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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制宪议会的业迹(1789—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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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克和泰恩曾先后指责制宪议会,说它为了执行脱离实际的抽象原则而使法国社会经历一场大乱。我们这里不打算研究1789年的原则究竟是否具有普遍价值的问题,但这些原则确实释放了能量,并塑造了一个经久不衰的社会。至于那些制宪议员,他们诚然读过哲学家的著作,但这种文化素养并没有影响或削弱他们的现实精神。面对反革命的威胁和平民的不受约束,他们既要照顾僧侣和爱国贵族,又要关注经济利益和殖民利益,因而从未脱离过现实的环境。甚至,正因为带着环境的深刻烙印,制宪议会相当部分的业迹才终于落空。

    一、1789年的原则

    在旧制度被推翻后,用武力夺得权利的制宪议会需要证明他们的胜利的合法性。同时,用巴纳夫的话来说,法国人需要从“国民教义问答”中学习新秩序的原则。既然美国人已经提供了榜样,制宪议会随即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然而,大家将会看到,他们的思想并没有完全包括在宣言中,制宪议会的其他法律和1791年宪法的前言也容纳了这些思想。

    制宪议会参考了美国的独立宣言,拉法叶特曾把自己的宣言草案交给了当时驻凡尔赛的美国代表杰弗逊。两个宣言的亲缘关系远比文字对照所能反映的要深刻得多。它们一致确认人的尊严和主动精神的价值,都带有希腊哲学和基督教给欧洲思想打上的烙印,并接受上帝的保护。大部分起草人或者笃信启示宗教,或者是形而上学的唯灵论者,他们把自由看作是人的自由意志的结果和保障。此外,还必须指出,从历史考察的观点看,个人主义象征着欧洲人为用知识和发明去征服世界和征服自然,最终达到治理国家和社会,并为自己管理自己而冲破一切阻挠的奋斗精神。在这个意义上,新的原则提出了一个理想,即人在经过千百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后,将逐渐变成自己的上帝,并在尘世中获得拯救。

    制宪议会的业迹也显示了它的独创性:它把平等和自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平民的革命在推翻封建特权和封建制度的同时,突出了平等的重要地位,而这正是盎格鲁–撒克逊人所未能做到的。革命党人和资产阶级全都寄予平等无比的价值。在他们看来,除了以法律————共同体自愿接受的法律————的名义外,自由人不能接受任何其他人的发号施令。对法国农民说来,领主权的取消是大革命的基本成果。

    由此可见,我们可以把1789年的原则归纳成两条。首先,“人生来是和始终是自由的,并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人是自身的主人,在尊重他人自由的条件下,人应该不受任何阻拦地从事其体力活动和脑力活动。人可以说话、写作、劳动、创造以及取得和拥有财产。法律对所有人同样有效。不论出身如何,所有人都可担任公职。其次,国家本身不是目的,国家的存在是因为它负有保障公民享受其公民权的使命。主权属于全体公民;国民把他们的权力委托给一个负责的政府;如果国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将反抗国家的压迫。

    由其哲学的和非物质的价值所决定,自然权一词具有普遍的意义;如同美国的“起义者”一样,制宪议员在援引自然权时使用了一般的术语,因而有人以此为借口,说他们是在抽象中迷失了方向的意识形态家。《宣言》的“历史”性质毕竟是显而易见的:在《宣言》的每项条款背后,制宪议员以及与他们同时代的人心里都想着他们为之感到痛苦的具体事实。例如,非经出示司法传票,任何人不受逮捕和拘禁,这意味着不准再发“密札”随意捕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特权将受到谴责。反抗压迫是合法行动这项条款为7月14日起义提供了合法根据。正如奥拉尔所说,宣言首先是旧制度的“死亡证书”。所以,制宪议会不按推理的顺序进行阐述,各项原则强调的程度也各不相同:个人自由占三条;信仰自由在我们看来似乎十分重要,但制宪议员却为了照顾爱国的本堂神甫,只是含蓄地提到宗教宽容。《宣言》的缺点也相当突出。它难道不应该就财产及其继承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吗?其实,《宣言》的第二条已简单地谈到了财产,但没有下一个定义,因为这个问题在当时还没有被提出。到最后才加上的《宣言》第十七条重新又谈到财产,确认了对领主贡赋的赎买,同时又规定,财产如因公共事业的需要而征用,必须事先给予公平的补偿。制宪议会直到1791年才宣布资产阶级最迫切要求的经济自由,这是因为,旧制度并不反对这个要求,而第三等级在行会问题上意见又不一致。《宣言》没有提到集会权和请愿权;制宪议会在1791年才同意建立公共教育制度和公共救济制度:这些条款不涉及过去,而关系到未来。

