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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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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币上

    古者币帛,盖有制度。凡建国立市,则内宰佐王后定之。

    周礼 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陈其货贿,出其度、量、淳、制。”注:“故书‘淳’为‘敦’,杜子春读‘敦’为‘纯’。纯谓幅广也,制谓匹长。玄谓纯制,天子巡守礼所谓‘制〔币〕[一]丈八尺,纯四’与?”

    质人壹之,

    周礼 质人:“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

    使之无迁。

    左传 襄二十八年:晏子曰:“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

    广曰纯,

    见上。

    曰幅。

    说文解字 巾部:“幅,布帛广也。”

    长曰制,

    见上。

    曰匹。

    说文 匚部:“匹,四丈也。”

    匹有两端,中分其匹,自两端卷而合之,匹一如两,故又谓之两。

    周礼 媒氏:“凡嫁子取妻,入币纯帛,毋过五两。”注:“五两,十端也。必言两者,欲得其配合之名。”

    杂记:“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注:“十个为束,贵成数两,两合其卷,是为五两。”

    左传 闵二年:“重锦三十两。”杜注:“以二丈双行,故名两。三十两,三十匹也。”

    又,昭二十六年:“申丰从女贾,以币锦二两,缚一如瑱。”注:“二丈为一端,二端为一两。二两,二匹也。”

    案:古物以“两”计者,如车,如屦。车有两轮,屦有两只,故皆谓之“两”。币之称“两”,亦以其自两端卷合,视一如两,非真截一匹为两段也。郑君所谓“两合其卷”,杜氏所谓“以二丈双行”,皆其卷法。

    一两之币,或广二尺二寸,长四丈。

    杂记:“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注:“八尺曰寻。五两,两五寻[二],则每卷二丈,合之则四十尺。今谓之匹,犹匹偶之云与?”

    汉书 食货志:“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

    说文:“匹,四丈也。从八。八揲一匹,八亦声。”

    案: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班固以为太公所定之制。此于周秦古籍虽无明文,然郑君注礼,凡射侯与衰裳之布,皆以幅二尺二寸,旁削二寸计,往往吻合。布既如此,帛亦宜然。至长四丈之说,则杂记已言之。此书所记多古事,犹当出七十子后学之手,则视其所记者为周制,当无大误。自汉以后,用此制者几二千年,虽小有出入,不害其为大同也。唯淮南 天文训曰:“古之为度量轻重,生乎天道。黄钟之律修九寸,物以三生,三九二十七,故幅广二十七寸。高诱注:“古者幅比皆然也。”音以八相生,故人修八尺,寻自倍,故八尺而为寻。有形则有声,音之数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故四丈而为匹。”则又以二尺七寸为幅,此幅广之异说也。说苑 修文篇:赙,“天子束帛五匹,玄三二,各五十尺;诸侯玄三二,各三十尺;大夫玄一二,各三十尺;元士玄一一,各二丈;下士采、缦各一匹;庶人布帛各一匹”。是四丈之外,又有五十尺、三十尺匹法。又“元士玄、各二丈,下士采、缦各一匹”,不应下士之赙反倍于元士,恐说苑意又以下士之一匹为二丈;此匹长之异说也。案:淮南之说近于附会,说苑所纪大夫、士赙匹数,又显与礼经不合,则其所纪丈尺,殆不足据也。

