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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經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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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經解》所言禮教,即指《儀禮》,與《詩》、《書》、《樂》、《易》、《春秋》合爲六藝。《禮記》爲傳記,出於先師,至《周禮》則爲官職, 如今《 紳》。中多制度,非儀注,以「周官」之名爲正,當爲《王制》立官傳説。或以《周禮》爲經禮,《儀禮》爲曲禮者,誤也。

    一、《王制》司徒所掌六禮,即今《儀禮》,專詳儀節,爲上下日用行習通行,凡非司徒所掌者,於《别録》屬制度,不得以禮爲名。《漢書·志》、杜氏《通典》專以儀節爲禮,最得古義。自朱子誤收王禮,近人更毫無區别。 《儀禮經傳通解》誤收王禮,《禮經通例》、《五禮通考》遂以典制之事概名爲禮。 今以儀注爲禮,不用僞「周禮」、「五禮」名目,以合司徒之義。 凡軍制、明堂皆不取之。

    一、禮與樂類與《詩》、《書》爲四教,《論語》稱「執禮」。《詩》、《書》屬諷誦,禮樂屬行習,不易之論也。庠序立教,故於士禮爲詳,取其切近,兼以用之者多。若天子、諸侯禮節,則有司存,故詳於卑而略於尊。

    一、經傳庠序貴於簡易,十七篇録要起例,本末已備。 邵氏《通論》言之甚詳。 以禮書論,若《開元禮》、《會要》、《儀注》等書,非不詳盡,然何能人置一編,命之肄業?且與各經多寡懸殊,三年通經,豈能過爲煩重?既已通經,經之所無,緣經草創,後世禮官,職掌千百,經文固不出其範圍,何嘗苦於缺略。以十七篇爲不全,乃古文僞説,惟之别經,其事自明。

    一、禮有五等差别,經則但録一篇,傳記補其異同,此一篇可作五篇,於《相見》、《覲禮》、《少牢》、《特牲》更即等差以示推比。經言大略,潤澤在人,固不以不收《公冠》爲疑。

    一、禮有異名同實,朝聘、會盟、燕享、飲食,名目雖有區分,節儀無大改變,舉一反三,由顯推隱,傳記或示異同,亦如五等差分之例,一篇可作數篇之用,端由善悟。使備録其文,則重複雜沓,反生厭倦 注 之心矣。

    一、經不但篇目不備,且每篇亦多互見之例,此篇已詳,於彼從略,既始已詳,則終可推,不可拘無明文,指爲缺典。 如冠無見父及兄弟之文,昏無初見廟及舅姑、賓客之類。 《春秋》之例,貴於比屬,又因疑惑,乃爲明之。凡所易明,皆不再見各篇文,一例即各篇文不全録也。

    一、經從簡貴,傳務詳明。《詩》、《書》、《春秋》,其例可推。除本經記傳以外,凡雜見兩戴及他書,皆取附各篇之下。 以《喪服》而論,《大傳》、《小記》、《閒傳》、《服問》、《三年喪問》、《喪服四制》合之本經之傳,是經一,傳、記、問共有七篇。以此推之,是傳記之文當過於經文五倍也。 其非全篇者,亦依類采入 注 。至於事蹟,亦仿《經傳通解》之例於篇末。

    一、《左傳》有先經之例,今取吴氏所補《逸禮》篇補篇前,以爲先經起義。 如《釁廟》、《遷廟》補於《祭禮》之前。

    一、《左傳》有後經之例,今取吴氏所補《逸禮》篇目補於篇後,以爲後經終事。 如繹祭之類。

    一、存附篇。凡事與經不屬者,則依類取其儀節附存之。

    一、補儀節。各篇所有關義萬不可所 注 者,則爲補録於後,如祭禮但詳享尸,而祊祭迎主於堂,薦毛血之儀皆無之,有終無始,萬不可缺,則取《禮記》諸文補其儀節。《昏禮》先祖後配,則據《左傳》補之。

    一、《禮經》但録綱禮常文,至於臨事不能拘泥。《春秋》藉行事以明王制,多有變化,無一板執。如《王制》、《左》、《國》藉行事以明《禮經》,亦如《春秋》之作。《春秋》無一不本禮而發,特事有常變,文有差互耳。當實引據之,不可斥爲異己。

    一、賈子《容經》所謂曲禮威儀,但説一事,不相貫串,先習《容經》,後通《儀禮》,以《儀禮》由《容經》湊而成。 《容經》如小學釋字,《儀禮》則經説。 今既别注《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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