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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国革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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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在前面各章中已经阐述了制宪议会在1789年为资产阶级所要建立的秩序而确定了的原则。这些原则始终是大多数国民的指导方针,但在如何解释这些原则以及调整政治体制和公共生活的问题上,都存在着重重困难。这首先因为革命是破坏有余、建设不足的一场内战;又因为第三等级内部出现了分裂,山岳派在共和二年推行的经济统制和公有化法律损害了资产阶级秩序的基础。

    为了阐明雾月十八日政变的历史意义,我们一方面应该概略地指出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和新国家的特色,另方面也不能忘记,错综复杂的形势、不同的阶级利益和不同的思潮造成制度改造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的曲折,延误了改造的进程,而只要制度未能最后确立,资产阶级的要求也就得不到满足。

    一、破除行会式的、陈旧的社会结构

    在新秩序的原则宣布后,革命的资产阶级始终认为,不搞垮建立在门第出身和特权基础上的等级制和行会制社会结构,个人就不能得到解放。有人说,这是抽象的和虚妄的个人主义,因为人们迟早总要按照各自的利益、信念和爱好去组成集团。实际上,资产阶级并不反对结成集团,只要这对它有利。资产阶级在自己的统治确立后,将恢复许多集团。但为建立这一统治,它必须摧毁一切障碍。在8月4日夜晚后,法国人分作三个等级的状况不能再维持下去,1789年11月7日法令终于宣布彻底取消三种等级。如果采用妥协的办法,旧社会的许多特征本可以得到保存。内战使资产阶级为战胜贵族而逐渐走向极端,甚至不考虑由此产生的后果对它自己也有损害。

    受害最深的是僧侣。在这以前,僧侣有自己的评议会和法庭,有任意赠与的表决权和独立的财政管理,有什一税和大量地产收入,俨然是个国中之国。随着僧侣等级的消失,由它体现的“教会”便丧失了作为法律存在的任何资格,而仅是一个“信仰群体”。国家的世俗化是大革命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大革命所建立的新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可是,国家世俗化的日益深入却使人们对教会的怀念更加强烈。僧侣内部存在着不同的派别:1790年2月18日法令取消了各修道会;7月12日的教士法取消了评议会组织;从事教育和慈善事业的教团虽保留了一段时间,但在8月10日事件后也不能幸存,终于在18日被取缔。素称无主的教会产业一律被交给国家,各种例外被陆续取消,其中包括留给基金会的产业(1791年2月10日),慈善工场的产业(1792年8月19日),马耳他教团的产业(1792年9月19日),教会学校的产业(1793年3月8日),医院和其他救济机构的产业(共和二年穑月二十四日,即1794年7月12日)。在俗的和脱俗的教士统统恢复了普通公民的地位,虽然有一部分仍接受国家的津贴;此外,赞同教士法的神甫已成为领取薪俸的公职人员,但在共和二年“无套裤汉二日”(1794年9月18日),国民公会取消了他们的公职人员资格。

    法国贵族不组成行会团体,但他们在三级会议、省三级会议或在1787年创建的省议会中都构成一个等级。世袭封号、特权和领主权使贵族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范畴。革命使他们丧失了这种地位,制宪议会于1790年6月19日废除了贵族的世袭封号和徽饰纹章,并准备进一步取消贵族和平民之间的任何畛域。然而,最受大多数法国人————处在领主压迫下的农民————欢迎的还是取消领主制。1789年8月5日至11日通过的一系列法令记录了著名的8月4日之夜作出的决定,要求立即无偿地结束农奴制以及农民对领主的人身依附;1790年2月关于市镇当局由选举产生的法令剥夺了领主在乡村中的行政权;3月15日和6月19日法令撤销了领主的荣誉性特权;8月16日的司法改革废除了领主法庭。

    贵族同神甫一样成了普通公民,他们的产业也就不再与众不同。随着封建制的灭亡,贵族土地和平民土地之间的区分不再存在,采邑的等级及其有关习俗,如长子权、采邑转让和贡赋减免等等,跟着也取消了。许多家族的财产减少了,因为它们的主要收益就靠领主权。土地贡赋在领主权中占主要地位,而土地贡赋是需要赎买的,1790年3月15日法令就赎买金额作出了规定,但农民并不执行。1792年6月18日,立法议会取消了节敬一类的领主权的赎买,能出示原始凭证者除外;接着,议会于8月25日把这项规定扩大应用于各项贡赋,并于27日把下布列塔尼地区可退佃的领地列入普通租地的范围。最后,国民公会于1793年7月17日彻底废除了残存的一切领主权。

    贵族拥有的土地从此像其他土地一样需要纳税;不仅如此,贵族根据领主对领地内的全部土地享有的领有权(不论有无国王的命令)所霸占的部分市镇产业也一概退归市镇所有。制宪议会于1790年3月15日宣布,国王三十年来违背1669年敕令擅自许可的抽签一概无效。立法议会于1792年8月28日取消了抽签后三十年不变的柯尔培尔法规,承认市镇对其辖区内空地以及道旁树木的所有权。1793年6月10日,国民公会作出了关于把争执交付仲裁的决定,从而再次有利于农民。流亡国外是对贵族更沉重的打击,尽管这仅限于某些贵族家庭。立法议会于1792年3月决定查抄流亡者的财产,国民公会于1792年12月把动产交付出售,1793年6月3日开始出售不动产。此外,1793年3月28日法令给了流亡者褫夺公权终身的处分,同时把他们亲属的财产中可能归他们所有的部分划归共和国所有,因此,他们的亲属在分割遗产前也被禁止动用财产。

    未受以上处分的贵族家庭也前景不妙,因为革命派采取的措施旨在把大产业分小。资产阶级当时或许认为,新的经济秩序需要财产的流动,而增加产业主的人数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削减贵族影响的决心,内战激起的对贵族的愤恨,以及连带引起的对被视为贵族帮凶的富裕平民的愤恨,这一切虽然也起了很大作用。制宪议会于1790年12月18日禁止签订永久租约,认为这会使采邑制死灰复燃。制宪议会接着制订的乡村法典甚至取消了租约的自动延长。1791年4月5日法令的意义更加重大,它规定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实行平分。同年3月17日,遗嘱权以及直系亲属间的生前赠与在原则上均被取消。决定性的打击来自国民公会:1792年10月28日法令谴责为保证长子继承而使用的各种替换和转手的办法,从而使偷偷摸摸地推行长子权也成为不可能。山岳派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走得更远;共和二年雾月五日(1793年10月26日)法和雪月十七日(1794年1月6日)法确认了有关继承人平分遗产和无限代理的规定,立遗嘱人只是在没有直系或旁系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在遗嘱中将其十分之一或六分之一的财产转赠给非继承人。1793年6月4日又决定接受私生子继承遗产,雾月十二日(1793年11月2日)法进一步给予他们以婚生子女的同等份额;此外,这些法律的生效日期可追溯到1789年7月14日,并允许为重分遗产而查找生父。

