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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于《哲学史》所描写的墨子和别墨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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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第十六条的把戏和第十五条是同性质的。胡博士最得意的辩护词是:

    “今假定箭射过百步需要三秒钟。可见它每过一点,需要三秒之几分之几。既然每过一点必需时若干,可见它每过一点必停止若干时。司马彪说:‘形分止,势分行。形分明者行迟,势分明者行速。’从前的‘势’看去,箭是‘不止’的。从‘形’看去,箭是‘不行’的。譬如我们看电影戏,见人马飞动;其实只是一张一张不动的影片,看影戏时,只见‘势’,不见‘形’,故觉得人马飞动,男女跳舞。影戏完了,再见那取下的影片,只见‘形’,不见‘势’,姑知全都是节节分断,不连络不活动的片段。”

    胡博士口口声声说实验主义承认世间的一切是变化的,运动的,但遇着一枝正在变化和运动中的箭反依照诡辩的方法,解作不变化不运动,即此一端已足表见他的自相矛盾和这种主义的纷乱了。他把箭“每过一点,需时三秒之几分之几”,作为箭在这一点上“停止若干时”的证据,完全超出现代科学常识之外。因为依照牛顿的第一运动定律,凡物体不受外界的压力,则静的常静,不能自动,动的常动,不能自静;箭既因外力而动,除空气的阻力足以减少其速度,并使之终于停止外,在中途决不能“停止若干时”。况且胡博士自己明明说出箭“每过一点”的话,“过”是动象,下面忽接“必停止若干时”,真是不通!

    至于他征引司马彪“形分止,势分行”的胡说作为基本理论,把电影戏中“节节分断,不连络,不活动的片段”作为例子,更不值识者一粲。从前的电影术本是将不动的人物摄成各种姿势的影片,然后加以剪裁连络,利用人的目力赶不上电影机转动的速度,不得不形成一种幻觉,于是才有“人马飞动,男女跳舞”的活剧。试问此事和本来飞动的箭有什么关系,而可以拿作比喻?!

    第二十一条也被行了一个大手术。胡博士引《经下》“非半弗斫则不动,说在端”一条作这一条的注释,并引司马彪的《天下篇》注说:

    “‘若其可析,则常有两;若其不可析,其一常在’。与《经说下》所说正合。《列子·仲尼篇》直说是‘物不尽’。魏牟解说道,‘尽物者常有’。这是说,若要割断一物(例如一线),先须经过这线的一半。又须过一半的一半,以此递进,虽到极小的一点,终有余剩,不到绝对的零点。”

    拿这些话去替“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一条辩护,简直是牛头不对马嘴。因为这一条的着重点在“日取”与“不竭”两事,区区尺棰,如果真正“日取其半”,计日可达到一个不可分的最小之点,如将此点取去,即不能说“不竭”,如留而不取,即不能说“日取”。自司马彪以至胡博士都不知道注意这不能并存的两事,偏说“若其不可析,其一常在”,“虽到极小的一点,终有余剩,不到绝对的零点”。试问说了这些不相干的话有什么用处?

    二,一切同异都非绝对的,我们也承认,但用十三,十四,十七各条去说明万物的“自相”,用一,五,六,十二各条去说明万物的“共相”,却绝不可能,胡博士说:

    “从‘自相’上着想,一个模子铸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钱;一副规做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圆;一个矩做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方。故(13)条说“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14)条‘凿不围枘’,也是此理。”

    所谓“一个模子铸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钱;一副规做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圆;一个矩做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方”;只是技术不精的缘故,否则不会有这种现象。所以几何学上可以证明两个圆或方可以完全相等,完全相似。由此可见他拿这些口实去替十三,四条辩护,是非常勉强的了。

    胡博士又将同一的道理用在第十七条“狗非犬”上,自然也说不过去。不仅如此,他并且旁征博引,大发其议论,首先引《经下》“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可。”和《小取篇》“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爱盗,非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于是批评道:

    “这几条说的只是一个道理。从‘共相’上着想,狗是犬的一部,盗是人的一部,故可说‘狗,犬也’,‘盗人,人也’。但是若从‘自相’的区别看来,‘未成豪’,犬始可叫做‘狗’,偷东西的人始可叫做‘盗’,故可说‘杀狗非杀犬也’,‘杀盗非杀人也’。”