    或广三尺二寸,长三丈六尺,是为制币。制币一端,当一衣之制。一匹,则一衣一裳之制,或一深衣之制也。

    天子巡守礼:“制币,丈八尺,纯四。”周礼 内宰注引。

    朝贡礼:“纯四,制丈八尺。”聘礼注引。

    聘礼:“释币于祢”,“制玄束”。

    既夕礼:“赠用制币玄束。”注:“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案:巡守礼、朝贡礼“四”之“四”,郑康成改为“三”。郑志:“赵商问云:‘天子巡守礼“制丈八尺,纯四”何?’答云:‘巡守礼“制丈八尺”,八寸,四三尺二寸,又太广。四当为三,三八二十四,二尺四寸,幅广也。古三、四积画,是以三误为四也。’”周礼 内宰疏引。案:三误为四,古书颇有此例。如觐礼“四享皆束帛加璧”,郑亦据周礼大行人改四为三,以四为积画之误。制币“纯四”,与寻常布帛之幅二尺二寸者,广狭大殊,故改四为三。然此字当改与否,须求诸“制”字之义,未可以臆见定也。案:“制”者,“製”之本字。说文 刀部:“(製)〔制〕[三],裁也。从刀,从未。未,物成有滋味,可裁断。”又衣部:“製,裁也。从衣从制。”二字同训,故古书多通用。诗豳风:“制彼裳衣。”士昏礼记:“皮帛必可制。”考工记 函人:“凡为甲,必先为容,然后制革。”王制:“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绞、、衾、冒,死而后制。”韩非子 难二:“管仲善制割,宾胥无善削缝,隰朋善纯缘,衣成,君举而服之。”皆以“制”为裁衣之名。由此义引申,则布帛之长短中一衣者,亦谓之制。韩非子 外储说右:田成氏“终岁,布帛取二制焉,余以衣士”。淮南 天文训:“匹者,中人之度,故一匹而为制。”“制币”之“制”,义当如此。然则其幅之果为四或三,惟可由古代衣服所需帛之多少定之。今依巡守礼、朝贡礼之尺寸,则以一匹之币为一衣一裳而适尽。若为深衣、长衣、中衣,则中人之度,所余亦不过二三尺。苟人长周尺九尺以上,则亦适尽耳。由是始知制币之名所由来,并知郑君之改“四”为“三”,全为无据之说也。

    古代冕服所用帛,与弁服、朝服所用布,其丈尺经无明文,唯衰裳之制,则丧服记详之。吉服与凶服材质虽异,尺寸略同,今由丧服推定之,则凡端衣之制:

    衣二尺有二寸,衣带下尺,衽二尺有五寸,袂属幅二尺有二寸,袪尺二寸。

    今先以幅广二尺二寸之币裁之,则如甲六图。

    衣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而中屈之,如是者凡二幅,如甲图三裁之,共用八尺八寸。郑氏丧服注:“衣上加阙中八寸,倍之为十六寸。”然“阙中”乃阙去中央当项处,无须加布。郑说恐非。

    袂属幅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各倍之,如是者二,如甲四图裁之,计用七尺八寸。

    两衽以长三尺五寸之帛斜裁之。贾氏丧服疏:“取布三尺五寸,广一幅。留上一尺为正。”“一尺之下,从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斜,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横断之,留下一尺为正。如是则用布三尺五寸,得两条袵。”如甲图五。

    带下尺,衣前后各二,计用二尺,如甲图六。

    由是计之,则衣用八尺八寸,袂用七尺八寸,衽用三尺五寸,带下尺用二尺,共用二丈二尺一寸。一端二丈,不足二尺一寸。

    若以幅三尺二寸之币裁之,则如乙四图。

    法:用幅三尺二寸之币,上留正幅五尺四寸,从右畔旁入一尺六寸,乃向下斜入一尺五寸,去左畔六寸处横断之。留下正幅五尺四寸,复自左畔六寸断处横入一尺,乃向上斜入一尺五寸,留右畔六寸,得一斜方形,弃之不用。共用币一丈二尺三寸,是为衣及衽,如乙图三。

    自领至袪,共四尺四寸。除衣广三尺二寸外,则袂上尚需尺二寸,可如乙图四裁之。加衣后带下尺,共用三尺四寸。并前共用一丈五尺七寸。制币一端长丈八尺,尚余二尺三寸。此以一端制一衣,稍有所余,似不甚合“制”字之义。然以制币一两,製一衣一裳,则其币适尽,无赢不足。

    裳若用幅二尺二寸之币为之,则前三幅,后四幅,每幅长四尺五寸,玉藻:“三分带下,绅居二焉。”绅三尺,故带下当得四尺五寸。郑注考工记亦云:“人带以下四尺五寸。”共用三丈零五寸。今以幅三尺二寸者为之,则以一幅当幅半,当用四幅及三分幅之二。一幅四尺五寸,四幅丈八尺,适尽制币一端。而前一端之币,除衣及衽用一丈二尺三寸外,尚余五尺七寸。今取裳之三分幅之二于此,而以其余为两袂及衣后、带下,则其币适尽,如丙图。

