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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修身教科书(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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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有夫,其母家婿家,及父母以上凡兄弟之妇之母家,姊妹之婿家,皆为姻戚焉。既为族戚,则溯其原本,同出一家,较之无骨肉之亲,无葭莩之谊者,关系不同,交际之间,亦必视若家人,岁时不绝音问,吉凶相庆吊,穷乏相赈恤,此族戚之奉务也。天下滔滔,群以利害得失为聚散之媒,而独于族戚间,尚互以真意相酬答,若一家焉,是亦人生之至乐也。

    人之于邻里,虽素未相识,而一见如故。何也?其关系密也。至于族戚,何独不然。族戚者,非唯一代之关系,而实祖宗以来历代之关系,即不幸而至流离颠沛之时,或朋友不及相救,故旧不及相顾,当此之时所能援手者,非族戚而谁?然则平日宜相爱相扶也明矣。

    仆之于主,虽非有肺腑之亲,然平日追随既久,关系之密切,次于家人,是故忠实驯顺者,仆役之务也;恳切慈爱者,主人之务也。

    为仆役者,宜终始一心,以从主人之命,不顾主人之监视与否,而必尽其职,且不以勤苦而有怏怏之状。同一事也,怡然而为之,则主人必尤为快意也。若乃挟诈慢之心以执事,甚或讦主人之阴事,以暴露于邻保,是则不义之尤者矣。

    夫人莫不有自由之身体,及自由之意志,不得已而被役于人,虽有所取偿,然亦至可悯矣。是以为主人者,宜长存哀矜之心,使役有度,毋任意斥责,若犬马然。至于仆役佣资,即其人沽售劳力之价值,至为重要,必如约而畀之。夫如是,主人善视其仆役,则仆役亦必知感而尽职矣。

    仆役之良否,不特于一家之财政有关,且常与子女相驯。苟品性不良,则子女辄被其诱惑,往往有日陷于非僻而不觉者。故有仆役者,选择不可不慎,而监督尤不可不周。

    自昔有所谓义仆者,常于食力以外,别有一种高尚之感情,与其主家相关系焉。或终身不去,同于家人,或遇其穷厄,艰苦共尝而怨,或以身殉主自以为荣。有是心也,推之国家,可以为忠良之国民,虽本于其天性之笃厚,然非其主人信爱有素,则亦不足以致之。

    (第三章 社会)

    (第一节 总论)

    凡趋向相同利害与共之人,集而为群,苟其于国家无直接之关系,于法律无一定之限制者,皆谓之社会。是以社会之范围,广狭无定,小之或局于乡里,大之则亘于世界,如所谓北京之社会,中国之社会,东洋之社会,与夫劳工社会,学者社会之属,皆是义也。人生而有合群之性,虽其种族大别,国土不同者,皆得相依相扶,合而成一社会,此所以有人类社会之道德也。然人类恒因土地相近种族相近者,建为特别之团体,有统一制裁之权,谓之国家,所以弥各种社会之缺憾,而使之互保其福利者也。故社会之范围,虽本无界限,而以受范于国家者为最多。盖世界各国,各有其社会之特性,而不能相融,是以言实践道德者,于人类社会,固有普通道德,而于各国社会,则又各有其特别之道德,是由于其风土人种习俗历史之差别而生者,而本书所论,则皆适宜于我国社会之道德也。

    人之组织社会,与其组织家庭同,而一家族之于社会,则亦犹一人之于家族也。人之性,厌孤立而喜群居,是以家族之结合,终身以之。而吾人喜群之性,尚不以家族为限。向使局处家庭之间,与家族以外之人,情不相通,事无与共,则此一家者,无异在穷山荒野之中,而其家亦乌能成立乎?

    盖人类之体魄及精神,其能力本不完具,非互相左右,则驯至不能生存。以体魄言之,吾人所以避风雨寒热之苦,御猛兽毒虫之害,而晏然保其生者,何一非社会之赐?以精神言之,则人苟不得已而处于孤立之境,感情思想,一切不能达之于人,则必有非常之苦痛,甚有因是而病狂者。盖人之有待于社会,如是其大也。且如语言文字之属,凡所以保存吾人之情智而发达之者,亦必赖社会之组织而始存。然则一切事物之关系于社会,盖可知矣。

    夫人食社会之赐如此,则人之所以报效于社会者当如何乎?曰:广公益,开世务,建立功业,不顾一己之利害,而图社会之幸福,则可谓能尽其社会一员之本务者矣。盖公而忘私之心,于道德最为高尚,而社会之进步,实由于是。故观于一社会中志士仁人之多寡,而其社会进化之程度可知也。使人人持自利主义,而漠然于社会之利害,则其社会必日趋腐败,而人民必日就零落,卒至人人同被其害而无救,可不惧乎?

    社会之上,又有统一而制裁之者,是为国家。国家者,由独立之主权,临于一定之土地、人民,而制定法律以统治之者也。凡人既为社会之一员,而持社会之道德,则又为国家之一民,而当守国家之法律。盖道德者,本以补法律之力之所不及;而法律者,亦以辅道德之功之所未至,二者相须为用。苟悖于法律,则即为国家之罪人,而决不能援社会之道德以自护也。唯国家之本领,本不在社会,是以国家自法律范围以外,决不干涉社会之事业,而社会在不违法律之限,亦自有其道德之自由也。

    人之在社会也,其本务虽不一而足,而约之以二纲,曰公义;曰公德。

    公义者,不侵他人权利之谓也。我与人同居社会之中,人我之权利,非有径庭,我既不欲有侵我之权利者,则我亦决勿侵人之权利。人与人互不相侵,而公义立矣。吾人之权利,莫重于生命财产名誉。生命者一切权利之本位,一失而不可复,其非他人之所得而侵犯,所不待言。财产虽身外之物,然人之欲立功名享福利者,恒不能徒手而得,必有借于财产。苟其得之以义,则即为其人之所当保守,而非他人所能干涉者也。名誉者,无形之财产,由其人之积德累行而后得之,故对于他人之谗诬污蔑,亦有保护之权利。是三者一失其安全,则社会之秩序,既无自而维持。是以国家特设法律,为吾人保护此三大权利。而吾人亦必尊重他人之权利,而不敢或犯。固为谨守法律之义务,抑亦对于社会之道德,以维持其秩序者也。

    虽然,人仅仅不侵他人权利,则徒有消极之道德,而未足以尽对于社会之本务也。对于社会之本务,又有积极之道德,博爱是也。

    博爱者,人生最贵之道德也。人之所以能为人者以此。苟其知有一身而不知有公家,知有一家而不知有社会,熟视其同胞之疾苦颠连,而无动于中,不一为之援手,则与禽兽奚择焉?世常有生而废疾者,或有无辜而罹缧绁之辱者,其他鳏寡孤独,失业无告之人,所在多有,且文化渐开,民智益进,社会之竞争日烈,则贫富之相去益远,而世之素无凭借、因而沉沦者,与日俱增,此亦理势之所必然者也。而此等沉沦之人,既已日趋苦境,又不敢背戾道德法律之束缚,以侵他人之权利,苟非有赈济之者,安得不束手就毙乎?夫既同为人类,同为社会之一员,不忍坐视其毙而不救,于是本博爱之心,而种种慈善之业起焉。

    博爱可以尽公德乎?未也。赈穷济困,所以弥缺陷,而非所以求进步;所以济目前,而非所以图久远。夫吾人在社会中,决不以目前之福利为已足也,且目前之福利,本非社会成立之始之所有,实吾辈之祖先,累代经营而驯致之,吾人既已沐浴祖先之遗德矣,顾不能使所承于祖先之社会,益臻完美,以遗诸子孙,不亦放弃吾人之本务乎?是故人在社会,又当各循其地位,量其势力,而图公益,开世务,以益美善其社会。苟能以一人而造福于亿兆,以一生而遗泽于百世,则没世而功业不朽,虽古之圣贤,蔑以加矣。