    然而,为谴责旧制度而申述的原则也是新制度必须执行的原则。在前一方面,人们对原则的解释不产生任何含混,因为所有人都不赞成原则所谴责的事实,但在涉及后一方面时,原则就没有确切的解释,因而也就容易产生分歧。为此,有些人曾坚持等宪法完成后再起草《宣言》,以便二者之间不出现任何矛盾。另一些人建议至少应对《宣言》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补充。西哀士要求规定,在财产问题上没有平等可言,以便堵塞通向社会平等的道路;格雷古瓦教士希望,在列举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列举公民的义务。制宪议会的大多数议员对这些建议未加理睬,这就再次暴露了《宣言》的本质。在《宣言》起草人的心目中,它的意义是不容讨论的,因而对各种警告都无动于衷。这是资产阶级在胜利气氛中怀着对未来的充分信心所写下的作品;他们相信,由他们设计的、符合自然法则和上帝的合理意志的新秩序将永远保证人类的幸福。

    总之,资产阶级关于自由和权利平等的原则不但符合自己的利益,而且也为革命吸引了无数拥护者。它为个人的力量、智慧和创业精神披荆斩棘,吁请出类拔萃的人才担负起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的领导。竞争和选拔将使领导阶层避免出现与世袭制不可分割的老化现象。从此,每个人都有被选拔的机会,这一前景激起了人们的希望和进取心。尤其,由革命引起的动乱为有效地利用各种机遇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大量的地产被出售;货币流通使资本倍增,这为投机事业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行会垄断已被废除,永久租约已遭到禁止,取消长子权和继承平等使财产不断分割;从此以后,所有的财产都摆在人们的面前,只要努力就能取得。随着人人都可担任公职以及公职数量的不断增加,随着政界人物的周期性更新,随着报纸的发展以及科学和机械工业的发达,那些没有金钱而有知识的人从此就有新的道路可走了。在当时的欧洲,君主制的旧框架仍束缚和阻碍着社会的进步,以上措施所唤起的个人主动性将成为大革命和现代社会的生命和力量的无穷源泉。这个事业的保卫者将涌现出一些杰出的组织家、学者和将军;这个事业还将激起各国怀才待时的优秀人物的热情欢迎。

    个人主义的竞争狂热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后果。强者排斥弱者,而强者往往又是富人和他们的子孙。人们在宣布权利平等的同时,却让每人自己去设法取得享受权利的手段。这种幻想不久就破灭。但是,当资本主义集中尚未在经济中占统治地位时,所有缺少竞争条件的人开始并不都对前途丧失信心。何况,面对贵族的阴谋,第三等级内部还保持一定的团结和友爱,从而部分地掩盖了阶级对抗。因此,自由和平等对人们的想象具有不可抗拒的魅力。法国人民以为他们的生活将能改善,他们的子孙将生活得更加幸福,他们甚至希望其他各国人民也将有同样的命运,自由和平等的各国人民将永远和睦相处。那时候,世界将从压迫和贫困中解脱出来,和平的阳光将普照大地。革命的幻想犹如鲜花盛开。许多人为着这个如此崇高的事业甘愿作出牺牲,它所激起的热情鼓励着其他人继续英勇奋斗,把革命的光芒传遍世界。米歇尔·博比依在出发去同暴君作战前,先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沃兹华斯,人们在长诗《序曲》中可以看到革命幻想那令人炫目的光芒。革命把热情同脚踏实地的努力结合在一起,这是它胜利的双重秘诀。它在各国都获得一些人的同情和理解,许多人主动为革命奔走宣传。

