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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严经指掌疏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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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都拈华寺贤宗后学达天通理敬述

    嗣法门人(兴宗祖旺誊清怀仁祖毓较字)

    二约入显示(诸经无此。故世间法惟三科。今经加此成四。若以寻常六入似是开色合心。以前五皆色。后一是心。今则不尔。以六入皆约根性言之。乃开一心法为六种根性也)二。

    一总徴。二别示。

    初。

    复次阿难。云何六入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复次阿难者。重呼当机示以六入义也。六入即眼等六根。既同五阴许为藏性亦须徴也。根以能生为义。偏取浮胜能生识故。非今经意。今经乃指六性。入有二义。一涉入。如下云发见居中。二吸入。如下云吸此尘象。

    二别示六。

    一眼入。二耳入。三鼻入。四舌入。五身入。六意入。

    初三。

    一比例显妄。二出名辩伪。三承辨结示。

    初。

    阿难。即彼目睛瞪发劳者。兼目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即就也。目瞪发劳乃色阴中喻。今即就之以发明眼入。故云即。彼又虽云即彼而取义不同。以彼惟是喻。此则直就目劳说故。者字训人。上加之字。意则显矣。目字意取见性。以性不自显寄根说故。劳字亦该狂华。以劳虽瞪发因境显故。曰兼曰与曰同是等者比例发明故。此有二义。一者比例信真。言目中见性本于真性菩提。人或易信。瞪发劳相亦本于真性菩提。人皆难明。故云同是菩提。佛意以根性本真。例彼劳相亦本真也。二者比例知妄。言瞪发劳相唯是虚妄无实。人皆易知。目中见性亦惟是虚妄无实。人或难信。故曰同是瞪劳。佛意以瞪劳虚妄例彼见性亦唯妄也。二义中比例信真。乃是兼释前疑。以前云浮尘幻化其性真为妙觉明体。今此瞪发劳相亦属浮尘幻化。前疑未了者于此重释。比例知妄乃是本科正义。观下文即为辨妄可知。

    二出名辨伪二。

    一出名略显。二推因详辩。

    初。

    因于明暗二种妄尘发见居中。吸此尘象名为见性。

    ○此见离彼明暗二尘毕竟无体。

    初托尘似有。明暗相倾故称妄尘。因尘发见还缘于尘故曰居中。吸引也。谓吸引尘象为自境也。正以有此功能得称见性。而言名为者亦显其唯是幻妄称相而已。

    ○此见下。离尘实无。若论明暗二相。恒时相续无有离时。所言离者乃指了境惟心。观心忘境。境既不有见从何起。故曰毕竟无体。如耳根中入流亡所。动静不生。乃至闻所闻尽正齐乎此。六结之中亦唯解得前三结。若更能觉所觉空乃至寂灭现前时则本如来藏妙真如性矣。是知虽曰无体。但为顿了相妄。进达性真。非同前之识心毕竟破也。余五入准知。

    二推因详辩二。

    一总标无从。二分文各破。

    初。

    如是阿难当知。是见非明暗来。非从根出。不于空生。

    正脉云。约世情根出乃为正计。余二防转计而已。

    二分文各破。

    何以故。

    ○若从明来暗即随灭。应非见喑。若从暗来明即随灭。应无见明。

    ○若从根生必无明暗。如是见精本无自性。

    ○若于空出。前瞩尘象归当见根。又空自观何关汝入。

    此中有四义。初承前徴起。可知。

    ○二破从尘来。若谓此见从明来者是见以明为因矣。既以明为因。暗时明灭。见即随灭。以无生因故。果其随灭。即应不见于暗。云何依旧见暗。若从暗来等。准知。

    ○三破从根生。若谓此见从根生者必无藉于明暗。要知无明无暗见精本无自性。以离尘无体如上已辩故。

    ○四破从空出。若谓此见于空出者空出入眼。前瞩尘象固其宜矣。然出必有归。若还归于空反当见根。既无是事知非空出。又纵许空出亦是空自能观何关汝入。此益见其谬也。出名辨伪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眼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三处无从宛同劳相。故曰虚妄。识是菩提瞪发。不瞪则依然菩提。故曰本非等也。眼入竟。

    二耳入三。

    一比例显妄。二出名辨伪。三承辨结示。

    初。

    阿难。譬如有人以两手指急塞其耳。耳根劳故头中作声。兼耳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虽曰譬如。只是作设若义。下皆准此。上科取瞪目发劳。此科取塞耳成劳。事义相类随根异说故。目劳以空华为验。如前色阴中说。耳劳以虚响为验。故云头中作声。兼耳与劳等。亦是以耳中闻性例塞成劳相。显其本真。以塞成劳相例耳中闻性。显其惟妄也。若顺耳根应云塞发劳相。因六性同为赖耶见分。有类眼见故通云瞪发。

    二出名辩伪二。

    一出名略显。二推因详辨。

    初。

    因于动静二种妄尘发闻居中。吸此尘象名听闻性。此闻离彼动静二尘毕竟无体。

    义皆准上。唯根尘异耳。

    二推因详辩二。

    一总标无从。二分文各破。

    初。

    如是阿难当知。是闻非动静来。非于根出。不于空生。

    亦准上。

    二分文各破。

    何以故。

    ○若从静来。动即随灭。应非闻动。若从动来。静即随灭。应无觉静。

    ○若从根生。必无动静。如是闻体本无自性。

    ○若于空出。有闻成性即非虚空。又空自闻何关汝入。

    此亦有四。初承前徴起。

    ○二破动静来。

    ○三破从根生。

    ○四破从空出。若谓此闻于空出者是空有闻矣。空若有闻空乃成性。空既成性即非是空。何言空出。又纵许空出。亦空自闻何关汝入。是知所谓空出者尤为谬妄。出名辨伪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耳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耳入竟。

    三鼻入三。

    一比例显妄。二出名辨伪。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譬如有人急畜其鼻。畜久成劳。则于鼻中闻有冷触。因触分别通塞虚实。如是乃至诸香臭气。兼鼻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畜缩也。鼻中气息出入自有常度。急而畜之则乖常致变。畜之既久则自成劳伤矣。闻有冷触即劳所现境。如目劳见空华之类。因触分别等者。谓因于此触分别两孔之中孰为通而虚。孰为塞而实。如是分别不已。乃至微觉有香则分别为何等香。微觉有臭又分别为何等臭。皆由不知妄劳无实遂致展转成妄。不知妄嗅无实。亦复如是。故云兼鼻与劳等。谓兼鼻中嗅性与畜成劳相同是菩提性上瞪发劳相也。比例中二义皆准上知。

    二出名辨伪二。

    一出名略显。二推因详辨。

    初。

    因于通塞二种妄尘发闻居中。吸此尘象名嗅闻性。此闻离彼通塞二尘毕竟无体。

    二推因详辩二。

    一总标无从。二分文各破。

    初。

    当知是闻非通塞来。非于根出。

    不于空生。

    二分文各破。

    何以故。

    ○若从通来塞则闻灭。云何知塞。如因塞有通则无闻。云何发明香臭等触。

    ○若从根生必无通塞。如是闻机本无自性。

    ○若从空出是闻自当回嗅汝鼻。空自有闻何关汝入。

    亦分四义。初承前徴起。

    ○二破通塞来。云何发明等者。以香臭等触依通尘现。通时无闻自应不能发明。

    ○三破从根生。闻机即指根性。以是闻所发动处故。

    ○四破从空出。空出入鼻能嗅香臭等触。若还空时自应回嗅。空自有闻等显纵许尤非。出名辩伪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鼻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鼻入竟。

