水中。若移着岸上。若解移处。

    水处者。若藏金银七宝衣被。沉着水中。若水獭。若鱼。若鳖。若失收摩罗(收字或作守字。善见律云。鳄鱼长二丈余。有四足似鼍。齿至利。禽鹿入水。啮腰即断。又翻杀子鱼。广州有之)。若优钵罗华(此云青莲华)。钵头摩华(此云红莲华)。拘物头华(此云地喜华。亦云拘某陀。此云黄莲华)。分陀利华(此云白莲华。睿师云。未敷名屈摩罗。将落时名迦摩罗。处中盛时名分陀利。体逐时迁名。随色变故。有三名也)。及余水中之物有主。

    若以方便坏他水处。直五钱波罗夷。减五钱偷兰遮。

    输税者。比丘无输税法。若白衣应输税物。比丘以盗心为他过物。若掷关外。若五钱。若过五钱。若埋藏举。若以辩辞言说诳惑。若以咒术过。

    取他寄信物者。持寄信物去。作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头上移着肩上。若从右手移着左手。从左手移着右手。若抱中。若着地。举离本处。

    水者。若大小瓮。及种。种水器。若众香水。若药水。以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

    杨枝者。若一。若两。若众多。若一抱若一束。若一担。若香所熏。若药涂。若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若牵挽。取离本处。

    园者。一切草木藂林华果有主。

    无足众生者。蛇鱼。及余无足众生。有主。

    二足众生者。人非人。鸟。及余二足众生有主。

    四足众生者象马馲驼驴鹿羊。及余四足众生有主。

    多足众生者。蜂。郁周隆伽(此虫身有多毛。而复多足。类似毛虫)。若百足。及余多足众生有主。以盗心取。直五钱。若过五钱。

    同财业者。同事业得财物。当共以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

    共要者。共他作要。教言某时去。某时来。若穿墙取物。若道路劫取。若烧从彼得财物来。共以盗心取。直五钱。若过五钱。

    伺候者。我当往观彼邨。若城邑。若船渡处。若山谷。若人所居处。市肆处。作坊处。于彼所得物。一切共以盗心取。直五钱。若过五钱。

    守护者。从外得财物来。我当守护。若所得物一切共。若以盗心取。直五钱。若过五钱。

    看道者。我当看道。若有王者军来。若贼军来。若长者军来。当相告语。若有所得财物一切共。若以盗心取。直五钱。若过五钱。如上一切初离本处。波罗夷。方便欲举而不举。偷兰遮。

    方便求过五钱。得过五钱。

    得五钱。皆波罗夷。

    得减五钱。不得。皆偷兰遮。

    方便求五钱。得过五钱。得五钱。波罗夷。

    得减五钱。不得。偷兰遮。

    方便求减五钱。得过五钱。得五钱。波罗夷。

    得减五钱。偷兰遮。

    不得。突吉罗。

    教人方便求过五钱。得过五钱。得五钱。二俱波罗夷。

    得减五钱。不得。二俱偷兰遮。

    方便教人求五钱。得过五钱。得五钱。二俱波罗夷。

    得减五钱。不得。二俱偷兰遮。

    方便教人求减五钱。得过五钱。得五钱。取者波罗夷。教者偷兰遮。

    得减五钱。二俱偷兰遮。

    不得。二俱突吉罗。

    方便教人求五钱。若过五钱。受教者取异物。取者波罗夷。教者偷兰遮。

    方便教人求五钱。若过五钱。受教者异处取物。受教者波罗夷。教者偷兰遮。

    方便教人求五钱。若过五钱。受教者谓使取物。无盗心而取得五钱。若过五钱。教者波罗夷。受使者无犯。

    若教人取物。受教者谓教盗取。若取得直五钱。若过五钱。受教者波罗夷。教者无犯。

    有主有主想。不与取五钱。若过五钱。波罗夷。

    有主疑。偷兰遮。

    无主有主想。偷兰遮。

    无主疑。偷兰遮。

    有主有主想减五钱。偷兰遮。

    有主疑减五钱。突吉罗。

    无主有主想减五钱。

    无主疑减五钱。尽突吉罗。

    根本律云。起盗心兴方便。得恶作罪。触彼物。窣吐罗底也(即偷兰遮罪)。举离处满五钱。波罗市迦。

    不满者。得粗罪(亦偷兰罪)。若是畜生边物触彼物。恶作罪。举离处满五钱者。得粗罪。

    不满者。恶作罪。

    僧祇律云。有比丘多有衣钵。大畜弟子。彼诸弟子不修戒行作是念言。可往和尚阿阇黎房中盗诸衣钵。自己衣钵亦在师房中。便共作要汝得衣物者。与我共分。若我得者。亦共汝分。便入房中。就衣架上。捉和尚阿阇黎衣。徙就己衣。衣不离本架者。犯偷兰遮。

