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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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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公 十三年同盟止。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弱、宋向戌、衛齊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罕虎、許人、曹人于虢。

    遂會于虢,尋宋之盟也。 《魯語》:虢會諸侯之大夫。尋盟,南北交相見也。 楚令尹圍請用牲,讀舊書,加于牲上而已。三月,甲辰,盟。 楚在晉下者,兩伯辭也。齊在楚下者,避晉伯也。叙陳、蔡、許,三國從楚者也。

    三月,取鄆。 詳《傳》、《魯語》。

    季武子伐莒,取鄆。 賈云:楚以伐莒來討,故諱伐,不諱取。不言主名,諱之也。《説文》:魯有鄆地。

    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 秦以後不記事。奔晉者,仕諸晉也。

    癸卯,鍼適晉。 《公羊》:「秦無大夫,此何以書?仕諸晉也。」按,吴只一見札,秦見術與札相比,此又見鍼,故《公羊》據以爲説。 書曰 凡仕于他國者皆不書。 「秦伯之弟 《穀梁》:「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其屬通。」故母弟正稱不言弟,如陳侯弟招在會稱公子招是也。 鍼出奔晉」, 自請仕于晉,乃以出奔書之。 罪秦伯也。 不言奔不見其惡,故變仕言奔,更盡其親以惡之。

    六月,丁巳,邾子華卒。 襄以後卒正例日。

    晉荀吴帥師敗狄于太鹵。 鹵,《公羊》同,《穀梁》作「原」。言敗不言戰,内中國而外夷狄。太原,冀州之狄邑,中國有狄名,不嫌也。《春秋》詳治内四州,故見夷狄。

    晉中行穆子敗無終及群狄 此以地太原知爲無終及群狄。 于太原。未陳而薄之, 狄不敢與晉敵,故爲未陳之辭。 大敗之。 《經》不言戰,故《傳》以未陳解之,不以夷狄敵中國。晉三敗狄,書法皆同。《傳》一言示例,可包二事。

    秋,莒去疾自齊入于莒。 賈云:諸歸國稱所自之國,所自之國有力也。

    莒展輿立,而奪群公子秩。公子召去疾于齊。 去疾,公子也,不稱公子,當國之辭。齊納之,故稱自齊。不言納,略之。《傳》例,納不言入;言入者,内弗受,所以惡去疾也。 秋,齊公子鉏納去疾。 去疾齊出,故齊助之。十四年書莒子去疾卒。

    莒展輿出奔吴。 不稱莒子,討賊之辭。二《傳》無「輿」字,當國也,《釋文》同。

    展輿奔吴。 展輿吴出,故奔吴。弑君而立,曷爲或稱君或不稱君?稱君,立已久,討者皆其臣;不稱君者,方踰年,以爲討者非其臣。既久臣之,則不得云討賊也。

    叔弓帥師疆鄆田。 春已取邑,此言疆田者,明盡取其田也。

    因莒亂也。 疆 注 不言帥師。言帥師者,《公羊》「畏莒也」。畏莒有變,即乘其變以取之。言疆,諱再取也。

    葬邾悼公。 至此乃葬,進也。以下皆日卒、時葬。

    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麇,二《傳》作「卷」。《傳》:慶封曰:「無或如楚共王之庶子圍,弑其君兄之子麇而代之,以盟于諸侯。」

    楚公子比出奔晉。 奔晉,明有内難。下歸弑靈王,明弑麇者,靈王也。

    十一月,己酉,公子圍至,入問王疾, 先有疾。 縊而弑之。 因病重,弑之。 右尹子干出奔晉, 即公子比。 宫廄尹子晳出奔鄭。 不書者,以後比入主弑,故特書比。 殺太宰伯州犁于郟。葬王于郟,謂之郟敖。 不使成君。 使赴于鄭。 以疾赴而掩其弑。楚麇本先有疾,弑事曖昧,不能直加以弑,如鄭髡頑、陳溺、齊陽生是也。

    二年,春,晉侯使韓起來聘, 書起來聘,明公之所以出。公朝晉而不得入,其臣反得入者,明起亦魯之三家,同黨相扶,昭公孫居之禍,皆起爲之俑也。

    晉侯使韓宣子來聘, 爲公初立。 且告爲政,而來見, 上卿不爲行人,此因新爲政,故來魯。 禮也。 二事皆爲禮。 觀書于太史氏, 《傳》:太史有以《周易》見陳侯者。《周禮》:外史掌三皇五帝之書。 見《易象》 《易》本名。《周官》三易乃占法有三,非有三經。 與魯《春秋》。 言《易》 注 與《春秋》,兼有四教之《詩》、《書》、《禮》、《樂》,合爲六經。 曰:「周 周游六虚,《易》詳天,《春秋》詳地,四教屬四方。 禮 經典皆屬。文周殷質之説不見于經,傳記託之君子野人。 盡在魯矣, 魯如《魯頌》所謂東周天統。賈云季札觀樂,云傳家據已定録之。此大義派,與二《傳》微言派異。 吾乃今知周公之德 《論語》之泰伯即周公,常主德。 與周之所以王 讀作皇。 也。」 《六經》皆出孔子。《傳》以爲在孔子前者,託之三代。使盡言其真事,不惟經説無所附麗,且使人據事實以疑之。劉知幾據《竹書》尚有疑經之説,不知左氏不以空言解經,與微言派不同。

    夏,叔弓如晉。 成以後不事齊,故事晉。

    叔弓聘于晉,報宣子也。 報施爲交際法。

    秋,鄭殺其大夫公孫黑。 《穀梁》:「稱國以殺大夫,殺無罪也。」鄭三殺大夫皆不稱人,此有罪也。不稱人者,略之。

    鄭公孫黑將作亂。 人臣無將之「將」。 七月,壬寅, 縊。尸諸周氏之衢,加木焉。

    冬,公如晉,至河乃復。 大夫前後皆得入,惟公不得入,明韓起之助逆也。○昭世公七如晉,六不得入,一言次、一言有疾,以起凡言「乃復」者皆有疾也。有疾,言至河者,不必至河也。爲公殺恥,故諱言有疾。