    案:裳制,郑云“前三幅”、“后四幅”,此据幅二尺二寸之币言。然吉服之裳,皆襞积无数,其幅缝殆不可见,非如深衣无襞积,以幅为文,幅数须有一定也。七幅之说,疑郑君以深衣下齐之广推定之,故用制币则用四幅又三分幅之二足矣。又,郑云“裳后四幅”,比前多一幅。此一幅当掩于内,今用制币,则后用二幅又三分幅之二。其三分幅之二,亦当掩于内,自外观之,前后各二幅明矣。

    裳以幅二尺二寸者为之,则用七幅,如丁图一。

    以幅三尺二寸者为之,则用四幅又三分幅之二,如丁图二。

    以上所陈上衣下裳,乃端衣之制。服之者虽有长短,然衣裳不连,调节自易。若深衣、长衣、中衣之连衣裳者,以制币为之,则中人之度,以一匹制一衣,所余者得三尺二寸,与其幅作正方形。若人长九尺,则适尽无余。然苟用幅二尺二寸者为之,则须用四丈八尺九寸。一匹四丈,尚不足八尺九寸。今先述深衣之长短而图之。

    衣二尺二寸,袂中二尺二寸,皆据丧服记推之。袪尺二寸,裳四尺五寸,腰中七尺二寸,皆据玉藻。下齐一丈四尺四寸。据玉藻及深衣。今试以幅二尺二寸者裁之,如戊六图。

    案:深衣连衣裳,又无襞积,故带下前后分为十二幅,以存裳形。玉藻孔疏云:“幅广二尺二寸,一幅破为二,四边各去一寸,余有一尺八寸。每幅交解之,阔头广尺二寸,狭头广六寸。宽头向上,狭头向下[四]”云云。然实际用此法裁之,殆不可能。故今据江氏永说,其裁法如左:

    衣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而中屈之,如是者二幅,共用八尺八寸,如戊图二。袂以一幅斜裁之,如戊图三,共用七尺八寸。

    裳以一幅剖为二幅,每幅广尺一寸,削幅二寸,则广九寸。每幅长四尺五寸,如是者四,四幅共用一丈八尺,如戊图四。

    衽以一幅交解为二,斜幅每幅长四尺五寸,如是者二,二幅共用九尺,如戊图五。外襟及右衽,内曲裾裁之,如戊图六,共用五尺七寸。计共用四丈八尺九寸。

    今若以幅三尺二寸者裁之,则如己五图。

    衣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如是者二,共用八尺八寸,如己图二。

    裳用一大幅,长四尺五寸,剖为三幅,每幅广一尺零六分,余去幅缝得广九寸。如是者二,共得裳正幅六,共用九尺,如己图三。

    裳正服有六,尚不足二。今以一长幅截为二幅,各长四尺五寸。又剖为正幅二,交解幅四,则并己图三得裳前后正幅八,衽前后四,共用九尺,如己图四。

    袂与外襟、曲裾,如己图五裁之,共用六尺。

    通上共用币三十二尺八寸。一匹三十六尺,余三尺二寸。其幅亦三尺二寸,故适成一正方形。

    若长衣、中衣,则当用更简易之法。其裳不必裁为十有二幅,可以二幅连衣通裁之。其所用布帛尺寸,亦略同于前。凡此皆以中人计,故各余三尺许,盖为身长者不能不留余地故也。

    由是观之,则古币帛幅二尺二寸,或三尺二寸,均由衣服之制出。中人之度,张臂八尺,故幅二尺二寸者,四幅相属,两畔各余四寸,除去缝杀,亦足以覆手矣。幅三尺二寸者,两幅相属,则适为衣与两衽之广,较之用二尺二寸幅者,其制更为简便。而衣与衽共一整幅,又足以为美观焉。此皆由其幅法出者也。若如郑君说“制币之幅,二尺四寸”,则以之为端衣,两(衽)〔袂〕[五]之幅须各去四寸,两衽之幅须各去二寸;以为深衣,则两袂与裳十二幅之所去者称是,其不适于衣服之用甚矣。况乎一端之币不足为一衣,一匹之币不足以为一衣一裳或一深衣,名之曰制币,殊乖其实。苟合诸图而观之,可知改“四”为“三”之无一当也。

