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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話甲編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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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例也。至于小國言二卿,下又言二十七大夫,此當云小國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九人,上士二十七人。鄭君以「一卿命于其君」句爲脱誤,不知此亦省文例也。

    《董子》通佐之官不見職守,初以爲後世冗散之員,借以通補實任者;其有差使,亦其職事正員,如今之實缺;通佐如今之候補。國家不能于正額之外不置一員,此通佐之義,爲制官命職必不可缺之典。古今所同,不得謂今之所必有,在古可全無。近乃以六大當通佐。天子七通佐,云六大者,司會不數也。通佐人數亦定制,若冗散候選之員,不可以數定矣。

    《考工》,舊以爲失《冬官》,取以補其缺。按《記》序云:「國有六職,百工居一。」并不以《冬官》爲缺,則此篇不得云補。且漢時古書尚多,何《記》外絶無此體?若 注 博士撰補,何不取司空散見之文,乃别記工事?竊以《周禮》即《佚禮》,其書藏秘府,未通行。歆校書得之,争立不得。莽即真時,迎合莽意,羼改原文,爲今《周禮》,取爲新制作之意。《曲禮》六大、五官、六府、六工,即《周禮》之舊目也。《佚禮》不出周公《王制》職官之傳,如今之《會典》、《搢紳》。其書出弟子,皆經制,與周制、周公實不相干。博士説六藝,皆祖孔子六經新制,素王創造,微言不能宣布。歆與博士成仇,思敗之,改《周禮》,亂經制,國史諸説因緣而起。以周公敵孔子,以國史敵賢述,於是群經皆歸周公,國史撏摭孔子殆盡。六朝後甚行,二千年來沈蔽愈甚。道、咸間,大師碩學間發端倪。丁亥作《今古學考》,戊子分爲二篇,述今學爲《知聖》,論古學爲《闢劉》。庚寅晤康長素於廣州,議論相合,逾年《僞經考》出。倚馬成書,真絶倫也。

    劉歆羼改五官,與《考工》小異。《考工》全同今説,文筆亦有參差。以《考工》終非《冬官》,疑歆改竄方畢《司寇》,遭功顯君喪,迫不及待,匆遽上進。因《考工》 注 不類《冬官》,乃作《叙》以屬之。五官均有潤色,不及修《冬官》;如修,則必不直録《記》文而已。然因《考工》可見五官之舊,五官則已修之,《考工記》文則五官之原稿也。 以《考工》爲《冬官》,終屬破綻。如爲 注 《冬官》,不能不别有添補。 《考工》所以全同今學者,所改制度于工無干,故不變改。《太宰》有掌百工明文,則工本屬太宰。在《佚禮》原不以天地四時名官,亦不以司空掌工也。名曰《周禮》,實非周書,亦與經中周制不合。歆但求立異《王制》,與博士爲難,所改新説,不惟孟、荀諸子不見引用,即《左》、《國》亦與相反。西漢以前毫無明證,惟古《書》、《毛詩》相同。《毛詩》、古《書》乃《周禮》子孫,非《周禮》説與之同也。

    鄉保之法有數説:伏生《唐虞傳》:八家爲鄰, 一井。 二十四家爲朋, 三井。 七十二家爲里。 九井。 此《尚書》先師説也。皆依井田八家分限之制推之。《周官》大司徒職云:五家爲比,二十五家爲閭,百家爲族,五百家爲黨,二千五百家爲州,萬二千五百家爲鄉。此《佚禮》以五起數之説也。《鶡冠子·王鈇篇》 注 言:楚法五家有長,五十家有里司,二百家扁長,二千家鄉師,萬家縣嗇夫,十萬家郡大夫,與《國語》同。《國語》:管子定民五家有軌長,五十家有里司,二百家有連長,二千家有良人,軍則萬家,制鄙三十家爲邑,三百家爲卒,十卒爲卿,三卿爲縣,居十縣爲卒,此又小變。居民當以井田爲斷,以五起算者,乃營制,不然則以易田之制。每井八夫,大約折半可得五家,故以五家起算。五家方一里,二十五家五井也,百家二十井也,以此推之。

    《周禮》鄉、遂有異同。《齊語》、《管子》居民鄉鄙制各異。蓋《齊語》即《佚禮》詳説。《周禮》之制多缺,當以《國語》、《管子》補證之。如居民有士、工、商之不同,《周禮》但詳農事。《管子》:齊有二十一鄉,《周禮》王祇有六鄉。均當以《國語》爲正,據齊推王畿十倍,當得二百一十鄉。

    《墨子》書稱三月之喪爲夏制。據此推之,則殷當期,三年乃周制也。高宗三年不言,本有是事,《無佚》録之爲經,故疑之者眾。若古制通行三年,則高宗所行仍是常事,弟子不得設問。喪服四代本有損益,孔子翻譯《詩》、《書》,四代若有異同,後人將何遵守?「三載四海遏密八音」 注 ,以爲帝時已如此,所謂古之人皆然也。宰予欲短三年喪,本指天子國卹而言。國卹必如《帝典》,三載不用禮樂,真有禮壞樂崩之懼。揆之時勢,亦難通行,天誘其衷,斟酌盡善,乃六經言外之意。漢文以日易月,宰我以天子服三年,天下從服皆得三年,難行,意欲改服期。推諸侯絶旁期之法以尊降,明目張膽 注 改爲期年。天子期,臣民從服亦期,孔子則以期年亦太久。文帝以日易月,至今不改,較期爲少。明知三年難于通行,特不可大聲疾呼。天子期以尊降其父,則諸侯、大夫將援以爲例,且示天下父亦可以尊降。《公羊》實與文不與,正與此同。實則以日易月,不及期十分之一,不必禁其短;喪必三年,特不可明許其短。隄防一開,必至全潰。孔子云「三年天下之通丧」,明指宰我專爲天子,言通則上下同,天子不可以尊降父。且由文帝之制推之,臣民可以短,天子自盡可以不短,如晉武帝是也。若如宰我説,是因臣民而天子自短也。且自孔子定論後,天子不能三年,猶有自歉之心,儒生猶有非禮之論。若開此關防,則變亂不可問矣。然實與文不與説,不能明言,故孔子不與論禮,而與言情。若非爲天子事,則直據禮以答之足矣,奚爲不正言而遊戲之耶?且「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亦爲微言,非實責宰我。夫至親以期斷,既皆有三年之愛矣,何以父在爲母期乎?以鞠育言之,則母過於父;母既可期,則知孔子故留破綻,以示此非正語,庶不至以不仁疑宰我耳。禮樂崩壞,本天子事,非臣下所得言。如宰我自欲短喪,方且矯情飾貌以欺人,此商量制作之言。後人乃以爲宰予自欲短喪,當函丈前爲此病狂語。不惟宰我不堪,且置孔子於何地?宰我身列四科,數見稱許,非喪心病狂,不爲此語也。至孔子答子張,亦是難于措詞,故統曰:「古之人皆然,何必高宗?」其實古人無此事,若三年不止高宗,子張豈獨不知古人皆然耶?

