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五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僖公

    元年,春,王正月。

    不稱即位,公出 季子上年奉公出奔。 故也。 《公羊》:「繼弑君。」 公出復入, 此爲公舉。 不書, 例書。 諱之也。 與二《傳》同。 諱國惡,禮也。 二《傳》爲内諱。

    齊師、宋師、曹伯次于聶北,救邢。 曹獨稱伯,見齊、宋皆君。師者略之,不足乎揚。先言次,而後言救,君也進止自由,故先次後救,與叔孫豹不同。

    諸侯救邢。邢人潰, 待其潰而後救之,故次。 出奔師, 不書,爲救者諱。 師遂逐狄人。 足見齊强狄弱。 具邢器用而遷之, 《公羊》:「不言齊侯,不與諸侯專封。」 師無私焉。

    夏,六月,邢遷于夷儀。

    閔二年傳僖之元年,齊桓公遷邢于夷儀。 此齊遷之也,以自遷爲文,辟專封也,如邢未亡者然。 邢遷如歸。 按,此師説彙舉于閔公篇者。

    齊師、宋師、曹師城邢。 夏城不時,不譏者,有爲而然,不拘時刻。何爲復言三國師?不復言,無以知其爲一事也。

    夏,邢遷于夷儀,諸侯城之, 《經》但言齊、宋、曹,大國言齊,小國言曹,諸侯皆在之辭。 救患也。 《傳》齊桓存三亡國以屬諸侯。 凡侯伯, 二伯也。 救患、分災、討罪,禮也。 此爲大傳總例,後師乃分以説各條。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齊人以歸。 夷,齊地也,桓公酖殺哀姜于此。實薨在以歸後,避其事,故以爲先薨,齊侯特以喪歸耳。

    閔二年傳:閔公之死也,哀姜與知之,故孫于邾。 以上説閔公編孫邾事。 齊人取而殺之于夷,以其尸歸。 與二《傳》同。 僖公請而葬之。 指本《經》。《傳》説具其本末,有先《經》、後《經》之分。

    楚人伐鄭。 伐惡事猶稱「人」者,楚漸進也。

    鄭即齊故也。 與齊争鄭。

    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人于檉。 檉者,内邑也。

    盟于犖, 犖即檉,一地二名也。 謀救鄭也。 陳不序,從楚也;衛不序,有難也。

    九月,公敗邾師于偃。 疑戰不日。邾無師言師者,以公敗録之。○内敗外則直敗之,不言戰;内諱敗不言敗,以戰爲内敗文。此内外例,非魯全以未陳勝外也。

    虚丘 魯邑。 之戍將歸者也。 魯有亂,邾使兵戍虚丘,魯、邾無怨,因兵將還,要而敗之,所以惡僖公也。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于酈,獲莒挐。 内不言「獲」,言獲者,一見例也。

    冬,莒人來求賂, 此莒伐我,不言莒伐者,戰不言伐也。 公子友敗諸酈。 事實與二《傳》同。 獲莒子之弟挐, 小國大夫不氏,故無稱弟者。 非卿也, 邾、莒無命大夫。 嘉獲之也。 嘉同喜。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夫人不稱姜者,因與弑而貶也。不貶于與弑而貶于以喪至者,從其重也。

    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君子以齊人之殺哀姜也 注 ,爲已甚矣, 《穀梁》:其不言姜,或曰爲齊桓諱殺同姓。與《傳》義同。 女子,從人者也。 伯主大義,得討,但殺之爲過。

    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 楚丘,衛邑也。城者,滅也。孰滅之?狄也。不言狄,滅者爲桓公,諱也。

    閔二年傳僖二年,封衛于楚丘,衛國忘亡,諸侯城楚丘 《穀梁》:「國而曰城,此邑也,其曰城何也?封衛也。」 而封衛焉。 按,此《左氏》别一説。○不與桓公專封,實與而文不與也。 不書所會, 據城邢言齊、宋、曹三師。 後也。 《傳》例:凡諸侯會不書所會,後也,後至不書其國,避不敏也。○公後至,諸侯已會,故不列數。諸侯城緣陵,《公羊》以爲離至不可得而序,義亦同。

    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哀者,謚也。夫人當從夫謚,此特謚,非禮也。哀,惡謚,亦譏之。○閔二年《傳》:「僖公請而葬之」,終此事。

    虞師、晉師滅下陽。 晉至此乃見者,以爲冀州方岳,因避齊桓,故晚見之。

    夏,晉里克、荀息 經書師傳言二卿,此世尚不叙大夫專兵,不得爲貶之。 帥師會虞師 以會者,以虞爲主。 伐虢, 小國無師,因其先晉,故言師也。 滅下陽。 此滅同姓也。不見其人者,方譏虞貪賂取亡,不責滅同姓。滅同姓又别見之。 先書虞, 據晉爲主,當先叙,又虞小晉大。 賄故也。 虞,微國也,序乎大國之上者,首惡也。因亡,受賄假道,滅國以取亡也。

    秋,九月,齊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貫。 此齊桓大伯,一匡天下,晉、楚分伯,各主北南,蓋用四岳之制,以南北爲綱而略于東西。西方秦不出,會雍不見,故略西岳;東方魯主東岳,見一州;徐已屬南方,爲夷狄,此晉、楚爲北南方岳之事。齊桓爲大伯,一統天下,皆其所屬。故《穀梁》以齊同盟爲尊周,晉同盟爲外楚。江、黄近楚,乃南方國,爲周南、召南所屬者,統來盟會,是爲一匡天下。○小國惟詳卒正。外國常叙許男,此不叙近國而叙荆州之江、黄,江、黄已叙,則其他可知。

