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一章 论任何外在物作为自己所有物的方式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的。对别人来说,他们明白,这种简单的物质上的占有,从外表上看是一种先占的占有,和外在自由的法则是协调的;同时,这种占有包含在普遍的原始占有之中,而原始占有先验地包含着私人占有可能性的基本原则。因此,干扰土地的最先占有者或持有者去使用那块土地,是对他的损害或不公正。最先取得占有的人,就因此取得一种权利的资格,这正是原始共同占有的原则。俗话说:“谁占有就归谁所有”,因为谁也没有责任对他的占有作出判决。这句俗话就是自然权利的原则,而此原则确定取得占有的法律行为,也作为每个首先占有者可以依赖的获得的根据。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我已经说明在先验的理论原则中,必须补充一种先验的直觉观念,使它与任何已知的概念相联系。因此,如果这是一个纯粹的理论原则问题,就可能不得不对占有的概念添 加一个(占有)对象,去使这个原则变成真实的。不过,若分析实践 原则,其程序恰好与理论的过程相反,所以,必须抽掉或撇开构成经验占有基础的一切感性条件,为的是把法律占有的概念范围扩大到超出经验领域之外,这也是为了可以运用这个公设,即每一个我意志的自由活动的外在对象(我已经把它置于我的强力之内,虽然我没有实际占有它),可以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属于我的。

    这样的一种占有的可能性,即一种非经验性占有概念的自然推论,是建立在实践理性的法律公设之上的。这个公设是:“承认一个外在的和有用的东西可能为某人所占有,或者变成他的财产,在行动上按此原则对待他人是一项法律的义务。”这个公设与下面一个概念的说明有联系,该概念是:那个外在地是某人的东西,不是 建立在物质 的占有之上。这样一种占有的可能性纵然能被设想,但却不能被证明,或者,凭此概念自身便可以被理解,因为可能性是一种理性的 概念,对它不能提供任何经验的感性认识,可是,当这个公设一旦被阐明,它的可能性就会作为一个直接的推论。因为按照这个法律原则行动是必要的,那么,纯粹法律上占有的理性状态或者智力状态,必须同样是可能的。所以,人们用不着惊讶,那些有关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原则的理论 ,在纯粹智力理解中看不到,而且这种理论也不能扩大认识,因为这些原则所依赖的自由概念,并不承认对纯粹法律上占有的可能性的任何理论 推演,自由概念只能从理性的实践法则来推断,作为事实来看,理性的实践法则被称为绝对命令 。

    7.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可能性原则在经验对象中的运用

    纯粹法律占有的概念不是经验的概念,不依赖空间和时间的条件,它却具有实践的真实性。由于这种概念必须能够被运用到经验的对象中,有关这些概念的认识是独立于空间和时间之外的。通过理性的程序,权利的概念被引进到与这类对象的关系之中,以便构成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可能性。理性的程序如下:权利的概念,由于它仅仅包含在理性之中,不能直接地 应用到经验的对象之中,故无法因此得出一个经验占有 的概念,但是,它必须直接被应用到一个可以理解为中间性的,一般的占有 概念里。因此,要用另一种概念去取代物质上的持有(作为经验占有的表述),那就是通过心灵可以想像的、撇开一切空间和时间条件的抽象的概念或拥有(having)的思想,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理解,一个对象才能在我的权力之中并任由我处置。在这种关系中,“外在 ” 一词并不表示它是存在于我所在的地方之外的另外一个地方 ,不是表示我的决定和接受是在我得到一提供物的那一瞬间之外的另一个时间,它只是表明一个对象不同 于我自己,或者是在我之外的事物。现在,实践理性通过它的权利原则,决意这样:我将认识到“我的和你的”被应用到诸对象时,不是根据那些感官的条件,而是撇开这些条件以及由这些条件所表示的占有,因为这些条件令人想到意志活动的一些决定,这些决定都是符合自由法则的。因为,只有一种理智上的概念 ,才能概括在理性的权利概念之下。所以,我可以说我占有一块土地,虽然我并不是确实站在它上面,而是站在另一块土地上。现在的问题并不考虑对该对象的一种智力上的关系,而是我在实践上把该物置于我的力量之中 并任由我处置,这是一种通过上述认识而实现了的并与空间无关的占有概念。它之所以是我的 ,因为我的意志在决定对它作任何特殊利用的时候,不与外在自由法则相抵触。现在,正是由于撇开了实物上的占有(即我自由意志在感性方面的占有),于是,实践理性决定:根据智力上的概念(它们不是经验的,却先验地包含理性占有的诸条件),理性的占有将被人理解。于是,正是在这种事实中,我们发现了这种理性占有概念有效性的根据,并以此作为普遍有效的立法 原则。这种立法被包含和保留在“这个外在的对象是我的 ”的表述中,因为这样一来,就把一种与此对象有关的责任 加给其他所有的人,否则,他们不会受到约束而去使用这个对象。