    改制爲《春秋》大門,自來先師多不得其意。凡《春秋》所譏非禮,皆周制。《春秋》斟酌四代以定一尊,故即事見譏,以起改制之意。如世卿、父老子代政、喪娶、喪用樂、喪祭、徹而不助、同姓爲婚之類,皆周時通行典禮,諸國所同,其事時見《左》、《國》、諸子。孔子改制,譏之以見意,不可勝譏,故擇其輕而介於疑似者以起之。如喪娶譏文納幣,喪用樂譏叔弓去樂卒事,喪祭譏閔吉禘,世卿譏尹、崔氏,代政譏武氏子。事皆輕,譏必於其重者,方爲明著,乃微事見意者。微者譏,重者可知,文省而義愈明。舊説不得其解,以爲譏失周禮,經義遂晦。推之税畝、丘甲、田賦,皆起用助改徹之意,至其事於周禮合否,皆在所輕。周助託以見義,故書之税畝、田賦、丘甲,皆譏其不合新制,以新制託之先王,故以魯爲不用周法。據《孟子》,周實用徹不用助,故云其事桓、文,義則竊取。《傳》於諸條不能詳其制,但據經譏其不合。實則周家自有制度,安得據《王制》駁之?此《春秋》所以爲《春秋》,游、夏不贊一辭也。《論語》所譏「雍徹」、「旅泰山」諸條,亦見改制之意。舊多以僭説之,人非下愚無恥,何以僭用儀注?市井皆知其非,不待聖言,又何須著録?此皆爲新制。今日以爲常語,當時則如雷霆也。

    《周禮》鄉官雖有公、卿、大夫、士之名,與王官貴賤懸殊,故以「鄉」字冠之也。如舊説,則一鄉不過百里,天子三公、六卿祇理附近六百里之事,以下九千 注 四百里皆不詳,未免非情理所有。又鄉大夫職云:「正月之吉,受教法於司徒,退而頒之于其鄉吏。」據鄉大夫爲卿,六卿則雖大司徒亦在數内,何以又受教于司徒?鄉官稱鄉吏,明與王官不同,見屬于司徒。此鄉官之公、卿、大夫、士與王官之公、卿、大夫、士號同而貴賤懸殊也。遂人與鄉老所屬之官皆爲鄉官,因其相屬有七等之别,故假王官七等之名以别之。其稱爲鄉大夫、遂大夫者,以鄉、遂名官,明非真大夫也。博士説有命民,《大傳》、《説苑》、《外傳》皆詳之,當即指此。漢以後之嗇夫、亭長、秦之民爵是也。《周禮》有官多之嫌,又一家須養官家八九口,萬不能行。今之保甲法,十家有牌首,百家有甲長,大約千家有保正。以《周禮》言,黨正五百家,已爲下大夫。今以牌首、甲長爲官,豈非病民?必不能行之事。王畿鄉、遂官不下數萬人,皆命民,民爵以民級法比之。今新訂官禮,于鄉、遂官皆删出,别爲鄉官,不與正官相淆。 《周禮田賦考》以鄉官爲正官,分派食禄,大誤。

    東西通畿,周制明條,王莽六鄉、六遂用通畿法。鄭君以鄉、遂皆在西京,與《莽傳》不合。今據莽以長安畿内方八百里統名六鄉。 西京方八百里,與《逸周書》説同。鄉不必萬二千家。 方八百里,八八六十四,分六鄉,是鄉方百里者十有奇,則鄉豈止萬二千五百家?六遂爲東都畿内方六百里之名,非鄉外爲遂也。莽以十縣爲一尉,推其制,當以十小鄉 注 爲一大鄉。 《周禮》四縣爲都,而有大都、小都之名。《周禮》多大小爲説。小鄉 注 爲二萬五千家,大鄉爲二十五萬家。鄉大夫小鄉,率六鄉爲大鄉,二者須細爲分之。 六大鄉共六十小鄉,畿内地略于此。以六尉六十縣推之,則是莽以縣爲《周禮》之鄉,十縣爲一尉,即十小鄉爲一大鄉之文也。莽以河南附郡立六隊郡,師古以隊爲遂, 弘農縣十一、河東縣二十四、河内十八、河南三十二、潁川二十、南陽三十六,共爲百二十六縣。 合計六隊百二十六縣,亦適得方百里之地。莽于二都之外更割地立八州,可見六鄉、六遂之爲二都,即本古東西通畿之説,非謂遂在鄉外也。

    通畿之制,《逸周書》西京方八百里,雒陽方六百里,方千里爲方百里者百。今東、西合計八八六十四,六六三十六,得方百里者百,非雍州方千里也。惟雍州方八百里,故梁州地兼有華山,以華爲梁鎮,則古之梁州兼有今陝西之半也。即夏、殷不以雍通畿,以華當正西,則渭以南皆當屬梁州矣。九州本井字,截長補短,不拘一定,故西方祇立雍、梁二州,而于青、揚 注 、豫、荆四州中間别立徐州,以地屬膏腴,故不論里數。又於豫、冀之間截方六百里以爲東京,故東京不占豫州地。《鄭語》以陳、蔡、許、申諸國皆在南方,外四州之南,則在二南中,以方二千里計,二二如四。内四州之東屬青,北屬兖,西屬冀,南屬豫,不數雍州。以王畿通東京,此當爲《詩經》師説,以《國風》專就内四州分四方。《春秋》則不如此。《左傳》齊桓所云東至海、 青。 西至河、 冀。 南穆陵、 豫。 北無棣, 兖。東至海,西至河,南穆陵,北無棣。 亦爲《詩》説,故與《鄭語》同。《詩》、《書》以陳、甫爲南方國,專爲此制,非《春秋》意也。

