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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性质、关系、东西、事体、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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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用名字、时空位置、指词和指以表示特殊 。如果我们要表示特殊的东西,我们或者用名字,或者用指词和指。对于特殊的,我们只有这办法。有时候我们说“房间里的桌子”,这好象利用单独的名词去表示特殊的东西,其实这样的话是没有意思的,我们不能用普遍的名词表示特殊的东西。如果它有意思,如果它的确表示特殊的东西,那一定是因为说话的人和听话的人,都懂得所谓房间有所指,而所指的是某一房间,不然所谓“房间里的桌子”可以是任何房间任何桌子,既然如此,当然不能表示特殊的东西。要表示特殊的东西,我们可以利用名字,例如“天安门前的石狮子”、“昆明底西山”……,石狮子也许很多,可是天安门前的石狮子就只有那两只。西山也许不少,可是昆明底西山就只有那一座。至于“曹孟德”、“李克用”……它们本身都是名字,它们都可以显示特殊。除名字外,只有指词与指可以显示特殊的东西。我们这里说指词与指,因为指词单独地不能指出特殊的东西来,我们不能说“这张桌子”,而盼望不在场的人知道所说的是哪一张。说要指不一定是说要有手指上的动作。几个在一块说话的人,谈到这张桌子,那张椅子,不必指出那张桌子或那椅子,早已知道所说的是那张桌子。这当然是因为当场的人,在耳闻目见中,已经表示这与那底所指。指词要手指,或者当场的官觉者底直观底帮助,才能表示特殊的东西,单单的指词是不够的。

    3.一东西可以有别的东西以为部分,也可以是别的东西底部分。 东西之中有东西,例如这张桌子有抽屉。反过来一东西可以在另一东西之中,例如桌子可以在房子中。这种情形,当然是如此的。东西可以有部分,它底部分可以有统一性,有居据上的疆界,这就是说,它底部分可以是东西。一东西也可以是别的东西的部分,有此东西以为部分的全体也可以有统一性,有居据上的疆界,所以也可以是东西。东西与东西之间底部分与全体底关系,有点像关系者与关系结合底关系,但是有很不同的地方。部分两字底用法很有不一致的地方。说桌子是房间底陈设底一部分,和说抽屉是桌子底一部分,就不大一样,而二者与说肠胃是人身体底一部分又大不一样。可是,这问题我们不愿多所讨论,我们现在只说一句比较起来笼统的话。

    4.种类非常之多 。东西底种类非常之多,这一点前此已经提到。显而易见,有一性质,也许就有有该性质的东西。有一关系,也许就有发生此关系的东西。说“也许有”底理由,当然是因为不必有。性质与关系都不必是现实的,可是,假如它们是现实的,则有一性质就有有该性质的东西。有一关系也就有发生该关系的东西。这当然就是说,有红的东西,绿的东西,方的东西,圆的东西……,有在上的东西,有在下的东西,在左的东西,在右的东西……。这不是表示东西这一类底特别,这只表示东西这一类底外延大。任何其他的类有同样的情形,有是桌子的红东西,有是橘子的红东西,有是绸子的红东西……,有在上的红东西,有在下的红东西,有在左的红东西,有在右的红东西……,可是,这情形虽相似,而东西底外延的确比红的东西底外延大的多。红之为红虽不因许多不同的红东西而中止其单纯处,东西之为东西也不因为有许多的不同的东西而中止其纯净处。东西意念底纯净和别的意念一样。

    四、事体

    A.事体底定义

    1.所谓事体 。所与中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而又以时间位置为终始的是事体。我们在这里也是从呈现或所与说起,而从所与说起,一方面我们固然要意识到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另一方面我们也得要意识到接受所与底方式。事体也是一接受方式,凡满足这一方式的所与都是事体。有一点我们在这里提出一下。上节论东西底时候,我们没有表示有我们所未曾亲自经验的东西。这一点对于事体是一样的。或者我们可以这样地说,有Sm m 、Sm+1 m 、Sm+2 m ……官觉者,对于Sm 官觉类有所与,而所与中有Sm m 所没有直接官觉到的东西或事体。Sm 类中的各官觉者有客观的所与,有共同的接受方式,东西与事体都是Sm 类所有或所能有的接受方式;从Sm 类中的任何官觉者说,有他自己所未曾直接官觉而为其他官觉者所直接官觉到的东西与事体。这就是所谓官觉者所未曾亲自经验的东西或事体。

    2.也有统一性 。事体和东西一样也有统一性。对于东西,我们注重居据上的疆界。对于事体,我们注重时间上的终始。事体与时间底密切关系,有点像东西与空间底关系,一想就想到。事体当然也是不能逃出空间的,好像东西不能逃出时间一样。虽然如此,对于事体,我们会感觉到时间成分重要。时间对于事体虽重要,我们也不要以为事体就是时间底一阶段。它虽以时间上的位置为终始,然而它不就是时间上的位置。除时间上的终始外,事体仍有其统一性。这统一性也是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性。从事体着想,这统一性更难表示清楚。可是虽难表示清楚,然而事体之有统一性毫无问题。“今天的早饭”表示一件事体。这一件事体究竟包含些甚么,颇不敢说,也不容易说,它包含许多别的事体。而且包含许多别的东西。但是,它有它底统一性,也在某时开始,某时完毕。

    3.所与中的事体也是特殊的 。能以事体去接受的所与当然是特殊的,这与别的意念所接受的所与一样,有所谓红,有红的东西,有所谓四方,有四方的东西。前者是所谓,后者是所指,所谓是普遍的,所指是特殊的。所谓事体是普遍的,以此所谓去接受的是特殊的。可是,事体和东西有一点相似。对于事体,我们习惯于注重特殊的,好象对于东西我们习惯于注重特殊的一样。从另外一方面着想,事体与东西也相似,有许许多多不同种的东西,也有许许多多不同种的事体。欧战是事体;吃早饭,洗脸也是事体。除它们同为事体外,它们没有别的共同点。别的相同点我们不一一提出。

    B.事体与所与

    1.所与中有事体和所与中有东西一样 。所与一方面是居据,一方面是川流。前者是从静的方面着想,后者是从动的方面着想。所与不仅在居据上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在川流上也有。川流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靠事体,而事体也靠川流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所与中二者都有,我们或者从形色这那说到事体,或从事体说到形色这那,说法虽有不同,而结果一样,所与中有事体。说所与中有事体也就和说所与中有关系、有性质、有东西一样;有事体殊相,也有事体共相,而这两“有”是不同的有法。