    胡博士利用《墨辩》上那些含有错误的话去替第十七条辩护,便错得一塌糊涂。我们为表明真理起见,不得不停在此处多说几句。

    狗既是犬的一部,则杀狗就是杀犬,盗既是人的一部,则杀盗就是杀人,这是每个人的常识所能判断的,本不会发生问题。可是胡博士偏要替它们加上“共相”“自相”的花样,便不免有些令人头昏眼花,弄不清楚。其实所谓“共相”是全体人或物所具的共同形态,所谓“自相”是各个人或物(或一部分人或物)于“共相”外所具的特别形态,“自相”虽和“共相”有别,但绝对没有推翻“共相”。所以既说“狗,犬也”,即绝对不能说“杀狗非杀犬也”;既说“盗人,人也”,即绝对不能说“杀盗人非杀人也”。他们的相互关系如下图;

    在另一方面,我们如果真正要说“杀狗非杀犬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爱盗,非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也未尝不可以,不过他们的相互关系如下图;

    这两个图表示狗与已成豪之犬,盗人与非盗人没有隶属关系,他们是两部分比肩并立的。所谓杀狗,并不是杀另一部分已成豪之犬,所谓杀盗人,并不是杀另一部分的非盗人,此外,如“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爱盗,非爱人也”,都当作这样解释。可是既然把犬与人各看做一部分,即不能同时又把他们看做全体,而说“狗,犬也”,“盗人,人也”。一桩事用两个不同标准,是《墨辩》两个例子的最大毛病,胡博士对于这一点毫无所觉,反拿“共相”“自相”去附会,可笑亦复可怜!

    然我们的大博士眼光不锐利,看不清这样的复杂情形,总算情有可原。我们最不能原谅他的,是征引公孙龙荒谬绝伦,一望而知的“白马非马”说作为十七条的另一注释。先请大家看一看这段妙文: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谁承认这种说法为正确,谁的常识便成了问题。可是胡博士却说:

    “这一段说单从物体“自相”的区别上着想,便和泛指那物体的‘类名’不同。这种议论本极容易懂,今更用图表示上文所说:

    图乙,示自相异。图甲,示共相同。

    公孙龙从黄黑马作出“白马之非马”的结论,我们本已极不容易懂,又承胡博士绘图相示,更无从懂起。甲图示共相,十分明白,但乙图示自相,却十分神秘,因为大图圈里面含着一个小圈,明明是表示它们有隶属关系(至于小圈里面的线纹只能表示别于共相的自相,却不能表示小圈和大圈没有隶属关系,怎能证明“白马之非马”,“杀狗非杀犬”,“杀盗人,非盗人”呢?!他在乙图的大圈中注明“非白马”,“非盗人”,“已成豪之犬”字样,企图借此对小图中的“白马”,“盗”,“狗”宣布各自独立,不相统属;可是图形已经给他们一个限制(要达此目的,当如我们在上面所示的方形图),此举怎能成功呢?!即使成功,又把白马,马也(公孙龙上面一段虽没有这样说,却是事实),“狗,犬也”,“盗人,人也”的话推翻了。所以无论如何,他总陷在矛盾之中而无以自拔。

    我们现在再归到本题上去。第十七条的“狗非犬”虽是一种诡辩,然当辩护士的人如果顽一点手段,把犬解作已成豪的,狗解作未成豪的,说它们没有隶属的关系,也未始不是言之成理(不过这不是十七条的本意)。不意胡博士走错了路,偏引出《墨辩》和《公孙龙子》的说法来做注释,结果不独不不能达到目的,反完完全全把它的诡辩的真相陪衬出来了,暴露出来了。我们的大博士此刻如果细心考量一下,恐怕要说一声“倒霉”罢!

