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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洛迦新志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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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会稽陶镛鉴定 古翁山王亨彦辑

    规制门第八(共分六种)

    秦尊僧[(契-大)/石],释门之规约初宣。魏倚道臻,佛子之科条益备。盖出世不离入世,束身所以束心也。况百丈创立丛林,大众同归栖止。不遵国法,何以邀王臣之护持。不守清规,何以得比丘之和合。更加世运迁流,群钦法治,故公布之国典,固宜心懔怀刑。即私制之院章,亦当欲不逾矩。志规制。

    僧伽日用轨范

    日用轨范者,乃示人人当行。不拘何人何执,总当一一无犯。那管内单外单,咸须各各遵守。一敦尚戒德,为菩提之根本,作涅槃之基址。二须甘淡薄,安贫乐道,保护道心。三寂净纯一,省缘务本,无分其心。四去私摈邪,奉公守正。五柔和忍辱,慎事敬人。六随众听命,威仪整肃。七勤修行业,无怠无荒。八遵规处众,耿直不阿。九安分小心,无得妄为。十随顺规制,共勷法门。上来十种,略总善法大纲。不厌委陈,尚有禁例条目,谨列于下:

    ○不得破根本大戒。不得于诵戒时无故不随众。不得不孝父母。不得欺陵师长。不得故违朝廷公府禁令。不得习近女人。不得于受戒之后不知戒相。不得亲近邪师。不得饮酒赌戏。上九事,不犯,名敦尚戒德。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营办美食。不得著艳丽衣服。不得泛揽经事。不得争[贝+亲]钱。不得田蚕牧养。不得聚集男女做世法斋会。上六事,不犯,名为安贫乐道。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无故在外闲游,数归俗舍。不得习学应赴词章,吹唱杂艺。不得习学天文地理、符水炉火等外事。不得习学闭气坐功,及无为白莲等邪道。不得好兴无益工作等。上五事,不犯,名为省缘务本。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非理募化。不得侵克信施。不得擅用招提之物。不得废坏器用不赔偿。不得背众食。不得不白众动无主僧物。上六事,不犯,名奉公守正。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破口相骂,交拳相打。不得受辱不忍,见于辞色。不得威力欺压人。不得侮慢耆宿。上四事,不犯,名柔和忍辱。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戏笑无度。不得高声谈论。不得装模作样。不得坐立斜倚。上四事,不犯,名威仪整肃。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无故不礼诵。不得执事怠慢。不得恶人警策。不得作无益害有益。上四事,不犯,名勤修行业。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挑唆斗争。不得树立朋党。不得机诈不实。不得谤讪名德。不得诬毁清众。不得徇私偏袒。上六事,不犯,名遵规处众。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大胆生事。不得谬说经论。不得妄拈古德机缘。不得无知著述误人。不得招纳非人。不得自立徒众。不得擅留童幼及沙弥。不得己事不明,好为人师。不得哄诱他人弟子背其本师。不得无大故擅入公门。不得妄议时政得失是非。不得轻心谤斥先圣先贤。不得以常住产业等与人。不得侵占人产业。不得另为烟爨。上一十五事,不犯,名安分小心。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令之不行,禁之不止。不得有过罚而不服。不得在寺名不入僧次。不得梗法不容执事人行事。不得为执事更变成规。不得不白师友,恣意妄为。不得故与有过摈出人交。上七事,不犯,名随顺规制。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百丈清规。)

    共住规约

    栖身息影,端藉名蓝。修道循规,必须同志。久参耆宿,以游历深,而百绪从生。后进时流,因知见浅,而初心渐退。以致纲宗失旨,模范多乖。习以为然,积成流弊。某甲住持兹山,自惭薄德。空怀佛制,无报法门。欲挽已往颓风,惟冀方来贤众。共遵佛说戒律,祖制规绳。调治三业,折伏过非。住斯丛林,原为遵行。如或不然,无劳共住。

    ○犯根本大戒者,出院。

    ○禅贵真参实悟,弄口头禅者,出院。

    ○三五成群,山门外游戏杂话,并闲坐者,罚。不服者,出院。

    ○吃荤酒看戏者,罚已出院。若重病非酒莫疗者,白众方服。(新增)吃烟者罚。

    ○故与有过人往复,思害丛林,搅乱好人者,出院。

    ○斗争是非,破口相骂,交拳相打,不论曲直,出院。一理正而忍,一过犯而嗔,理正者不罚,过犯者责出院。

    ○米麦等物,不白住持,私卖用者,罚赔偿已,出院。

    ○侵损常住财物,及斫竹木花果送人者,赔已出院。

    ○施护入寺,执事私化缘者,量事轻重处罚。不服者,出院。

    ○无公事,私走檀护,及本俗者,定非潜修人,即令出院。知而不举者,同罚。

    ○己眼不明,妄评他人见地,出语不自知非者,即令出院。

    ○课诵,坐香,出坡,不随众者,罚。除公事有病。不服者,出院。

    ○禅堂讲话者,罚。本堂不举,待堂外举者,堂内执事同罚。

    ○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纵意放逸者,罚。或博弈赌钱者,重罚出院。执事不举者,同罚。