    若举师衣离架。着己衣中者。波罗夷。

    若师衣带衣角。若线缕未离衣架者。未波罗夷。

    一切离已。波罗夷。

    若彼和尚阿阇黎疑是弟子。或能偷我衣钵。便自藏衣钵。更着余处。其弟子便入暗中。误偷自己衣钵。出外不分。故是中半衣边满者。波罗夷(以先共要。凡所得物。一切共既误。盗己衣亦准分半。既不与分满五钱。波罗夷)。若比丘在道行。为贼所劫。或贼少比丘多。或贼藏物已。更往余处。是比丘若未作失想。还夺还取。无罪。

    若已作失想。还夺还取。便为贼复劫。贼满五钱。波罗夷。

    又或顺道去。渐近聚落。持物将分。比丘还从乞。得无罪。

    若以势力恐怖令还。无罪。

    若告聚落主。方便慰令还。无罪。

    若知令彼或杀或缚。则不应告。

    若比丘作摩摩帝(言摩摩帝者。或云毗呵罗莎弭。此云寺主)。塔无物。众僧有物。便作是念。天人所以供养众僧者。皆蒙佛恩供养佛者。便为供养众僧。即持僧物。修治塔者。此摩摩帝得波罗夷。

    若塔有物。众僧无物。便作是念。供养众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养众僧。摩摩帝用者。得波罗夷。

    若塔无物。僧有物。得如法贷。但分明疏记言。某时贷用某时得当还。

    若僧无物。塔有物。亦如是。

    若交代时。应僧中读疏。分明付授。若不读疏。越毗尼罪。

    若有二比丘共财应分。一比丘盗心。独取除自。分他分满。波罗夷。

    若同意取者。无罪。

    若作是念。我今用。后当偿还。无罪。

    第四分云。众多比丘遣一人。取他物。得五钱以上。共分虽各得减五钱。尽波罗夷(以各具盗心取他物。离本处时。满五钱故)。于彼处得直五钱物。到此处直减五钱。波罗夷(至此处虽得减五钱。初离本处时。已得波罗夷。唯取当时得罪耳)。于彼处得减五钱。物到此处。直过五钱。偷兰遮(至此处虽直过五钱。离本处时。减五钱故。又物主只失减五钱物。故得偷兰遮)。知前人以盗心。使我取物。先可之。后悔不往。突吉罗。

    欲盗他衣。错取己衣。偷兰遮。

    他盗取物。而夺取。彼盗者波罗夷。

    前后取满五钱者。波罗夷(此谓盗心相续)。若自受用。若令他损减。一切波罗夷(此谓贪嗔二盗)。

    律摄云。猎师逐鹿走入寺中。随伤不伤不还。无罪(谓慈护众生。非同盗故也)。若鹿被箭入寺便死。应还勿留。

    若与贼同心。示彼舍处。后时受分。随得招罪(问此与教他取。有何差别。倘不受分。岂无罪耶。答教他为我取。则决定得物之心。物离本处。即成本罪。此示彼舍处。不决生得物之心。虽贼劫去彼物时不结罪。待后受分时满五钱。方结本罪。虽不受分。亦结偷兰遮罪)。若后生悔。向彼物家。报遣防护。勿令失脱。设彼贼偷。皆得方便罪(亦偷兰遮)。后虽受分。亦窣吐罗。

    与贼同行欲为盗事。中路而退。但得恶作。

    同心作贼。为他守道。分物受分者。成犯。

    由怖为伴。无心共盗。彼虽偷得。苾刍非犯。

    若持自物。或是他物。作如是语。欲偷税。得越法罪。

    教偷税者。从异道去。得恶作罪。

    若作恶心。指他异道。冀免税直。得窣吐罗罪。

    若持他物。过彼税处。无心取分者。粗罪。

    未至税处。或取半分。或取全分。而未过税处。得窣吐罗(问此既得税直。已满五钱。何不得本罪。而结方便耶。答虽得税直。未过税处。恐后过税。而有阻隔。未作实得之心。先结方便。待过税已方结本罪)。若过税处数满。本罪。