    《天官》九賦,有邦甸、邦縣、邦都之文。《小司徒》云:「四丘爲甸,四甸爲縣,四縣爲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税斂之事。」《天官》之邦甸、邦縣、邦都,即《小司徒》之甸、縣、都也;《天官》之九賦斂財賄,即《小司徒》令貢賦税斂之事也。甸爲方四里,縣爲方八里,都爲方十六里,此井牧、井田、埜中之小名,非二百里以内爲甸、四百里以内爲縣、五百里以内爲都也。遠近之分,當用《禹貢》説,五百里一服,内三百里爲近、外二百里爲遠,百里之國亦當三十里爲郊,二十里爲遂。

    《費誓》三郊、三遂則與王莽六郊、六遂同,本封當爲三郊,間田當爲三遂。莽鄉、遂乃東西畿之分名,不關一畿内外。西京爲六鄉,東京爲六遂,各有内外。鄭君以百里爲鄉,二百里爲遂,三百里爲家削,四百里爲縣,五百里爲都,不惟不合古説,并不合莽制。莽説猶師古,鄭説乃真臆造矣。

    《管子》:齊方三百餘里,而有二十一鄉。然則方千里當爲二百一十鄉矣。《大司徒》:五州爲鄉,鄉萬二千五百家,六鄉七萬二千五百家。又《大司馬》:萬二千有五百人爲一軍,三軍共四萬餘人。據《爵國篇》言之,此小國五十里之制。 五十里小國,軍四萬口,以三分之,每軍萬二千五百人,餘二千五百人不計。 天子地四百倍于五十里國,以九軍計之,每軍得百七十七萬七千七百七十七口。故經稱京師方百里國四軍,地四倍五十里,合得十六萬口。次國七十里,得百里之半,合得七萬九千二百一十二口,人數由田畝而出。《周禮》以二萬五千人爲一軍者,據小國以起例。方千里、方三百一十六里、方百里、方七十里,數各不同,舉一小者起數,無待煩言。馬、鄭不知此旨,遂以萬二千人爲軍制定數,無論國之大小,一定如此。天子九軍、六軍,小國三軍、一軍。以地言之,則小國地祇天子四百分之一,而出軍則三分之一,少亦六分之一,苦樂不均,莫此爲甚。《爵國篇》明文朗在,以其爲博士説而不之用,馬、鄭至今二千年,無人翻此案者,豈不哀哉!

    舊説以六軍爲皆六鄉所出,以家出一人,三軍正合六鄉之數。按王畿千里,不應祇此二方百餘里出兵,而九十七方百里遂皆豁免,以爲王畿内皆出車,則軍數目太少,六鄉與六軍數目巧合,一鄉一軍,不能立異,此舊説所以誤人也。案:東西京通畿,共方千里。使就地考之,《爵國篇》云:「天子地方千里,爲方百里者百,亦三分除其一,定得田方百里者六十六 注 ,與方十里六十六定率,得千六百萬口,九分之,一軍各得百七十七萬七千七百七十七口。」大約口數多于小國四百倍,當九軍。今但云六軍者,此就出車言之。天子出,一公守,二公從,二公各統二鄉 注 ,共六軍。此兵額也。至於出軍,則多以千乘爲率。蓋軍事十萬人已不爲少,兵多則亂,所費不貲。大約平事十家限出一人,六十鄉出六軍,如今之一成隊。以車馬芻牧既多,而盡出則無備,故常制以千乘爲率,兼制節有數,則十萬人已不爲少。周時兵制頗與漢近,起役若干,皆臨時定數,而詔發之,皆就近起徵。如南方有事,則從南近處起軍,不必遠徵,騷及他方。任兵之人,正副各有名色。故一軍已起,有從後補發徵調之事。 其詳見于錢文子《補漢兵制》。 漢人皆仿古所爲,不能如俗説拘泥。苟如此,則滯碍太多,不能行。

    鄭君説不拘天子、諸侯、大國、小國,皆萬二千五百人爲一軍。按,天子六軍,諸侯三軍,二百里國便與天子相敵,四國且倍于王師,如此威令何以能行?考《公》、《穀》説京師皆云:「京,大也;師,眾也。」天子之師,當以眾大言之。諸侯稱師,天子稱京師,明與諸侯有别。必如董子所云,天子百七十七萬人爲一軍,乃爲京師,與諸侯有别。經、傳有起數之例,鄭君多誤。《左傳》:魯、鄭待晉六卿以三命之禮。此亦舉小者以起例,非六人同待以三命也。鄭三卿受楚馬八匹、六匹、四匹有差等。鄭三卿有分,豈晉六卿不分?難于詳言,故舉小者以起數。細言之,則下軍佐三命,將四命;上軍佐四命,將五命;中軍佐五命,將六命;天子之卿六命,故二伯卿從之。難于細數,舉下卿之三命示例而已。 《周禮》多同《管子》,鄭注引内政寓兵于農,又莽爲《周禮》始師,鄭亦引《莽傳》爲證。予説多本二書,鄭已言之,特未盡其妙耳。

    經、傳所言大略也,至于施行,必須更有潤色,此大例也。古今講經學而必欲見之施行者,惟王莽一人。如封建之制,《周禮》、《王制》言之未嘗不詳,而欲實辨,則須别有補潤。莽定諸國邑采之處,使侍中、講禮大夫孔秉等與州部眾郡曉知地理圖籍者,共校治于壽成朱鳥堂 注 ,圖簿至于數年不定,故到臨行之時,其瑣細處,多與大綱相反。一事之細,以天下財力,至于數年不能定。可見儒生一人通全經之難,而治經但能明大略,至于臨行又須别有變通,皆可由此而悟也。