    季孫宿如晉。 公如晉不得入,季孫得入,惡季孫也。昭世季孫三如晉,叔孫四如晉,以公比較,公六至不得入,臣七至皆得入,臣强而君弱也。

    晉少姜卒。公如晉,及河,晉侯使士文伯來辭, 爲喪謝公。 曰:「非伉儷也, 夫人,公亦得會葬。 請君無辱。」 《經》義,晉爲二伯,魯當使卿弔、君會葬。夫人降一等,當使大夫弔。少姜係妾,再降一等,當使士弔。公于晉有加禮,親來弔喪,故晉謝之。 公還,季孫宿遂致服焉。

    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原,二《傳》作「泉」。滕自此以後,二十八年、哀四年、十一年皆日卒。以前不名,至此正卒乃名之。

    同盟, 至此乃待以同盟之禮。 故書名。 初不名,至此乃名,禮待有加。同盟如今之同入公法,不同盟不名。以宿爲正例,以外專爲滕、薛、杞三國發傳。

    夏,叔弓如滕。 葬襄公,滕來會,故報之。

    五月,葬滕成公。

    叔弓如滕,葬滕成公, 叔弓非卿,書者,明不及禮。滕本下我一等,當以大夫弔、卿會葬。一説滕乃卒正下等,叔弓上大夫,尚得爲禮。 子服椒爲介。 椒,中大夫,不書者,舉重也。 及郊。 滕郊。 遇懿伯之忌,敬子不入。 《經》不以月加「如」上,爲起此事。 惠伯曰:「公事有公利,無私忌。 《曲禮》:「私諱不出門。」 椒請先入。」乃先受館,敬子從之。 《傳》借以明禮節。

    秋,小邾子來朝。

    小邾穆公來朝。 小邾四朝:僖七、襄七、昭三與十七,莊五郳一來朝是也。言朝,能朝也。附庸與夷狄不同,如介葛廬乃言來,不言朝。

    八月,大雩。

    旱也。 旱,雩而得雨。雩例時,月者,記災也。

    冬,大雨雹。 此非時,蓋以異書也。

    北燕伯欵出奔齊。 言北燕,别于南燕。《穀梁》以爲從史文也。

    燕大夫比以殺公之外嬖,公懼,奔齊。 《燕世家》:簡公多寵姬,公欲去諸大夫而立寵姬宋 注 ,大夫共誅姬宋 注 ,公懼,奔齊。 書曰 凡言出奔,皆由内逐之,《經》以自奔爲文者,罪之也。 「北燕伯欵出奔齊」,罪之也。 名者,失地也。大夫專權以逐其君,簡公女寵致禍,亦失君道,故書出奔而以名見。

    四年,春,王正月,大雨雹。 二《傳》作「雪」。

    大雨雹。 《經》書此與長狄、獲麐,皆以見天學。 季武子問于申豐曰:「雹可禦乎?」對曰:「聖人 《經》之皇帝。 在上,無雹。雖有,不爲災。」 天學已通,雪威甚著。

    夏,楚子、蔡侯、陳侯、鄭伯、許男、徐子、滕子、頓子、胡子、沈子、小邾子、宋世子佐、淮夷會于申。 申,國名,楚滅爲邑。夷狄主會,故先叙蔡,并見徐、頓、胡、沈與淮夷。不叙魯、衛、曹、邾,皆辭,以故不叙。齊、晉二伯不叙者,避夷狄之主會也。靈王即位,求伯于晉,故爲此會。

    六月,丙午,楚子合諸侯于申。 靈王即位,始合諸侯。 王使問禮于左師 大國。 與子産。 小國。 左師曰:「小國習之,大國用之,敢不薦聞?」 宋王後,比二伯,爲大國,故獻公合諸侯之禮。楚主盟,宋從之,謙,不敢以大國自居,故云然。 獻公 伯。 合諸侯之禮六。 楚爲伯則用公禮,公合諸侯,即子服景伯所謂「伯合諸侯」也。 子産曰:「小國共職,敢不薦守?」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六。 鄭稱伯,爲大國之末。《春秋》小國稱伯、子、男,爲一等,《公羊》與《傳》説相同,故鄭獻伯、子、男之禮。 君子謂合左師善守先代, 王後稱公。 子産善相小國。

    楚人執徐子。 不可以子執子,故稱人。

    徐子, 徐子以州舉,見爲徐州卒正也。 吴出也,以爲貳焉, 無罪,稱人以執,非伯討。 故執諸申。 非大國不言執,楚言者,楚强也。執宋公不言楚執者,爲中國諱;執徐子言楚執者,以夷執夷,無可諱也。

    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吴。執齊慶封,殺之。 《釋例》:慶封得罪于齊,奔吴,以朱方與之,爲吴大夫。今殺書齊,如夏徵舒之氏陳,楚人以齊罪之,所謂懷惡而討。朱方,《公羊》作防,不言防,不與專封也。

    楚子以諸侯伐吴。 會申諸侯。 宋太子、鄭伯先歸, 故不叙。 宋華費遂、 卿有名氏。 鄭大夫 大夫不名氏。 從。使屈申圍朱方。八月,甲申,克之。執齊慶封,而盡滅其族。將戮慶封,負之斧鉞,以徇于諸侯,使言曰:「無或如齊慶封,弑其君、弱其孤,以盟其大夫。」慶封曰:「無或如楚共王之庶子圍,弑其君兄之子麇而代之,以盟 注 諸侯。」 因病重弑之,故不書弑。 王使速殺之。 《穀梁》云:「軍人粲然皆笑。」

