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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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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然与事实

    A.自然底类型性

    1.自然是相对于一官觉类的特别世界 。论自然的那一章已经表示自然是有观的本然,所谓有观是一类官觉者底观,自然是相对于一官觉类底观感的本然。这里所谓类型性不是离开官觉类的本然性质,而是在可能的官觉中相当于官觉类的关系质。我们在这里说关系质,意思是表示本然的现实,在可能的官觉关系中,因此关系而得到的质。关系质不必是性质,也可以是性质。有关系质的本然不必与无此关系质的本然不同,他们当然也不见得一样。无论如何,相当于不同的官觉类的本然确是不同的自然。可是,虽然如此,相当于一官觉类的不同的官觉者的本然不一定就是不同的自然;各官觉者底所得也许相同,也许不相同。这要看他们底官觉关系是外在的,还是内在的,或者说这要看他们官觉是客观的,还是非客观的。如果一官觉者底官觉是客观的,他在官觉中之所得,就是相对于他所属的那一类的官觉者的自然,或者说他所得的就是相对于该类的特别世界底项目。

    2.以“如果——则”方式去表示自然 。自然底类型性可以用“如果——则”的命题表示,设以U表示本然的现实,S1 ,S2 ,S3 ……表示不同的官觉类,而N表示自然,自然底类型性可以用以下的方式表示:如果U为S1 1 ,S2 1 ,S3 1 ……等等客观地所觉,(S1 1 ,S2 1 ,S3 1 ……是S1 类中不同的官觉者)则U为NS1 ;如果U为S1 2 ,S2 2 ,S3 2 ……等等客观地所觉,则U为NS2 ;如果U为S1 3 ,S2 3 ,S3 3 ……等等客观地所觉,则U为 NS3 ……NS1 ,NS2 ,NS3 ……是相对于S1 ,S2 ,S3 ……的自然,它们不只是N而已,它们是NS1 ,NS2 ,NS3 ……这后者就表示自然底类型性。

    3.普遍的相对性 。请注意,我们用如果——则的命题表示自然底类型性,也就是表示它底相对性。这既不表示S1 ,S2 ,S3 ……底有无,也不表示U是否真在官觉关系中。S1 ,S2 ,S3 ……底有或无和以上的说法不相干,有S1 ,S2 ,S3 ……也有NS1 ,NS2 ,NS3 ……;没有前者,也没有后者;可是无论有没有前者,后者总是有相对性的。U是否真在官觉中也同样地不相干。照我们底说法,自然之所以为自然总是有相对性的,这相对并不靠事实如何。这也就是说自然不必是事实。自然只是相对于官觉类的本然而已。一自然界中的项目是否为某类中的某官觉者所觉,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4.自然没有“已经”或“既成”或“正在”成分 。上面所说的非常之重要。他表示自然与事实底分别。自然只是有以上所说的类型性的本然而己,它不必有普通所谓“已经”,或“既成”,或“正在”底成分。事实总有这成分。我们现在只好利用常识。从常识着想,我们对于自然,的确不要求自然是已经成为自然的自然,或正在进行的自然。我们对于事实,的确有某一种的时间上要求,某种经验上的要求,我们要求它在时间上或经验上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常识上的要求有好些是有困难的,我们以后会提出一部分的困难来讨论,现在不注意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现在表示我们对于自然和事实底看法有和常识的看法相同的地方。就这看法说,自然和事实虽然都牵扯到官觉,然而不是一样的。此所以讨论了自然之后,我们还要讨论事实。

    B.自然与时空

    1.自然界有普遍的 。自然之有普遍的是毫无可疑的。自然是有观的本然,本然既有普遍的,自然不因有观而失去本来就有的普遍的。自然界底普遍的就是前此已经讨论过的自然律或自然律所表示的对象。有普遍的底“有”,对于大多数的人,也许是奇怪的有,好些人根本不承认这样的“有”。这一问题前此似乎也已经讨论,此处不再讨论。有普遍底“有”和有特殊底“有”的确不同,只要我们不根据后者以概前者,自然界之有普遍不成问题。

    2.自然界有特殊的 。自然界不但有普遍的,更显而易见地有特殊的。论自然的那章不仅谈到种种等等,而且谈到这这那那,形形色色。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就是自然界底特殊的。各不同的自然界有共同世界,这就是自然底普遍的,各自然界有它底特别的世界,这不同的特别的世界就是不同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底分别当然是特殊的。有普遍底“有”也许是许多人之所不承认的,有特殊的底“有”似乎没有人不承认。

    3.自然界有自然的时空 。自然界有自然的时空,这在从前一章已经提出讨论过。自然界有川流,有居据,也有二者底架子。对于官觉者,这川流与居据及架子都在呈现或所与中呈现出来。说自然界之有普遍的也就是说自然界有超时空的;说自然界之有特殊的,也就是说自然界有在时空中的。这也就是说自然界有时空。自然既有时空,它本身不在自然界的时空中,只有自然的项目在自然的时空中而已。我们这里当然是说自然的时空,不是说我们引用时空意念于呈现或所与之后的时空。简单地说,后者就是事实上的时空。这二者底分别,我们可用比喻的方式表示:设有X所与,我们以甲方式或意念去接受,(例如我们看X而见树),自然的时空是属于X方面的,而事实上的时空是属于树方面的。自然界底类型性既如A段所述,自然的时空也只是相对于官觉类的本然的时空而已,它不限于任何现在。事实上的时空总限于某一现在。