    宪法的和体制的改革不仅使贵族丧失了与其特权相联系的声望,而且也意味着他们收益的减少。国王不再能向国库任意提款,给贵族以馈赠和俸禄;他虽然仍可从王室经费中开支,但不能对仅有二千五百万的经费抱有奢望。当路易十六仍保留一定的任免权时,大贵族喜欢在外交界、军界和王室担任高级职务。最初,资产阶级出于传统的恭敬、感激或政治机敏,推举贵族在地方机构或国民卫队中任职,贵族在当选后也乐于接受。部队的改组使居乡贵族受苦不浅;这不仅因为捐纳官职的办法已被取消,而且因为从1790年2月28日起人人都有出任官职的可能;同年9月公布的升迁条例开始重视资历,而不再考虑门第出身。遭受打击最重的肯定是在行政和财经部门任职的长袍贵族,他们多数通过捐纳才取得了官职。捐纳官职的办法取消后,他们失去了官职,而得到的补偿却是按官价折算的指券。司法官吏改由选举产生,原有的法官不再保留;财政部门的官吏也同样如此;在旧制度下,他们除了领取与他们经手的收入成正比的俸禄外,还对这些收入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可根据自己的利益发放贷款。在旧制度末期,还有许多贵族是包税人,他们随着间接税的被取消而失去了收入来源。

    贵族的境遇在逐渐恶化;除非能对革命作出毋庸置辩的保证,他们由于嫌疑越来越大而很少担任公职。罗伯斯庇尔在国王出逃前已要求清洗军队。无套裤汉于1793年主张剥夺贵族的公民权。救国委员会没有予以同意,继续使用它所信任的人。流放、监禁和判刑接踵而来,共和二年芽月二十七日(1794年4月16日)法决定将贵族逐出巴黎和军事要塞。达武等一些人采取了明哲保身的态度。热月反动在法律上并未使前贵族的处境有明显的改善。共和四年雾月三日(1795年10月25日)法禁止流亡者亲属担任公职;王党议员在共和五年曾使这项法律暂停执行,但果月十八日后又恢复了。过后不久,西哀士让默尔特的布莱提出建议,对在旧制度下曾担任显职的贵族一概处以流放,并把其他贵族贬低到外国人的地位。共和六年霜月九日(1797年11月29日)法采纳了后一项措施,但对革命有功的贵族例外。由于上述豁免未作明确规定,所谓例外并未产生任何效果。直到雾月十八日为止,绝大多数贵族或者逃往国外,甚至同共和国的军队作战,或者蛰居国内,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不起任何作用。

    根据格里尔提供的数字,他所统计的七十二个州约有流亡者十万零九千七百二十人;如果加上对其他十五个州的估计,总数应达到十二万九千人。考虑到遗漏的因素,泰纳所说的十五万人这个数字似乎是可信的。有三十六个州(涉及六万八千一百五十四名流亡者)可作分期统计。在局势比较平稳的二十四个州,约有百分之七十二的流亡者于1793年1月1日前离开法国,其中十分之九是贵族和神甫。在曾遭到入侵或打过内战的另外十二个州,百分之八十三的流亡者在1793年1月1日前出逃,其中十分之九以上属于第三等级,特别是农民;贵族仅占流亡者总数的百分之十七左右(二万一千六百二十四人),僧侣略为多些(三万二千五百九十七人)。

    这里显然还不能就贵族和僧侣所受的打击得出一个完整的印象。我们不仅应该看到平民的滥施屠杀和恐怖统治的处决,而且还应该注意所谓“革命的破坏”:贵族宅邸被毁坏或被焚烧,教堂被抢掠或被捣毁,文献散失,塑像被砸碎,徽饰纹章被践踏。在革命风暴最猛烈的阶段,立法议会和国民公会对破坏行为竟随声附和。为满足国防的需要,人们拿走了钟铃,铁器和其他金属制品,甚至用漂亮的羊皮纸包火药。1793年7月17日法曾命令焚毁封建文书。雾月四日(1793年10月25日)和雨月八日(1794年1月27日)法令作了纠正,焚烧文书事件不再发生,但所受的损失已无可挽回。

    我们还看到,在摧毁行会或社会的过程中,受到打击的不仅仅是僧侣和贵族,资产阶级也被强烈的震动所波及。不少资产者在旧制度下正力图挤进贵族行列或取得个人封号,他们眼看历来让发财致富者为之神往的美妙前景毁于一旦。不少资产者,甚至某些人民代表,拥有采邑或某块领地的全部或部分领主权(例如开设磨坊、面包房等),还有些资产者受虚荣或利益所驱使,在订立土地租约时采用了采邑(因为领主的年金不经领主同意不得赎买的形式),例如规定承租人必须缴纳年金。1793年7月17日法剥夺了他们的这些权利。许多官吏并不是贵族,取消捐纳官职的办法以及官职不再与社会地位和个人收益相联系,使担任官职的资产者同其他官吏一样遭受损失。公证人成了公职人员,诉讼不再必须经过检察官,随着机构的撤销,许多执达吏失去了职业。其他自由职业历来不需捐纳,但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律师公会解散后,所有人都能扮演“非正式辩护人”的角色。医生不再构成封闭的团体。在大卫的领导下,艺术家们自1791年起对垄断着画院和罗马法兰西学院的学院派提出了强烈的挑战。国民公会终于在1793年8月8日取消了各学士院和大学,从而使一部分艺术家、学者、文学家和教授失去固定职业。在山岳派当政时期,商业资产阶级也觉得自己的前程面临威胁。国民公会于1793年8月24日废止了资本主义最先进的形式————股份公司。贴现金库的关闭比印度公司的取消给资本主义的打击更大,因为它担负着发行货币的职能,是高于一切银行的银行。经济统制、限价和实物征集限制了企业的活动和利润,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至于平民,即手工业者、零售商和小职员,他们也受到了损失。在盐税、入市税、通行税、过境税、什一税、田赋等间接税停止征收后,许多胥吏不得不另谋生路。1791年2月2日,制宪议会取消了行业公会。这项法令似乎是符合民主的,因为当时的技术条件已允许雇佣劳动者自己开设铺子。但它使那些师傅、小老板丧失了垄断,他们的利益和自尊受到了伤害:他们历来为拥有特权和受人尊敬而自傲,如外科医生、书商和印刷厂主、首饰工匠、理发师等。