    四舌入三。

    一比例显妄。二出名辩伪。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譬如有人以舌?吻。熟?令劳。其人若病则有苦味。无病之人微有甜触。由甜与苦显此舌根不动之时淡性常在。兼舌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以舌取物曰?。今非取外物。惟是?自唇吻。熟?者?之再四。令劳者令成劳伤。苦味甜味皆劳所现境。但有病无病异故。淡性常在者相形而显。益属虚伪。此亦由不知妄劳无实展转成妄。不知妄知无实亦复如是故取例云兼舌中知性。与?所成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二出名辩伪二。

    一出名略显。二推因详辨。

    初。

    因甜苦淡二种妄尘发知居中。吸此尘象名知味性。此知味性离彼甜苦及淡二尘毕竟无体。

    甜苦皆动。合为一种故及淡为二也。知味性即尝性。以是尝味之知故。余准上。

    二推因详辩二。

    一总标无从。二分文各破。

    初。

    如是阿难当知。如是尝苦淡知非甜苦来。非因淡有。又非根出。不于空生。

    二分文各破。

    何以故。

    ○若甜苦来淡则知灭。云何知淡。若从淡出甜即知亡。复云何知甜苦二相。

    ○若从舌生必无甜淡。及与苦尘。斯知味根本无自性。

    ○若于空出。虚空自味非汝口知。又空自知何关汝入。

    亦四义。初承前徴起。

    ○二破从尘来。

    ○三破从根生。

    ○四破从空出。虚空自味者谓虚空自能尝味。非汝口知者非借汝之口知。又空自知者又若必谓从空而出。空自能尝亦唯空自能知。尚不借口何关汝入。出名辩伪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舌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舌入竟。

    五身入三准前。

    初比例显妄。

    阿难。譬如有人以一冷手触于热手。若冷势多热者从冷。若热功胜冷者成热。如是以此合觉之触显于离知。涉势若成因于劳触。兼身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两手相触本无外境。唯是冷热互胜以成相涉之势。是合觉之触虚妄如是。又复以此合觉之触显于离知。其益为虚妄可知。然此科与上四入不同。按上四入皆先出根劳。次显境妄。此科则先显境妄。次出根劳。涉势二句即出成根劳之义。若犹谁也。言上来冷热相涉之势竟是谁之所成。乃因于两手久触。劳其能触之根虚妄显现。若乍然一触冷热各住自不能相涉矣。兼身与劳等准前可知二出名辨伪二。

    一出名略显。二推因详辩。

    初。

    因于离合二种妄尘发觉居中。吸此尘象名知觉性。此知觉体离彼离合违顺二尘毕竟无体。

    离合违顺明是四尘。而言二尘者。正脉云。违顺即合离中之违顺。故惟二尘。盖或离或合。觉苦即是违。觉乐即是顺也。

    二推因详辨二。

    一总标无从。二分文各破。

    初。

    如是阿难当知。是觉非离合来。非违顺有。不于根出。又非空生。

    二分文各破。

    何以故。

    ○若合时来离当已灭。云何觉离。违顺二相亦复如是。

    ○若从根出必无离合违顺四相。则汝身知元无自性。

    ○必于空出。空自知觉何关汝入。

    亦四义。初承前徴起。

    ○二破从尘来。云何觉离下似有阙文。具足应云。若离时来合当已灭。云何觉合。离合二相既尔。违顺二相准知。故云亦复如是。

    ○三破从根出。

    ○四破从空出。出名辩伪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身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身入竟。

    六意入三准前。

    初比例显妄。

    阿难。譬如有人劳倦则眠睡熟便寤。览尘斯忆。失忆为忘。是其颠倒生住异灭。吸习中归不相逾越。称意知根。兼意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劳倦睡熟皆指意根。谓意根劳倦不耐缘境则妄现眠相。意根睡熟不甘滞寂。则妄现寤相。此皆约忽寐忽觉言之。非夜寐昼觉也。以夜寐昼觉虽曰虚妄。人所难知。故取此至虚至妄者比例。令易知故。忆忘即生灭二尘。然亦眠寤皆具。如寤则历览法尘斯能记忆属生。偶尔失于记忆则名为忘属灭。眠则梦览习尘亦名记忆。偶尔梦沈境寂亦名失忆。然睡眠既依劳现。而因眠现寤亦名为劳。况夫于中转现忆忘真为妄之至矣。忽寐忽寤忆忘不清。故是颠倒生住异灭。唯识云。本无今有名生。生位暂停名住。住别前后名异。暂有还无名灭。正脉云。初忆名生。正忆名住。始忘为异。忘尽为灭。据此则虽曰四相。亦惟是二。以住即生际。异即灭际故。吸习中归者。谓虽曰颠倒亦能吸取习境中归于内。且四相历然前后不相逾越。亦属意中知性。故曰称意知根。兼意与劳等。亦准前。

    二出名辨伪二。

    一出名略显。二推因详辩。

    初。

    因于生灭二种妄尘集知居中吸撮内尘。见闻逆流流不及地名觉知性。此觉知性离彼寤寐生灭二尘毕竟无体。

    此中生灭二尘与上科忆忘不同。上科忆忘约劳倦忽寐忽寤时说。此中生灭约平常有记无记时言。集者招致义。谓由生灭二尘招致意根中性故。又前五向外云发。知性在内名集。集之为言止也。吸撮者引取义。内尘即是法尘。复有二相。见闻逆流即生尘之相。见闻者所见所闻。举二尘该余三也。五尘已谢。所余习影反落意地故云逆流。流不及地即灭尘之相。谓见闻逆流不能及于意地。意则唯缘灭相也。正以有此功能相似有体。故立觉知之名。寤寐生灭者。寤中寐中各有生灭。离此无体明知虚妄。

    二推因详辩二。

    一总标无从。二分文各破。

    初。

    如是阿难当知。如是觉知之根非寤寐来。非生灭有。不于根出。亦非空生。

    二分文各破。

    何以故。

    ○若从寤来寐即随灭。将何为寐。

    ○必生时有灭即同无令谁受灭。若从灭有生即灭无。谁知生者。

    ○若从根出。寤寐二相随身开合。离斯二体此觉知者同于空华毕竟无性。

    ○若从空生。自是空知何关汝入。

    此有五义。初承前徴起。

    ○二破寤寐来。文缺破寐来。义可例思故。

    ○三破生灭有。受者领以为境。即知义也。

    ○四破从根出。根指肉团心也。故下言身以肉属身分摄故。破意以若从根出自应不关寤寐。但寤寐二相乃随身肉开合。以肉根如莲华状开则成寤。合则成寐。设许不关寤寐。亦应不关开合。何言根生。且若离斯寤寐二体。而此觉知亦同空华无性。以不能缘生灭二种尘故。

    ○五破从空生可知。出名辩伪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意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因尘立名则名惟假有。从缘辨体则体本无生。名体既其非真意入由来虚妄。然妄不自妄依真而起。事不自事揽理而成。要知因水成波。无庸拨波觅水。果了缘金成器。自能就器得金。故云本非因缘。非自然性。约入显示竟。