    4.自然和事实不同 。以上(1)(2)(3)诸条也表示自然和事实不一样。自然有普遍的,事实没有普遍的,这一点以后会再提出讨论,现在不谈。自然界虽有特殊的而它底形形色色这这那那不必是事实。自然界与事实界都有时空。自然界不在自然的时空中,而事实界在自然的时空中。事实界和事实上的时空同终始,它当然不在事实上的时空中。自然界和自然的时空范围或外延相同,自然界也不在自然的时空中。我们这里所谈的自然是普通所谓大自然,这就是说,不把人方面的事体自别于自然范围之外。照以上的用法,不但牛马四足是自然而且络马首穿牛鼻也是自然,自然界虽不在自然的时空中,事实确在自然的时空中。这又表示自然界和事实界不一样。

    C.事实与自然的时空

    1.事实在自然的时空中 。事实是在自然时空中的项目。我们谈归纳的时候曾经说归纳原则是接受总则,而归纳就是以种种方式去接受所与或呈现。接受底最基本方式就是把所与安排在时空架子中间。这同时也是把事实上的时空套在自然的时空上去。时空意念是非常之基本的接受方式。这当然不是说他们可以单独地为我们所引用,我们引用时空意念底时候,同时也引用许多别的接受方式。现在的主要点是表示,引用任何别的接受方式,同时也引用时空两方式。引用时空方式去接受自然,就是把事实上的时空,套在自然的时空上去。不但事实在自然的时空中,就是事实上的时空也在自然的时空中,它们本来就是自然的时空底一部分。事实不但在事实上的时空中,而且在自然的时空中。

    2.用比喻说明 。如果我们用比喻说法说,我们可以说,自然界有点象图书馆,自然的时空有点象书架子,所与有点象未曾整理的书,接受方式有点象分门别类的节目。接受了的所与就是引用节目之后的整理了的书,而整理了的书总是安排在某某架子上的书。有书安排在其上的架子有点象有事实安排在其中的时空。在这情形之下,我们不但以架子安排书而且以书安排架子,显而易见不但书因此安排是在某某架子上的书,而且架子因此安排就是有某某书的架子。可是,有书的架子仍是原来的架子。比喻总有不妥的地方,读者也许一下子就可以想到,在许多方面,图书馆不足为例。我们没有意思表示所举的比喻在种种方面都能表示实在的情形。如果我们能够借比喻以达意,我们并不苛求。有一点我们得注意,图书馆中安排在某某架子上的书是有条理的书;它是文学方面的书,或是哲学方面的书,或是政治方面的书……。事实的确有点象图书馆中的书,事实的确是有条理的。接受与安排就是使所与事实化,事实总是有接受与安排底条理的。

    3.比喻底不妥处 。上面已经说过比喻总有不妥的地方。图书馆的架子是我们安排的,而自然的时空不是我们安排的。我们安排书架子很有自由,而我们对于自然的时空毫无自由。这我们也承认。可是我们不要因此就以为书是随便摆的。就书底安排说,目录室的人的确要看书是甚么书,是政治方面的书,他们才摆在政治书的架子上,是文学方面的书,他们才摆在文学书架子上……就图书馆说,我们安排架子虽有自由,而我们安排书没有自由;就自然的时空说,不但我们安排事实上的项目————这件事实与那件事实————我们没有自由,而且我们安排时空也没有自由。图书馆的书是在目录室里分了种类,挂上了符号,安排好了的书,事实也是接受了的,分了种类,安排好了的所与。上面曾说事实总有既经和正在底成分,事实既是我们所接受了的所与,或安排了的所与,我们当然或者接受了安排了它,或者正在接受或安排它。

    4.重要的是时空中的接受和安排 。就事实论事实,我们注重接受与安排,最重要的接受与安排就是时空上的安排。别的接受方式,我们在这里可以不必提到,无论我们如何接受,所接受的总已经安排在时空中,即以这间房子里有一个“橘子”而论,这是一件事实,或这一命题所肯定的是一件事实。这件事实表面上看来没有标出时间空间,其实当然是有时间空间上的安排的。我们在日常经验中用许多“这”字,我们利用经验者所在地底前前后后的情形,就知道所谓“这”底所指是甚么。假如我们不在当时的经验场中,我们不知道所谓“这”底所指。要间接地表示这间房子是那一间房子我们要利用特殊的空间或地点。同时那间房子也不老是一间房子,而当它是房子的时候,也不老是有橘子的;这就是说,它本身占特殊的时间而那间房子之有一个橘子也占特殊的时间。如果我们不用“这”这样的字眼去表示事实,我们非用特殊的时间与空间去安排它不可。我们所用的时空,直接地是事实上的时空,可是间接地仍是自然的时空。

    D.事实与判断

    1.事实是接受了的或安排了的所与 。事实既是接受了或安排了的所与,当然牵扯到对于所与有所接受有所安排;执任何事实甲以为例,它总牵扯到以某方式甲去接受某所与X。头一点请注意,我们这里所谈的是所与。我们常常谈呈现或所与,现在只谈所与者,就是要把非所与的呈现撇开。这限制不是抹杀非所与的呈现。我们前此已经表示过,非所与的呈现仍可以在所与中呈现出来,例如某甲有非所与的呈现,他的呈现虽非所与,可是,他之有此非所与的呈现可以在某乙底所与中呈现出来。我们把事实限制到所与,例如乙底所与,并不是抹杀呈现,例如甲底非所与的呈现。这里的限制只是要求事实底材料是客观的呈现或所与而已。事实总是客观的,它底材料总是所与。