    2.事体没有东西那样界限分明 。有一说法是不赞成此说法的,这就是所与不能分割说。对于这一说法底部分,在上节已经讨论,现在不再提及。我们已经表示过,就其某一看法说,所与的确是不能分割的,可是我们底问题与这样的分割是不相干的。说所与中有东西用不着把所与四分五裂起来,说所与中有事体也用不着把所与四分五裂起来。有一点似乎要提到一下。东西与事体和所与底关系有一点不一样。所与中的东西比较地似乎界限分明一点,所与中的事体比较地不甚分明。理由也许很多。从官觉说,所与中的东西有好些是可以重复的,例如战后我们仍可以去看颐和园乐寿堂底玉兰,可是过去的事体我们没有法子重复地官觉到它,这一方面的问题牵扯到旁的问题,而这些旁的问题是本段所不预备提出的。也许因为东西在官觉上可以重复,我们感觉到东西在所与中的界限比较地分明。除此以外,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东西也许比较地多,而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事体也许比较地少。有自然单位的东西很容易给我们以界限分明底感觉,没有自然单位的东西不容易给我们以那样的感觉。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事体也许比较地少,果然如此,则界限分明底感觉当然是不大容易得到。

    3.有自然单位的事体问题简单些 。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事体,和有自然单位的东西,二者底比率究竟如何,当然不容易说。假设有自然单位的事体少,接受方面的问题当然困难的多。有自然单位的事体,例如竹竿上的衣服掉了,或树上的果子掉了,官觉者没有多大的问题。没有自然单位的事体,问题复杂的多。“老彭挖地”是一件事体,可是他有时在院子里走来走去,这是不是挖地底一部分的事体呢?他有时拔草,这是不是挖地这一件事体底一部分呢?他有时拾碎石子,这是不是挖地底一部分的事体呢?这当然有意念方面的问题。所谓挖地有宽义有狭义,就狭义说,老彭正在用锄头的时候是挖地,不然不是;就宽义说,只要其他的事体都是为挖地(狭义)而进行的,它们都是挖地这一件事体底一部分的事体。可是除意念问题外,确有界限难于划分的问题。照我们底说法,如果界限难于划分,也就是所与底分别本身不甚明显。

    4.划分事体不是分割所与 。与这问题有关的情形,一部分在下段提出,这里不谈。无论如何,所与中有事体和所与中有东西一样,不牵扯到某一种分割问题。官觉者对于所与,总是以意念去接受的,以意念去接受所与,不仅官觉者有意念,而且所与中有该意念所接受的所与。这就是说,我们既能以事体这一意念去接受所与,所与中当然有事体这一意念所接受的所与。换句话说,所与中有事体。说所与中有事体,并不是说,官觉者把事体提出所与范围之外,也不是把普遍的意念安插到所与范围之内,使它本身成为所与,我们虽不能把事体提出所与范围之外,而所与中仍有事体,并且此一事体不是彼一事体。彼此底分别,就是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官觉者根本就没有把意念摆进所与使它成为所与底问题。总而言之,官觉者底官觉不是分割所与。

    C.事体底分析

    1.事体底主要成分是时间 。对于东西我们注重空间,对于事体我们注重时间。上节已经表示过没有不在时间中的特殊的东西,本节也表示过没有不在空间中的特殊的事体。也许因为我们对于东西所注重的是空间,我们感觉到东西可以移动。也许因为对于事体我们所注重的是时间,我们感觉到事体不能移动。事体的确是不能移动的,某时某地发生的事体决不能移动到另一时另一地发生。我们当然可以安排在院子里吃早饭,而不在饭厅里吃,这实在只把早饭这样的或类似的事体改在院子里进行而已。如果这办法实行,在院子里的早饭只是在院子里的一件事体而已。这件事体既在某时某地发生,它决不能在别的时候别的地点发生。这就是这里所说的事体不能移动。其实如果我们注重东西底时间,我们也没有法子移动的,我们感觉到东西可以移动,是就空间说的,而不是就时间说的。如果我们注重时间,一东西所占的整个的时间,东西也无法移动,它决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存在。这问题牵扯到动底问题,在本段我们不谈动底问题。

    2.事体有时用句子表示 。表示事体和表示东西有一点不一样。特殊的东西是不能以单独的名词表示的,要表示它需要名字或指和指词。指和指词要名词底帮助,才能间接地表示特殊的东西,例如指出的某时某地底河或某时某地底树。单独的“河”与“树”虽然不能表示特殊的东西,然而加上指出的某时某地底限制,特殊的东西是可以表示的。事体也是这样。单独的名词也不能表示特殊的事体,例如早饭;可是,加上指出的某时某地底限制,特殊的事体也可以表示出来。例如某时某地底早饭,从表示着想,有一点非常之不同。东西不是用句子表示的,事体有时是用句子表示的。事体既有时须用句子表示,所以有时也须命题肯定。我们现在所谈的是特殊的事体,肯定特殊的事体底命题也是特殊的命题。“我们今天(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一日)七点半吃了早饭”表示一件事体。可是,就是用句子表示特殊的事体,我们仍然逃不了用“今天”、“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一日”这样的词汇,不用这些词汇,特殊的事体仍无法表示。这就是说,不加上这样的词汇,句子也不能表示特殊的事体。我们在本条没有提名字。东西与事体同样可以用名字表示出来。表示两字有问题,我们没有想到好的字眼代替表示两字。

    3.东西事体与事实 。每一件用句子或名词表示的事体,与名词表示的东西,都是以后所要讨论的事实,关于事实,以后专章讨论,此处不论。事实虽不就是事体或东西,而以句子表示的事体,与以名词表示的东西(二者均需指与指词底帮助),都是事实。在这一点上,东西与事体底分别似乎很大。以句子表示的事体显而易见是事实,上条已经表示过这一点。我们不以句子表示东西。就东西之为东西说,它似乎不是事实。一件东西也许在关系网中,例如这张桌子,它就在这间房子里,它是营造学社所有的,它是没有加上颜色的,而所谓关系网都是事实,好象这几句话都是肯定事实一样。但是“这张桌子”所表示的只是东西而已。其实照我们以上所说的,关于逻辑上与文法上的谓词底分别那说法,“这张桌子”也得要分析成“这是一张桌子”,并且要承认“这是一张桌子”这一命题底真是“这张桌子”这一词汇底实底条件。从这一方面着想,用名词与指词及指所表示的东西,也是事实。