    第三等级的私人生活也受到了干扰。遗产继承法对贵族和对平民既然同等适用,平民在分割遗产时不免受到种种限制。上面已经提到,许多资产者向国外流亡;在曾被入侵的地区,当革命军返回时,各种身份的群众却分批离开法国;在遭受恐怖统治迫害的人中间,绝大多数不是神甫和贵族。此外,革命党十分重视放松旧制度下盛行的妻子儿女对家长的从属关系,这种考虑对贵族和对第三等级也同样有效。限制行使遗嘱权正是出自这种考虑:在历届议会的讲台上,总是有人提议应阻止家长剥夺其拥护革命的近亲的继承权。“家长为一家之长”的传统被削弱了;从此,根据1790年4月16日法令规定而建立的家庭会议有权同父亲分掌家法。子女在年满二十一岁后不再受父亲的管束,没有父亲的孩子年满十八岁后解除监护,并收回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妻子不再因被人密告而关在家里,子女的婚事也需征询母亲的意见,她同丈夫一样有权提出离婚;国民公会为此还先后发布了共和二年雪月七日(1793年12月27日)法和花月四日(1794年4月23日)法令。最后,为私生子恢复名誉进一步动摇了家庭的稳固性。任何社会革命终究都会触及家庭:革命需要使个人————尤其使青年————摆脱因循守旧,以便无牵无挂地适应新秩序,而毫不顾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危险;等到目标达到以后,人们再在新社会中重建纪律。

    至此,我们对社会动荡还没有完整的认识。通货膨胀的后果十分严重。雾月十八日后,尽管恢复了金属货币的流通,通货膨胀却继续肆虐,督政府让市场充斥着纸币、付款单和征用凭证,这对有钱人是个沉重的打击。共和三年,指券贬值激起了挤兑风潮,指券持有者纷纷低价抛出,不仅用于缴纳税款和收买国有产业,而且用偿回本金为手段赎取土地年金。正因为资产阶级愿意把积蓄用于抵押贷款,又把贷款的利息用来赎取土地年金,政府不得不于穑月二十三日(1795年7月11日)禁止偿还1792年7月1日前的借款,禁止提前偿还其他借款。法国的大部分地区一般采用分成制租约,佃户在租约期满时(通常一年为期)必须如数退回地主提供的附属于土地的牲畜农具,否则应按清单照价赔偿。从共和二年起,佃户纷纷高价出卖未列入限价范围的牲畜等物,然后用贬值的纸币进行赔偿。救国委员会于共和二年热月二日(1794年7月20日)禁止出售这类牲畜,并于果月十四日(8月31日)将禁令的范围扩大至农具,但成效甚微。共和三年芽月十五日(1795年4月3日)法令重申了以上禁令,无数的请愿书充分表明了土地出租者的怨愤。现金制佃户也以损害地主的利益为乐事,因为他们完全用纸币支付地租。共和三年穑月三日(1795年6月21日),佃户按规定用六倍的纸币缴纳地租;热月二日(1795年7月20日),租金和税款改为一半缴粮食,但佃户仍有权以收成不好为理由拒缴粮食。在整个督政府时期,两院曾多次讨论应采取什么手段仲裁租佃双方的利益冲突。他们对保护既得财产的关心————这种关心在当代已不再见到————再次证明热月党人懂得如何恢复资产阶级的优势。但在当时情况下,产业主的损失是不可能完全弥补的。房产主的利益受到更大的侵犯。旨在帮助房产主摆脱困境的共和三年穑月三日法维持用现金和指券各半纳付房租,从而造成了严重的房荒,尤其在巴黎。直到督政府末期,房屋的损坏情况仍十分严重。最后,由于大部分公债证券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康蓬关于调整永久债务和终身债务的措施,拉梅尔的“清账”,督政府期间年金的不断贬值和用不值一文的票据偿还息金,都首先使资产阶级吃亏。

    这些变化的范围之大和影响之广触及到每个人的灵魂。因此,贵族对现代社会始终感到格格不入,一部分旧式资产阶级倒向反革命的一边,其他资产者则希望通过保守派的反动恢复社会稳定。这种反动倾向从热月九日起已经开始,到雾月十八日还没有结束。只有购买国有产业和从事军需供应的资产者占了便宜,但这些投机活动的大部分利润并未落到旧式资产阶级的手里。接连不断的战争和货币动荡使一批新富人应运而生,他们闯进了资产阶级的行列,而原有的资产阶级却由富变穷,这一社会大变动确是资产阶级所未可预见的。

    二、国家

    在旧制度末年,以君权神授为象征的极权国家仍具有个人的性质。十七世纪以来,随着中央集权的日益加强,逐步确立了一系列的官僚体制,并按照资产阶级的方式,对国家实行合理的改造。这一变革遇到的障碍不仅有某些省或城市保存的部分独立性,有因历史环境发生变化、国家疆土不断扩大而统治方法依旧不变所造成的层出不穷的混乱,更重要的还有等级阶梯的特权。国家本是为了执行人为法和维持社会秩序而建立的,但统治阶级却始终把国家看作是维护其特权的堡垒。主权和贵族利益之间的矛盾导致了革命的发生,资产阶级把国家掌握在自己的手里,终于解决了这个矛盾。

    资产阶级取消外省和城市的特权,剥夺贵族的特权,宣布全体法国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孟德斯鸠认为唯一能遏制国家主宰一切的中间等级不再存在;传统政体被彻底推翻,民族统一通过行政统一而实现。除通讯方面的距离和技术困难外,国家的意志从此不再遇到任何障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托克维尔可以说,制宪议会最终完成了卡贝王朝几个世纪以来所追求的事业。

