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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法律规定,唐代显然继承下来,这当是《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中“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这一律文在汉代的源头。不过,唐代的处罚比之汉代的规定更轻了,主人处罚死奴婢,不要交赎金,基本不要负有多少责任。

    ※※※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38页。

    也反映他拥有占有奴婢的权力。大奴孙成有正式姓名,拥有财产,显然与那些毫无权力、任由主人摆布的奴隶身份是有区别的。另外人所周知的汉代《王褒僮约》,①虽系游戏文字,但毕竟反映了奴婢与主人可以有某种契约关系。说明奴婢并非完全无责任能力。

    关于汉代奴婢的役使范围特别是是否使用于农业生产的问题,学术界已争论多年。现在来看,这一问题已基本解决。从汉代的情况来看,与秦代基本相同,奴婢在各个领域的使用都相当普遍。如果说传世文献中这方面的资料尚属有限,70年代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所出竹简则提供了这方面的有说服力的资料。①如第八、九、一六八号等座墓中所出的竹简,其中即有奴婢的名册。有的注明:“耕大奴四人”,或是:“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小奴一人,持插”,等等。有些竹简上还标明奴婢所从事的各种具体职务,有侍、养、谒者、御、牛仆、马仆,田等。“田”字,据吴荣曾先生分析,“田”即指种田奴婢,②即《季布传》中所说的从事“田事”的奴婢。从江陵汉简可见,从事于农田劳动的奴婢有细致的分工,例如九号墓所出的竹简:“大婢意,田,操锄”:“大婢思,田,操锄”;“大婢女己,田,操锄”;“大婢信,田,操锄”;“大奴载,田,操插”。简文中的这些田事奴婢显然是一批专门种田的奴隶。从江陵汉简还可以发现,女奴也和男|奴一样用于耕作,但男女之间有分工,男|奴一般是“操插”,而女奴都是操锄,这反映女奴在劳动强度上略轻于男|奴。名册中大奴、大婢都指成年奴婢,小奴指末成年的男|奴。女奴和小奴都用于农业生产,这反映出汉代生产劳动中对奴隶劳力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在两汉时期,奴婢从事工商业的数量亦不少。这是学术界都承认的。

    怎么解释11亿南北汉族人在父系上全部同源而母系上差异明显呢?其实也很简单,看看50年代时内地人迁往拉萨的情况,当时的规定,进藏只有部队团级以上干部、地方处级以上干部才可以带家属,那些年青战士和青年工人由于无法带家属,他们娶的都是当地的藏族女青年,今天拉萨、日喀则等地有大量汉藏混血儿,他们青一色都是父汉母藏,就是由于这个原因。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真正的民族融合也就是新中国建立以后才开始有的,至于现在的满族同胞,恐怕极少数是满州人的后裔,绝大多数都是留着纯净的汉人的血统,因为他们的祖上是汉八旗,只有哪一天,这些实为汉人的满族同胞认祖归宗,才是我大汉复兴之时,最后再一次对胡乱邦的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朵花的民族政策竖起中指,取消民族优待,一视同仁才是正道。

    ⑤《后汉书》卷四二《东平宪王苍列传》。

    ※※※

    在该事件中,赵京兆欲以魏丞相夫人杀害侍婢事胁迫魏丞相,达到其报复魏丞相的目的。看来魏丞相夫人致死该侍婢是实,但问题关键之处在于魏夫人是故杀一一即贼杀,还是惩罚过当一一即过失杀婢。赵君企图以故意杀婢的罪名治魏丞相及其夫人之罪。但经核实在场其他奴婢,侍婢“实不以兵刃杀也”。以兵刃杀,即故意杀害。而此言背后则是:若因笞、杖决罚致死,并不为罪。

    ※※※

    再如《汉书》卷五九《张汤传附子安世传》载:“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愤怒,诬汗衣冠,’(自)[告]署谪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此史料反映,奸污官婢是犯法的,因此官婢其兄敢于申告。张安世为隐“郎”之恶事而颠倒黑白,指责婢兄诬告。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若奴婢所告属实,官府也是要受理的。相比之下,中古时期,奴婢几乎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告主非谋反叛逆罪要处死刑,地位实际比汉代进一步下降了。

    汉代奴婢地位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这里,奴婢同田地、牛并列在一起,并标明价格,显然是作为资产来计算的。汉代征收的财产税亦包括了奴婢,例汉武帝“伐四夷、国用不足,故税民田宅、船乘、畜产、奴婢等。”①可见,汉代奴婢确属财产无疑。新出土张家山汉简《户律》规定:“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

    有C3(M217)但没有其子类型C3c(M48,这个是成吉思汗的基因,已经通过测定其后代而确定),不可能来自蒙古语民族!!