    2.事实牵扯到判断 。在化所与为事实底程序中总有官觉经验,不仅有官能而且有正觉。这就是说,在化所与为事实底程序中,不仅有官能而且有化所与为东西或事体底部分。后者就是以普遍的接受方式去接受所与,例如以桌子去接受X所与,以午饭去接受Y所与。这接受当然有判断夹杂其间。判断这一题目,以后要提出讨论,现在不就判断论判断,只表示事实上牵扯到判断而已。判断底材料虽是所与,例如上面所说的X,而判断底对象仍是事实,例如“X是桌子”所表示的事实。我们底意思是说,既有官觉,就有判断,既有对的判断,就有事实。我们可以叫这种官觉中判断底对象为官觉底事实,或接受底事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许不承认我们接受所与有判断夹杂其间。在大多数时间,我们的确不意识到,在接受程序中,我们同时也是在那里判断。我们以桌子去接受X,以椅子去接受Y,的确只说“这张桌子”或“那张椅子”,而不必肯定“这是一张桌子”或“那是一张椅子”。这种语言文字上的习惯也就表示接受方面底实在情形。在我们所习惯的环境中,我们虽有官觉,然而我们并不意识到我们以种种方式去接受所与。不但我们不意识到判断,而且可以不意识到接受。

    3.接受底错误是接受中判断底错误 。我们不意识到接受并不表示我们没有接受,我们不意识到判断也不表示我们没有判断。显而易见,接受有错误,而接受中的错误总是判断底错误。(2)条所说的不自觉的情形,差不多都是在没有错误这一条件之下的情形。一旦错误发生,我们很自然地会说这样的话:“我以为如何如何,原来……”或者“我根本没有看清楚”,……。这里说的是错误,不是呈现底不客观。接受底对错是一件事,呈现底客观与否是另外一件事。后者是官能方面的问题,它只有客观或不客观,类型或非类型底分别,没有错误底问题;客观的呈现无所谓对,非客观的呈现也无所谓错。专就耳目说,呈现客观与否是听与看方面底问题,不是闻与见方面底问题。听与看无所谓错误。(1)条把事实限制到所与,已经把客观与否底问题撇开了。本条所谈的错误是闻与见方面底问题。说到闻与见就是说到接受,看某一所与而见桌子就是以桌子去接受所与。错误是觉方面底错误。

    4.注意规律成分 。接受方式都是意念。意念一方面是摹状,一方面是规律。把意念视为接受方式,我们所注重的是规律成分。就规律说,意念是标准。合乎某一意念底标准的所与,我们才能以某一意念去接受它。可是,有时对于不合乎某一意念底标准的所与,我们也以某一意念去接受它,这就是错误。有官能活动,不必有正觉,有正觉总有接受或应付。有时虽有正觉有应付,有接受,然而我们不是自觉地去接受或应付;因此我们也不自觉地判断。同时如果我们底接受没有错误,我们大都不自觉我们在那里接受。所谓接受没有错误,就是在接受中,我们底判断是对的;反过来,接受有错误,就是在接受中,我们底判断是错的。不发生问题的接受,不是无所谓错误的接受,而是没有错误的接受。即令我们在接受上不发生问题,我们不因此就没有判断。在化所与为事实底历程中,我们离不开判断。事实既是接受了的,安排了的所与,事实中总有判断成分。自然没有判断成分。就这一点说,自然和事实底分别也很大。

    5.事实是所与和意念底混合物 。本节底讨论用意在从各方面表示事实与自然底不同。自然虽有类型性,然而它只是与官觉类或知识类相对而已,它不只是一种混合物。事实是一种混合物,它是意念与所与底混合物,我们既可以说它是套上意念的所与,也可以说是填入所与的意念。这是用分析的方式表示。在我们底感觉中,我们并不感觉到事实是混合的,反过来我们很习惯于它底单纯性。可是就本书底说法,事实确是混合物。本书底头五章注重所与,六, 七,八章注重意念,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四章讨论几种接受底总方式。接受了的所与就是本章所讨论的事实。关于事实的问题尚多,以下分节讨论。

    二、事实与东西和事体

    A.事实与东西

    1.事实和东西在表示上的分别 。肯定事实的是命题,而表示命题的是陈述句子;在语言上我们要表示事实,我们得用陈述句子。在语言上表示东西的是名词或名字。事实和东西都不必有语言上的表示,就东西说,显而易见,我们可以用手指出东西。可是如果我们要表示事实和东西,对于前者我们得用陈述句子,对于后者我们可以只用名词或名字。这分别的确是有的而同时也是相当基本的。下段我们要论事实与事体底分别。这分别我们现在不谈,但是我们可以说,在这一点上,事实与事体一致或相像,与东西不相像。单就这一点说,东西与事体底分别也就是东西与事实底分别。当然我们有这样的话“第一次欧战是事实”。这实是简单的话,是事实的欧战仍不是东西,虽然我们用名字表示(或名词)。

    2.东西底主要成分是空间上的居据 。一件东西不就是一件事实。这句话底意思是说,如果我们不分析一件东西所包含的成分,不管它和别的东西底关系,一件东西只是一件东西而已。东西两字似乎与春秋两字相同。四时中取第一第三两字表示时间上的绵延,四方向中取第一第三两字表示空间上的居据。照此说法,对于东西,我们所特别注重的是空间上的居据。就东西之为东西说,情形似乎是如此。谈到东西的时候,我们很容易忽略它在时间上的位置。单说一件东西是东西,不是一“十分具体”的说法,因为这也许只就其有空间居据而已,而事实不只有空间居据的。比较具体的说法是把时空上的位置都表示出来。