    遂滅賴。 二《傳》「賴」作「厲」,楚屬也,故齊伐之。今楚以伐吴之師滅之,賴服于吴可知,楚在師中亦可知。

    遂以諸侯滅賴。 從吴,滅之。不日者,夷狄之小國。遂,繼事也。賴爲徐州國,言遂者,惡楚也。

    九月,取鄫。

    取鄫, 據鄫爲中國,當言滅、言入,不當言取,邑乃言取。 言易也。 取邿,《傳》「凡書取,言易也」,與取鄟《傳》同。 莒亂, 展輿入立。 著丘公立,而不撫鄫, 言撫鄫,是鄫尚爲國也。襄六年莒滅鄫,魯、晉來討,因復封之而屬于莒,著丘公苛遇之。 鄫叛而來, 不言莒大夫以鄫來奔者,鄫自主之。因其來歸,魯遂取之,如穀伯、郜子。 故曰取。 未用大師,又非弗地,故不言滅、入。又《春秋》滅國不重見。 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 邑當爲字誤。杜以邑解,非也。《傳》「言易也」,與鄟、邿《傳》同,鄟、邿爲國,則鄫自非邑,一也;《經》、《傳》取邑無論用師徒不用師徒皆曰取,二也;此「不用師徒」與襄十三年《傳》「用大師曰滅」爲對文,知皆爲國辭,三也;國遷亡後則舉地,如衛之夷儀是也,今復舉國,知非邑,四也;莒人滅鄫,晉人來討,《傳》雖不言其終,然非復封之,則七年 會晉何以不討莒子?五也。

    冬,十有二月,乙卯 注 ,叔孫豹卒。 文以後三家卒詳書,以見世卿之禍。

    十二月,癸丑,叔孫不食;乙卯,卒。牛立昭子 《集解》:「昭子,豹之庶子叔孫婼也。」 而相之。公使杜洩葬叔孫。杜洩將以路葬,且盡卿禮。 路,王所賜。 南遺 《集解》:「南遺,季氏家臣。」 謂季孫曰:「叔孫未乘路,葬焉用之? 不欲叔孫用重禮。 且冢卿無路, 季孫爲冢卿,天子未賜,不用路。 介卿以葬,不亦左乎?」季孫曰:「然。」使杜洩舍路。不可,曰:「夫子受命于朝而聘于王,王思舊勳而賜之路, 天子所賜。 復命而致之君, 辭于君。 君不敢逆王命,而復賜之,使三官書之。 三官:司徒、司馬、司空,如天子之三公。天子稱三公,其副稱三官,諸侯直稱三官。書之,書于册書。 吾子爲司徒, 司徒爲冢卿,三官之首。 實書名; 有季氏名。 夫子爲司馬, 自爲司馬,不能書。 與工正書服; 工正爲司馬之副,代之書。 孟孫爲司空,以書勳。今死而弗以,是棄君命也。書在公府而弗以,是廢三官也。若命服,生弗敢服,死又不以,將焉用之?」乃使以葬。

    五年,春,王正月,舍中軍。 《傳》晉舍新軍曰「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與《公》、《穀》相同。

    舍中軍, 就事實言之,舍中軍爲惡事;就《經》義言之,則舍中軍爲合古。《王制》:「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魯爲次國,當用二軍。晉二軍,公將一軍,太子將一軍;齊三軍,公將一軍,國、高各將一軍。繻葛,天子亦三軍者,偶不從六軍之制。天子六、大國三、次國二、小國一。 卑公室也。 《膏肓》云:季武子將作三軍,左氏説爲尊公室,以魯爲次國,例有二軍,新作三軍,故謂之「尊公室」,與此「卑公室」相對成文。其實作三軍則三家三分之,舍中軍亦三家三分之,《傳》綜始終言之。三家强而公室愈卑矣。 毁中軍于施氏,成諸臧氏。 議發于施,成于臧,知季氏有意爲之。 初,作中軍, 以齊制言,公當統一軍,季、叔各統一軍。 三分公室, 公室,公所有者,三家分奪之。 而各有其一。 初,公一軍,季孫一軍。此次分公室,三家各一軍,不入公。 季氏盡徵之 注 ,叔孫氏臣其子弟, 叔孫在季、孟之間,取三之二。《集解》:「以父兄歸公。」 孟氏取其半焉。 取季氏之半,以半歸公。 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 以公屬之三分爲四分。 季氏擇二, 以十數計之,三分之得十之三,四分有二則得五矣。 二子各一。 叔、孟平分,無强弱。 皆盡徵之,而貢于公。 自徵而貢,權柄在下,公更無民。

    楚殺其大夫屈申。

    楚子以屈申爲貳于吴,乃殺之。 此殺無罪,不以稱人不稱人爲例,楚殺皆稱國,略之也。

    公如晉。 董子:「昭公以事楚之故,楚强晉弱,公故得入。」

    自郊勞至于贈賄, 《傳》語以見國際當時實無《禮經》。 無失禮。 昭公惟此得入,無河上之難,晉大夫專也。

    夏,莒牟夷以牟婁及防、兹來奔。 牟婁,君邑;防、兹,臣邑。《公羊》:言「及」何?不以私邑累公邑也。

    牟夷非卿而書, 卿謂州牧之卿,天下爵禄歸統天子。《春秋》三錫以上乃書于《經》,凡屬長以下,七十里、五十里伯、子、男之國君與小侯之卿通不見《經》。次國卿適當天子大夫,故稱諸侯卿爲大夫。小國卿位當次國大夫、天子下士,故同不見《經》,非謂小國無卿也。 尊地也。 三十一年《傳》:「賤而書名,重地故也。」《傳》就事立説,不爲通例,故邾快不以地亦書。

    秋,七月,公至自晉。 賈云:「還至不月;月者,因莒之愬晉,欲止公,有危道也。」

    莒人愬于晉, 莒以牟夷之故,愬魯于晉。魯受地不諱者,公不在也。公不在而納叛人,大夫專也。 晉侯欲止公,范獻子請歸之,間而以師討焉,乃歸公。

    戊辰,叔弓帥師敗莒師于蚡泉。 蚡,《公》作「濆」,《穀》作「賁」。

    莒人來討,不設備。戊辰,叔弓敗諸蚡泉,莒未陳也。 《傳》例:「凡師,敵未陳曰敗某師。」内敗外不言戰,直敗之如未陳者然,所以尊内也。

    秦伯卒。 秦五記卒,四不名。《公羊》:「秦,夷也。」一説從天子大夫之例,故不名。

    秦后子復歸于秦,景公卒故也。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吴。 此彙序從楚之國。中國同盟,蔡、陳、許三國常不見,頓、沈、徐、越皆不序者,爲楚主會詳序之。徐爲州名,越屬揚州,明荆、徐、揚三州國皆從楚,惟秦不序。徐、越皆君,人越,不可不人徐也。