    秋,盟于貫,服江、黄也。 江、黄者,近楚之小國也。二《傳》皆謂大國言齊、宋,遠國言江、黄,是天下諸侯皆在之辭。

    冬,十月,不雨。 《穀梁》:「不雨者,勤雨也。」

    楚人侵鄭。 稱楚者,以爲荆州之小國皆在也。何以知之?因會盟見方伯爲一州皆在之辭,餘例從同。

    冬,楚人伐鄭。 《經》言「侵」、《傳》言「伐」者,亦略之,避齊桓也。 鬬章囚鄭聃伯。 《傳》四見鄭聃伯,事不書者,略之也。

    三年,春,王正月,不雨。 此例本《傳》無文,杜用二《傳》説。

    夏,四月,不雨。

    徐人取舒。 徐者,州舉之也,明爲夷狄國。《春秋》非十九國不記事。此記徐,與梁亡同。梁爲秦封,徐爲蔡封,雖舉徐、梁,實舉蔡、秦也。○取,言易也。潁氏云:「舒有五名 注 :舒,舒庸、舒龍、舒鳩、舒城,其實一也。」

    六月,雨。 言僖有憂民之志,故每時一書;文無憂民之志,故歷時總書。

    自十月不雨至于五月, 歷三時之久。 不曰旱,不爲災也。 僖勤雨,故不成災。

    秋,齊侯、宋公、江人、黄人會于陽穀。 齊爲大伯,合八州皆統之,如周、召合統諸侯,不只會北方之國。

    秋,會于陽穀, 《穀梁》:「陽穀之會,桓公委端 笏而朝諸侯,諸侯皆諭乎桓公之志。」謀伐楚也。 爲下召陵事。

    冬,公子友如齊涖盟。 涖盟例不日。

    齊侯爲陽穀之會來尋盟。 尋盟承陽穀言之,是陽穀亦盟也。盟不言盟,成桓公之伯也。 冬,公子友如齊涖盟。 據此可知上之亦盟。《穀梁》:「涖者,位也,其不日,前定也。」

    楚人伐鄭。 獨言楚而不言從者,不與從夷狄以伐中國也。

    楚人伐鄭。鄭伯欲成, 從楚。 孔叔不可,曰:「齊方勤我, 陽穀齊伯方盛。 棄德不祥。」 明德,伯者之事。○鄭從齊,故下伐楚叙在師也。

    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遂伐楚,次于陘。 不以諸侯潰之爲文,重出蔡,與梁亡同,「侵」爲嘉蔡,「潰」爲惡蔡,義各有異。

    春,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蔡潰, 民逃其上曰「潰」。 遂伐楚。楚子使與師言曰:「君處北海, 齊地在兖州,屬恒山。《楚語》:「北正黎司地以居民。」○《莊子》:「北海之帝曰鯈。」 寡人處南海, 荆正南。《楚語》:「南正重司天以居神。」○「南海之帝曰忽」。 惟是風馬牛不相及也。 北海如《書·文侯之命》,南海如《甫刑》,中分天下,不相統屬, 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 《書》分天下爲二,羲爲南伯,主東南;和爲北伯,主西北。此據中分天下制度爲説。 管仲對曰: 《經説》託之管子耳。 「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 《論語》「舜有臣五人」,如五運分剛日柔人 注 ,則各得五人。南四方伯爲四侯,合以楚爲五侯。此言東伯,本屬東南二州。 九伯, 《尚書》:「民獻十夫。」《論語》:「亂臣十人。」除去齊則爲九。○此一匡天下,兼説東西,不止四州。八州八伯,合晉爲九。此兼管西伯事。 女實征之, 楚爲方伯,在九伯内,命齊得征之。○「女實征之」二語詳《世家》。 以夾輔周室。』 猶言一匡天下。 賜我先君履: 「履」謂齊得節制之國,不謂齊實封如此。所言四至據九州爲説,言此以明齊得討楚之故。○五服:冠、衣、帶、裳、履。冠爲京師,履在邊鄙, 《詩》所謂「福履」即指下四至言。 東至于海, 東以海爲境,從兖至揚皆言之,不但言齊東境淮之會是。 西至于河, 河,西河也,葵丘之會是。雍、冀以河爲界。不及雍州者,雍爲王畿,不得言賜履。 南至于穆陵, 《史記索隱》:「今淮南有穆陵門。」此南方以荆、揚爲界,故楚在所履之内。淮南楚境,即此伐是也。 北至于無棣。 《索隱》:「無棣在遼西。」此據九州疆域爲説,不專指齊境。伐山戎是也。 爾貢 九貢,九州之貢。 包茅不入, 《禹貢》:荆州貢苞茅。 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徵。 求也。 昭王 《經》不書,《傳》詳之。 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 按《本紀》例不説書法,今云「昭王崩,不書,諱也」,疑是《左傳》説,史公引之者。 對曰:「貢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給?昭王之不復,君其問諸水濱 注 !」

