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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作企业及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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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合作社的定义及其分类 。二、 信用 和 储蓄贷款合作社 。人民银行(舒尔采——德里奇)。赖法伊岑信用合作社。赖法伊岑原则。中央组织。俄国的小额信用。三、 消费合作社 。英国消费合作社的历史。罗契台尔原则。俄国和其他国家的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的一般评价。四、 农业合作组织 。农业合作社的各种类型。乳品合作社。西方和俄国的农业合作社。五、 生产的、劳动的 和 辅助生产的组合 。俄国日用品生产组合。西方生产组合。组合生存的条件。俄国和西方的劳动组合。六、 合作化和政党

    一、 合作社的定义及其分类

    资本主义企业的目的是获取最大的利润。但是,在现代生活中,还存在追逐另外目的和遵循其他原则的完全是另一类型的企业即合作企业。什么是合作企业?这是由若干自愿联合起来的人员形成的经济企业 ,追逐的目的不是获取投资的最大利润,而是借助于它的经济经营,扩大自己成员的劳动收入,或者减少自己成员用于消费需要的支出 。

    合作企业既截然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又不同于强制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例如,国家和市政机关在广大的范围内实行的经济绝非以追逐最大利润为目的,在这一点上,又与合作企业没有区别。但是国家或城市经济具有强制性质,而合作企业与此相反,始终是建立在有关人员自愿协调的基础上。因此,合作企业的特点有:1.目的在于扩大自己成员的劳动收入或减少用于消费需要的支出;2.自愿组建;3.公共经营。

    合作企业能够包括一切可能的经营活动形式,而且按照每种特点,建立特殊的形式。因此,出现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合作企业),它的分类如下:

    因此,可以将以上九种基本类型合作社加以区别如下:

    (1) 信用和储蓄贷款合作社;

    (2) 消费合作社;

    (3)房屋建筑合作社;

    (4)采购合作社;

    (5)销售合作社;

    (6)加工合作社;

    (7)辅助生产组合;

    (8) 劳动组合;

    (9) 生产组合。

    在实践中,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采购合作社、销售加工合作社具有更大的作用。三种生产合作社(组合)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下面将评述所有这些合作社的特点。

    二、 信用和储蓄贷款合作社

    德国是以向小生产者、而不是向大私有者提供贷款为目的的信用合作社的故乡。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几乎同时产生了这样两种机关,并且得到迅速的发展。其中一种机关(储蓄贷款合作社)的倡导者是舒尔采——德里奇,另一种机关(信用合作社)的倡导者是赖法伊岑。

    舒尔采——德里奇信用合作社主要指的是向城市小商人和手工业者提供贷款。每个小资本家和生产者的贷款能力都很小,但是在相互团结负责的条件下,它们这样或那样的团体却具有充分的贷款能力。舒尔采——德里奇“人民银行”就是债务人联盟,其中每个人都为另一个人担保,并且通过相互负责的办法以代替每个债务人财产保障不足。这种“人民”银行的固定资本,是由银行成员交付的股份(数目不大)形成,而这些成员又把吸收到银行的资本进行放款,正像主要通过存款的方式把资本吸到一般商业银行一样。

    由于这些银行要求交付一定数量的股份(计股息),并且只能拥有一定资本的人们(哪怕资本数额不大)才能办到,所以,这些银行要受到资本主义变种的危险,也就是说,在顺利的条件下,“人民”银行很容易变为一般的资本主义银行,近年来,许多舒尔采“人民银行”已经发生了这种变化。

    大量进行小额贷款的机关是在德国按赖法伊岑倡议所建立的信用合作社,它的主要任务在于为农民群众组织贷款。它与舒尔采——德里奇银行基本区别在于其股份规模非常小,甚至原则上不接受股份。这些合作社贷款能力的唯一保障,是其成员们根据合作社义务所承担的相互责任。