    十月,楚子以諸侯 即稱爵五國。 及東夷 謂徐、越。 伐吴, 言伐吴,著楚之强也。 以報棘、櫟、麻之役。 言伐吴,著楚强。沈、頓爲中國,故 注 稱子,徐、越爲夷狄,故稱人。 是行也,吴早設備,楚無功而還。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杞文公卒,弔 小國,例當以士弔。 如同盟,禮也。 杞七記卒,一不名。名者,以同盟之禮待之,其實杞同盟久矣。同盟稱名,惟小國如此。

    葬秦景公。 秦書葬始此。夷狄不葬,葬者非真夷。○卒、葬皆不日、月。略之。

    大夫如秦,葬景公, 《經》不書使,故《傳》以内大夫言之。秦爲方伯、同盟國,曾歸襚、來聘,凡秦喪,魯皆弔會,因《經》不書,《傳》遂闕之。此因書葬言大夫如之爲禮,非因有大夫使乃書葬。 禮也。 三十年《傳》:「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三年《傳》:「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夫人,士弔、大夫送葬。」就《經》言爲先王,就事實言爲文、襄,非異制也。今以三年《傳》爲敵國禮,三十年《傳》爲大國加于小國禮。秦爲外方伯,魯以小國禮待之,故二《傳》外方伯禮待多同卒正。

    夏,季孫宿如晉。

    拜莒田也。晉侯享之,有加籩。 公在晉。三家受莒叛邑,此過在臣。莒人愬于晉,晉欲止公,是以臣罪遷于君。季孫如晉,晉侯享之,有加籩,《傳》直以拜莒田爲説。蓋是時晉、魯皆大夫專政,賄賂結納,故無是非。

    葬杞文公。

    宋華合比出奔衛。 言大夫出奔者,上下交譏之也。

    遂逐華合比,合比奔衛。 合比欲爲太子殺寺人柳,柳故計去之。此殺太子之先見也。

    秋,九月,大雩。

    旱也。

    楚薳罷帥師伐吴。 薳罷以後不見。

    令尹子蕩帥師伐吴,師于豫章,而次于乾谿。吴人敗其師于房鍾。 此楚師敗也。不言敗者,吴、楚皆夷狄,略之。

    冬,叔弓如楚。

    叔弓如楚,聘, 公將如楚,叔弓先之。言如楚者,楚分伯,齊失伯,故如楚則不如齊。襄、昭如楚,是楚代 注 齊爲伯也。 且弔敗也。 爲房鍾之敗。

    齊侯伐北燕。 納北燕伯也。

    齊侯遂伐北燕,將納簡公。 本納簡公而《經》言「伐」者,是年不克納,十二年高偃乃帥師納之。 晏子曰:「不入。燕有君矣, 已更立君。 民不貳。 燕無隙可乘。 吾君賄, 下《傳》受燕賂而返。 左右諂諛,作大事不以信,未嘗可也。」

    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 《穀梁》:「暨猶暨暨也,不得已也,以外及内曰暨。」

    暨齊平, 齊、鄭言「及」。 齊求之也。 賈曰:魯與齊平。季氏廉説:「暨齊平」與「及齊平」、「及鄭平」同,而下文叔孫涖盟與叔還涖盟之事相類。「齊求之也」四字正解齊、魯之平。癸巳以下,方終齊、燕之事。

    三月,公如楚。 《年表》、《世家》遲一年,字誤也。

    公如楚, 如,朝也。公如京師與齊。晉、楚分伯,公二如楚,不得正禮,故皆月之。 鄭伯勞于師之梁。 不言如鄭者,「如」爲朝文,公雖至鄭,不言如也。 孟僖子爲介,不能相儀;及楚,不能答郊勞。 爲下使懿子學禮張本。

    叔孫婼如齊涖盟。 《穀梁》:「内前定之盟爲涖,外前定之盟爲來。」○正月係齊使人來,故《傳》以爲齊求我。《傳》據《經》爲説。

    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晉侯問于士文伯曰:「誰將當日食?」對曰:「魯、衛惡之,衛大,魯小。」 言日食災衛大于魯。《集解》:「八月,衛侯惡卒;十一月,季孫宿卒。」 又曰:「不善政之謂也。國無政,不用善,則自取謫于日月之災。 《集解》;「謫,譴也。」 故政不可不慎也。」

    秋,八月,戊辰,衛侯惡卒。 《穀梁》:衛侯惡與衛、齊惡君臣同名,《春秋》譏之。

    衛襄公卒。

    九月,公至自楚。 致、如皆月,危也,外楚也。如禮惟施于京師、齊、晉,今魯亦爲楚所統,故月以危之。

    公至自楚。 公二如楚皆月,不許夷狄之伯,譏内,亦譏晉也。 孟僖子病不能相禮,乃講學之。 事詳《孔子世家》。

    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孫宿卒。

    季武子卒。

    十有二月,癸亥,葬衛襄公。 方伯月葬,日者,危之。

    衛襄公夫人姜氏無子,嬖人婤姶生孟縶。 《經》書「衛侯之兄縶」,母兄也。 晉韓宣子爲政聘于諸侯之歲, 昭二年。 婤姶生子,名之曰元。 元,靈公,與縶同母。 孟縶之足不良, 《公羊》:「輒何以不立?有疾也。何疾爾?惡疾也。」《穀梁》曰:「有天疾者不得入乎宗廟。輒者何也?曰兩足不能相過。」 能行 注 。孔成子以《周易》筮之,曰:「弱足者居。 班氏説「世子有惡疾廢者何?以其不可承先祖也」。 侯主社稷、臨祭祀、奉民人、事鬼神、從會朝,又焉得居?各以所利。」 《集解》:「孟跛利居,元吉利建。」 孔成子立靈公。十二月,癸亥,葬衛襄公。 因縶、元繼嗣議立不明,死後乃定,故日以危之。

