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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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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吴蕅益沙门 智旭 汇释

    不得生草菜上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四十九)。

    比丘尼波逸提。不犯者。在无生草菜处大小便。流堕生草菜上。或风吹鸟?而堕生草菜中。

    律摄云。棘刺丛处。无犯。若大林中行。枝叶交茂。应离人处。若涉生草田间无空处。应持干叶布上便利。若不可得者。无犯。

    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五十)。

    不犯同上。

    善见律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水虽中用。旷远无人用。不犯。

    不得立大小便。除病。应当学(五十一)。

    不犯者。被缚。脚??垢污。

    不得与反抄衣不恭敬人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二)。

    不得为衣缠颈者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三)。

    不得为覆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四)。

    不得为裹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五)。

    不得为叉腰者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六)。

    不得为着革屣者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七)。

    五分律云。若多人着革屣。不能令脱。但因不著者为说。不犯。

    不得为着木屐者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八)。

    不得为骑乘者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九)。

    十诵律云。波斯匿王乘乘向祇洹见佛。六群为王说法。故制。人前己后。人在道己非道。人坐己立。人高座己卑座。人卧己坐。覆头。裹头。肘隐人。叉腰。偏抄衣。覆右肩。着革屣。着屐。捉杖。捉盖。捉刀。捉楯弓箭。缘起并同。戒因缘经亦同。

    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为守护故。应当学(六十)。

    不犯者。被执。命难等。

    根本杂事云。诸香台殿幡竿制底等。皆诵伽陀。然后足蹈。不尔者得越法罪。

    不得藏财物置佛塔中。除为坚牢。应当学(六十一)。

    不得着革屣入佛塔中。应当学(六十二)。

    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应当学(六十三)。

    不得着革屣绕佛塔行。应当学(六十四)。

    不得着富罗入佛塔中。应当学(六十五)。

    不得手捉富罗入佛塔中。应当学(六十六)。

    不犯者。或为强者所执。唤入塔中。

    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污地。应当学(六十七)。

    不犯者。聚着脚边。出时持弃。

    不得担死尸从塔中下过。应当学(六十八)。

    不犯者。或须此道行。或强力所将。

    不得塔下埋死尸。应当学(六十九)。

    不得在塔下烧死尸。应当学(七十)。

    不得向塔下烧死尸。应当学(七十一)。

    不得佛塔四边烧死尸。使臭气来入。应当学(七十二)。

    不得持死人衣及床从塔下过。除浣染香熏。应当学(七十三)。

    不得佛塔下大小便。应当学(七十四)。

    不得向佛塔大小便。应当学(七十五)。

    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来入。应当学(七十六)。

    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处。应当学(七十七)。

    不犯者。道由中过。强力所持。

    不得在佛塔下嚼杨枝。应当学(七十八)。

    不得向佛塔嚼杨枝。应当学(七十九)。

    不得佛塔四边嚼杨枝。应当学(八十)。

    不得在佛塔下涕唾。应当学(八十一)。

    不得向佛塔涕唾。应当学(八十二)。

    不得塔四边涕唾。应当学(八十三)。

    不得向塔舒脚坐。应当学(八十四)。

    不犯者。中间有隔。强力所持。

    第四分云。若僧伽蓝内塔满。听在中间舒脚坐。

    不得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应当学(八十五)。

    不犯者。命难。梵行难。

    人坐己立。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八十六)。

    僧祇律云。若比丘。为塔事僧事。诣王及地主处。彼言。比丘为我说法。不得语令起。恐生疑故。若边有立人者。即作意为立人说。王虽听。比丘无罪。

    人卧。己坐。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八十七)。

    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八十八)。

    人在高坐。己在下坐。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八十九)。

    善见律云。佛告比丘。往昔波罗柰国有一居士。其妇怀妊。思庵罗果。夫夜入王园偷取果未得。明相出。树上藏住。时王与婆罗门入园。欲食庵罗果。婆罗门在下。王在高座。婆罗门为王说法。偷果人念言。我应死。今得脱。我无法。王亦无法。婆罗门亦无法。我为女人故而偷王果。王犹憍慢故。师在下。自在高座听法。婆罗门贪利养故。自在下座。为王说法。我与王婆罗门。相与无法。我今得脱。即下树向王说偈。时偷果人者。即如来是。

