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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滴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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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称着

    杨化群译

    梵语 拿亚屏度那纳玛札嘎若啦

    藏语 日比耶涕巴谢甲威耶绕都杰巴

    汉语 正理滴论

    敬礼妙吉祥童子

    一、现量品

    士夫成办诸事,正智必须先行,故於此处,当叙述之。

    正智有二,谓现量及比量。

    其中现量者,谓离分别,不错乱。分别者,谓混言诠名种显现之识,当离之耳。不错乱者,谓未被眩瞖、速转、乘舟混乱等迷惑所生之智。

    此智分为四种,其中五根现量者,谓各取现境之等无间俱缘境识。意现量者,谓与五根认识相应之等无间缘所生之意识。自证现量者,谓由心及心所所生之诸自证分。瑜伽现量者,谓修习正确境物最终所生之瑜伽识。

    现量智所缘之境为自相。自相者,谓从近或远之境物所生之认识,各照自境,现见各异。此种境物之所以名为胜义有,谓是因为彼为物之实相,唯表彼之功能故。

    其余皆为共相,此为比量所缘之境物。

    现量之智,即为量之结果,盖唯以了境为其性故。与境物相应,为彼之量者,由彼之力,方立了境故。

    二、自利比量品

    比量分为二种,谓自利及利他。其中自利比量者,谓由具三相因,所生诸认识。於此建立量果之理,与现量相同。

    具三相之因者,谓於所推论比度之事上必须具备,於同品上定有,於异品上遍无。所比度之事者,於此指欲了知之各别有法。同品者,谓概与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异品者,谓非同品。包括彼外之异品,与彼相违之异品,彼上没有之异品三种。

    三相所在之处,唯有三种因,谓未缘到因,自性因,果因。

    其中未缘到因者,如云:於各别地方无瓶,若有,则当为缘虑之所明了,但未缘到故,所谓缘虑之所明了,谓具备缘虑之其他缘及所缘物之特殊自性。即说凡有自性之处,而能缘识之其他条件若亦具备,必然成为现实。

    自性因者,唯自具有所成立法之因,如云:此是树木,是沉香树故。

    果因者,如云:彼处有火,以有烟故。

    此三种因,概括为二种,一为立物因,一为否定因。

    若自性相系属者,乃由意义得了知;若与彼物不相系属,亦不肯定与彼物不相混淆。

    所成立之义与因相系属,复分为二种,即直接为所成立义之自性及从所成立义出生,凡非彼之自性及非从彼出生者,乃为与彼无相系属之自性。自性及从生二者,唯是自性因及果因,唯由此二因,成立事物故。

    虽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缘到而言,谓物若有,不致未缘到彼故。若於他处,因域,时,性原因隐秘之物,未被缘虑之所明了者,虽因自之现量识错觉,而彼物亦不定为无,既未受迷惑并有念行之立者,其现量识,若将过去,错觉为现在。容有所谓无物之言诠,因彼物必定无故,彼之量式,分别列出,有十一种。

    自性未缘到者,如云:此处无烟,若有,则应为缘虑之所明了,但未缘到故。

    果未缘到者,如云:此处生烟之因力,非无障碍,以无烟故。

    能遍未缘到者,如云:此处无沉香树,以无树故。

    缘到自性相违者,如云:此处无冷触,以有火故。

    缘到相违果者,如云:此处无冷触,以有烟故。

    缘到相违遍者,如云:物出现後未定为变坏者,须待他因故。

    缘到果相违者,如云:此处冷因之力非无障碍,以有火故。

    缘到能遍相违者,如云:此处无霜触,以有火故。

    因未缘到者,如云:此处无烟,以无火故。

    缘到因相违者,如云:此处无所谓寒毛竪起等之各别现象,以接近制服彼之各别物故。

    缘到因相违果者,如云:非是具有所谓寒毛竪起等差别之人,以有烟故。

    由於对他物之存在及否定缘故,所立量式虽异,然由义势之门,果未缘到等未缘到之十种量式,皆摄於自性未缘到之中。由於屡见立量而串习,使自己亦如是领悟其遮破,故於自利比量时,亦分别叙之。