    十端曰束。束,五两也。

    士冠礼注:“束,帛十端也。”

    聘礼注:“凡物十曰束。”

    (士丧礼)〔既夕礼〕[六]注:“束,十制五合。”

    杂记:“纳币一束,束五两。”注:“十个为束。”

    案:古者,凡物十则束之。如束脩,十脡脯也;束帛,十端帛也。唯束矢之束,则或以为五十矢,毛诗传。或以为百矢,周礼 大司寇注。或以为十二矢,齐语韦昭注。疑矢笴细长,故一束之数特多。至束帛之为十端五两,则杂记具有明文,更不俟他证也。

    五两之币,玄三二,间而束之。玄三以法天,二以法地。

    杂记:“鲁人之赠也,三玄二。”

    说苑 修文篇:“天子束帛五匹,玄三二。”

    白虎通 嫁娶篇:“纳征,玄、束帛、离皮。玄三以法天,二以法地。”

    聘礼注:“玄之率,玄居三,居二。”

    案:色与黄相近。说文“,浅绛也”;郑注周易“黄而兼赤为,故亦谓之玄黄”;孟子引逸书“篚厥玄黄”;诗 豳风“载玄载黄”是也。一束之内,玄相间,故谓之龙帛。周大鼎:“文睽宾敏,龙帛束。”又:“大宾睽,龙帛束。”(2)龙,杂色也。一匹中不能有二色,明谓玄二色相间也。

    庶人则用缁焉。

    周礼 媒氏:“纯帛无过五两。”注:“‘纯’实‘缁’字,古‘缁’以才为声。纳币用缁,妇人阴也”,“士大夫乃以玄”。

    凡有事于神人而用币,则用一束。其在吉礼,则常祀、中祀以上。

    周礼 (冢)〔大〕[七]宰:祀五帝,“赞玉币爵之事。注:玉币,所以礼神。祀大神示,亦如之;享先王,亦如之”。

    又,小宰:“凡祭祀,赞玉币爵之事。”

    又,大宗伯:“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以苍璧礼天,以黄琮礼地,以青圭礼东方,以赤璋礼南方,以白琥礼西方,以玄璜礼北方。皆有牲币,各放其器之色。”注:“币以从爵,若人饮酒有酬币。”

    又,肆师:“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币;立小祀,用牲。”

    礼器:“大庙之内敬矣,君亲牵牲,大夫赞币而从。”

    案:肆师职,天子次祀以上用币,则大祀之天地、宗庙,次祀之日月、星辰、社稷、五祀、五岳,皆有币帛。其祭祀之数,则郊特牲疏引皇侃云:“天有六天,岁有六祭。六当作八。冬至圜丘,一也;夏正郊天,二也;五时迎气,五也;通前为七也。九月大飨,八也。”崔灵恩“以雩为常祭,九也”。其用币之数,则圜丘以帝喾配,郊以后稷配,五时迎气以五人帝配,各用币二,共用币十四。大飨并祀五天帝、五人帝,以文武配,用币十二。大雩并祀五天帝,亦当有配帝,用币十。凡祭天之币,三十有六。地之祭,岁有二,曲礼疏。亦当有配,其币四。宗庙时祭,岁有四。祫禘之岁,废一时之祭,仍为四。祭天子七庙,四七二十八,当用币二十有八。社之祭,岁有三,郊特牲疏。稷亦如之,亦皆有配,其币十二。日月、星辰、五祀、五岳,岁各一祭,其币十三。然则天子一岁常祀,用币为束帛者九十,为帛四百五十匹。此中圜丘与郊,是一是二,五时迎气,果有祭否,均非定说。今姑从先儒之说计之。至诸侯宗庙之祭,岁亦以四计,则五庙为币二十。社稷岁三祭,为币六,共用帛一百三十匹。大夫、士宗庙常祀,据特牲、少牢皆不用币,唯有行则释币于祢及五祀焉。

    及有事而告祭。

    周礼 大祝:“大师,宜于社,造于祖,设军社,类上帝。”“大会同,造于庙,宜于社。过大山川,则用事焉;反行,舍奠。”