    这仅是制宪议会的部分成就。制宪议会还宣布了人权,特别是人的自由权,这是为了保护人权不受国家的侵犯,也就是说,为了改变国家的本质,把主权从君主手里转移到人民手里,并消灭个人政权。国家已由君主的私产变成接受臣民的委托的职能机构,君主的权威应服从宪法的规定。国王在名义上没有被取消,但路易十六却成了国家的头号官吏和代表。他的命令仍交行政机构去执行,但他的臣民却不仅要求自由,而且反对中央集权。他们希望的与其说是掌握中央政权,不如说是争取地方自治。平民的革命赶走了国王的代理人,并根据制宪议会的规定,用民选的市镇委员会去代替。这种自治倾向反映着人的本能;中央集权(即使由人民的代表掌权)总是阻碍自治的发展,这不仅因为官僚主义往往以墨守成规的和颟顸迟钝的办事方式侵犯或无视自治权,而且因为划一不二的政令必定激起爱好独立的个人的愤怒,遇到全国各个具有不同利益和不同习惯的小团体的抵制。

    因此,1789年革命没有使国家变得更加强大,却反而使国家的力量有所削弱:国王和议员暂且共掌政权,他们必须尊重人权,实行权力下放,征收税款和维持社会治安由市政当局负责。许多公民走得甚至更远;他们借口主权属于人民,援引人权宣言第六条关于不排除直接民主的条款,主张议员的决定应交给选民修改,选民有权撤换议员。这种极端自由的无政府倾向在反革命派、温和派和无套裤汉中都有表现,它同中央政权必要的集中势必发生冲突:自由和权威、个人和国家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永恒矛盾。

    资产阶级并非看不到困难,只是它敢冒风险。确实,一个阶级为取得胜利总要冒点风险。国家体制经受的十年动荡不能证明制宪议员的无能或过于大胆,真正的原因还在于:第三等级同贵族的斗争,路易十六给贵族的支持以及贵族同国王、同外国的勾结。国民不能不觉悟到,为了保障边界的安宁和统一国民的意志,必须有这样一个政府,它的职权应该随着危险的扩大而扩大。

    资产阶级不给穷人选举权,只让富人在缙绅中挑选议员。他们不但夺得了政权,而且自信能维持政权;既然新国家应保护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社会统治,他们就不愿意看到国家的政治机构和行政组织运转不灵。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和过分的权力下放有使行政当局瘫痪的危险。议会制度本可以改善三权分立和限制权力下放,而制宪议会却没有朝这两个方向努力。他们既不能信任路易十六,又不敢更换国王或成立共和国,因而组织不起一个真正的政府。在很长时间里,大多数法国人并不感到遗憾,因为这种状况使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批评他们所不喜欢的议会法令;他们以为动乱只是暂时现象,因而并不十分放在心上。直到内战加剧和面临入侵,他们才感到进退两难:或者妥协投降,或者恢复国家的权威。可是,资产阶级内部很早就出现了分裂:王政派和福扬派选择了第一个方案,坚定派则力促第二方案的实现。

    在恢复国家权威的同时,坚定派损害了国家的社会基础。由于掌握着国家权力的许多缙绅拒绝追随坚定派,后者只得依靠平民和推行政治平等。8月10日事件似乎解开了死结:国王已被推翻,组织一个有效的行政机构似乎不会再遇到阻力。此外,实行普选制似乎也使缙绅们不再能任意支配国家。而实际上,共和党内部也四分五裂。第一次恐怖浪潮使吉伦特派胆战心惊,他们从此对专政深恶痛绝,并把经济自由奉为首要的信条。相反,与无套裤汉相结合的山岳派强迫国民公会建立革命政府,赋予政府对经济的领导权,并同意与自己的盟友在政权中平分秋色,让平民阶级从革命中得到好处。

    国家掌握在雅各宾派手中时,又变得有了权威,它的公职人员在某些方面变得民主起来;此外,国家使有些人员带有社会民主的性质。在革命政府的短暂生命中,人们猛然看到,资产阶级为废除贵族特权而在1789年宣布的权利平等将对未来具有无限深远的意义。山岳派没有许诺取消财富的不平等,但已着手缩小财富的差距。他们并不希望让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平等权利,但他们指出,民主共和国至少有部分实现这一原则的义务。

    雅各宾专政仅是大革命中的一段插曲。雅各宾派的许多领导人也认为专政只是救国的权宜之计。为使社会民主制取得成效,需要付出许多金钱和时间。暂且,必须为夺取胜利而牺牲一切。雅各宾国家愿意接受所有人给予的帮助,即令是贵族;它不支持破除基督信仰运动;它所推行的经济统制只是为了满足军队的需要,而无套裤汉却要满足自己的需要。雅各宾国家加强中央集权,停止选举,执行无情的纪律;倾向极端自由和野心勃勃的平民领袖对此深感不满和失望,当平民领袖起而反抗时,国家立即予以镇压。此外,无论雅各宾派或无套裤汉都没有组织真正的政党来推行他们的专政。他们在政治民主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同其他公民一起参加街区、国民卫队和俱乐部,虽然这些组织曾有过几次清洗。他们企图以国民公会的名义发号施令;当他们对国民公会失去控制,国民公会转而动摇国家的统治时,他们便陷于无能为力的境地。他们并不代表一个阶级,他们的成员来自从富裕的资产者到无产者的第三等级各阶层,因而在限价问题上出现了分裂:自耕农、手工业主和商人同工人和消费者发生了冲突。

    在热月九日后接管全部政权的共和党资产阶级赶紧取消国家的经济统制。共和三年宪法恢复了制宪议会首创的选举和自由制度。热月党人否定了普选,这是因为他们要建立一个纳税人的共和国,也就是布瓦西·唐格拉斯所说的有产者共和国。这个共和国的坎坷经历给人留下了痛苦的回忆:暂停执行人权宣言已在人们的预料之中,非常法依旧有效,矛头既针对拥护旧制度的立宪派王党和罗马教神甫,又针对民主派。热月党看到,在战争继续进行和指券日趋崩溃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共和国和革命的前途以及他们自己的前程和生命均有赖于此,因为他们一旦被逐出政府,就会落到与山岳派同样的下场。他们不能不加强督政府的地位。但是,他们又不惜自相矛盾,想方设法在督政府和两院之间维持权力平衡,以阻止国家妨碍资产阶级在国内的行动自由。西哀士修正了他在1789年反对贵族时提出的理论,指出主权属于人民丝毫不等于人民拥有国王曾窃取的极权,享有主权的人民应尊重社会诞生前早已存在的自然权,首先是财产权;从这个观点出发,他声称热月党采取的防范措施不够有力。