    至少有一部分资产阶级怀有这样的希望。资产者不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特权阶级,他们甚至以为,随着等级被废除,阶级也将被消灭,资产阶级的大门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虽然如此,他们从没有忘记现实,也没有忘记资产阶级的最高主宰权。为了反对旧制度,资产阶级宣布人的权利是天赋的和不受时效限制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人权是对每个人都确认的、高于社会的和不可触犯的国民主权呢?这个问题经常引起争论,但从未得到彻底的和令人满意的解决。在实践中,人们通常根据情况去执行原则,从而把人权置于公众利益之下和限制它的普遍应用。《宣言》指出,权利受法律的制约。貌似绝对的权利由此就变成相对的了,权利的阐述不构成一部法典,而反映着一种理想或一种意向,其价值则不可避免地要根据具体的环境和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进行调节。大量事实证明,在制宪议会看来,他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以不同的方式去执行他们的原则,甚至可以延缓和反对执行这些原则。

    在个人自由的问题上,制宪议会通过对刑事诉讼的改革表现了对《宣言》的完全忠诚,这是他们立下的丰功伟绩之一。除现行犯外,必须持有法官的传票方可执行逮捕;法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审讯被告,请他或为他指定一名律师,律师可以同被告自由交谈。提出起诉和立案定罪不再由法官负责,这一职权交给了公民陪审团。法庭根据书面卷宗审理案件的方式被原告、证人、被告和律师之间的公开辩论所代替。《宣言》在宗教宽容问题上落后于形势。制宪议会于1789年12月27日才同意给新教徒公民权;法国南部的犹太人在一个月后也取得了公民权,东部的犹太人一直等到1791年9月27日才取得公民权。但是,信仰自由没有完全取得胜利;民事登记仍由教会负责,公共祭礼仍为天主教所垄断。个人主义把结社当作居心叵测,行会组织被取消,教会内部的修会也大部被解散。但是,既然反革命的威胁依然存在,人们也就听任政治性社团大量发展,并容许它们集体请愿。后来,制宪议会对民主派很不放心,因而在解散前针对俱乐部通过了一项镇压法令。经济自由最终导致了行会的废除,但资产阶级并不掩饰禁止“同盟” (1) 的矛头是针对帮工组织和罢工。

    在奴隶制和选举制这两个问题上,对《宣言》的歪曲表现得特别明显。制宪议员不仅用法律限制自由,而且主张人应该在“德行”即“公民精神”的指导下,根据理性去享受自由权。在他们看来,很多人尚未达到完全行使权利的成熟程度。从新秩序的利益着想,同时也为资产阶级的利益着想,他们便限制和不准这些人享受权利。农奴制在法国已无偿地被废除,但黑人买卖和奴隶制却依然存在;因为一旦加以取消,殖民剥削就会受到损失。制宪议会最后把“有色人种”————包括混血儿和自由黑人————的政治地位问题交给殖民主去决定,决定的结果当然是可想而知的。《宣言》承认,“全体”公民有权“亲自或通过他们的代表”参加法律的制订。“亲自”二字是很可怀疑的。制宪议会所建立的是彻头彻尾的代议制,国民仅仅在选举时才行使主权,代表一经人民选出,就不受任何监督。制宪议会甚至不把1791年宪法交给人民批准,更何况修改宪法要受种种过细的限制,完全超出了一般公民的能力范围。至少,议员能否代表全体公民呢?完全不能。西哀士指出,选举和当选是履行职责的一种方式,而履行职责则需要有能力。资产阶级特意说明,能力必定意味着富裕,因为如果才能不同财产相结合,很容易就变成革命的酵母。制宪议会剥夺了“消极公民”的选举权,凡纳税额不足三天工资收入的公民或充当仆役的公民不但没有选举权,而且不能参加国民卫队。“积极公民”的意见也要经过两级选举的过滤,尤其,由第一级选举选出的人数有限的“选举人”,纳税额应在十里佛以上,这就更加有利于缙绅们当选。最后,议员的选举保证金竟高达一马克白银(约等于五十二里佛),他们还必须拥有地产。有些人主张实行职务“阶梯制”,即必须先在下级行政机构中任职,然后才能当选上一级的职务。