    五、变

    A.变底定义

    1.所谓变 。一东西在时间上有性质上的不同为变。我们在这里不说关系底不同而只说性质底不同,一方面是遵守习惯,另一方面也的确表示我们底意思。从习惯着想,如果我们把一张桌子从房间里搬到院子里,我们不说桌子变了。可是,在以上所说的情形之下,关系的确改变了。可见在习惯上我们不以一东西在关系上改变,遂以为该东西改变,我们的确是从性质上的不同,而说一东西改变。同时照我们所说的外在关系底说法,关系不同不一定性质不同。搬到院子里的桌子也许颜色不同了,也许没有不同,也许有别的性质不同了,也许任何性质都没有不同的地方。究竟有没有不同的地方,我们不能由从房子里搬到院子里而推论得到。内在关系是可以作如此推论的关系,既可以作如此推论,我们当然无需乎直接官觉到性质底不同。至少有些性质底不同是要从直接官觉中去发现的。我们从外在关系论着想,我们底意见也恰恰与习惯一致。

    2.变更是普有的情形 。但是性质不同不一定是直接官觉得到的,有些是间接地知道的。有好些性质是关系维持的,这些性质就是内在关系底关系质。这要内在关系相同,性质才能相同,因此我们虽不一定官觉到性质不同,而从关系底不同我们可以间接知道性质不同。假如有某一种颜色,年代久了,它就浅了,而且X有那样的颜色,在此情形下,我们虽不能官觉到颜色底不同,然而我们可以推论到颜色不同。既然如此,一部分的性质不同不都是直接官觉得到的。(1)条定义所说的性质不同,也不是限于官觉所得到的。一东西底关系网在两不同的时间,没有完全一样的。从这一点着想,大致说来,一东西底性质,在不同的时间,不会完全一样的。大致说来,一东西在任何时间不至于完全不变。变更是普有的情形。

    3.改变性质不是性质本身底改变 。以上的定义是说一件东西在时间上有性质底不同为变。这不是说性质变了,这只是说一件东西改变了它底性质。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它底重要前此已经提到。一件东西不只是一性质之下的所与。方才说到桌子,这张桌子,它是一件东西,就它是一件东西说,它不只是这张桌子而已,它也是这长方的东西,木头做的东西,米白色的东西。假如我们把它漆红,原来的米白色没有变成红色。无论我们从普遍的或特殊的着想,情形都是一样。从普遍的说,所谓米白当然没有变成红,所谓米白根本无所谓变;从特殊的说,那特殊的米白色没有变成那特殊的红;在把桌子漆红之后,前者灭而后者生而已。在变更中的是那东西,那东西由米白变成红,它由可以用“米白”去接受的所与变成以“红”去接受的所与。如果我们不从所与着想,而从本然的现实着想,我们说变是个体底变。但我们现在不从这一方面立论。无论我们从所与说或从个体说,变总是东西或个体底变而不是性质和关系底变,变是东西或个体变更了它底关系或性质,而不是关系或性质本身变了。

    4.统一性有时发生问题 。所谓有统一性是说一件东西可以改变它底性质或关系,然而统一性不见得变。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一件东西变更某性质或某关系,而不变更它底统一性。这也许不是彻底的说法,但是相对于官觉者底官觉或知识,一件东西不容易变到连统一性都整个换上另外一套,实际上的变更总是部分的变更,部分地变也就表示部分地不变。只要部分地不变,一件东西底统一性不至于发生问题。发生问题底时候是剧烈的变更。我们会不会碰着一件东西变成完全另外的东西?如果这样的变发生于一次在时间上费时候相当长的官觉中,我们仍然没有问题,因为我们可以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而此历史有它在事体上的统一性。问题是在不同时间的官觉中的剧烈的变更。在不同时间的官觉中,我们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这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我们虽然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然而我们有许许多多的原则供我们底推论;在此情形下统一性依然保存。另外一种是我们既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而又没有原则或自然律供我们底推论,在此情形下,问题的确麻烦了。我们既没有官觉到变,也没有根据推论到变,我们当然没有法子肯定一件东西变了。请注意这是从官觉或知识着想,若是不从官觉或知识着想,一个体在时间上有性质底不同,它就变了。

    B.变不可能底说法

    1.变这一意念底困难 。有一说法是说变更是不可能的。这说法底理论非常之多,可是,大致说来,我们要注意这不是说我们根本没有经验到变,或变不是事实。这是从意念说,说变这一意念不可能通。说变这一意念不可通虽然是说变那样的事体不可解,然而不是说那样的事体根本没有。官觉上或经验上有我们以变去接受的所与似乎不成问题,也许它从来就没有成为问题。究竟它从来成为问题与否,我们也可以不必讨论。在本段我们只谈变这一意念底困难。一个很容易想到的困难是说一件东西或者变了或者未变。如果未变它是本来的东西,如果变了,它根本就不是本来的东西。一件东西或者是本来的东西或者不是本来的东西;如果是的,它没有变,如果不是,那么有两件东西,而彼此都是彼此也就无所谓变。照此说法,一件东西变了,它既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如此说来,变当然是不可能的意念。

    2.无论从共相或殊相着想 。另有一说法是上段已经提到的说法。我们可以从一件红的东西着想。如果这件红的东西变了,它就不是红的了,如果它仍是红的,它就没有变。假如这件东西在t1 为红,而在t2 为绿,那么在t1 有件红的东西,在t2 有件绿的东西,而它们是两件东西,因为红没有法子变成绿。就共相说红根本无所谓变,它当然不能变成绿。表示共相的是意念,就意念说,无论所说的那件东西如何地和我们为难,所谓红,即红这一意念,没有变成所谓绿,或绿这一意念。意念如此,共相亦然。就殊相说,在t1 的红不是任何其他时间其他地点的红,它只是t1 的红而已,它也无所谓变。即令在t2 该件东西仍是红的,t1 的红也没有变成t2 的红,何况在t2 该件东西是绿的。总而言之,无论从共相或殊相着想,红不能变而为绿。假如所谓红的东西只是红的东西而已,则因红不能变而为绿,红的东西也无法变为绿的东西。根据同样的说法,红的东西当然也不能变而为黄的东西。由此类推,红的东西根本不能变。红的东西不能变,根据同样的说法,一件四方东西也不能变,由此类推,任何东西都没有法子变。此所以变根本不可能。