    人在前行。己在后行。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九十)。

    僧祇律云。若比丘眼患。前人捉杖牵前。为说无罪。

    人在高经行处。己在下经行处。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九十一)。

    人在道。己在非道。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九十二)。

    不得携手在道行。应当学(九十三)。

    不犯者。患眼闇须扶接。

    不得上树过人。除时因缘。应当学(九十四)。

    一比丘在大树上受夏安居。于树上大小便下。树神瞋之。佛制不得树上安居。不得绕树大小便。若先有大小便处。大小便无犯。后一比丘道值恶兽。恐怖上树。不敢过上。即为恶兽所害。故除时因缘(沙弥等取杨枝取华果等。上树无罪)。

    安居犍度云。欲取树上干薪。听作钩钩取。作梯取。若绳罥取。若树通身干。听上。

    不得络囊盛钵贯杖头着肩上而行。应当学(九十五)。

    ?难陀如是行。居士见之。谓是官人。皆下道避。故制。不犯者。强力所捉等。

    第四分云。不应背负物行。除寺内。老比丘须杖络囊。听与作。白二羯磨。

    人持杖不恭敬。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九十六)。

    人持剑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九十七)。

    人持鉾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九十八)。

    人持刀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九十九)。

    人持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一百)。

    僧祇律云。若比丘在怖畏险道时。防卫人言。尊者为我说法。为说无罪。

    ○三结问。

    诸大德。我已说众学戒法。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附 第四分云。鼻中毛长。听以镊拔。

    爪极长如一麦。应剪。

    不应以彩色染爪。

    不应以剪刀剪须发。

    应鬓发尽剃。

    发极长。长两指。若二月一剃。

    不应梳须发。

    不应油涂发。

    不应画眼脸。患眼痛。听着药。

    不应以镜若水照面。若面患疮着药。听独在一房。以水若镜照。

    不应着耳珰耳环颈璎臂脚钏指环指印。

    不应作铅锡腰带。

    不应用五色线络腋系腰臂。

    十诵律云。听载犍牛车。当使余人御。不得自御。

    梳头刷头。突吉罗。顶留少发。突吉罗。留发令长。突吉罗。阿兰若比丘。长至二寸无罪。若头上有疮。当以剪刀剪。手摩须发。突吉罗。

    洗脚时。不得共他语。

    根本杂事云。佛告苾刍。或时有事。我于先来非遮非许。然于此事若违不清净。顺清净者。此即是净。应可行之。若违清净。顺不清净者。此是不净。即不应行。

    七。众学法竟。

    ○八。七灭诤法三。初总标。二别列。三结问。

    ○初总标。此七种法。大乘比丘悉同学。应善和斗诤故。一一缘起。皆在第三分灭诤犍度中。

    诸大德。是七灭诤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若比丘有诤事起。即应除灭。

    释 有四种诤。一言诤者。比丘共比丘诤言。引十八诤事。法非法乃至说不说。若以如是。相共诤言语。遂彼此共斗。二觅诤者。比丘与比丘觅罪。以三举事。破戒。破见。破威仪。见。闻。疑。作如是相觅罪。三犯诤者。犯七种罪。一波罗夷。二僧残。三堕。四悔过。五偷兰遮。六突吉罗。七恶说。四事诤者。前三诤中事作。是中言诤以二毗尼灭。谓现前。多人语。或但一毗尼灭。谓现前。觅诤共四毗尼灭。谓现前。忆念。或现前。不痴。或现前。罪处所。犯诤共三毗尼灭。谓现前。自言治。或现前。草覆地。事诤以一切毗尼灭。随所犯。

