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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洛迦新志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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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深谙寺规之硕德任之,庶不负古人列职之意。

    ○知众,理处本寺及山中各庵僧众事,责任綦重。须由住持,商同本寺退居等,得同意,始得请之。

    ○常住银钱,既由监院负责,其库房执事,须得监院之同意。其余执事,概照旧例。

    ○凡闲住班首执事,若年登六十者,早殿得以随意。此外,皆宜上殿过堂,以孚众心,而全大体。

    ○客堂,持丛林之纲纪,肃大众以礼法。无事时,除应值者外,均宜上殿过堂。且不得自由出外,致旷职务,而失体统。

    ○库房,事务虽繁,若无要公,每逢朔望,监院亦宜上殿,以昭勤慎。余职遇闲暇时,皆宜发心上殿过堂。

    ○凡宜上殿过堂,而躲懒偷安者,僧值应即检查。不得徇私纵容,免致众人效尤。

    ○本寺香客,住持及各执事,不得邀至己庵内请斋,或募缘等。若己庵内之香客到寺,请斋请便饭等,须照各庵一律开销,不得擅私自便。

    ○本寺,无论住持班首职事,凡与常住公事无涉者,遇有意外之事,由各人自己承当,常住概不负责。

    ○库房客堂等职事,如有不尽职责,及轻损常住等,为首领者,须秉公检举,毋得隐瞒。

    ○住持,每年由常住酬劳衣单银币一百二十圆。监院,酬劳衣单银币八十圆。其余各职,概照旧章。

    ○本规约,遇有不适用时,得于三月中大算时,由住持,或都监监院等,提出修正之。(采访)

    法令

    孙大总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有得享信教之自由权。(中华民国元年颁。)

    大总统教令,第十二号,修正管理寺庙条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寺庙,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 十方选贤丛林寺院

    二 传法丛林寺院

    三 剃度丛林寺院

    四 十方传贤寺院庵观

    五 传法派寺院庵观

    六 剃度派寺院庵观

    七 习惯上现由僧道住守之神庙(例如未经归并,或改设。从前习惯上奉祀各庙是。)

    八 其他关于宗教各寺庙

    其私家独立建设,不愿以寺庙论者,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凡寺庙财产,及僧道,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外,与普通人民,受同等之保护。

    前项所称财产,指寺庙所有不动产,及其他重要法物而言。所称僧道,指僧尼道士女冠而言。

    第三条 凡著名丛林,及有关名胜,或形胜之寺庙,由该管地方官,特别保护。前项特别保护方法,由内务部,参酌地方情形定之。

    第四条 寺庙,不得废止,或解散之。

    第五条 凡寺庙,在历史上,有昌明宗教陈绩。或其徒众恪守清规,为人民所宗仰者。得由该管地方官,开列事实,详请该管长官,咨由内务部,呈请大总统,分别颁给下列各物表扬之。

    (一)经典(二)法物(三)扁额

    第六条 各寺庙,得自立学校。其课程,于经典外,须酌授普通教育。

    寺庙创办学校时,须呈请地方官立案。其从前已设立之学校亦同。

    第七条 寺庙,须向地方官署,呈请注册。其应行注册事项,及关于注册之程序,由内务部另以规则定之。

    第二章 寺庙之财产

    第八条 凡寺庙财产,应按照现行税则,一体纳税。

    第九条 凡寺庙现有财产,及将来取得财产时,须向该管地方官,呈请注册。

    第十条 寺庙财产,由住持管理之。

    寺庙住持之传继,从其习惯。但非中华民国人民,不得继承之。

    前项住持之传继,须向该管地方官,呈请注册。

    第十一条 寺庙不得抵押,或处分之。

    第十二条 寺庙财产,不得借端侵占。并不得没收,或提充罚款。

    第十三条 寺庙所属古物,合于下列各款之一者,依照现行保存古物法令办理。

    一 经典

    二 建筑、雕刻、绘画,及其他属于美术者

    三 历代名人遗迹

    四 为历史上之纪念者

    五 与名胜古迹有关系者

    前项物品之保存,由住持负其责任。

    第十四条 凡寺庙,久经荒废,无僧道住守者,由该管地方官查明保护,另选住持。

    第三章 寺庙之僧道

    第十五条 关于僧道之一切教规,从其习惯。但以不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者为限。

    为整顿,或改良前项事宜,得由丛林僧道,举行教务会议。

    第十六条 凡僧道开会讲演,或由他人延请讲演时,其讲演宗旨,以不越下列各款范围者为限。

    一 阐扬教义

    二 化导社会

    三 启发爱国思想

    第十七条 凡僧道有戒行高洁,精通教义者,准照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寺庙僧道受度时,应由其度师,出具受度证明书。载具法名年貌籍贯,及受度年月,交付该僧道。并由度师,呈报该管地方官备案。