    ○无事不得吃二堂。食时不得谈笑。不得争坐位。不得不照位坐。不得未结斋先起。不得自携[木+宛]入厨取食。违者罚。

    ○遇普茶听规约,除公事,不随众者,罚。不得托人取茶果归寮,与者取者同罚。

    ○常住经书,庄严器皿,概不借出。违者罚。若不得已,白众方借。

    ○轻视耆德,恶闻直言,妄生诽谤者,出院。

    ○不听执事人约束遣调,及不满期告假者,罚。

    ○非重病,背众饮食者,罚。私留亲友歇宿者,罚。

    ○各寮闻报钟不起者,罚。恃己有功,不顺调伏者,重罚。

    ○凡受信施物,不白执事人知照即受者,倍罚。除亲戚邻友。

    ○长养须发,概不留单。暑天赤膊,不缚裤脚,冬天烘火,并戴小帽者,罚。

    ○常住钱物,出入即登记,朔望两序公算。失记及含糊者,罚。

    ○堂中出外生事者,严摈。借事起单者,永不复入。

    ○保留有大过人,及年轻者,或私招徒众者,出院。

    ○丛林无僧值,则内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为僧值,宜尽心纠察,不得徇情。如有犯者,照款罚。失罚者,僧值受罚。

    以上条约,真实办道之规则。同居大众,各宜珍重。(百丈清规)

    山中旧规

    ○凡本寺前后左右山场,不但不可侵渔,且风水攸关,竹木务悠久培荫。斫石取泥,俱所当慎。违者罚摈。

    ○山门基地,东至娑竭龙王祠止,西至土地堂止。内龙沙一股,关系吃紧,有石碑为限,毋得侵犯。

    ○自康熙二十九年创复禅林。以前各家据有之地,会同合山,逐一取明。除旧时所作坟塔外,当依华顶规式,非住持不得在本寺近处建坟造塔。或冒昧侵越,定干罚摈。

    ○概山静室,披剃徒众祝发,届期务先知会两邻,据实具结。一杜混淆,一防匪类。其茶仪陋规,已经革除,毋庸溷扰。

    ○本山耆旧涅槃,先白常住,鸣钟通知。常住只备香烛冥资致吊,不得仍前多事。斋金永革。钟头银一钱,仍付本僧。

    ○磐陀石、千步沙、茶山三处,每年公议一人轮值年务。今总静室已废,总管之名,亦为不雅。改耆旧僧三人,栖息道头下院楼上,掌烟爨簿,及香檀散静诸务。(以香客钱米,俵散各静室僧,谓散静。)其合山大众,或有争论事故,先向耆旧师剖论。不得已,具白方丈,毋许琐渎。内有情真过确者,宜摈宜罚,公同处分。

    ○向来支应官府,及造册结状诸费,合山均派。今新复禅规,一应常住自行料理。各庵得清净安居,努力进修,勿弃寸阴为幸。

    ○天灾流行,祈求雨泽,向由常住为首,领众诣潮音洞迎香。近因外山开垦,众议往桃花山请圣,供龙中和庙内。雨过之日,诵经酬礼,拨舟送圣。如当事祈求,但在本山请三昧八功德水行香,不往别所。

    ○本山修路,属磐陀石者,一自土地堂起,至磐陀石止。一自柏子庵起,至潮音洞止。一自潮音洞起,至道头止。属千步沙者,自几宝岭起,至雪浪涧止。属茶山者,自龙树庵起,至菩萨顶,及东沟西沟止。属东寮者,自几宝岭左山脚起,至东山门止,并浚东荷花池。属西寮者,自土地堂起,至西山门止,并浚西荷花池。两寺常住,普济,则自正山门起,至正趣亭止。再同白华三元隐秀三庵,共修至短姑道头止。法雨,前自智度桥起,至雪浪涧止。后至莲台洞止。沿途静室,自莲台洞,修至梵音洞止。

    ○后山系寺之来脉,堪舆家,俱言不宜建盖。故常住特买东房基地,与太古堂相易。今留内官生祠外,其余悉栽竹木,培荫道场。后人永不许违禁建造。其寺后岭路,亦不得仍前往来,踏损龙脉。一应行人,俱从几宝岭下旧路行走。犯者摈治。(裘志。○以上普济规制。)