    3.对于(1)条的批评 。照常识着想,或照常识所有的潜在的假设着想,第(1)条底说法说不过去。(1)条说一件东西或者是本来的东西或者不是本来的东西;如果是的,它没有变,如果不是,那么前后有两件东西,这两件东西彼此都是彼此,也无所谓变。常识承认这房间的桌子无论从昨天、前天、今天着想,都是一件东西。前天的桌子虽不是昨天的桌子,昨天的桌子虽不是今天的桌子,它们彼此虽都各是彼此;然而它们不是三件东西。所谓本来的东西很有问题。在今天底立场说,就今天谈昨天,所谓本来的东西是指昨天的桌子呢?还是指前天、昨天、今天的桌子之为一件东西的桌子呢?就前一看法说,今天的桌子的确不是本来的东西,可是,就后一看法说,今天的桌子是本来的东西。说今天的桌子不是前一看法的本来的东西,并不表示桌子变了(变底定义为A段所说),说今天的桌子是后一看法的本来的东西并不表示桌子没有变,这当然就是说一件东西变了,它虽不是前一说法的本来的东西,然而它是后一说法的本来的东西。所谓“自己”有同样的问题。如果“自己”底意义是同一的,一件东西虽变,它不至于既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这就是说变更这一意念不至于有(1)条所说的不可能。

    4.绵延的同一的东西 。以上的说法底中坚要求是贯穿前天、昨天、今天的某一张桌子。这当然就是说要有在时间上有绵延性的东西。说东西是有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性的,也就是要表示它是在时间上有绵延性的。这样的东西在官觉上的确不容易建立。本书第五章表示认识东西是直接的,不是由关系底一致或性质底相似推论出来的。关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只能说官觉者或认识者有此能力而已。我们似乎不能再说甚么。如果我们不就认识说,而就所谓认识的东西说,问题似乎更麻烦。在由一个蛋变到一只鸡,或由一粒松子变成一棵松树底历程中,我们会说那个蛋和那只鸡不是一个东西,那粒松子和那棵松树不是一个东西。这两个历程似乎牵扯到四个东西,而每一个东西虽都有在时间上的绵延性,然而也都有时间上的终始。这由一个蛋变成一只鸡底变,不只是一件东西底性质不同,而是一件东西变成另外一件东西,为维持定义起见,我们也许要说蛋与鸡之间有贯穿二者的同一的东西,不过一直到现在,我们没有相当的意念去接受这东西而已。我们可以用符号表示如下,如果m这一件东西变成n这一件东西,则必有一件 L东西贯穿m与n。杨布白衣而出黑衣而归,对于狗只有m与n而已,对于人还是有贯穿m与n底L。有些情形显,有些情形晦,虽然如此,如果我们承认常识或常识中潜在的假设,我们似乎不能不作如此说法。可是照此说法,我们虽然有寿命很短的东西,也有寿命非常之长而且长到以永恒为极限的东西。这样的东西超出官觉范围之外,在知识论我们不必讨论这样的东西,我们只承认所与之中有东西这一说法已经够了。

    5.贯穿时间的东西改变它底性质 。我们既承认有贯穿时间的东西,(2)条所说的困难可以克服。所谓一件东西底变不是它底性质底变而是它变了它底性质。假如一件东西在t1 是红的,在t2 是绿的,红虽没有变成绿,然而该件东西不只是红的东西而已,该件东西仍为该件东西,不过它由在t1 是红的变而为在t2 是绿的而已。该件东西之是该件东西有点象我是我一样。我可以早上穿中服,下午换西装,我还是我,中服还是中服,西装还是西装,中服虽没有变成西装,然而我的确改变了我底衣服。一件东西既不是它底任何一性质,它当然可以改变它底某一性质。一件东西虽改变它底某一性质,然而它本身底同一或统一没有因此取消。照此说法,一件东西X可以由红(A)变绿(B),然而红没有变成绿,A没有变成 B,根本没有A是B而又不是B,或B是A而又不是A底问题,只有 X在从前是A而现在是B而已。

    C.变与呈现

    1.同一官觉或正觉中呈现或所与底变 。所与中有变。从所与或呈现着想,有两不同的所与上的变。一是两次不同的官觉中的呈现或所与,一是一次官觉中的呈现或所与。我们现在不谈头一种的呈现或所与底变。这样的变有官觉上的间隔问题。这问题有官觉上的种种问题而不只是变底问题而已。所与在官觉上既有间隔,这这那那底统一性都发生官觉上的问题,而这些都不是变更本身底问题。这一方面的问题在第五章已经讨论过。这一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已经讨论过,另一方面又不是变更本身底问题,我们在本段以不提到为是。我们既然把不同时间的官觉中的所与底变撇开,所余的只是一次官觉中的所与底变更这一问题而已。

    2.相对的变和不变是彼此底标准 。所与中的变总同时有所与中的相当的不变。这里要表示的是变与不变底相得而形成。我们官觉到变是以官觉到的不变为标准,我们官觉到不变也是以官觉到的变为标准。变与不变彼此是彼此底标准。假如一切都不变,我们当然不会官觉到变。假如一切都变,而又同样快慢地变或同样方法的变,或同样程度的变,……我们也无从官觉到变;因为根本就没有标准。要我们官觉到变,或要所与呈现出变,我们得有所与中的变底标准,而不只是要官觉者有意念上的准备而已。要所与中有标准也就是要所与中有相当的不变。我们要求有相当的不变当然不是要求不变。我这衣服袖子上有一条一条的颜色不同的地方,有些近乎原来的颜色,有些比较原来的颜色浅的多。所谓近乎原来的颜色就是以原来的颜色为标准,而以原来的颜色为标准,有的浅的多。即令我们没有原来的颜色摆在当前,我们也可以说原来的颜色是一样的,而现在的衣服袖子有不同的颜色,有的地方浅,有的地方深,无论浅或深的是比较近乎原来的颜色,它们总呈现颜色上的变更。即令颜色都变,只要有慢快不同,程度不同,所与就呈现变更。