    三约处显示二。

    一总徴。二别示。

    初。

    复次阿难。云何十二处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徴意准上。十二处谓六根六尘也。处者方所义。谓眼唯对色。耳惟对声等。各有方所。又定在义。谓根一定在内。尘一定在外。各有定在。亦名十二入。谓取境则以根入尘。受境则以尘入根。通为能入。亦通为所入。对阴对界此为迷于色不迷于心者。开色合心。又为中根人闻中得悟者说也。

    二别示六。

    一眼色二处。二耳声二处。三鼻香二处。四舌味二处。五身触二处。六意法二处。

    初三。

    一现前定处。二就处辨妄。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汝且观此祇陀树林及诸泉池。

    教以且观者定能见根处。树林泉池者定所见尘处。

    二就处辩妄二。

    一双徴两计。二分文各破。

    初。

    于意云何。

    ○此等为是色生眼见眼生色相。

    首句总相徴。

    ○此等下分别徴也。举根兼尘故曰此等。离色则见无可表似是色生眼见。离见则色无可凭似是眼生色相。二俱非实故尔分徴。至下乃各为详破。

    二分文各破二。

    一破眼生色相。二破色生眼见。

    初。

    阿难。若复眼根生色相者。见空非色色性应销。销则显发一切都无。色相既无谁明空质。

    ○空亦如是。

    初正破生色。破意以若计眼根生色相者。当其见空之时非是色相。而眼根中生色之性应即销灭。然色性既销则灭性显发一切色相应都无所有。若尔。则不惟无色亦复无空。以空乃待色而显。色相既无无所待故。谁明空质。谓纵有空质谁复能明哉。是知所谓眼生色相者谬矣。

    ○末句例破生空。例上应云。若复眼根生空相者。见色非空空性应销。销则显发一切都无。空相既无谁明色质。为避文繁。故总取例云。空亦如是。谓眼生空相亦如生色中破(问。据前徴词。但云眼生色相。而此各破。必例破生空者何也。答。空亦是色。生则俱生。破须俱破。方得无疑)二破色生眼见。

    若复色尘生眼见者。观空非色见即销亡。亡则都无谁明空色。

    破意以若计色尘生眼见者。当其观空之时非是色相。是生见之因已灭而是见即应销亡。然见既销亡则都无所见。既都无所见谁明空色。谓纵有空色谁复能明哉。是知所谓色生眼见者亦谬矣。准上科亦应云空亦如是。谓空生眼见亦如色生中破。文中无者。准上可知故。就处辩妄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见与色空俱无处所。即色与见二处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见即根处。色空皆尘处。俱无处所者。以眼不生色则色无处所。色不生眼则见无处所。此且明其无内外处。即色与见等者。言不惟无处即彼二处之体亦属虚妄。以本惟一性。此性非因缘非自然起心即错。动念即乖。唤谁名见及于色空。眼色二处竟。

    二耳声二处三。

    一现前定处。二就处辨妄。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汝更听此祇陀园中食办击鼓。众集撞钟。钟鼓音声前后相续。

    听即根处。此祗下皆尘处。食办集众故击鼓。众集受斋故撞钟。今之丛林击梆鸣牌者锤随国变故二就处辩妄二。

    一双徴两计。二分文各破。

    初。

    于意云何。此等为是声来耳边耳往声处。

    闻不自闻因声故有。或计声来耳边。声不自声因闻故有。或计耳往声处。二计俱非故须徴破。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声来耳边。二破耳往声处。三破无来无往。

    初。

    阿难。若复此声来于耳边。

    ○如我乞食。室罗筏城在祇陀林则无有我。此声必来阿难耳处。目连迦叶应不俱闻。

    ○何况其中一千二百五十沙门。一闻钟声同来食处。

    初牒声来耳。

    ○如我下法喻合辨。喻中如来乞食城中林里则无。法中声来阿难耳边余耳则无。故连叶应不俱闻。今既不尔。则法喻不齐矣。

    ○何况下极显其谬。意以连叶俱闻则法喻不齐。何况众多沙门一闻同来。尤见其不齐之甚。是知所谓声来耳边者谬也。

    二破耳往声处。

    若复汝耳往彼声边。

    ○如我归住祇陀林中。在室罗城则无有我。汝闻鼓声其耳已往击鼓之处。钟声齐出应不俱闻。

    ○何况其中象马牛羊种种音响。

    初牒耳往声。

    ○如我下法喻合辩。喻中如来归住林中城里则无。法中耳往击鼓之处钟处则无。故齐出应不俱闻。若俱闻者亦法喻不齐矣。

    ○何况下极显其谬。意以钟声齐出则应不能俱闻。何况象马牛羊种种音向益应不能俱闻。今既不尔。是知所谓耳往声边者亦谬也。

    三破无来无往。

    若无来往亦复无闻。

    恐闻来往不成转计无来无往。故为此破。若谓声亦无来。耳亦无往。则是根尘各住自不成闻。如二人一在林中一在城里两不相到。自不能和合成事。是知所谓无来往者益谬也。必兼此破者。以有来有往固是权宗因缘。无来无往尤属外计自然。权宗尚破外计安留。又破有来往则生不可说。破无来往则不生不可说。生与不生俱不可说。乃成真无生义。就处辨妄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听与音声俱无处所。即听与声二处虚妄。本非四缘非自然性。

    声不来耳则耳处不现。耳不往声则声处不现。故云俱无处所。况复无来无往又不可说。真为彻体虚妄二处叵得。果到不可得处。自见非因缘非自然性矣。耳声二处竟。

    三鼻香二处三。

    一现前定处。二就香辩妄。三承辨结示。

    初。

    阿难。汝又嗅此炉中栴檀。

    根尘可知。栴檀义翻与药。嗅之能除病故。此方所无故无正翻。

    二就香辩妄二。

    一显异徴生。二分文各破。

    初。

    此香若复然于一铢。室罗筏城四十里内同时闻气。于意云何。此香为复生栴檀木。生于汝鼻。为生于空。

    二十四铢为一两。一铢惟四分余也。汉张华志云。西国使献香者。汉制不满斤不得受。使乃私去。着香如大豆许在宫门上。香闻长安四十里经月乃歇。今则不惟香四十里。且言同时闻气诚异香也。徴生之义可知。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从鼻生。二破从空生。三破从木生。

    初。

    阿难。若复此香生于汝鼻称鼻所生。当从鼻出。

    ○鼻非栴檀云何鼻中有栴檀气。

    ○称汝闻香当于鼻入。鼻中出香说闻非义。

    初约生定出。鼻不蒙烟似生于鼻。故先破鼻生。称生当出者以生即出生义故。

    ○鼻非下体用相违。鼻非栴檀者肉体也。肉体不应有檀气之用。故难以云何有也。

    ○称汝下名义不符。入香为闻故曰称闻当入。今不入而反出故难以说闻非义。然既展转成谬。则此香不从鼻生明矣。

    二破从空生。

    若生于空。空性常恒香应常在。何藉炉中爇此枯木。

    既不蒙烟又不生鼻似生于空。故次破空生。空即鼻中空也。体同大虚故曰常恒。能生则一切时生故香应常在。设许常在仍堕自然。故难以何藉炉中爇此枯木。正显其犹待缘也。

    三破从木生。

    若生于木。则此香质因爇成烟。若鼻得闻合蒙烟气。其烟腾空未及遥远。四十里内云何已闻。

    香生于木常情共计也。恐阿难为避常情或计从鼻从空。今二计俱破将必还归常情。故即破木生。若谓此香生于木者。则此香之木质不能通鼻。须是因爇成烟乃可通于鼻也。若果烟通于鼻而鼻得闻者。则鼻中合蒙烟气。设许蒙烟仍堕因缘。故难以其烟腾空未及遥远。即尽四十里内云何已闻。正显其不藉缘也。就香辨妄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香鼻与闻俱无处所。即嗅与香二处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香尘处。鼻根与闻性合为根处。下嗅字亦兼鼻与闻。然根尘相依犹若交芦。破一则二俱不成。香无生体如上已辨。根无所偶自然不立。故即承此结示。余义准前可知。鼻香二处竟。