    赖法伊岑型的信用合作社从现代经济制度的观点来看完全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机关。这些机关的创建者赖法伊岑对其活动曾提出过许多原则,后来都被其继承人当做珍宝来看待。这些原则中重要的是:

    1.各个成员对合作社义务承担无限的责任;2.在“地方化”的原则即合作社活动限制的原则上,地区的界限很狭窄;3.禁止合作社成员同时参加数个合作社;4.原则上不接受股份,因为这是现行法律所允许的;5.禁止给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固定薪水(会计人员例外)。

    这些原则中的第二、第四和第五项原则似乎像与赖法伊岑组织进行激烈斗争的舒尔采及其追随者所宣称的那种经济谬论一样。例如,地区化原则要求合作社不能超越狭窄地区(通常指某一农村)的框子。但是,根据现代经济制度的普遍规则来看,扩大企业,就是增强了企业的经济实力。看来,用较小的规模限制企业也就是限制了发挥其经济作用。如果企业经营得好,为什么不能扩大企业的规模呢?

    原则上不接受股份资本,看来更是难以理解的。不论何种企业,况且以向自己的成员提供资本为任务的贷款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资本,怎能站住脚呢?又用什么向自己的成员贷款呢?

    最后,拒收劳务付款似乎更加荒谬。所有现代经济都是建立在私人利益之上的,以劳动不需补偿的原则为重点的经济组织更是如此。建立在这种原则基础上的企业,是否能不仅打算赢利,而且又图暂短的存在呢?

    实践表明,不仅能够做到,而且正是这种组织才能适应农民经济条件的要求。上述每一项原则,都是牢固地建立在赖法伊岑合作社所指望的那种社会环境的特点之上的。

    承担无限责任的原则,乃是这种合作组织中存在不拥有资本的人们所导致的必然的后果。这种组织同资本主义一般企业一样,不能以自己的资本保证本身义务的履行。它采用自己成员之间的连环保来填补资本的不足。

    “地方化”的原则,指对最贫困的成员提供贷款作为合作社的主要任务,这些人由于没有足够的财产,被普通的信贷机关认为是无贷款能力的人。对债权人来说,是什么代替了债务人财产保证的不足呢?只有对债务人的个人信用,这种信用是建立在最熟悉他们身份及其经济活动的全部细节的关系之上。在这种与债务人密切往来当中,债权人对自己贷款,就像对有坚实财产保证的贷款一样安心理得。在某一村庄里,每个人相互间都最了解,而且知道谁值得信任。此外,不向同村的人提供监督相互活动的任何劳动。所以,涉及一个村的信用合作社可以完全自行处理自己的业务,因为,这种合作社向自己的成员提供的贷款,完全可从每个成员自己的特点出发,而不以它的财产保障为基础进行办理。但是,如果仅仅合作社超过了一定的界限,那么合作社将失掉成员相互间的个人密切往来的优越性,当开立信用贷款时,势必就得履行像其他所有信用机关所采用的原则,即根据该贷款人的财产支付能力办理贷款业务。

    第三项,赖法伊岑原则也是根据整个合作社组织所赖以建立的个人因素而产生的。一个人参加几个合作社就可逃脱每个合作社的监督。

    第四项,说原则是信用组织作为财产支付能力很弱的人们的合作社所具有的基本特点导致的结果。如果合作社拥有股份资本,那么它只能为交付股份的人员开户,而不会为较贫困的那部分人开户。这种合作社就会向合作社存款的成员进行贷款。当然,开办业务,总是需要资本,哪怕是小额资本。但是,合作社的这种困难可通过外借资本的办法应付过去。合作社借到资本后便开展自己的活动,吸收存款,然后用合作社的利润来抵敷开办业务时的债务。因此,合作社在最初没有任何自己的资本情况下,同样也能像其他任何一个资本主义银行一样稳固。