    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公子正辭不言弟,言弟者,盡其親以惡之,此惡招殺世子,又弑哀公也。

    陳哀公元妃 嫡夫人。 鄭姬生悼太子偃師, 悼,謚也。 二妃生公子留, 招所立。 下妃生公子勝。二妃嬖,留有寵,屬諸司徒招與公子過。 然則偃師之殺,陳侯爲之。 哀公有廢疾。三月,甲申,公子招 注 、公子過殺悼太子偃師,而立公子留。 舊作生悼太子師,少姬生偃,今據《經》文改。《經》稱弟者,盡其親以惡之,不言過者,舉重也。

    夏,四月,辛丑,陳侯溺卒。

    哀公縊。 《陳世家》:招發兵圍哀公,哀公故縊。此弑也,爲楚藉是滅陳,不言弑,不與楚滅之辭也。

    叔弓如晉。

    賀虒祁也。 鄭伯如晉不書者,外相如不書。

    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 楚託討招以滅陳,此亦弑事見討。稱行人,行人無罪,稱行人爲累國之辭。

    干徵師赴于楚, 告君卒于疾。 且告有立君。 立留。 公子勝愬之于楚。 愬招、過弑君、殺太子、立留之狀。 楚人執而殺之。 《穀梁》:「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有」當爲「無」,以諸侯討大夫有罪當稱子。

    陳公子留出奔鄭。 留未踰年稱公子,志不當也。謂不當,首其惡于招。奔鄭,畏楚討也。

    公子留奔鄭,書曰 書法謂稱弟、稱行人而發。 「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罪在招也; 以大夫殺世子,其罪甚明。稱弟不稱公子,盡其親以惡之,所以著招之罪也。 「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 據殺或不言行人。 罪不在行人也。 《穀梁》:「稱行人,怨接于上也。」

    秋,蒐于紅。 《傳》:「三年而治兵。」三年自簡車徒,與五年大蒐簡一州之國不同。田獵以蒐狩爲正,秋蒐,正也,書一正以見所不正。先儒以不言「大」爲公失權,此事實,非《經》例也。

    大蒐于紅。 《傳》言大,謂爲蒐之大者,因爲蒐之大乃書之,與《經》之大蒐不同,杜以爲經闕大字,誤。 自根牟至于商、衛,革車千乘。 方伯本封百里,外閒田方百里者十,得方三百一十六里,出革車千乘。《論語》「千乘之國」,《孟子》「萬乘之國,千乘之家,千乘之國,百乘之家。萬取千焉,千取百焉」。此方伯自蒐之禮。

    陳人殺其大夫公子過。 稱人者,殺有罪也。

    陳公子招歸罪于公子過而殺之。 招與過同殺世子,立留。過者,招之徒也。今畏楚討,故殺過以説于楚 注 。

    大雩。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殺陳孔奂。 奂,《公》作瑗。

    九月,楚公子棄疾帥師奉孫吴圍陳。 吴者,偃師子,哀公孫,故曰孫吴。不言以吴者,志不在立吴。不言圍者,滅不言圍也。 宋戴惡會之。 宋不書,不以中國滅中國也。 冬,十一月,壬午,滅陳。 招復稱公子,正稱也。澶淵至此八年,楚始滅中國。滅不言,放殺大夫,言放殺,存陳也。招、奂繫陳,亦存陳也。

    葬陳哀公。 賈、服以葬哀公之文在殺孔奂下,以爲楚葬,不知此陳臣子自葬,不與楚葬之。滅國不葬,此葬者,存陳也。如滅而旋復,故下言會陳。杜以爲嬖人袁克葬之,魯往會,故書葬。以嬖人私葬,魯何以往會?大非情事。因據會葬乃書之例,故有此誤。

    九年,春,叔弓會楚子于陳。 已滅復見,不從地名録者,存陳,故下又書陳災。

    叔弓、宋華亥、鄭游吉、衛趙黶會楚子于陳。 服云:宋、鄭、衛大夫不書,叔弓後也,此誤據《傳》例爲説。按,此不必以爲叔弓後諱之不言耳,以夷狄滅中國,又往會,故諱不言三國大夫。

    許遷于夷。 常遷不書,此書者,以許遷爲徐州卒正。衛二遷,蔡一遷,各有取義。許初在豫州,計共四遷,明其以一許代外州四卒正,故以四遷明之也。

    二月,庚申,楚公子棄疾遷許于夷,實城父。取州來、 不言者,略之。 淮北之田以益之。 蔡遷于州來,主徐州,此益以州來、淮北田,則遷在徐州可知。 伍舉授許男田。 此如楚專封之。先儒有以爲楚人强遷者,《傳》曰楚公子遷許于夷,爲楚强遷無疑。《經》以自遷爲文,不言楚人遷許者,不與楚也。 然丹遷城父人于陳,以夷濮西田益之。遷方城外人于許。

    夏,四月,陳災。 二《傳》作「陳火」,以爲書以存陳。賈、服亦以爲陳已滅而書陳災,愍陳,不與楚,故存陳而書之,陳尚爲國也。

    陳災。 陳方伯,得記災,已滅書者,存陳,不與夷狄得志于中國。此《春秋》特筆,杜誤以爲大夫弔災乃書,楚既縣陳,魯不能爲陳往。若爲楚書,則二百四十年豈無一水火災?何以不告?我不一往弔,乃獨弔其縣災乎?