    3.一件东西是一大堆的事实 。假如解析两字可以引用到东西上去,我们可以把一件东西解析一下。我们也许会发现许许多多的事实,我们也许要说,一件东西是一大堆的事实底简单的所在底枢纽。即以我这张书桌子而论,我们可以说,这块平面板在四个洋油箱上,桌脚就是四个洋油箱子,桌面没有漆,桌子没有抽屉,……等等。这些命题都表示事实。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如此形容。可见这张桌子是一大堆的事实底简单所在地底枢纽。可是虽然如此,是东西的桌子,可以用手指的书桌子本身不是一件事实。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会指出一书桌子而说“这件事实”。一件事实也可以解析成一大堆的事实,就这一点说,东西与事实有相同点。可是,反过来,一大堆的事实不一定可以凝固成为东西。东西有一种特别的完整性,而这种完整性是事实所没有的。

    4.就东西和其它的东西底关系说,一东西也牵扯到许多事实。 如果我们注重一件东西与其它东西底关系,我们也会发现许多的事实。仍以上面所说的书桌子而论,我们可以说它在窗子下,它在床底西边,它在衣橱底南边……。这些命题也表示事实。不但一件事实本身是一大堆事实底简单所在地底枢纽,而就它和别的东西底关系说,它也牵扯到另一堆的事实。这另一堆的事实也不是一件东西。我们可以利用这样的事实去表示某一件东西是那一件东西,例如利用这些事实去表示一件东西底所在地,或者表示它在时间上的位置。可是,这些事实只能慢慢地把某件东西挤进它底所在地点,所占时间,它们也不是该件东西本身。方才所说的许多话虽然可以表示书桌在那里,或所谈的书桌是那一书桌,然而决不表示该书桌本身。

    5.动的东西 。对于东西,我们虽然特别注重空间上的位置,然而它不一定占某一位置,或者老是占着某一位置。虽然有好些东西是不能移动的(相对的不能移动),然而许许多多的东西是可以搬来搬去的。寻常的搬家虽然表示某所房子没有搬走,然而的确表示家具……等等底搬走。事实似乎是没有法子搬走的。假如我们搬到另一所房子里去,而搬了之后,我的书桌仍摆在床底西边,我们虽然搬了我底书桌与我底床,然而对于书桌在床底西边这一件事实,我不能说我搬了这件事实。搬家之后,新房子里的东西仍是那些东西。从这一点着想,我们对于东西底意见非常之坚决。对于事实,问题就大不相同了。我们底意见至少不至于那样坚决。我们虽然搬了房子,然而对于书桌子底摆法,我也许只能说,在从前书桌子在床底西边,在现在仍是事实,无论如何,我不能说,这件事实也搬到房子里来了。对于这情形之下的事实,我们究竟应该说它是一件事实或者两件事实颇有问题,可是,事实之没有法子搬动似乎没有问题。

    6.东西总是特殊的而事实可以是“普通的” 。东西虽然可以叠起来成另一东西,例如把八个洋油箱叠成一书桌,或廿个洋油箱叠成一书架,然而多数的洋油箱堆起来不会成为一个洋油箱。如果能够叠成一个洋油箱,原来的洋油箱似乎就不是一个一个的了。假如我们把四张桌子摆成一张大桌子,就全体之为一张大桌子说,它底成分已经不是“四张”桌子,就部分之为四张桌子说,全体不是“一张”大桌子。就这一方面着想,东西与事实也有不同的地方。我底知识论班上底学生底头发是黑的是事实,不仅这班上的张三底头发是黑的是事实,李四底头发是黑的是事实,……而已。也许我们应该用另外方式表示,也许我们应该说一件东西总是特殊的,无论形成它的部分底数目多少及其性质如何;一件事实可以是“普通的”。这里所谓“普通”不是寻常,不是平凡;它底意思是介乎特殊与普遍之间的某情形,例如上面所说的我底知识论班上底学生底头发是黑的这件事实。这事实不是普遍的,因为它是限于特殊的时间与空间的,可是,它虽限于特殊的时间与空间,然而它不是特殊的,如张三底头发是黑的那件事实那样的特殊。东西虽有寻常与否或平凡与否底分别,然而照这里“普通”两字底用法,东西没有普通的。我们决不会有介乎普遍与特殊之间的东西,东西只是特殊的东西而已。

    7.东西总要存在,事实可以存而不在 。东西与事实另外有一分别,而这一分别也非常之重要。假如孔夫子有一张桌子,那桌子在孔夫子有它底时候或者在它底终始之间,是一件东西;可是现在不是东西,或者说现在的世界没有那件东西。东西只能存在,不能存而不在。事实则不然。如果“孔夫子有那张桌子”在那时候是事实,在现在它仍是事实。这件事实虽然不是现在存在的事实,然而在现在它仍是事实。可见执任何时间以为现在,在那一现在的事实总不只是当时存在的事实。事实可以存而不在。我们也可以从命题方面说,“孔夫子有那一张桌子”是一真的命题,而这一真的命题在现在仍然是真的,所以在现在它仍然肯定一件事实。可是,“现在有孔夫子所有的那一张桌子”是一假命题,它所肯定的不是事实,这就是说,现在没有孔夫子底桌子那一件东西。在我们底假设之下,孔夫子有某一张桌子在现在虽仍是事实,而那一张桌子在现在不是一件东西。事实之可以存而不在也就解释这样的命题:“事实上诸葛武侯不是一个老道样子的人”。在研究历史上,发现古物,和发现历史上的事实,可以是两件非常之不同的事体。所谓古物总是现在存在的。历史上的事实虽仍是事实,然而既可以存而不在,我们与它也许就无法发生直接关系了。

    B.事实与事体

    1.就表示说事实和事体相同 。事实与事体比较地相近。有好些地方相同。这二者中间都有“事”底成分,都与时间有特别的关系。第一点就是表示它们底语言。表示事实的直接地是命题,间接地是陈述句子,表示事体的也是大都如此,虽然对于事体,我们也常常用名词表示。就这一点说,事实或事体都异于东西。表示一情形之为事实,总要用命题或陈述句子,表示一情形之为事体或东西,也要用命题或陈述句子,这是判断而判断总离不了肯定或否定,所以总离不开命题。已经承认的事体我们常常可以用名词表示,例如“今天底早饭”。虽然如此,有些事体我们用句子表示。这一方面表示东西与事体不一样,另一方面也表示事体与事实也不完全一样。