    夏,許男新臣卒。 成十三年,曹伯盧卒于師稱師,此不言師者,内桓師也,葬且加等也。

    楚屈完來盟于師。盟于召陵。 楚大夫不氏,此氏者,尊屈完也。○此言楚來盟者,楚服也。南方諸侯皆服,此一匡天下。晉則分主南北,不相統屬也。

    師進,次于陘。夏,楚子使屈完如師。師退,次于召陵。 《經》言「來盟」,《傳》言「如」,外楚也。

    齊人執陳轅濤塗。

    齊侯執轅濤塗。 本齊侯也。「人」者,不正其踰國而執人也。

    秋,及江人、黄人伐陳。 及者,外之也。外見江、黄,則中國諸侯皆在,舉江、黄以包内,故不言其人。

    秋,伐陳。 禮,賜弓矢得專征。齊二伯也,何以不言「征」,無王命也。既曰專征,雖無王命可也,何爲猶以無王命言之?專者急事,惟討賊救難 注 用之,緩事不得專也。《春秋》急事亦不曰「征」何?齊、晉非受命伯, 《春秋》託之也。周制實無二伯、方伯、卒正統制控馭之事,孔子因桓、文建此制,六藝皆同。討轅濤塗之事,《穀梁》不言其人。及之者,内桓師也。

    八月,公至自伐楚。 何以致伐?楚叛盟也。《穀梁》:「有二事偶,則以後事致;後事小,則以先事致。以伐楚致,大伐楚也。」

    葬許穆公。 許葬皆時,小國正例也。許卒皆日、葬皆時,卒正以下正例也。許有正無變者,因不變以見其變也。○邾、滕、薛葬皆時,亦從此例。

    許穆公卒于師, 伯、子、男爲一等。 葬之以侯, 《曲禮》:「九州之牧,于外曰侯。」《春秋》託二伯于公,託方伯于侯,託卒正于伯、子、男。《傳》曰:卿可以會伯、子、男;鄭獻伯、子、男之禮。《公羊》:「小國稱伯、子、男。」又云:「伯、子、男,一也。」侯禮謂方伯之禮,即州牧之侯,非百里之侯也。 禮也。 許本侯爵,此就七錫方伯之侯言之。伯、子、男爲一等,上公爲一等,以侯加一等也。○許以侯禮葬,而書法不異,知不以禮節而變。杜氏因儀文而改書法,自是誤説。 凡諸侯薨 此言追錫之禮,《穀梁》以爲不追錫者,惡錫惡人也。 于朝、會, 加一等; 各從錫命加一等。如伯、子、男爲侯,侯則爲公,公則以衮。許託稱男,實非男,如男爲實爵,進一等則得爲侯。今卒于朝會,但加一等而用侯禮,知非真爵也。 死王事,加二等,于是有以衮斂。 言三等,是大國、次國、小國之分,即二伯、方伯、卒正之説也。加二等,則卒正用二伯之平禮,方伯用二伯之上禮,二伯加命以衮,惟死者斂用之,生者不如此。此「凡」爲禮説,與經、史無關,杜以爲五十凡之一,非也。

    冬,十有二月,公孫兹帥師會齊人、宋人、衛人、鄭人、許人、曹人侵陳。 公孫兹,叔牙之子也。三家之勢成于僖公,記兹以見叔孫之始也。二伯之大夫何以不見?歸功于君,臣子之義也。

    冬,叔孫戴伯帥師會諸侯之師 此伯合諸侯,侯帥伯、子、男會伯之事。 侵陳。陳成,歸轅濤塗。 據《傳》,此諸侯之師也,其稱「人」,貶也。因轅濤塗之事而再伐陳,故譏之。歸轅濤塗不書者,略之也。

    五年。

    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 劉氏説詳 注 此。 公既視朔,遂登觀臺以望,而書, 公舉必書,史書而《經》無者,常事不書也。 禮也。 爲禮制。 凡 此禮制不見《經》之「凡」。 分、至、啟、閉, 二分、至,即二游。郯子以鳥名官:玄鳥氏司分者,伯趙氏 注 司至者,青鳥氏司啟者,丹鳥氏司閉者。 必書雲物, 禮則必書, 《經》絶不一見。 爲備故也。 《儀禮》:「以五雲之物辨吉凶、水旱,降豐荒之祲象 注 。」降者,蓋預下其説,使民得早爲之防備。

    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殺世子母弟,目君者,甚之也。

    春, 《傳》晉事與《經》有早遲,後人造爲晉用晉正之説。按,此條爲明説。據《傳》,去年十二月戊申縊于新城,今春乃接其赴告,則不得不書于春,非時曆有不同。其同者,文不備耳。 晉侯使以殺太子申生之故來告。 此以赴告,明遲早之例。自文公入以後,晉通無來告不來告之説,皆《傳》託爲已告之辭。僖以前以爲全不告,僖以後書晉事多不必言「告」。不書、始書之間,一言此例。

    杞伯姬來朝其子。 射姑名,此不名;射姑言使,此無使文。此男女之分,父得使子,母不得專之。子,世子,即下杞成公也。

    夏,公孫兹如牟。 公不入方伯以下國,大夫則得如之。牟爲小國,方伯不應下聘,故《傳》以娶解之。

    夏,公孫兹 兹父,慶父之子,記三家之始。 如牟, 此爲公事。 娶焉。 此爲遂事。○此内大夫娶于外諸侯之事,如内之高固、莒慶也。

    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王世子于首止。 世子即《周禮》之「孤」,上異五玉之君,下異五牲之臣,間二者之間,儀文獨異。