    秋,仲孫貜如齊。 公不如齊猶記大夫之如者,方伯則大夫例如之。

    孟僖子如齊, 齊、晉、楚皆强,魯事三大國。書「如」,此記其事實。《孟子》以小事大爲交鄰之道。 殷聘禮也。 《王制》:「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五年一朝。」服云:如齊殷聘,自襄二十年叔老聘齊至今積二十一年,此再書仲孫之聘,以起齊之失伯也。

    冬,築郎囿。

    書,時也。 得上功之時。

    十年,春,王正月。

    夏,齊欒施來奔。 《説文》:「施字子旗。」書奔者,著大夫之亂也。齊,《公》作晉,晉欒氏已絶,爲字之誤。

    欒施、高彊來奔。 齊、晉皆有欒氏,書奔,見欒、高二氏之亂齊。不書高彊,爲其父子尾諱也。

    秋,七月,季孫意如、叔弓、仲孫貜帥師伐莒。 已舍中軍,何以三大夫同見?叔弓非卿,季孫之佐也。據《傳》伐莒取郠,不言者,諱之也。

    平子伐莒,取郠。 十三年公如晉,晉謝公,公爲莒人所愬。 獻俘,始 如謹始。 用人于亳社。 獻俘,用人,皆當時蠻野氣習,不書者,諱之深也。

    戊子,晉侯彪卒。 《傳》裨竈望星而知晉侯之死,故《年表》據以爲説。

    晉平公卒。 昭以下晉伯愈卑,六卿争權,不恤公室。定、哀爲無伯之世,與隱、桓同。○平公十一見《經》。

    九月,叔孫婼如晉,葬晉平公。 三月而葬,速。小國于大國卿弔、君會葬,于敵國大夫弔、卿會葬,于小國士弔,大夫會葬。此大國以卿會葬,非禮。○婼,《公》作「舍」。

    叔孫婼、齊國弱、宋華定、衛北宫喜、鄭罕虎、許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如晉,葬平公也。 十九國惟陳、蔡、楚、秦、吴不至。秦,仇也,吴遠,陳、蔡從楚,此《春秋》隱見例。 《傳》見十三國,以外隱而不見者尚多,藉十三國可推其餘。《經》獨見叔弓,不見十二國,藉叔可推婼在晉,不待赴告。《經》惟見一婼,不可以不書諸國爲不告也。

    冬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 成,《公》作戌。

    冬,十二月,宋平公卒。 賈、服云:無「冬」字,刺不登臺觀氣。案,《傳》有《經》無,爲傳寫之誤,非筆削之舊。《解詁》以爲取孟子之年,尤爲臆測,今姑闕之。

    十有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葬宋平公。 二月,《公》作正月。

    葬平公也。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 虔即圍,左氏所謂二名也,弑君即位後改爲虔。因般罪大,乃名虔,不許其討。般、虔同科,故并治之。申,楚地。誘殺言地、言日,皆爲罪重。誘殺戎蠻子不地、不日,夷狄也。

    三月,丙申,楚子伏甲而饗蔡侯于申,醉而執之。 《公羊》:「楚子虔何以名?以爲誘討也。懷惡而討不義,君子不與也。」 夏,四月,丁巳,殺之。 《傳》例:「自外曰戕。」鄭君曰:「不加虐仍曰殺。」 刑其士七十人。

    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此棄疾專兵,起下弑君之禍也。《年表》云:「使棄疾居之,爲蔡侯。」然《經》不以討賊言者,不許夷狄殺中國之君也。

    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傳》:「今又誘殺其君,以圍其國,雖幸而免,必受其咎。」

    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

    齊歸薨。 《公羊》:齊歸者,昭公之母也。劉子云:「昭公母歸氏薨,昭不戚,又大蒐于比蒲。」

    大蒐于比蒲。 賈、服:「書大者,言大衆皆在三家。」非也,杜已駁之。按,此爲五年大簡車徒,合二百一十國而習兵。并詳《刑法志》。

    非禮也。 《傳》:「君有大喪,國不廢蒐,國不恤喪,不忌君也。」謂嫡母薨。禮,喪不貳事,故書此以譏之。

    仲孫貜會邾子,盟于祲祥。 服注作「詳」,無「侵」字,《公》作「侵羊」。

    孟僖子會邾莊公,盟于祲祥,修好,禮也。 襄世魯、邾之隙日深,至同盟重丘,齊、晉既睦,襄二十八年邾子來朝,昭元年魯會悼公之葬,故此盟曰修好也。

    秋,季孫意如會晉韓起、齊國弱、宋華亥、衛北宫佗、鄭罕虎、曹人、杞人于厥慭。 意如,《公》作「隱如」;國弱,《公》作「國酌」。

    會于厥憖, 《公》作「屈銀」。 謀救蔡也。 此時楚强,晉不能與争,會而不能救蔡,故不書救。 晉人使狐父請蔡于楚, 懼與楚戰,虚使人請之。 弗許。 楚不許而即止。不能與戰,愈見晉伯之衰,故蔡終滅于楚。

    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齊歸。

    葬齊歸,公不慼。晉士之送葬者 言士,所以不書。又晉爲大國,下行之禮,于方伯夫人葬當以士會。 歸以語史趙。叔向曰:「魯公室其卑乎!君有大喪,國不廢蒐; 書大蒐。 有三年之喪, 《傳》緣《經》立説。 而無一日之慼。國不恤喪,不忌君也;君無慼容,不顧親也。國不忌君,君不親親,能無卑乎?殆其失國。」 爲後公出奔張本。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 劉、賈:「用者,不宜用也。」 《公羊》用以爲築防,《傳》以爲岡山,岡、防音近。有已踰年而稱世子者,《公羊》云:「不君靈公,不成其子。」《穀梁》以爲不與楚殺。本《傳》先師無説,以爲自蔡言之,是不成其子;自楚言之,則稱世子不得殺滅之也。○有,《穀》作「友」。

    楚子滅蔡,用隱太子于岡山。 《蔡世家》:「平侯立,而殺隱太子。」按隱太子由靈王所殺,非平侯所使。《世家》謂有所殺,故平侯乃立,東國不得立也。 申無宇曰:「不祥。五牲不相爲用,况用諸侯乎!