    夫人既不侵他人权利,又能见他人之穷困而救之,举社会之公益而行之,则人生对于社会之本务,始可谓之完成矣。吾请举孔子之言以为证,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二者,一则限制人,使不可为;一则劝导人,使为之。一为消极之道德;一为积极之道德。一为公义;一为公德。二者不可偏废。我不欲人侵我之权利,则我亦慎勿侵人之权利,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义也。我而穷也,常望人之救之,我知某事之有益于社会,即有益于我,而力或弗能举也,则望人之举之,则吾必尽吾力所能及,以救穷人而图公益,斯即欲立而立人欲达而达人之义也。二者,皆道德上之本务,而前者又兼为法律上之本务。人而仅欲不为法律上之罪人,则前者足矣,如欲免于道德上之罪,又不可不躬行后者之言也。

    (第二节生命)

    人之生命,为其一切权利义务之基本。无端而杀之,或伤之,是即举其一切之权利义务而悉破坏之,罪莫大焉。是以杀人者死,古今中外之法律,无不著之。

    人与人不可以相杀伤。设有横暴之徒,加害于我者,我岂能坐受其害?势必尽吾力以为抵制,虽亦用横暴之术而杀之伤之,亦为正当之防卫。正当之防卫,不特不背于严禁杀伤之法律,而适所以保全之也。盖彼之欲杀伤我也,正所以破坏法律,我苟束手听命,以至自丧其生命,则不特我自放弃其权利,而且坐视法律之破坏于彼,而不尽吾力以相救,亦我之罪也。是故以正当之防卫而至于杀伤人,文明国之法律,所不禁也。

    以正当之防卫,而至于杀伤人,是出于不得已也。使我身既已保全矣,而或余怒未已,或挟仇必报,因而杀伤之,是则在正当防卫之外,而我之杀伤为有罪。盖一人之权利,即以其一人利害之关系为范围,过此以往,则制裁之任在于国家矣。犯国家法律者,其所加害,虽或止一人,而实负罪于全社会。一人即社会之一分子,一分子之危害,必有关于全体之平和,犹之人身虽仅伤其一处,而即有害于全体之健康也。故刑罚之权,属于国家,而非私人之所得与。苟有于正当防卫之外,而杀伤人者,国家亦必以罪罪之,此不独一人之私怨也,即或借是以复父兄戚友之仇,亦为徇私情而忘公义,今世文明国之法律多禁之。

    决斗者,野蛮之遗风也,国家既有法律以断邪正,判曲直,而我等乃以一己之私愤,决之于格斗,是直彼此相杀而已,岂法律之所许乎?且决斗者,非我杀人,即人杀我,使彼我均为放弃本务之人。而求其缘起,率在于区区之私情,且其一胜一败,亦非曲直之所在,而视乎其技术之巧拙,此岂可与法律之裁制同日而语哉?

    法律亦有杀人之事,大辟是也。大辟之可废与否,学者所见,互有异同,今之议者,以为今世文化之程度,大辟之刑,殆未可以全废。盖刑法本非一定,在视文化之程度而渐改革之。故昔日所行之刑罚,有涉于残酷者,诚不可以不改,而悉废死刑之说,尚不能不有待也。

    因一人之正当防卫而杀伤人,为国家法律所不禁,则以国家之正当防卫而至于杀伤人,亦必为国际公法之所许,盖不待言,征战之役是也。兵凶战危,无古今中外,人人知之,而今之持社会主义者,言之尤为痛切,然坤舆,既尚有国界,各国以各图其国民之利益,而不免与他国相冲突,冲突既剧,不能取决于樽俎之间,而决之以干戈,则其国民之躬与兵役者,发枪挥刃,以杀伤敌人,非特道德法律,皆所不禁,而实出于国家之命令,且出公款以为之准备者也。唯敌人之不与战役,或战败而降服者,则虽在两国开战之际,亦不得辄加以危害,此著之国际公法者也。

    (第三节 财产)

    夫生命之可重,既如上章所言矣。然人固不独好生而已,必其生存之日,动作悉能自由,而非为他人之傀儡,则其生始为可乐,于是财产之权起焉。盖财产者,人所辛苦经营所得之,于此无权,则一生勤力,皆为虚掷,而于己毫不相关,生亦何为?且人无财产权,则生计必有时不给,而生命亦终于不保。故财产之可重,次于生命,而盗窃之罪,次于杀伤,亦古今中外之所同也。

    财产之可重如此,然而财产果何自而始乎?其理有二:曰先占;曰劳力。

    有物于此,本无无属,则我可以取而有之。何则?无主之物,我占之,而初非有妨于他人之权利也,是谓先占。

    先占者,劳力之一端也。田于野,渔于水,或发见无人之地而占之,是皆属于先占之权者,虽其事难易不同,而无一不需乎劳力。故先占之权,亦以劳力为基本,而劳力即为一切财产权所由生焉。

    凡不待劳力而得者,虽其物为人生所必需,而不得谓之财产。如空气弥纶大地,任人呼吸,用之而不竭,故不可以为财产。至于山禽野兽,本非有畜牧之者,故不属于何人,然有人焉捕而获之,则得据以为财产,以其为劳力之效也。其他若耕而得粟,制造而得器,其须劳力,便不待言,而一切财产之权,皆循此例矣。

    财产者,所以供吾人生活之资,而俾得尽力于公私之本务者也。而吾人之处置其财产,且由是而获赢利,皆得自由,是之谓财产权。财产权之确定与否,即国之文野所由分也。盖此权不立,则横敛暴夺之事,公行于社会,非特无以保秩序而进幸福,且足以阻人民勤勉之心,而社会终于堕落也。

    财产权之规定,虽恃乎法律,而要非人人各守权限,不妄侵他人之所有,则亦无自而确立,此所以又有道德之制裁也。

    人既得占有财产之权,则又有权以蓄积之而遗赠之,此自然之理也。蓄积财产,不特为己计,且为子孙计,此亦人情敦厚之一端也。苟无蓄积,则非特无以应意外之需,所关于己身及子孙者甚大,且使人人如此,则社会之事业,将不得有力者以举行之,而进步亦无望矣。遗赠之权,亦不过实行其占有之权。盖人以己之财产遗赠他人,无论其在生前,在死后,要不外乎处置财产之自由,而家产世袭之制,其理亦同。盖人苟不为子孙计,则其所经营积蓄者,及身而止,无事多求,而人顾毕生勤勉,丰取啬用,若不知止足者,无非为子孙计耳。使其所蓄不得遗之子孙,则又谁乐为勤俭者?此即遗财产之权之所由起,而其他散济戚友捐助社会之事,可以例推矣。

    财产权之所由得,或以先占,或以劳力,或以他人之所遗赠,虽各不同,而要其权之不可侵则一也。是故我之财产,不愿为他人所侵,则他人之财产,我亦不得而侵之,此即对于财产之本务也。

    关于财产之本务有四,一曰,关于他人财产直接之本务;二曰,关于贷借之本务;三曰,关于寄托之本务;四曰,关于市易之本务。

    盗窃之不义,虽三尺童子亦知之,而法律且厉禁之矣。然以道德衡之,则非必有穿窬劫掠之迹,而后为盗窃也。以虚伪之术,诱取财物,其间或非法律所及问,而揆诸道德,其罪亦同于盗窃。又有貌为廉洁,而阴占厚利者,则较之盗窃之辈,迫于饥寒而为之者,其罪尤大矣。

    人之所得,不必与其所需者,时时相应,于是有借贷之法,有无相通,洵人生之美事也。而有财之人,本无必应假贷之义务,故假贷于人而得其允诺,则不但有偿还之责任,而亦当感谢其恩意。且财者,生利之具,以财贷人,则并其贷借期内可生之利而让之,故不但有要求偿还之权,而又可以要求适当之酬报。而贷财于人者,既凭借所贷,而享若干之利益,则割其一部分以酬报于贷我者,亦当尽之本务也。唯利益之多寡,随时会而有赢缩,故要求酬报者,不能无限。世多有乘人困迫,而胁之以过当之息者,此则道德界之罪人矣。至于朋友亲戚,本有通财之义,有负债者,其于感激报酬,自不得不引为义务,而以财贷之者,要不宜计较锱铢,以流于利交之陋习也。

    凡贷财于人者,于所约偿还之期,必不可以不守。也或有仅以偿还及报酬为负债者为本务,而不顾其期限者,此谬见也。例如学生假师友之书,期至不还,甚或转假于他人,则驯致不足以取信,而有书者且以贷借于人相戒,岂非人己两妨者耶?