    最后一条赖法伊岑原则也是从农民信用合作社的特点中产生的。这项原则同样是建立在个人的信用之上。主办这种业务的人们参加合作社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到好处,而只是想给自己的成员带来利益。他们不取得货币报酬,但得到的是与担任的社会职务紧密结合的尊重和名誉。然而,由于合作社的规模微乎其微,而且在它的活动中,全然不存在官僚主义,所以合作社的管理所耗费的劳动最少,这样带来的损失不会太大,而且一般人也能承受。

    赖法伊岑类型的信用合作社,最能够适应于农村生活的条件。每一个合作社在经济上无论怎样软弱无力,但合作社却仍是一股巨大的力量,而且地方的和全国组织将联成一体。这种广泛的组织包含单个的合作社,它是单个合作社天然的和必不可少的补充。因此,仅仅有数十个成员的最微小的信用合作社,也能得到全国合作社组织的强有力的支援。

    赖法伊岑信用合作社远非只从事一种信贷业务,而是力争在经济生活的各方面都能对其成员给予帮助。例如,合作社组织联合采购农村经济所需要的物品,出售合作社成员的劳动产品,组织联合使用机械设备,采取措施以推广农业知识,等等。

    每一个信用合作社都会遇到因合作社内部缺乏资本供求平衡所带来的不便。在其狭窄的经营区域内,在一定的季节里,存款极为过剩,在当地找不到广泛的出路;但是在另外的季节里,又缺乏资本,不能满足当地对贷款的要求。另外,每个合作社只能吸收当地的资本,其规模就不可能扩大。由于每个合作社存在这些弱点,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所谓的“中央信用局”,它把一定地区的数以千计的合作社联结起来,与上述弱点进行斗争。中央信用局有能力做到:把一些合作社过剩的资本发放到某些资本不足的合作社。同时,由于中央信用局是比较大的信贷机关,所以它能扩大信用合作社和广大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并且能从这种市场把雄厚的资本吸收到合作社里来。同样,近年来,德国中央信用局也被1902年建业的帝国农业合作银行合并在一起。到1913年,该家银行停业。

    所有这些组织完全是由合作社本身组建的,也没有得到国家的任何支持,而大多数合作社原则上反对,或确切些说反对过这种支持。近年来,在这方面发生了变化,合作社机构越来越多地准备接受国家的援助,德国就表示愿意接受它们的要求。在1895年,普鲁士政府建立了“普鲁士中央合作信用局”,拥有逐步达到7500万马克的资本。该信用局的活动非常广泛,目前大多数信用合作社与信用局发生来往。

    在俄国,也存在各种小额信贷机构。我们“储蓄贷款合作社 ”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舒尔采人民银行类型的机构,它的历史早在六十年代就开始了。“储蓄贷款合作社”,最初与俄国人的最殷切的希望联系在一起,但是辜负了人们的希望,这并不奇怪,因为就其类型来看,储蓄贷款合作社不大适应农民经济条件。储蓄贷款合作社因要求股份而不向普通农民开放,因此,在普遍贫困和小资产阶级的作用甚微小的情况下,俄国没能推广它。不过,由于它的股份比较少,可以不同时而部分支付,所以,这些合作社与赖法伊岑类型区别不大。

    很久以后,俄国出现了“信用合作社”(纯属赖法伊岑类型),近年来其数量增加得很快。这种类型的机构是在俄国1895年关于信用合作社新宪法公布后产生的。这种合作社在开办业务初始,就从国家银行借款作为必需的资本,而且它的活动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合作社接受存款并发放给自己的成员以短期贷款。

    这些机构与纯赖法伊岑类型的合作社的区别在于:前者一般不要成员承担无限的责任(每一个成员通常按合作社的义务,只承担为每一成员发放的最大贷款额的数倍的责任),并在实践中,对所选择的负责人不按无偿劳动的原则对待。其次,俄国的农民合作社也不遵循“地方化”的原则,大大超出农民合作社的规定范围。在德国,一个赖法伊岑合作社平均至少拥有100个成员,而俄国却在450个成员以上。原因在于:俄国合作社数量比较少,自然每一个合作社都要在更为广泛的地区开展自己的活动。因此,它就丧失了德国合作社那种贷款交易独立自主的优越性。