    2.不同时地的似乎不是一件事体 。事体可以堆起来成一件事体。欧战这一件复杂事体是许多事体堆积起来的事体,中日战争也是。事实也可以是许多事实堆集起来的事实。这一点也相似。可是关于事体,有些情形特别。张三李四同在一起吃饭;张三吃饭是一件事体,李四吃饭是一件事体,而张三李四吃饭也是一件事体。但是假如他们在不同的地方吃饭,则他们吃饭似乎不是一件事体,虽然彼此单独地都是事体。如果这说法说得过去,我们所假设的命题,即“他们在不同的地方吃饭”只肯定一件事实,而不表示一件事体。

    3.事体也不好搬动 。不但事实搬不动,而且事体也搬不动。在一个地方发生的事体我们不能够搬到另一个地方发生。也许有人以为我们可以在一间房子里吃早饭,没有吃完,又搬到另一间屋子里去吃,也许这是所谓事体搬家底例子。其实这不能说是事体搬家,如果我们注意这两间房子底不同或地点底改变,我们实在是想两件事体;如果我们所注重的是,两间不同的房子里进行的,都是某一天的早饭,我们所想的实在是一件事体,它底地点为一,不过它开始与完毕底地点不同而已。早饭的确可以搬家,可是,早饭不一定是事体,明天的早饭就不是事体。我们可以计划明天的演戏在某处举行,临时又换地方。这显而易见不是事体底搬家,因为在换地方之前,演戏不是事体。事体在某地方发生,它就在某地方发生,如果它在另一地方打住,它也就只在该地方打住。就这一点说,事体和事实一样,和东西两样。

    4.事体可以解析成许多事体 。上段论东西与事实底分别时,我们曾说一件东西可以解析成许多事实。事体也可以如是解析。一件事体也可以解析成许多的事体,不仅可以解析成许多事实而已。事实虽不必是事体,然而事体就其为句子所表示这一方面说,总是事实。一件事体既可以解析成许多事体,当然也可以解析成许多事实。一件东西可以与别的东西(或事体)发生关系,一件事体也可以与别的事体(或东西)发生关系。这些关系结合也是事体或事实。就这一点说,东西和事体相似,而二者和事实底关系都密切。

    5.事体和东西一样要存在不能存而不在 。有一点事实与事体不大相同。以上(1)(2)(3)大都表示事实与事体底相似,本条表示它们二者底不同。事体总要当其时才是事体,过时就不是事体。在这一点上事体和东西相似。我们的确常常说这样的话:“前一天有一件事体发生”。这一命题肯定一件事实,它明明白白地说事体是前天底事体,它没有说前天底事体在今天仍是事体。这命题和“我从前有一件皮袍”相似。我从前有一件皮袍在现在仍是事实,可是,我从前所有的是皮袍的那一件东西现在已经没有了。假如“张飞在某时在长坂坡大吼一声”是一真的命题,那么张飞在某时在长坂桥大吼一声是事实,而在该时该地他大吼一声是一件事体;可是现在没有张飞这一个人,也没有他在长坂桥大吼一声这一件事体。事体往则不返,从前是事体的现在已经不是。事体和东西一样,它可以存在,不能存而不在,事实既可以存在也可以存而不在。

    6.事体虽在时空中而某件事体之在某时某地是事实不是事体 。事体和东西当然都是在时空中的,可是某件事体或某件东西之在某时间某地点不是事体或东西,而是事实。这张桌子是一件东西,但是,“这张桌子在书房里”所肯定的不是东西,是事实;今天街子上有两人打架,两人打架是一件事体,但是“今天街子上有两人打架”所肯定的不是事体,是事实。这一点很重要。所谓某件东西就是以某某方式去接受的所与,所谓某件事体也是以某某方式去接受的所与。但是,我们所用的方式不只是某某方式而已,我们也同时把所与安排在特殊的时空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许不感觉到我们有这种安排,因为经验中的这这那那底所指,我们都不必有语言文字上的表现。有时也许要用手指,就是用手指,我们也不感觉到时间空间上的安排。等到我们利用时空上的位置去表示这这那那底所指底时候,我们才感觉到所谓接受已经有时空上的安排。这时空上的安排是事实底最基本的成分。事体虽都在时空中,然而它们之在某时某地只是事实,不是事体或东西。这也就是说所要安排的虽可以是事体或东西,而它们底安排不是。

    三、事实与普遍

    A.问题之所以发生

    1.某种倒过来的说法 。大多数的人都有事实感,有事实感的人也许不能说出事实究竟是怎样一回事。事实感很容易得到,说明事实似乎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不容易说的东西,有一种很流行的办法,例如对于物理,我们不容易说它是怎样一回事,我们用一简单的方法,说它是物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或对于心理,我们感觉到我们不容易说它是怎么样的东西,我们简单地说,它是心理学所研究的对象。这是一种倒过来的说法。原先物理学是研究物底理底学问,心理学是研究心底理底学问。而这种倒过来的说法利用物理学去表示物理,利用心理学去说明心理。原先的物理学底对象底根据是物理感,心理学底对象底根据是心理感。这种倒过来的说法,使关于物理学底解释和物理感分家,关于心理学底说明和心理感脱节。