    十诵律云。有六诤本。一瞋恨不语。二恶性欲害。三贪嫉。四谄曲。五无惭愧。六恶欲邪见。

    相 十诵律云。自言灭诤。有十种非法。若犯五篇罪。自言不犯。又不犯五篇。自言犯。有十种如法。若犯五篇罪。自言犯。若不犯五篇。自言不犯。现前灭诤。有二种非法。若非法者约敕非法者令折伏。若非法者约敕如法者令折伏。有二种如法。若如法者约敕如法者令折伏。若如法者约敕非法者令折伏。忆念毗尼。有三非法。有比丘犯无残罪。自言犯有残罪。从僧乞忆念毗尼。若与者非法。应灭摈故有比丘狂痴还得心。从僧乞忆念毗尼。若与者非法。应与不痴毗尼故。有比丘有见闻疑罪。自言我有是罪。后言我无是罪。从僧乞忆念毗尼。若与者非法。应与实觅毗尼故(即觅罪相)。有三如法。有比丘被无根谤。若人常说是事。应与忆念毗尼。有比丘犯罪已悔除。若人犹说是事。应与忆念毗尼。有比丘未犯是罪。将必当犯。若人说犯是事。应与忆念毗尼。不痴毗尼有四种非法。有比丘不痴狂。现痴狂相。问时答言。我忆念。痴故作。他人教我使作。忆梦中作。忆裸形东西走立大小便。是人乞不痴毗尼若与者非法。有四如法。有比丘实狂痴心颠倒。问时答言。不忆念。他不教我。不忆梦中作。不忆裸形东西走立大小便。是人乞不痴毗尼。若与者如法实觅灭诤。有五非法。有比丘犯五篇罪。先言不犯后言犯。若与实觅毗尼者非法。应随所犯治故有五如法。有比丘犯五篇罪。先言犯。后言不犯。是人应与实觅毗尼。

    根本目得迦云。有二苾刍共生瑕隙。种种异言。互相谤讟。于此二人。应信持戒者。若二俱持戒。应信多闻者。若二俱多闻。应信少欲者。若二俱少欲。应信极少欲者。若二俱极少欲而生瑕隙。无有是处。

    僧祇律云。若有大德胜人。欲听众僧断事者。得闻断事。令众中有辩才能语使事相分明者说。若凡庶人前断事者。越毗尼罪。

    辩 问。凡断事者。惟四种诤。此四种诤。皆比丘过失向外人说。并有重禁。今既不许向凡庶人前断事。何故大德胜人。独许得闻。设令彼有智慧。未免仍是未受具人。向之断事。岂不违律。答。断事虽则通指四诤。大约言诤中事居多。其间法非法等辩析折伏。能使大德胜人闻之增长信心。故许向说。非指治罪羯磨等事也。言大德胜人者。如波斯匿王。给孤长者之类。以其慧深正信不谤。故名大德。以其福重能护正法。故名胜人。岂寻常富贵而已哉。

    附 比丘有十法者应差别平断事。一持戒具足。二多闻。三诵二部毗尼极利。四广解其义。五善巧言语。辞辩了了。堪任问答。令彼欢喜。六诤事起能灭。七不爱。八不恚。九不怖。十不痴。

    第四分云。佛告比丘。以二十二种行。知是平断事人。具持二百五十戒(一)。多闻善解阿毗昙毗尼(二三)不与人诤(四)亦不坚住此事(五)应诃者诃然后住(六)应教者教然后住(七)应灭摈者灭摈然后住(八)不爱(九)不恚(十)不怖(十一)不痴(十二)不受此部饮食(十三)亦不受彼部饮食(十四)不受此部衣钵坐具针筒(十五)亦不受彼部衣钵坐具针筒(十六)不供给此部(十七)亦不供给彼部(十八)不共此部入村(十九)亦不共彼部入村(二十)不与作期要(二十一)亦不至彼后来后坐(二十二)。