    为了同贵族斗争,或者为了遏制平民,或者为了同平民取得和解,制宪议会有时不惜歪曲和否定《宣言》的原则,这些原则毕竟不是抽象的,而是实在的。类似的例子读者在本书的下文将会见到。

    二、政府组织

    宣言规定,政府全体成员应“明确”认识到,他们的权力来自国家,他们应对国家负责。毫无疑问,在十月事件后,宪法的现代概念已经明确,路易十六必须“接受”宪法。政权从此由宪法“创立”,国王将被称作“国家的第一名公务员”。这个名称毫无贬义,因为在当时,人们只把人民的政治代理人称作公务员,而不包括他们雇佣的职员。虽然如此,国王毕竟是世袭的、不对委托人负责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务员,甚至对国王犯有叛国罪行时应如何处置也没有作出规定。制宪议会的每个议员都想到了这种可能性,但在欢庆国王和议会团结一致的时候,怎能去承认这个可能性呢?《宣言》规定了许多预防措施:公务员对国家负责;警察只服从法律;征税必须取得议会同意;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完全分立,即令使政府机构陷于瘫痪也在所不惜。但是,路易十六仍保留着重大的特权:支取高达二千五百万的年俸,决定外交方针,挑选和任命六名大臣以及军事长官和大使。制宪议会甚至不顾三权分立的原则,授予国王对立法议会的决定的延缓否决权,为期两届,即不超过四年。

    国王单独不能行使这些大权,因为他下达的命令必须经一名大臣副署,而大臣则可能被议会提出弹劾,大臣去职时必须向议会提出报告,在把职责移交清楚后才准许离开巴黎。可是国王对议会却一点也把握不住。议会是常设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得解散的;唯有议会才能决定法律,议会提出的税收法、弹劾令和宣言书,即使否决权也对之无可奈何。规章制订权也属于议会,就是说,议会有权解释法令并就执行法令作出具体规定。高等法院的阻挠将不再出现,因为法庭应无条件地遵循法律来审理案件;与美国的情形不同,法国司法机关的存在并非为了研究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司法权的次要地位和立法权的纯代议性,这是法国公法中的两项永不变更的原则。

    由此可见,立法议会是国家的主宰,而这个议会也就是资产阶级。据估计,在排斥了三百万名“消极公民”后,还有四百二十五万名积极公民组成“初级选民会”,由积极公民选出约五万名“选举人”,再在州县的首府选举议员。为了把议席留给缙绅,选举制确实经过了十分周密的考虑。这种君主立宪制也就是资产阶级的共和国。

    可是,这个共和国却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因为没有议会的信任,大臣就无能为力,而大臣又偏偏得不到议会的信任,由国王任命的大臣同国王一样是可疑分子。他们在议会中受到批评,被议会召来质询,并且受议会各小组委员会的密切监视,而英国的议会并不设立小组委员会。此外,大臣们还看到,议会欢迎各行政部门直接向它请示,并且不征求大臣的意见就给予答复。此外,行政组织也使大臣们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甚至不能有效地贯彻下达的命令。

    三、行政组织

    制宪议会确实完全改变了行政组织的中央集权制。议会之所以乐于这样做,因为它想使国王失去一个可能的帮手,而且这也符合全国的深切愿望。各省区和各教区一致要求摆脱巡按使长期以来大权独揽和高高在上的状况。各地对中央政权的敌视态度在陈情书中往往以褊狭的地方主义形式而出现;前面已经谈到,地方主义利用了市镇革命,这种情绪即使在8月4日晚以后也没有完全消失。法国人之所以放弃他们的地方特权和赞同民族统一,这是因为他们认为从此可以自己管理自己了。