    关于十三,十四,十七各条的辩护词既一无是处,关于一,五,六,十二各条也是如此。不信,请看下面的说法罢:

    “(1)条说,‘卵有毛’。这条含有一个生物学的重要问题。当时很有人研究生物学,有一派生物进化论说,

    万物皆种也,以不同形相禅。

    种有几。……万物皆出于几,皆入于几。

    这学说的大意是说生物进化都起于一种极微细的种子,后来渐渐进化,‘以不同形相禅’,从极下等的微生物,一步一步的进到最高等的人。……因为生物如此进化,可见那种子里面都含有万物的‘可能性’(亦名潜性),所以能渐渐的由这种‘可能性’变为种种物类的‘现形性’(亦名显性)。又可见生物进化的前一级,便含有后一级的‘可能性’。故可说‘卵有毛’。例如鸡卵中已含有鸡形;若卵无毛,何以能变成有毛的鸡呢?反过来说,如(5)条的‘马有卵’,马虽不是卵生的,却未必不曾经过‘卵生’的一种阶级。又如(6)条的‘丁子有尾’成玄英说楚人叫虾蟆作丁子。虾蟆虽无尾,却曾经有尾的。第(12)条‘龟长于蛇’,似乎也指龟有‘长于蛇’的‘可能性’。”

    胡博士为着替这几条辩护,便不惜从他所曲解的庄子进化说入手,来一大段“可能性”,“现形性”,“前一级”,“后一级”的伟论,真是煞费苦心!不过生物学上的问题最重事实,切忌空谈,想先造成一个空洞的架子,拿来向各种物上一套,是不可能的。现在就具体的事实讲,他对于第一条的说法如果成立,那我们还可说:卵有头,卵有尾,卵有翼,卵有足,卵有感情,卵有意志,卵有一张大纸写不了的一切东西。只要不是疯子,恐怕没有人肯承认这是对的罢!

    讲到“马有卵”,确是真的,因为一切胎生的哺乳动物————从人起至老鼠止————其母体都能产卵,父体的精虫要钻入此等卵珠内,才会结成胎儿。不过当惠施时,还没有这种科学知识,所谓“马有卵”,只是一种瞎说,偶然命中了。然用大气力替这一条辩护并大谈生物学的大博士竟不知道马能产卵的事实,以致退转去,从马的老祖宗方面打主意,说出“马虽不是‘卵生’的,却必不未曾经过‘卵生’的一种阶级”的话————大好的材料,当面错过,未免太可惜了!

    此外,他对于第六条和十二条的辩护也完全没有道理。虾蟆”曾经有尾”,固是事实,但当它有尾时,是叫做蝌蚪,迨四肢生而尾脱,才称为虾蟆。如因它“曾经有尾”,便一口咬定它现在虽无尾,仍应叫做有尾,那么,人类在母体内由卵发生到婴儿的途中,有一个时期,颈的两边开着几个鳃孔,身子的后部掉着一个长尾巴,我们岂不是应当说:“人有鳃”,“人有尾”么?至于说“龟有‘长于蛇’的‘可能性’”,便叫做“龟长于蛇”(章行严对于这一条的解释较为正确,参看《名墨訾应考》),那么,如果另有一个胡博士的同志或门徒说“龟有大于象的‘可能性’”,岂不是又要说“龟大于象”么?这样一来,把戏正多着啦!

    三,讨论关于知识的问题。梁启超批评胡博士这部哲学史,说,“第八篇讲的别墨,都是好极了”,又说:“凡关于知识论方面,到处发见石破天惊的伟论。”现在正谈到别墨一篇的知识论,我们且洗耳一听那“石破天惊的伟论”罢:

    “公孙龙一班人从这些理论上便造出一种很有价值的知识论。他们以为这种种区别同异都由于心神的作用。所以(7)条说‘火不热’(10)条说‘日不见’。若没有能知觉的心神,虽有火也不觉热,虽有眼也不能见物了。(2)条说‘鸡三足’。司马彪的两脚需‘神’方才可动,故说‘三足’。公孙龙又说‘臧三耳’。依司马彪说,臧的第三耳朵也必是它的心神了。……

    ※ ※ ※

    (18)条‘黄马骊牛三’,与‘坚白石二’同意。若没有心神的作用,我们但有一种‘黄’的感觉,一种‘骊’的感觉,和一种高大兽形的感觉,却不能有‘一匹黄马’和‘一只骊牛’的感觉,故可说‘黄马骊牛三’。”

