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促写录、未及详考、或有讹误、俟后改正。又分类编辑、亦多未妥。俟后整理重辑。第二次草稿。己卯十二月二十二日录竟苟装、时居蓬峰掩室习律、年六十。弘一)
诸法五位
一小乘俱舍宗 ┌一色法 有物质之形者、又以物质为因而生者。
佛家建立诸法┌立七十五法 ┐ │二心法 了识事物者。 亦名心王。
有三门───┼二小乘成实宗 ├总以之收┼三心所法 随附于心法而起者。 是为心法所有之法、故名心所法。
│立八十四法 │束于五位│四不相应法 不附随于心法者。
└三大乘法相宗 ┘ └五无为法 常住、而不自因缘生者。
立百法
◎ 小乘成实宗八十四法。无一一记载之明文。今略。
◎ 小乘俱舍宗、为物心两实之宗。 ◎大乘法相宗、为唯心无心无物之宗。
故其次第为色、心、心所、不相应、无为。 故其次第为心、心所、色、不相应、无为。
于此中摄七十五法。┬色法………十一┐ 于此中收百法。┬心法……………八┐
├心法…………一│ ├心所法……五十一│
├心所法…四十六├七十五法 ├色法…………十一├百法
├不相应法…十四│ ├不相应法…二十四│
└无为法………三┘ └无为法…………六┘
┌色法 有质碍、而无知觉(缘虑)之用。 ┐
│ ├在于诸法、谓之色心。在于有情、谓之
└心王(心法) 无质碍、而有知觉之用。或为缘起诸法之根本。┘身心、身即色也。
┌心王(心法) 为心之主作用。 总了别所对之境。
└心所 为心之伴作用。 为心王之所有、而起贪嗔等之别作用也。 旧译曰心数。
┌一所依平等 谓心王依眼根、则心所亦依眼根也。
┌心王(心法)┐ 同时而起之一聚心 ├二所缘平等 谓心王缘青境、则心所亦缘青境也。
│ ├皆名相 心心所、有五平等 ┼三行相平等 谓心王了解青色、则心所亦了解青色也。
└心所法 ┘应法 之义、故名相应法。├四时平等 谓心王此时起、则心所亦此时起也。
└五事平等 谓心王其体为一个、则心所之体亦各为一个也。
三有为法
此三孔孟学会、皆有因缘之作为、故名有为法。
┌色法┬小乘俱舍┬五根───┐
│ │ ├五境 ├共十一法
│ │ └无表色──┘
│ ├大乘法相┬五根───┐五境
│ │ ├五境 ├共十一法
│ │ └法处所摄色┘
├心法┬小乘俱舍┬心法(心王)一┐
│ │ └心所法四十六┴共四十七
│ └大乘法相┬心法(心王)八┐
│ └心所法五十一┴共五十九
└非色非心法┬小乘俱舍───不相应法十四
└大乘法相──不相应法二十四
七十五法
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为七十五、摄耿五类。
◎ 第一、色法十一。┬一五根。┬眼根┐
│ ├耳根│
│ ├鼻根├此五法能发识取境┐
│ ├舌根│、故名根。 │
│ └身根┘ ├五根五境。有质碍之用、故名色。
├二五境。┬色境┐ │
│ ├声境│ │
│ ├香境├此五法能为五根所┘
│ ├味境│对之境、故名境。
│ └触境┘
└三无表色。依身口发动之善恶二业、生于身内之 ─ 无表色、自体无质碍之用。以存于
一种无形色法、感苦乐果之业因也。 质碍之四大为因而生、故亦名色。
◎ 第二心法一。“于根境相对之时、依根而生、能准备金知境界之总作用也。 是从于所依之根故。虽为六识、而其心体是一、此心法必领有他之心所法、犹如国王之于臣民、故亦名曰心王。”
◎ 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 ┬ 一、遍大地法。───┬受 领纳苦乐舍三境之作用也。
“此四十六法、皆为心王│“此十法、随逐善不善 ├想 想像事物之作用也。
所领有、而与心王皆为│ 无记之一切心王而起 ├思 造作身口意三业之作用也。
对于境界之别作用、故│ 、故名遍大地法。略 ├触 触对境界之作用也。
云心所有法、常略称心│ 称曰大地法。” ├欲 希求之作用也。
所法。” │ ├慧 简择之作用也。
│ ├念 记忆之作用也。
│ ├作意 警觉他心心所之作用也。
│ ├胜解 印决事理之作用也。
│ └三摩地 译为定。使心心所注住于一境之作用也。
├ 二、大善地法。───┬信 使心心所澄净之作用也。