    四舌味二处三。

    一据常定处。二就味辩妄。三承辨结示。

    初。

    阿难。汝常二时众中持钵。其间或遇酥酪醍醐名为上味。

    日日如是曰常。二时者早食午食时也。正脉云。此中舌处不显。寄隐遇字之中。

    二就味辨妄二。

    一总徴生处。二分文各破。

    初。

    于意云何。此味为复生于空中生于舌中。为生食中。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从舌生。二破从食生。三破从空生。

    初。

    阿难。若复此味生于汝舌。

    ○在汝口中祗有一舌。其舌尔时已成酥味。遇黑石蜜应不推移。

    ○若不变移不名知味。若变移者舌非多体。云何多味。一舌之知。

    初按定生舌味唯舌知。或计生于舌中故此按定。

    ○在汝下据一为破。一口一舌世间共许也。尔时者指遇酥时言。遇酥之时舌上觉有酥味。是舌已成酥酪味矣。石蜜者沙糖类。言一舌已生酥味。纵遇石蜜应不推迁变移转生蜜味。如树生果。生酸生甜应一定也。

    ○若不下展转显谬。恐闻应不推移遂计不移。若果不移失随缘义。故以不名知味破之。言舌以知味为性。不移则常是一味。余无所知。岂成知味之舌。此一谬也。又恐闻不移被破转计变移。若果变移失不变义。故以舌非多体等破之。言既曰变移。遇酥则能生酥味。遇蜜则能生蜜味。若尔。则应有多舌。如多果须依多树而生。今舌既非多体。云何多般之味一舌之知所能遍生。此又一谬也。既展转成谬则味非舌生明矣。

    二破从食生。

    若生于食。食非有识云何自知。

    ○又食自知即同他食。何预于汝名味之知。

    初正破常计。常情共计味生于食故为此破。若谓味生于食者则不假舌根矣。不假舌根还同无味。以食非有识云何自知有味。是味必由舌现不应属食生也。

    ○又食下兼防谬执。恐闻食非有识云何自知犹未心服。故为此防。又汝必谓食能自知不须汝舌者。即同他食一般。有何千预于汝而名汝舌为味家之知。此益见其谬也。

    三破从空生。

    若生于空。汝啖虚空当作何味。

    ○必其虚空若作咸味。既咸汝舌亦咸汝面。则此界人同于海鱼。

    ○既常受咸了不知淡。若不识淡亦不觉咸。必无所知云何名味。

    初按生徴味。食生舌生二计俱破。或计味从空生故按定令啖。意以生味必能具味具味应可啖知。故徴其当作何味。

    ○必其下约咸以破。言舌向于空既咸汝舌。面向于空亦应咸于面。若尔。则此界中人身在虚空皆应同于海鱼。全体皆咸岂理也哉。

    ○既常下展转显谬。言设许同于海鱼则应常时受咸。故难以既常受咸了不知淡。然咸淡乃相待而显。若果不识淡者则应亦不觉咸。以无待故。既咸淡二俱不觉是必全无所知。云何又以酥酪醍醐名为上味。就味辩妄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味舌与尝俱无处所。即尝与味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根尘相依破一则二俱不立。故俱无处所唯是虚妄。人惟不知虚妄所以不见真实。若果知是虚妄。忘尘遗根。即二处而见本非因缘非自然性矣。舌味二处竟。

    五身触二处三。

    一据常定处。二就知辨妄。三承辨结示。

    初。

    阿难。汝常晨朝以手摩头。

    灌顶引律云。佛常戒敕弟子一日三摩其头。默自诵云。守口摄意身莫犯。如是行者得度世。又引遗教经云。汝等比丘当自摩头。已舍饰好着坏色衣。执持应器以乞自活。自见如是。若起贪慢当疾灭之。阿难遵制日日行之。故云汝常等也。此中尘处不显寄隐摩字之中。以头手皆属身根。唯正摩时所现痛痒等相名之为触。下云此摩所知。所知即痛痒等相也。正脉云。鼻香二处与此二处皆有取例之意。言彼以鼻不蒙烟同时俱闻。知香尘之虚妄用例诸香。此以本无外境头手假摩。知摩触之虚妄用例诸触。亦是以易知例难知也。

    二就知辨妄二。

    一双徴两在。二分文各破。

    初。

    于意云何。此摩所知谁为能触。能为在手为复在头。

    此摩所知者。谓当此正摩之时自有所知之触。既有所知之触自有能触之知。但不知头之与手谁为能触。故徴其能为在手为复在头。此中能触触字宜训觉义。

    二分文各破二。

    一正破两在。二兼防谬辨。

    初。

    若在于手头则无知。云何成触。

    ○若在于头手则无用。云何名触。

    初破能在手。言一身秪有一知。若谓能触之知在于手者头上则应无知。云何正摩之时头上宛然有知。得成触相。是能触不专在于手也。

    ○若在下破能在头。若谓能触之知在于头者手上则应无用。又云何正摩之时手上依然有用。得名能触。是能触不专在于头也。

    二兼防谬辨。

    若各各有则汝阿难应有二身。

    ○若头与手一触所生。则手与头当为一体。若一体者触则无成。

    ○若二体者触谁为在。在能非所。在所非能。不应虚空与汝成触。

    初防头手各有辨。恐闻头手互无之破遂谬辩云。头上手上各各有一能触之知。故为此防。言一身一知世间共许。若谓头上手上各各有者。则汝阿难有二知矣。既有二知应有二身。否则世间相违。

    ○若头下防头手共一辨。恐闻应有二身之破又谬辨云。虽头手各各有知皆是一个能触之所生起。故无妨唯是一身。故为此防。若谓头上之知与手上之知皆是一个能触之所生起者。则手上之知与头上之知当为一体。若果是一体者触尘则无所成。以有能无所故也。

    ○若二下防所生成二辩。恐闻触则无成之破又谬辨云。虽头手之知皆为一触所生。生已则成二体。故为此防。若谓生已成二体者触尘当谁为在。若在能摩之手非在所摩之头。若在所摩之头非在能摩之手。云何正摩之时头上手上各有触尘相现。莫是虚空与汝成触。以补触之不足耶。据理而论不应虚空与汝成触。以虚空无质故也。就知辨妄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觉触与身俱无处所。即身与触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初则因所徴能。(如云此摩所知谁为能触等)次则以能破所。(如云若在于手头则无知。云何成触等)究竟能既不存。(如各有共一皆不能成)所亦不立。(如不应虚空与汝成触)故曰觉触与身俱无处所。觉触谓所觉之触。即前此摩所知尘处也。身谓能觉之身。即上头之与手根处也。余可准思。身触二处竟。