    像这样的“伟论”不独石破,而且铁也要破,不独天惊,而且人也要惊!因为他(一)看出了“公孙龙一班人……造出一种很有价值的知识论”;(二)解释了七,十,十八各条的现象是由于“没有能知觉的心神”;(三)批准了司马彪对于第二条及其类似现象的说明。不过我们要问一句,既是“一种很有价值的知识论”,为什么不拿健全的心神做标准,偏要拿“没有能知觉的心神”做标准?所谓‘很有价值’,是否就在这一点上面?依我们的浅见,如果提出这种标准,将使人无所适从。人们不独可以消极地说‘火不热’,‘日不见’,并且还可以积极地说‘火如冰’,‘目可触’,因为古代希腊某哲学家的仆人站在太阳底下反觉寒冷,而螃蟹的眼睛如被深深挖去,会补生一个触角。人们不独可以主张“黄马骊牛三,”并且还可以主张“黄马骊牛一”,因为色盲的人不能有“一种‘黄’的感觉”,也不能有“一种‘骊’的感觉”,只能有“一种高大兽形的感觉”,故必然由三变一。但如果再有一些神经病的先生来看,也许复由一而千变万化,幻像无穷。到了那个时候,我们的大博士将忙于做注解,并大感其困难了!

    讲到“鸡三足”,“臧三耳”的解释,更饶趣味。鸡的两脚既然需神方才可动,胡博士的两脚又何独不然?臧的第三双耳朵既然是他的心神,胡博士又何尝没有这种心神?因此我们也可以说“胡博士三耳”,“胡博士三足”,甚至于还可以说“胡博士三手”,哈哈,罪过,罪过,哈哈。岂非咄咄怪事?!

    可是大博士的“伟论”还不止此,请往下再看罢:

    “(11)条的‘指’字也作物的表德解。我们知物,只须知物的形色等等表德。并不到物的本体,也并不用到物的本体。即使要想知物的本体,也是枉然,至多不过从这一层物指进到那一层物指罢了。例如我们知水,只是知水的性质。化学家更进一层,说水是轻养二气做的,其实还只是知道轻气养气的重量作用等等物指。即使更进一层,到了轻气养气的元子或电子。还只是知道元子电子的性质作用,终竟不知元子电子的本体。这就是(11)条的“指不至,至不绝”。正如算学上的无穷级数,再也不会完的。”

    这完全是一种唯心论,里面含有严重的错误,并且不像他替其他各条辩护一样,显然露出破绽,使人一望而知,因此我们对于这一段话不能轻轻放过,应当迎头痛击,免得他人来中毒!

    卡尔说得对:

    “人类的思想是否达到客观真理的问题,不是理论的问题,而是实际的问题。人类必须在实际中证明真理,即证明自己思想的真实性和力量。至于离开了实际的思想是否真实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式的问题。”

    因此我们对于胡博士所提出的问题不作长篇的理论,只简单说几句,即用一个实际例子来作证明。

    我们所以认识外界,是由于受了物质的刺激,引起感觉而产生印象,我们的感觉印象和真实的外界有时不免有点差异,甚至于完全不同。(这种说法比胡博士的承认知道物的表德更进一层)然此事并不能使我们承认物的本位是不能认识的。即以胡博士为例,当他初从美国回来的时候,打起文学革命的招牌,一面宣传易卜生的个人主义,一面提倡杜威的实验主义,我们一致承认他为新文化运动和被压迫的民众领袖之一。我们因他的表德而对他的本体的认识是浅薄而错误的。但后来细加考察,才知道他倡个人主义是想替资产阶级开辟一条自由发展的坦途,倡实验主义是想替这个阶级介绍一种计较效果的方法,他毕竟是这个阶级的代表。试问我们依据他的表德,为什么不知道他的本体?他的本体是什么神秘东西而竟使我们无从知道?

    我们由物的性质作用就可以认识他的本体,恰和我们知道胡博士的性质作用,就可以正确认识他本身一样。人类从坐人力车,二人轿,和帆船进化到坐汽车,汽船和飞机,这种技术的进步正是人类研究自然界现象并认识它们的本体的结果。不过人类的认识力是受历史的条件限制的,世界虽始终可以认识,但我们在一个历史时期内并不能完全达到目的。除此以外,世间并没有什么神秘而不可认识的东西,胡博士说:“即使要想知物的本体,也是枉然”,其实一点也不“枉然”!总之,惠施公孙龙等的第十一条和胡博士的解释都是一种唯心论,和实际情形是不相符合的。