│“此十法、与一切善心 ├不放逸 于诸善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
│ 相应而起、故名大善 ├轻安 使身心轻妙安稳之作用也。
│ 地法。” ├行舍 使身心舍离执著诸法之念、而住于平等之作用也
│ │ 、是行蕴所摄之舍。故拣别于彼受蕴所摄之舍受
│ │ 、而谓之行舍。
│ ├惭 于所造之罪、自耻之作用也。(于过自厌)
│ ├愧 于所造之罪、他耻之作用也。(于过羞他)
│ ├无贪 于顺境无贪著之作用也。
│ ├无嗔 于逆境不嗔恚之作用也。
│ ├不害 不损害他之作用也。
│ └勤 于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
├ 三、大烦恼地法。──┬无明 愚痴为性、反于上之慧之作用也。
│“此六法、常与恶心及 ├放逸 反于上之不放逸、于善法放逸之作用也。
│ 有覆无记心相应、故 ├懈怠 反于上之勤、于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
│ 名大烦恼地法。” ├不信 反于上之信、使心不澄净之作用也。
│ ├惛沉 使心惛重之作用也。
│ └掉举 使心轻浮之作用也。
├ 四、大不善地法。──┬无惭 反于上之惭、不自耻之作用也。
│ “此二法、与一切不 └无愧 反于上之愧、不他耻之作用也。
│ 善心相应、故名大
│ 不善地法。”
├ 五、小烦恼地法。──┬忿 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
│ “此十法、名小烦恼 ├覆 隐藏己罪之作用也。
│ 地法者、有三义。 ├悭 使于财施法施悭吝之作用也。
│ 一、虽与恶心及有 ├嫉 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
│ 覆无记心相应而起 ├恼 坚执恶事而恼乱身心之作用也。
│ 、而唯为修道所断 ├害 反于上之不害、而行打骂他人等之作用也。
│ 、不通侪见道所断 ├恨 于忿境、结怨不舍之作用也。
│ 。二者、但与意识 ├谄 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
│ 之无明相应、不通 ├诳 欺他之作用也。
│ 于他识。三者、此 └憍 染著于自法、使心贡高之作用也。
│ 十法现行各别、而
│ 必非十法俱起。”
└ 六、不定地法。───┬寻 寻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
“此八法、不入前之 ├伺 伺察事理之细性作用也。
五地、为特殊之法 ├睡眠 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
。故名不定地法。 ├恶作 思念恶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
” ├贪 反于上之无贪、而贪爱顺境之作用也。
├嗔 反于上之无嗔、而嗔恚逆境之作用也。
├慢 对于他人、使心高举之作用也。
└疑 于谛理、使犹豫之作用也。
◎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十四。──┬得 使诸法获得于身之实法也。
“此十四法、为非色非心之法 ├非得 使诸法离身之实法也。
、而非与心相应之法、故名 ├同分 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报同一等。各随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
心不相应行法。所以名行者 │ 报之实法也。
、有为法之总名。又此十四 ├无想果 于无想天中、使心心所都灭之实法也。此是一种外道所执之涅槃。
法、为五蕴中行蕴所摄、故 ├无想定 欲得外道之无想果、所修得之无心定也。
名行也。” ├灭尽定 不还或阿罗汉之圣者、为止息暂时所入之无心定也。
├命根 维持寿之实法也。
├生 使法生之实法也。
├住 使法住之实法也。
├异 使法衰异之实法也。
├灭 使法坏灭之实法也。
├名身 色声等之名也。