    然而,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对立仍使国家无所作为。督政府在有利形势的帮助下扩大了权力:除派遣特派员外,它还任命了许多行政官员和法官;如同救国委员会一样,它通过发布政令扩大其制定法规的权力,而不愿两院勉强同意或表示反对,共和七年牧月三十日事变正是两院对督政府的一次报复。督政府对战争一味临时应付,既不能彻底遏制国内的反革命,又不能实现普遍的和平。政权的社会基础也过于狭窄:平民创立了共和国,而共和国却推开平民的帮助;共和国力图充当资产阶级的代表,而大部分资产者却与共和国为敌。现政权的领导人依靠在选举中舞弊或践踏宪法来维持自己的统治。立法权正日益成为附属品,而督政府却仍未取得它所认为必不可少的特权(它在附庸国建立的体制足以为证)。最后,共和七年的军事失利和雅各宾派的回光返照促使享有选举权的资产阶级同波拿巴携起手来,他们企图在不危及资产阶级优势地位的条件下给行政权注入新的活力。

    战争决定了革命必须实行专政,已被共和二年的经验所吓怕的资产阶级宁愿接受军事专政。实现他们在1789年憧憬的那种政府暂且还见不到一线希望:那将是很久以后的事情。

    三、国家的世俗化

    国家的政治改造诚然值得重视,但用今天的眼光看,国家的世俗化似乎也同等重要。

    既然哲学家们对教会的褊狭大兴问罪之师,信仰自由似乎理应与研究自由和批评自由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并列首位,世俗的国家似乎理应作为革命的基本特征而产生。可是,制宪议员们在这个问题上却表现得羞羞答答,仅把宗教宽容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直到1789年底和1790年初,他们才前进了一小步,同意给新教徒和南部犹太人以公民权。尽管如此,他们仍不建立世俗的民事登记,因而即使每个人都有选择宗教的自由和改宗的自由,但每个人却都必须信仰一种宗教。

    议会暗示今后的法律不受教会的干预,并于1790年4月13日不把天主教当作国教。但议会远没有抛弃天主教,它仍然承认天主教对公共祭礼的垄断,唯有主持公共祭礼的天主教神甫才领取薪俸和配给住房。直到1792年,教会的慈善工场的财产仍未触动;本堂神甫继续为出生、结婚和死亡办理登记;教会学校和济贫事业仍予保留,学校和医院中的教团依然存在。

    制宪议员明显地迁就爱国的本堂神甫;他们知道僧侣享有很高的声誉,担心因措施过激而引起群众的不满;他们还认为,宗教至少对平民是必需的。此外,他们在世俗化问题上显然没有明确的想法。大多数人民代表是法学家,他们认为国家包括宗教,只要不去触犯教徒公认的教义,国家就能节制教会。更何况,法国教会自主运动早已表现了较大的独立性。旧制度留下的这一传统促使制宪议会通过了本质上与国家世俗化背道而驰的教士法。可是,作为推动国家演变的酵母,由教士法导致的教会分裂不但使革命派把顽固派神甫当作敌人,而且使他们逐渐排斥宪政派神甫,并最终摆脱对基督的信仰。

    早在1791年,当制宪议会仍允许顽固派神甫进入教堂时,某些外省地区已自发采取了针对顽固派神甫的强制措施;战争进一步使这些措施全面推广;8月10日后,顽固派神甫遭到了取缔。看来,革命党对在革命中遭受损害的神甫仍十分照顾;相反,因一些神甫拒绝宣誓而激起的对整个天主教的敌对却使宪政派神甫跟着受害,因为他们毕竟也信仰天主教。1792年9月20日,立法议会终于创设了世俗的民事登记,并允许离婚:这是向世俗化走出的决定性的一步。

    已宣誓的神甫的处境变得愈加困难;在政治上,他们很快被认为有留恋王政和支持吉伦特派的嫌疑。1793年10月,国民公会允许将被控通敌的神甫处以流放;创立革命历法和实行旬末礼拜的规定给宗教活动增添了新的困难;无套裤汉后来干脆封闭了教堂。国民公会和救国委员会不赞成使用暴力,12月6日法令重申了信仰自由。这个法令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热月九日政变也无济于事;相反,康蓬在共和二年“无套裤汉二日”(1794年9月18日)又进一步取消了僧侣预算,从而使教士法名存实亡。政教分离至此终于完成。

    随着反动的开始,信仰又重趋活跃。热月党制订了详尽的信仰法规,并归还了教堂。顺从派和宪政派神甫趁机公开活动,顽固派神甫则从事秘密活动。直到雾月十八日前,督政府随着形势的变化左右摇摆,有时安抚,有时压制。

    与此同时,8月10日后学校和慈善事业中教团的废除以及教会学校和教会医院财产的出售,导致了教育和济贫事业的世俗化。私立学校仍然存在,但在国民公会创设的公立学校里,教士不再有任何地位。山岳派通过“全国慈善募捐”,把济贫的职责交给了共和国。督政府把这一事业又移交给市镇当局,创设了慈善办事处,但世俗化原则保留不变。

    国家的世俗化表面上似乎已全面完成。其实,这项任务并未真正完成,因为大多数共和派认为必须为功利主义的公民道德提供一个精神基础。他们从幻想出发,以为自然神论能使教徒的精神有所寄托,旬末礼拜和革命节日至少能有效地代替天主教的种种仪式,因而极力推行在革命初年自发形成的这种国民宗教,用以反对传统的信仰形式。但是,在内战压力下逐渐实现的世俗化并没有开始时曾有过的那种咄咄逼人的气势。由此可见,世俗化运动同信仰自由或者同无视精神因素的实证理性主义并不协调,这确实证明,十八世纪的思想在当时并未真正达到家喻户晓。