    會于首止。會王太子鄭, 《公羊》:「曷爲殊會王世子?世子貴也。世子猶世世子也。」不名者,世子尊也。 謀寧周也。

    秋,八月,諸侯盟于首止。 首止,近鄭之地。

    秋,諸侯盟。 《公羊》:「諸侯何以不序?一事而再見者,前目而後凡也。」即尊世子不敢與盟也。諸侯皆百里國,《春秋》雖分爲三等,一曰侯,爲《春秋》三等爵之中,以侯爲正,舉以包上下,故稱諸侯也。 王使周公召鄭伯曰:「吾撫女以從楚, 南岳。 輔之以晉, 北岳。晉與楚同爲中國患。 可以少安。」

    鄭伯逃歸。不盟。 逃義曰逃,羞辱之辭。

    鄭伯喜于王命,而懼其不朝于齊也,故逃歸 注 ,不盟。 逃爲惡辭,因其懷二心,背衆不盟,藉故而歸,故以逃目之。

    楚人滅弦,弦子奔黄。 不日,微國也。

    楚鬬穀于菟 入者略之。 滅弦, 有伯之世不可言滅,不諱者,以夷狄滅夷狄也。 弦子奔黄。 于是江、黄、道、柏方睦于齊,皆弦姻,弦子恃之而不事楚,又不設備,故亡。言此以爲戒。

    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 《春秋》記日食以正曆法、明天道,不爲災異休咎而言。皇帝法天,日月星辰即爲天命,即皇帝奉行之事。

    冬, 晉人執虞公。 目虞公之執,罪在一人之辭。

    八月,甲午,晉侯圍上陽。 虢國都。 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 不書者,下陽已見滅文也。 虢公醜奔京師。 不書,略之。 師還,館于虞,遂襲虞,滅之。 不譏晉滅同姓者,方惡虞自取亡。 執虞公 稱公者,從臣下之辭。 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 不言,略之。 而脩虞祀,且歸其職貢于王。故書曰 當言滅虞、以虞歸。 「晉人執虞公」,罪虞, 故不言滅。凡用大師爲滅。 且言易也。 不言入、滅而言執,易辭也。晉之滅虞,如執一人,所以惡其貪賂,自取滅亡也。

    六年,春,王正月。 《傳》有晉夷吾奔梁事,云梁近秦,爲梁亡之先見。

    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伐鄭,圍新城。 因其新造,故以新城目之,所以見其圍邑也。

    夏,諸侯伐鄭,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 去年逃盟。 圍新密, 本名密,《經》諱密而言新城,譏其不善交而徒城也。 鄭所以不時城也。 言此從新字生義。鄭欲抗齊,又懼侵伐,故新造密城以自固。

    秋,楚人圍許。 非國不言圍。圍者,兵至城下之辭。許篤從楚。圍許,一見例。

    諸侯遂救許。 救許,善之也。許初在豫州,後遷于荆者,外州卒正也。外卒正叙許者,惟一見例。

    秋,楚子圍許以救鄭, 《經》稱「人」,貶也,不言救鄭者,因圍許,不以善事目之,惡夷狄也。 諸侯救許。 公在師目諸侯。諸言「救」,目善事者,内中國也。

    冬,公至自伐鄭。 《穀梁》:「不以救許致何?大伐鄭也。」

    乃還。 從救許後言之。

    七年,春,齊人伐鄭。 凡帥師,襄以前大夫稱人者,君命也;見名氏者,譏專兵也。

    齊人伐鄭。諸侯有討于鄭,未捷。 因其未捷,故再伐之。

    夏,小邾子來朝。 小邾子者,郳也。因不能以名通,附邾以見,故曰「小邾」。小邾,附庸也。春秋千七百國,即有千七百附庸,皆主食閒田之君也。

    鄭殺其大夫申侯。 申侯,申國之君也。禮,諸侯不臣寓公,申侯稱大夫以殺者,譏鄭也。

    夏,鄭殺申侯以説于齊, 上逃盟。 且用陳轅濤塗之譖也。 鄭有稱「人」稱「國」二例,稱國爲討無罪辭。 初,申侯,申出也, 申後爲楚滅,見獲于楚。 有寵于楚文王。奔鄭, 不書。 又有寵于厲公。子文聞其死也,曰:「古人有言曰:『知臣莫若君』,弗可改也已。」

    秋,七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世子欵、鄭世子華,盟于甯母。 言兩世子,與王世子相起。

    秋,盟于甯母,謀鄭故也。

    曹伯班卒。 曹卒不日何?由日而月,由月而時,以漸降之也。

    公子友如齊。 如齊不繫事,聘也。外言「來聘」,内言「如」。

    冬,葬曹昭公。 小國正例。不言當時不當時,略之也。

    閏月, 《傳》曰「歸餘于終」,十二月之後一月。 惠王崩。 不書,失天下也。 襄王惡太叔帶之難,懼不立, 《年表》:「襄王立,畏太叔。」 不發喪,而告難于齊。 《周本紀》:「二十五年,惠王崩,子襄王鄭立。母早死,後母惠后,惠后生叔帶,有寵于惠王,襄王畏之。」

    八年,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欵,盟于洮。 《公羊》有「鄭世子華」四字。王人,微也,敘諸侯上者,先王命也。