    莽諸侯未授封,有月錢之事。《周禮》畿内封國無明文,司禄之制又闕然,當如《王制》所言, 沈彤《田禄考》雜用公田説,不足爲信。 《大司徒》五等封,指五長而言。又云:諸公其食者半,侯伯參之一,子男四之一。舊注説可疑。 先鄭以食爲本封之君所食,餘爲附庸,後鄭以易田説之。按,附庸名不見經,封地爵尊地多,又不應獨得上地。 竊以封者爲諸侯,食者爲王臣,畿内不封國,但食其禄。諸侯爲二伯,封方五百里,王臣、公祇食方四百里;弱方伯封方四百里,卿食三之一;卒正封方三百里,大夫食其封三之一;連帥封方二百里,上士食方百里者一;屬長封方百里,下士食五十里。以侯比卿,以大夫比伯,下大夫比子,元士比男。其有封而未受地,亦食其禄,如月錢故事。五等説疑原文不指封地,乃説間田事。公爲二伯,侯爲方伯,伯爲卒正,子爲連帥,男爲屬長,各有間田,食奉多寡不同,當是原文如此,歆乃少加潤澤,如一州封四公、十一侯之牽拘是也。

    公、侯、伯、子、男乃五長正稱。凡經、傳五等之稱,指小國言者,百中不過一二。今以《左傳》「人有十等」證之自明。禮九錫九命,分爲十八,合則爲九。歷代官品皆同于此 注 。由天子至九品,由一品至未入,皆十等也。《左傳》上五等用王、公、卿、大夫、士之名,下五等則用皁、輿、隸、僚、僕、臺之號。初讀《左傳》,疑下五等相臣之説近于誣,輿、臺以下何必細爲分别?細讀《孟子》、《王制》,然後知《左傳》爲十等人名目全文,他處皆有假借,遂疑爲創出耳。考《孟子》,天子、公、卿、大夫、士凡五等,下又云君、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六等。侯視卿,大夫視伯,元士視子男。是以公、侯、伯、子、男爲五長之正稱也。下數之君,即子、男亦在内。《孟子》就其本國名曰卿、大夫、士,此下五等借用上五等之號也。若十等必見本稱,不相假借,則必爲《左傳》之皁、輿、隸、僚、僕、臺,全出十號,不可兩見卿、大夫、士之稱矣。以今制言之,大約 注 五品以上爲公、侯、伯、子、男,五品以下爲皁、輿、隸、僚、僕、臺。五等爵禄既已先見于五長,賤者不能與相同,勢不得不更立名目。其所以云皁、隸、僕、臺者,皆就天子言之,爲天子之僕役賤使耳,非爲平人當賤役也。五品爲男,士臣皁,皁即男之隸變。公、卿、大夫、士祇四等,皁居五等,即稱爵之男也,名異實同。六品爲輿,七品爲隸,八品爲僚,九品爲僕,未入爲臺。尊卑銜連,有君臣節制之義,馬圉牛牧,不在此例。《傳》中卿、大夫皆以圉、牧爲稱,是今之尚書爲卿、爲侯,侍郎爲大夫、爲伯,郎中,爲士、爲子,主事爲下士、爲男、爲皁,直隸州爲輿,知縣爲隸,佐雜未入爲僚、爲僕、爲臺。下五等之稱卿、大夫、士,侯、伯、子、男,乃借用上等之稱,非正稱也。如五等封地、五瑞、五贄,諸以五爲節者皆指上五等,非謂下五等也。鄭君注《禮》,不審五爵爲五長,盡以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爲公、侯、伯、子、男,以近事比之,豈非就知縣以下分爲九等乎?如《王制》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此本指方伯以上,如今之督撫。統計君臣所食,當在萬人上下。若百里之國如今一縣,官此地者何能空養此萬餘人哉?一知縣以下,又何有卿、大夫、上中下士五等品級之人哉?九錫、九命本同今制,盡以諸侯歸之,七品以下是詳知縣,從大學士 注 至于道府司官,豈一筆删去,不又詳略失宜哉?又考《太玄》、《潛虚》九等圖,以王、公、牧、伯正下合卿、大夫、士、庶人爲九等,亦詳于五長。大抵鄭君經説,以此第一大誤。以五長禮制盡歸之百里以下,如讀《會典》,道禮七品以上皆不考詳,但就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知縣爲品官之制,其于典禮豈有絲毫之合哉?

    《禮經》十七篇,經略而傳詳,故一篇可以作數篇之用,審是何以有二《射》篇?曰:舉一以示例,而冠、昏、喪、祭在所不舉;舉諸侯、卿、大夫以示例,而天子、公、士不舉。如《春秋》一見例,以發凡也。即以饗禮而論,《詩經》所言飲酒有天子禮、諸侯禮、公、卿、大夫及士、庶人禮。以近事喻之,如一燕會,上而朝廷,次而行省,下至閭巷,莫不有之,别等差、分貴賤,特在名物,其爲飲酒則一也。禮如求備,則人有十等,必須十篇。故經以一篇示例,非以一篇括盡其事,謂經外别無其禮,不見經者皆非禮也。試即《鄉飲酒》、《鄉射》二篇論之,自鄭注以後,皆讀爲「鄉」。説者雖疑《饗禮》不當亡,鄉里禮儀、樂章、職事、官司不當與《燕禮》、《公食禮》同,然無説以破之,則已耳。因讀《鄉飲酒義》有單舉「鄉」字,與《雞人》、《小司馬》有「饗射」之文,以此疑「鄉」當爲「饗」;因《鄉飲酒義》賓爲三卿,《射義》卿、大夫之射,疑二篇首皆宜有「卿相」二字,名本爲「卿相饗禮」,「飲酒」二字所以釋「饗禮」之義,因誤合爲「鄉飲酒」。「鄉射」當爲「卿相饗射」。《禮記》之《鄉飲酒義》當爲《饗義》。凡《禮記》之單言「鄉飲酒」皆爲饗禮。外如「鄉人士」、「鄉射」、「吾觀於鄉」,《盛德》之「鄉教以敬讓」,《冠義》「鄉飲酒」,《王制》之「鄉相見」,《禮運》之「射鄉」,朝聘諸「鄉」字,皆當讀爲「饗」。 餘皆可以此例推之。 考《祭義》:「饗者,鄉也。鄉之,然後能饗焉。」是鄉、饗通用之明證。 其證尚多,略舉此一條以見例。 在嘉州以此課試,樂山羅采臣 家彦 考證甚明,足備一解。采臣旋而物故,秀而不實,深可傷慟。丁酉仲冬,從敝簏中檢得采臣舊稿,惜其力學早逝,諸稿零散,獨存此篇,因請資中郭君景南加以潤色,刊附卷中。説曰:

    「鄉飲酒」,舊説以「鄉」爲行禮之地,「飲酒」乃其禮節,是舉其篇目,當曰「飲」,或曰「飲酒」,方足與《冠》、《昏》、《相見》、《喪》、《祭》相比,不能舍其禮節之「飲酒」,偏以鄉地目之也。乃讀《鄉飲酒義》,其稱禮也,則「觀于鄉」。《王制》、《昏義》、《祭義》亦皆曰「鄉」,至于本經或曰「鄉」,或曰「鄉樂」, 鄭注《聘禮記》:「饗」今文作「鄉」。又云:「饗」古文,或作「鄉」。當移注于「鄉飲酒」、「鄉射」之下。 「鄉黨」之「鄉」非禮名,既以「飲酒」爲儀,則不可以「鄉」稱之也,明矣。考《祭義》:「饗者,鄉也。」《説文》:「鄉」與「饗」可通用。又《公食大夫禮》云:「設洗如饗。」注:「古文『饗』或作『鄉』。」皆如「饗禮」,注亦同。《聘禮》「壹食再饗」注:「今文『饗』皆爲『鄉』。」案:經文三言「饗」皆作「鄉」 注 ,鄭君兩引古文、一引今文作「鄉」以證之,是爲經文有以「鄉」爲「饗」而發。此注當移于《鄉》 飲酒 、《鄉射》下,何于二篇不下此注,乃以「鄉」爲鄉黨之鄉耶?則所謂今文、古文之以「鄉」爲「饗」者,不幾成虚語乎?疑鄭君此語爲舊説《鄉禮》、《鄉射》之專訓,鄭君引「饗」以證「鄉」,後因《周禮》「鄉」字乃讀如字,不然則古、今文以「鄉」爲「饗」,三注皆無所施矣。是「鄉」即「饗」,故《義》之「觀于鄉」,當爲「觀于饗」。「鄉射」,《周禮》小司馬、雞人皆作「饗射」,緯書亦多言「饗射」,《王制》、《昏義》、《祭義》之「鄉射」、「射鄉」當從《周禮》作「饗射」、「射饗」。《記》之「鄉」當爲「饗」,「鄉樂」當爲「饗樂」。惟其爲「饗」,故可單稱之也。此可以據《周禮》作「饗」,單舉「鄉」名定爲「饗」者也。又《儀禮》經文互省之例,不悉舉其文,但云如某禮、如 注 公食大夫之禮、如燕禮、如士相見之禮。至於細目,言「如賓酬主人之禮」、「如賓禮大夫」、「如介禮」,凡言「如」者,其儀節皆在經中,篇名皆可考見。考《公食大夫禮》云:「大夫相食,親戒速,迎賓于門外,拜至,皆如饗禮。」案:公食大夫以尊臨卑,戒速迎拜,或以大夫主之,或賓遜不敢當;惟鄉禮賓主皆卿,用平行之禮,故大夫相食與卿相饗同。所云「皆如饗禮」者,即指鄉 飲酒 、鄉射。主人親戒賓、速賓、迎賓門外,賓主平行答拜之禮。飲食禮惟二篇爲平行,故大夫相食禮用之也。鄭注以爲大夫相饗之禮,不知即鄉 飲酒 、鄉射爲卿相饗,不指大夫相饗也。又《公食大夫禮》云:「設洗如饗。」案:鄉 飲酒 禮之「設洗于阼階東南,南北以堂深,東西當東榮,水在洗東,篚在洗西」,《鄉射》文同,不如《燕禮》之洗「當東霤」也。又《聘禮》篇記:「凡致命皆用其饗之加籩豆。」鄭以爲《饗禮》今亡,褚氏因有《饗禮補亡》之作,不知此記所言「饗之加籩豆」,即指本篇之八豆、六豆、四豆、四籩而言。考禮家飲食禮以饗、食、燕爲三大綱,而無飲酒之名。《郊特牲》以饗飲與食分陰陽,而饗與燕蓋又以隆殺分。《聘禮》:「公于賓,壹食,再饗燕」,「上介,壹食,壹饗」,「大夫于賓,壹饗,壹食。上介,若食 注 ,若饗」。惟公用燕禮,下公則食、饗而無燕,其下有「不受饗食」、「不饗食」。又《聘義》言饗、食、燕所以明賓客、君臣之義,而不及飲酒。《周禮·掌客》有「三饗、三食、三燕」、「再饗、再食、再燕」、「壹饗、壹食、壹燕」,亦無飲酒之名。案:《郊特牲》以飲爲饗,是「飲酒」即「饗」之實事,「饗」爲「飲酒」之禮名。故《周禮》「饗禮九獻」,鄭注:「大饗設盛禮以飲賓也。」《聘禮》「再饗」注:「饗謂饗太牢以飲賓也。」《周語》韋注:「饗,飲也。」《詩箋》:「大飲賓曰饗。」考「饗」字一作「享」,雖不專爲飲酒,而饗禮則以飲酒爲正解。故疏云:「饗用酒醴。」敖氏云:「飲人而用牲焉曰饗。」考《射義》:「諸侯之射也,先行燕禮。卿大夫之射,先行鄉飲酒之禮。」「鄉」即「饗」,當與燕禮對文。《鄉飲酒義》當爲《饗義》,與《冠》、《昏》、《射》、《聘》、《燕》六義之文相同。經本單舉一字以爲名,而「飲酒」二字則先師記識,所以訓「饗」之爲飲酒禮。又以見朝廷隆重,故以「飲酒」名「饗」,鄉里簡殺,則名「飲酒」,不名「饗」。惟其如此,故「鄉義」單稱「鄉」者凡二見,如「鄉 句 人士」、「吾觀于鄉,而知王道之易易也。」又《義》云:「合之鄉射,教之鄉 飲酒 之禮。」是以饗、射爲二禮,合鄉與射。即卿大夫之射,先行鄉 飲酒 之禮。是此二篇「鄉」當爲「饗」之明證。又考二篇主人、賓皆卿,《儀禮》篇目言《士冠》、《士昏》、《士相見》、《士喪》、《士虞》、《公食大夫》,士、公是其官爵,冠、昏、相見、食方是禮儀。《禮記》之《冠》、《昏》、《丧》、《祭》、《鄉》、《相見》,皆舉禮儀爲目,不舉士、公官爵爲目。