    僧祇律云。比丘成就五法。能灭诤事。知是实。非是不实。是利益。非不利益。得伴。非不得伴。得平等伴。非不得平等伴。得时。非不得时。

    成就十四法。是名持律最第一。除如来应供正遍知。何等十四。知罪。知无罪。知重知轻。知覆。知不覆。知可治。知不可治。知得清净。知不得清净。得四福功德住现法乐。谓天眼。天耳。宿命通。尽有漏得无漏。是名十四法。

    有七事非他逻咃。似他逻咃(亦作关赖吒。萨婆多论云。闼赖名地。吒利名住。智胜自在。于正法不动。如人住地。无倾覆也)。何等七。或有狂故不着此众。不着彼众。谓是他逻咃。是最初非他逻咃似他逻咃。如是心乱钝痴病。病故不着此众。不着彼众。复次或有人为利故。作是念。若我着此众。失彼利。着彼众。失此利。是二俱不着。复次或有人得二众利故作是念。我为得二边利故。不着此众。不着彼众。是名非他逻咃似他逻咃。有二他逻咃。一者自护心。见他是非。作是念。业行作者自知。譬如失火。但自救身。焉知他事。二者待时。见他诤讼相言。作是念。此诤讼相言。时到自当判断。是名二他逻咃。共此众法食味食。亦共彼众法食味食。或请断当事。或不请而断当事。

    十诵律云。用瞋恨者。不灭瞋恨。惟忍辱力。乃能灭之。有五事诤难灭。不求僧断。不顺佛语。不如法白。二众诤心不息。所犯不求清净。反上五事者易灭。

    闼利吒比丘取诤时。应以五事观。此中谁先来持戒清净。谁多闻智慧善诵阿含。谁于师如法。谁信佛法僧。谁不轻佛戒。

    乌迥鸠罗比丘。有十事。僧应差(萨婆多论云。乌迥名二。鸠罗名平。等心无二。其平如称)。知诤来往处根本。善知诤。能分别诤。知诤起因缘。知诤义。善灭诤。灭诤已更不令起。持戒清净。多闻。多智。

    闼利吒比丘行。有二十二法。当知是利根多闻。一善知事起根本。二善分别事相。三善知事差别。四善知事本末。五善知事轻重。六善知除灭事。七善知灭事更不起。八善知作事人有事人。九有教敕力。十能使人受力。十一有方便软语力。十二亦能使人受。十三有自折伏力。十四亦能使人受。十五知惭愧。十六心不憍慢。十七无憍慢语。十八身口意业无偏着。十九不随爱行。二十不随瞋行。二十一不随怖行。二十二不随痴行。

    ○二别列七。初现前灭诤法(至)七草覆地灭诤法。

    ○初现前灭诤法。

    应与现前毗尼。当与现前毗尼。

    释 不应人不现前而作羯磨。云何现前。法。毗尼。人。僧。界。云何法现前。所持法灭诤者是。云何毗尼现前。所持毗尼灭诤者是。云何人现前。言义往返者是。云何僧现前。同羯磨和合集一处。不来者嘱授。在现前得诃而不诃者是。云何界现前。在界内羯磨作制限者是。

    相 若诤事。若灭。更发起者。波逸提。与欲已。后悔者。波逸提。后六毗尼灭亦如是。

    附 萨婆多摩得勒伽云。十种不现前作羯磨。覆钵。舍覆钵。学家。舍学家。作房。沙弥狂。不礼拜。不共不语。供养(一覆钵者。治罚俗人。但可遥作羯磨故。二舍覆钵者。彼既三乞。令彼在眼见耳不闻处。乃为舍故。三学家者。护惜檀信。亦遥作故。四舍学家者。彼若三乞。亦令彼在眼见耳不闻处。乃为舍故。五作房者。谓以故废僧地。羯磨与彼白衣。任其为僧更作房屋。亦三乞已。令彼在眼见耳不闻处而与之故。六沙弥者。灭摈恶见沙弥。亦令彼在眼见耳不闻处。作灭摈故。七狂者。痴狂羯磨。其人既有狂病。不可以法拘摄故。八不礼拜。九不共语。十不供养者。谓比丘作诸非法触恼比丘尼僧。尼僧作此三种羯磨。但可遥作。不可令大比丘现前而治罚故。惟此十种不须现前。余皆须现前明矣)。