    于是,我享有某种外在于我的东西作为我的(财产),这种模式包含着主体的意志与该对象之间的特殊的法律联系;此模式与该对象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经验状态无关,却与理性占有的概念一致。地球上某一块土地并不因为我用身体占据它便外在地是我的,因为这件事仅仅涉及我的外在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只影响到我自身的占有,这并不是外在于我的物,所以,这只是一种内在的权利。可是,如果我有资格继续占有这一小块土地,那么,即使我离开它到了别的地方去,它仍然是我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外在权利才与这块土地发生联系。如果继续占有那一小块土地的条件是我人身对它的占有,那么就必定得出这样的结论:要么声明把任何外在的东西据为己有是根本不可能的,这与第二节中所说的公设相矛盾;要么为了使这种外在占有成为可能,就要求我必须同时身在两个地方。可是,这等于说,我必须在一个地方而同时又不在那里,这是矛盾的和荒谬的。

    这种见解也许可以适用于我已经接受了一项许诺的例子。由于我已经拥有和占有那个已经许诺给我的东西,这种拥有和占有变成建立于外在权利的基础之上 (8) 。这种权利并不能由于许诺者曾经说过:“此物将是你的”,后来他又说:“我现在的意思是,此物将不是你的”而被取消。因为在这种理性的权利关系中,诸条件依然一样,只是许诺者好像作了两次(它们之间没有任何时间上的间断)意志的表白:“这个将是你的,”以及“它将不是你的”,很明显,这是自相矛盾的。

    同样,理性的占有还支持对人的法律占有的概念,即把人列入“拥有”的对象,不论他是妻子、孩子或者是仆人。那些涉及一个家庭的权利关系,以及所有家庭成员互相占有的权利关系,都不能由于他们彼此可能在空间上 分离而被取消,因为这是通过法律的 关系,他们彼此联系着。而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像前面的例子中那样,完全依赖于纯粹理性占有可能性的假设,而不用附加实体上扣押或持有这个现象。

    由于用来阐明这种占有形式的那些命题自相矛盾,理性被迫批判它在法律实践上的作用,特别是关于外在的“我的和你的”概念。因为这些命题引起了一个不可避免的辩证关系,在其中,正命题和反命题都提出同样的要求,要求两个相反的条件都有效。理性因此被迫在它的实践作用与权利的关系中(正如在它的理论作用中)去区别:呈现于感官的可感知的现象的占有,以及理性的并只有通过智力才能设想的占有。

    正命题 ————在这种情况下,正(命题)是:“有可能 使某个外在物成为我所有,虽然我并没有占有它。”

    反命题 ————反(命题)是:“不可能 使任何外在物成为我的,如果我没有占有它。”

    解决命题 ————解决(命题)是:“两个命题都是真的”。前一个命题,我指的是经验中的占有;后一个命题,通过同样的条件,我理解是一个纯粹理性的占有 (9) 。

    但是,一种理性占有的可能性,以及由此而来的一种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可能性,不能从直接的观察中去认识,它必须从实践理性中推演出来。在这样的关系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实践理性在没有直觉的感性知识,甚至在没有要求具有诸如一种先验的要素的情况下,能够通过仅仅排除 经验的条件,而扩大 它的范围,并为自由法律所证明是有理的,从而能够建立起先验的综合 命题。这种理解,在实践方面的证明(在后面将会论及),可以在一种分析的方法中推断出来。

    8.要使外在物成为自己的,只有在法律的状态中或文明的社会中,有了公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才可能