    革命的急风暴雨没有把基督教传统连根铲除,但它使一部分法国人脱离了这一传统。当国家不再强迫人们在周末望弥撒和在复活节领圣体后,传统势力在许多地区立即大大削弱,巴黎地区和法国中部则尤其明显。在雾月十八日前,僧侣已无扭转局面的能力:僧侣丧失了财产,部分地转入地下和流落异乡,很少接纳新的成员;神甫的人数本就不足,许多年老神甫又后继无人;僧侣内部四分五裂,等级制度发生动摇;一些顽固派教士不受宪政派主教和本堂神甫的约束,自行其是。信徒行圣礼的次数日益减少;儿童的宗教教育往往不能进行;宗教习俗日益淡漠,因而在十九世纪上半期需要花很大力气才能恢复。但是,无套裤汉坚持与教会为敌,并把这种敌对情绪传给了他们的后代。不信宗教在1789年前仅限于贵族和资产阶级,如今在平民阶级中已十分普遍;这一意义重大的新事物,加上革命与教会的决裂,其后果是不可估量的。革命的资产阶级开始认识到,1789年原则同天主教义是互不相容的;教会也得出相同的结论:庇护六世在1790年谴责了人权宣言;至于法国僧侣,他们最初曾表示接受人权宣言,或至少大部分没有反对,但随着教会的分裂、镇压措施的严酷和世俗化的加剧,逐渐采取了与革命为敌的立场,除少数宪政派神甫例外。

    绝大多数国民对国家的世俗化并不关心,他们对原则不感兴趣,对原则的冲突兴趣更小;日常的经验告诉他们,他们在生活中注定要左右徘徊。他们已进行了1789年的革命,革命的社会成果基本上符合他们的要求。但他们同时坚持要保留自己的宗教,这既出自一种信仰,又出自与信仰相联系的利益,而更普遍的则出自习惯和求得平静:宗教争执造成了家庭分裂、夫妻不和乃至父子反目。许多人希望国家设法结束这种状态,以便只举行共同的弥撒。

    宗教和睦看来不能很快实现,因为部分僧侣仍服从流亡的主教和支持英国豢养的王党。当前可行的办法是同教皇达成协议,让教皇要求神甫在政治上服从国家或保持中立。督政府在1796年已有过这方面的考虑,但事情却留待波拿巴去做。

    四、公共机构

    不管时局使中央政府发生了多大的变更,任何人都不能否认,资产阶级在政府中安插了一些有能力的人,他们在执掌政权当中更增长了才干,其中的出类拔萃者后来又被拿破仑接纳到他的班子当中。但是,在一般百姓的生活里,立法部门的决策和政府的命令不是唯一起作用的因素,行政机构的效率以及行政人员办事的认真程度至少是同等重要的,甚至是更加重要的。下级官吏同平民百姓直接接触,他们对一个政权的名声好坏关系十分重大。

    如同各级议会一样,州县的行政官员也来自资产阶级,其范围直到1793年才略有扩大,且主要是县级行政官员。在各大城市中,一些手工业主、零售商和自由职业者进入了市镇委员会;甚至市政府。一些职业地位和经济地位较低的人————胥吏和少数帮工————加入了他们的行列。这种状况使缙绅感到特别恼火。但是,督政府不能完全改变它,因为大多数缙绅是王党。公民们在这些民选机构中逐渐学会管理公共事务,并提拔有才干的人担任高级职务。为此,在制宪议会和共和三年的国民公会中,人们曾主张实行“阶梯制”,这个主张并未被采纳,但大多数政治家实际上都是逐级提升上来的。在农村,市镇机关的官员往往令人失望,有些是目不识丁的农民,有些甚至不懂法语。针对这个缺点,孔多塞等人早在1789年就提议建立“大市镇”。他们的主张到共和三年才付诸实施:每个市镇派正副联络员各一人参加区级行政机构的工作。这一尝试因遭到地方自治思想的激烈反对终于被搁浅。

    地方议会并不经常开会,开会的时间也不长,议员承担的任务也不繁重。后来,革命政府命令改设常务机构。市镇、县、州三级行政机构是不可缺少的,它们不仅要处理日常事务,而且承担着司法职能:县州两级政府除执掌行政和司法职责外,还负责经营和出售国有产业,开列流亡者名单,贯彻各项革命法律,工作极其繁忙;市镇当局通常处理各项违章行为,在1793年后,还处理轻微的违法行为。行政官员们在革命的急风暴雨时期对工作的认真负责值得人们尊敬。尽管选举人资格受财产的限制,革命的资产阶级(尤其是民主派共和分子)始终反对以政务繁忙为理由,只让富人当选;专职的行政官员同议员一样领取薪俸;但是,仍有许多官员为避免影响自己的事业而不得不辞职。

    另方面,也有一些新提拔的官员能力不够或缺乏主见,需要稳定一段时间后才能熟悉自己的职责。可是,选举十分频繁:根据制宪议会的规定,州县两级官员每两年改选一半,市镇官员每年改选一半;共和三年的宪法改为州级行政官员每年改选五分之一,市镇官员每年改选一半。1793年至1795年间的历次清洗加剧了行政机构的不稳定性。频繁的改选固然符合民主思想并能弥补代议制的缺点:这使更多的公民有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机会和使他们关心公共事务,这使当选的行政官员不是终身任职,而是定期更换。但是,时间久了,这不但使弃权者日益增多,而且有使当选的官员不能积累经验的危险:在对国民进行公民义务教育刚刚开始的时候,这个缺点显得特别突出。