    1789年12月14日法令给予各市镇广泛的权力:负责分配和征收税额,领导国民卫队和维持秩序,召请军队和宣布戒严,以及审理一般违法案件。然而,在市镇当局和中央政权之间,不能没有适当的中间环节。陈情书承认这一必要性,因而要求成立省三级会议。法国已被划分成八十三个州,州又划分为县,县再划分为区。国王在创设税区时,早已开始打破省的传统格局,新的组织形式进一步完成了这一事业。但是,改革的直接目的并没有那么大的奢望。正如都累所指出的,法国人仅仅希望能明确划定各行政单位,使各村庄就近集合在一个设有市场的市镇的周围。自从创立了国民代表机构以后,设置选举区已势在必行,所有人都承认,原来的税区已不再适应要求。各地区的议员纷纷协商确定选区的划分,这些讨论是十分实际和自然的。

    1789年12月22日法令规定:各州将设立州议会、州政府和一名州检察官,各县将设立县议会、县政府和一名县检察官;检察官负责贯彻执行法律,实际上成为州、县政府的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所有地方行政官员全都由“选举人”在他们中间选出;因此,地方行政部门完全被缙绅们包办。州级机构的政治态度往往比县一级更加温和;而市镇机构中表现出的民主精神往往比国民议会更强,因为由市(镇)长和市镇官员组成的市镇机构,以及他们同缙绅们和检察官共同组成的市镇委员会是由当地的积极公民选出的。在农村,由于没有纳税额能达到十天收入的候选人,往往就不顾法律的规定,在一般积极公民中遴选市镇官员。在革命蓬勃发展的情况下,穷人看到自己竟被排斥在选举之外,不免感到惊异,因为在旧制度下,他们至少还能参加居民大会。革命时期的市镇政治生活十分活跃,这是当时的特点之一。

    以上的组织形式也有它的缺点。选举会议往往开得很长,间隔时间又短,因为行政机构的成员每二年就改选一半,每次会议都必须唱名检查投票人数。大多数公民对此不感兴趣;有的“选举人”甚至不肯支付来往首府的旅费。当选者对从事费力费时而影响自己的事务的公职开始感到犹豫。许多太小的市镇找不到办事干练的市镇官员。市镇委员会会议往往一拖再拖,最后干脆不再举行。有人提出设立“大市镇”的建议,以便把几个市镇合并起来,组成一个集体的市镇当局;这个建议没有被接受,因为每个市镇都坚持它的自治权利。

    所有的行政部门都根据新的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新的行政区划还为各级法庭规定了适当的职责范围。当时的法国人喜欢打官司,十分希望能就近找到法官。因此,每个区设置一名治安法官处理民事诉讼就特别受到欢迎。在区上一级的县设置常设法庭,不服判决时可就近向县级法庭上诉,制宪议会不愿设立使人回想起高等法院的高级审判庭。在刑事诉讼方面,市镇当局负责审理违章案件,治安法官审理轻罪,州法庭审理重罪。全国范围有两个法庭,即终审法庭和最高法院。商事法庭仍予保留,但行政诉讼,包括有关国有产业和流亡贵族的问题,则由州县政府处理。

    官职捐纳制度已被废除,人们已不再容忍国王派遣旧时代的法官去新法庭任职。因此,法官和行政官员一概由选举产生。新法官在已有五年以上职业经验的法律界人士中选出,任期六年。公证人须经考试录用;检察官改称诉讼代理人,成为自由职业者。职业律师不再存在。国民强烈希望能更直接参与司法工作,以保证司法机关办事公平、迅速和经济。制宪议会仅仅同意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成立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陪审团在县级法庭负责提起公诉,在刑事法庭负责审理。在民事诉讼方面,制宪议会仅同意陪审团对家庭纠纷享有裁决权和审理权,在前一种情况下,裁决须经县级法庭复查,在后一种情况下,审理须经县级法庭核准。