    六意法二处三。

    一据常定处。二就法辨妄。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汝常意中所缘善恶无记三性生成法则。

    意兼色心二根。及与知精根处也。所缘善恶等即尘处也。此中三性且指前五识所具。如前五根缘善境界识中则有善性现起。缘恶境界识中则有恶性现起。缘无记境识中则有无记性现起。名为善恶无记三性。依此三性生起善恶无记影子而成法尘。依然善恶无记各有条则。不相紊乱名为生成法则。是知法尘条则依三性生成。为意根所缘。故云汝常意中所缘等也。

    二就法辨妄二。

    一双徴即离。二分文各破。

    初。

    此法为复即心所生。为当离心别有方所。

    法即法尘是无表色。心指意根亦兼知性。即心离心者。言法尘既是无表依论明其为非色非心聚。然既曰非心则不即乎心。既曰非色又似不离乎心。故此双徴。次下乃为俱破。

    二分文各破二。

    一破即心所生。二破离心别有。

    初。

    阿难。若即心者法则非尘。非心所缘云何成处。

    即心则属有知故非尘。非尘亦属能缘故非所。唯能无所绝于对待故不成处。

    二破离心别有。

    若离于心别有方所。则法自性为知非知。

    ○知则名心。异汝非尘同他心量。即汝即心。云何汝心更二于汝。

    ○若非知者。此尘既非色声香味离合冷暖及虚空相。当于何在。今于色空都无表示。不应人间更有空外。心非所缘处从谁立。

    初按定双徴。谓按定离心双徴有知与无知也。

    ○知则下先破有知。谓设言有知则名为心。但不知为异于汝为即于汝。若异于汝者应当是尘。而今却名心非尘。据此则同他人心量。非汝所缘亦不成处。若即于汝者应当即是汝心。而今却离心别有。云何既是汝心更有二体于汝心之外。此益见其谬也。

    ○若非下次破无知。非犹无也。谓设若离心而又无知者亦应有所在处。然此尘既非色香等五尘之色。(离合冷暖皆触尘也)及五尘外虚空之相毕竟当于何在。今于色之与空一一推求都无表显指示之处。莫非犹在色空外耶。但色外即空不应说人间更有空外。据此则离心不有还应是心。但心非所缘处从谁立。已于即心中辩。详此中心非所缘二句应在上段同他心量之下。或笔授错简。请截此续彼则彼义既周而此文不赘矣。就法辨妄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法则与心俱无处所。则意与法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法则者外处也。既即心离心展转谬妄。则外处不成。外既不成对谁立心名之为内。故云俱无处所。然毕竟如何。若分别不了。则意之与法二俱虚妄。若直下无心。则意之与法本惟一非因缘非自然性矣。约处显示竟。

    四约界显示二。

    一总徴。二别示。

    初。

    复次阿难。云何十八界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徴意可知。十八界谓六根六尘六识也。界者依俱舍名种族义。如彼颂云。聚生门种族。是蕴处界义。盖聚为积聚。即是蕴义。以能积聚有为法故。生门即是处义。以是生长诸识门故。种族即是界义。论有二释。一种者生本义。谓十八界为同类因各生自类等流果故。是生法本。二族者族类义。谓十八法族类自性各别不同故。以族摄类。今释界亦二义。一者因义。谓根尘识三和合造业为生死因故。二者限义。谓根尘识三各有界限不相紊乱故。佛欲破中边界显空藏体。断生死因示真如果。故先总徴。次下乃三三别示。此为心色俱迷者开色开心。又为下根人开广得悟者说也。

    二别示六。

    一眼色识界。二耳声识界。三鼻香识界。四舌味识界。五身触识界。六意法识界。

    初三。

    一据权定界。二就识辩妄。三承辨结示。

    初。

    阿难。如汝所明。眼色为缘生于眼识。

    如汝所明者有二义。一者单就阿难。以阿难于破识文中曾引是语。纵许其已能明故。二者通约权教。谓如汝权教所明。以根尘生识是昔权教之所说故。二义之中后义理长。以下诸界中耳声为缘生于耳识等阿难所不曾引故。正脉云。彼所谓眼根色尘内外相对。于其中间生于眼识。内外中间故成三界矣。下皆仿此。

    二就识辩妄(独就识辨者。以根尘相对识生其中如三家比邻而住。若撤其中家界墙则左右两家界限。俱不成矣。又按正脉。入处界三科破法有三种差别。一者约缘破。言不局本法广破外缘也。如灭火不径扑火。但抽去其薪火自灭矣。以火无自体也。二者更互破。言二法相依而立即须更互破之。如蛟水相依两皆为患。除之者。驱蛟绝水之本。泄水破蛟之居也。三者从要破。此有两种。一者二法从要破。如两木相倚而立。但推倒一边。二俱倒矣。二者三法从要破。如筋角胶三合为弓。而胶为其要。但除去其胶则筋角皆不成弓矣。详前六入破法全是约缘。以尘即其缘也。十二处中眼色耳声四处乃更互破。身触二处则独约根破。余六处独约尘破。皆二法从要破也。此十八界中破法全是三法从要。以三法中唯识为要也。然文虽从要而意实并破。非同六入正意在根。详其结处可见)二。

    一指识徴界。二分文各破初。

    此识为复因眼所生以眼为界。因色所生以色为界。

    此识者指定所生之识。为复等徴其以何为界。良以根尘各有别名而识则无之。若不系以根尘则无所分别。然诸经多明系根。今以权教根尘皆能生识。则应二系不定。故双约根尘而徴其以何为界。意以因眼所生则名眼识界。因色所生准知。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系根不成。二破系尘不成。三破两系不成。

    初。

    阿难。若因眼生。既无色空无可分别。纵有汝识欲将何用。

    ○汝见又非青黄赤白。无所表示从何立界。

    初正破系根。若谓此识因眼生者应不藉乎色空。要知既无色空无可分别。谩说不能生识。纵许能生有汝之识欲将何用。用处尚无凭何说识。是明知非因眼生。

    ○汝见下预防谬辨。恣闻根生之破遂谬辨云。所言因眼生者非指色根。乃指见性。故为此防。意以凡言立界必有色相可凭。纵因见生汝见又非青黄赤白。无可表示。识将从何立界。是知所谓眼识界者唯谬称耳。

    二破系尘不成。

    若因色生。空无色时汝识应灭。云何识知是虚空性。

    ○若色变时汝亦识其色相迁变。汝识不迁界从何立。

    ○从变则变界相自无。不变则恒。既从色生应不识知虚空所在。

    初正破系尘。若谓此识因色生者离色应不能生。要知色有变灭变灭则空。若到空无色时汝识无因则应断灭。断灭则并空亦不应识。而于色变灭时云何识知是虚空性。是明知非因色生。

    ○若色下预防谬辨。恐闻云何识空之难。遂谬辨云。识因色生。色变而识自不变。云何不许识空。故为此防。若谓色迁变时。汝亦识其色相迁变是汝识自不迁矣。纵许不迁亦不成界。以离色无凭界从何立。是知所谓色识界者亦谬称耳。

    ○从变下遮止矫乱。恐不迁被破。遂矫乱云。从变。又恐从变被破。遂矫乱云。不变。故遮止云。若谓从变则应变灭无体。如是则界相自无不劳费词矣。若谓不变则应性自常恒。常恒则既从色生惟应识色。应不识知虚空所在。既皆不尔。惟是矫乱。岂真有色生之理哉。

