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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色斯举矣,翔而后集,大而出处,小而交接,皆当见几而作也。

    为官最宜安重,下所瞻仰,一发言不当,殊愧之。程子书“视民如伤”四字于座侧,余每欲责人,尝念此意而不敢忽。

    为政以法律为师,亦名言也,既知律己,又可治人。凡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之类,皆能熟观而深考之,则有以酬应世务,而不戾乎时宜。

    有欲则人得而中之,惟无欲则无自而入。

    人之子孙富贵、贫贱,莫不各有一定之命,世之人往往于仕宦中昧冒礼法,取不义之财,欲为子孙计。殊不知子孙诚有富贵之命,今虽无立锥之地以遗之,他日之富贵自至。使其无富贵之命,虽积金如山,亦将荡然不能保矣。况不义而入者,又有悖出之祸乎!如宋之吕蒙正、范文正诸公,咸以寒微致位将相,何尝有赖于先世之遗财乎?

    未合者不可强言以钩之。若然则近于谲。

    不可承喜而多言,不可乘快而易事。

    处人之难处者,正不必历声色,与之辩是非、轿长短,惟谨于自修,愈谦愈约,彼将自服。不服者,妄人也,又何校焉?

    需要有包含则有余意,发露太尽则难继。

    轻言轻动之人,不可以与深计。易喜易怒者亦然。势到七、八分,即已知张弓然,过满则折。

    待吏率辈,公事外不可与交一言。事才入手,便当思其发脱。所见既明当自信,不可因人所说如何,而易吾之自信。

    凡语人言,即当思其事之可否,可则诺,不可则无诺。若不思可否而轻诺之,事或不可行,则必不能践厥言矣。有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意盖如此。

    不可强语人以不及,非惟不能入,彼将易吾言矣。人未已知,不可急求其知;人未已合,不可急与之合。当官不接异色人最好,不止巫祝,尼媪宜疏绝,至于工艺之人,虽不可缺,亦当用之以时,大不宜久留于家,与己亲狎,皆能变易听闻,簸弄是非。儒士固当礼接,亦有本非儒者,或假文词,或假字画以谋进,以一与款洽,即堕其术中。如房琯为相,因一琴工董庭兰,出入门下,依倚为非,遂为相业之玷。若此之类,能审查疏远,亦清心省事之一助。

    心不可有一毫之偏向,有则人必窥而知之。余尝使一走卒,见其颇敏捷,使之精勤,下人即有趣重之意,余遂逐去之。此虽小事,以此知当官者当正大光明,不可有一毫之偏向。

    立法之初贵乎参酌事情,必轻重得宜,可行而无弊者,则播告之。既立之后,谨守勿失。信如四时,坚如金石。则民知所谓而不敢犯矣。或立法之初,不能参酌事情,轻重不伦,遽施于下,既而见其有不可行者,复遽废格,则后有良法,人将视为不信之具矣。合何自而行?禁何自而止乎?法者,因天理顺人情,而为之防范禁制也,当以公平正大之心,制其轻重之宜不可因一时之息怒而立法,若然,则不得其平者多矣。

    凡取人当含其旧而图其新。自贤人以下,皆不能无过,或早年有过,中年能改:或中年有过,晚年能改。当不追其往而图其新可也,若追答其往日之过,并弃其后来之善。将使人无迁善之门,而世无可用之才也。以是处心,刻亦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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