    受人之属而为之保守财物者,其当慎重,视己之财物为尤甚,苟非得其人之预约,及默许,则不得擅用之。自天灾时变非人力所能挽救外,苟有损害,皆保守者之责,必其所归者,一如其所授,而后保守之责为无忝。至于保守者之所费,与其当得之酬报,则亦物主当尽之本务也。

    人类之进化,由于分职通功,而分职通功之所以行,及基本于市易。故市易者,大有造于社会者也。然使为市易者,于货物之精粗,价值之低昂,或任意居奇,或乘机作伪,以为是本非法律所规定也,而以商贾之道德绳之,则其事已谬。且目前虽占小利而顿失其他日之信用,则所失正多。西谚曰:正直者,上乘之策略。洵至言也。

    人于财产,有直接之关系,自非服膺道义恪守本务之人,鲜不为其所诱惑,而不知不觉,躬犯非义之举。盗窃之罪,律有明文,而清议亦复綦严,犯者尚少。至于贷借寄托市易之属,往往有违信背义,以占取一时之利者,斯则今之社会,不可不更求进步者也。夫财物之当与人者,宜不待其求而与之,而不可取者,虽见赠亦不得受,一则所以重人之财产,而不敢侵;一则所以守己之本务,而无所歉。人人如是,则社会之福利,宁有量欤?

    (第四节 名誉)

    人类者,不徒有肉体之嗜欲也,而又有精神之嗜欲。是故饱暖也,富贵也,皆人之所欲也,苟所得仅此而已,则人又有所不足,是何也?曰:无名誉。

    豹死留皮,人死留名,言名誉之不朽也。人既有爱重名誉之心,则不但宝之于生前,而且欲传之于死后,此即人所以异于禽兽。而名誉之可贵,乃举人人生前所享之福利,而无足以尚之,是以古今忠孝节义之士,往往有杀身以成其名者,其价值之高为何如也。

    夫社会之中,所以互重生命财产而不敢相侵者,何也?曰:此他人正当之权利也。而名誉之所由得,或以天才,或以积瘁,其得之之难,过于财产,而人之所爱护也,或过于生命。苟有人焉,无端而毁损之,其与盗人财物、害人生命何异?是以生命财产名誉三者,文明国之法律,皆严重保护之。唯名誉为无形者,法律之制裁,时或有所不及,而爱重保护之本务,乃不得不偏重于道德焉。

    名誉之敌有二:曰谗诬;曰诽谤。二者,皆道德界之大罪也。

    谗诬者,虚造事迹,以污蔑他人名誉之谓也。其可恶盖甚于盗窃,被盗者,失其财物而已;被谗诬者,或并其终身之权利而胥失之。流言一作,虽毫无根据,而妒贤嫉才之徒,率喧传之,举世靡然,将使公平挚实之人,亦为其所惑,而不暇详求,则其人遂为众恶之的,而无以自立于世界。古今有为之才,被谗诬之害,以至名败身死者,往往而有,可不畏乎?

    诽谤者,乘他人言行之不检,而轻加以恶评者也。其害虽不如谗诬之甚,而其违公义也同。吾人既同此社会,利害苦乐,靡不相关,成人之美而救其过,人人所当勉也。见人之短,不以恳挚之意相为规劝,而徒讥评之以为快,又或乘人不幸之时,而以幸灾乐祸之态,归咎于其人,此皆君子所不为也。且如警察官吏,本以抉发隐恶为职,而其权亦有界限,若乃不在其职,而务讦人隐私,以为谈笑之资,其理何在?至于假托公益,而为诽谤,以逞其媢嫉之心者,其为悖戾,更不待言矣。

    世之为谗诬诽谤者,不特施之于生者,而或且施之于死者,其情更为可恶。盖生者尚有辨白昭雪之能力,而死者则并此而无之也。原谗诬诽谤之所由起,或以嫉妒,或以猜疑,或以轻率。夫羡人盛名,吾奋而思齐焉可也,不此之务,而忌之毁之,损人而不利己,非大愚不出此。至于人心之不同如其面,因人一言一行,而辄推之于其心术,而又往往以不肖之心测之,是徒自表其心地之龌龊耳。其或本无成见,而嫉恶太严,遇有不协于心之事,辄以恶评加之,不知人事蕃变,非备悉其始末,灼见其情伪,而平心以判之,鲜或得当,不察而率断焉,因而过甚其词,则动多谬误,或由是而贻害于社会者,往往有之。且轻率之断定,又有由平日憎疾其人而起者。憎疾其人,而辄以恶意断定其行事,则虽名为断定,而实同于谗谤,其流毒尤甚。故吾人于论事之时,务周详审慎,以无蹈轻率之弊,而于所憎之人,尤不可不慎之又慎也。

    夫人必有是非之心,且坐视邪曲之事,默而不言,亦或为人情所难堪,唯是有意讦发,或为过情之毁?则于意何居。古人称守口如瓶,其言虽未必当,而亦非无见。若乃奸宄之行,有害于社会,则又不能不尽力攻斥,以去社会之公敌,是亦吾人对于社会之本务,而不可与损人名誉之事,同年而语者也。

    (第五节 博爱及公益)

    博爱者,人生至高之道德,而与正义有正负之别者也。行正义者,能使人免于为恶;而导人以善,则非博爱者不能。

    有人于此,不干国法,不悖公义,于人间生命财产名誉之本务,悉无所歉,可谓能行正义矣。然道有饿莩而不知恤,门有孤儿而不知救,遂得为善人乎?

    博爱者,施而不望报,利物而不暇己谋者也。凡动物之中,能历久而绵其种者,率恃有同类相恤之天性。人为万物之灵,苟仅斤斤于施报之间,而不恤其类,不亦自丧其天性,而有愧于禽兽乎?

    人之于人,不能无亲疏之别,而博爱之道,亦即以是为序。不爱其亲,安能爱人之亲;不爱其国人,安能爱异国之人,如曰有之,非矫则悖,智者所不信也。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又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此博爱之道也。

    人人有博爱之心,则观于其家,而父子亲,兄弟睦,夫妇和;观于其社会,无攘夺,无忿争,贫富不相蔑,贵贱不相凌,老幼废疾,皆有所养,蔼然有恩,秩然有序,熙熙暤暤,如登春台,岂非人类之幸福乎!

    博爱者,以己所欲,施之于人。是故见人之疾病则拯之,见人之危难则救之,见人之困穷则补助之。何则?人苟自立于疾病危难困穷之境,则未有不望人之拯救之而补助之者也。

    亦子临井,人未有见之而不动其恻隐之心者。人类相爱之天性,固如是也。见人之危难而不之救,必非人情。日汨于利己之计较,以养成凉薄之习,则或忍而为此耳。夫人苟不能挺身以赴人之急,则又安望其能殉社会、殉国家乎?华盛顿尝投身奔湍,以救濒死之孺子,其异日能牺牲其身,以为十三州之同胞,脱英国之轭,而建独立之国者,要亦由有此心耳。夫处死生一发之间,而能临机立断,固由其爱情之挚,而亦必有毅力以达之,此则有赖于平日涵养之功者也。

    救人疾病,虽不必有挺身赴难之危险,而于传染之病,为之看护,则直与殉之以身无异,非有至高之道德心者,不能为之。苟其人之地位,与国家社会有重大之关系,又或有侍奉父母之责,而轻以身试,亦为非宜,此则所当衡其轻重者也。

    济人以财,不必较其数之多寡,而其情至为可嘉,受之者尤不可不感佩之。盖损己所余以周人之不足,是诚能推己及人,而发于其友爱族类之本心者也。慈善之所以可贵,即在于此。若乃本无博爱之心,而徒仿一二慈善之迹,以博虚名,则所施虽多,而其价值,乃不如少许之出于至诚者。且其伪善沽名,适以害德,而受施之人,亦安能历久不忘耶?