    春,盟于洮,謀王室也。 臣不敢與君盟,此盟王人者,諸侯自盟以謀王室,非與君不協而盟,故曰「盟王室」。

    鄭伯乞盟。 上言「逃歸」,此言「乞盟」,乞者,處其所而請與,蓋酌之也。

    請服也。

    夏,狄伐晉。 此齊也。以二伯不可伐二伯,故託之狄也。

    狄伐晉,報采桑之役也。 此因示弱于狄,故來報之速。

    秋,七月,禘于太廟,用致夫人。 此言太廟,不言莊,省文可知。祫祭稱有事,大祫稱大事,此稱禘者,犆禘也,犆禘于各廟行事,何以獨目太廟?以周公臨之之辭也。何以知禘爲犆?以吉禘于莊公知之。

    秋,禘, 而致哀姜焉, 言夫人不言姓氏,故三《傳》異説。然哀姜已葬,魯乃立成風爲夫人,是二事本相同。《穀梁》以爲成風,《左傳》以爲哀姜,就入廟言之,二事并行,一致一立,皆可包之。《公羊》無異説。 「不用者」,乃何君之辭。 非禮也。 夫人有罪者,與廟絶,當討之,不得入廟。以哀姜致爲非禮,則文姜之不當致更可知。 凡夫人不薨于寢、 哀姜薨于夷,不薨于寢,故即以説。如文姜有罪,薨于寢,便當致也。 不殯于廟、 定姒薨,《傳》不殯于廟,《傳》言僖公請葬之,因齊討,不備禮,故不殯于廟。 不赴于同、 孟子卒,《傳》不赴,故不稱夫人。元年,齊桓討而殺之。有罪,故不赴于同盟諸侯,亦不會葬。 不祔于姑, 姒氏卒,《傳》曰:「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禮,妾祔于妾祖姑,是新主未入廟,既致新主,則先祔可知。 則弗致也。 三者皆夫人禮。哀有罪見討,時未用其禮,《傳》因據以立説,非夫人喪必合此三者乃得入廟也。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 天王崩皆日。○洮盟公在會,謀王室,則不告亦知之。王崩大事,知即當書,何必待告。

    襄王定位而後發喪。 故于此乃書之,晉文遲一年乃書同此。○按,此一師之説, 《傳》脱,書于「春,鄭伯乞盟」之下。書發喪即指《經》書「天王崩」,非春定位,又至冬乃來告也。

    冬,王人來告喪。 王臣不恒書,故託之告與遲告。按,洮盟謀王室,公在會,則無不知王崩之理,此《經》緩書之耳。 難故也, 此又一師説,故與前重出。 是以緩。 去年冬崩,經年乃來告喪,爲有叔带之難故。○按,《傳》以緩明有難,爲全書大例。凡卒葬不以時書,遲者爲有難故,難故不明,故緩以起之。

    九年,春,王二月,丁丑,宋公御説卒。 宋大國,例日卒。

    春,宋桓公卒。未葬, 因背殯,故下不再 注 書葬。 而襄公會諸侯, 即夏葵丘之會。 故曰「子」。 稱子是未葬之辭。 凡在喪,王曰「小童」, 《曲禮》:「天子未除喪曰余小子。」小童即小子之誤。 公侯曰「子」。 禮,柩在堂,孤無外事,今背殯而出會,稱以「宋子」,當無哀矣。○按,諸侯不論尊卑五等,在喪稱「子」,其在盟會亦然,不論王事私事。至于《春秋》則假宋、陳、衛三國正稱之國以示例,凡尊卑相嫌之齊、晉、鄭、邾則通如常稱,此爲名號決嫌疑之法。

    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葵丘。 周公者,三公也。宰者何?冢宰也。王在喪中,諸侯攝政。《公羊》曰:「天子之爲政者也。」宰渠伯糾、宰咺何以亦稱宰?制國用之冢宰也。大夫秩同名異實,攝政冢宰尊,司徒爲之,不常置。制國用大夫常置之官,爲道佐七人之一。

    會于葵丘,尋盟,且修好,禮也。王使宰孔賜齊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賜伯舅胙。」 《曲禮》:「二伯異姓稱伯舅。」此爲九錫作伯之證。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二《傳》未嫁而卒者記二,本《傳》只此一事。下伯姬卒,以爲已嫁反室之辭。

    九月,戊辰,諸侯盟于葵丘。 桓會, 《公羊》陽穀爲最盛,本《傳》與《孟子》以葵丘爲盛。《公羊》得知微之義,本《傳》與《孟子》就其隆盛者言之耳,其實不異。

    秋,諸侯盟于葵丘, 言諸侯盟者,不敢盟王臣之辭。 曰: 盟詞也。 「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後,言歸于好。」 按此文與《孟子》同,《孟子》引盟辭與《穀梁》同。 《公羊》在陽穀,傳聞偶異,辭亦詳略不同,惟《孟子》爲詳。 宰孔先歸, 《經》不敢盟王臣,故爲已先歸之辭。 遇晉侯,曰: 桓會,晉侯與者多矣,如扈盟,是《經》不先見晉侯,故不言耳,非晉不與也。 「可無會也。 知晉先此皆會,以後桓遂無盟,故宰孔以爲不必會。 齊侯不務德而勤遠略, 《經》書盟會多以譏之,此《傳》總論桓會。 故北伐山戎, 爲燕事。○《傳》「北至于無棣」。 南伐楚, 召陵之師。○《傳》「南至于穆陵」。 西 齊在東,與西相對。《鄭語》以晉爲西方國。 爲此會, 賈氏以葵丘在汾陽。 東略之不知, 東方或能再會。○十六年盟于淮,《傳》曰「且東略也」。淮爲淮夷,境接海。《傳》曰「東至于海」。 西則否矣。 言桓無力及西,以後會盟皆在東。○《傳》曰「西至于河」,非齊地。 其在亂乎? 言晉之憂在内不在外。 君其務靖亂,無勤于行。」晉侯乃還。