    2.这种说法底好处 。这办法当然有它底好处。我们虽然有物感或物理感,然而我们底感只是感而已矣。“感”也有许多感觉方面的活泼灵敏,分别……等等,然而在知识底立场上,它也许是混沌的。显而易见,我们有活泼灵敏的感觉的时候,不必就是我们有清楚明白的思想的时候。我们也许有很活泼的物理感然而我们仍不知道物理如何如何。要知道物理如何如何我们得研究物理。要研究物理,我们才能慢慢地有物理学,要有相当靠得住的物理学,我们才相当地知道物理。要我们相当地知道物理,我们才能说物理是怎样一回事。别的学问也有同样的情形。这种倒过来的说法有它底好处,它使我们对于某某对象的说法底根据,由“感”转移到“知”。我们在经验中有所得时,此所得虽然是由感而得,然而的确是由研究而明。

    3.引用此办法于事实 。关于事实,我们有时引用同样办法。大多数的人都有事实感,可是我们不大容易说事实是甚么。这种倒过来的办法也可以引用到事实上去。根据我们底事实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大都会说真命题是表示事实的。可是如果我们对于事实感觉到不容易说,我们会倒过来说,事实是真命题之所肯定或表示的。有时我们的确感到命题容易说事实难说,与其由事实说到命题,不如由命题说到事实。其实命题也是不容易说的,我们现在不讨论命题,以后专章讨论。我们现在承认我们有时的确感觉到由命题说到事实,比由事实说到命题,容易一点。问题是引用这方法之后,另外有问题发生。

    B.普遍的命题之所表示

    1.某些类的普遍命题和事实不相干 。普遍的命题有好几种。照本书底说法,有逻辑命题,有本然命题,有自然律或表示自然律的命题。除此之外本人尚承认一种所谓本然陈述,这也是普遍的,可是,本人不承认它是命题。逻辑命题的确普遍,可是,是否命题颇成问题,本人虽承认它是命题,的确有人不承认它是命题。本然命题也是普遍的,的确也是命题,论道书中有这样的命题,本书没有。这些普遍的命题都和一件一件的事实不相干,或者不直接相干,或者说虽相干而与其它的普遍的命题和事实底相干不一样。这一类的命题没有肯定事实的问题。它们是真的命题,然而它们不和别的真命题一样地肯定事实。以这类的命题去说明事实总是不行的。我们可以把这一类的命题撇开。无论如何,真命题所表示的不一定是事实。

    2.根据于事实的普遍命题和事实底关系密切 。我们所注重的普遍命题是根据于事实的普遍命题或表示自然律的命题。这些命题虽然不必是由一件一件的事实总结起来,或由对于事实底直接经验得来,然而它总是直接间接地根据事实。显而易见,这一类的命题有在事实上求证据或得证据的问题。假如事实否证这样一命题,这一命题就是假的;假如这一命题得到事实上的证据,即令我们认为这一命题是真的,我们也不能就肯定它是真的。在普通所谓求知识的程序中,我们所盼望能发现的普遍的真命题,是这类的命题,不是(1)条所说的那一类的命题。这一类的命题如果是真的和(1)条所说的那一类的命题大不一样。这一类的命题和事实底关系非常之密切。

    3.这类命题不肯定事实 。这一类的命题的确是普遍的,它所肯定的或表示的的确是超特殊的时空的。我们讨论它的时候,我们也不能说甚么时候它是真的或假的。可是,命题虽是普遍的,所表示或肯定的虽也是普遍的,然而不是普遍的事实。这一类的命题牵扯到事实的地方很多,如果谈根据,它有特殊的事实以为根据,可是虽然如此,它不表示或肯定特殊的事实。如果我们有作对联底趋势,我们也许会说特殊的命题表示或肯定特殊的事实,普遍的命题肯定或表示普遍的事实。现在要注意的是前一句话虽可说,后一句话不能说。真的普遍的命题((1)条所说的除外)虽有事实上的根据,而肯定的不是普遍的事实。

    4.肯定固然的理 。普遍的命题(限制到(2)条所说),如果是真的,表示自然律,或者利用我们在论道书中所用的术语,它表示或肯定固然的理。固然的理不是一件普遍的事实。显而易见理不是事。理可以为我们所发现,它本身无所谓发生。事实是可以发生的。特殊的东西和事体虽然表现理,然而理没有特殊的。理有虚实。我们虽然可以利用一件一件的事实去发现实理,然而实理不就是这一件事实或那一件事实,也不是这一群事实或那一群事实。虚理更不就是事实。在求知识底程序中,我们所要发现的大都是实理。实理既不是一件一件的事实或一群一群的事实,普遍的真的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当然不是事实,也不是普遍的事实。

    5.普遍命题靠例证但不肯定例证 。普遍的命题底证实有时需多数的事实,有时只要一事实即够。需要多数事实就是需要多数次证实,需要一事实就是只需要一次证实。大致说来,在只能观察不能试验的范围之内,一普遍命题底证实次数要多;在可以作试验的范围之内,一命题底证实只有一次即够。一命题虽需要多数次的证实,而每一次的证实虽都引用不同的事实,然而该命题既是普遍的,决不肯定或表示这一大堆的事实。一命题有时虽只需一次证实而这一次的证实虽只引用一件事实,然而该命题既是普遍的也不肯定或表示该件事实。证实既以次数表示,当然是我们底举动或行为。这些举动或行为总是在某时某地底事体。每一次的证实是特殊的,每一次证实所引用的事实也是特殊的。特殊的事实,无论数目若何的多,总不会因此就成为普遍。即令我们从证实底例证着想,普遍的命题虽需要这些例证以证实其为真,然而不肯定或表示这些例证。