    博爱者之慈善,唯虑其力之不周,而人之感我与否,初非所计。即使人不感我,其是非固属于其人,而于我之行善,曾何伤焉?若乃怒人之忘德,而遽彻其慈善,是吾之慈善,专为市恩而设,岂博爱者之所为乎?唯受人之恩而忘之者,其为不德,尤易见耳。

    博爱者,非徒曰吾行慈善而已。其所以行之者,亦不可以无法。盖爱人以德,当为图永久之福利,而非使逞快一时,若不审其相需之故,而漫焉施之,受者或随得随费,不知节制,则吾之所施,于人奚益?也固有习于荒怠之人,不务自立,而以仰给于人为得计,吾苟堕其术中,则适以助长其依赖心,而使永无自振之一日。爱之而适以害之,是不可不致意焉。

    夫如是,则博爱之为美德,诚彰彰矣。然非扩而充之,以开世务,兴公益,则吾人对于社会之本务,犹不能无遗憾。何则?吾人处于社会,则与社会中之人人,皆有关系,而社会中人人与公益之关系,虽不必如疾病患难者待救之孔亟,而要其为相需则一也,吾但见疾病患难之待救,而不顾人人所需之公益,毋乃持其偏而忘其全,得其小而遗其大者乎?

    夫人才力不同,职务尤异,合全社会之人,而求其立同一之功业,势必不能。然而随分应器,各图公益,则何不可有之。农工商贾,任利用厚生之务;学士大夫,存移风易俗之心,苟其有裨于社会,则其事虽殊,其效一也。人生有涯,局局身家之间,而于世无补,暨其没也,贫富智愚,同归于尽。唯夫建立功业,有裨于社会,则身没而功业不与之俱尽。始不为虚生人世,而一生所受于社会之福利,亦庶几无忝矣。所谓公益者,非必以目前之功利为准也。如文学美术,其成效常若无迹象之可寻,然所以拓国民之智识,而高尚其品性者,必由于是。是以天才英绝之士,宜超然功利以外,而一以发扬国华为志,不蹈前人陈迹,不拾外人糟粕,抒其性灵,以摩荡社会,如明星之粲于长夜、美花之映于座隅,则无形之中,社会实受其赐。有如一国富强,甲于天下,而其文艺学术,一无可以表见,则千载而后,谁复知其名者?而古昔既墟之国,以文学美术之力,垂名百世,迄今不朽者,往往而有,此岂可忽视者欤?

    不唯此也,即社会至显之事,亦不宜安近功而忘远虑,常宜规模远大,以遗饷后人,否则社会之进步,不可得而期也。是故有为之士,所规画者,其事固或非一手一足之烈,而其利亦能历久而不渝,此则人生最大之博爱也。

    量力捐财,以助公益,此人之所能为,而后世子孙,与享其利,较之饮食征逐之费,一啕而尽者,其价值何如乎?例如修河渠,缮堤防,筑港埠,开道路,拓荒芜,设医院,建学校皆是。而其中以建学校为最有益于社会之文明。又如私设图书馆,纵人观览,其效亦同。其他若设育婴堂、养老院等,亦为博爱事业之高尚者,社会文明之程度,即于此等公益之盛衰而测之矣。

    图公益者,又有极宜注意之事,即慎勿以公益之名,兴无用之事是也。好事之流,往往为美名所眩,不审其利害何若,仓卒举事,动辄蹉跌,则又去而之他。若是者,不特自损,且足为利己者所借口,而以沮丧向善者之心,此不可不慎之于始者也。

    又有借公益以沽名者,则其迹虽有时与实行公益者无异,而其心迥别,或且不免有倒行逆施之事。何则?其目的在名。则苟可以得名也,而他非所计,虽其事似益而实损,犹将为之。实行公益者则不然,其目的在公益。苟其有益于社会也,虽或受无识者之谤议,而亦不为之阻。此则两者心术之不同,而其成绩亦大相悬殊矣。

    人既知公益之当兴,则社会公共之事物,不可不郑重而爱护之。凡人于公共之物,关系较疏,则有漫不经意者,损伤破毁,视为常事,此亦公德浅薄之一端也。夫人既知他人之财物不可以侵,而不悟社会公共之物,更为贵重者,何欤?且人既知毁人之物,无论大小,皆有赔偿之责,今公然毁损社会公共之物,而不任其赔偿者,何欤?如学堂诸生,每有抹壁唾地之事,而公共花卉,道路荫木,经行者或无端而攀折之,至于青年子弟,诣神庙佛寺,又或倒灯复瓮,自以为快,此皆无赖之事,而有悖于公德者也。欧美各国,人人崇重公共事物,习以为俗,损伤破毁之事,始不可见,公园椅榻之属,间以公共爱护之言,书于其背,此诚一种之美风,而我国人所当奉为圭臬者也。国民公德之程度,视其对于公共事物如何,一木一石之微,于社会利害,虽若无大关系,而足以表见国民公德之浅深,则其关系,亦不可谓小矣。

    (第六节 礼让及威仪)

    凡事皆有公理,而社会行习之间,必不能事事以公理绳之。苟一切绳之以理,而寸步不以让人,则不胜冲突之弊,而人人无幸福之可言矣。且人常不免为感情所左右,自非豁达大度之人,于他人之言行,不慊吾意,则辄引似是而非之理以纠弹之,冲突之弊,多起于此。于是乎有礼让以为之调合,而彼此之感情,始不至于冲突焉。

    人之有礼让,其犹车辖之脂乎,能使人交际圆滑,在温情和气之间,以完其交际之本意。欲保维社会之平和,而增进其幸福,殆不可一日无者也。

    礼者,因人之亲疏等差,而以保其秩序者也。其要在不伤彼我之感情,而互表其相爱相敬之诚,或有以是为虚文者,谬也。

    礼之本始,由人人有互相爱敬之诚,而自发于容貌。盖人情本不相远,而其生活之状态,大略相同,则其感情之发乎外而为拜揖送迎之仪节,亦自不得不同,因袭既久,成为惯例,此自然之理也。故一国之礼,本于先民千百年之习惯,不宜辄以私意删改之。盖崇重一国之习惯,即所以崇重一国之秩序也。

    夫礼,既本乎感情而发为仪节,则其仪节,必为感情之所发见,而后谓之礼。否则意所不属,而徒拘牵于形式之间,是刍狗耳。仪节愈繁,而心情愈鄙,自非徇浮华好谄谀之人,又孰能受而不斥者。故礼以爱敬为本。

    爱敬之情,人类所同也,而其仪节,则随其社会中生活之状态,而不能无异同。近时国际公私之交,大扩于古昔,交际之仪节,有不可以拘墟者,故中流以上之人,于外国交际之礼,亦不可不致意焉。

    让之为用,与礼略同。使人互不相让,则日常言论,即生意见,亲旧交际,动辄龃龉。故敬爱他人者,不务立异,不炫所长,务以成人之美。盖自异自炫,何益于己,徒足以取厌启争耳。虚心平气,好察迩言,取其善而不翘其过,此则谦让之美德,而交际之要道也。