    甲子,晉侯佹諸卒。 晉大國,故日。

    九月,晉獻公卒。

    冬,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 不葬者,無臣子也。《春秋》上殺下曰「殺」,下殺上曰「弑」。此如兩君相殺然,罪晉侯也。

    十月,里克殺奚齊于次。 喪次。 書曰「殺其君之子」, 據不書弑君,言殺其君之子。○《公羊》:「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踰年稱公。」爲常例。 未葬也。 按,齊侯潘五月卒,舍以七月弑,《經》不書葬,時僅三月,本不在葬外。然舍用踰年之號,而奚齊仍繫于父,此宜以《穀梁》「國人不子」爲正。師云未葬,亦謂未葬可以稱子某也。 荀息立公子卓以葬。 《傳》言葬而《經》不書,以嗣子延校數世,故不葬之。

    齊侯以諸侯之師伐晉。及高梁而還,討晉亂也。令不及魯,故不書。 按齊師,公無役不從,《經》削之,故云「令不及」耳。

    十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如齊不言事,朝齊也。在内 注 曰「來朝」,在外曰「公如」,此方伯事二伯之禮。書公如始此月者,起桓伯衰,爲公危之。○齊初見,以一伯總統天下,晉、楚乃分南北。

    狄滅温,温子奔衛。 蘇也,目温者,辟滅王臣國。不言晉,爲二伯諱。

    狄滅温, 温爲晉有,諱滅天子畿内國,故以「狄」言之。 蘇子無信也。 温爲詭名,避滅王畿國。蘇後見,復封也。 蘇子叛王 事見莊十九年。 即狄, 如衛孫良夫以戚叛。 又不能于狄, 故云無信。 狄人伐之, 狄即晉。 王不救,故滅。 《傳》:「昔周克商,封蘇忿生以温,爲司寇。」温爲襄王所賜者。 蘇子奔衛。 本晉滅也。

    晉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大國乃言「弑」。及荀息何?爲與孔父仇牧同,美惡不嫌也。

    九年,十一月, 《傳》在去年十一月,《經》書于今年春者,亦緩書之,不使一年弑二君,又以見踰年稱君。 里克殺公子卓于朝, 弑專在卓。 荀息死之。 自求殉君,以行其志。《經》據赴時,故書于春。

    夏,齊侯、許男伐北戎。 北戎者,北方之戎。西曰戎,《春秋》不見西戎,言戎皆在北,此名從主人也。○晉不伐戎,齊何以再言伐戎?以戎歸齊治之也。以狄屬晉,故三言敗狄。何以或言伐、或言敗?互文見義,故齊不言治狄,晉不言治戎也。

    晉殺其大夫里克。 里克弑二君,不以討賊之辭者,惠公之大夫也。皆殺也,或言弑或言殺者,别尊卑也。

    夏,四月, 《經》無月,殺例時。 周公忌父、 《經》書周公,不名。 王子黨會齊隰朋立晉侯。 據《經》,齊、晉無相遇之文,《傳》言齊立晉侯,是齊會盟有晉可知, 《經》不言耳。 晉侯殺里克以説。 《年表》:哀公元年,殺里克,倍秦約。

    秋,七月。

    冬,大雨雪。 雪,《公》作「雹」。○《經》以日月爲例。人事與災異有别,人事不從日月生義,故同一事或日或時而輕重見焉,此人事以日月爲輕重之例也。至于災異,則必因時日以見義,如八月之間書雷電與雪,不繫時,不見義。如大雩,九月以下、十月以上不月亦是。又有不可以日計,如星災、大水,非一日之事,其災異雖重,不能以日計,所以與人事不同。

    十有一年,春,晉殺其大夫 鄭父。 爲謀納重耳,故殺之。據《傳》,同殺者祁舉及七輿大夫,但言 鄭者,舉重也。

    春, 殺在冬,至春乃來告,逾時已久,不能補書于本月日之下,故以赴時書之。宋、衛、陳、鄭同日火,數日皆來告,時甚近,故可補書于本日。此赴告有期限之説也。 晉使以 鄭之亂 凡大夫有罪,諸侯討而殺,則稱人以殺,不然則否。從弑君「凡」推考而出,爲晉、齊、衛、陳、鄭之專例,宋與楚、蔡、曹、莒不在此例。凡言「大夫殺」者,兩譏之。此稱國無罪,何以譏大夫?邦有道則仕,無道則止,仕亂朝見殺,于明哲之道有未盡也。 來告。 據赴告,故遲書。

    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穀。 記夫人會齊侯,參譏之也。

    秋,八月,大雩。

    冬,楚人伐黄。 黄,荆州國卒正。不以 注 爲夷狄而以爲遠國者,外四州不言夷狄,引進之也。

    黄人不歸楚貢。 楚大黄小,如今獨立與保護,《經》則以方伯、卒正言之。 冬,楚人伐黄。 滅弦、滅温皆不書,伐滅黄書「伐」者,起桓公之不能救也。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庚午,日有食之。 記日食所以明曆法,食宜在朔,今食二日,失之後。失之前者,朔在前也。○《五行志》引《傳》説,以爲食二日。