如「鄉里」之「鄉」,可以名篇,則士、公亦可以名篇。以此相推,則二篇「鄉」必爲「饗」,乃與冠、昏、喪、祭 注 一律成文,是《饗禮》固未嘗亡也。經目本作「卿相饗」、「卿相饗射」,以「鄉」爲禮名,以「飲酒」釋「饗」,後人遂誤以爲「鄉飲酒」而改之。鄭注《儀禮》時,未能校正,後來遂以爲定説耳。或據《燕居》云:「射鄉 注 所以仁鄉黨,食饗所以仁賓客。」「鄉」與「饗」並見。《樂記》亦有「射鄉」、「食饗」之文,以舊説爲長。不知《燕居》上有郊、社、禘、嘗。《禮經》無其 注 目,《樂記》之鐘、鼓、干、戚、昏姻、冠笄與射鄉、食饗,皆隨文便稱,不爲典要。如以經果爲「鄉」字,則可言「鄉射」,萬不可稱「射」、「射鄉」,此一定之理也。《記》文「射鄉」、「食饗」,上字爲經目,下字爲儀節,即由「射」以包「饗」,更由「食」以見「饗」,顧亦無妨也。如必以「鄉」爲鄉,試問「射鄉」成何語乎? 惟射、饗皆禮名,可曰「射饗」,亦可曰「饗射」 。或曰:《周禮》六鄉,卿主一鄉,三年大比,行鄉飲酒之禮。每鄉卿爲主,雖其儀文、職官、詩樂有非鄉里所得用者,然以卿主之,則正得其宜。六鄉六卿,言鄉即卿在可知,何必改經以就己説?曰:《周禮》之「鄉老」、「鄉大夫」,乃民爵,非實官,故六鄉之公、卿、大夫同受 注 質於司徒,即以爲實官,卿行鄉則當名鄉,如公行禮于朝可以名朝,士行禮于家可以名家。《禮經》之例,固以所行之禮爲名,不以行禮之地也。《開元禮》以刺史爲主,《明集禮》以郡縣爲主,《鄉飲酒》有工四人,有樂正,有太師,乃「作相爲司正」,鄉射官同司正爲司馬而有司射等官,略同《燕禮》,其樂儀、禮節、官制亦略相等。鄉射射前行鄉飲酒禮,鄉射節亦倣于大射樂儀,官制亦略相等。然燕禮官數除鄉飲酒所有外,有膳宰 注 、樂人、司宫 注 、射人、小臣、祝史、士射至庶子、甸人、閽人、鍾人,此爲公禮,其官愈備。大射官數,除鄉射所言外,有射人、司士、宰夫、司馬、量人、巾車、庶正、僕人、太師、少司樂、太史、司宫、甸人、閽人、鍾人,亦惟公備此官。然卿之飲酒猶公之燕禮,卿之射禮猶公之大射,卿大夫射先行鄉 飲酒 禮,公射先行燕禮,四篇皆言公、卿禮儀,鄉大夫不應取裁于公。又諸官司皆爲唐明儀注所不敢用。官主之猶不能用,則鄉里更無其制可知矣。或曰:後世鄉飲酒爲化民巨典,古今通行。《史記》:孔子卒,諸儒習鄉飲、大射禮孔子冢上。《論語》有「鄉人飲酒」,《燕居》有「仁鄉黨」之文,安得謂「鄉」字爲誤?曰:飲酒,上下通禮,自天子至于大夫言饗。《周禮》:大夫介無饗。是士以下無饗之名,直名爲飲酒。鄉人飲酒,自爲鄉人之儀,如《明會典》之里社式,特非經之卿禮。經以卿爲目,别有上下等差之變,是大夫以上名饗,士以下名飲酒。飲食禮者,經莫先于鄉 飲酒 ,故習禮皆以爲名。 《漢·成帝本紀》 :鴻嘉二年三月,「博士行飲酒禮。」初無「鄉」字,有「鄉」字自《續漢書》始。後世因鄉習其禮,遂以飲酒全爲鄉里之式,則殊失本旨耳。考《開元禮·鄉飲酒禮》、《明集禮·縣邑飲酒讀律儀注》、《明會典·洪武十六年頒行鄉飲酒圖式》,皆以官主之,非純卿禮,然其儀節皆簡于《禮經》。禮之儀節本爲卿制,饗禮上下皆可由此而推。《明會典》里社之式緣經而創儀注,正得經意。今爲此説,意在循名核實,使知明里社式乃爲鄉里而設,與經之卿禮輕重迥别,非敢變亂經文,而有取舍其間。 考由漢至明所行鄉飲酒之禮,或以天子主之,或以侯王主之,或以州郡主之,或以州縣主之,或以里社主之。由天子以至庶人,因《鄉禮》經文而緣飾之,實則惟洪武十六年頒行鄉飲酒禮,里社每歲春秋社祭會飲畢,行鄉飲酒儀式,乃非官主之,專爲鄉社之飲酒禮。以上皆官主之,别爲一飲酒禮,不可專以「鄉」名也。 《論語》之「鄉人飲酒」與《射義》「孔子射于矍相之圃」,與明里社禮略同,自是鄉人之事,專爲飲酒,不名饗,與經不相干涉也。或曰《鄉飲酒》「明日,賓鄉服以拜賜」,《鄉射》「以告于鄉先生君子可也」,《鄉飲酒》記「鄉朝服而謀賓介」,今讀「鄉」爲「饗」,何以解于此三「鄉」字?鄉服,《鄉射》作朝服;鄉先生,《鄉飲酒》無「鄉」字。二篇本爲一禮,彼此互證,知《鄉飲酒》之「鄉服」爲「朝」字之誤,《鄉射》之「鄉大夫」,其「鄉」字爲衍文也。或曰:既讀「鄉」爲「饗」,何必于篇首加「卿相」二字?不知全篇經目以士名者五,公名者一,而天子、諸侯、大夫禮皆有專篇,獨無卿。自天子以達公、卿、大夫、士,無容獨無卿篇。且以次第考之,《冠》、《昏》、《士相見》並士大夫禮,自《燕》、《飲》至《公食》爲公禮,《覲》則天子禮,二篇居其中,爲卿禮。