    三破两系不成。

    若兼二种眼色共生。合则中离。离则两合。体性杂乱云何成界。

    恐闻根生尘生二俱不成。遂计共生。故为此破。若谓此识兼于二种为因。乃内眼外色和合共生者。要先审定此识。为与根尘合耶。为与根尘离耶。若与根尘合者。则中间之识自应离而为二。半合于眼则属有知。半合于色则属无知。而体性乱矣。若与根尘离者。则中间之识应是眼之半分。色之半分。两半合成有知与无知不分。如水与土和合成泥而体性杂矣。既杂且乱云何得成中界。就识辨妄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眼色为缘生眼识界。三处都无。则眼与色及色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以是各生共生俱不得成之故。当知昔教所谓为缘生识者。三处都无。以中既不有内外何分。若因枝寻本。则此眼与色及色界三当体即是非因缘非自然性。正脉云。色界者色识界也。此系尘以为别名。而又略一识字下二科仿此。眼色识界竟。

    二耳声识界三。

    一据权定界。二就识辩妄。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又汝所明。耳声为缘生于耳识。

    二就识辨妄二。

    一指识徴界。二分文各破。

    初。

    此识为复因耳所生以耳为界。因声所生以声为界。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系根不成。二破系尘不成。三破两系不成。

    初。

    阿难。若因耳生。动静二相既不现前根不成知。必无所知。知尚无成识何形貌。

    ○若取耳闻。无动静故闻无所成。

    ○云何耳形杂色触尘名为识界。则耳识界复从谁立。

    初正破系根。若谓此识因耳生者自应不藉动之与静。要知动静二相既不现前唯根不能成知。必至空空洞洞一无所知矣。然识因知显。今知尚无成纵生于识有何形貌可凭。是明知其不因耳生。

    ○若取下预防谬辩。恐闻知尚无成识何形貌之破。遂谬辨云。意识乃凭乎知。耳识惟凭于闻。无知有闻便可生于耳识。故为此防。若取耳中闻性能生识者亦应不藉动之与静。要知无动静故闻性亦无所成。闻尚无成况复生识。自然不能。

    ○云何下兼防转谬。恐闻无动静故闻无所成之破。又转谬云。但取耳形生识有何不可。故为此防。言能生所生因果必然相类。识能分别属于有知。耳形杂色触尘属于无知(耳形以四尘为体。谓色香味触也。文中举二余以尘字该之)若以耳形杂色触尘者名为生识之界。因果不类故难以云何等也。末二句乃总以结难之语。言耳生闻生二俱非理。则世间所称耳识界者复从谁立。是惟幻妄称相而已。

    二破系尘不成。

    若生于声。识因声有则不关闻。无闻则亡声相所在。

    ○识从声生。许声因闻而有声相闻应闻识。

    ○不闻非界闻则同声。识已被闻谁知闻识。若无知者终如草木。

    初正破系尘。若谓此识生于声者是识乃因声而有。应不关乎耳闻。要知声因闻显。果其无闻则亦亡失声相所在。声相尚无云何生识。固知其不能也。

    ○识从下预防谬辨。恐闻无闻亡声之破。遂谬辨云。此识固是因声而有。而能生之声却是因闻而有。如因祖生父。因父生子。于理极成可无词矣。故为此防。若谓此识定从声生但许此声因闻而有声相。若尔则闻声亦应闻识。以识从声生则声中有识闻应俱闻也。

    ○不闻下展转显谬。有四。一不闻非界谬。设谓但能闻声不能闻识。则是声中无识。声中无识自非生识之界。二闻则同声谬。设谓闻声实能闻识。则是识亦同声。乃被耳所闻矣。三被闻无知谬。言耳之所闻惟识能知。今识已被闻应无能知之者。故难以谁知闻识。四人同草木谬。若谓闻识无有知者。以斯为例。则闻声亦无有知。既都无所知则汝当终如草木。非有情类矣。

    三破两系不成。

    不应声闻杂成中界。界无中位则内外相复从何成。

    恐闻耳生声生二俱不成。遂计和合共生。故为此破。若计此识和合共生者。则是声之与闻交杂而成中界。以义求之不应如是。以杂则不分不得成中故。然识界既无中位。则耳界内相声界外相复从何成。是三处皆不成矣。就识辩妄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耳声为缘生耳识界三处都无。则耳与声及声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释义准上。耳声识界竟。

    三鼻香识界三。

    一据权定界。二就识辨妄。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又汝所明。鼻香为缘生于鼻识。

    二就识辨妄二。

    一指识徴界。二分文各破。

    初。

    此识为复因鼻所生以鼻为界。因香所生以香为界。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系根不成。二破系尘不成。三破两系不成。

    初二。

    一徴鼻两问。二逐一为破。

    初。

    阿难。若因鼻生。则汝心中以何为鼻。为取肉形双爪之相。为取嗅知动摇之性。

    若因句按定鼻生。则汝句徴何为鼻。为取下双开两问。肉形指浮尘根。后云浮根四尘是也。双爪指胜义根。后云清净四大如双垂爪是也。嗅知指能嗅之性。动摇指所嗅之香。未到识地。差别未分。但有动相。能嗅能知于此者即是根性。后云嗅精映香是也。

    二逐一为破二。

    一约以肉为鼻破。二约以嗅为鼻破。

    初。

    若取肉形肉质乃身。身知即触名身非鼻。名触即尘。鼻尚无名云何立界。

    肉形亦该双爪。以粗细虽异体同四尘故。破意以若取肉形为鼻者。肉形之本质乃名为身。或取身之所知。身之所知者即名为触。肉质既名为身即非是鼻。身知既名为触应即是尘。是二者俱无鼻之名矣。鼻尚无名云何依之生识而立鼻识界名。是惟虚妄耳。

    二约以嗅为鼻破三。

    一正破三义二预防谬辨。三兼防转谬。

    初。

    若取嗅知。又汝心中以何为知。

    ○以肉为知。则肉之知元触非鼻。

    ○以空为知。空则自知肉应非觉。如是则应虚空是汝汝身非知。今日阿难应无所在。

    ○以香为知。知自属香何预于汝。

    初总徴以何为知。嗅知者嗅知动摇性也。性非无体故徴以何为知。

    ○以肉下先破以肉为知。以肉为知者。谓以肉之所知为嗅知性也。但嗅知属鼻。则肉之所知元是触而非鼻。如我上云身知即触。名触即尘。岂得无嗅知性乎。

    ○以空下次破以空为知。以空为知者。谓以鼻中之空为嗅知性也。但空若有知空则自知。鼻肉自应非觉。觉亦知也。如是则应虚空是汝。汝身非知。以鼻空有知例知一切空皆有知。故虚空是汝。鼻肉非觉例知全身肉皆非觉。故汝身非知。据此二义。则今日阿难应无所在。以虚空是汝空无在汝亦无在。汝身非知纵有在亦不自觉。岂理也哉。

