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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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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是由个人组织成的,——没有个人便没有社会,这是用不着详细解释的。可是应当切记:社会并不仅只是许多个人加起来的总数。社会是现实的总和而不是逻辑的总和,社会是一种“系统”,——社会之内许多个人之间有极复杂的错综交互的互动关系。凡是一种所谓“系统”,——不论是生物的机体,或是死物的机械,——其内部的各分子之间都有互动的关系。譬如一部机器或是一只表,我们把他一件一件的拆开,便成了一大堆的大大小小的齿轮、轮轴、螺旋钉,——这才是齿轮等的一个总数,可是已经不成其为机器或表。为什么?因为机器或表的各部分(齿轮、轮轴、旋钉)之间已经失去那一定的联系,各部分之间的互动已经消灭,——便不成其为一种机械体了。何以这些齿轮等能成为一部机械的总体的各部分呢?因为其中有一定的配置。社会亦是如此。诚然不错,社会是个人所组成的。然而假使各个人在劳动过程里没有占得一定的地位,假使各个人之间不曾先有劳动的联系,——那时虽然有许多个人,仍旧不成其为社会。

    其次,还应当注意社会之中的另一种现象:社会不仅是各个人的互动的总和,各个人的互动并不永久是直接的;社会却往往是各种人的团体之互动的总和,这种团体是那一大的现实的总和(社会)内之小的现实的总和,——他立于社会与个人之间。且就现代社会立论。现代社会是非常之大的,——差不多包含全体的人类。因为现代各国的人,虽然相离甚远,却都已有劳动的联系:“世界经济”已经成立,而且正在发展。然而这一包含十七万万互动的人,互相之间有根本的(劳动的)联系,又有其他种种的联系的大社会里,还有依其他方法结合而成之小系统:阶级、国家、教会及党派等。总之:社会之内另有许多小团体,当然亦是由个人组成的;这些小团体内各个人的互动格外快些格外多些(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说得对:互动的范围愈狭,各个人之间的联系愈密切);同时,这些小团体亦有相当的接触和动作。因此,社会之内个人与个人往往不是直接互相影响,而是经过各种团体,——经过那共同的大系统(社会)里的小系统。譬如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各个工人。他和谁最常在一起谈话,讨论种种问题呢?当然,他和工人最能常常相遇,而和手工业者、农民或资本家相遇的机会便少得多。这里便是阶级的联系。这一工人与其他阶级相遇,往往不是直接的,不以个人的资格,而以工人阶级一分子的资格,——或者更以“自觉的组织”(如政党或工会)之一分子的资格。所以工人与社会相接触,是经过自己的阶级或自己的党会的,——并不是完全直接的。阶级之外,还有其他种种团体,如职业、宗教等,——亦是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媒介:学者与学者,新闻记者与新闻记者,牧师与牧师之相遇的机会,必定比他们与其他职业的人相遇的机会多些。各个人对于社会都有一种资格,这种格之相同,便是社会内的小“总和”(团体)的形成——使各个人与社会的接触变成间接的。(此节所言“相遇”,当然不是指普通相遇而说,而是指各个人经济上政治上……与社会相接触。)

    物质方面,我们已经说社会不是许多个人相加的总数;——“人与人相结合并分配于劳动过程里”而成社会,决不止于一种算学上的和数的意义。精神方面或心理方面亦是如此。我们曾经屡次举过价格的例子。市场价格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结聚”,各人互动的产物。价格是否各个人估价的平均数呢?不是的。因为估价是各个人自己的“私事”,是个人“心上”想看的价钱。市场价格却是违背各个人心愿的定量。他是一种客观的,不受意志拘束而反能转移个人意志的东西;他是社会的,——虽然不是物质的,虽然是人自己“所造出来的”,却已不受各个人的支配了。其余的心理现象,精神现象都是如此:政治组织、语言、文字、科学、艺术、哲学、宗教,——以及较小的精神现象,如时式、风尚、礼貌等等,——一切都是社会生活的产物,人的互动的结果,互相影响继续不断的现象。

    社会既非简单的人数之总和,社会之精神生活亦非各个人的理想情感所加起来的总数,——而是此等理想情感交互接触的新产物。他是人的互动的结果。社会某心理现象是各个人理想情感互动之后所生出来的新现象,互动以前所没有的。

    冯德说得好:“许多同样的个性所组织成的共同生活,及因此共同生活而流露出来的互动关系,应当产生新的现象,成为新发现的条件,他自有他的公律”,——与组织此等共同生活的个性之公律不必尽同。

    社会之外决无独立的个人。决不能死板的设想:先有一个个独立的个人,然后渐渐的联合起来,组织成社会。我们知道社会之发展导源于人“群”。难道是:当初有许多个人单独的生活着,忽然有一天大家明白了,以为集合在一处共同生活便利些,开了一个大会,大家都说明白了,然后组织而成社会?“个性既成旧派经济学的出发点,各个人既在社会里经营生产,所以社会生产便以个人的观点而定,……其实独立的不相交通的渔者或猎者完全是18世纪思想家的空想……社会之外不相关涉各自独立的个人生产……纯粹是幻想,无意识的假设;这种假设,真象说‘没有共同居住互相谈话而能有语言的发展’一样。”(马克思之《经济学批评》)

    这种“个人说”,最明显的是卢梭的《民约论》(一七六二),——人生来自然就是自由的。个人要保证他的自由而与别人发生关系,于是根据“社会契约”(Contract

    social)而组织“社会国家”(卢梭的国家与社会是无区别的)。实际上呢,卢梭所说,并不是国家或社会之真正起源,而是依“理智”的观点立论,应当怎样组织一个好社会。谁不遵守“契约”,便应当受罚。假使国王滥用权力,便应当推翻他,因为他背了民约。因此,卢梭的学说虽然错误,却能在法国大革命中发生极大的影响。

    “社会的人”和人的“社会性”只能在社会里发展。假使说野蛮人并没有见过社会,忽然在理论上想着了社会的利益,——那真是笑话。人是社会的动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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