    ○二忆念灭诤法。

    应与忆念毗尼。当与忆念毗尼。

    缘 沓婆摩罗子不犯粗罪。彼人故问不已。应与忆念毗尼彼应僧中三乞。大德僧听。我某甲。不犯重罪。诸比丘言我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问我言。汝忆犯重罪不。我不忆犯重罪。答言。我不忆犯如是重罪。诸长老不须数数难诘问我。而诸比丘故难诘不止。我今不忆念。从僧乞忆念毗尼。愿僧与我忆念毗尼。慈愍故僧应为作白四羯磨。

    释 云何忆念毗尼。彼比丘此罪。更不应举。不应作忆念(因众比丘数数令其忆念。今作此忆念毗尼使莫更问也)。

    ○三不痴灭诤法。

    应与不痴毗尼。当与不痴毗尼。

    缘 难提癫狂心乱。多犯众罪。后还得心。诸比丘诘问不止。应与不痴毗尼。彼应三乞。僧与白四羯磨。

    释 云何不痴毗尼。彼比丘此罪。更不应举。不应作忆念者是。

    ○四自言灭诤法。

    应与自言治。当与自言治。

    缘 世尊说戒时。有犯戒者近佛而坐。佛默然不说。目连知之。捉臂牵出。佛言。不应尔。令彼伏罪。然后与罪。

    五分律云。慈比丘尼以无根波罗夷法谤陀婆比丘。自言陀婆污我。即与自言灭摈。

    释 云何自言。说罪名罪种忏悔者是。云何治。语言。自责汝心生厌离也。

    ○五觅罪相灭诤法。

    应与觅罪相。当与觅罪相(十诵作实觅。五分作本言治。根本作求罪自性)。

    缘 僧祇律云。尸利耶娑比丘。于僧中言见罪。复言不见。不见。复言见。作是语言不忆。与作觅相羯磨。

    释 结罪处所也。云何罪处所。彼比丘此罪。与作举作忆念者是。

    相 僧祇律云。此人尽寿应行八事。不得度人。不得与人受具足。不得与人依止。不得受比丘按摩供给。不得作比丘使。不得受次第差会。不得为僧作说法人。及说毗尼人。尽寿不应与舍。

    五分律云。本言有二种。一可悔。二不可悔。若本言犯重。仍覆藏者。应作尽寿不可悔白四羯磨。

    ○六多人语灭诤法。

    应与多人觅罪。当与多人觅罪。

    释 用多人知法者语。听行筹。差行筹人。白二羯磨。有五法不应差。爱。恚。怖。痴。不知己行不行。反上五法者应差。有三种行筹。一显露。二覆藏。三耳语。若众中虽非法比丘多。然彼二师或上座多知等皆如法。应显露行筹。作二种筹。一破。二完。白言。作如是语者捉不破筹。作如是语者捉破筹。行筹已。应别处数。若如法者多。应作白。作如是语者诤事灭。若如法者少。应作礼便去遣信往比丘住处僧中白言。彼住处非法比丘多。善哉长老。能往至彼。若如法比丘多。诤事灭功德多。此比丘闻。应往。若不往。如法治。若众中虽如法者多。而彼二师及上座等不如法。恐显露行筹。诸比丘随二师等捉筹。应覆藏行筹。若众中虽如法者多。而彼二师等非法说。应耳语行筹。行筹时。应稀坐间容一人身。小障翳彼比丘。作耳语语言。汝和尚等已捉筹。善哉。汝亦当捉筹。慈愍故。若如法比丘多。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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