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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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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与实觅毗尼白四羯磨。小三众不现前。

    释 是中非相。准律三三并首篇七种羯磨不应作。

    九忏六聚法篇竟。

    ●杂法住持篇第十

    释 一切羯磨制旨。无越成善治罚。前列已详。后攻不滞。此于前篇未收者。复撮聚之。编次居十。审住持正法之要。非戒乏其本也。

    ○六念法

    律中并有其事。而文意散落。正本出在僧祇。而彼言略意广。又当世盛行。故须义加文云。

    △第一念日月数

    僧祇律云。念知月一日乃至十四十五日。月大月小。悉应知之。

    五分律云。诸比丘应知半月数。知布萨日。悔过清净。

    律云。念知黑月白月两种数法。若入聚落。先须知之。

    此则具含道俗两法。应作念言。今朝黑月小一日乃至十四日言之。若大言大也。其白月者。以纯大故。但言今朝白月一日乃至十五日。

    释 具含道俗两法者。道谓令出家僧徒。忆黑白布萨。忖己德行。每于晨朝。心念日数。知光阴已过则寿命随减。所修道业为勤怠不。所持戒品为净染不。若勤而清净。更当乐欲增修。若怠而犯染。必须惭愧忏削。日日如是念之。乃名如法沙门。不致坐待死魔。此法特为出家者制。按说戒揵度中。于布萨说戒日。时有长者。问比丘云。今是何日比丘答言不知。众僧皆生惭愧。佛言。自今已去当数日。数日复忘。故听作三十数法。以十五染黑十五染白。黑月以黑者数之。白月以白者数之。若王改日。随王者法。所以比丘凡入聚落。先须知之。有问便答。此法为护世讥兼制。故云具含道俗两法也。

    △第二念知食处

    僧祇律云。清旦当作施食念等。今以诸部会通。随实作念言。

    我常乞食。若言我常自食己食。若言我常食僧食。

    释 常乞食者。谓不受请食。不随僧供。为折我慢现谦。俾以修净行不择贫富。令居家而除饥馑。此行往圣通持。后贤当效。乃入正道之第五。四依法之次制。是抖擞行。常自食己食者。谓不纳转施。不分钵分。任缘资形。绝思美好。止贪无望。唯志真修。此是居家信归。恒送食供。常食僧食者。谓与众同居。利均共活。不须时至入里乞食。是依四方僧常住之处。

    若不常定者。应作念言。

    我无请处。今乞食。

    若食己食。若檀越及僧常食等。例知。

    释 以上三种心念食法。有比丘坚志所持。为一定之行。此下为随缘受食。故云若不常定也。例知者。若言今日无赴差请。不受长施。不食僧食。不往乞食。我今有檀越送供。而食己食。若言今日无人送食。不用常住僧食。亦不乞食。今僧应轮差。我赴请食。若言今日无差次食。不自乞食。无人送食。我今当同众僧。食常住食。

    若言今有请处。今依背缘。

    佛言。迦提月中。若施衣。若病等。并开背请。

    释 迦提月者。从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是梵语迦提。华言昴星。谓昴星直此月也。背者。即别众义。为诸比丘。九夏功满。三事自恣竟。诸居士来请与食。不敢别众。佛知开听作衣时。施衣时。有病时。途次行时。乘船行时。大会集时。沙门施食时。如是七缘不犯别众。然虽听开。亦是时食不得过午。除迦提月外。若别众食。则犯罪结单堕。若但二人三人受请乞食。皆无犯。非僧数故。