    疑又飲食禮别篇記舉變禮,或言公、卿,或言卿、大夫,或言公、卿、大夫,公、大夫之間無不言卿者,惟二篇云:若有諸公、大夫賓;若有遵者,諸公、大夫,公三重,大夫再重;無,諸公則大夫辭加席。皆于公、大夫之間不言卿。據二篇全無「卿」字,則卿相饗、卿相饗射,賓主皆卿,可知也。蓋《禮經》賓主之分,有平行、尊卑二例。平行者以「相」字爲名,如經之「士相見」、《記》之「大夫相見」、「大夫相食」是也。下行如「公食大夫」,上行如「士見於君」。經例:凡尊卑相同,但稱賓主,不以爵;惟尊卑不同,賓主乃以爵見。又以平行爲經者,以上行、下行爲《記》;以下行爲經者,以平行、上行爲《記》。《士相見禮》正文但稱賓主,不見「士」名,知賓主皆爲士。《鄉飲酒》、《鄉射》二篇全不見「卿」字,又但稱賓主,以「士相見」相比,則賓主皆爲卿,更可知矣。《禮經》每以一篇推見五等,如相見以「士」名而言士見大夫、下大夫相見、上大夫相見、士見君、庶人見君、大夫見君,所謂推士禮以及于天子也。二篇以「卿」爲賓主正名;其言「公」則公相饗之禮,言「大夫」則大夫相饗之禮。以「士」名篇,則别見大夫、君、庶人;以「公」名篇,則别見大夫相食禮;以「卿」名篇,則别見公與大夫名。以一等名篇爲正文,而參見上下各等之變禮也。《燕》與《大射》爲公禮,而疊見卿、大夫之文,以客非公,不言「公相射」、「公相燕」,其稱「公」者亦以客非公,此全經篇名正變之大例。經「士」、「公」名篇,舉「卿」合之,則以官爵爲名者八篇。「鄉里」之「鄉」,即《記》所謂庶人之禮,不當在公、士之間,其儀節又不當與《燕》、《大射》大同也。或曰:以「鄉」爲「饗」,所謂「鄉樂」者何也?曰:即《饗禮》、《饗射》二篇所言之樂也。《燕禮》爲公燕卿大夫之禮,經正文樂笙奏,唯用《南陔》、《白華》、《華黍》、《由庚》、《崇丘》 注 、《由儀》,工歌唯用《魚麗》三篇,《周》、《召》六篇,與《饗禮》、《饗射》同。以客惟卿爲尊,故用卿相饗之樂。考《記》云:「與卿燕,則大夫爲賓,與大夫燕,亦 注 大夫爲賓。」又云:「公拜受 注 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樂闋,升歌《鹿鳴》,下管新宫 注 ,笙入三成,遂合 注 鄉樂。」按經無《肆夏》,《記》言《肆夏》,則以經燕卿,唯用卿相饗。《樂記》言兩公相燕,賓主皆公,當用公樂。故云拜爵爲奏《肆夏》。除公樂以外,遂用卿相饗樂,故云「遂合鄉樂」。謂「笙 注 入三成」以下,同用饗樂,即《燕禮》正文之「樂」與「饗樂」,非謂鄉人之樂也。考《左傳·襄公四年》:穆叔如晉,晉侯饗之,金奏《肆夏》,辟不敢當,以《肆夏》爲天子享元侯禮。《儀禮》之公即元侯也。「工歌《鹿鳴》之三,三拜」,蓋燕卿惟以《鹿鳴》以下爲正。魯三卿可攝爲卿,《肆夏》則公用之。《左傳》多藉事以明經義,此事全爲《燕禮》,公樂《肆夏》、卿樂《鹿鳴》而發。惟卿乃能用此樂,以樂定禮,則非卿不能用《鹿鳴》以下之樂,可知矣。考《禮》,大夫以下無樂,樂不行于鄉里可知。總而言之,舊説之難通有六:官司儀物同《燕禮》,國君之樂不能下同於里社,一也;以「飲酒」注文奪《饗禮》正文,遂以《饗禮》爲亡,二也;大夫以下無樂,《鹿鳴》乃爲卿樂,三也;「鄉射」猶可言「射鄉」,於義不屬,四也;鄉人本有飲酒禮,如明頒《圖式儀注》,簡畧不如經之備物,五也;經例不舉地以名禮,鄉非士與公之比,六也。用今説長義,亦有八饗禮,舊以爲亡。褚氏輯爲《補亡》一書,今以《鄉飲》當之,原本具在,一也。建國立三卿、三賓象三光,《射義》:卿大夫之射,先行鄉飲酒禮,卿爲賓義有明文二篇,但稱賓主,不稱爵,公與大夫之間全不見「卿」字,是以賓主皆卿,二也。《公食禮》云:「皆如饗禮」,又云「設洗如饗」,舊皆以爲亡佚,是《饗禮》亡而《食禮》亦多缺典。今以「鄉」爲「饗」,則皆有實證,三也。經以爵爲名,士、公與卿合爲八篇,一律相同,四也。讀「鄉」爲「饗」,《儀禮》正名,士以下不名饗,名飲酒,固以「飲酒」二字注「饗」,遂誤爲「鄉飲酒」。「飲酒」非禮名,各篇不引用,又不與饗、食、燕三者對文,五也。考《大射》前半同《燕禮》,《饗射》前半同《饗禮》,單行合行相比,以見「鄉」當爲「饗」,六也。《周禮·掌客》「三饗、三食、三燕」,「饗」在「食」、「燕」之前,《郊特牲》以「饗」爲「飲」,使飲酒之目不奪《饗禮》之名,七也。讀「鄉」爲「饗」,名乃可以單稱,所有「鄉」與「鄉相見」、「鄉射」、「射鄉」、「鄉樂」之文皆可通,《周禮》又有「饗射」之文可證,八也。初陳大概如此,其詳宜再加考訂、改注二篇。