    其在本条例施行以前受度者,由该僧道请求度师,或相识寺庙之住持,或僧道二人以上,为出证明书。并由该度师,或住持,或为证明之僧道,呈报地方官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各寺庙僧道,或住持不守教规,情节较重者,该管地方官,得申诫,或撤退之。但关于民刑事件,仍由司法官署,依法处断。

    第二十条 凡寺庙住持,违背管理之义务者,该管地方官申诫,或撤退之。

    寺庙因而受损害者,并任赔偿之责。

    第二十一条 违背第十一条之规定,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时,由该管地方官署,收回原有财产,或追取原价,给还该寺庙。并准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因而得利者,并科所得总额二倍以下之罚金。若二倍之数,未满三百元者,并科三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二条 依前三条规定撤退住持时,按照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另立住持。

    第二十三条 违背第十二条规定,侵占寺庙财产时,依刑律侵占罪处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其以前教令公布之管理寺庙条例,废止之。(中华民国十年,五月二十日颁。)

    示令

    定海县知事陶镛,普陀香客须知示:

    ○普陀驳船不大,只能容载十人。新定规则,即限此数。

    ○驳船中,钉有船牌,写明号数,及船夫姓名。如遇风浪,中途勒索。除令水陆警查察外,香客可记明船牌,报告警所跟究。惟风浪大时,船夫须多用人力,亦应于规定之外,酌量加给酒钱。

    ○钠子轿夫挑夫等,新定规则,取保给照,方准营业。并给符号,佩带衣襟,以资识别。如无符号者,可不雇用,以防疏失。

    ○轿金、担力、酒资,分段限定数目,开列清单,由警所盖印,公布周知,矫从前需索之弊。香客上岸出香,此项钱文,交所居寺庵执事僧开付。如香客体恤苦力,从优犒赏,亦宜令执事僧经手。幸勿直接开付,致效尤请益,纠缠不清,酿生殴詈。

    ○香期,有一种游僧瞎僧,到山化小缘,成群拦路,扳轿牵衣,骚扰可厌。现已从严查禁驱逐。其残疾瞎僧,则收入净土堂。惟化小缘僧,其中实有真贫苦行者,碍难概禁。现规定,以席地坐化四字为限。香客对于此项僧,多多施舍,结缘奖善。遇有站立募化者,切勿施予开端。如有扳轿牵衣等举动,可知照警察,及巡照僧拘究。

    ○寺院庵堂,款待住客,力求完备,不觉而入于靡丽奢侈,殊非清净道场所宜。县知事,杜渐防微,迭谕沙门,力崇朴素。香客之来,或崇奉教相,或流连光景。人都高尚,住亦暂时。对于居停,幸勿责备求全。共挽浇风,以维佛土。

    ○词客骚人,兴来题咏,已令僧徒备有笔札,幸勿题壁。题亦不久刮去,转惜佳句不传。有一种恶少,以猥亵字画,污疥名胜墙壁,殊损公德,幸自戒之。如不遵依,派警拘究。

    ○山中赌博鸦片,均所严禁,犯者拘惩,罪连容留之主僧。主僧报告者,免罪,仍照章提奖。君子怀刑,各其注意。但消遣赌酒食,不以金钱为目的之娱乐品,不在此限。至僧徒,虽娱乐之赌,亦犯清规,有犯必惩。

    ○普陀佛地,荤腥宰割,向所严禁,各寺均不设荤厨。香客到山,允宜素食。如万不能素食,只可酌带罐头。切勿公然以血肉之品,妨害香积。

    ○妇女小孩到山,装饰宜从淡素。珍宝炫耀,漫藏冶容,戒之为妥。

    ○梵音潮音各洞大士示现,诚者见之。佛重蝼蚁之生,舍生实属谬妄。向有示禁,希望香客,广谕痴愚。(中华民国十一年一月给。)