    排斥他人之思想与信仰,亦不让之一也。精神界之科学,尚非人智所能独断。人我所见不同,未必我果是而人果非,此文明国宪法,所以有思想自由、信仰自由之则也。苟当讨论学术之时,是非之间,不能异立,又或于履行实事之际,利害之点,所见相反,则诚不能不各以所见,互相驳诘,必得其是非之所在而后已。然亦宜平心以求学理事理之关系,而不得参以好胜立异之私意。至于日常交际,则他人言说虽与己意不合,何所容其攻诘,如其为之,亦徒彼此忿争,各无所得已耳。温良谦恭,薄责于人,此不可不注意者。至于宗教之信仰,自其人观之,一则为生活之标准,一则为道德之理想,吾人决不可以轻侮嘲弄之态,侵犯其自由也。由是观之,礼让者,皆所以持交际之秩序,而免其龃龉者也。然人固非特各人之交际而已,于社会全体,亦不可无仪节以相应,则所谓威仪也。

    威仪者,对于社会之礼让也。人尝有于亲故之间,不失礼让,而对于社会,不免有粗野傲慢之失者,是亦不思故耳。同处一社会中,则其人虽有亲疏之别,而要必互有关系,苟人人自亲故以外,即复任意自肆,不顾取厌,则社会之爱力,为之减杀矣。有如垢衣被发,呼号道路,其人虽若自由,而使观之者不胜其厌忌,可谓之不得罪于社会乎?凡社会事物,各有其习惯之典例,虽违者无禁,犯者无罚,而使见而不快,闻而不慊,则其为损于人生之幸福者为何如耶!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举座为之不欢,言感情之相应也。乃或于置酒高会之时,白眼加人,夜郎自大,甚或骂座掷杯,凌侮侪辈,则岂非蛮野之遗风,而不知礼让为何物欤。欧美诸国士夫,于宴会中,不谈政治,不说宗教,以其易启争端,妨人欢笑,此亦美风也。

    凡人见邀赴会,必预审其性质如何,而务不失其相应之仪表。如会葬之际,谈笑自如,是为幸人之灾,无礼已甚,凡类此者,皆不可不致意也。

    (第四章 国家)

    (第一节 总论)

    国也者,非徒有土地有人民之谓,谓以独立全能之主权,而统治其居于同一土地之人民者也。又谓之国家者,则以视一国如一家之故。是故国家者,吾人感觉中有形之名,而国家者,吾人理想中无形之名也。

    国为一家之大者,国人犹家人也。于多数国人之中而有代表主权之元首,犹于若干家人之中而有代表其主权之家主也。家主有统治之权,以保护家人权利,而使之各尽其本务。国家亦然,元首率百官以统治人民,亦所以保护国民之权利,而使各尽其本务,以报效于国家也。使一家之人,不奉其家主之命,而弃其本务,则一家离散,而家族均被其祸。一国之民,各顾其私,而不知奉公,则一国扰乱,而人民亦不能安其堵焉。

    凡有权利,则必有与之相当之义务。而有义务,则亦必有与之相当之权利,二者相因,不可偏废。我有行一事保一物之权利,则彼即有不得妨我一事夺我一物之义务,此国家与私人之所同也。是故国家既有保护人之义务,则必有可以行其义务之权利;而人民既有享受国家保护之权利,则其对于国家,必有当尽之义务,盖可知也。

    人之权利,本无等差,以其大纲言之,如生活之权利,职业之权利,财产之权利,思想之权利,非人人所同有乎!我有此权利,而人或侵之,则我得而抵抗之,若不得已,则借国家之权力以防遏之,是谓人人所有之权利,而国家所宜引为义务者也。国家对于此事之权利,谓之公权,即国家所以成立之本。请详言之。

    权漫无制限,则流弊甚大。如二人意见不合,不必相妨也,而或且以权利被侵为口实。由此例推,则使人人得滥用其自卫权,而不受公权之限制,则无谓之争阋,将日增一日矣。

    于是乎有国家之公权,以代各人之自卫权,而人人不必自危,亦不得自肆,公平正直,各得其所焉。夫国家既有为人防卫之权利,则即有防卫众人之义务,义务愈大,则权利亦愈大。故曰:国家之所以成立者,权力也。

    国家既以权力而成立,则欲安全其国家者,不可不巩固其国家之权力,而慎勿毁损之,此即人民对于国家之本务也。

    (第二节法律)

    吾人对于国家之本务,以遵法律为第一义。何则?法律者,维持国家之大纲,吾人必由此而始能保有其权利者也。人之意志,恒不免为感情所动,为私欲所诱,以致有损人利己之举动。所以矫其偏私而纳诸中正,使人人得保其平等之权利者,法律也;无论公私之际,有以防强暴折奸邪,使不得不服从正义者,法律也;维持一国之独立,保全一国之利福者,亦法律也。是故国而无法律,或有之而国民不遵也,则盗贼横行,奸邪跋扈,国家之沦亡,可立而待。否则法律修明,国民恪遵而勿失,则社会之秩序,由之而不紊,人民之事业,由之而无扰,人人得尽其心力,以从事于职业,而安享其效果,是皆法律之赐;而要非国民恪遵法律,不足以致此也。顾世人知法律之当遵矣,而又谓法律不皆允当,不妨以意为从违,是徒启不遵法律之端者也。夫一国之法律,本不能悉中情理,或由议法之人,知识浅隘,或以政党之故,意见偏颇,亦有立法之初,适合社会情势,历久则社会之情势渐变,而法律如故,因不能无方凿圆枘之弊,此皆国家所不能免者也。既有此弊法,则政府固当速图改革,而人民亦得以其所见要求政府,使必改革而后已。唯其新法未定之期,则不能不暂据旧法,以维持目前之治安。何则?其法虽弊,尚胜于无法也,若无端抉而去之,则其弊可胜言乎?

    法律之别颇多,而大别之为三,政法、刑法、民法是也。政法者,所以规定政府之体裁,及政府与人民之关系者也。刑法者,所以预防政府及人民权利之障害,及罚其违犯者也。民法者,所以规定人民与人民之关系,防将来之争端,而又判临时之曲直者也。

    官吏者,据法治事之人。国民既遵法律,则务勿挠执法者之权而且敬之。非敬其人,敬执法之权也。且法律者,国家之法律,官吏执法,有代表国家之任,吾人又以爱重国家之故而敬官吏也。官吏非有学术才能者不能任。学士能人,人知敬之,而官吏独不足敬乎?

    官吏之长,是为元首。立宪之国,或戴君主,或举总统,而要其为官吏之长一也,既知官吏之当敬,而国民之当敬元首,无待烦言,此亦尊重法律之意也。

    (第三节 租税)

    家无财产,则不能保护其子女,唯国亦然。苟无财产,亦不能保护其人民。盖国家内备奸宄,外御敌国,不能不有水陆军,及其应用之舰垒器械及粮饷;国家执行法律,不能不有法院监狱;国家图全国人民之幸福,不能不修道路,开沟渠,设灯台,启公囿,立学堂,建医院,及经营一切公益之事。凡此诸事,无不有任事之人。而任事者不能不给以禄俸。然则国家应出之经费,其浩大可想也,而担任此费者,厥维厥维:乃是。厥,乃,才。享有国家各种利益之人民,此人民所以有纳租税之义务也。

    人民之当纳租税,人人知之,而间有苟求幸免者,营业则匿其岁入,不以实报,运货则绕越关津,希图漏税,其他舞弊营私,大率类此。是上则亏损国家,而自荒其义务;下则卸其责任之一部,以分担于他人。故以国民之本务绳之,谓之无爱国心,而以私人之道德绳之,亦不免于欺罔之罪矣。

    (第四节 兵役)

    国家者,非一人之国家,全国人民所集合而成者也。国家有庆,全国之人共享之,则国家有急,全国之人亦必与救之。国家之有兵役,所以备不虞之急者也。是以国民之当服兵役,与纳租税同,非迫于法律不得已而为之,实国民之义务,不能自已者也。

    国之有兵,犹家之有阃人焉。其有城堡战堡也,犹家之有门墙焉。家无门墙,无阃人,则盗贼接踵,家人不得高枕无忧。国而无城堡战舰,无守兵,则外侮四逼,国民亦何以聊生耶?且方今之世,交通利便,吾国之人,工商于海外者,实繁有徒,自非祖国海军,游弋重洋,则夫远游数万里外,与五方杂处之民,角什一之利者,亦安能不受凌侮哉?国家之兵力,所关于互市之利者,亦非鲜矣。

    国家兵力之关系如此,亦夫人而知之矣。然人情畏劳而恶死,一旦别父母,弃妻子,舍其本业而从事于垒舰之中,平日起居服食,一为军纪所束缚,而不得自由,即有事变,则挺身弹刃之中,争死生于一瞬,故往往有却顾而不前者。不知全国之人,苟人人以服兵役为畏途,则转瞬国亡家破,求幸生而卒不可得。如人人委身于兵役,则不必果以战死,而国家强盛,人民全被其赐,此不待智者而可决,而人民又乌得不以服兵役为义务欤?