    3.就官觉说,变总是不一致的变 。变更底不一致是非常之重要的。如果我们不从官觉着想,我们可以承认普有的变,说“天下无不变的事体”。可是,即令我们承认变是普有的,变也许是一致的,如果变是一致的,我们也不能官觉到变。所谓一致的变颇不容易表示,其实所说的变就是变底快慢、程度、方法……等等底结果,使官觉者不能官觉到有变而已。这一致的变是不容易想像的,我们可以从某某方面着想,例如从长短着想,假如所有的一切都增加一倍或减短一倍,就长短说,我们不能官觉得到有长短上的变更。如果我们把这一假设推广到任何变更,那就是本段所谈的一致的变。在这一致底变底条件之下,我们决不能官觉到变。这就是说我们要求所与底变是不一致的变,官觉者才能官觉刭变。官觉者既可以官觉到变,所与底变一定是不一致的变。这种一致的变,从官觉着想等于不变,虽然从定义说,或完全从意念说,它仍是变。从官觉谈变,变总是不一致的变。

    4.完全的变不能官觉到 。以上表示变是不一致的。除此之外,变也不是完全的。一致的变不是完全的(Complete)变。变不一致,也不完全。所谓完全的变也许可以这样地表示。如果我们把问题限制到一所与区,而在一区之内所有的所与都变,并且都不一致地变,我们可以说这一区底所与完全变了。完全的变有可能与否底问题,这问题前此似乎已经提到过,我们现在不提出讨论。完全的变是不能够想像的,也许是可以思议的。想像底内容是意像,意像是类似具体的,类似特殊的,它要有时空上的安排,它要有川流,有居据。在完全的变这一假设之下,没有居据,没有川流,没有东西,当然没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未变之前与既变之后的情形脱节,就所与说,它们成为完全不相同的两套所与。所谓变也就说不通。变总有变者,在本条所说的完全的变更中,变等于没有变者,因为任何绵延的同一都已取消。

    5.官觉到的总是相对的变和不变 。所与底变总有相当的变,相当的不变;相对的变,相对的不变。这当然不是说所与中有完全不变的所与,或绝对不变的所与。完全不变或绝对不变的所与也许有,究竟有否我们不必讨论。也许西山在它呈现自己底短时期内没有变,但是,我们可以不必顾虑到这一可能。我们所要求的是所与中有相当的变,有相当的不变,有相对的变,有相对的不变。要有这样的变,我们才能官觉到变。我们既能官觉到变,所与底变一定是这样的变。变当然不限制到所与,所与有变也就是表示本然的现实有变。由本然到所与或由所与到本然底理论此处不赘。

    六、动

    A.动底定义

    1.所谓动 。一东西在时间上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是该东西底动。我们把变限制到一东西底性质底不同。我们也可以把关系加上,因此把变底意义推广。这看法虽然不能代表习惯,然而我们有时也把变视为这种广泛的情形。假如我们引用此办法,动就是变底一种,动既然是一件东西在时间上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它当然也连续地改变它底关系。在习惯上我们不能说一件东西连续地改变它底关系,它就动了。理由显而易见,一件东西可以自己不动,只要别的东西动,它也连续地改变它底关系。可是,这有观点底问题。这间房子从某一观点说没有动,或不在动;从某另一观点说,它无时不在动。不加上观点,我们可以说一件东西连续地改变它底关系,它就在动。我们不说一件东西在不同的时间,占不同的地方,就是该东西底动,因为这也许只表示它动了而已,不见得表示它在动。其所以说一件东西在时间上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就是表示该东西在动而不只是动了而已。

    2.就官觉说,相对的动和不动互为标准 。不同的居据就是不同的空间,其所以说居据而不说空间,无非是要表示一东西与其它东西底关系而已。空间上的位置有不同的标准,照一标准说,一东西在动,照另一标准说,它不在动。即以这房子里的这张桌子而论,相对于房子里及院子里的形形色色,这桌子没有动;可是,相对于地球与太阳说,它动了,因为它跟着地球底动而动。就后一方面说,没有不动的东西。但是,我们现在所注重的,不是那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动,而是经验中这东西与那东西底动。在经验中或在官觉中,这东西或那东西底动总有经验中或官觉中的标准。动和变一样,变需要不变以为标准,动也需要不动以为标准。院子里的树叶动,这样的官觉上所能官觉到的动总有不动的所与在,而这不动只是相对的不动而已。这里说的是树叶底动,是它在不同的时间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不只是说它动了而已。

    3.“连续”这一意念底必要 。定义中说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动之所以为动与普通所谓动了大不一样。动了是动底结果,动本身是一种历程。我们底问题是动,而不是一件东西动了没有。所谓动不能没有连续这一成分在内。我们在这里也不提出连续之所谓。所谓连续已经被算学家弄得比较地清楚,比较地严格。我们所要利用的连续意念正是算学家所解释清楚的意念。动不只是在时间上改变位置,果然一件东西改变它底位置,它也许只是动了而已,它也许动了不止一次,也许动了好些次,可是,无论它动了多少次,这位置底更换只表示动底结果,没有表示动底历程。一件东西在动的时候,它一定是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所与中的动也许不能够满足严格的连续这一意念之所要求,实际上的东西根本不会是那样连续的,但是我们底问题不在这一方面。我们所要表示的是动这一意念中有连续这一意念。实际上的四方的东西也许不能满足四方这一意念底要求,而四方这一意念仍有其不得不要求者在。动这一意念非有连续这一意念为其成分不可,不然的话,动就会成为一串不动的状态。动果然成为一串不动的状态,动这一意念就说不通。

    4.不同的动 。动可以分作好些种,例如直线式的动、旋转式的动、来回的动……等等。这许多不同的动我们没有资格提出讨论,也不必提出讨论。这些不同的动当然也有它底定义,当然也是接受方式,而引用到所与上去的时候,所与当然也有这样的动。可是,从动着想,它们总是细节。

    B.动底可能问题

    1.动这一意念底困难 。动和变一样有可能与否底问题。这可能与否底问题也有和变底可能与否相似的地方。我们在官觉中官觉到所与底动当然没有问题,动是事实也无法否认。问题当然是动这一意念通不通。从这一方面着想,动底问题非常之多,提出问题底时候在历史上也非常之早,批评动这一意念底方面也非常之多。普通逻辑教科书论所谓二难推论中,就有动不可能底二难推论。大多数的教科书说:“如果一件东西能动,它或者在它所在的地点动,或者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动,可是,一件东西不能在它所在的地点动,也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动,所以一件东西根本不能动。”这说法凡念过逻辑教科书的都知道。显而易见,我们很容易说一件东西虽不能在它所在的地方动,也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方动,然而它不因此就不能动,它可以在它动的地方动。关于这二难推论底逻辑方面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不提出讨论。其所以有这说法底理由,似乎是某一心理态度。对于这心理态度,我们不能不说几句话。