    若持己物到于税处。使他越过。亦得本罪。

    实是己财。决心回与父母兄弟等。告掌税者。此非我物。不与汝税。或乘空去。或口含。或衣里。或避路。并得粗罪(问此亦仍同为他越税。云何不得本罪答为他过物。利必归己。故结本罪。今是己物决心回施。无利归己。罪结方便也)。若为父母及三宝事。持物过税处。应为税官种种说法。称赞三宝。说父母恩。彼不取直者。无犯。

    若犹索者。应与。

    盗事略有五种。一对面强取。二窃盗取。三调弄取。四恩寄取。五与更夺取。此之五事咸是盗收。

    有施物来知非己分。言我合得者。窣吐罗罪。

    若受其分。准数成犯。

    他不请食。辄去食者。得恶作罪。

    若兴方便。欲盗他财。触着之后。便从主乞。彼与得时。得前粗罪。

    初为贷借。后欲不还。决绝之时。便得本罪。

    若他寄物。先作盗心。得窣吐罗。后时移处。便得本罪。

    若先移处。后心决绝。亦得本罪。博奕偷子。迷惑取物。准数成犯。

    凡是赌物。皆得恶作。

    意偷彼物。而错偷此。既乖本心。但得粗罪。

    五分云。非同意人。辄作同意。取其衣食。突吉罗。

    善见云。若受人寄物。物主还取。答言。我不受汝寄。突吉罗。

    令物主狐疑。偷兰遮。

    主言我不得此物。波罗夷。

    若偷人取物。比丘以偷心夺取物。离偷人身分。若此人健又夺物去。比丘虽不得物。波罗夷。以决定得偷心。离本处故。

    若檀越施众僧果树。或拟衣服。或拟汤药。众僧不得分食。若以果树为四事。布施比丘。以盗心过分食。随直多少。结罪。

    若为作房舍。施众僧。回食得。偷兰遮。应还直。

    若为衣施应作衣。若饥俭时。众僧羯磨和合食用。无罪。

    以衣施作房舍。以房舍施作衣食。亦如是。

    寺中房舍多无人修治败坏。应留好者。余粗败得坏。卖为食用。为护住处故。

    十诵云。若水中浮物来。比丘以偷夺心取。选择时。偷兰遮。

    若捉留住。后水到前。或沉着水底。或举离水。直五钱以上。波罗夷。

    盗佛舍利。偷兰遮。

    若尊敬清净心取。无罪(尊敬者。谓见佛舍利。如见佛身。心生尊敬。清净心者。谓无盗心。以恭敬供养心取去。供养无罪)。

    盗经卷。随计直犯。

    盗塔寺中供养具。若有守护。随计直犯。

    夺神像物。偷兰遮。

    萨婆多云。若自盗他物。欲取五钱。五钱已上从始发足。步步轻偷兰。乃至选择取三钱已还。得轻偷兰。四钱成重偷兰。

    若取一钱乃至四钱亦尔。

    若遣使取他物。当教时。得轻偷兰。取五钱已上。离本处时。得重罪。

    若盗僧物五钱已上。得重偷兰。

    四钱已下。得轻偷兰。而报罪甚深。

    若舍属一主。物不异主。若不离地。未出家界。步步轻偷兰。

    若入女姊妹奴婢房中。得波罗夷。

    若入兄弟儿房中。得轻偷兰。

    若出主地相。亦波罗夷。

    比丘尼波罗夷。三小众突吉罗灭摈。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与想。取己有想。取粪扫想。暂取想。亲厚意想。一切无罪(第三分云。有七法。是亲友利益慈愍故。何等七难。与能与难。作能作难。忍能忍密事。相语不相发露。遭苦不舍。贫贱不轻 根本杂事云。凡是亲友可委寄人有其五种。一心相爱愍。二近为得意。三是所尊重。四久故通怀。五闻用己财心生欢喜)。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首楞严经云。若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偷。则不随其生死相续。汝修三昧。本出尘劳。偷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偷。必落邪道。上品精灵。中品妖魅。下品邪人。

    法苑珠林云。偷盗二报。一贫穷。谓因前。世盗他财物。令彼空乏。故感今生自亦贫穷也。二不得自在。谓因前世劫夺他财。而令他人不得自在。故感今生虽有财物。而属五家。不得自在受用也。

    毗尼关要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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