    近年来,在俄国某些地区,农民合作社广泛流行,并且成为向农村高利贷进行斗争的非常有效的手段。一个中等的农民可用它所发放的贷款去实现各种各样的目的,如购买牲畜、生产工具、租赁土地、购买土地等等。农民合作社除了为自己直接的使命外,作为农民自救组织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一方面,这种合作社也像其他形式的合作机构一样,对俄国农民具有巨大的教育意义。

    到1914年1月1日,俄国拥有12789个信用和储蓄贷款合作社,资产达到62100万卢布和800万成员。它自有资本金额相当大,达到8320万卢布。

    俄国的信用合作社(也像西方的一样),是一种小额信贷机构,最适宜于农村。但是,孤立的信用合作社并不能充分开展自己的活动。在德国,这类机构联成一体,成为中央信用局和帝国联盟。俄国也是需要这样做。近来产生的信用合作社联盟表明:俄国已经开始明显地感到有必要把各个合作社联合起来。

    信用合作社联盟应当发展成为类似于德国中央信用局那样的机构。此外,还需要建立一种把全国小额信贷合作机构联合起来的中央组织。第一个全苏合作联盟表示反对用国家金库的资产建立中央帝国合作银行,担心用国家监督排挤掉合作社贷款。原则上不应当有什么理由反对国家对合作化事业的援助,但是,须注意到俄国存在着占统治地位的官僚主义制度,不能不同情联盟的忧虑,即国家金库的援助将是用高价买到的,也就是说,俄国合作社机构现在所享有的那部分活动自由将被缩小。而且,国家银行现在打算把信用合作社变为自己所隶属的机构之一。假如这种打算实现了,那么俄国的年轻的合作社贷款事业被染上办公室职员们的那种呆板习气,只能全部垮台。所以,不能不赞同俄国合作社联盟的方针,始终坚持合作社运动最需的一点即消除政府的监督。

    在1912年,莫斯科建立了“莫斯科人民银行”,力争成为全帝国中央合作社贷款机构。

    三、 消费合作社

    购买消费品、然后将其转卖给自己成员们的消费者联盟,称为消费合作社。通常在购买商人们的消费品时,购买者要向商人付出(超出商人自己的商品劳动耗费价值)高价,消费者合作社力求使消费者保存这笔多付出的钱。它的组成部分如下:一部分人通过交付股份形成一定的资本,并用其购买消费品和设立向合作社成员出售这些消费品的场所,这种企业对消费者非常有利。

    在英国,消费合作社是根据著名的英国社会主义的奠基者罗伯特·欧文的倡议建立起来的。这些消费合作社最初建立于上一世纪二十年代到三十年代,英国已拥有数以百计的消费合作社。但是,这些最初建立的合作社所取得的成绩并没有保持下去,而在三十年代后期,几乎全部垮台。合作社迅速崩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在于这项事业是新事物,而另一方面则在于第一批消费合作社缺乏内部安排。

    合作社运动的新纪元开始于1844年,即从英国北部小城市罗契台尔由28个工人按新原则建立消费合作社开始。创建者称为“忠实的罗契台尔奠基者合作社”,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并成为后来的消费者合作社的榜样。这种合作社的章程基础是,它采取新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命名为“罗契台尔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所有成员,不论其拥有多少股份,权力一律平等,每个成员应该只有一票表决权;2)股票数额很少,甚至贫困的市民也有可能得到;3)商品出售仅用现金,不予赊卖;4)所出售的商品价格接近于市场水平即采用平均利润加采购价格;5)按每一个成员购买额的比例分配利润。