    方今世界,各国无不以扩张军备为第一义,虽有万国公法以为列国交际之准,又屡开万国平和会于海牙,若各以启衅为戒者,而实则包藏祸心,恒思蹈瑕抵隙,以求一逞,名为平和,而实则乱世,一旦猝遇事变,如飓风忽作,波涛汹涌,其势有不可测者。然则有国家者,安得不预为之所耶?

    (第五节 教育)

    为父母者,以体育、德育、智育种种之法,教育其子女,有二因焉:一则使之壮而自立,无坠其先业;一则使之贤而有才,效用于国家。前者为寻常父母之本务,后者则对于国家之本务也。诚使教子女者,能使其体魄足以堪劳苦,勤职业,其知识足以判事理,其技能足以资生活,其德行足以为国家之良民,则非特善为其子女,而且对于国家,亦无歉于义务矣。夫人类循自然之理法,相集合而为社会,为国家,自非智德齐等,殆不足以相生相养,而保其生命,享其福利。然则有子女者,乌得怠其本务欤?

    一国之中,人民之贤愚勤惰,与其国运有至大之关系。故欲保持其国运者,不可不以国民教育,施于其子弟,苟或以姑息为爱,养成放纵之习;即不然,而仅以利己主义教育之,则皆不免贻国家以泮涣之戚,而全国之人,亦受其弊,其子弟亦乌能幸免乎?盖各国风俗习惯历史政制,各不相同,则教育之法,不得不异。所谓国民教育者,原本祖国体制,又审察国民固有之性质,而参互以制定之。其制定之权,即在国家,所以免教育主义之冲突,而造就全国人民,使皆有国民之资格者也。是以专门之教育,虽不妨人人各从其所好,而普通教育,则不可不以国民教育为准,有子女者慎之。

    (第六节 爱国)

    爱国心者,起于人民与国土之感情,犹家人之爱其居室田产也。开国之民,逐水草而徙,无定居之地,则无所谓爱国。及其土著也,画封疆,辟草莱,耕耘建筑,尽瘁于斯,而后有爱恋土地之心,是谓爱国之滥觞。至于土地渐廓,有城郭焉,有都邑焉,有政府而执事焉。自其法律典例之成立,风俗习惯之沿革,与夫语言文章之应用,皆画然自成为一国,而又与他国相交涉,于是乎爱国之心,始为人民之义务矣。

    人民爱国心之消长,为国运之消长所关。有国于此,其所以组织国家之具,虽莫不备,而国民之爱国心,独无以副之,则一国之元气,不可得而振兴也。彼其国土同,民族同,言语同,习惯同,风俗同,非不足以使人民有休戚相关之感情,而且政府同,法律同,文献传说同,亦非不足以使人民有协同从事之兴会,然苟非有爱国心以为之中坚,则其民可与共安乐,而不可与共患难。事变猝起,不能保其之死而靡他也。故爱国之心,实为一国之命脉,有之,则一切国家之原质,皆可以陶冶于其炉锤之中;无之,则其余皆骈枝也。

    爱国之心,虽人人所固有,而因其性质之不同,不能无强弱多寡之差,既已视为义务,则人人以此自勉,而后能以其爱情实现于行事,且亦能一致其趣向,而无所参差也。

    人民之爱国心,恒随国运为盛衰。大抵一国当将盛之时,若垂亡之时,或际会大事之时,则国民之爱国心,恒较为发达。国之将兴也,人人自奋,思以其国力冠绝世界,其勇往之气,如日方升。昔罗马暴盛之时,名将辈出,士卒致死,因而并吞四邻,其己事也。国之将衰也,或其际会大事也,人人惧祖国之沦亡,激励忠义,挺身赴难,以挽狂澜于既倒,其悲壮沉痛亦有足伟者,如亚尔那温克特里之于瑞士,哥修士孤之于波兰是也。

    由是观之,爱国心者,本起于人民与国土相关之感情,而又为组织国家最要之原质,足以挽将衰之国运,而使之隆盛,实国民最大之义务,而不可不三致意者焉。

    (第七节 国际及人类)

    大地之上,独立之国,凡数十。彼我之间,聘问往来,亦自有当尽之本务。此虽外交当局者之任,而为国民者,亦不可不通知其大体也。

    以道德言之,一国犹一人也,唯大小不同耳。国有主权,犹人之有心性。其有法律,犹人之有意志也。其维安宁,求福利,保有财产名誉,亦犹人权之不可侵焉。

    国家既有不可侵之权利,则各国互相爱重,而莫或相侵,此为国际之本务。或其一国之权利,为他国所侵,则得而抗拒之,亦犹私人之有正当防卫之权焉。唯其施行之术,与私人不同。私人之自卫,特在法律不及保护之时,苟非迫不及待,则不可不待正于国权。国家则不然,各国并峙,未尝有最高之公权以控制之,虽有万国公法,而亦无强迫执行之力。故一国之权利,苟被侵害,则自卫之外,别无他策,而所以实行自卫之道者,战而已矣。

    战之理,虽起于正当自卫之权,而其权不受控制,国家得自由发敛之,故常为野心者之所滥用。大凌小,强侮弱,虽以今日盛唱国际道德之时,犹不能免。唯列国各尽其防卫之术,处攻势者,未必有十全之胜算,则苟非必不得已之时,亦皆惮于先发。于是国际龃龉之端,间亦恃万国公法之成文以公断之,而得免于战祸焉。

    然使两国之争端,不能取平于樽俎之间,则不得不以战役决之。开战以后,苟有可以求胜者,皆将无所忌而为之,必屈敌人而后已。唯敌人既屈,则目的已达,而战役亦于是毕焉。

    开战之时,于敌国兵士,或杀伤之,或俘囚之,以杀其战斗力,本为战国应有之权利,唯其妇孺及平民之不携兵器者,既不与战役,即不得加以戮辱。敌国之城郭堡垒,固不免于破坏,而其他工程之无关战役者,亦不得妄有毁损。或占而有之,以为他日赔偿之保证,则可也。其在海战,可以捕敌国船舰,而其权唯属国家,若纵兵掳掠,则与盗贼奚择焉?