    王制:“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诸侯将出,宜乎社,造乎祢。”

    曾子问:“诸侯适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祢。命祝史告于社稷、宗庙、山川。”“凡告用牲币,反亦如之。诸侯相见,必告于祢。朝服而出视朝,乃命祝史告于五庙、所过山川。”“反必亲告于祖祢。乃命祝史,告至于前所告者。”

    觐礼:“(诸)[八]侯氏裨冕,释币于祢。”注:“将觐质明时也。”

    聘礼:受命之明日,“宾朝服,释币于祢”,“制玄束”。“又释币于行。上介释币亦如之。”归,“释币于门”。

    周礼 大祝:“建邦国,先告后土,用牲币。”

    曾子问:“君薨而世子生”,告几筵,用束帛。

    诸侯迁朝礼:祝声三,曰:“孝嗣侯某,敢以嘉币告于皇考。”

    有灾而祷祠,

    左传 庄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凡天灾,有币无牲。”

    又:(宣)〔成〕[九]五年:“山崩川竭”,“祝币,史辞,以礼焉”。

    舍奠于学,

    王制:“天子出征,反,释奠于学。”注:“释菜奠币,礼先师也。”

    文王世子:“凡学,春,官释奠于先师,秋、冬亦如之。凡始立学者,必释奠于先圣先师,及行事,必以币。”

    又:“始立学者,既兴器用币,然后释菜。”

    卜筮于鬼神皆用之。

    周礼 小宗伯:“若国大贞,则奉玉帛以诏号。”

    又,占人:“凡卜簭,既事,则系(带)〔币〕[一〇]以比其命。”

    凶礼则丧纪以賵,

    既夕礼:“公賵,玄束、马两。”

    檀弓:“伯高之丧,孔氏之使者未至,冉子摄束帛乘马而将之。孔子曰:‘异哉!徒使我不诚于伯高。’”

    公羊传 隐元年:“丧事有賵。賵者盖以马,以乘马、束帛。”

    以赙,

    少仪:“赙马与其币,不入庙门。”

    以赠。

    既夕礼:“至于邦门,公使宰夫赠玄束。”

    又:“赠用制币玄束。”案:此谓主家自赠死者之币。

    杂记:“鲁人之赠也,三玄二,广尺,长终幅。”注:“言失之也。”(士丧礼下篇)〔既夕礼〕[一一]曰:“赠用制币玄束。”

    案:鲁人赠币,三玄二,广尺,长终幅。盖束帛之具体而微者,用帛才五尺耳。此贫不能备礼者之所为也。至续汉书 礼仪志所载帝后赠币亦玄三二,长尺二寸,广终幅。则以天子之尊而袭士之不能备礼者,盖误用杂记之文,故郑君于注中明言其失礼也。

    凶荒以赒委。

    周礼 小宰:“丧荒,受其含襚币玉之事。”注:“凶荒有币玉,宾客所赒委之礼。”

    其在宾礼,则天子以待宾客,

    周礼 (冢)〔大〕[一二]宰:“以九式均节财用”,“六曰币帛之式”。注:“币帛,所以赠劳宾客者。”

    诸侯以朝觐,

    书 召诰:“太保乃以庶邦冢君出取币,乃复入,锡周公,曰:‘拜手稽首,旅王若公。’”

    书 康王之诰:“王出,在应门之内。太保率西方诸侯入应门左,毕公率东方诸侯入应门右,皆布乘黄朱。宾称奉圭兼币,曰:‘一二臣卫,敢执壤奠。’皆再拜稽首。”

    觐礼:“至于郊,王使人皮弁用璧劳”,“侯氏用束帛、乘马傧使者”。

    又:“天子赐舍”,“傧之束帛、乘马”。

    又:“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实唯国所有。”注:“四当为三。”

    又:“天子赐侯氏以车服。”“傧使者,诸公赐服者束帛、四马。傧大史,亦如之。”

