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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贞操问题——答蓝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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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生第五层论共妻和自由恋爱。我的原文里并没有提到这两个问题,《新青年》的同人也不会有提倡这两种问题,本可以不辩。况且周作人先生已有答书提起这一层,我在上文也略提到自由恋爱。我觉得先生对于这两个问题,未免有点“笼统”的攻击,不曾仔细分析主张这种制度的人心理和品格。因此我且把先生反对这种人的理由略加讨论。

    一、先生说,“夫妇的平等关系,是人格的平等,待遇的平等,不是男女做同样的事才算平等。”这话固然不错。男女不能做完全同样的事,这是人所共知的。但是有许多事是男女都能做的。古来相传的家庭制度,把许多极繁琐的事看作妇人的天职:有钱的人家固然可以雇人代做,但是中人以下的人家,这是做不到的;因此往往有可造就的女子人才竟被家庭事务埋没了,不能有机会发展她的个性的才能。欧美提倡废家庭制度的人,大多数是自食其力的美术家和文人。这一派人所以反对家庭,正因为家庭的负担有碍于他们才性的自由发展。还有那避孕的行为,也是为此。先生说他们的流弊可以“把一切文明事业尽行推翻”,未免太过了。

    二、先生说“妇女解放是解放人格,不是解放性欲。”学者的提倡共妻制度(如柏拉图所说),难道是解放性欲吗?还有那种有意识的自由恋爱,据我所见,都是尊重性欲的制裁的。无制裁的性欲,不配称恋爱,更不配称自由恋爱。

    三、先生论儿童归公家教养一段,理由很不充足。这种主张从柏拉图以来,大概有三种理由:甲、公家教养儿童,可用专门好手,功效可以胜过平常私家的教养,因为有无量数的父母都是不配教养子女的;乙、儿女乃是社会的分子,并不是你我的私产,所以教养儿童并不全是先生所说“自己应尽的义务”;丙、依分工互助的道理,有些愿意教养儿童的人便去替公家教养儿童,有些不愿意或不配教养儿童的人便去做旁的事业。先生说,“既说平等,为什么又要一种人来替你尽那不愿意教养儿童的义务呢?”他们并不说人人能力才性都平等(这种平等说是绝对不能成立的),他们也不要勉强别人做不愿意的事;他们只要各人分工互助,各人做自己愿意做的事。

    四、先生又说共妻主义的大罪恶在于“拿极少数人的偏见来破坏人类精神生活上万不可缺的家庭制度”。这话固然有理,但是我们革新家不应该一笔抹杀“极少数人的偏见”;我们应该承认这些极少数人有自由实验他所主张的权力。

    五、先生说“共妻主义实际上是把妇女当作机械牛马”。这话未免冤枉共妻主义的人了。我手头没有近代主张共妻的书,我且引柏拉图的《共和国》(Republic,458——459)中论公妻的一节为证:假定你做了(这个理想国的)立法官,既然选出了那些最好的男子,就该选出一些最好的女子,要拣那些最配得上这些男子的,使他们男女同居公共的房子,同在一块用餐。他们都不许有自己的东西;他们同作健身的运动,同在一处养育长大。他们自然会被一种天性的必要(Necessity)牵引起来互相结合。我用“必要”一个字,不太强吗?

    (答)不太强。你所谓“必要”自然不是几何学上的必要;这种必要只有有情的男女才知道的。

    这种必要对于一般人类的效能比几何学上的必要还大的多咧。

    是的。但是这种事的进行须要有秩序。在这个乐国里面,淫乱是该禁止的。

    (答)应该如此。

    你的主张是要使配偶成为最高洁神圣的,要使这种最有益的配偶成为最高洁神圣的吗?

    (答)正是。

    这就可见古代的共妻论已不会把妇女当作机械牛马一样看待。近世个性发展,女权伸张,远胜古代,要是共妻主义把妇女看作机械牛马,还能自成一说吗?至于先生把自由恋爱解作“两方同意性欲关系即随便可以结合,不受何等制限”,这也不很公平。世间固然有一种“放纵的异性生活”装上自由恋爱的美名。但是有主义的自由恋爱也不能一笔抹杀。古今正式主张自由恋爱的人,大概总有一种个性的人生观,绝不是主张性欲自由的。最著名的先例是William Godwim和Mary Wollstoncraft的关系。Godwin最有名的著作Poitical Justice是主张自由恋爱最早的一部书。他后来遇见那位女界的怪杰Mary Wolstonraf,居然实行他们理想中的恋爱生活。Godwin书中曾说自由恋爱未必就有“乱淫”的危险,因为人类的通性总会趋向一个伴侣,不爱杂交;再加上朋友的交情,自然会把粗鄙的情欲变高尚了。即使让一步,承认自由恋爱容易解散,这也未必一定是最坏的事。论者只该问这一桩离散是有理无理,不该问离散是难是易。最近北京有一家夫妇不和睦,丈夫对他妻子常用野蛮无理的行为,后来他妻子跑回母家去了,不料母家的人说她是弃妇,瞧不起她,她受不过这种嘲笑,只好含羞忍辱回她夫家去受她丈夫的虐待!这种婚姻可算得不容易离散了,难道比容易解散的自由恋爱更好吗?自由恋爱的离散未必全由于性欲的厌倦,也许是因为人格上有不能再同居的理由。他们既然是人格的结合,————有主张的自由恋爱应该是人格的结合!————如今觉得继续同居有妨碍于彼此的人格,自然可以由两方自由解散了。

    以上答先生的第五层,完全是学理的讨论;因为先生提到共妻和自由恋爱两种主张,故我也略说几句。我要正式声明,我并不是主张这两种制度的;不过我是一个研究思想史的人,所以对于无论那一种学说,总想寻出他的根据理由,我绝不肯“笼统”排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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