    为成立所谓无之名言,此等未缘到因之量式中,亦有缘到自性相违等,以及未缘到原因等,凡所说之否定,唯从缘虑之所明了而言缘到及未缘到者,亦当了知。

    於他处不必成立相违及有或无因果。对隐秘之物,未缘到之现量及比量,其正确与否尚为疑惑之因素,因为不能以量识之错觉成立无物故。

    三、利他比量品

    利他比量,说为三相因者,谓於因安立果故。由於立量之别,此分二种,谓具同品法及具异品法无论立何种量式,皆具此二义,无有差别。

    其中具同品法者,谓凡缘虑之所明了物,若未缘到,即为所谓无之名言安立之处。如云:如所见某物,於所立宗上之瓶。为缘虑所明了却未缘到,如兔角等。

    如是立自性因之量式,如云:凡有,皆是无常,犹如瓶等。此为纯自性因量式。如云:凡有生,皆是无常。此属自性差别法之自性因量式。如云:凡所作,皆是无常。此为特殊之差别者。为成立自之性质,而观待别有作者之性质,故说为所作性。如对勤勇无间所发性及由缘之差别而异等,亦应如是观之。

    所谓有或有生、所作等语,乃显示为近於宗之法。一切能立之法,无论成立自之何等体性,能立之法与所立法,唯随逐相系属而立,应通晓之。实则,彼为彼之自性,其自性亦为因故。在成立彼时,若彼不能成立,或因为无彼之自性,或因为谬误故。

    果因之量式,如云:谓何处有烟,则必有火,犹如灶房等。此处亦有烟,於此,唯就成立因与果物之关系时,为了成立原因而以结果为因立量式。

    具异品法之量式,如云:於何处有,即为缘虑之所明了,此则唯就缘到而言。如云:若是青色等支分,而於此处缘虑之所明了者为瓶,以未如实缘到瓶。即未缘到之量式。

    若无无常,则是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性皆必然无。所谓声是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性,皆为自性因量式。

    如云:若无火,则不出烟,此处有烟。此为果因之量式。

    就意义而言,由同品法,对所立量式之异品法亦能领悟。若无彼法,则所成立法即无随因後行故。如是,由异品法,亦能领悟随因後行者,若无彼法,则无所成立法,无有因,即不能成立宗。若於自性不相系属,反一方,则另一方未必能遣。

    复次,一切量式皆概括为二种,谓彼之自性及因果。是故言遣,则须叙其相系属。如是,遣之一词,唯摄相系属。凡诠表何种相系属,亦即名为随因後行。如是,不论从随因後行门抑或随因遣行门。虽仅用一词,而於同品及异品,即可诠表其有因与无因,是故勿须定用上之二语以诠表所立之量式。

    未缘到因之量式,如云:凡是有者,必为缘虑之所明了,此则唯就缘到而言,若未缘到,则彼为无。领悟此理,随因後行,即得成立。此二种量式,亦非必须皆标明宗。

    於此凡有同品法之量式,亦为凡缘虑之所明了而缘到者,为所谓无之名言所诠境,如言於此缘虑之所明了之瓶未缘到,则由此义势显示此处无瓶。

    如是凡有异品法之量式,亦为所谓有之名言所诠境,为缘虑之所明了,则必为缘到,於此言如此之瓶未缘到。则由此义势谓此处所谓有之名言所诠境为无。所谓宗将如何显示,谓显示为唯自之自性,自己,意乐,非被排除等皆说为宗。所谓自之自性,谓许为所成立法。

    所谓唯自之自性,唯许为所成立法,非堪为能立,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眼所见为因,於声则不极成故,若此为所成立法,彼於此处,则唯诠为能立,不许为唯所立。

    所谓自己,即於彼时立论者所诠表之能立,是故若有人根据某种论典,虽诠表能立,由於此种论典对彼有法,已许多种法,但於彼时之立论者,乃随自意乐而为所立,并非为立论之敌方。

    所谓意乐,谓无论净议何义而立之宗,皆为随自意乐之能立,在此以多言表述所成立者,以彼为所诤之事故。如云:眼等必为他用,是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支分。於此虽未直言为我所用,但实唯为我而有所立,以此仅为言诠,非真所立故。

