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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周制度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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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无一子姓之国。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应如是也。周人既立嫡长,则天位素定,其余嫡子、庶子,皆视其贵贱贤否,畴以国邑。开国之初,建兄弟之国十五,姬姓之国四十,大抵在邦畿之外。后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内之邑。故殷之诸侯皆异姓,而周则同姓、异姓各半。此与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关系,而天子、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而确定者也。

    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其在丧服,则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与子为父、臣为君同。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实与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

    嫡庶者,尊尊之统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术。其效及于政治者,则为天位之前定,同姓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严。然周之制度,亦有用亲亲之统者,则祭法是已。商人祭法,见于卜辞所纪者,至为繁复。自帝喾以下,至于先公、先王、先妣,皆有专祭。祭各以其名之日,无亲疏、远迩之殊也。先公、先王之昆弟,在位者与不在位者,祀典略同,无尊卑之差也。其合祭也,则或自上甲至于大甲九世,或自上甲至于武乙二十世,或自大丁至于祖丁八世,或自大庚至于中丁三世,或自帝甲至于祖丁二世,或自小乙至于武乙五世,或自武丁至于武乙四世。又数言“自上甲至于多后衣”,此于卜辞屡见,必非周人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大祭,是无毁庙之制也。虽吕览引商书言“五世之庙,可以观怪”,而卜辞所纪事实乃全不与之合,是殷人祭其先无定制也。周人祭法,诗、书、礼经皆无明文,据礼家言,乃有七庙、四庙之说。此虽不可视为宗周旧制,然礼家所言庙制,必已萌芽于周初,固无可疑也。古人言周制尚文者,盖兼综数义而不专主一义之谓。商人继统之法,不合尊尊之义,其祭法又无远迩、尊卑之分,则于亲亲、尊尊二义,皆无当也。周人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此其所以为文也。说庙制者,有七庙、四庙之殊,然其实不异。王制、礼器、祭法、春秋谷梁传皆言天子七庙,诸侯五。曾子问言“当七庙、五庙无虚主”,荀子礼论篇亦言“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惟丧服小记独言:“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郑注:“高祖以下也。与始祖而五也。”如郑说,是四庙实五庙也。汉书 韦玄成传:玄成等奏:“祭义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为立庙,亲尽也。立亲庙四,亲亲也。亲尽而迭毁,亲疏之杀,示有终。周之所以七庙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庙不毁,与亲庙四而七。”公羊 宣六年传何注云:“礼,天子、诸侯立五庙。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后稷、文、武庙,至于子孙,自高祖以下而七庙。”王制郑注亦云:“七者,太祖及文、武之祧,与亲庙四。”则周之七庙,仍不外四庙之制。刘歆独引王制说之曰:“‘天子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数者也[四]。宗不在此数中。宗,变也。”是谓七庙之中,不数文、武,则有亲庙六。以礼意言之,刘说非也。盖礼有尊之统,有亲之统。以尊之统言之,祖愈远则愈尊,则如殷人之制遍祀先公、先王可也。庙之有制也,出于亲之统。由亲之统言之,则“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亲,上不过高祖,下不过玄孙。故宗法、服术皆以五为节。丧服有曾祖父母服而无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过齐衰三月。若夫玄孙之生,殆未有及见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过袒免而止。此亲亲之界也,过是则亲属竭矣,故遂无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礼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庙之说也。刘歆又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此丧事尊卑之序也,与庙数相应。春秋左氏传曰:“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自上以下,降杀以两,礼也。”虽然,言岂一端而已。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无贵贱一者。车服之节,殡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至于亲亲之事,则贵贱无以异。以三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为九,虽天子不能过也。既有不毁之庙以存尊统,复有四亲庙以存亲统,此周礼之至文者也。宗周之初,虽无四庙明文,然祭之一种限于四世,则有据矣。逸周书 世俘解:“王克殷,格于庙。王烈祖自大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此太伯、虞公、邑考与三王并升,犹用殷礼。然所祀者四世也。中庸言:“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于先公之中追王二代,与文、武而四,则成王、周公时庙数虽不必限于四王,然追王者与不追王者之祭,固当有别矣。书 顾命所设几筵,乃成王崩,召公摄成王册命康王时依神之席,见拙撰周书顾命考及顾命后考。而其席则牖间、西序、东序与西夹凡四,此亦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设。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庙,其于高祖以下,固与他先公不同。其后遂为四亲庙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为七庙。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庙、四庙者,七十子后学之说也。周初制度,自当在此二者间。虽不敢以七十子后学之说上拟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遍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诸制,皆由尊尊、亲亲二义出。然尊尊、亲亲、贤贤,此三者治天下之通义也。周人以尊尊、亲亲二义,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而以贤贤之义治官。故天子、诸侯世,而天子、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盖天子、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传子、不立嫡,则无以弭天下之争。卿、大夫、士者,图事之臣也,不任贤,无以治天下之事。以事实证之,周初三公,惟周公为武王母弟,召公则疏远之族兄弟,而太公又异姓也。成、康之际,其六卿为召公、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而召、毕、毛三公又以卿兼三公,周公、太公之子不与焉。王朝如是,侯国亦然,故春秋“讥世卿”。世卿者,后世之乱制也。礼有大夫为宗子之服;若如春秋以后世卿之制,则宗子世为大夫,而支子不得与,又何大夫为宗子服之有矣。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当自殷已然,非属周制。虑后人疑传子、立嫡之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著之。