    四,讨论关于名的问题。胡博士说:“(4)条说‘犬可以为羊’,又(19)条说‘白狗黑’,是说犬羊黑白都系人定的名字。当名约未定之时,呼犬为羊,称白为黑,都无不可。”后面这句话如果是真正“名约未定之时”说的本不算错,但拿来替第四和十九条辩护,实在是强词夺理。因为既有犬羊黑白之名,可见名约已定,即不能随便改称,尤其是不能互相更换。否则大学教授的胡博士可以呼为小学教师,著了《中国哲学史》的胡博士可以称为著了西洋哲学史,而四马路的野鸡也可以呼为家鸡,翁仲更可称为仲翁了。

    胡博士对于第二十条的辩护也是同样幼稚可笑。他说:

    “(20)条说‘孤驹未尝有母”,《列子》作‘孤犊未尝有母’。魏牟解说道,‘有母非孤犊也’。这是说‘孤犊’一名专指无母之犊。犊有母时不得称孤;犊称孤时决不会有母了。这便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一切正确之名,都要如此,不可移易。”

    他在一方面赞成“呼犬为羊,称白为黑”(至于他加上“名约未定之时”一句,简直是废话),在另一方面却又主张“犊有母时不得称孤;犊称孤时决不会有母,……一切正确之名,都要如此,不可移易”。这真是中了我们乡间“嘴唇两块皮,翻身又改移”的话;这样反复的说法要是诡辩派的信徒才表现得出来。然我们对于本条的驳论并不在此。我们承认有母非孤犊,孤犊没有母的话是对的,但本条所以成为诡辩,就在“未尝有”三个字。所谓“未尝有”就是“从来没有”的意思,而按之实际,犊尝有母,迨母死才称孤,所以我们可以说“孤犊无母”,却不能说“孤犊未尝有母”。魏胡两位大师不注意这三个字,偏去说“有母非孤犊”,“犊称孤时决不会有母”,当然是文不对题!

    现在总括起来说,上文的二十一事除掉“山出口”不解是什么意思,只好存不而论,“马有卵”为偶然说中外,其余都是诡辩,完全不能成立。因此,不独胡博士的十二页辩护词尽是劳而无功的废话,即梁启超所称内中三五条叫他心折,章太炎所谓“辩者之言独有‘飞鸟’,‘镞矢’,‘尺棰’之辩,明察当人意。‘目不见’,‘指不至’,‘轮不蹍地’亦几矣”,也是不正确的言论。因为这十九条如果成立,不独辩证法要被推翻,就是形式逻辑也站不住脚,只有实验主义可以摇头摆脑,称霸一时。然从此便没有公认的是非可言了!可是不要害怕,单是常识先生的力量已经足以驱除这一类的鬼怪,使之不能白昼横行,所以我们也用不着学杞人的忧天,把这个当作一桩大事。

    不过我们现在要再进一步,考究胡博士认这种诡辩为正当,极力为之辩护一点,是自己偶然的错误,还是他的主义上一种不可避免的结果。大家只要将《我的生平》第十一章《论绝对和相对真理》一项中批评实验主义的话回顾一下,就可以知道,他的行为是属于后者而非属于前者。我们曾经征引乌里耶诺夫的一段话,说明以相对论为认识论的基础,必定要达到诡辩一途。我们又曾经指出实验主义正是以相对论为认识论的基础。所以实验主义的信徒胡博士要出全力替这些谵辩辩护,正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不能幸免的。然实验主义的破产已赤裸裸地暴露出来,再也无从掩饰了。我们于批评这部哲学史的开端即明白宣布它的根本缺点在应用实验主义作为叙述和评判的方法,大家现在看了胡博士这样有系统的错误,总不能说此话是言过其实罢!