    所谓非被排除(玄奘译作「相违」),谓虽具上述彼等相,但所爱乐能立之义,凡被现量,比量,世许(世间共许),自语等所排除者皆非宗。

    此中被现量排除(玄奘译作「现量相违」)者,如云:声非所闻。

    被比量排除(玄奘译作「比量相违」)者,如云:瓶是常住。

    被世许排除(玄奘译作「世间相违」)者,如云:怀兔非月。

    被自语排除(玄奘译作「自语相违」)者,如云:比量非量。

    以上所列均为似宗,以犯被四种排除过(又可名为似宗之四种相违过一一译注)故。

    如是不论极成与否,皆许为宗。於彼时由於立论者自己非意乐之宗,唯以言诠及遣被排除,遂为所成立法。具其自性及立论者之意乐,未被排除三者方可为宗。唯其如是,宗之性相,始为无过。

    利他比量者,谓诠因三相。於三相中若缺一相未言及,即名似成立,虽已言三相,立论者或敌论者,不极成或有疑义,亦名似能立。与有法相系属之一相不极成或疑惑时,皆为似因不成过。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以眼所见故为因,则两俱不成。如为成立树木有心,以剥去其皮即死为因,对敌论者有不成过。盖彼敌论者只许识,根寿之灭相为死,而树木无此等相故。如为成立苦乐等无意识,以有生或无常为因。立论者数论派於自己则犯不成过(以上之二不成过,合称立者敌者任何一方随一不成。──译注)。

    如是,若对性质及事起疑惑时亦犯不成过,如为成立有火,而以疑惑雾气等物为大种和合为因。(此名「犹豫不成」,因为远处似是烟,实为蒸气、雾气等。──译注)又如,以孔雀鸣故为因,成立在此山间有孔雀。但对鸣处尚未明了(因所系属的地方不能确定,称为「所依不成」。──译注)。

    有法不成亦犯不成过,如为成立我於一切处,以於一切处缘到之功德为因(胜论派主张随处有和灵魂同样的我,以随处可以发现知觉等属於我的性质为理由,因敌论者中如佛家不许有我,其理由又从何处发生?此种错误由有法连带而来,故名「有法不成」──译注)。

    如是,於异品遍无一相不成,亦为似因不定过,如为成立声是常等法,以所量性故等法为因,则遍於同品及异品或遍於任何一品。(此为「共不定」。细分为「同品遍转,异品分转」;「同品分转,异品遍转」;「俱品一分转」三类──译注)。如是对此相若起疑惑,亦唯为不定因过者,如云:对欲言之某甲,为成立其非一切智者或具贪者,而以言说等法为因,乃於从异品上遣除起疑惑。对一切智者,言未见其言说之所谓未缘到之相者,以未如境见之,故为疑惑之因。尤其为遣除非一切智者,而遣除言说等,乃成为疑惑,因为言说与一切智二者不相违故。

    如云:虽未见到,但凡一切智者皆未言说,此说所遣,亦不成立者,因为生起疑惑故。诸物之相违有二种,一者谓非未全具因而生之果,有他则自无之相违,如冷触与热触。二者谓一方排另一方而存之唯实相者,如有与无。言说及一切智者均无此二相违过,不相违故,虽缘虑亦非了知为无。

    贪等及言词等并不能成立为因果之物。盖遣他事非因并非亦遣言词者,如是若遣言词等,则有犹豫不定。二相颠倒成立,亦是相违。二相者何,谓同品定有及异品遍无。

    以所作性及勤勇无间所发性为因,成立常住,是相违因,盖此二於同品中无,於异品中有,乃为颠倒成立。此二相皆因颠倒成立所立法故,为相违因。

    违意许故,岂非第三相违耶?如以积聚性故为因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卧具等支。其中许非积聚为他用,乃颠倒成立故相违。其何故不明言,因唯摄入此二之中故。此二颠倒成立所立法,与此二非异故。而意许与言诠二者为所立法则无差别。从二相中,一为不成,一为犹豫故不定。如云:以言说故,而为离贪者,或为一切智者。此之随因遣行为不成因。於随因後行,乃为生起疑惑,因为尚不明了一切智与离贪欲者故。对此则於言词等尚疑惑为有或无故。此为犹豫不定,如以有生命等为因,成立活身体有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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