    2.以静摹状动 。这二难推论后件说一件东西或者在它所在的地方动或者在它所不在的地方动。这“在”字就表示我们习惯于以应付静的东西底态度,转而应付动的东西。一件东西有动的在法,有静的在法,而这两在法和所在的地点都不一样。小孩子在院子里跑,他当然也在院子里动,这所谓“在”是动的在,而所谓“地方”也是活动底范围之内的整个的地方。小孩睡在床上,这所谓“在”是静的在,而所谓“地方”也是他在静止状态之下所占的地方。当然小孩子跑的时候,他也许跑一圆圈。在他跑既已开始而又未打住的时候,他虽然无时不在那圈子上,可是他没有静止地占据那圈子,和他在睡的时候占据一部分的床那一样。我们习惯于静的在,很容易把动的在分析成一大串的静的在,很容易把小孩子在院子里动那样的“在”,分析成一串某一分钟他静止地占据某一地点,某另一分钟他静止地在某一地点底“在”。把应付静的东西底态度转而引用到动的东西上去,我们就有以上的二难推论:一件东西当然不能静止地在他所在的地点动,也不能静止地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动。可是,如果我们不把动的在分析成静的在,我们根本没有这问题,如果一件东西能动,它一定在它动底地点动。

    3.飞箭不动这一说法 。不仅在以上二难推论中有这以静释动的心理习惯,在别的方面也有。别的例不提,就是所谓飞箭不动底说法,也是因为有这种心理习惯夹杂在内。飞箭不动这一说法是说飞箭由甲飞到乙,甲乙之间有飞箭的路线,这条路线可以分成许多地点,这枝箭在由甲到乙底过程中,无时不在某相当的地点,既然如此,飞箭不动,因为它在任何时间它都只在某一地点,而这就是静止。这问题当然不是快慢底问题。如果这枝箭在半点钟之内到乙地方,则某分钟它只在某一地点,而不在某另一地点,如果这枝箭在一分钟内到乙地方,则每一秒钟它都只在某一地点而不在某另一地点。无论这箭飞得快或慢,问题一样。如果一件东西底动,只是在一时间内占不同的地方,那么这枝箭可以说是没有动,这岂不是动不可能吗?这里的毛病也是以静释动。如果我们没有以静释动底习惯,我们不至于很习惯地或很自然地说这枝箭每一分钟都“在”某地点,或某一秒钟都“在”某地点。飞箭果然由甲飞到乙,无论快慢,每一分钟或每一秒钟或每百分之一秒钟它都是由某地方飞到某地方。在任何有量的时间中,飞箭总在那里动,只有在时点空点上它不能动,可是在时点空点上它也无所谓静。

    4.动这一意念底困难恐怕没有解决 。关于动有许多的困难问题。这许多的困难问题是就动这一意念而发生的批评,不是对动那样的事实而加以否认。这许多的问题,在十多年前,有人以为都解决了,罗素也许可以说是这一方面的乐观者。这看法也许太乐观一点。算学家对于这问题底贡献也许很大,但是前此所认为是解决底办法是否即解决底办法颇成问题。无论如何,我们不能用以上(2)(3)两条所批评的办法去解决动底问题,我们不能以静释动。以静释动,动就不可能,就说不通。本条要表示动也许有很困难而未解决的问题,但是原来有一部分我们所认为是困难的地方,不是困难。它只是我们在心理上有以静释动底习惯,如果我们意识到此习惯,取消此习惯,这个困难根本就不至于发生,当然也不成其为困难了。

    C.动与所与

    1.以两重限制为条件的讨论 。所与中有动。论变时我们曾把不同时间的官觉或有时间上间隔的所与底变撇开,只谈一时间之内的官觉。本段也要加入这样的限制。除此之外,还有另一限制。在一时间之内的官觉中,官觉者大致没有变更问题,可是虽然没有或不至于有变更问题。在本段我们要把官觉者底动撇开。官觉者动,所与当然也相对地动。这问题比不动的官觉者底所与,牵扯到本段题外的问题。为求简单起见,我们把以下的讨论限制到不动的官觉者底所与。所与底动当然不都是随着官觉者底动而动的,不随着官觉者底动而动的所与底动,就官觉者说,可以说是所与独立地动。所与也可以成区,一所与区中有许多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或者说有许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有不随着官觉者底动而动的。

    2.所与中相对的动或不动 。所与中有动。这也就是表示所与中有相对不动,或者动得比较地快,或者动得比较地慢,或者动底方法不同的东西。动与不动,或方法不同,或程度不同的动,彼此相得而形成。假使所有一切都不动,我们当然无从官觉到动;可是假如一切都动,速度一样,方向一样……,我们也无从官觉到动。在这一点上,动底问题也许比变底问题容易得多。关于变我们得致力于想像以表示变与不变,或相当的不变,彼此底相得而形成的情形。想像本来就不容易,而这一方面的想像也许更是困难。关于动我们也许用不着想像。官觉者可以完全不动,所与当前也可以完全不动,在短的时间内,这情形是可以办到的。在这情形之下,一切都是静的,我们决不会感觉到动,也决不会官觉到所与底动。可是,只要我们想一想地球,我们会想到地球无时不在动,而我们也无时不跟着地球底动而动。我们虽然无时不动,所与虽无时不动,然而因为我们底动和所与底动都跟着地球同慢快同方向地动,我们不能官觉到所与底动和我们自己底动。这当然就是说,要我们能够官觉到所与中的动,所与中得有相对的不动,或快慢不同,方向不同的动,官觉者既然能够官觉到所与底动,所与中确有相对的不动,或快慢不同、方向不同……的动。