    王必悔之。」 用人以祭,此蠻野之習氣。

    十有二年,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于陽。 陽,齊地也,後歸于燕,閔二年「齊人遷陽」是也。燕伯不得入,乃納之于陽。不以陽繫燕,臣子不有君父也。此與晉納蒯聵事相比。

    齊高偃納北燕伯欵于唐。 《公羊》「公子陽生也」,當作「公子陽」句,「生也」。弟子據惠公以納卒,何以不名?如「吴子遏伐楚,門于巢,卒」,先名。《傳》云生也者,謂吴記卒,燕不記卒,不能以記卒之例比之。 《禮》曰「諸侯不生名」。 因其衆也。 賈云「時陽距難」,杜據《傳》「因其衆」以駁之。二《傳》以納爲内弗受,經例也。按此事由高偃所爲,例當言納,不必爲内弗受。以二伯納君,美惡自明,不嫌同辭也。

    三月,壬申,鄭伯嘉卒。

    鄭簡公卒。

    夏,宋公使華定來聘。 華定執政,起下五大夫之亂。華氏盛强,故《春秋》譏世卿。

    宋華定來聘,通嗣君也。 十年元公佐立,此猶在喪中。

    齊侯、衛侯、鄭伯如晉, 外相如不書,據此可補其例。 朝嗣君也。 衛、鄭朝晉,《經》例與《傳》同。至于齊,《經》以爲二伯,與晉敵體,晉特以同姓先之,不能相朝。故《傳》有齊朝晉之文,而《經》絶無晉尊于齊之説,此《經》義與事實不同。

    公如晉,至河乃復。 言公不得入晉,以起出奔之禍。

    取郠之役, 在十年。 莒人愬于晉, 《穀梁》:「季孫氏不使遂乎晉也。」 晉有平公之喪,未之治也,故辭公。公子慭遂如晉。 公如晉不得入,遣憖如晉得入,而《經》不書者,憖謀亂故也。

    五月,葬鄭簡公。

    六月,葬鄭簡公。日中而葬。 《傳》:「毁室,則朝而塴;弗毁,則日中而塴。」是古人用柔日,不定時刻,如日中、日下昃是也。 君子謂子産于是乎知禮。禮,無毁人以自成也。

    楚殺其大夫成熊。 熊,《公》作「然」,《穀》作「虎」,董子:「靈王無道,又以暴殺無罪,楚國大懣。」

    書曰 楚殺大夫無異例,皆云國殺、稱大夫,然則《傳》言「書曰」對不書者言之。吴、秦皆不書殺,惟楚書之,故只一例,是非從本事而見,不以書法異之。 「楚殺其大夫成虎」, 書國,殺無罪。因讒 注 殺臣,無道之甚。 懷寵也。 成虎知讒不去,坐以待斃,亦失之。

    秋,七月。

    冬,十月,公子慭出奔齊。 慭,《公》作「整」。

    公子慭謀季氏。 謀去季氏。 慭告公,而遂從公如晉。 即上公如晉,不書者,公行不書大夫,從重也。 南蒯懼不克, 恐所謀不成。 以費叛如齊。 《春秋》外叛書,内叛不書,爲内諱也。 子仲還, 公先還,憗在後。 及衛,聞亂,逃介而先。 不與介同而先行。 及郊,聞費叛,遂奔齊。 從南蒯也。憗奔無後,以下魯無公子公孫,三家專政故也。

    楚子伐徐。

    楚子狩于州來,次于潁尾, 徐州境。 使蕩侯、潘子、司馬督、囂尹午、陵尹喜帥師圍徐以懼吴。 時徐從吴、楚偪吴,故圍徐。以夷狄伐夷狄可言也,故不嫌稱子,與下晉伐不稱侯相起。 楚子次于乾谿,以爲之援。

    晉伐鮮虞。 晉伐同姓,故狄之。

    因肥之役也。 《春秋》書晉伐多稱侯。以中國伐中國猶可言,惟伐同姓不可言;以夷狄伐夷狄猶可言,惟與夷狄交伐中國不可言,故《經》以狄之也。

    十有三年,春,叔弓帥師圍費。 上年南蒯以费叛,此帥師討之也。不書叛而書圍,其亂可知。

    叔弓圍費,弗克,敗焉。 不言敗,爲内諱。後取費不書,略之也。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弑其君虔于乾谿。 先儒以地爲失所。虔即公子圍也,即位後改爲虔,《傳》所謂「譏二名」也,《公羊》後師乃移以説何忌、曼多也。

    五月,癸亥,王縊于芋尹申亥氏。 《年表》:以蔡公之命召子干、子皙,及郊而告之情,强與之盟。乃奉蔡公召二子而盟于鄧。○《公羊》:「弑君言歸何?歸無惡于弑立也。」《穀梁》:「歸一事,弑一事,而遂言之,以比之歸弑,比不弑也。弑君者日,不日,比不弑也。」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公羊》:「比已立,其曰公子何?其意不當也。大夫相殺稱人,此稱名氏以殺何?言將自是爲君也。」

    乙卯夜,棄疾使周走而呼曰:「王至矣!」二子皆自殺。 《經》言棄疾殺者,以弑君之罪歸之也。

    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平丘。 此會謀討魯,并徵會于吴。以魯取郠之故,莒人來愬,晉將討之。

    晉侯會吴子于良,水道不可,吴子辭,乃還。七月,丙寅,治兵于邾南。遂合諸侯于平丘。 自此至定四年共二十三年,晉、楚不交兵。楚有吴禍;晉六卿强,各相争,無志諸侯也。

    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

    齊服也。 同盟始于莊十六年,終于此,隱、桓無伯,定、哀亦無伯。以下晉、楚失伯,故公又如齊,不如楚。 及盟,子産争承,曰:「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 位尊則地大,地大則貢重。 周之制也。卑而貢重者,甸服也。 天子千里爲王畿甸服,甸服之貢與外州不同,位卑而貢重。鄭在豫州,與東都近,不自以爲甸服,此鄭在冀州,即《春秋》存西京之證。 鄭, 句。 伯男也, 即伯子男。「曹,伯甸也」同。 而使從公侯之貢, 伯男與公侯對文。鄭爲方伯下等,以下推之,則伯子男爲一等,可下齊于男。方伯例稱侯。爲卿,以方伯推之,得如公侯之貢。鄭自以殿方伯,欲下同卒正之貢。 懼弗給也,敢以爲請。」晉人許之。

