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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章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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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注】資者,人之行也。釋文,公羊定四年疏。事父與母,愛同敬不同也。治要。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注】事父與君,敬同愛不同。治要。

    疏曰:鄭注云:「資者,人之行也」者,公羊定四年傳「事君猶事父也」,何氏解詁曰:「孝經曰『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疏云:「鄭氏孝經注曰:『資者,人之行也』,注四制云:『資,猶操也』。然則言『人之行』者,謂人操行也。」案:喪服四制疏曰:「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君,則敬君之禮與父同。」又曰:「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母,而恩愛同。」與公羊疏義合。鄭注考工記、喪服傳、明堂位、表記、書大傳,皆云:「資,取也。」此不同何氏訓「取」者,鄭意蓋以經之下文乃言「母取其愛,君取其敬」,此不當先以「取」言也。

    云「事父與母,愛同敬不同也」者,即表記「母親而不尊,父尊而不親」之義。

    云「事父與君,敬同愛不同」者,喪服傳曰:「父,至尊也」,又曰:「君,至尊也」,是敬同之證。通典引異義:「鄭玄按孝經『資於事父以事君』,言能爲人子,乃能爲人臣也。」案:喪服四制已引此經二語,禮記出於七十子之後,則孝經又在其先矣。漢書韓延壽傳引「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風俗通封祈下引「資於父母以事君」。

    故母取其愛,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注】兼,幷也。愛與母同,敬與君同,幷此二者,事父之道也。治要。

    疏曰:鄭注云:「兼,并也」者,儀禮士冠禮「兼執之」,大射儀「兼諸跗」注,左氏昭八年傳「欲兼我也」注,説文,廣雅釋言,華嚴音義上引文字集略,皆曰:「兼,并也。」

    云「愛與母同,敬與君同」者,劉瓛曰:「父情天屬,尊無所屈,故愛敬雙極也。」

    故以孝事君則忠,【注】移事父孝以事於君,則爲忠矣。治要「矣」作「也」,依明皇注改。正義云:「此依鄭注也。」以敬事長則順,【注】移事兄敬以事於長,則爲順矣。治要。

    疏曰:鄭注云:「移事父孝以事於君」者,邢疏曰:「揚名章云『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是也。舊説云:『入仕本欲安親,非貪榮貴也。若用安親之心,則爲忠也。若用貪榮之心,則非忠也。』嚴植之曰:『上云君父敬同,則忠孝不得有異。』言以至孝之心事君,必忠也。」

    云「移事兄敬以事於長」者,邢疏曰:「下章云:『事兄悌,故順可移於長。』注不言『悌』而言『敬』者,順經文也。左傳曰:『兄愛弟敬。』又曰:『弟順而敬。』則知悌之與敬,其義同焉。尚書曰『邦伯師長』,公卿也。則知大夫以上,皆是士之長。」案:曾子立孝篇曰:「是故未有君而忠臣可知者,孝子之謂也。未有長而順下可知者,弟弟之謂也。」盧注引孝經曰:「以孝事君則忠,以敬事長則順。」吕氏春秋孝行覽高誘注引「以孝事君則忠」。

    忠順不失,以事其上,【注】事君能忠,事長能順,二者不失,可以事上也。治要。然後能保其祿位,【注】食稟爲祿。釋文。

    疏曰:鄭注云:「事君能忠,事長能順」者,承上文言。邢疏曰:「事上之道,在於忠順,二者皆能不失,則可事上矣。『上』謂君與長也。」

    云「食稟爲祿」者,孟子曰:「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王制與孟子同,此士食祿之證。周官司祿闕不可考。鄭注孝經用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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