    若言我有请处。今舍与人。

    佛言。若一日受众多请。自受一请。余者施与人。应言。

    长老。我应往彼。今布施汝(一说)。

    释 此是但对首中舍请法。乃九十事之第三十二展转食戒所制。除此余皆是心念法。若彼此不明。则犯法非。

    僧祇云。

    我今得食。施与(某甲)比丘(乃至沙弥尼)。若言。

    (某甲)比丘今朝檀越施与正食。回施比丘(某甲)。檀越于我不系。我当食(三说)。

    释 檀越若有所系。是著相请。不得回施。若虽请而无所系者。为僧福田。意无分别。此则任施。须简三破。

    十诵律云。此念法唯五种人得作。谓阿兰若。独住。远行。长病。饥时依亲里住人。如此得行心念。

    释 此引十诵为证。僧祇之心念法也。兰若则幽栖无侣。独住则不共众居。远行则缘急卒往。长病则乏人瞻侍。饥时依亲里住者。犹同独处。故知有人须作对首转施。

    △第三念知受戒时夏数

    僧祇律云。日日自忆若干腊。诸部律论皆尔。应言。

    我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若云若干影)受具戒。今无夏。后若有夏。随多少称。

    释 律制凡出家受具者。不论生年分尊卑。唯依夏腊。序长幼。于月日时影。并须记念。应知无夏无腊有腊无夏有夏有腊有夏无腊。无夏无腊者。谓于七月十五日已后受具。未至来年安居自恣。有腊无夏者。谓于四月十六日已前受具。即随众安居竟自恣。有夏有腊者。谓于七月十五日已后受具。至次年历安居自恣。若经一夏腊零。若干月日时影。乃至四五十夏亦如是。日日念知。若会聚行坐。礼敬腊次。一一无紊。有夏无腊者。谓未圆具沙弥虽制同僧安居。唯数夏数。无腊可序。仍以生年论长幼也。

    △第四念知衣钵受净

    僧祇律云。当忆受持三衣。及不受持作净施者。

    我今三衣钵具。并受持长财。并说净。

    后有不受持不说者。随有念持念说念多少等。

    释 若不忆念受持三衣钵者。或阙或离莫知。若不忆所得长财说净者。或净不净糅杂。如是日日忆念。则不干缺畜之过尔。

    △第五念念食同别

    僧祇律云。念别众食。又应念言。

    我不别众食。

    若准佛言。别众食有七缘开者应白入。若无别缘者应白出。若有者白言。

    我有别众缘(作此白已得食)。

    释 此复引出入制者。非心念法。亦非对首法。是白众之词也。七缘如上作衣时等。别众食者。若四人若过四人。五分云。界内别请四人已上。名别众食。若遘此开缘时。则四人过四人已上。并听受食。若己亦在此缘中有分者。如是白众求入。白已随上座次。得往受食。若此缘于己无分者。即白众求出云。我无别众食缘。白已。不随次受食。

    △第六念身强羸

    僧祇律云。念若病不病。应言。

    我今不病。堪行道。(若有病者。应言)我有病。念须疗治。

    释 修福业。须藉身力强健。修慧业。必依心境对观。福慧虽分身心。用时二皆兼济。身强若怠道业。何以克成。体羸若勤色力。难于进办。是故调御垂慈。而令比丘朝朝念身。当行则行。应疗则疗。托此幻躯。以立梵德也。

    ○白同利食前后入聚法

    释 此准但对首中。白入聚法。是九十事之第四十二。若比丘前食后食诣余家者犯。故听白已入。先引开缘。

    尔时罗阅城中。众僧大有请处。皆畏慎不敢入城受请。佛言。听诸比丘相嘱授入城。应告同请比丘如是言也。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先受(某甲)请。今有(某)缘事。欲入(某)处聚落。至(某)家。白大德知(一说)。

    佛言。若嘱授已。欲至村而中道还。或诣不至所嘱家。或嘱至白衣家。乃更至库藏处尼寺中。若即白衣家还出。如是等皆失前嘱授。若欲往者。当更嘱授。除施衣时者。谓迦提一月五月。除此已。余时中劝化作食。并施衣者。若迦提时通开。

    释 更至库藏处者。谓已至所嘱白衣家。而往彼边房贮积米谷处。则处与嘱不相应也。除一五凡余时中。劝化作食。并施衣者。皆遵嘱授。若迦提时者。由是安居欠未初到故。尔通开也。

    非 一人非。谓白向小俗。

    二法非。谓三说称僧。

    三事非。谓嘱诣两乖。

    余非准取。

    ○白非时入聚法

    释 此目法同上。是九十事之第八十三。若比丘非时入聚落。不嘱比丘者犯。

    佛言。若入聚落。当嘱同住比丘。而不出嘱法。前条亦尔。僧祇云。食虽早竟。若入即名非时。既无正文。应义设言。

    长老。我非时入聚落。(十诵律云)至(某)城邑聚落(某甲)舍。(前人[答]言)可尔。

    释 若比丘频入聚落。则有废真修。熏发旧习。复招世讥。损人净信。实逢有益因缘。白已而往。俾众知其去来方所。于己不违受持禁章。若非时市稀缁流。乃显法道清正。而僧宝之名。诚不虚矣。

    此中非相准上。

    ○作余食法

    释 此法是但对首。乃九十事之第三十五。若比丘足食竟。或时受请。不作余食法而食者。犯单堕。

    佛言。若比丘食有二种。一者不正食。谓食枝叶华果食。油胡麻黑石蜜磨细末。若粥出釜。持草画之无处。非食非请非足食。二者正食。谓饭麨干饭鱼肉等。是请是食是足。若于正食中。若食饱足已舍威仪。不作余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若依僧祇。但前食堪足饱食。咽咽已舍威仪者。若更食。即名犯足。