    中央政权对地方行政部门的权力减少到几乎等于零。国王仅仅有权勒令地方行政官吏停职,而国民议会还能恢复他们的工作。把审理民事和刑事的司法机构同行政机构分开,这是一项根本的改革。然而,检察部门的职能无疑被削弱了,并且分散在个人出身和社会关系各不相同的四个人手中,他们是宪兵军官,县法庭庭长,刑事法庭的公诉人或公诉团主任,以及国王派驻每个法庭的代表。议会同国王一样不掌握有效地迫使法国人纳税或遵守法律的手段。甚至,有些被反革命掌握的市镇机构竟援引反抗压迫的原则来对付国民议会。只要危机更加恶化,国家的存在将因地方分权而蒙受危险。造成分权和受分权所鼓励的思想实质上是一种联邦主义倾向。幸而,革命党人在分权过程中发挥了主动精神,这就是人们所说的雅各宾联邦主义。

    四、财政状况

    地方分权不仅加剧了局势的动乱,而且给财政带来了灾难。手持武器的平民拒不缴纳间接税,并拖欠其他税款,市镇当局也不想动用强制手段。有人说,制宪议会不该承认拒纳间接税的既成事实,而匆忙去改革其他税制,因为间接税本可以提供一笔立时可用的收入。其实,在当时,征收盐税和助税与领主收取什一税和贡赋至少是同等困难的事。至于直接税,当局还能勉强按旧例征收,因为陈情书中最坚决的要求之一就是改革直接税。

    土地税仍是最主要的税目,因为土地毕竟是主要的财富形式。这项收入大致有二亿四千万。此外,还有按个人收入征收的动产税,约五千万,以及按利润比例征收而并非平均分摊的工商企业所得税。这些税目在原则上是根据实际财富征收的,但在动产税方面,滥行征税的情形也并非完全没有。税制改革引起了众多的非难。陈情书曾要求编制土地册。

    在进行土地丈量和登记前,制宪议会决定先根据纳税人的自报,建立一本土地底账。这一措施在各市镇取得了实在的成绩,因为它使税务负担分配得比较公平,特别是使特权阶级从此也承受他们的那部分负担。但是,陈情书还反对各省间和各市镇间的极端不平等。在没有进行全国土地丈量登记前,如何做到“填平补齐”呢?制宪议会以及市镇当局不得不参照原来的征税总额,经酌情调整后,临时规定应收的税额。人人都希望少纳税,而不少市镇的税额却同以往一样多,甚至更多。奇怪的是,农民承受的动产税竟特别沉重,城市的资产阶级却受到照顾。不满情绪的蔓延使革命的名声受到严重破坏。

    实施新税制需要时间。乡村的市镇当局既没有加快实施新税制的愿望,也没有办好新税制的手段。制宪议会本身也并不着急:旧税制于1791年1月1日被取消;新土地税则、动产税则和营业税则分别于1790年11月23日、1791年初和1791年3月2日制订完毕。1789年设置的爱国捐规定居民应将其收入的四分之一缴给国家,但各人的收入全凭自报,无法检查,上缴款项远不能满足国家的需求。国库仍然空虚。国家在平时因税收不足而采取的应急手段如今也无法运用。1789年8月发行的两批公债遭到失败;制宪议会又禁止用税收作抵押向金融家借款。制宪议会取消了用金钱捐纳官职、在税务收益中截留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包税人,并用领取工薪的职员代替他们,从而丧失了包税人以税收保证金形式向国库提供的贷款,而这种贷款可以在银行贴现提取。与此同时,财政开支增加了僧侣年金和宗教费用。最后,除了已偿清的债务外,旧制度还留下一大笔余欠。例如,议会因下令续付年金在两年内就付出了三亿七千万。为了偿还僧侣的欠债,赎回卖出的官职,偿还旧官吏的就职保证金,以及赎买被“封赏”的即出让给在俗教徒的什一税,国家承担的浮动债务竟高达十亿。