    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此周之通制也。上古女子无称姓者,有之,惟一姜嫄。姜嫄者,周之妣,而其名出于周人之口者也。传言黄帝之子为十二姓,祝融之后为八姓,又言虞为姚姓,夏为姒姓,商为子姓。凡此纪录,皆出周世。据殷人文字,则帝王之妣与母皆以日名,与先王同;诸侯以下之妣亦然。传世商人彝器多有“妣甲”、“妣乙”诸文。虽不敢谓殷以前无女姓之制,然女子不以姓称,固事实也。晋语:“殷辛伐有苏氏,有苏氏以妲己女焉。”案:苏国,己姓,其女称“妲己”,似己为女子称姓之始,然恐亦周人追名之。而周则大姜、大任、大姒、邑姜,皆以姓著。自是讫于春秋之末,无不称姓之女子。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又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则商人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异姓之势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于是有宗法、有服术,而自国以至天下合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而贤才得以进;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别严。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于是天下之国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诸国之间亦皆有兄弟、甥舅之亲。周人一统之策,实存于是。此种制度,固亦由时势之所趋,然手定此者,实惟周公。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于旧制本有可以为天子之道,其时又躬握天下之权,而顾不嗣位而居摄,又由居摄而致政,其无利天下之心,昭昭然为天下所共见。故其所设施,人人知为安国家、定民人之大计,一切制度遂推行而无所阻矣。

    由是制度,乃生典礼,则“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是也。凡制度、典礼所及者,除宗法、丧服数大端外,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无与焉,所谓“礼不下庶人”是也。若然,则周之政治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设,而不为民设乎?曰:非也。凡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以为民也。有制度、典礼,以治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义以相分,而国家之基定,争夺之祸泯焉。民之所求者,莫先于此矣。且古之所谓国家者,非徒政治之枢机,亦道德之枢机也。使天子、诸侯、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礼,以亲亲、尊尊、贤贤、明男女之别于上,而民风化于下,此之谓“治”,反是则谓之“乱”。是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礼者,道德之器也。周人为政之精髓,实存于此。此非无征之说也。以经证之,礼经言治之迹者,但言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而尚书言治之意者,则惟言庶民。康诰以下九篇,周之经纶天下之道胥在焉,其书皆以民为言。召诰一篇,言之尤为反覆详尽,曰“命”、曰“天”、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贯之。其言曰:“天亦哀于四方民,其眷命用懋,王其疾敬德。”又曰:“今天其命哲,命吉凶,命历年,知今我初服,宅新邑,肆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且其所谓“德”者,又非徒仁民之谓,必天子自纳于德而使民则之,故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又曰:“其惟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于天下,越王显。”充此言以治天下,可云至治之极轨。自来言政治者,未能有高焉者也。古之圣人,亦岂无一姓福祚之念存于其心,然深知夫一姓之福祚与万姓之福祚是一非二,又知一姓、万姓之福祚与其道德是一非二,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此篇乃召公之言,而史佚书之以诰天下。洛诰云:“作册逸诰。”是史逸所作召诰与洛诰日月相承,乃一篇分为二者,故亦史佚作也。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于此。故知周之制度典礼,实皆为道德而设。而制度、典礼之专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为民而设也。