    在昔人文未开之时,战胜者往往焚敌国都市,掠其金帛子女,是谓借战胜之余威,以逞私欲,其戾于国际之道德甚矣。近世公法渐明,则战胜者之权利,亦已渐有范围,而不至复如昔日之横暴,则亦道德进步之一征也。

    国家者,积人而成,使人人实践道德,而无或悖焉,则国家亦必无非理悖德之举可知也。方今国际道德,虽较进于往昔,而野蛮之遗风,时或不免,是亦由人类道德之未尽善,而不可不更求进步者也。

    人类之聚处,虽区别为各家族、各社会、各国家,而离其各种区别之界限而言之,则彼此同为人类,故无论家族有亲疏、社会有差等,国家有与国、敌国之不同,而既已同为人类,则又自有其互相待遇之本务可知也。

    人类相待之本务如何?曰:无有害于人类全体之幸福,助其进步,使人我同享其利而已。夫笃于家族者,或不免漠然于社会,然而社会之本务,初不与家族之本务相妨。忠于社会者,或不免不经意于国家,然而国家之本务,乃适与社会之本务相成。然则爱国之士,屏斥世界主义者,其未知人类相待之本务,固未尝与国家之本务相冲突也。

    譬如两国开战,以互相杀伤为务者也。然而有红十字会者,不问其伤者为何国之人,悉噢咻而抚循之,初未尝与国家主义有背也。夫两国开战之时,人类相待之本务,尚不以是而间断,则平日盖可知矣。

    (第五章 职业)

    (第一节 总论)

    凡人不可以无职业,何则?无职业者,不足以自存也。人虽有先人遗产,苟优游度日,不讲所以保守维持之道,则亦不免于丧失者。且世变无常,千金之子,骤失其凭借者,所在多有,非素有职业,亦奚以免于冻馁乎?

    有人于此,无材无艺,袭父祖之遗财,而安于怠废,以道德言之,谓之游民。游民者,社会之公敌也。不唯此也,人之身体精神,不用之,则不特无由畅发,而且日即于耗废,过逸之弊,足以戕其天年。为财产而自累,愚亦甚矣。既有此资财,则奚不利用之,以讲求学术,或捐助国家,或兴举公益,或旅行远近之地,或为人任奔走周旋之劳,凡此皆所以益人裨世,而又可以自练其身体及精神,以增进其智德;较之饱食终日,以多财自累者,其利害得失,不可同日而语矣。夫富者,为社会所不可少,即货殖之道,亦不失为一种之职业,但能善理其财,而又能善用之以有裨于社会,则又孰能以无职业之人目之耶?

    人不可无职业,而职业又不可无选择。盖人之性质,于素所不喜之事,虽勉强从事,辄不免事倍而功半;从其所好,则劳而不倦,往往极其造诣之精,而渐有所阐明。故选择职业,必任各人之自由,而不可以他人干涉之。

    自择职业,亦不可以不慎,盖人之于职业,不唯其趣向之合否而已,又于其各种凭借之资,大有关系。尝有才识不出中庸,而终身自得其乐;或抱奇才异能,而以坎坷不遇终者;甚或意匠惨淡,发明器械,而绌于资财,赍志以没。世界盖尝有多许之奈端、瓦特其人,而成功如奈端、瓦特者卒鲜,良可慨也。是以自择职业者,慎勿轻率妄断,必详审职业之性质,与其义务,果与己之能力及境遇相当否乎,即不能辄决,则参稽于老成练达之人,其亦可也。

    凡一职业中,莫不有特享荣誉之人,盖职业无所谓高下,而荣誉之得否,仍关乎其人也。其人而贤,则虽屠钓之业,亦未尝不可以显名,唯择其所宜而已矣。

    承平之世,子弟袭父兄之业,至为利便,何则?幼而狎之,长而习之,耳濡目染,其理论方法,半已领会于无意之中也。且人之性情,有所谓遗传者。自高、曾以来,历代研究,其官能每有特别发达之点,而器械图书,亦复积久益备,然则父子相承,较之崛起而立业,其难易迟速,不可同年而语。我国古昔,如历算医药之学,率为世业,而近世音律图画之技,亦多此例,其明征也。唯人之性质,不易揆以一例,重以外界各种之关系,亦非无龃龉于世业者,此则不妨别审所宜,而未可以胶柱而鼓瑟胶柱者也。

    自昔区别职业,士、农、工、商四者,不免失之太简,泰西学者,以计学之理区别之者,则又人自为说,今核之于道德,则不必问其业务之异同,而第以义务如何为标准,如劳心、劳力之分,其一例也。而以人类生计之关系言之,则可大别为二类:一出其资本以营业,而借劳力于人者;一出其能力以任事,而受酬报于人者。甲为佣者,乙为被佣者,二者义务各异,今先概论之,而后及专门职业之义务焉。

    (第二节 佣者及被佣者)

    佣者以正当之资本,若智力,对于被佣者,而命以事务给以佣值者也,其本务如下:

    凡给于被佣者之值,宜视普通工值之率而稍丰赡之,第不可以同盟罢工,或他种迫胁之故而骤丰其值。若平日无先见之明,过啬其值,一遇事变,即不能固持,而悉如被佣者之所要求,则鲜有不出入悬殊,而自败其业者。

    佣者之于被佣者,不能谓值之外,别无本务,盖尚有保护爱抚之责。虽被佣者未尝要求及此,而佣者要不可以不自尽也。如被佣者当劳作之时,猝有疾病事故,务宜用意周恤。其他若教育子女,保全财产,激励贮蓄之法,亦宜代为谋之。唯当行以诚恳侧怛之意,而不可过于干涉,盖干涉太过,则被佣者不免自放其责任,而失其品格也。

    佣者之役使被佣者,其时刻及程度,皆当有制限,而不可失之过酷,其在妇稚,尤宜善视之。

    凡被佣者,大抵以贫困故,受教育较浅,故往往少远虑,而不以贮蓄为意,业繁而值裕,则滥费无节;业耗而佣俭,则口腹不给矣。故佣者宜审其情形,为设立保险公司,贮蓄银行,或其他慈善事业,为割其佣值之一部以充之,俾得备不时之需。如见有博弈饮酒,耽逸乐而害身体者,宜恳切劝谕之。

    凡被佣者之本务,适与佣者之本务相对待。

    被佣者之于佣者,宜挚实勤勉,不可存嫉妒猜疑之心,盖彼以有资本之故,而购吾劳力,吾能以操作之故,而取彼资财,此亦社会分业之通例,而自有两利之道者也。

    被佣者之操作,不特为对于佣者之义务,而亦为自己之利益。盖怠惰放佚,不唯不利于佣者,而于己亦何利焉?故挚实勤勉,实为被佣者至切之本务也。

    休假之日,自有乐事,然亦宜择其无损者。如沉湎放荡,务宜戒之。若能乘此暇日,为亲戚朋友协助有益之事,则尤善矣。

    凡人之职业,本无高下贵贱之别。高下贵贱,在人之品格,而于职业无关也。被佣者苟能以暇日研究学理,寻览报章杂志之属,以通晓时事,或听丝竹,观图画,植花木,以优美其胸襟,又何患品格之不高尚耶?

    佣值之多寡,恒视其制作品之售价以为准。自被佣者观之,自必多多益善,然亦不能不准之于定率者。若要求过多,甚至纠结朋党,挟众力以胁主人,则亦谬矣。

    有欲定画一之佣值者,有欲专以时间之长短,为佣值多寡之准者,是亦谬见也。盖被佣者,技能有高下,操作有勤惰,责任有重轻,其佣值本不可以齐等,要在以劳力与报酬,相为比例,否则适足以劝惰慢耳。唯被佣者,或以疾病事故,不能执役,而佣者仍给以平日之值,与他佣同,此则特别之惠,而未可视为常例者也。

    孟子有言,无恒产者无恒心。此实被佣者之通病也。唯无恒心,故动辄被人指嗾,而为疏忽暴戾之举,其思想本不免偏于同业利益,而忘他人之休戚,又常以滥费无节之故,而流于困乏,则一旦纷起,虽同业之利益,亦有所不顾矣,此皆无恒心之咎,而其因半由于无恒产,故为被佣者图久长之计,非平日积恒产而养恒心不可也。

    农夫最重地产,故安土重迁,而能致意于乡党之利害,其挚实过于工人。唯其有恒产,是以有恒心也。顾其见闻不出乡党之外,而风俗习惯,又以保守先例为主,往往知有物质,而不知有精神,谋衣食,长子孙,囿于目前之小利,而不遑远虑。即子女教育,亦多不经意,更何有于社会公益、国家大计耶?故启发农民,在使知教育之要,与夫各种社会互相维系之道也。