    3.一致的动和完全的动底问题 。一致的变有问题,一致的动也有问题。以上说的地球底动,和我们跟着地球底动而动,就是一小范围之内的一致的动。我们说一小范围之内者,因为还有星、有太阳不跟着地球底动而动。假如这些都跟着地球底动而动,我们不但不能官觉到地球底动,而且不知道地球底动。一致的变和完全的变不一样,一致的动和完全的动也不一样。完全的动难于假设,不能想像,完全的变也难于假设,不能想像。就这一点着想,动底问题比变底也许更麻烦。无论如何,假如完全的动是可能的,官觉者当然无法官觉到动。官觉者本身在此条件下就无法存在,即令他能够存在,他也不过只是头昏眼花而已,根本谈不到官觉。我们所以从这种奇怪的假设着想,无非是要从反面表示,要官觉者能够官觉到所与中的动,所与既不能只是一致的动,也不能有完全的动,它非有相对的动相对的不动不可。要有相对的动相对的不动,官觉者才能够官觉到动。

    4.动和三面积的空间 。所与中有动,并且有我们所能官觉到的动。这当然就是说所与中有相对的动,相对的不动。所与有这样的动非常之重要。这不但是动底问题而且是居据底问题,空间底问题。假如所与中有动,可是,没有官觉者所能官觉到的动,从官觉者说,结果当然等于没有动。现在的问题不只是动底问题而已。这一假设当然也包括官觉者相对于所与也不动底假设。在此情形下,官觉者底所与,就居据说,只有两面积,所与区只是一张画而已,它没有深远和浅近。我们现在所有的三面积的空间感觉,一方面要靠官觉者本身底动,这也许是比较重要的动。有官觉者本身底动,他就会感觉到空间不只是两面积的。也许我们底空间感最基本的条件是我们底筋肉动作。但是无论这话对否,官觉者底筋肉动作和空间感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官觉者底空间感也靠所与中有可以官觉到的动。不然的话,官觉者虽可以有两面积的空间感,然而不至于有三面积的空间感。这当然不是形容现实的话。官觉者有了三面积的空间感后,即令他底某一次的官觉中没有动,他仍然有三面积的空间感,例如看画;我们所说的是在所与中没有官觉得到的动这一条件之下,官觉者假如本来就没有三面积的空间感,他不能由官觉中得到三面积的空间感。这也就是,官觉者底三面积的空间感,是因为所与中有可以官觉得到的动,他才能得到的。

    七、本章所论的接受方式

    A.静的安排

    1.本段所提出的都是接受或安排方式 。意念上的工具都是抽象的,本章所提出的所谓性质、关系、东西、事体、变动当然都是抽象的。抽象的意念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从所与中抽出来的。我们虽有许多别的收容与应付所与底工具,如记忆、习惯……等等,然而就抽象的意念说,我们得到意念底工具总是抽象。我们所从抽的材料总是所与所呈现的这这那那,形形色色,这些为官觉者所接受后就是性质殊相、关系殊相……;我们所得的意念表示所与所显示的种种等等,这些就是性质共相、关系共相……。任何意念都有摹状,都有规律,在这里我们注重规律。本节要表示官觉者对于所与有意念上的安排。本章所提出的意念都是安排所与底大纲。有这种安排,所与对于官觉者就有这种意念上的秩序。

    2.经验与理性并重 。所与中本来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其所以如此说者,因为一方面它有官觉者底所觉,另一方面就所与之为所与说,它的确又是无“名”的。红的所与或呈现只是那样而已,它只是如此如此,这般这般。肯定它是红的是官觉者以“红”意念去接受它,无错误地接受它而已。说所与中有红的所与或呈现,不但表示所与中有那样的如此如此,这般这般,而且表示官觉者经验过那样的所与;曾以“红”意念去摹状那所与,而当前的所与中又有以“红”意念去接受的所与;换句话说,不但所与中有那样的所与,而且官觉者觉其为“红”。这两方面兼重,就表示我们不但注重经验,而且注重理性。说所与中本来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就表示我们注重经验,官觉者得到意念底根据就是这些。说所与本来无“名”,在官觉者以意念去接受所与之后,所与对于官觉者有意念上的秩序,就是说我们注重理性;我们实在是纳所与于意念结构之中。使所与对于官觉者得到一种条理化。

    3.以这些意念去接受所与就是部分的“觉” 。以性质或性质底许许多多种类,去接受所与中的形形色色,就是我们从所与中觉到红、黄、绿……;方、圆、长方……;木、树、石……;草、鸟、兽……等等。官觉者能够从所与中觉到这些“东西”,他当然有经验,当然有意念。没有经验,没有意念的官能者(当然没有这样的官能者,可是,我们可以假设这样的官能者),他只能在所与中区别形形色色,这这那那而已。有经验、有意念的官觉者才能从所与中觉到以上所说的许多东西来。如果我到从来没有到过的地方,遇着从来没有经验过的所与,我也许有光怪陆离底感觉。这感觉就表示我没有恰当的意念,没有恰当的经验,没有恰当的法子去应付当前的所与。

    4.觉到所与底关系 。以关系或关系中的许多种类,去接受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也就是说,我们从所与中觉到此在彼上,或彼在此东,或彼在此前,……种种等等。加上(3)条所说的结果,我们觉得这银色的灯在米白色的桌子上,黄色的被在床上,床在桌子底东边;桌子上有洋火、烟、烟包……在右边;纸、簿子、书……在左边等等。性质与关系同样重要,我们先说性质与关系底重要毫不相干。

    5.化所与为经验 。(4)条底说法有点透支。我们已经把东西这一意念去接受所与了,不然的话,我们无从说桌子、床、洋火、烟包……等等。引用东西这一意念于所与,当然也就是引用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和居据上的疆界,这两意念到所与上去了。无论如何,性质、关系、东西都是意念上的安排。经此安排后,我们把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打发成耳所闻,目所见,手所触,舌所尝的世界。可是假如我们只有这些安排,我们只有静的安排。这静的安排当然重要,可是,只有这静的安排的世界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世界底一部分而已。

    B.动的安排

    1.所谓动的安排 。所与不仅是居据,不仅是空间架子里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而且是川流,是时间架子里的这这那那,形形色色,种种等等。我们不但要有静的安排而且要有动的安排。说静的安排与动的安排也许会有误会,也许有人会把静、动当作直接形容安排本身底性质的。说有动的安排当然不是说官觉者底安排在那里动来动去。官觉者没有动来动去的安排,而从这一方面着想,安排也无所谓静。所谓动的安排是说所安排的所与是动的所与,变更的所与。窗外的院子总算静了吧,然而有时也清风徐来,树叶微动,它不只是有三面积的图画,而且是在川流中的实在。不仅有风动叶声,而且鸡鸣狗吠,鸟语问答,蚂蚁在地上爬个不了。这一方面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不能只是静的安排所能接受,我们须有动的安排。