    又依律本。诸比丘受不作余食法者(此是头陀行人)。见上座来告云。我受不作余食法。便不须起。而得食竟。故知前境是足。若起须作余食法。又尼敬僧戒中亦尔。故知尼亦有余食法。

    释 尼百七十八单堕之第百七十五。慢新比丘戒云。若比丘尼见新受戒比丘。应起迎送恭敬礼拜问讯请与座。不者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或一坐食。或不作余食法食。或病或足食。语言。大德。忍我有如是因缘不犯慢僧戒。故今引例。

    若犯足者(谓已舍威仪)。持食至未足者前(谓至未舍威仪者前)。白言。

    大德。我已足食。汝知是看是(彼取少食已还与彼。若不食者。亦得与言)。长老。我已食已。止汝贪心(彼便取食之)。

    律云。一足食。毗尼作法。已通一切足食者。同食也。

    释 此谓五足食中。以一足食依毗尼。作余食法已得食。通于一切足食者。同准此法。作已得食也。

    非 一人非。彼此俱舍威仪。

    二法非。不取食而默然。

    三事非。非食非请非足。

    余四非准知。

    ○呵责弟子法

    尔时诸弟子不顺弟子法。不承事和尚阿阇黎。无惭无愧。不受教授。作非威仪行。不恭敬难与语。与恶人为友。好往淫女家。妇女家。大童女家。黄门家。比丘尼精舍。式叉摩那精舍。沙弥尼精舍。好往看龟鳖。佛言。和尚阿阇黎应作呵责。有三种。一者唤弟子现前。二者出过令伏。三量过设呵。

    释 始方剃染。须恒侍师。请益出要。学修本业。若道种熏成。则习性不退。发心为僧。乃弗辜尔。倘背良师。狎近恶友。恣荡身心。润兴宿业。而乐往不当往处。辄看龟鳖。异交思化者。于生何益。没婴极苦。故佛慈怜。制斯三种呵法。令师范紏正有方。俾弟子行止无僻。一唤弟子现前者。恐遥呵惮避。徒费慈心。人不现前。孰听谴责。二出过令伏者。事无本据。言发成怨。示过无谬。闻令伏首。三量过设呵者。过有重轻。呵有宽严。若威仪误失。当劝诫而宥之。如事微过重。应严折以呵之。是为如法如律善教也。

    又自量喜怒。非分畅志。并反欺负。

    释 为师教诫弟子时。勿得心存逆爱见重过。而默然弃置。意或暴怒。无大愆而枉言苦呵。如是非分畅志者。于上自欺。模范不端。在下负辜。承事艰恒。应须自量喜怒。依律教呵。乃名良导也。

    呵词五种应言。

    我今呵责汝。汝去。(若言)汝莫入我房。(若言)汝莫为我作使(若言)。汝莫至我所。(若言)不与汝语。

    是为和尚呵责弟子法。

    释 此法五呵。初重后轻。一一降次摄之。初呵令去者。例折伏摈法。次呵莫入房者。虽恕同居。无容亲近。三呵莫为作使者。役劳不用。执事尽遮。四呵莫至前者。侍侧既革。承事绝分。五呵不语者。舍其训?。法益不施。如此苦切严呵。似大冶之镕精金。如巧匠以直曲木。佛慈师恩。诚难报答。

    阿阇黎呵责词亦同。唯改第四呵词言。

    汝莫依止我。

    弟子被呵责已。应日三时。朝中日暮向和尚阿阇黎忏悔。当如是忏悔。偏袒右肩。脱革屣。右膝着地。合掌作是忏悔言。

    大德和尚。我(某甲)今忏悔。更不敢作(如是三说)。

    若听者善。不听当更日三时如上忏悔。犹不许者。当下意随顺。求方便脱其所犯。若下意随顺。而师不受其忏者。如法治。亦令余比丘。为将顺故。令共至和尚阿阇黎所调和。令早受忏悔。彼和尚若尽形寿呵责。竟安居呵责。又呵责病者。不出过。不现前。并名非法。反治其师。

    释 呵责之法犹如调象。若狂奔则加以钩挽。设驯伏以免其禁治。其弟子被呵随顺求悔亦复如是。讵忍永弃。不兴慈怜。按十诵云。共行弟子有五事。和尚不折伏得罪。谓无爱。无敬。无惭。无愧。乐不应行处。有五事应受共行弟子悔过。谓于和尚有爱。有敬。有惭。有愧。乐应行处。不受得罪。此与本律不受其忏者如法治同也。