    ○以香下后破以香为知。以香为知者。谓以鼻中香为嗅知性也。但香若有知。则知自属香何预于汝。而名汝之知性。预犹干也。

    二预防谬辨。

    若香臭气必生汝鼻。则彼香臭二种流气不生伊兰及栴檀木。二物不来汝自嗅鼻为香为臭。臭则非香。香应非臭。

    恐闻何预于汝之破。遂谬辩云。知虽属香香气却生于鼻。何言不预于我。故为此防。若谓香生于鼻例知臭亦生鼻。是必生汝鼻矣。但世间共许。臭气生伊兰。香气生栴檀。今必谓生汝鼻者。则彼二种流动之气不生于彼二物。决无是理。请试验之。如二物不来之时汝自空嗅于鼻为香为臭。臭则不能生香。香应不能生臭。是知所谓香臭气必生于鼻者谬也(观佛三昧经云。末利山中有伊兰树臭若胖尸。熏闻四十由旬。其华红色甚可爱乐。若有食者发狂而死。牛头栴檀发生伊兰丛中。未及长大如阎浮洲竹笋。不能发香。仲秋月满。卒从地生。成栴檀树。众人皆闻栴檀妙香。永无伊兰臭恶之气)三兼防转谬。

    若香臭二俱能闻者。则汝一人应有两鼻。对我问道有二阿难谁为汝体。

    ○若鼻是一香臭无二。臭既为香香复成臭。二性不有界从谁立。

    初防俱闻俱生谬。恐闻臭则非香香应非臭之破。遂转谬云。我今香臭俱闻何妨香臭俱从鼻生。故为此防。言香臭异性鼻不并闻。若谓香臭二气俱能闻者。则汝阿难一人应有两鼻。以一鼻闻香。一鼻闻臭。方得不混。然举世皆知一人秪有一鼻。若果有二鼻者。即今对我问道自应有二阿难。设许有二必有真伪。且二阿难中谁为汝之真体。是必有以辨之乃可云有二也。

    ○若鼻下防一鼻具二谬。恐闻两鼻应有二身之破。又转谬云。我本无二。鼻秪是一。虽秪是一无妨具足香臭二性。故为此防。若谓鼻秪是一即具香臭二性者。则香之与臭自应混而为一。无有二性矣。既无有二则臭既为香香复成臭。互夺两亡二性不有。况复以香为知为鼻。真为展转虚妄无可凭据。所谓生识立界者试问界从谁立。破系根不成竟。

    二破系尘不成。

    若因香生。识因香有。如眼有见不能观眼。因香有故应不知香。知即非生不知非识。

    ○香非知有香界不成。识不知香因界则非从香建立。

    初正破系尘。若执此识因香生者。则是识决定因香而有。请以喻明当自知非。如彼因眼有见彼见不能观眼。识亦如是。因香有故自应不能知香。且知与不知二俱有过。谓知即非从香生。自宗相违。以识因香生是自宗故。不知即非是识。世间相违。以世间共许识能知故。

    ○香非下预防谬辩。恐闻不知非识之破。遂谬辨云。虽曰不知无妨是识。故为此防。言既已不知。纵许是识而彼香尘现则亦非知有。如是则香界不成。且识既不知有香所谓因香立识界者。则识界决非从香建立。

    三破两系不成。

    既无中间不成内外。彼诸闻性毕竟虚妄。

    夫根尘所以得成内外界者因有中间之识。今既无有中间则亦不成内外。是不惟识界无实而彼诸能闻根性所闻尘性亦毕竟虚妄。岂真有生识义哉。就识辨妄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鼻香为缘生鼻识界三处都无。则鼻与香及香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夫中界不立则所生者本无。内外不成则能生者何有。故曰三处都无。要知妄无自性举体全真。故仍许其为本非因缘非自然性也。鼻香识界竟。

    四舌味识界三。

    一据权定界。二就识辩妄。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又汝所明。舌味为缘生于舌识。

    二就识辩妄二。

    一指识徴界。二分文各破。

    初。

    此识为复因舌所生以舌为界。因味所生以味为界。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系根不成。二破系尘不成。三破两系不成。

    初。

    阿难。若因舌生。

    ○则诸世间甘蔗乌梅黄连石盐细辛姜桂都无有味。汝自尝舌为甜为苦。

    ○若舌性苦谁来尝舌。舌不自尝孰为知觉。舌性非苦味不自生。云何立界。

    首句按定识因舌生。意显其不藉于味也。

    ○则诸下教以离味尝舌。甘蔗甜味。乌梅酸味。黄连苦味。石盐咸味。其块似石故云石盐。细辛药草名微有辛味。姜为辛之尤者。药中有肉桂亦微有辛味。六味中唯少淡味。若取桂华为淡亦可。以岩桂俗称木樨用以入味。取其淡而香也。都无有味者。约诸物不现前时诸味俱寂故。教以汝自尝舌为甜为苦者。要必离于诸味甜苦分明。方可云识因舌生。

    ○若舌下苦与非苦俱谬。若谓舌性若者所生之识亦苦。苦不觉苦谁来为汝尝舌。莫谓舌能自尝。以义揆之舌不自尝。如眼不自见。可为譬也。然舌既不能自尝。孰能来为知觉之性。是知所谓舌性是苦者谬矣。若谓舌性非苦。以一例诸则一切味自应不生。要知识凭味显。味且不生云何立识界之名是亦谬也。

    二破系尘不成二。

    一自宗相违破。二世间相违破。

    初。

    若因味生识自为味。同于舌根应不自尝。云何识知是味非味。

    若谓此识因味生者。如谷还生谷。则汝识应自为味。识既为味自应不能知味。同于舌根应不自尝。云何汝识不然。乃能识知是味非味。是自宗相违也。量云。味生识是有法。应不知味宗。因云识自为味故。同喻如舌根应不自尝。云何识知等。正责其违于自宗。

    二世间相违破。

    又一切味非一物生。味既多生识应多体。

    ○识体若一体必味生。咸淡甘辛和合俱生。诸变异相同为一味。应无分别。

    ○分别既无则不名识。云何复名舌味识界。

    初味多坏识过。又字重牒前计。谓又若此识因味生者但一切味非一物生。如甜味从甘蔗生。苦味从黄连生等。然多味既从多物而生是多物能生多味。以斯为例多味亦应生于多识。若尔则识应多体。世间相违。以世间共许舌识惟一故。

    ○识体下识一坏味过。咸淡甘辛亦该酸苦。是六味总相。和合俱生变异乃六味别相。和合者如豆面盐合而为酱等。俱生者如甘蔗生来即甜。黄连生来便苦等。变异者如变生作熟则异其本味等。破意盖谓识体若一而其体应非味生。以因果不类故。若其体必从味生。须是咸淡甘辛等六味及于和合俱生诸变异相混同而为一味。以多既成一生一乃无过故。但既同为一味应无分别。世间相违。以世间共许分别成味故。

    ○分别下味坏识亡过。言味性之分别既无则所生之识亦不名识。以无所识故。云何世间复名此识为舌味中间识界。尤见其与世间相违。破系尘不成竟。

    三破两系不成。

    不应虚空生汝心识。舌味和合即于是中元无自性。云何界生。

    恐闻根生尘生二俱不成。遂计从虚空生。故世尊以不应遮之。言空无识性岂能生汝心识。此承上文防异计也。舌味和合等乃正破两系。言舌味既已和合则舌不成舌。味不成味。互夺两亡故云即于是中元无自性。是中者即舌味之中。无自性者无各别之自性也。自性尚无固知不能生识。故曰云何界生。就识辨妄竟。