    1789年10月,财政状况已恶化到无可挽救的地步。奈克尔依靠贴现金库的垫支,仍惶惶不可终日。贴现金库发行的流通券已达一亿一千四百万,其中八千九百万交给了国家,不得不宣布财源已经枯竭。而为了完成革命,势必要寻找新的财源;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就是发行纸币。制宪议会总算发现了为纸币作保的手段。财政危机迫使它采取两项根本性措施:出售教会产业和发行“指券”。

    议会指出,由于教会不再构成一个群体,它的产业已因无主而属于国家;只要国家把教会的教育和济贫事业同时接受下来,财产捐赠人的本意就得到了尊重;最后,普遍利益也要求把不可转让的法人财产付诸流通,这是最无可反驳的论据。11月2日,教会产业被“收归国家支配”。僧侣在所有权问题上仍持有异议,因而悬而未决;接着,议会答应僧侣领取适当薪给;在此条件下,大多数议员投票通过了法令。奈克尔建议将贴现金库改作国家银行。议会不想让国王支配纸币的发行事宜。12月19日,议会创办了“特种金库”,划定价值四亿的教会财产和王家产业作担保,发行以借据形式出现的“指券”,年利为百分之五。指券的推销很不容易。教会仍在经营其产业,教会改革又尚未开始,人们不知道究竟那块土地将交给债权人。为此,制宪议会取消了除教育和济贫机构以外的各个修会(1790年2月13日),剥夺了僧侣对其财产的经营权(3月17日),增设了教会费用的预算(4月17日)和规定了出售指券的具体办法(5月14日)。从此,制宪议会就能强制债权人接受国家用指券偿债。

    显然,许多债权人更需要现金,以债券形式出现的指券仍不能应付国库的日常需要。议会于是在8月重新开始辩论,这一次,问题总算得到了彻底解决:指券将变成银行券,发行量订为十二亿。杜邦·德·纳莫尔、塔列兰、拉瓦锡、孔多塞等人预言将出现通货膨胀,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灾难。但是,政治利益和财政困难都要求必须这样做。如果说第一批指券的发行意味着把教会财产交给国家的债权人,即交给金融家、供应商和官职拥有者,那么发行新的指券将使所有人都能取得这份产业。于是,人们甚至主动购买指券,以便把纸币脱手,而纸币的贬值既有利于穷人,也有利于投机者。从金融的观点看,发行指券愈是注定要彻底失败,它在当时就愈能得到成功。

    指券的贬值是不可避免的,人们对约翰·劳的失败记忆犹新,贵族到处声称,他们一旦掌握政权,将不承认革命的货币。制宪议会准许指券买卖加快了指券的贬值。5月17日,国家自己收购指券,给部队发饷。铸币被藏了起来。制宪议员对发行小额票据颇感不快,因为他们希望不用纸币支付工资。于是,私人银行便发行大量信用券作为补充;制宪议会于1791年终于通过法令,发行票面为五里佛的指券。随着食品价格的上涨,出现了铸币和纸币的两种不同价格。生活用品的昂贵不久产生了饥荒的同样结果,并把相对平静的人民群众重新发动起来。

    发行指券的计划尽管相当周密,它却是一项冒险的政策,因为它不仅用于清偿债务,而且也为了弥补财政赤字。人们设想,在几年以后,随着税收的恢复、国有产业的出售和公债的发行,将能控制通货膨胀。这样就不但为革命争取到时间,而且在初期对经济也是个促进。汇兑率确实降低了。1790年初,一百里佛在伦敦的汇值为九十;到1791年5月,汇值只剩七十三。出口商在国外收进大量铸币,而他们在国内付出的工资却增长缓慢,这对他们是十分有利的。直到战争爆发,由于指券泛滥成灾,这一政策才终于失败。在那以后,战争给许多其他货币带来了同等的厄运,而这些货币却不像指券那样有无可怀疑的价值作担保。

    五、制宪议会的经济业绩————土地改革

    人权宣言没有谈到经济自由,这是因为平民阶级对工商行规仍留恋不舍,属于资产阶级的法律界人士对金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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