├句身 诸法无常等之章句也。
└文身 名与句所依之文字也。
◎ 第五、无为法三。─┬择灭无为 依正智简择力而得之寂灭法、即涅槃也。 此法能使烦恼寂灭、故名灭。
“此三法、无生住 ├非择灭无为 非依择力、但依缺生缘而现之寂灭法也。 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灭。
异灭四相之作为 └虚空无为 无碍为性、得通行于一切之碍法中也。
、故名无为法。”
七十五法──┬有为法──┬色法十一
│ ├心法一
│ ├心所有法四十六
│ └心不相应行法十四
└无为法三
三科
◎ 五蕴┬色──色 有一
├受 ┐
├想 │
├行 ├心 有四
└识 ┘
◎ 十二处┬六根┬眼根(眼处)
│ ├耳根(耳处)
│ ├鼻根(鼻处)
│ ├舌根(舌处)
│ ├身根(身处)
│ └意根(意处)┐
└六境┬色境(色处)│
├声境(声处)│
├香境(香处)│
├味境(味处)│
├触境(触处)│
└法境(法处)┴心 有二
◎ 十八界┬六根┬眼根(眼界)
│ ├耳根(耳界)
│ ├鼻根(鼻界)
│ ├舌根(舌界)
│ ├身根(身界)
│ └意根(意界) ┐
├六境┬色境(色界) │
│ ├声境(声界) │
│ ├香境(香界) │
│ ├味境(味界) │
│ ├触境(触界) │
│ └法境(法界) ┤
└六境┬眼识(眼识界)│
├耳识(耳识界)│
├鼻识(鼻识界)│
├舌识(舌识界)│
├身识(身识界)│
└意识(意识界)┴心 有八
┌五蕴 蕴者、积集之义、旧译曰阴、荫覆之义。为迷于心偏重者、合色而为一、开心而为四。
├十二处 处者、根与境为生心心所作用之处。旧译曰入、根与境相涉入也。为迷于色偏重者、合心而为二
│ 、开色而为十。
└十八界 界者、差别之义。为色心共迷者、开色而为十、开心而为八。
┌根 有取境之作用者、谓之根。
△├境 为根所对所缘者、谓之境。 亦名曰尘、染污义也。
└识 能缘者、谓之识。
┌扶尘根 “扶、又作浮。五根之外形、眼可见者。 是为扶助胜义根之五麝、故谓之扶尘根。”
△根┤
└胜义根“又名正根。乃眼等五根之实体也。 依之而有发识取境之作用。为四大种所成之净色。”
┌据小乘、则以前念之意识为意根。
△意根┤
└据大乘法相、则以第七末那识为意根。
┌大乘法相及小乘俱舍、皆谓六识体别。
△六识┤
└小乘成实、则谓六识体一、谓众生唯有一识、以一识依于六根而缘六境。
五蕴
蕴者积集之义、谓色心之法、大小前后等积集而成自体也。旧译曰阴、荫覆之义。
┌ 一色蕴 总该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质。
├ 二受蕴 对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
├ 三想蕴 对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
├ 四行蕴 其他对境关于嗔贪等善恶一切之心之作用也。
└ 五识蕴 对境而了别识知事物之心之本体也。
△┌色-色
└心┬受┐
├想┼此三者、心性上各为一种特别之作用。故名之曰心所有法。(略云心所)即心王所有之法。
├行┘
└识──此一者、为心之自性、故名之心王。
色蕴
◎ 俱舍十一色┬能造“以四大、为能造作一切色法”┬地大┐
│ ├水大│
│ ├火大├实色其体、为触境所摄。
│ └风大┘
└所造“依四大、而造五根五境无表─┬眼根┐
色之十一。” ├耳根│
├鼻根│
├舌根│
├身根│
├色境├─实色
├声境│
├香境│
├味境│
├触境│
└无表色─假色
◎ 成实十四色┬能造“以色等四境、为能造作一切色法。”┬色境────────┐
│ ├香境 │
│ ├味境 ├实色
│ └触境────────┘
└所造“色等四境和合、方成四大。依此四─┬地大────────┐
大、而成声境及五根。” ├水大 │
├火大 ├假色
├风大────────┘
├声境“四大相触为声”┐
├眼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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