    ○开山祖塔,木本所存。每岁季冬二十四日,春清明正日,上午,集各房静室拜扫。若普同塔、苏公塔、明公塔,随例举行。下午,则常住大众拜扫舍利塔,各房静室从便。若属中兴子孙,系铁祖法派者,随班俱集。

    ○观音洞扣公塔,二节于礼祖次日,住持领众拜扫。

    ○每岁元旦,及长至圣节,各房静室,同诣常住随班祝厘,不得借故失仪。

    ○新造静室挂号,必执事僧,同本地耆旧,查验烟爨确实,方登名册。其俵茶陋规永除。

    ○祈晴祈雨,俱向梵音洞请圣。闲有往桃花山者,相时举行。(裘志,○以上法雨规制。)

    ○绝馈送。旧例剃度,及示寂除名,俱馈银礼,请之俵茶。或有不平烦排解者,亦具礼物,谓之注销。嗣后披剃者,只遵具结。控诉者,只将理论。自爱爱人,功德不小。

    ○禁科派。往者常住有役,合山派拨。当事按临,合山送茶。长至元旦小食,合山办治。官府事务,及议轮管年,合山敛费。今后一应常住支持,概不干涉合山。

    ○杜欺陵。恃强陵弱,矜智欺愚,人情不免。和尚顾念法眷,以道相尚。除干礼犯法,名义不容者,依清规治之。并不徇私损害良善。

    ○省往来。曩者庆生吊死,纷纷盘扛,与俗无异。从今立法,吊死,只用香烛冥资,丧家亦不回帛。生辰,概不致贺。世相无常,寄归一视,此为达矣。

    ○严戒律。展复之始,规制未立,约束不严,客樽贾樏,多杂腥浆。近来肃然一清。愿合山法眷,继序后贤,永遵无忽。

    ○公福德。檀信远来,全为菩萨道场起见。今各静室,招同牙僧,缘入私囊。甚者香烛亦公出私入,掩人耳目。无论获罪佛天,即善信诚心,何由上达?况常住拮据万状,接待十方。庄严道场,百不了一。诸公自外如此,其何以安?又香信斋僧,意在公溥。有[贝+亲]无[贝+亲],或饶或否,俱当引致常住。岂可私自设斋?巧者重[贝+亲]叠饱,朴者当面错过。赐受皆虚,福缘安在?以后切莫仍蹈前辙。阴有天刑,阳有人祸,戒之慎之。(裘志,○以上普济定约。)

    ○严戒行。苦守清规,当永遵智祖遗诲。

    ○同甘苦。施主信施,厚薄照分分给。公务执役,无论尊卑,随力负重。

    ○省是非。口角致争,当鸣耆旧执事处分。有难解者,白之常住,依理公断。若妄控公庭,则公遂过海。勿使有玷僧规。

    ○节糜费。粗衣淡饭,衲僧家风。勿得著华彩,美口腹,轻浮奢侈,败坏僧体。(裘志,○以上法雨定约。)

    常住规约

    法雨寺常住规约序云:法随缘起,道本融通。夏葛冬裘,因时而变。渴饮饥食,合宜者行。必革弊而兴利,始有益而无损。令常住之根本深固,庶法门之化道遐昌。上可慰开山中兴诸祖之慈心,下可作来哲后贤住持之遗范。是以斟酌时宜,修订规约,列下。中华民国五年三月,公同议立。

    ○住持,为常住之代表,执主持之公权。当上殿过堂,领众行道。监察全院,督率诸职。各尽责任,毋相侵诿。使众安和,常住兴盛。

    ○今既革除新老住持交盘之旧例,除住持进院费,须自行担任外。所有常住财务,概归常住。而由监院管理之,住持监督之,始与诸方丛林制度相符。且令德富财贫者,亦能进为住持。

    ○本寺住持,须由本寺各房,合山长老,于本寺各房法眷中,公举资格合宜,而孚众望者,任之。任期三年。连举者,得连任一次。若本寺班首中,有德望俱优,资格相宜者,亦得公举。惟须接本寺派下之法,以续祖灯。

    ○住持,既不负财务责任,固不得连月出外。其有因公事或私事出外,须白众告假,定期回寺。

    ○监院,管理常住财务,职任綦重。须集本寺退居及法眷公举,由现任住持敦请之。若任事三五年后,有功于常住者,议奖。

    ○常住帐目,每日由监院查对。每月计算,由监院副寺合结,再由住持查对。年以三月中、七月中、年终,为三大算期。三月中大算,由住持邀同退居法眷客堂库房各班首在场。七月中年终大算,由监院请本寺退居住持,及库房客堂各班首在场,以昭大公。

    ○都监一职,上辅住持,下襄监院。须慎选资格相宜,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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