    夏,楚人滅黄。 記黄之滅,見齊桓不用管子之言,爲失謀也。

    黄人恃諸侯之睦于齊也, 恃遠國。 不供楚職, 輕近國。 曰:「自郢及我九百里,焉能害我!」 言此明齊去黄尤遠,不能擾。 夏,楚滅黄。 《穀梁》:「貫之盟,管仲曰:『江、黄遠齊而近楚。楚,爲利之國也,若伐而不能救,則無以宗諸侯矣。』桓公不聽,遂與之盟。管仲死,楚伐江、滅黄,桓公不救,故君子閔之。」

    秋,七月。 《傳》有王討子帶,子帶奔齊,管仲平戎事,不書,爲天王諱。

    冬,十有二月,丁丑,陳侯杵臼卒。 諸侯有移封、遷徙、黜陟、升降例,故爲伯、爲牧、在此在彼,隨時不同。

    十有三年,春,狄侵衛。 狄者,晉也。

    夏,四月,葬陳宣公。 陳方伯,葬例月。

    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鹹。 齊、晉在宋上者何?天子之三公也。齊在兖州,晉在冀州,其國何以不屬于方伯?東周爲行在所,齊、晉亦爲代巡,豫非王都,兖、冀亦非二伯也。實在二州,何爲以内臣言之?孔子曰:「其事則齊桓、晉文,其義則丘竊取之矣。」

    夏,會于鹹,淮夷病杞故, 淮夷者,徐州之夷也。《公羊》以爲徐、莒是也。《經》凡外四州通不見夷狄盟會,惟一書淮夷以見例。 且謀王室也。 爲王子帶事。

    秋,九月,大雩。 九月,記時也。此日月于本事有義,不以日月爲例者,日月爲不例,此類是也。

    冬,公子友如齊。 言公子如齊,見公用季子而國安,至公子卒而政衰矣。

    十有四年,春,諸侯城緣陵。

    諸侯城緣陵,而遷杞焉。 《公羊》曰:「孰城之?城杞也。孰滅 注 之?蓋徐、莒脅之。」 不書其人,有闕也。 《穀梁》:「其曰諸侯,散辭 注 也。聚而曰散何?諸侯城,有散辭也,桓德衰矣。」○其人有闕,即《穀梁》「散辭」之説。鄭君説與《傳》相通。

    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 言遇,如專行之辭。《春秋》以前男女自由結昏,亦如海外。《經》乃立昏禮,用媒妁,使父母主之,撥亂反正。 使鄫子來朝。 本來請己,書曰「來朝」,即撥其亂。○服説季姬不言鄫,爲在室辭。當時諸侯男女遠出淫佚,如公如齊觀社,皆自由結昏。

    鄫 《經》無「鄫」字,就禮言之,當爲夫婦辭。 季姬來寧, 撥亂反正。《經》猶留野佅踪蹟,《傳》就文明立説。亦如吴楚稱王,諱之曰「子」,以臣召君而書「王狩」,董子所云「書事詭實」。 公怒, 女家絶男家。 止之。 留之不使反鄫。 以鄫子之不朝也。夏,遇于防,而使來朝。 《傳》專爲以後立説。○《公羊》:「鄫子曷爲使乎?季姬來朝,内辭也。」非使來朝,使來請己也。面訂婚姻,不可爲訓,故《傳》特爲此説。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 方伯以上得記災異,晉何以不記?外州方伯不記,二伯亦不記。此晉地,何以不繫晉?名山大川不以封。 《公羊》以爲爲天下記異,是也。

    沙鹿崩, 班曰:左氏云云。 晉卜偃曰:「期年將有大咎,幾亡國。」 據卜偃之占,專就韓戰言之,故云「期年」,懷公事乃遠占也。

    狄侵鄭。 託言狄侵,爲晉諱也。託夷狄之伐中國,内中國也。外州不言夷狄之伐,外外州也。

    冬,蔡侯肸卒。 不葬者,從楚也。從夷狄不葬例。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齊、魯皆封百里,魯何爲朝齊?《春秋》朝之也。因託齊桓爲二伯,故有朝事。周制魯不朝齊。《傳》以朝爲言,《春秋》説也。

    楚人伐徐。 楚,南岳伯,强國也。伐徐,諸侯當有從者,不忍以中國從夷狄,故不序。

    徐 徐在東南,如今澳州在赤道南,夷之,故州舉。 即諸夏 夏指禹,又指赤道綌絺,諸夏即《周官》「九夏」。 故也。 楚稱人,貶也。伐徐者,從中國國之也。

    三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盟于牡丘,遂次于匡。 《穀梁傳》:「遂,繼事也。次,止也。有畏也。」

    盟于牡丘, 盟皆有條約。 尋 注 葵丘之盟, 續舊約。 且救徐也。 定新約。○諸侯救徐,畏楚不敢進,次匡,而使大夫救之,致敗于楚。言「次」以譏諸侯也。

    公孫敖帥師及諸侯之大夫救徐。 《穀梁》:「善救徐也。」

    孟穆伯帥師及諸侯之師 師,大夫也。 救徐,諸侯 君也。 次于匡以待之。 諸侯之大夫何以不叙,惡之也。外大夫專自此始,以前不言大夫,言人而已。諸侯在而大夫救,大夫專征伐之漸。