    (二七四号)出版发表,这为我们研究汉代奴婢的情况,特别是进行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对比,提供了大量弥足珍贵的资料。以下本文从这一角度,结合汉唐传世文献资料,从五个方面简要分析汉代奴婢与中古特别是唐代奴婢身份地位的异同。以便进一步了解中古良贱制度在汉代的源头。

    “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同书卷十四《户婚律》规定:

    接下来科普一下,人有46条染色体,其中44条为常染色体,X、Y两条为性染色体。XY组合的为男性,XX组合的为女性,所以,Y染色体只能父子相传,而血统的传承一直都是以父系基因为准。

    简单说,汉族有R1没有其子类型R1a1(M15),不可能来自突厥语民族!!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1页。

    ①《汉书》卷二五《郊祀志》。

    黄河上游集团代表了古代汉藏语系民族(先羌,标志性基因O3—M122),黄河下游集团也是一个古老人群,他们特有的是O1—M119。大约在6~5千年前,古代汉藏语系先民开始分化,一支向西、向南发展,成为了藏缅语族、另一支向东发展,就是汉语族。汉语族部落并击败了黄河下游的古老居民,这些具有M119的民族失败后开始分化为两支,北支M119进入了辽河流域,并深深影响了西伯利亚和北亚居民的基因构成,成为阿尔泰语系民族中普遍存在的基因,南支M119向南发展,成为后来的“百越”。从此,M119基因从黄河流域消失,取代他的是带有M122的先羌人(汉语族部落)。

    汉代奴婢一般仍是诉讼关系中的权利客体,如“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及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听。”⑤奴婢之所以不能成为被告,是因为他不是法律诉讼关系中的主体。不能负有刑事诉讼的能力。

    ③《汉书》卷二五《郊祀志》。

    从史料反映看,汉唐时期法律上对奴婢的规定,既有一定的渊源关系,但又有所不同。这里试举几例:《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载:“其时京兆尹赵君,丞相奏以免罪,使人执魏丞相,欲求脱罪而不听。复使人胁恐魏丞相,以夫人贼杀侍婢事而私独奏请验之,发吏卒至丞相舍,捕奴婢笞击问之,实不以兵刃杀也。而丞相司直繁君奏京兆赵君迫胁丞相,诬以夫人贼杀婢,发吏卒围捕丞相舍。不道;又得擅屏骑士事,赵京兆坐腰斩。”

    ① [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中译本第332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①《汉书》卷二五《郊祀志》。

    汉代人们对奴婢是否为财物的看法并不是十分一致。汉政府明确宣布,奴婢亦为“人”,但在汉代社会实际生活中,奴婢无疑是被人们视为财产的。在汉代居延汉简中,有奴婢作为家资计算的明确记载。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七,三五(乙叁贰版)载:“候长鰊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小奴二人,直三万。用马五匹,直二万。宅一区,万。大婢一人,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田五顷,五万。轺车两乘,直万。服牛二。六千。凡资直十五万。”在这个财产登记簿里,“赀直”共十五万。其中即包括了三名奴婢作为财产的五万。显然,这里奴婢是被视作财产的。这点还可以从四川郫县出土的东汉残碑文得到进一步证明。其碑中有这样的记载:②

    中古时期,奴婢使用于农业生产亦是极普遍的,从三国“奴执耕稼,婢典饮爨”、南北朝“耕当问奴,织当访婢”、“耕则问田奴,绢则问织婢”等民谚,到均田制下奴婢普遍受田,都说明了这一点。唐代的奴婢虽不受田,但仍然在农业及手工业中使用,显然,从秦汉到中古时期,奴婢一直都是广泛用于生产的。

    我国历史上,民间曾有着摔头胎的可悲传统,我想智商正常的人都应该明白这意味着什么。

    汉代政府对官私奴婢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重视。一方面私奴婢可因其主人犯法被政府没为官奴婢,奴婢主亦可将其私奴婢人为官奴婢,用以赎罪买爵;同样,官奴婢也可以通过赏赐或出卖的方式,变为私奴婢。不过无论私变官、官变私,汉政府更重视的似乎是奴婢作为财产关系的转变。而不是身份的转变。甚至贵为太后,取得官奴婢亦要出钱购买。如《汉书》卷七七《毋将隆传》载:“傅太后使谒者买诸官婢,贱取之,复取执金吾官婢八人,隆奏言:贾贱,请更平直。”太后取官奴婢,尚且通过购买的手续,身份地位不如太后的,必须用钱来向政府请购奴婢,更是不用说了。这与中古时期权贵奴婢大量来自赏赐,情况不同。像唐代,宗室权贵使用官奴婢大多从司农寺直接领取。

    ⑥《后汉书》卷五五《清河王孝庆列传》。

    [前略]6 王岑田口口,直口万五千,奴田、婢口、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

    当然汉代亦有赐奴。如汉武帝赐同母姊修成君奴婢三百人;②又赐方士栾大童千人;③霍光前后受赐奴婢百七十人;④东汉明帝赐弟东平王刘苍宫人、奴婢五百人;⑤和帝赐清河王刘庆奴婢三百人;⑥这些作为赏赐或出卖的官奴婢,出卖或被当做赏赐品以后,其身份也就转化为私奴婢。

    ② [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中泽本第333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⑧《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

    ⑥《史记》卷二十《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褚先生补。

    通过以上事例可见,在汉代,杀奴婢是十分严重的事情,即使贵为丞相夫人,故杀奴婢也难免被追究责任。这与中古时期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颇多杀害奴婢之事而不受追究形成鲜明对照。同时也可以看出:如果属于过失或惩罚过当杀害奴婢,在汉代并不是严重犯法。新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中规定:“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①可见,只要不是“故意”打死奴婢,主人只要出钱赎罪即可。

    ①《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

    所以历史上基本上可以排除发生过大规模民族融合的可能!