    若弟子被治罚。未相忏悔。而受供给及以依止者。非法。须治其师。

    释 呵责不容亲近奉事。乃苦切折伏。而令愧求悔。若未随顺谢愆。仍受供给者。此则自语相违。既不令知非忏犯。抑且纵无忌更为。盖由循情侮法。故须反治其师。

    若弟子被轻呵责。而不为和尚阿阇黎及余比丘执事劳役者。佛言得罪。应如法治之也。

    释 凡乞济度。须观品器堪可琢磨。乃与出家。若依族姓以骄矜。或恃聪明而逆傲。但任重习。不受轻呵。侍违师尊之职。不勤供众之劳。罪与恶性同科。理应如法责治。

    ○弟子辞和尚白谢法

    佛言。若弟子见和尚五种非法。应忏谢而去。白和尚言。

    释 忏者。忏其不能久侍巾瓶而辞别。谢者。谢其初始剃度洪恩以难忘。应具修威仪。白和尚五种非法。作如是言。

    我如法。和尚不知。(若言)我不如法。和尚不知。(若言)我犯戒。和尚舍不教诃。

    若弟子犯过。和尚舍者。得今据合呵。而痴故不责不开。

    释 谓凡弟子犯过。和尚舍置而不教诃者。谓今五非后三为据。合当呵辞谢去。由和尚痴故。不责令悔。所以律制不开依止也。

    若有犯亦不知。(若言)若犯而忏者亦不知。

    僧祇云。应软语谏师。若不受者。和尚应舍远去。依止师者。持衣钵出界宿。明日当还更依止比丘。

    释 此谓居下谏上。不得仓卒发言失礼傏揬。须悦颜具仪。软语进谏。勿越弟子之节。若上纳言。仍复相依。若不受谏。如律远舍。应更请知法律德实者依止。

    十诵云。有四种和尚。若法食俱与名乐住。若与法不与食者。余处觅食。名为苦住。若与食不与法。忏谢而去。若不与法食。不问昼夜。即应舍去。由出家本意志存道业。俗坏围绕。翻结生死。故成实言。染着眷属。爱乐住处。故堕迦陵伽等饿鬼中生。余广如钞。

    释 若思钞义者。谓弃白披缁。真寂趣修。染缘顿绝。履贤圣迹。以至为期。度众生愿毕终未罄。庶罔极难报之恩。得以少酬。多生怨积之业。仗斯尽脱。虽出家本意志存如斯。然则力藉师德方生。功由法济乃克。从训依栖。必择莫易。若法食俱与者。名曰乐住。当竭心承事。尽寿依止。若与法无食者。以法资慧命。食养幻躯。勿惮乞食为苦。宜应久久亲侍。若有食无法者。则与发心志欲相背。当须具仪忏谢。别往更觅有法者师之。若法食皆无者。依居徒尔。似僧同俗。不论昼夜。速应舍去。岂坏眷属围绕之情篱。碎富贵萦缠之欲锁。而翻与无益绸缪业结生死。一息不返。万劫沉沦。再复为人办道。恐如芥子投针。故引成实论云。染着眷属住处。堕共命等饿鬼中生。以贪爱是生因缘故。按马鸣菩萨侍师颂云 彼师及弟子 当互审其器 若不先观察 同得越法罪 今拟钞意大略如斯。

    毗尼作持续释卷第十四

    音义

    除饥馑

    谓世人贫乏。未植福田。比丘梵行清白。戒体圆净。开大法施。利益有情。见闻生信。供兴四事。得种福良因。除当来贫乏苦。是故梵语比丘。此翻云除饥馑也。

    龟

    广肩无雄。以蛇为雄。

    鳖

    鹤影生鳖。思生鳖。伏于渊。而卵剖於陵。此思生也。

    谪

    音窄。责也。罚也。

    编

    音边。简次也。列也。

    审

    熟究也。

    羸

    音雷。病也。困也。

    咽

    音烟。咽也。吞也。

    狎

    音洽。亲近也。

    僻

    聘入声。邪僻也。

    谴

    牵去声。问也。责也。

    谬

    音谬。诈也。妄言也。差误也。

    畅志

    上音唱。悦也。凡琴曲和乐而作。命之曰畅忧愁。

    宥

    音又。宽也。

    枉

    汪上声。屈也。冤抑也。

    暴

    庖去声。卒起貌。

    挽

    音晚。引也。

    抑

    音益。反言之辞。

    忌

    音技。畏惮也。

    循

    音旬。顺也。

    琢

    音捉。治玉。

    骄矜

    上音娇。下音今。自有所负也。

    傲

    音敖。慢也。

    职

    音只。分也。

    诮

    樵去声。以辞相责也。

    傏揬

    上音唐。下音突。不谦恭也。

    遮

    冀也。幸也。

    绸缪

    上音俦。下音谬。缠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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