    左传 哀七年:“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

    案:诸侯朝天子之礼,今唯觐礼存,甚为简略。郑目录云:“朝宗礼备,觐遇礼省。”然觐礼之文所以简略者,亦由当时朝宗礼文中既备言之,故特著其异于彼者而已。今欲补其阙略,则又当有三享王后,并问六卿、大夫等事。案:诸侯相朝聘犹享夫人,安有朝天子而不享王后者?则三享之外,又当有王后三享矣。又据周礼 掌客职,待上公侯伯之礼,“卿皆见以羔”。卿既往见,则诸侯之来朝者,必先问六卿矣。故左传 隐七年“戎朝于周,发币于公卿,凡伯弗宾”,周语“叔向聘于周,发币于大夫”,则诸侯及其大夫朝聘于天子,其于公卿皆有币,且主人亦有傧币矣。又据聘礼“宾朝服问卿”,“上介朝服,三介问下大夫”,缘主国下大夫与宾异爵,故使上介往。若王之公卿出封,与公侯同爵。大夫出封,与子男同爵。诸侯来朝者,与大夫异爵。故不必亲往,然亦当使上介往问。此数者,觐礼虽无文,意朝宗礼当有之。由是朝觐用币,亦可得而计焉。天子与后皆三享,用束帛六。又率七介,亲问六卿,用问币六,七介与六卿各有面币,六七四十二,当用面币四十有二。又使上介率五介问大夫。天子之大夫,据周礼,中大夫三十有四人,下大夫八十人,冬官尚不与焉。人数既多,币固不能尽及,然与六官之贰,与太史、内史、行人之属与宾客接者,自必为币之所当及。故以二十人计,则问币二十。上介与其五介,皆有面币,其数共一百二十。加以三劳、三问、赐舍、赐车服、归饔,王后归礼及归上介饔饩与礼,皆有傧币,约数之,凡十有三。则诸侯一朝所用之币,约需二百余束,盖千匹以上矣。凡此皆以聘礼差之者也。

    大夫以聘。

    聘礼:“宾至于近郊”,“君使卿朝服,用束帛劳”,“宾用束锦傧劳者”。

    又:“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傧之如初。”

    又:“宾裼,奉束帛加璧享。”

    又:“聘于夫人用璋,享用琮。”

    案:玉惟圭璋特达,余皆有币。小行人:“合六币”,“琮以锦”。则享君束帛加璧,享夫人或束锦加琮。然聘礼公币皆用束帛,惟私币乃用束锦,则享夫人当亦束帛加琮也。

    又:礼宾“用束帛”。

    又:“宾覿,奉束锦,总乘马。”

    又:“上介奉束锦,士介四人皆奉玉锦束,(读)〔请〕[一三]觌。”

    又:“君使卿韦弁归饔饩”,“奉束帛”,傧以束锦、马乘。

    又:“上介饔饩”,“下大夫韦弁,用束帛致之”,“傧之两马、束锦。”

    又:“宾朝服问卿”,“庭实设四皮,宾奉束帛入”。

    又:“宾面如觌币。宾奉币,庭实从。”

    又:“上介〔特〕[一四]面币如觌。”

    又:“众介面,如觌币。”

    又:“下大夫尝使至者,币及之。”

    又:“上介朝服,三介问下大夫,下大夫如卿受币之礼,其面如宾面于卿之礼。”

    又:“夫人使下大夫韦弁归礼”,“以束帛致之”,“傧之乘马、束锦”。

    又:归上介礼,“傧之两马、束锦”。

    案:此有傧币,则亦当以束帛致之。

    又:“公于宾,一食再飨。上介,一食一飨。若不亲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一五]致之以侑币”,“致飨以酬币”。

    又:“大夫于宾,一食一飨[一六]。上介若食若飨,若不亲飨,则公作大夫致之以酬币,致食以侑币。”

    又:君使卿,“贿用束纺”,“礼玉、束帛、乘皮”。

    又:“遂行舍于郊。(君)〔公〕[一七]使卿赠,如觌币。使下大夫赠上介,亦如之。使士赠众介,如其觌币。”

    又:“大夫亲赠,如其面币。赠上介,亦如之。使人赠众介,如其面币。”

    又:“宾于馆〔堂〕[一八]楹间,释四皮束帛。”