    上述第一、第二两项原则,赋予消费合作社以民主的性质。由于推行第三和第四项原则,所以,年终合作社拥有大量的余钱,将其按成员购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可见,合作社成员获取好处,不是从消费合作社店铺购买低廉商品(通常这种店铺出售的商品价格与一般公道的商品价格一样)中实现,而是从营业年度结束所分配到的金额中实现的。因此,合作社的职能作用不仅是作为一个店铺,而且还作为一个储蓄所,因为,所谓合作社的利润实质上不是别的,而是合作社成员在一年当中从小额购买额中所累计起来的储蓄钱。这些存款是合作社成员全然不知不觉积累出来的,因为每一个成员都是按普通市场价格购买商品,因而它就没受到任何损失。

    第五项原则即分配余钱遵循独特的制度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假如按照它们所交付的股份比例在合作社成员之间分配余钱的话,那么合作社不可避免地要具有企图获取最大利润的资本主义企业的性质,合作社企业越兴旺,股份产生的收入越大,则股东们就越倾向于少吸收新的享有同等权利的成员参加合作社。

    因此,出现的趋势不仅限制了股东的数量,而且也限制了合作社的业务开展。相反,在按照每一个成员购买额的比例在成员之间分配余钱时(况且股份的普通利息从余额中计算),不仅每一成员关心尽可能多地购买合作社的商品,而且所有的成员们都关心增加成员的数量,因为合作社成员越多,则合作社每一成员所得到的余钱就越多。

    这种消费合作社组织应付实际需要的能力是显而易见的。每一成员在满足自己当前需要又不受到任何损失的情况下,有可能得到大量存款(在英国,为此一个消费合作社的成员年平均可以得到约4——5英镑),而且能避免商品伪造和低劣的危险,这在普通的店铺里,会使购买者受到极大的危害(特别是在为贫困购买者开设的店铺里)。

    目前,大不列颠全部工人消费合作社都是按罗契台尔原则建立起来的。到1912年,在大不列颠,其数量已达到1520个,拥有2876872个成员,股份资本达5700万英镑,成员之间分配的纯利润达1300万英镑。消费合作社在这一年的周转额计为122885411英镑。四分之一以上的大不列颠的公民因此而享受到参加消费合作社的益处,在合作店铺里,可购到一切可能的日用消费品,如不仅有食品杂货和零星商品,而且还有肉、乳、青菜、面包、衣服、煤炭、家具和器皿,等等。

    大不列颠消费合作社分布在两个中心的周围。两个批发采购(一个为英格兰,另一个为苏格兰)合作社是它们的经济中心,而“合作联盟”(产生于1869年)则是宣传合作思想为宗旨的精神中心。这种联盟每年举行合作社代表大会,力争使合作运动不致蜕化和脱离自己遥远的崇高目的。至于谈到批发采购合作社,则它是强有力的经营组织,是消费合作的自然补充,排除批发商的中介作用,如同消费合作社排除零售商人的中介作用一样。

    消费合作社不仅能够在向外采购所需要的商品,而且还能在自己的作坊里制造产品。因此,就产生了消费合作社的生产部门,在合作运动发达的国家里,近年来越来越发挥最大的作用。

    但是,不应该把消费合作社的生产企业同另外一种生产组织即生产组合混起来。后者没有雇佣操作,而工人就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而消费合作社的工厂则是完全靠雇佣劳动操作的企业,并且利润为其主人消费合作社所得。因此,消费合作社作为业主的身份出现,当然不同的一点在于,消费合作社不会滥用自己业主的地位,它作为普通资本家却要更多地顾及到工人们的利益。消费合作社的生产企业具有充分的生命力,并得到迅速的发展,而当时的生产组合却勉强地维持生存。

    比利时的消费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类型,它和政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社会主义政党在其经济组织中找到了强有力的支柱,消费合作社在其中起着主要的作用。