    我国社会间,贫富悬隔之度,尚不至如欧美各国之甚,故均富主义,尚无蔓延之虑。然世运日开,智愚贫富之差,亦随而日异,智者富者日益富,愚者贫者日益穷,其究也,必不免于悬隔,而彼此之冲突起矣。及今日而预杜其弊,唯在教育农工,增进其智识,使不至永居人下而已。

    (第三节 官吏)

    佣者及被佣者之关系,为普通职业之所同。今更将专门职业,举其尤重要者论之。

    官吏者,执行法律者也。其当具普通之智识,而熟于法律之条文,所不待言,其于职务上所专司之法律,尤当通其原理,庶足以应蕃变之事务,而无失机宜也。

    为官吏者,既具职务上应用之学识,而其才又足以济之,宜可称其职矣。而事或不举,则不勤不精之咎也。夫职务过繁,未尝无日不暇给之苦,然使日力有余,而怠惰以旷其职,则安得不任其咎?其或貌为勤劬,而治事不循条理,则顾此失彼,亦且劳而无功。故勤与精,实官吏之义务也。世界各种职业,虽半为自图生计,而既任其职,则即有对于委任者之义务。况官吏之职,受之国家,其义务之重,有甚于工场商肆者。其职务虽亦有大小轻重之别,而其对于公众之责任则同。夫安得漫不经意,而以不勤不精者当之耶?

    勤也精也,皆所以有为也。然或有为而无守,则亦不足以任官吏。官吏之操守,所最重者:曰毋黩货,曰勿徇私。官吏各有常俸,在文明之国,所定月俸,足以给其家庭交际之费而有余,苟其贪黩无厌,或欲有以供无谓之糜费,而于应得俸给以外,或征求贿赂,或侵蚀公款,则即为公家之罪人,虽任事有功,亦无以自盖其愆矣。至于理财征税之官,尤以此为第一义也。

    官吏之职,公众之职也,官吏当任事之时,宜弃置其私人之资格,而纯以职务上之资格自处。故用人行政,悉不得参以私心,夫征辟僚属,诚不能不取资于所识,然所谓所识者,乃识其才之可以胜任,而非交契之谓也。若不问其才,而唯以平日关系之疏密为断,则必致偾事。又或以所治之事,与其戚族朋友有利害之关系,因而上下其手者,是皆徇私废公之举,官吏宜悬为厉禁者也。

    官吏之职务,如此重要,而司法官之关系则尤大。何也?国家之法律,关于人与人之争讼者,曰民事法;关于生命财产之罪之刑罚者,曰刑事法。而本此法律以为裁判者,司法官也。

    凡职业各有其专门之知识,为任此职业者所不可少,而其中如医生之于生理学,舟师之于航海术,司法官之于法律学,则较之他种职业,义务尤重,以其关于人间生命之权利也。使司法官不审法律精意,而妄断曲直,则贻害于人间之生命权至大,故任此者,既当有预蓄之知识;而任职以后,亦当以暇日孜孜讲求之。

    司法官介立两造间,当公平中正,勿徇私情,勿避权贵,盖法庭之上,本无贵贱上下之别也。若乃妄纳赇赃,颠倒是非,则其罪尤大,不待言矣。

    宽严得中,亦司法者之要务,凡刑事裁判,苟非纠纷错杂之案,按律拟罪,殆若不难,然宽严之际,差以毫厘,谬以千里,亦不可以不慎。至于民事裁判,尤易以意为出入,慎勿轻心更易之。

    大抵司法官之失职,不尽在学识之不足,而恒失之于轻忽,如集证不完,轻下断语者是也。又或证据尽得,而思想不足以澈之,则狡妄之供词,舞文之辩护,伪造之凭证,皆足以眩惑其心,而使之颠倒其曲直。故任此者,不特预储学识之为要,而尤当养其清明之心力也。

    (第四节 医生)

    医者,关于人间生死之职业也,其需专门之知识,视他职业为重。苟其于生理解剖,疾病症候,药物性效,研究未精,而动辄为人诊治,是何异于挟刃而杀人耶?

    医生对于病者,有守秘密之义务。盖病之种类,亦或有惮人知之者,医生若无端滥语于人,既足伤病者之感情,且使后来病者,不敢以秘事相告,亦足以为诊治之妨碍也。

    医生当有冒险之性质,如传染病之类,虽在己亦有危及生命之虞,然不能避而不往,至于外科手术,尤非以沉勇果断者行之不可也。

    医生之于病者,尤宜恳切,技术虽精,而不恳切,则不能有十全之功。盖医生不得病者之信用,则医药之力,已失其半,而治精神病者,尤以信用为根据也。

    医生当规定病者饮食起居之节度,而使之恪守,若纵其自肆,是适以减杀医药之力也。故医生当勿欺病者,而务有以鼓励之,如其病势危笃,则尤不可不使自知之而自慎之也。

    无论何种职业,皆当以康强之身体任之,而医生为尤甚。遇有危急之病,祁寒盛暑,微夜侵晨,亦皆有所不避。故务强健其身体,始有以赴人之急,而无所濡滞。如其不能,则不如不任其职也。

    (第五节 教员)

    教员所授,有专门学、普通学之别,皆不可无相当之学识。而普通学教员,于教授学科以外,训练管理之术,尤重要焉。不知教育之学,管理之法,而妄任小学教员,则学生之身心,受其戕贼,而他日必贻害于社会及国家,其罪盖甚于庸医之杀人。愿任教员者,不可不自量焉。

    教员者,启学生之知识者也。使教员之知识,本不丰富,则不特讲授之际,不能详密,而学生偶有质问,不免穷于置对,启学生轻视教员之心,而教授之效,为之大减。故为教员者,于其所任之教科,必详博综贯,肆应不穷,而后能胜其任也。

    知识富矣,而不谙教授管理之术,则犹之匣剑帷灯,不能展其长也。盖授知识于学生者,非若水之于盂,可以挹而注之,必导其领会之机,挈其研究之力,而后能与之俱化,此非精于教授法者不能也。学生有勤惰静躁之别,策其惰者,抑其躁者,使人人皆专意向学,而无互相扰乱之虑,又非精于管理法者不能也。故教员又不可不知教授管理之法。

    教员者,学生之模范也。故教员宜实行道德,以其身为学生之律度,如卫生宜谨,束身宜严,执事宜敏,断曲直宜公,接人宜和,惩忿而窒欲,去鄙倍而远暴慢,则学生日熏其德,其收效胜于口舌倍蓰矣。

    (第六节 商贾)

    商贾亦有佣者与被佣者之别。主人为佣者,而执事者为被佣者。被佣者之本务,与农工略同。而商业主人,则与农工业之佣者有异。盖彼不徒有对于被佣者之关系,而又有其职业中之责任也。农家产物之美恶,自有市价,美者价昂,恶者价绌,无自而取巧。工业亦然,其所制作,有精粗之别,则价值亦缘之而为差,是皆无关于道德者也。唯商家之货物,及其贸易之法,则不能不以道德绳之,请言其略。

    正直为百行之本,而于商家为尤甚。如货物之与标本,理宜一致,乃或优劣悬殊,甚且性质全异,乘购者一时之不检,而矫饰以欺之,是则道德界之罪人也。

    且商贾作伪,不特悖于道德而已,抑亦不审利害,盖目前虽可攫锱铢之利,而信用一失,其因此而受损者无穷。如英人以商业为立国之本,坐握宇内商权,虽由其勇于赴利,敏于乘机,具商界特宜之性质,而要其恪守商业道德,有高尚之风,少鄙劣之情,实为得世界信用之基本焉。盖英国商人之正直,习以成俗,虽宗教亦与有力,而要亦阅历所得,知非正直必不足以自立,故深信而笃守之也。索士比亚索士比亚:今译作莎士比亚。有言:“正直者,上乘之策略。”岂不然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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