    案:聘国所用币,以上所陈者计之,其为束帛者十有一:享币,一也;享夫人币,二也;问卿,卿三人,五也;上介问大夫,大夫五人,连前十也;释于馆楹间,十一也。其为束锦者五十:傧郊劳,一也;傧夫人劳,二也;傧致饔饩宾一、上介一。四也;傧夫人归礼,宾一、上介一。六也;宾介私觌宾一、介五。十二也;私面于三卿,宾、介共十八。三十也;上介及三介私面于下大夫五人,共二十;连前为五十也。共用币六十一束,为币三百有五匹。若主国所用币,则为束纺者一,贿是也。为束帛者十二:郊劳,一也;礼宾,二也;致饔饩,宾一、上介一。四也;夫人致礼,宾一、上介一。六也;飨酬币,宾二、上介一。九也;食侑币,宾与上介各一。十一也;礼聘君币,十二也。为束锦者五十有八:三卿于宾,酬币三,侑币三;于上介,酬币若侑币三;五大夫于上介,酬币若侑币五;君于宾介,赠币六;三卿于宾介,赠币一十有八;五大夫于上介及其三介,赠币二十。共为币七十一束,三百有五十匹。又,贾疏计宾之私币,尚有五大夫飨食之酬币、侑币。然经虽浑言“大夫于宾,一飨一食[一九]”,此大夫当指宾币之所及者,即三卿与下大夫之尝使至者而已。若下大夫之未尝使至者,宾不亲问,而使上介率三介问之,自无飨食宾之理,故不能有酬币、侑币也。至上介及众介私币,贾氏所计又失之少。经言“上介朝服,三介问下大夫,下大夫如卿受币之礼,其面如宾面于卿之礼”,则上介与其三介于下大夫均有面币,有面币则五大夫亦必有赠币以报之。经浑言大夫赠上介、众介,则下大夫亦当在内矣。以上文所计,与贾疏不合,故附著之。

    诸侯以下,以傧使者,

    见上。

    以私相赠遗。

    孟子引逸书:“绥厥士女,篚厥玄黄。”

    又:“孟子居邹,季任为任处守,以币交,受之而不报。居于平陆,储子为相,以币交,受之而不报。”

    韩诗外传:“孔子遭齐程本子于郯之间,倾盖而语终日,有间,顾子路曰:‘取束帛十匹说苑 尊贤篇作“束帛一”,是也。以赠先生。’”

    诸侯之嫡子及诸公之孤以为贽,

    书 舜典:“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贽。”伪孔传:“三帛,诸侯执,公之孤执玄,附庸之君执黄。”

    周礼 典命:“凡诸侯之适子”,“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视小国之君”。

    两国有言亦用之。

    聘礼:“若过邦,至于竟,使次介假道,束帛将命于朝。”

    又:“若有故,则卒聘,束帛加书将命。”“客将归,使大夫以其束帛反命于馆。”

    左传 哀七年:鲁入邾,“邾茅夷鸿以束帛、乘韦,自请救于吴”。

    其在嘉礼,则昏礼以纳征。

    周礼 媒氏:“凡嫁子取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士昏礼:“纳征,玄束帛俪皮。”

    杂记:“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等)〔寻〕[二〇]。”

    飨以酬宾,

    士冠礼:“乃(宾醴)〔醴宾〕[二一]以壹献之礼,主人酬宾,束帛、俪皮。”

    士昏礼:“舅飨送者以一献之礼,酬以束(帛)〔锦〕[二二];姑飨妇人送者,酬以束锦。”

    聘礼见上。

    内则:“宰醴负子,赐之束帛。”

    左传 庄十八年:“虢公、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又,僖二十五年:“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侑。”又,二十八年:“王飨醴,命晋侯侑。”注:“既飨,又命晋侯助以束帛,以将厚意。”

    又,昭元年:“秦后子享晋侯,造舟于河,十里舍车,自雍及绛。归取酬币,终事八反。”

    食以侑食。

    公食大夫礼:“公受宰夫束帛以侑。”

    又:“大夫相食”,“侑币束锦也”。

    礼之所行,莫不有币。凡用币,制币为上,常币为下;

    案:上引天子巡守礼、朝贡礼与聘礼、既夕礼,凡用于天子及鬼神者,皆以制币。

    束帛为上,锦为下。

    案:上引聘礼及公食大夫礼,凡公币皆用束帛,私币皆用束锦。

    此其大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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