    在任何制度下,行政管理方法的连续和完善部分地取决于下级官员,即人们所说的“职员”。最初,旧制度下的胥吏均被留任;随着各党派更替执政,它们在各办事机构大批任用亲信。革命政府职能的扩大使各类书记的人数成倍增长,这是革命政府的特征之一。许多书记任职不久,由于能力和责任心不强而远不能胜任。共和三年后,情况有了一点好转:督政府的特派员负责领导下级行政人员,他们比民选机构较为稳定。可惜,货币混乱和财政支绌使营私舞弊现象日益普遍,而1789年以前远没有现在这么严重:特派员及其同伙的贪赃枉法闹得人人皆知,怨声载道。雾月政变的目的之一正是为了取消选举,巩固行政机构的权威,以重建国家的威望和保证各级机构的效率。谁也不会否认,取消念一税的督察员严重地损害了直接税的计征工作,革命时期的行政官员忽略了他们的先辈所创立的统计工作。经济统制一度使救国委员会重新抓紧统计工作,但直到督政府末期,弗朗素瓦·纳夫沙杜却还在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选举的原则在司法组织中也一直维持到执政府成立,而且没有遇到那么多困难。治安法官不算真正的司法官员,对他们没有任何技术要求;1790年8月16日法要求各级各类法庭的在职法官必须有担任法官职务或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历史。这一规定于1792年9月22日被取消,但选举人会议在选举法官时仍按老办法行事。治安法官任职期限仅二年,法庭法官的任期则要长得多:按1790年法为六年,按共和三年宪法为五年。他们都可连选连任,总的说来比较稳定。治安法官制度颇受人们的欢迎,至少选举时投票的踊跃程度同市镇选举不相上下,拿破仑直到1804年才取消这个制度。县级法庭本身似乎没有引起太多的抱怨,如果说有不满,主要因为法律的日趋统一和革命立法的不断变化造成了司法程序的极其复杂。镇压性的非常法无疑引起强烈的愤怒和怨恨。但是,一般刑事法庭及其法官似乎没有遭到众多的责难。雾月党所以要取消选举,主要是想加强国家的权威和保障资产阶级对司法职位的垄断,其最终目的则是巩固资产阶级的社会威望和地位。

    制宪议会力图让诉讼人不通过法官和法律界人士而自己解决争端,以便减少诉讼开支,这一努力并不成功。治安法官的仲裁和家庭会议在督政府时期已不复存在,因为被请来为诉讼人做主的人或者不懂法律,得不到诉讼双方的信任,或者自己感到胆怯,充当了代替他们作主的法律界人士的傀儡。检察官、“诉讼代理人”、律师和“非正式辩护人”虽属可有可无,但仍有人向他们请求帮助,因而法律费用仍然昂贵。共和三年宪法规定每州仅保留一个民事法庭和三至六个轻罪法庭;同时,随着县级行政机构被取消,全部民事纠纷集中到州级部门处理:办事变得旷日持久,旅费开支变得更加高昂。雾月党人为了资产阶级的利益,正式批准检察官重新收取诉讼费。

    在雾月十八日前后,对司法机构的批评主要是镇压不力。被制宪议会废除的“检察院”尚未恢复;案犯先由刑警和治安法官预审,后交民事法庭庭长主持的起诉庭受理,公诉人由起诉庭组成人员选出;于1792年10月被废除的国民特派员又被共和三年宪法所恢复,其职责为监督遵守法律和执行判决。检察院只是在随后的十年中才逐渐恢复。

    制宪议会从一开始就十分关心刑事诉讼的改革,这一改革成为它名垂青史的成就之一。设置审判团从未有人反对,尽管对审判官的选任往往因保守利益的力图控制而引起种种争议。普通法庭看来比较注意遵守新的规章。议会仍努力保护一般被告免受军法审判,在陆海军中则采用有士兵和水手参加的陪审团制度。议会最后为叛国罪设立了最高法院,并为诉讼程序制定了规章。

    虽然如此,内战还是使一般法的保障受到限制、被抛弃或被践踏。历届议会的查究委员会、监视委员会或公安委员会往往不经司法官员的允许,擅自下令搜查和逮捕;救国委员会自然更不例外。每当形势需要时,地方当局也依此办理,1793年至1795年间的恐怖法律给了它们便宜行事的权力。督政府实际上继承了这个传统,甚至为准备选举而不惜采用预防性拘留。至于特刑庭,司法程序更加简化,国民公会竟然下令,凡流亡者、流放犯、手持武器的叛乱分子和通缉犯一经验明正身即可处决。督政府也实行军法审判,在处理巴贝夫分子时丝毫不顾法律。在和平尚未恢复前,舆论界并不幻想当局会有任何法律顾忌,也不认为政府会把司法大权交给独立的法律界人士。

    然而,自1789年以来,民法变动频繁,始终不能形成法典,舆论界对此啧有烦言。制宪议会仅于1791年9月通过了乡村法典。国民公会在1793年和在热月九日后曾讨论过民法典,但未得出结果,只是后来的两院才通过了抵押法典。民法典迟迟不能制订出来,其原因不能完全归结为任务繁重和局势混乱,具有追溯性的山岳派法律的提出,热月党的首鼠两端以及因货币危机而必须对权益进行的许多调整都与此有一定关系。总之,民法典始终有待制订。

    制宪议会建立的税务组织经常在变动中。土地税和动产税的征收额随税区的不同而不同,这势必引起很多不满;营业税完全根据纳税人自报确定,弊端自然极大。如果考虑到这两个因素,税务机构的改组就不足为怪了。国民公会于1793年3月21日废除了营业税,接着于共和二年花月二十一日(1794年5月10日)取消了动产税和调整了土地税。征税工作在内战期间进展缓慢,山岳派用强制性公债、革命捐、征粮征实和通货膨胀等手段取得财源。共和三年热月,由于指券已经破产,又在新的基础上恢复了动产税和营业税;土地税改为一半用实物缴纳:这些措施在共和五年葡月三日(1796年9月24日)暂停执行前曾给督政府帮了大忙。热月党共和国虽然退回到制宪议会时的制度,种种抱怨却并不因此停止。它两次修改了动产税的税则,营业税则修改的次数更多;两院在共和七年终于决定对这三种税以及对登记捐和印花捐进行一次全面调整,同时又增设第四种直接税,即门窗税。这次调整比以往有了可观的进步,共和七年的法律在半个多世纪内将基本保持不变。纳税人仍不满意。国家的征税额从1791年到共和七年确实在减少。土地税由二亿四千万降至二亿一千万,并稳定在这个水平上,实现了耕种者所希望的承包制。动产税由六千万下降到三千万;虽然具体的纳税人对税额减少感到满意,但抱怨并未完全平息,因为这项措施主要有利于城市的富人。此外,制宪议会对动产税中的所得税实行一定程度的累进制,这种累进制经过共和五年热月十四日(1797年8月1日)的改革变得更加突出;共和七年雪月三日(1798年12月23日)的改革取消了房产税的累进制,改行比例制,从而为执政府制订长期的规章作了准备。但是,由于土地税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税如何分配的问题始终是不满的主要原因:在市镇内部,分配做到了大致公平,但各市镇间和各省间的比例尽管进行不断的修正,却始终不能完全合理。人们早在1789年就提出编制土地册的要求,因为土地税的合理分配取决于土地册的制订,但这是一件需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的事。拿破仑在恢复国内稳定后才开始这项工作,工作延续了将近半个世纪。