    如果我在言或行中声明我的意志是:某种外在的东西是我的,这等于我宣布,任何他人有责任不得动用我对它行使了意志的那个对象。如果我这一方没有这种法律行为,那么,这种强加于人的责任是不会为他人所接受的。可是,还要假定我做出这样行为的同时,还包含着我必须承诺也不侵犯任何别人占有的、外在地属于他人的东西。因为这里所说的责任,产生于规定外在法律关系的普遍法则,因此,我对他人宣布,那外在地是他人的东西,我没有责任不去动用它,除非其他的人都同样地,根据同样的原则,保证不去动用属于我的东西。这种互不侵犯属于别人的东西的保证,并不需要特别的法律条文来使其生效,而是已经包含在一种权利的外在责任的概念之中,因为这种普遍性以及由此而来的相互间的责任,是从普遍法则产生出来的。一个单方面的意志对一个外在的因而是偶然的占有,不能对所有的人起到强制性法则的作用,因为这可能侵犯了与普遍法则相符合的自由。所以,只有那种公共的、集体的和权威的意志才能约束每一个人,因为它能够为所有人提供安全的保证。当人们生活在一种普遍的、外在的以及公共立法状态之下,而且还存在权威和武力,这样的状态便称为文明状态。可见,只有在文明的社会才可能有一种外在的“我的和你的”。

    推论结果 ————作为必然的结果,就是:如果法律上让人有可能去拥有一个外在物作为自己的东西,那么,必须允许这个占有的主体(个人)去强迫 或强使每一个有可能和他在“我的和你的”占有问题上发生争论的人,共同进入文明社会组织的关系之中。

    9.在自然状态中也可能有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事实,但只是暂时的

    在文明社会组织中 (10) 的自然权利,是指这样一些权利的形式:它们可以从一些先验的原则推演出来,作为这种(文明)社会组织的诸条件。因此,自然权利不会被这样一个社会组织制定的法规所侵犯,同时,下面的法律原则仍然有效,这个原则是:“不管谁依照哪一种准则去行动,如果此准则使我不能 把那个我对一个行使了我的意志的对象作为己有,那么,他就是对我的损害或侵犯。”只有文明的社会组织才是这种法律状态,在此状态下,每个人对属于他的东西才有保证,这不同于把一件东西特别分配给他和决定分给他的情况。因此,所有的保证,就是假定对每一个人来说,他已经占有的东西(作为他的所有)得到了保证。因此,在文明社会组织之前————或把它排除在外 ————一个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必须被认为是可能的,并且还假设有一种权利去强迫所有可能与我们发生任何来往的人,一起进入一个社会组织,在其中“我的和你的”能够得到保证。这也许正是一种人们盼望的占有,或者为这样一种安全状态作准备,这种占有只能建立在公共意志的法律之上。因此,在文明社会之前的占有,要和这种状态的可能性 相一致,它构成一种暂时 的或临时的法律占有;而这种占有在文明社会状态中将成为实际存在的、绝对的 或有保证的占有。一个人在进入文明状态之前(他是自然地不自觉地为这种状态作好准备),每个人可以公正地反对那些不愿改变自己来适应文明社会组织的人,并且反对那些干扰他取得暂时占有的人。因为,如果除他外,所有人的意志都强加给他一种责任,禁止他去侵犯某种占有,这仍然是单方的或片面 的意志,结果是,这种意志没有什么法律 的资格————这种资格只能正确地建立在普遍意志之上————去争夺一种权利,作为他必须去维护 的权利。不过,他仍然可以在他这一方获得好处,只要他依照要求的条件去传播和创立一个文明社会。总之,那种在自然状态 中可以把任何外在物看作某人自己占有的方式,恰恰是带有权利设想的、有形的占有。这种占有方式,通过把所有人的意志联合起来,在公共立法中被规定为法律 的占有;在这样的盼望中,那种在自然状态中的占有比较地说来 ,是作为一种潜在的法律占有。

    这种权利的特权,由于来自经验占有的事实,则与下述公式相符:“现在的占有者好处多。”(或谁占有归谁所有。)上述特权并不和下面的事实相一致:由于事先假定占有者是一位合法的人 ,他就没有必要提出证据,证明他是合法地占有某物的,因为,只有对有争议的权利才提出这种要求。但是,由于这种特权符合于实践理性的公设,每一个人都被授予一种可以把外在物(他已经对此物施加了他的意志)作为他自己所有的能力。其结果是,一切实际的占有是这样的一种状态:他的占有的合法性,是通过一个在此之前的意志行为而建立在此公设之上的。这种行为(如果同一对象不存在更早的占有者,没有人反对这种行为),就可以暂时地证明我有理,而且我有资格按照外在自由的法则,去约束任何拒绝和我共同进入一种存在公共法律的自由状态的人,不让他们用一切借口来使用这样一个对象。这样的程序之所以需要,因为它与理性的公设相符,于是,我便能正当地使用一外在物,否则,将会实际上被取消此物的一切正当使用。
上一页目录下一章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