    注  言:原爲墨丁,據文意補。

    注  娶:原作「記」,據文意改。

    注  記:原作「祀」,據文意改。

    注  五十九:疑作「五十凡」。《隋書·經籍志》著録《春秋五十凡義疏》二卷。

    注  時:原作「旨」,蓋因「時」字俗體「峕」形近而訛。本段中共七處誤「時」爲「旨」,今改正。

    注  一壇一墠:原作「一墠一壇」,據《禮記·祭法》改。

    注  墠:原作「壇」,據《禮記·祭法》改。

    注  凡:原作「几」,據文意改。

    注  上卿:原作「土卿」,據《春秋繁露·爵國篇》改。

    注  天人家:原作「天文家」,據《史記·日者列傳》改。

    注  曰:原無,據《史記·日者列傳》補。

    注  避諸死忌:「避」原脱,「忌」原作「吉」,據《史記·日者列傳》補改。

    注  《大戴禮·明堂》:原作《大戴禮·盛德》,誤。言明堂出自《大戴禮·明堂》篇,據改。

    注  寅賓:原作「迎賓」,據《尚書·堯典》改。

    注  門中:原作「門傼」,據文意改。

    注  明堂位:「位」原爲墨丁,案前面引文出自《禮記·明堂位》,據補。

    注  明堂:原作「盛德」。案引文出自《大戴禮記·明堂》篇,據改。

    注  十二堂:原作「十二室」,據《大戴禮記·明堂》篇改。

    注  八牖:原作「八庸」,據《大戴禮記·明堂》篇改。

    注  昔予:「昔」原爲墨丁,「予」原作「子」,據文意補改。

    注  合宫:原作「合德」,據《五禮通考》卷二十四改。

    注  衢室:「衢」字原爲墨丁,據《五禮通考》卷二十四補。

    注  玄堂:原無,據前文及《禮記·月令》補。

    注  明堂:原作「盛德」。案引文出自《大戴禮記·明堂》篇,據改。

    注  説:原爲墨丁,據文意補。

    注  大戴記:原作「大戴説」,據《大戴禮記》改。

    注  周禮説四篇:「篇」字原爲墨丁,據文意補。案:《漢書·藝文志》有《周官傳》四篇,而無《周禮説》。

    注  成都老城儉朴:「城」原作「成」,據文意改。

    注  「堯典」後原有「是也」二字,據文意删。

    注  是也:原無,據文意補。

    注  王:原無,據《大戴禮記·禮察》篇補。

    注  公冠:《大戴禮記》各本皆訛作「公符」,誤。

    注  古者:原作「古書」,據《禮記·王制》篇改。

    注  禮三本:原脱「本」字,據《大戴禮記·禮三本》篇補。

    注  王制:原無「制」字,據文意補。

    注  八伯:「伯」原作「百」,據文意改。

    注  夷狄:原作「夷秋」,據文意改。

    注  主:原爲墨丁,據前文意補。

    注  芈姓:原作「芋姓」,據《史記·楚世家》改。

    注  用夏變夷:「變」原作「蠻」,誤。據文意改。

    注  夷狄:原無「狄」字,據文意補。

    注  庶邦小侯:《禮記·曲禮下》作「庶方小侯」。

    注  儀禮:據文意,當作「禮記」爲是。

    注  吾得夏時:「吾」原作「化」,據《禮記·禮運》改。

    注  若:原爲墨丁,據文意補。

    注  考工:原脱「工」字,據文意補。

    注  爲:原爲墨丁,據文意補。

    注  王鈇篇:原作「王鐵篇」,據《鶡冠子》改。

    注  遏密八音:「密」原作「秘」,據《尚書·堯典》改。

    注  明目張膽:「目」原作「日」,據文意改。

    注  九千:原作「九十」,據文意改。

    注  小鄉:原作「小卿」,誤。據文意改。

    注  小鄉:「小」字原無,據文意補。

    注  揚:原作「陽」。案:古九州無「陽州」,據文意改。

    注  六十六:原作「六十四」,據《春秋繁露·爵國篇》改。

    注  鄉:原作「卿」,據文意改。

    注  朱鳥堂:原作「未央堂」,據《漢書·王莽傳》改。

    注  同于此:「于」原作「子」,形近而誤,據文意改。

    注  大約:「約」字原爲墨丁,據文意補。

    注  大學士:原作「大士學」,據文意乙。

    注  鄉:原作「饗」,據前後文意改。

    注  如:原衍一「如」字,據文意删。

    注  若食:「食」原作「若公」,據《儀禮·聘禮》改。

    注  祭:原作「記」,據文意改。

    注  射鄉:原作「鄉射」,據《禮記·仲尼燕居》乙。

    注  其:原作「共」,據文意改。

    注  受:原作「愛」,據《禮記·王制》改。

    注  膳宰:原無「宰」字,據《儀禮·燕禮》補。

    注  司宫:原作「司空」,據《儀禮·燕禮》改。

    注  崇丘:原脱,據《儀禮·燕禮》補。

    注  亦:原脱,據《儀禮·燕禮》補。

    注  受:原脱,據《儀禮·燕禮》補。

    注  新宫:原作「三宫」,據《儀禮·燕禮》補。

    注  合:原脱,據《儀禮·燕禮》補。

    注  笙:原作「卿」,據《儀禮·燕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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