    国家最关心的事是征税、筹集军费和保证国库收入。制宪议会委托市镇当局制订税册和负责征收,这一做法带有旧制度的特征,更何况,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平民的革命不能同意削弱市镇的自治。在1789年前,国王不但可以派出税务督察,在纳税人的帮助下,根据各种文书,按部就班地制订出详尽的税册,而且可以要求专职的税吏负责征收税款。税吏不能不加快征税,因为纳税通知书是由他们签署的;他们也希望早日把税款收齐,因为他们的个人收益取决于税收状况;他们可以派员督催拖欠的税款,必要时甚至没收欠税人的财产。大革命用领取薪俸的职员代替了税吏,这些职员既没有独立的地位,又不能使用强制手段,他们自然就没有那么大的积极性。直到果月十八日后,各州才设置了“税务局”,税册的制订由督政府的特派员负责,专业税收人员并不参与其事,而税务局则起保证的作用,这个做法虽然恢复了派员催督拖欠的制度,但也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效。税款的征收额毕竟有了明显的增加,执政府成立不久,又立即建立独立于地方当局的专门税务机关,负责制订税册和征收税款。

    由于直接税的征收工作进展缓慢和很不稳定,国库更加注意通过向消费品征收间接税来增加收入。可是,平民革命却把废除间接税作为首要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制宪议会不得不予以同意。督政府时期的两院因不得人心而不敢同意征收盐税,经犹豫再三才决定征收低额的烟草捐。即使拿破仑也直到1804年才断然走上这条道路。此外,国库自己不能签发纳税通知书,发行公债只能采取摊派的形式。但是,它又必须清偿债务和提供额外的军费支出。国家的财政状况日益恶化;对于金融家的贪污中饱和营私舞弊,对于他们贿赂和勾结国家职员和人民代表的行为,山岳派表示了合理的愤慨,他们禁止国库向金融家求助;据说,金融家当时曾同意给国库短期贷款,以保证必要的军需供应。国库只得依靠发行指券和出售国有产业来维持日常开支和军费支出。人们说大革命依靠这两项措施渡过了难关,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热月党人恢复了兴业自由后,放心大胆地使用军需商。“金钱贩子”一再要求成立拥有发行纸币垄断权的国家银行,但两院拒不同意,督政府只得采用旧制度所惯用的应急措施,结果造成国有产业被出售一空,没有偿还能力的息票充斥市场,信用破产接连发生。

    通货膨胀和国库空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关于这个问题,下面还将谈到。这是大革命之外的又一次革命,它使受害者或者离开革命,或者对革命感到失望,而几乎全体国民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执政府的首要任务正是力争财政状况的好转,随着国家的强盛,波拿巴使自己深得民心。尽管如此,大革命的事业却因财力不足而部分地失败了:制宪议会和山岳派都不敢放手出售国有产业,进而增加产业主的人数;1791年宪法在前言中曾就教育和救济这两大公共事业许下了诺言,山岳派也认为这是民主共和国的要害部门,但公共教育仅实现了一半,公共救济则完全失败。

    百科全书派的门生赋予国民教育崇高的使命,孔多塞用最精辟的语言表达了这样的希望:大革命应该组织国民教育,从而使“知识的不断进步为满足需求、克服弊病、实现个人幸福和共同繁荣开辟无限广阔的前景”,并为“接近一切社会制度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人类的普遍完善————作出贡献”。孔多塞的民主思想反映了宽宏的人道主义,这同金钱至上的利己主义势不两立;他接受并进一步发挥了笛卡尔的思想,主张赋予教育以新的使命:“保证人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天赋,从而在公民间建立事实上的平等,使法律承认的政治平等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教育的使命是向所有人提供在资产阶级社会中享受人权的手段。

    问题还在于要确定教育制度的性质。教育究竟由国家主持,还是委托地方当局和家长负责,或者是否应该独立自主?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学生入学是否必须是义务的和免费的?假如回答是肯定的,费用应该由谁负担?向所有人开门的国立学校不能是教会学校,而只能是世俗的学校。但是,教育是否应该变教会垄断为国家垄断?在当时的形势下,教育的世俗性质已不成问题,但在其他问题上,意见分歧始终存在。

    制宪议会于1791年9月10日听取了塔列兰宣读的一项报告。立法议会于1792年4月20日和21日让孔多塞陈述其著名的计划。吉伦特派当政时期的国民公会曾听取过公共教育委员会的多次报告,并在1792年12月正值审判国王期间进行过讨论,但未能得出结论。孔多塞虽然没有明确谈到义务教育,但看来是同意这个原则的;然而,他反对实行国家垄断,主张任何公民都可开办学校。关于国民教育,他建议首先对男女儿童实行包括基础教育和普通中学在内的初等教育;接着是由“专门学校”组成的中等教育;最后是由九所“公立学校”组成的高等教育。一些出类拔萃的青年人将作为“祖国的儿女”由国家负担学费,逐级升学。至于其他青年,他们将通过演讲会和国家庆典逐步完善早已开始的国民教育,直到成年为止。“全国教育协会”将主持全国的教育工作和科研工作,上下共分四个等级,其人员一概实行聘任制。各级教师的聘用和监督由上一级机构决定。可见,孔多塞是要创立一个独立的行会,使教育不受政治波动、家庭干预和教会检查的影响。人们对他的指责也正是如此。

    山岳派对建立科研机构也相当热心,他们于1793年6月10日开始把“王家花园”辟为自然博物馆。但他们认为当务之急还是创建初等教育。他们无疑需要通过初等教育对未来的公民进行公民教育。此外,他们希望教育应该是实践的和功利的,因为他们打算通过职业教育使青年获得一技之长。山岳派中最激进的分子从平等思想出发,主张建立单一的学校。罗伯斯庇尔在1793年7月13日把勒佩蒂埃·德·圣法戈草拟的计划提交国民公会审议,并于29日以公共教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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