    6.事实类不是事实 。我们可以把我们对于东西和事体所引用的方法引用到事实上去。对于东西与事体我们分门别类,例如桌子有桌子类,打架有打架类,前者是一类东西,后者是一类事体。事实似乎也可以分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的确说“这一类的事实常常碰见”这样的话。我们的确可以说,这办法没有甚么可以批评的地方。但是,即令我们引用这方法,我们不能因此解决本段底问题。我们要知道桌子类不是一张桌子,它本身不是一件东西,打架类不是某一次的回合,它本身不是一件事体。把这办法引用到事实上去,我们的确可以说这一类事实和那一类事实,但是,同样地一类事实不是一件事实,它本身不是事实。即令普遍命题肯定或表示一类的事实,它不因此就肯定或表示一件一件的事实。

    C.普遍命题之所肯定

    1.普遍命题或历史总结 。普遍两字在本章底用法很特别,这用法在第一节已经提出过。也许这两字不妥,也许我们可以叫这一类的命题为历史结合的命题。这类的命题不是普遍的命题,同时也和特殊的命题不一样。我们可以看看“清朝人有发辫”这一命题,这命题当然不是普遍的,因为我们一直到现在似乎没有法子给清朝人下定义。如果有人要打破沙锅问到底,我们似乎只能以特殊的时间与地点来表示清朝。作者本人在另外的立场不必作如此看法,但是,在知识论底立场我们似乎不能不作如此看法。如此看法“清朝人”不是一概念,它所表示的对象也不是共相。“清朝人有发辫”当然不是一普遍的命题。这一命题和“恐龙有长尾巴”那一命题不一样,虽然,至少在地球上恐龙只是限于某一时期的动物。我们谈恐龙只表示它是怎么样的动物已经够了,不必表示它所生存的时期,这就是说,我们不必以特殊的时期来表示恐龙之为恐龙。后一命题是一普遍的命题。前一命题虽不是一普遍的命题,也不是一特殊的命题,显而易见,它不只是说清朝人中的张三有发辫,也不只是说清朝人中的李四有发辫。它是介乎普遍与特殊之间的命题。它是历史上特殊的事实底结合,本段叫它做普通命题。

    2.这类命题底真当然有事实上的根据 。这类的命题如果是真的,当然也有事实上的根据。历史学及社会科学底一部分是这类命题所组织成的。历史学所能得到的一部分就是这类命题,社会科学所要得到的应该是普遍的命题,事实上它所得到的大部分是这一类的命题。也许一部分的新兴的而又尚未十分发展的自然科学底内容,也大部分是这类命题所组织成的。这类的命题不少。它所表示的是一时一地的普通的或流行的事实,时期也许非常之长,地域也许非常之广,可是长的时期仍是特殊的时期,广大的地域仍是特殊的地方。这类命题所根据的事实不是某时期某地域范围之外的事实,是该范围之内的事实;它所表示或肯定的当然不是普遍的事实。

    3.它们事实上的根据和普遍命题底不一样 。所谓有事实上的根据与普遍的命题之有事实上的根据有相似处,也有不相似处。就事实底根据说,这类命题底根据是某时期某地点底事实,普遍命题底根据不是。就证实说,普遍的命题差不多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证实,所要求的是设备及试验或观察所要求的条件底满足而已。普通的命题(即本段所谈的命题),有时空底限制,在该限制范围之内也随时随地可以证实;例如“清朝人有发辫”这一命题,在清朝时候可以随时证实,在清朝版图之内也可以随地证实,虽然我们可以想出例外,然而这一命题底证实大致可以如此说。可是,在该限制范围之外,这类命题底证实就发生了问题,我们不能随时随地证实这类命题。这类命题底证实,在这情形之下,是历史学家底问题。这问题也许简单,也许复杂。如果要证实时的时间离原来的时间近,问题比较简单;如果要证实时的时间离原来的时间远,问题就比较地复杂。这问题也许容易,也许困难;有实物有记载以为证实底工具,问题容易;没有实物和记载,问题就困难。就证实说,本段所讨论的这一类的命题和普遍的命题也不一样。这类的命题和普遍的命题两相比较,似乎与事实比较地接近些。

    4.它们不肯定一件一件的事实 。这类命题虽比普遍的命题接近事实些,然而它既不表示普遍的事实,也不肯定一件一件的特殊的事实。这样的普通命题实在是历史的总结。也许我们要用“普通事实”这一名词,说这类命题所肯定的是普通事实。我们要记得我们没有不限于时空的普遍事实,也没有限于时空的普遍事实。所谓普通事实仍是限于时地的。虽然如此,它仍不肯定一件一件的特殊的事实。照此说法,只有一结果,所谓普通事实只是一时期一地域中的某样的流行的事实而已。一时期一地域中的某样流行的事实本身不是一件特殊的事实。这类的命题也不表示或肯定普遍的事实。

    D.没有普遍的事实

    1.没有普遍的事实 。上面的讨论已经表示普遍命题不表示或肯定普遍的事实,普通命题也不表示或肯定普遍的事实。在讨论底历程中,我们已经利用没有普遍事实这一思想,不过我们没有明白地肯定而已。在本段我们肯定地说:根本没有普遍事实。普遍命题对于事实有点象概念或意念对于个体。概念或意念不表示一个体,它本身也不是一个体。它更不能表示普遍的个体,显而易见根本就没有普遍的个体,因为普遍的个体是一矛盾。是个体的就不是普遍的,是普遍的就不是个体的。普遍的个体既是矛盾当然没有普遍的个体。所谓普遍的事实有同样情形。