    至于谈到俄国的情况,俄国的消费合作社建立于六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末,俄国消费合作社的成员已达到25万人。但是,这个比较可观的数字并不证明俄国的合作运动有力量,因为在俄国的消费合作社中,当时大多数隶属于工厂经营的合作社,几乎不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实际上,这不是自由的合作社,而是另外一种类型的组织即在某种程度上变为工厂的店铺。仅在1905年后,随着俄国社会团体的共同发展,俄国各种形式的合作运动才开始迅猛地发展起来,其中包括城市和乡村的消费合作社。到1913年1月1日为止,根据农村储蓄贷款合作社彼得格勒分部第三处的统计资料,俄国已有8790个消费合作社。这些消费合作社的成员数量约达150万人。大部分消费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农村合作社之所以得到迅速的发展,原因是:在商人们的利润水平相当高的情形下,即使是管理不善的消费合作社也能成功地与商人们进行竞争。而且,由于商品运往农村要课以非常高的利润息金,所以,几乎没有什么经验的农民也能在消费合作社里收回足以发展合作社的利润,这是毫无疑问的事。

    1905年后,俄国合作运动的发展,不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全面地表现出来。不仅出现数以百计的新型合作社,而且旧式的合作社也贯彻新的精神。在许多工厂,工人们有效地把持消费店铺,进而把这些微不足道的合作社变为有实际能力的合作社。特别是,由于持续的工业危机所造成的粮谷和其他消费品猛烈涨价,过分地影响了工人们的开支,所以,1907年合作运动更为发展。

    目前,几乎谁也不会否认,消费合作社对工人阶级来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消费合作社的成员年平均所得的那几个英镑,已经远远不是略微增加工人一般生活开支的情况了,尤其是再补充一点的话,由于存在消费合作社,工人们得到的是货真价实的商品。消费合作社对商品价格的间接影响也是很重要的。在商品竞争发展比较差的地方,这种间接影响可能更甚,促使零售价格大幅度下降,例如在俄国,农村店铺的价格就有时下降,在附近开设消费合作社后,价格要百分之数十地下降。因此,不仅是合作社的成员,而且所有的居民都会从消费合作社得到收益,而商人们从居民们那里所得到的“贡品”就大量地减少了。

    其次,在消费合作社中,建立不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另外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对于现代经济制度普遍进步是很重要的。消费合作社直接排除资本主义的交换,而用有利于消费者的有计划的交换组织来代替资本主义经济自然的交换机制。这一点使现代经济制度贯彻一种有利于居民的、自觉地控制社会经济过程的原则。消费合作社的业主不是资本家,而是广泛的社会集团,而且消费合作社的目的不是用所耗费的资本来获取最大的利润,而是在每个成员为消费需要消耗自己的收入时,使他们尽可能有大量的存款。因此,消费合作社的收入不是利润,因为它是消费者积蓄的存款,不是所耗费的资本换来的利润。

    消费合作社在改革交换时,并不满足于这一点,还企图改革本身的生产,也就是说,它以企业主的身份,在排挤掉商人资本家之后,还企图排挤掉工厂资本家。尽管消费合作社是这样一个徒具形式的业主,就像一切其他的企业主一样,但是,异常重要的是,在这种情形下,业主却并不是与工人异己的资本家,而是合作社,它的成员恰恰就是工人自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集体的工人就是每个工人的业主,就像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情形一样。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消费合作社是一个非常强大的组织,比如在英格兰,它拥有四分之一的居民和每年掌握数以千万计的英镑流通额。因此,我们面前出现了在资本主义旧世界内部以不可抑制的力量向前发展的新的经济世界,这个世界是建立在根本上否定旧世界的原理基础上的。

    在这些新的经济组织里,无产者获得了一种经济教育,不经过这种教育,无产者永远不会完成建立未来制度的神圣任务。将来,工人要独立地掌握异常复杂的和庞大的经济机制,为此,工人应当具有高水平的经营本领、经济进取心和核算精神。如果工人为资本家雇佣劳动,那么他不可能得到这些素质。合作教育必须给工人以这种培养,伟大的合作化历史事业就包括了这一点。