    2.动的安排就是官觉到变动 。所与中有变有动。这就是说一方面有如此如此这般这般的呈现或所与,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有意念去接受,我们会觉着变,觉着动。厨房窗子上有一块木头,它底颜色在半点钟以前是淡淡的油黄,可是,上面没有光,现在上面有光,所与中有一呈现由我底房门口到厨房去了,另外有一呈现由厨房过道走到我底门口来了。这些都是所与在川流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这些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就所与说,我们没有法子在这本书里表示出来。我们用语言文字表示出来,当然是已经引用意念去接受它们了。我们现在所要表示的是所与中有这样的所与,而对于这样的所与,我们也要有方式去接受。所用的方式是动的方式。我们接受了这些后,我们就官觉到变,官觉到动。

    3.以上已经化形色状态为综错杂陈而又有条理的事体 。上面的表示当然是透支。我们已经说了木头、厨房、过道、黄……,由、到、走……,我们实在已经引用了“变”、“动”、“事体”,去接受这些所与。由厨房过道走到我底门口的呈现,是老妈子去拿柴预备生火。拿柴是事体,生火也是事体,木头底颜色改变,厨子回到厨房里去都是事体。这些事体中有变,有动。我们以这些不同的事体去接受所与,而接受了之后,我们在所与中觉着许许多多的事体发生,而所与中的这这那那,形形色色就成为官觉者意念中的综错杂陈而又有条理的事体。

    4.秩序问题 。假如有一非洲的未开化的黑人,闭上眼睛,忽然间来到四川城市里,他会茫然不知所措手足。光怪陆离的呈现拥挤而来,他只有应付他所习惯的意念,这些意念对于当前大都不适用,他没有意念上的工具去应付去接受当前的所与,其结果他只感觉到乱而已矣。乱可以说是相对的没有秩序。秩序两字颇有相当的麻烦,前此已经谈到。无论如何,从一观点看来没有秩序的,从另一观点看来常常是有秩序的。从习惯于四川城市的人看来,以上说的城市是有秩序的,从黑人底眼光看来,差不多是没有秩序的。这都是从官觉者底感觉说,从所与说,它本来是有秩序的,不过它底秩序不一定是官觉者所能官觉得到的秩序而已。可是,如果官觉者有经验有意念去接受所与,所与就有官觉者意念上的秩序。总而言之,动的安排与静的安排底合作之下,所与就成为日常生活中耳所闻,目所见,手所触的有动有静的世界。

    C.章后语

    1.以上不只是起名标价或点货 。在本章我们都先给意念下定义,同时也表示这定义之下的实在,是可以在所与中找得着的。在所与中找得着的实在,所与中当然有;果然所与中没有这样的实在,我们也找不着它们。我们没有表示我们怎样从所与中抽出这些意念来,我们假设三、四、五章所说的种种,不重复地表示这一点。本章底讨论在表面上看来,似乎是给所与起名字,或者是标价目,或者是点货。其实不只是这样。

    2.以意念引用于所与也就是以图案引用于所与 。在论思想的时候,我们已经表示意念有图案有结构。我们所思所想的图案或结构,有大有小,有精有粗,有松有紧,有其它的组织上不同的地方,然而我们能用某意念去接受某呈现或所与,所与中就有该意念之下的东西,而该东西也就纳于某图案或结构之下。以某一方式去接受所与也就是以别的方式去接受所与。能以“书桌”去接受的所与是可以在上面摆东西的东西,也是我们可以在上面作某种事体的东西。能以“吃饭”去接受的事体,总是有饭有碗有人作某种动作的事体。意念有简单有复杂,而这二者底程度可以大不相同。假如有某某所与,而官觉者在日常生活状态中也许会以这样的方式去接受,“这位先生睡觉”;可是,假如官觉者是研究物理的,他正在想电子、原子等等,他对于以上的所与也许会以以下的方式去接受,“这位先生也只是一大堆的电子往下压,而床也只是一大堆电子往上迎。”同一所与而接受方式不同,前一套意念底图案或结构简单,后一套意念底图案或结构比较复杂。前一方式只要有普通的意念就行,后一方式底引用须有相当的物理学上的知识。以意念去接受所与不止于起名字而已。

    3.传达所与 。我们能以意念去接受所与,我们也能以意念去传达所与于同类中之同语言的官觉者。完全不能以意念去接受的所与,我们也不能传达。不能以相当的意念去接受的所与,也许不容易传达。完全不能以意念去接受的所与,差不多是没有的。不能以相当的意念去接受的所与,在日常生活中非常之多。传达有比较地直接与间接。不能以相当的意念去接受的所与,也许是我们能以许多不十分中肯的方法去接受的所与。前几年李庄底渔人得到一条大约五百斤的大鱼,有一位先生出了一千二百元买了放生。我没有看见那是甚么鱼,可是,因为对于动物有相当大的兴趣,我想知道那是甚么鱼。有人看见过那条鱼,可是那位先生只知道它是很大的,颜色黑黑的,头鼻相当的长而坚有如象底头鼻。这当然就是说,这位先生能以许多的方法去接受他底所与,虽然他不知道究竟是甚么鱼。我听了之后猜想那条大鱼是Sturgeon。对错我们不敢说,可是,假如不错的话,那位先生已经间接地传达所与给我了。这也表示以意念去接受所与不止于给所与起名字而已。

    4.以后不把所与和意念联合起来讨论 。以后我们不用本章底办法,以后我们不把意念和所与合起来讨论,虽然所讨论的情形有本章所提出的同样的问题。本章底意念都是接受底大纲,有这种接受大纲引用到所与上去,所与对于官觉者就有这种大纲上的秩序。可是,这只是说所与是有性质的,有关系的,有东西的,有事体的,有变有动的。但是这秩序仍只是秩序底大纲而已。我们虽不能把所有的意念一一讨论,然而我们仍得提出别的意念,以表示我们底意念可以由粗到精,而秩序也可以由粗变细,太专门的,太精细的,我们无法谈到,但是比较地仍属于大纲方面的,如因果,如度量,我们得提出讨论一下,不过我们只就意念着想,而讨论底方法与本章底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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