    2.事实底成分 。事实不但有所与成分,而且有接受成分,安排成分。既有接受成分,当然总有既经和正在成分。这就是说,事实总是既经发生或正在发生,这当然也就是说,事实总牵扯到特殊的时间或空间。既然如此,事实和个体,东西或事体相似。就它可以存而不在说,它和别的特殊不一样,但是就它只在某时某地说,它和别的特殊一样。这当然就是说,事实不能是普遍的。普遍的事实和普遍的个体在本书是矛盾的名词。我们既不能有普遍的个体,也不能有普遍的事实。假如我们引用普遍的事实这一名词,事实底已经与正在成分非取消不可。可是本书之所谓事实非有这成分不可。在这一点上,本书之所谓事实和常识中之所谓事实一致,不过就常识说,我们也许不意识到事实之不能有普遍而已。

    3.事实是真的特殊命题之所肯定的 。回到我们原来的出发点,我们应该说事实是特殊的真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的。事实决不是任何普遍的真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不但事实不是逻辑命题或本然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即表示或肯定固然的理的命题也不表示或肯定事实。我们根本就不能有普遍的事实。

    四、事实与正负

    A.真的正负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

    1.事实底正负问题 。上节所讨论的问题与该问题所引起的方式不仅牵扯到普遍的事实问题,而且也发生正负事实问题。说真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的是事实,不但真的正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的是事实,而且真的负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的也是事实。如果真的正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的,我们叫作正事实,则真的负命题之所表示或肯定的,我们应该叫作负事实。命题的确有正负,而在习惯上我们也说这样的话“事实上玉兰不是球根花”。这就是事实底正负问题。

    2.正的真的特殊命题不发生这问题 。逻辑命题本然命题(算学命题也许在内)都没有问题,这在上节已经提出过,理由同样,这类命题根本不表示或肯定事实。正的普遍的命题,专就普遍说,上面已经讨论,在这里我们不必重提。正的特殊的命题似乎也没有问题。它既是特殊的命题,当然表示或肯定特殊的事实,它不致发生普遍事实底问题,它既是正的命题所肯定的或所表示的,它当然是事实,而就正这一方面说,负事实底问题不至于发生。

    3.有无负事实呢? 真的负命题,无论普遍或普通或特殊都有问题。上面已经表示普遍的真命题(上节B段(2)条所提出的普遍命题),表示或肯定固然的理,普遍的负命题是否表示或肯定负的固然的理呢?普通的命题如果是真的正的,表示或肯定某时或某地域底流行事实中的某一样的事实,真的负的普通命题是否表示某时期某地域中的某一样的负事实呢?我们已经表示特殊的正的真命题没有问题,它表示或肯定事实。但是它是否肯定正的事实呢?如果它肯定或表示正的事实,负的特殊的真命题应该表示或肯定负的事实。有没有负事实呢?如果根本没有负事实,事实又何谓“正”呢?

    4.真的负命题和事实底关系总有问题 。这类问题我们没有法子逃避。如果我们说真命题之所表示是事实,如果我们注重证实,如果我们注重试验,注重试验与观察……等等,而我们又不能不注意这些,真假命题底标准总牵扯到事实;负命题与事实底关系总得要讨论。

    B.真的负的普遍命题

    1.真的负的普遍命题之所肯定 。真的正的普遍命题表示或肯定固然的理,真的负的普遍的命题表示或肯定甚么呢?负的普遍命题我们可以暂以A,E,I,O中E那样的命题为代表。如果E是真的,它表示或肯定甚么呢?消极地说,它表示I命题是假的,而说I命题是假的表示I命题之所肯定的不是事实。我们大概不至于发生所谓“假事实”底问题,大概不至于说假命题肯定假事实,我们说假命题之所肯定的根本不是事实。消极地说,真的E命题表示I命题是假的,可是积极地说,它表示甚么呢?我们是否可以说它表示消极的固然的理呢?固然的理本身虽不是事实,然而只要是实理就有事实上的表现。普遍的命题虽不肯定事实,然而不能与事实不相干。

    2.以传统逻辑学里的“E”命题形式为例 。无论如何,所谓消极的固然的理没有积极的事实以为表现,或没有事实以为积极的表现。负的真的普遍命题和正的真的普遍命题,在这一点上,总不一样。可是消极的固然的理虽没有一套与此理一一相应的事实,可是也许有别的事实以为表现,或者有别的事实可以证实这一负的命题。所谓别的事实,既然以别的相称,总直接地,或积极地表现别的固然的理,或证实别的普遍的命题。每一真的正的普遍命题都表示或肯定一固然的理,而此固然的理只要是实理总有一套事实以为表现。真的负的普遍的命题没有一套与它相应而又可以直接地证实它的事实。如果我们说真的E这样的命题有事实上的根据,我们似乎只能在与主词或宾词相干的事实中去找;例如“没有人是植物”底事实上的根据,只能在关于人与植物的事实中去找。

    3.间接证实它的事实 。照以上的说法,整套的关于主谓词的事实中有可以间接证实真的负的普遍命题的事实。我们非说间接地证实不可。这许多事实中的任何事实都表现固然的理,都可以直接地证实真的正的命题,如果它证实一真的负的普遍的命题,它只能直接地证实正的命题,因此间接地证实负的命题。说一真的负的普遍命题肯定固然的理似乎只是说积极的固然的理中没有某理。也许我们可以根据固然的理以证明一负的普遍命题之为真,也许我们可以利用真的正的命题以证明这一负的普遍命题之为真。但是,这是证明方面的问题。从证明这一方面着想,我们所根据所利用的都是固然的理或普遍命题,我们用不着牵扯到事实。从证实这一方面着想,我们不能不牵扯到事实,而牵扯到事实,我们找不着与负的真的普遍命题直接地相应的事实。

    4.问题转移到负的特殊的命题上去了 。以上似乎是从笼统一方面着想,如果我们分析一真的负的普遍命题,我们可以作以下看法。假如负的普遍命题是(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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