    关于胡博士替上述二十一事辩护的错误,我们已经详细指出,现在对于他征引《墨辩》的话去加以附会的错误,应略说几句。章行严曾作《墨学谈》,登诸《新闻报》,“推言惠施之学,不出于墨之道”,而以《荀子·解蔽篇》所说“墨子蔽于用而不知文,惠子蔽于辞而不知实”为有力的证据。旋又作《名墨訾应考》,将《墨经》(即《墨辩》)的话和惠施的说法对比起来,加以解释,藉示两者的互相抵触,没有同源的关系。我以为学派支流相衍,易趋极端,把双方的偏向和对峙的议论作为彼此没有系统或同源关系的证据,似乎不尽靠得住。况且《墨辩》中也有诡辩(如上文所举狗盗的问题之类),更无以自解。不过他引《墨辩》的“次,无间而不撄撄也”,“动,或徙也”,“景不徙,说在改为住”等语去驳惠施“飞鸟之影未尝动也”;引“儇??秪”去驳“轮不蹍地”;引”非半弗斫,则不动,说在端”去驳“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引“行修以久,说在先破‘今’去后日适越而昔来”;引“厚有所大也”去针对“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引“正,无非”去破“郢有天下”及“犬可以为羊”;引“物甚不甚,说在若是”去释“龟长于蛇”;引“无不待有,说在所谓”去针对“孤驹未尝有母”;引“偏去莫加少,说在故”去驳“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和公孙龙的《白马论》;大体都精当。他的正确解释不独足以反映胡博士的附会的错误,并且还可以补我们没有论及的各点(指惠施的十事),甚有翻阅的价值,读者可自去参考(见一九二五年一月份《东方杂志》),此处不多说了。

    第十六,胡博士所讲别墨的成绩既不过如此,而推究墨学灭亡的原因尤为肤浅。他说:

    “当韩非之时,墨学还很盛。所以《韩非子·显学篇》说‘世之显学,儒墨也。’韩非死于秦始皇十四年,当西历前二三三年。到司马迁做《史记》时,不过一百五十年,那时墨学早已消灭,所以《史记》中竟没有墨子的列传,《孟子荀卿列传》中说到墨子的一生,只有二十四个字。那轰轰烈烈与儒家中分天下的墨家,何以消灭得这样神速呢?这其中的原因定然很复杂,但我们可以悬揣下列的几个原因:

    第一,由于儒家的反对。墨家极力攻击儒家。儒家也极力攻击墨家,孟子竟骂墨子兼爱为‘无父’,为‘禽兽’。汉兴以后,儒家当道,到汉武帝初年竟罢黜百家,独尊孔氏。儒家这样盛行,墨学自然没有兴盛的希望了。

    第二,由于墨家学说之遭政客猜忌。其实墨学在战国末年,已有衰亡之象。那时战争最烈,各国政府多不很欢迎兼爱非攻的墨家。《管子·立政篇》说:

    寝兵之说胜,则险阻不守。兼爱之说胜,则士卒不战。

    ※ ※ ※

    又《韩非子·五蠹篇》说:

    故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斩敌者受赏,而高慈惠之行;拔城者受爵禄,而信兼爱之说,……举行如此,治强不可得也。

    这都是指墨家说的。可见那时墨学不但不见容于儒家,并且遭法家政客的疾忌。这也是墨学灭亡的一个大原因。

    第三,由于墨家后进的“诡辩”太微妙了。别墨惠施,公孙龙一般人有极微妙的学说。不用明白晓畅的文字来讲解,却用许多极怪僻的“诡辩”互相争胜,“终身无穷”。那时代是一个危急存亡的时代,各国所需要的,乃是军人政客两种人才,不但不欢迎这种诡辩,并且有人极力反对。”

    梁启超以为除这三种原因外,更有第四种原因,发于墨学自身,就是《庄子·天下篇》说的:

    “其道太觳,使人忧,使人悲,其行难为也。……反天下之心。天下不堪。墨子虽独能任,奈天下何?”

    此外,某君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斥墨子为保守派,并说:

    “他这一派在当时完全是反革命派。结果他是敌不过进化的攻势,尽管他和他的弟子们有摩顶放踵赴汤蹈火的精神,死力撑扎着自己的存在,然而终竟消灭了。这正是社会的进展取辩证式的证明。”

    我以为上面三种批评都没有道出墨学灭亡的真正原因,今试分述其理如由如下:

    凡一种学说的兴起必有其阶级的背景,非友派的提携所能成功,而其消灭也是如此,非敌派的攻击所能奏效。儒家虽极力攻击墨家,墨家又何尝不极力攻击儒家,结果何以儒家不消灭而墨家却消灭了?胡博士以为是由于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孔氏”。然这位皇帝何以有此举动呢?既云“罢黜百家,独尊孔氏”,何以法家仍能存在,只有墨家消灭了呢?我们对于这几个问题如果细心考虑一下,就知道墨学消灭的真正原因不在于儒家的反对。况且胡博士自己对于这种主张也没有坚决的信心,所以说出“儒家这样盛行,墨学自然没有兴盛的希望”的话,所谓“没有兴盛的希望”,自然不是消灭的代名词。故他说的第一种原因不是一个主要原因,而只是一个很小的原因。