    另一方面,奴婢亦为“人”的一面也是很明显的。日本学者堀敏一认为汉代“刑人和奴婢都不被当人看待,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贱’。”但是在汉代,“奴婢不被当做人而被作为‘物’这种观念也还没有固定化。”①他引用《后汉书》卷五五《刘宽传》中的故事:客人骂奴婢为“畜产”,而刘宽却称“此人也,骂言畜产,辱孰甚焉,故吾惧其死也”。认为刘宽仍把奴当人对待,“如果奴婢即畜产这一观念已经固定了的话,那么,这一段插话就失去了意义。”堀氏所言有一定道理。在汉政府的诏令中,光武帝明确宣布“杀奴婢不得减罪”,奴婢是被视为人的。一些开明的地主、士人,也不主张将奴婢当做“物”来对待。这一点与中古社会大不相同,中古时期如《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明文规定: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5页。

    从法律规定来看,汉代奴婢身份地位比唐代要高,在实际生活中亦是如此。如汉哀帝时,王莽“中子获杀奴,莽切责获,令自杀”。②祝良为雒阳令,“常侍樊丰妻杀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杀之”。③首乡侯段普曾孙胜坐杀婢,国除。④再如其它如邵侯顺和梁王立以杀奴而被夺爵;⑤将陵侯史子回妻因杀侍婢而论弃市;⑥缪王元因杀奴婢、胁迫奴婢殉葬而受到“不宜立嗣”的处罚等,⑦都说明汉代对杀奴事处罚颇严。

    ②《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

    又据《汉书》卷一《高帝纪》载,五年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②《汉书》卷九九《王莽传》。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可见,奴婢也是作为马牛羊一样的财产登记在户籍中的。

    所以网上一些挑拨南北汉族不同的都是别有用心之徒,南北汉族有着一支的父系基因。

    秦代奴婢与自由人界限并不严格。汉代亦大体如此。据张家山出土汉初法律规定:“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所免不善,身免得复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论之。”②可见,汉代奴婢与庶人之间身份的转换,比较灵活。

    新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载:“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有告劾未还死,收之。匿收与盗同法。”②“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主奸婢,若为它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③这反映汉代仍有奴婢与正常人通婚,良贱界限并不十分严格。

    不要说O2b、O2a,就是其总括类型O2(M95)北方汉族都没有,不可能来自满语、朝鲜语、泰语、马来语民族。

    但我们研究R1a1、C3c、O2b三个染色体类型,却发现,汉族人中找不到这三种类型的Y染色体。

    ※※※

    ①载罗振玉:《蒿里遗珍》,转引自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40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另外,东汉《诸葛敬买地铅券》等一些地券与此券在形式、内客上亦基本相同。可证此券并非赝品。

    与汉代相比,中古时期杀奴婢是可以减罪的。唐律明确规定,主人杀奴婢可以减罪四等,故意杀奴婢仅处徒刑一年,过失杀奴婢无罪。而奴婢殴伤主人,即使是过失伤主,也要被处以绞刑,①很显然,就法律规定而言,中古时期奴婢的地位显然比汉光武帝时要低。

    《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78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简单的说,南方汉族基本可以表示为父系(北方汉族Y染色体)母系(北方汉族线粒体mtDNA溶入的南方很多的民族的线粒体mtDNA),南方汉族不但和北方汉族在mtDNA上有差异,其实他们之间也不同,湖南的汉族和福建的汉族mtDNA就不同,甚至同是广东人,广府人和客家人在mtDNA上也不同。

    “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颧,畀主。”①

    在七科谪诸身份中,汉代贵贱等级界限也不严格。商人婚姻不存在限制是明确的。与奴婢相近的赘婿也是与普通民女成婚,并不实行同色相婚制。此外,汉代同秦朝一样,庶民亦可用奴婢赎罪,用奴婢换爵位,用奴婢免赋役。这都说明汉代奴婢与自由民之间,身份并不严格,如晁错就曾说文帝“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徙之塞下”。①

    ①《江陵凤凰山八号汉墓竹简试释》,《文物》1976年第6期;《江陵凤凰山167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

    北亚人群代表了阿尔泰语系的民族,由于生活在气候寒冷地区,无法种植农作物,其他人群都无法涉足,所以很难取代他们。

    新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又提供了一些新的资料。如《二年律令》规定:“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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