    消费合作社与其他合作形式本质上的区别是,这是无产阶级合作的唯一形式。在交换范畴中,其他合作社就是为小生产者的利益服务的,向他们提供生产资料,或者组织加工和出售小生产的产品。无产者丧失了生产资料,不是自己劳动产品的主人,因而也就不需要上述类型的合作社。他的所有财产就是消费品。因而,他仅仅作为消费者、消费品购买者,才成为合作组织的成员。

    恰恰这一点赋予消费合作社以特殊的重要性。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生产竞争和居民的无产阶级化。鉴于这一点,无产阶级的合作组织的作用日益增大。因此,消费合作社的巨大成就促使许多社会主义者产生一种想法,即消费合作就应当把所有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加以解决,看来这是不足为奇的。事实上,目前消费合作社已经成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的力量了。难道消费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就不能做到逐渐地把整个国民经济都包括进来?也就是使消费合作社手里集中全部社会的生产资料,并因此资本主义世界逐渐地和悄悄地变为新的世界,合作的世界和社会主义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统治者将不是资本家,而是工人。

    然而,不论这种幻想多么自然,它却是一种虚幻。消费合作社是一股巨大的经济力量,但是它毕竟有自己特定的界限。

    但是,这些界限来自消费合作社本身的特性。消费合作社的力量及其在与资本主义企业进行斗争中占主要优势是在于它是一种永远有着得到保障的市场 。消费合作社不需要寻找购买者,因为正是这些消费者组成了消费合作社。由此应当看到,在消费合作社的帮助下工人们之所以手里掌握生产资料,仅是因为他们充当着市场上的购买者的缘故。但是,一般说来,消费品,特别是工人阶级的消费品只是市场上的部分商品。除了消费品之外,消费合作社还生产不列入民用的生产资料。路轨、铁路附属品、船舶和其他等等,这些都不是工人们要购买的,也就是说,这些物品的生产都不是消费合作社所组织的,但是,对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来说,其特点却正是逐渐扩大构成生产资料的那部分社会产品,并缩小构成消费品的那部分社会产品。

    诚然,其他类型的合作社正是为生产资料的需求而建立的,这就是把小生产者联合起来的合作社,例如,农民采购合作社,等等。但是,在现代技术的条件下,小生产只有在农业经济中才能得到顺利发展,资本主义大生产往往在工业中占上风。所以,采购合作的范畴在很大的程度上自然就不包括广泛的、主要是其作用日益增长的工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部分。资本主义世界占支配地位的生产,目前是铁路工业(近年还有棉织工业)。在这一方面,我们看到了资本的过分聚集即握有数十亿卢布资本的企业。工人消费合作社完全无力掌握这些现代资本的主要支柱。消费合作社完全是另外一种范围,就其国民经济作用来看,是非常狭窄的,也就是国民消费的范畴。

    而且,这还不是全部居民的消费,而仅是其局部的即主要是工人阶级阶层和次要的资产者阶层的消费。无产者的低层之所以不能成为消费合作社可靠的顾客,是因为他们不是可靠的市场。工资低下的无产者需要过半游荡的生活,并且不能把自己和消费合作社联系在一起,在这一点上,无产者是十分无援和贫困的。同时,消费合作社就需要现金出售,而无产者惯于赊购。相反,合作社上层有产者阶级是合作社需要的富有者。消费合作社却不能满足富有人们的阔绰的要求,因为消费合作社是为广大消费者开设的。对富有者来说,不需要合作化。因此,消费合作化即便其最为发达的时期,也只能涉及部分日用消费。

    最后一点,在现代经济的条件下,相当一部分社会劳动耗费在出口商品的生产上。例如,英国相当一部分棉织产品运往国外。不论英国消费合作社多么发达,它也能找到以世界为市场的这部分英国产品的销路。

    当然,在合作化发展的一定程度上,最后一点障碍并不是无法克服的。合作化可以超出某些国家界限,把各个国家的合作社联系起来。例如,英国消费合作社就直接与丹麦的乳品合作社有往来关系,而丹麦的农民不经过任何资本主义贸易的中介,直接向英国销费合作社组织内的工人们提供牛奶。但是,要做到这一点,不论是输入国,或输出国,需要有非常发达的合作社;然而这种情形是罕见的。向没有合作社的文化落后的国家输出商品,自然是超出了消费合作化的影响范畴。