    第二种原因也和第一种一样,同为外界的原因,假使墨学自身的基础稳固,这些外界的原因决不能消灭它,至多不过是使它“没有兴盛的希望”罢了。

    第三种原因算是进一步,谈到墨学本身了。可是不独“‘诡辩’太微妙”的话应当如梁启超的批评,改为“诡辩太诡”,才合实情,并且这也是一个很小的原因,不能算作墨学的致命伤。因为墨家的后进派别颇多,除诡辩派外,也还有研究应用科学的派别,即使前者足以召灭亡,后者应可以巍然独存,何以也同归于尽呢?可见墨学消灭的主要原因并不在此。

    至于梁启超所补充的第四种原因绝不能视为墨学自身的原因,这只是贵族和封建地主阶级的代表从自己的立场所发出的一种批评,殊非定论。那些话如果可以当做一种主要原因,则士和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荀子批评墨子的话又何尝不可当作第五种原因,就是:

    “我以墨子之非乐也,则使天下乱。墨子之节用也,则使天下贫。非将堕之也,说不免焉。墨子大有天下,小有一国,将蹙然衣粗,食恶,忧戚而非乐,若是则瘠,瘠则不足欲,不足欲则赏不行。墨子大有天下,小有一国,将少人徒,省官职,上功劳苦,与百姓均事业,齐功劳。若是则不威,不威则罚不行。赏不行,则贤者不可得而进也;罚不行,则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贤者不可得而进也,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则能不能不可得而官也。若是,则万物失宜,事变失应,上失天时,下失地利,中失人和,天下敖然若烧若焦。墨子虽为之衣褐带索,啜菽饮水,恶能足之乎?!”(《富国篇》)

    荀子这一段话比庄子说的更为详尽而厉害,然同样是从自己的阶级立场去下批评的,故不能算作墨学自身的原因。仅这两种说法都足以反映将墨家的阶级性是和所谓道家儒家不同,这一点对于我们最有用处。

    末了,某君认墨子为反革命派,因为“敌不住进化攻势”,以致消灭,这是“以成败论英雄”的观点,不独没有道出墨学灭亡的真正原因,并且厚诬墨子的人格了。

    以上三种说法既都是隔靴搔痒之谈,然则墨学灭亡的真正原因到底在那里呢?就在农工阶级的失败。当秦始皇初年“还很盛”的墨学不到一百五十年,即“早已消灭”,胡博士惊其消灭的“神速”,而不知其所以然。但自我们看来,觉得这是当然的结果,用不着惊讶,也不算“神速”。因为当秦末时农工阶级由陈涉,吴广领导发难,起而革命,虽能以“锄耰棘斤因利乘便”而亡秦室,终于领袖被戕,军事失败,被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泗上亭长刘季坐收渔人之利了。自此以后,这个地主阶级掌握政权,将农工阶级压在底下,供其剥削。后者既被屈服,则代表他们利益的墨学不能幸存,自是意料中的事。所以墨学不消灭于被孟子骂为“无父”和“禽兽”之时,也不消灭于被法家的政家猜忌之时,也不消灭于“诡辩太诡”之时(依照胡博士的说法.墨学应消灭于这几个时期,不应迟至汉初),而独消灭于汉初,主要原因全在于此。在另一方面,前资本主义阶级中的地主阶级既经变成统治阶级,汉武帝当然要“罢黜百家,独尊孔氏”,因为他老先生是这个阶级最初的代表。至于法家于“罢黜百家”的当儿,不独不与墨家同其命运,并且掌握实际上的统治权,正因他们也是这个阶级后起的代表,关于此事,留待以后再说罢。

    我们试将这两方面的事实对照来看,便知道墨家的消灭与儒家的兴盛都是由于站在他们背后的阶级失败与成功的结果,丝毫没有疑义。胡博士等不知道从这个根本地方着眼,一味凭着自己主观的见解去瞎猜,宜乎其不能敲开真理之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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