    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此之谓“民彝”。告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康诰曰:“勿用非谋、非彝。”召诰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康诰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愍不畏死,罔不憝。”又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此周公诰康叔治殷民之道。殷人之刑,惟“寇攘奸宄”,而周人之刑则并及“不孝不友”,故曰“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又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其重民彝也如此。是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礼治之大经。其所以致太平与刑措者,盖可睹矣。

    夫商之季世,纪纲之废、道德之隳,极矣。周人数商之罪,于牧誓曰:“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昏弃厥肆祀弗答,昏弃厥遗王父、母弟弗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以)〔俾〕[五]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于多士曰:“在今后嗣王,诞淫厥泆,罔顾于天显民只。”于多方曰:“乃惟尔辟,以尔多方,大淫图天之命,屑有辞。”于酒诰曰:“在今后嗣王酣身,厥命罔显于民。祗保越怨不易。诞惟厥纵淫泆于非彝,用燕丧威仪,民罔不尽伤心。惟荒腆于酒,不惟自息乃逸。厥心疾很,不克畏死。辜在商邑,越殷国(民)〔灭〕[六]无罹。弗惟德馨香,祀登闻于天,诞惟民怨。庶群自酒,腥闻在上,故天降丧于殷,罔爱于殷,惟逸。天非虐,惟民自速辜。”由前三者之说,则失德在一人;由后之说,殷之臣民,其渐于亡国之俗久矣。此非敌国诬谤之言也,殷人亦屡言之。西伯戡黎曰:“惟王淫戏用自绝。”微子曰:“我用沉酗于酒,用乱败厥德于下。殷罔不小大,好草窃奸宄,卿士师师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敌仇。”又曰:“天毒降灾荒殷邦,方兴沉酗于酒,乃罔畏畏,咈其耇长,旧有位人。今殷民乃攘窃神祇之牺牷牲,用以容,将食无灾。”夫商道尚鬼,乃至窃神祇之牺牲。卿士浊乱于上,而法令隳废于下。举国上下,惟奸宄敌仇之是务,固不待孟津之会、牧野之誓,而其亡已决矣。而周自大王以后,世载其德,自西土邦君、御事、小子,皆克用文王教,至于庶民,亦聪听祖考之彝训。是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亡。故克殷之后,尤兢兢以德治为务。召诰曰:“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受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兹二国命,嗣若功。王乃初服。”周之君臣,于其嗣服之初反覆教戒也如是,则知所以驱草窃奸宄、相为敌仇之民而跻之仁寿之域者,其经纶固大有在。欲知周公之圣与周之所以王,必于是乎观之矣。

    校勘记

    [一]“保定南乡”,底本、遗书本同,王国维自批校改作“易州”。

    [二]“笃公刘”,底本、遗书本同。“笃”字当因诗中有“笃公刘”语而衍,故删之。

    [三]“宗子维城”,郑笺原为“宗子谓王之适子也”。

    [四]“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数也”,汉书 韦玄成传引刘歆说,作“七者,其正法数,可常数者也”。

    [五]“以”,底本、遗书本同,据尚书改作“俾”。

    [六]“国民”,底本、遗书本同,据尚书改作“国灭”。

    * * *

    (1)选自王国维《观堂集林》(卷第十·史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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