    夏,五月,日有食之。

    不書朔與日,官失之也。 《年表》同。

    秋,七月,齊師、曹師伐厲。 厲,荆州國。

    秋,伐厲,以救徐也。 此次匡之師伐厲,所以救徐。不救徐,緩而伐厲,致徐敗于楚。不言齊侯者,不足乎揚。

    八月,螽。 蟲災例時,月者,重之。凡月皆同。

    九月,公至自會。 《公羊》:「桓會不致,此何以致?久也。致不月,久則月之。」

    十六年傳:齊伐厲,不克,救徐而還。 言還,當即説公至,誤脱在十六年夏。

    季姬歸于鄫。 《白虎通義》:「季姬,伯姬之娣,伯姬卒,改嫁于鄫。」記防遇以明改嫁之由,故前年定約,十五月乃嫁。《公羊》以前使朝爲内辭,謂諱其不可訓者以可訓者言之。本《傳》就内諱言之,二《傳》就事實言之,兩不相妨也。

    己卯,晦, 《公羊》言朔不言晦,本爲日食例,而後師誤説災戰。劉氏云:「及朔言朔,及晦言晦,人道所不及,故天震之,此爲災。成世六月甲午晦,晉侯及楚子、鄭伯戰于鄢陵,亦晦戰也。以爲晝瞑,非是。」 震夷伯之廟。 《穀梁》:「夷伯,魯大夫。」蓋其子孫爲天子大夫監于魯,則得于魯閒田邑立廟。按,此奉命爲監,與實封不同。不當立廟而立廟,故雷震之,書以示警也。

    震夷伯 《傳》:王臣夷妘諸氏采同。 之廟,罪之也。 説桓宫、僖宫災亦如此。 于是展氏有隱慝焉。 「展」當爲「夷」字之誤。夷伯,天子監大夫,《傳》夷妘諸其同氏者。展氏不得稱夷伯,無駭子賜氏展,其父與子皆不得氏夷稱伯。《穀梁》但云魯大夫。知非展氏。

    冬,宋人伐曹。

    討舊怨也。

    楚人敗徐于婁林。 不日,略之。不言戰者,楚大夷,得内辭。董子:「小夷辟大夷不言戰。」楚稱人、徐舉國,亦大小之分。

    楚敗徐于婁林, 《穀梁》:「夷狄 注 相敗,志也。」 徐恃救也。 諸侯不能救。下齊合徐伐英氏,以同伐,徐不序者,舉楚爲重。

    十有一月,晉侯及秦伯戰于韓,獲晉侯。 不言師敗績者,君獲也,亦以遇濘而止,師未大奔故也。○《傳》記此事在雷震夷伯廟之前,《經》記于十一月者,亦遲書例也。晉初見,凡事緩書之,晉文以後乃不如此。

    秦伯伐晉。 秦,梁方伯。初見不名,從王臣例, 壬戌,戰于韓原,秦獲晉侯以歸。 君生曰獲,死曰滅;大夫生死皆曰獲,君臣之辭也。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于宋,五。 石爲地,故五,記地震配五方。

    隕石于宋,五, 《穀梁》:「後數,散辭,耳治也。」 隕星也。 五行星即五世界,地其一也,爲轂。

    是月,六鷁退飛,過宋都。 六六三十六,日食得數。○外國語言每先實後虚,經傳孔文則次序各有取義,此爲「正名學」。經義固非外語所能譒。

    六鷁退飛,過宋都, 《穀梁》:「先數,聚辭,目治也。」○同一日事,分其輕重,石無知,故日之;鷁微有知,故月之,此以見日月不相蒙,或説相蒙者,誤矣。 風也。 外異不書,宋爲王後,得記異。○風與水同爲氣化,初能馭水,久之則可御風。 内史叔興曰:「是陰陽之事, 物理格致學。 非吉凶所生也。」 不入占驗。

    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 名與字并見,與公弟叔肸同,賢也。○此明世卿禍始。友雖賢,子孫不宜世,世則專政。直書其事,而失自見。

    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嫁于諸侯,尊同有服,《經》則卒之,以明其禮。

    秋,七月,甲子,公孫兹卒。

    《傳》:今兹魯多大喪。 兹,叔牙子,世爲亞卿。以三家始此,故重之。

    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邢侯、曹伯于淮。 邢不叙會盟,此一見例,以明上存邢,下救齊。○邢,冀之卒正。稱侯,明本爵。其在曹上者,以稱侯故也。

    會于淮,謀鄫,且東略也。 淮與葵丘爲東,山戎爲北,召陵爲南,所言地望與管子四至相同。

    十七年,春,齊人、徐人伐英氏。 英氏,徐州附庸。人氏者,方十五里。

    齊人爲徐伐英氏, 英稱氏,夷狄。 以報婁林之役也。 外州不見夷狄,此見爲有國辭,引而進之也。

    夏,滅項。 《公》、《穀》以爲齊滅,杜誤以爲魯滅。公未歸,滅者何人?項在汝陰,去魯甚遠,勞師千里,取不能守,亦非情理。

    師 即上伐英之師,故不再言其人。 滅項。 齊侯與公在會,别遣大夫伐英...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目录下一页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