    公不與盟。 公事楚,故諸侯外之。《穀梁》:「公不與盟者,可以與而不與,譏在公也。」

    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

    晉人以平子歸。 執與以歸并言者,執以致晉討,歸以安季孫也。

    公至自會。 《公羊》:「大夫執,何以致會?不恥也。曷爲不恥?諸侯遂亂,反陳、蔡,君子不恥不與焉。」

    蔡侯廬歸于蔡。 詳《楚世家》。○《春秋》誅君之子不立,廬非般之子,言歸者,從夷狄反中國之辭也。

    陳侯吴歸于陳。 詳《陳世家》。○楚滅陳,復封陳,皆《春秋》所不許。蔡、陳稱名、言歸,所以惡楚也。

    楚之滅蔡也,靈王遷許、胡、沈、道、房、申于荆焉。 荆謂荆州。道、房,不見《經》國,例不書。楚遷許、胡、沈、申不書,略之也。 平王即位,既封陳、蔡,而皆復之,禮也。 書陳、蔡而略四國,舉重也。 隱太子之子廬歸于蔡,禮也。悼太子之子吴歸于陳,禮也。 《穀梁》:「此未嘗有國也,使如失國辭然者,不與楚滅也。」

    冬,十月,葬蔡靈公。 此三十月葬者,因復國乃葬之。陳早蔡晚,互以相起。此不當葬者,葬之,不與楚滅也。

    禮也。 靈公早葬矣,至此言葬何?亡國不葬,故于歸後復國乃葬。葬爲臣子事,有臣子而後書葬也。

    公如晉,至河乃復。

    荀吴謂韓宣子曰:「諸侯相朝,講舊好也。執其卿而朝其君,有不好焉,不如辭之。」乃使士景伯辭公于河。 公如晉屢次不入,所以見出奔之由,亦以見晉之失伯也。

    吴滅州來。 吴書滅,夷狄也。故昭世三書滅,州來、巢、徐,凡三見也。

    令尹子旗請伐吴, 州來舊爲楚有。 王弗許。 初得國。不敢用兵。○州來者,徐州之國也。本狄國,何爲與中國同?《春秋》引而進之也。

    十有四年,春,意如至自晉。 《穀梁》:「大夫執則致,致則名。」杜本此爲説。

    意如至自晉, 據意如所以得歸,《傳》無其文,而事見《魯語》,是劉氏引《傳》解《經》時不盡采録,故《國語》、《史記》多《傳》所無之事。 尊晉罪己也。 二《傳》以不氏而名爲再見例,《傳》據本事以爲不氏者,自以爲罪而貶損。自貶即所以尊晉,與二《傳》例小異。 尊晉罪己,禮也。 自卑尊人,以小事大之禮也。

    三月,曹伯滕卒。 曹卒月者,由日而月,循環之例也。下十八年、二十七年皆月,定世一書時,蓋欲終于時,故先積于月也。

    夏,四月。

    秋,葬曹武公。 《春秋》卒正邾、滕、薛、杞至襄、昭世卒皆例日,曹獨不日者,曹居卒正首,始見日,故以後不日。滕以下始見不日,以下又日。一進一退,一始一終,比類見義。

    八月,莒子去疾卒。 莒文、成以後卒者,卒正也。不葬者,夷狄也。葬必舉謚,莒無謚,故不葬,與吴、楚相同。吴、楚不葬,别有義例。

    莒著丘公卒,郊公不慼,國人弗順,欲立著丘公之弟庚輿。蒲餘侯惡公子意恢而善于庚輿,郊公惡公子鐸而善于意恢,公子鐸因蒲餘侯而與之謀,曰:「爾殺意恢,我出君而納庚輿。」 庚輿立九年出奔于魯。 許之。

    冬,莒殺其公子意恢。 莒無大夫,其稱公子意恢,意恢賢矣。此殺未踰年之君,不氏不見其惡,故盡其親以惡之,亦以貴賤不嫌也。曹、莒皆無大夫,曹殺稱大夫,不名,莒殺稱名氏,不言大夫,互文見義。

    十二月,蒲餘侯兹夫殺莒公子意恢,郊公奔齊。 不書者,略之。庚輿出奔,齊人納郊公,後爲君。 公子鐸逆庚輿于齊,齊隰黨、公子鉏送之。 庚輿自齊不書者,亦略之。 有賂田。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吴子夷末卒。 吴,小夷,爲外州方伯,卒皆月。楚亦外州方伯,卒皆日者,大夷也。未同盟而書卒,知名不名。不以同盟爲斷。

    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 《春秋》祭有大事與有事之分。大事者,合已毁未毁之廟皆合食;有事者,惟未毁之廟合食,已毁之廟則不及焉。

    春,將禘于武公。二月,癸酉,禘。 《王制》:「春曰禴,夏曰禘,秋曰嘗,冬曰烝。」《春秋》皆周正,二月猶是冬,冬當言烝,不言烝者,避四時祭,故以有事言之。 叔弓 事,籥入而卒, 二《傳》:「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是叔弓自卒于家,以喪聞于君也。《傳》言 事,是卒于廟中。去樂卒事,禮也。 以明吉凶之制。

    夏,蔡朝吴出奔鄭。 朝,《公》作昭。

    蔡人逐朝吴,朝吴出奔鄭。 二《傳》不言出者,非蔡臣,不得言出。本《傳》有出字,既仕于蔡,亦得言出也。

    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乙丑,王太子壽卒, 不書者,未成君也。據此可見王世子無書卒之例。

    秋,晉荀吴帥師伐鮮虞。 此伐而取邑,不言取邑者,略之也。所伐之國猶是鲜虞也,惟所伐之人不同,故前狄之,此雖不狄,而狄之之義已明。

    晉荀吴帥師伐鮮虞 注 ,圍鼓。 鮮虞乃大名,鼓其一種,不言圍鼓者,略之也。 克鼓而反,不戮一人,以鼓子 鞮歸。 不言以鼓子歸,亦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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