    三承辩结示。

    是故当知。舌味为缘生舌识界三处都无。则舌与味及舌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舌界者舌识界也。此系根为名。下二界准知。舌味识界竟。

    五身触识界三。

    一据权定界。二就识辨妄。三承辩结示。

    初。

    阿难。又汝所明。身触为缘生于身识。

    二就识辨妄二。

    一指识徴界。二分文各破。

    初。

    此识为复因身所生以身为界。因触所生以触为界。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系根不成。二破系尘不成。三破两系不成。

    初。

    阿难。若因身生必无合离。二觉观缘身何所识。

    觉观即指识言。粗心分别名觉。细心分别名观。前云分别觉观是也。对合离二尘分为二种。所谓合觉观离觉观皆能缘也。破意以若谓此识因身生者必无藉于合离二尘。要知无二尘故。纵生于识起二觉观以为能缘。惟身无境将何所识。是知所谓因身生识者谬耳。

    二破系尘不成。

    若因触生必无汝身。谁有非身和合离者。

    破意以若谓此识因触生者必无藉乎汝身。要知依身知触世间共许。谁有非依乎身知合离者。知尚无成况复能识。是知所谓因触生识者亦谬耳。

    三破两系不成。

    阿难。物不触知身知有触。知身即触知触即身。即触非身即身非触。身触二相元无处所。

    ○合身即为身自体性。离身即是虚空等相。

    ○内外不成中云何立。中不复立内外性空。则汝识生从谁立界。

    初破能生无处。恐生谬执呼其名而再告之曰。若汝谬计此识根尘共生者。是必有能触之物与身相对。要知触尘之中。亦有外物不来触汝觉知惟汝自身。即知有触者。如前所云以手摩头头手皆自身也。若尔则能知之身即是所知之触。所知之触即是能知之身。身既即触故非身。触既即身故非触。既互夺两亡。则身触二相元无处所。是能生者不可得矣。

    ○合身下遮所生无体。言能生者既已无处。谩言不能生识。纵生汝识。为与身合为复离身。设言合身即为身自体性。不复名识。设言离身即是虚空等相。亦不复名识。是所生者又不可得矣。

    ○内外下结二俱叵得。言内外中间相待而立。今既内外不成。中间识界云何建立。中不复立内外二界性亦是空。是则能生所生二俱叵得。则汝所言识之生也从谁立界。显唯有空言而已。就识辨妄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身触为缘生身识界三处都无。则身与触及身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身触识界竟。

    六意法识界三。

    一据权定界。二就识辨妄。三承辨结示。

    初。

    阿难。又汝所明。意法为缘生于意识。

    二就识辨妄二。

    一指识徴界。二分文各破。

    初。

    此识为复因意所生以意为界。因法所生以法为界。

    二分文各破三。

    一破系根不成。二破系尘不成。三辩两系无文。

    初。

    阿难。若因意生。于汝意中必有所思发明汝意。若无前法意无所生。离缘无形识将何用。

    ○又汝识心与诸思量兼了别性为同为异。同意即意云何所生。异意不同应无所识。若无所识云何意生。若有所识云何识意。唯同与异二性无成。界云何立。

    初约能生无体破。若谓此识因意根生者应不藉乎法尘。要知于汝意中必有所思之法方能发明汝意。若无所思前法意性则无所生。是知意性离缘无形云何生识。纵生汝识无法将何所用。无用惟幻说谁从根生哉。

    ○又汝下约所生无性破。识心指意识。思量指意根。意根即末那故以思量为名。兼犹同也。以意识与意根同是了别性故。破意以若必谓此识从根生者。但汝意识之心与诸思量意根同为了别之性。且道为同为异。若言同意即是意根。云何为意之所生。若言异意不同意能了别。应无所识。若果无所识者与意迥别。云何为意之所生。若谓有所识者依旧同乎意根。云何分识之与意而言其与意异耶。是知惟同意与异意有了别无了别之二性尚无能成。况复名界。界又云何成立。则昔教所称意识界者妄也。

    二破系尘不成。

    若因法生。世间诸法不离五尘。汝观色法及诸声法香法味法及与触法。相状分明以对五根。非意所摄。汝识决定。依于法生。今汝谛观法法何状。若离色空动静通塞合离生灭。越此诸相终无所得。

    ○生则色空诸法等生。灭则色空诸法等灭。所因既无。因生有识作何形相。相状不有界云何生。

    初约能生无体破。若谓此识因法生者此法须应有体。但世间诸法不离五尘。所谓色声香味触也。汝观色法眼之所对。及诸声法耳之所对。香法鼻之所对。味法舌之所对。触法身之所对。是皆相状分明以对五根。非是意根所摄。若汝意识之心决定依于法生。汝今谛观法尘之法是何相状。唯是五尘谢落影子生灭而已。色空皆色尘以空为一显色故。动静即声尘。通塞即香尘。合离该味触二尘。以二尘皆合时知有。离时知无故也。生灭正是法尘。五尘影子落于意地名生。落所不及名灭。越亦离也。破意以设若离于色空等五尘影子生。及五尘影子灭。还有法尘可得耶。要知离此诸相终无所得。是能生者无体矣。

    ○生则下约所生无形破。言如我上说法尘之所以生者。不过色空诸法等影子生。法尘之所以灭者不过色空诸法等影子灭。是别无法尘为所依因矣。所依之因既无。所谓因之而生有识心者毕竟作何形相。若知相状不有。说界已属虚妄云何更言有生。是益见其谬也。

    三辨两系无文。

    正脉云。此阙根境合辨之科。(即今疏破两系无文。前五科俱有。惟此科无。故正脉云阙)愚谓意法本自无相。非同前五根尘有实性境。且分文各破中又极明其虚妄无体。共生之计自然无有。亦不须破。非阙文也。就识辨妄竟。

    三承辨结示。

    是故当知。意法为缘生意识界三处都无。则意与法及意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结示之义准上。夫众生以五阴不了心色成身。分开六入之门。发明六尘之境。根尘互引十二处之内外既定。识生其中十八界之边疆莫移。在如来藏中固为幻妄假名。于有情分上竟成坚牢巨执。计人计我而瞥起烦恼。迷理迷法而遽障所知。为生死因。碍正知见。涅槃无路可证。菩提何缘得成。今既一一破其相妄。显其性真。了界处以不有。识阴入之本空。执尽计除相开性现。则菩提涅槃可希冀矣。会四科而归藏性竟。

    三融七大以拂情计(正脉义云。人皆知此科理趣深广必胜前科。实多不能较其所以胜。旧注谓前近取身。后远取物。又云。前悟一身。后融万法。皆非也。良以四科即七大中别相。七大即四科上总相。法本无殊。但四科方谈其一一皆是性真而未尝言其一一皆周法界。如指香柴煤炭一一言其是火。而未及言一一皆可洞烧林野。至今七大方谈其一一皆周法界。故总名为大。如方说出诸火每一星皆有洞烧之极量也。盖前显法法当体真常。此乃显法法圆融周遍。故今解以融大科之。而云拂情计者。良以阿难既闻显见超情。显见离见之旨。已知见性不属因缘及自然矣。但四科该尽诸法。似不免于因缘。亦有邪知谬解随情执自然者。而今又闻本非因缘非自然性。既违昔教复动权执。故世尊以性色真空等拂之)四。

    一阿难陈疑致请。二如来斥迷许示。三阿难遵教伫听。四如来按定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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