    定海县知事陶镛示谕事:

    本知事,因公干到普陀法雨寺。住持循照旧例,率领全寺僧徒,在山门外,排班迎接。本知事,歉悚不安。当于出寺时,谕免班送。旋到普济寺,先谕住持,将排班迎送,一概蠲除。查丛林缁众,诵典焚修,自有清规。游方之外,寻常酬应,尚合屏除。岂可扰以世俗之繁文,苛以官场之缛节。查此种迎送陋例,远自帝王时代,嬗递而来。今则建国共和,立宪平等。在施者,习焉不察,几自忘贝象之尊严。而受者,谢却不坚,遂未去饩羊之告朔。楚齐两失,审非小节之疵瑕。儒释异源,应有折衷之仪式。嗣后县知事到山,倘有特别典礼,应俟届时规定。其寻常巡住,祗须各该寺方丈住持,执事首领,于合宜地方,行相当敬礼。所有两廊僧众,排班迎送,以及撞钟擂鼓,升炮扶轿等旧例,自今日始,一律革除。各该僧众,威仪自重,人格攸关。毋为无礼之恭,致贻有识之诮。除呈报并分令外,合行示谕。全山缁白,一体咸知。(民国十一年一月给。)

    定海县知事陶镛,批准前后两寺住持莲曦了明,呈定取缔公务寮,及钠夫,并寺庵内外单规则:

    一 凡前后两寺公务寮,及各庵之工人,无论内单(即在内服役者)外单(即在外工作者),均须寻觅妥保,方准进单。嗣后发生事故,或逃亡时,均由保人负责。

    二 前后两寺公务寮工人,须由该寮头单(即工头),随时约束。有不服者,由头单告明该管客堂办理。如再不服,送警局惩办,或驱逐过海。情节重者,送县。

    三 前后山钠夫,均由公务寮,派人带坡(即带领),即责成带坡人,随时约束,不准刁难香客,并额外需索。如违,告明客堂,送警严惩。

    四 公务寮,及各庵内外单工人,因事受屈,须将理由告明庵主,或该管客堂,静候查明实情,秉公处理。不得恃蛮行凶,以干法纪。

    五 公务寮,及各庵内外单工人,遇事不平,如行凶殴人者,不论其理之曲直,当将先动手者,拘送官厅,先行重惩其行凶之罪,后再为判断是非。

    六 遇有事端发生,如有从中挑拨,及附和者,查明一并送官严惩。

    七 祸端酿成,其主动及附和者,或畏罪逃匿,除责保跟交外,当将该凶姓名年貌籍贯开明,呈请官厅,备文关提,归案惩办。

    八 遇有庵中出香,须用钠子者,各钠夫,须由公务寮指派顶数,不得漫无限制,争先夺后,强拖香客等情。如违,报警拘究。

    九 遇有偷窃柴树,及蔬蓏等物,当酌量情形,交该管客堂,转送警局严办。或径送警局讯究,不准私自吊打。如违,严惩不贷。

    十 本规则,由呈请县署核准布告施行。(民国十二年一月给。)

    附录 王应吉病梦纪灵

    明澹凝居士王应吉,素虔奉大士。万历壬寅,患痰火疾,水浆不能咽者七日。九月朔前子夜,梦乘肩舆,循大河浒,忽颠堕水中。鳞甲之类,种种当前。因念此辈,吾尝啖之,今乘此为难矣。恍惚若有挟其两臂起崖上者。仰首视之,则赤日悬空,观音大士,倚崖而坐。善财、龙女、鹦鹉、净瓶之属具列。以手扪衣不湿,因叩谢。大士谓曰:汝本善知识转身,素虔奉我,故来相救。但汝杀业颇多,致有是病。若能戒杀,汝病即愈。王曰:此夙心也,谨受戒。大士曰:我有醍醐,与汝饮之。王捧杯一吸而尽。其杯似玻璃,内外通明,醍醐色黄且碧,味殊清洌,不类世间浓郁。饮毕叩谢,倏然而觉,余香犹在唇吻间,遍身雨汗。移时清凉,心胸开爽。进粥饮之,精神顿回复。自后遂盟心戒杀,自作纪灵戒杀衷言,志其事。(慈心宝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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