    这样一来,非常清楚:消费合作化不论怎样发展,正如其他合作化形式一样,都不能够摧毁资本主义世界的堡垒。但是,也非常清楚,合作化却提供了钱财并组织了获得新制度胜利的力量,没有合作化,这种胜利在相当的程度上是不可靠的。

    四、农业合作组织

    农业经济合作社是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是主要为农民服务的信用合作社。但是,此外,农业合作化还表现在其他一系列的组织中。采购合作社、销售和加工合作社在农业经济中多半都有份。

    特别是农业加工 合作社别有风趣。它需要与生产组合 加以严格区别。在生产组合中,企业属于其从事劳动的工人。相反,在加工合作社里,生产则是用雇佣劳动进行的,而且企业的主人是一批小生产者,他们经营企业,为自己的某些产品加工,费用由大家共同负担。这种类型的企业以及最为广泛的形式可算为油脂加工合作社 了。

    丹麦是当代油脂合作社类型的古典式的国家。在丹麦,1882年由斯蒂林——安德森创建了首批油脂业合作社。这批合作社立即引起公众的注意,在翌年又有一些新的油脂合作社建立起来。之后,这种新式企业的发展速度异常之快,每年都有数十家企业出现,之后就是上百家企业出现。到1913年,丹麦拥有1177家油脂合作社,其成员达到156000人。这些企业的周转金在这一年达到32600万马克。

    油脂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如下:油脂合作社属于一伙农民,也有属于较大的户主。用于建立油脂合作社的费用通常是由发达的小额信贷合作企业提供的。油脂合作社的主人们有义务用自己的产业向油脂合作社供应牛奶。同时油脂合作社所使用的牛奶按其质量进行严格核算。这种办法所收集起来的牛奶,在有经验的技师管理之下,在合作社里通过其他雇佣工人们的协助加工成为油脂,然后予以销售。所获得赢利额在合作社的户主之间按每一户主提供的牛奶数量,有比例地进行分配(当然首先要抵敷一切支出之后)。

    在丹麦,当时每一个油脂合作社都是完全自主的,通过一系列的组织同全国其他油脂合作社发生联系,共同形成一个严整的和互相有联系的全国性的整体。丹麦油脂合作社的发展结果是,大大提高了生产技术水平。制造油脂的全部过程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并且油脂的质量不断得到改进,以至于丹麦的油脂就其美质来说,可列为世界市场的头等产品。油脂的个体生产似乎完全无力与合作社的生产进行竞争,而且,目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丹麦制造的油脂,属于绝大部分是中层和低层农民参加的油脂合作社制造的。

    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其他国家里的乳制品合作社也迅猛地发展起来。

    其他样式的加工合作社有:葡萄酒业合作社、淀粉磨制业合作社、合作磨坊、酿酒厂,等等。

    采购 和销售 合作社的目的在于使农业生产者摆脱商人们的剥削。在各个国家里,采购合作化,作为相当广泛的合作化,得到了特殊的发展。

    这些合作社之间都联成地方的和国家的联合会。德国的销售合作社较之丹麦的,其作用不是很大,因为丹麦拥有一系列大型国立组织来销售各种农业产品。

    在德国南部(以及在其他国家里,例如,在瑞士),近年来农民中间联合使用农业机器的合作社(农业生产 和副业组合 )得到了相当的普及。一伙农民合力购买机器,并且每一个成员可以轮流利用机器。这样一来,农民们有可能使用(小农经济来看很贵)比较昂贵的机器,例如,蒸汽脱粒机以及播种机和收割机,等等。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一般比德国的要慢。然而,法国共有4千多个所谓的农业辛迪加即各种性质的合作组织。酿酒业、园艺业、果园业、烟草业和其他的辛迪加,其追逐的目的在于合力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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